[内容提要]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既涉及生产产品的分配领域,也涉及生产条件的分配领域。因为混淆这两个层面的正义,所以伍德命题即“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不仅以令人反感的形式呈现出来,而且严重误导了人们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解。由此,揭示伍德命题的误导性及其根源既需要梳理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内涵,也需要证明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
[关键词]资本主义;剥削;正义
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由罗伯特•塔克和艾伦•伍德提出的一种关于理解马克思正义概念的观点及其论证引发了英语学术界的广泛争论。30年后,这些争论中的重要论文被国内学者较为系统地编译到国内[②]。事实上,编译研究工作至少在2000年初就开始了。[③]以“马克思与正义”为摘要输入知网,2004年之前显示的相关文献不足50篇,而2005年显示的相关文献已达100篇,并基本上展示出逐年上升趋势,2018年达到468篇。据此而言,国内学者的编译研究工作不仅为国内引进了西马前沿的学术成果,也推动了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研究进展。但从整体来看,这些研究工作侧重对伍德等人的学术观点进行梳理式研究或者吸取相关思想阐发自己对马克思与正义问题的理解,缺乏与伍德等人展开批判性对话的维度。[④]这种研究现状在2018年得到明显改观。
段忠桥在《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发表了《对“伍德命题”文本依据的辨析与回应》(以下简称“段文”)一文,以辨析文本为切入点驳斥了伍德命题——“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⑤]随后伍德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发表了《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对段忠桥教授的回应》(以下简称“伍文”)一文对它进行了回应。段、伍的交锋不仅推动中西马克思主义者的学术交流,也为我们思考“马克思如何批判资本主义”这个问题提供了理想的切入点。
本文行文结构安排如下:一是评述段、伍的争论,由此引出本文要处理的主要议题。二是区分涉及生产产品的分配与涉及生产条件的分配,由此探析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三是阐明伍德命题由于割裂了不正义与剥削的关系,因而严重误导了人们对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理解。四是证明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从而揭示伍德命题的误导性的根源。
一、问题
段、伍的争论有助于我们清晰地理解伍德命题以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段文”基于伍德两篇论文中的观点[⑥],提炼出支撑伍德命题的三个理由:“(1)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正义概念是从司法角度对社会事实的合理性的最高表示;(2)对马克思来说,一种经济交易或社会制度如果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3)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不包含不平等或不正义的交换”。[⑦]而后分别证明伍德用做其理由的那些马克思恩格斯文本是不能成立的,原因是伍德对这些文本的解读都是错误的,而如果作为其理由的文本依据都不能成立,那么他的那个命题自然也不能成立。这是一个构思严密的论证链条。问题是,我们如何验证这个论证链条的正确性?
段忠桥采用的方法是将伍德征引的三段文本,“即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的一段论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的一段论述和在《资本论》第1卷的一段论述”[⑧],放置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具体语境中,由此在结合上下文的基础上还原这些论述的真正含义,并据此说明伍德对这些文本的解释背离了它们的真正含义。从文献的细致分析上,段忠桥的方法颇具说服力,但是在细致分析过程中,段忠桥也加入自己对文本的阐释性解释,由此而来的问题是他的解释就一定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吗?同理,他对伍德观点及其论证的提炼一定符合伍德的本意吗?
对于这两个问题,伍德在其回应性论文中,首先以一种尊重或委婉方式避开了在马克思恩格斯文本上与段忠桥的正面交锋,他如此写道,“在很多地方,我承认我跟不上‘段文’的论证,或者说,我无法理解他是如何解读那些马克思明确表示资本主义并非不正义的文本的”,[⑨]而后直接进入对自己观点或论证的澄清性说明之中,或者用他在回应“段文”第一个批判时说的但也基本适合用作其全文核心思想的话来说:“‘段文’肯定误解了我的意思,至少,该文只是部分地理解了我的意思。因此,我将尽力解释观点……”[⑩]然而,“段文”是否真如伍德所言,误解他的意思?这是有待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基于主题原因,本文不打算直接介入到段、伍的争论之中。简单地否定伍德命题是不明智的,充分的论证过程远比观点更重要。关于伍德命题的复杂性、坚固性及其积极面向,已有学者对此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11]在本文中,我要处理的主要议题是揭示伍德命题的消极面向或误导性及其根源,并展示支撑我观点的论证过程。但在之前,我们先考察一下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
二、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
马克思慎用正义、权利等概念,如果使用,他也要对这些概念进行妥善处理,以免它们带来消极影响。伍德有意抹去马克思使用正义、权利等概念时的复杂心理和谨慎,直接提出“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样的在我看来颇具误导性的命题。其误导性何在?对此的阐述,自然涉及对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的理解。
众所周知,马克思对正义概念的使用与罗尔斯不同。在罗尔斯那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核心部分(以宪法及法律体系为存在形式),而不仅仅是人们思想的观念性存在;并且经历原初状态的选择后,作为观念形式的正义与作为法形式的正义得到了统一。[12]就理论价值而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于为民主社会中的人们完善他们生活其中的社会制度提供了一种指导。但是这种指导在现实社会中,尤其在非民主的现实社会中,其实践价值是非常微弱的。
与此不同,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出发,即从进行社会物质生产的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出发,从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正义,而是历史地分析具体社会的基本结构及其能动反映它的意识形态。因此马克思注意到,在不同社会中,作为上层建筑内容的以正义观念等为形式的意识形态,总是为内嵌于其中的现存的宪法及法律体系的正当性进行辩护,并且连同它所辩护的对象都受制约于经济基础的性质。因为在社会结构中,上层建筑受制约于并能动地反映经济基础的性质和状况,因此包括正义观念在内的意识形态不仅不是社会结构的核心部分,而且不具有独立性。[13]然而,作为经济基础部分内容的生产关系,它自身也涉及生产条件的分配问题,由此在这个原初的分配层面,我们应如何判断分配原则的合理性或正义性?[14]
马克思没有直接或正面地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他不仅注意到这个问题,而且在多个场合以不同方式加以探讨。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明确区分了两个层面的分配,即生产产品的分配和生产条件的分配,以及两者的关系。他如此写道:
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15]
因为忽视生产条件的分配,所以,用马克思的话来说,“经济学家李嘉图,不是把生产而是把分配说成现代经济学的本题。从这里,又一次显出了那些把生产当做永恒真理来论述而把历史限制在分配范围之内的经济学家是多么荒诞无稽。”[16]现在,伍德也和李嘉图一样忽视了生产条件的分配,或者更准确地说,忽视生产条件分配的正义问题。直到2018年发表的“伍文”中,伍德依然将正义概念严格限制在生产产品的分配领域(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既割裂了它与生产条件分配领域的关系,也忽视后者中的分配正义问题,以便辩护他的主张:“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这种忽视的一个严重后果是伍德的主张及其辩护片面地理解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对此,冯颜利做出了明确的辩驳或澄清:“伍德认为,马克思拒斥以正义作为评判资本主义社会是否正义的标准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绝对地排斥正义,而是说明马克思是在另外的层面,比如生产方式的层面来看待正义问题的。”[17]
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社会历史的既定事实,人们确实不能跳过它也不能用法令取消它。但是,认识其发展规律并揭示其自身的缺陷,并不是完全无关价值判断或正义的事情。否则,马克思不会在说完“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后,紧接着补上这样的一句话“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18]因此,那种完全将正义视角从马克思视域撇除出去的做法会导致一个道德贫乏的分裂僵化的马克思。相反,我们只有注意到生产条件的分配正义问题,才能正确地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对未来共产主义的向往,和两者的非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关联,以及对其论敌的批评。
实际上,私有制范畴、公有制范畴就是关于生产条件的两种不同分配方式的概括,它们涉及整个社会的原初分配。私有制是指这样的分配方式,生产资料并非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即其中一部分成员分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成员没分有生产资料。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详尽地剖析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性、奴役性以及它最终被自身生产出来的严重不平等所摧毁的命运。在揭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起源时,马克思也对它做了强烈的道德控诉: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它“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是用最残酷无情的野蛮手段,在最下流、最龌龊、最卑鄙和最可恶的贪欲的驱使下完成的”。[19]公有制是指这样的分配方式,生产资料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在共产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每个劳动者按照其劳动量从社会总产品中领取等价的作为生活资料的东西,在其高级阶段,由于劳动本身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人们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所以每个人按照自己需要来分有相应的东西,即“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0]在这里,马克思给我们框架性地展示了未来社会的平等性、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按需分配)及其合理性。
在关于私有制、公有制的分析或论述中,马克思确实尽量避免使用正义或不正义这样的词汇,而转用剥削、奴役、偷窃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对私有制、公有制缺乏正义维度的考量。马克思这种看似矛盾的心理其实并不难理解。至少有两个理由可以对此进行解释:一是在当时影响广泛的黑格尔理论体系之中,正义或法的关系以抽象形式头脚倒立地作为社会的最高存在,而从青年黑格尔派脱离出来的马克思对此持完全相反的观念。他如此写道:“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的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21]为了避免误解,顺带提及的是对这段文本的恰当解读是马克思揭示了法的关系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而不是马克思完全无视物质的生活关系或市民生活中的正义问题。
二是马克思当时的论敌如拉萨尔等人对正义概念的错误使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比如它遮蔽了资本主义的剥削性质,而马克思要从根本避免这点同时又防止陷入相对主义泥潭,可取的一种做法就是少用正义范畴,或者揭露当时那些只欲求在生产产品的分配领域中寻求“公平”而不触动其根基(即私有制或雇佣劳动制度)的学说。例如1865年6月20日和27日在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会议所做的报告中,马克思在揭露约翰·韦斯顿的“货币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对工人没有好处”[22]这一错误观点的过程中,如此写道:“同时,即便不谈雇佣劳动制度中所包含的一般奴隶状态,工人阶级也不应夸大这一日常斗争的最终效果。他们不应当忘记:在日常斗争中他们反对的只是结果,而不是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他们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23]
依据这两个理由,马克思避免使用正义或不正义的词汇,不是否定正义维度在批判资本主义中的重要性,更不是以剥削维度替代正义维度来批判资本主义。割裂不正义与剥削的关系来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势必带来严重的误读。在涉及分配的地方,自然包括涉及生产条件分配这个部分,正义等作为利益相关方对分配的价值判断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将涉及生产条件分配层面的正义问题整个地从马克思视域中剔除出去,不仅难以解释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价值立场,也难以理解马克思投射在对共产主义进行框架性勾勒中的价值诉求。
如果以上的分析是合理的,那么我们除了承认马克思并非不重视正义价值在批判资本主义的重要性之外,还要发展蕴含在经典马克思主义者文本中的政治哲学思想。因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共产主义社会是否是理想的社会,不再是一个不必争论的问题,[24]因此马克思主义者需要向人们展示共产主义社会的可欲性,而这势必涉及对正义及其相近概念如公平、平等、中立等的使用。在这意义上,G.A.科恩是先行者之一。他如此写道:
虽然我认为,马克思主义极少用哲学术语来谈论公正,但我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不可能对公正漠不关心。相反,我坚信,每一个有责任感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会因为资本主义剥削的不公正而感到心焦,自卡尔·马克思以来,对公正漠不关心的马克思主义者都是在自我欺骗。我从来就不认为规范性原则与社会主义运动无关,而很多马克思主义者却持有这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运动是被压迫的人们争取自由的运动,所以其中没有特殊的道德思想存在的余地或必要。[25]
据此,相应于这两个层面的分配领域,我们需要区分出两个层面的正义,一是它涉及生产产品的分配,作为现存的法形式或意识形态,隶属于上层建筑,反映并趋向于辩护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另一是它涉及生产条件的分配,它表达了每个人以适当方式对待其他人的那种观念,投射在对未来共产主义的框架性勾勒之中。为了便于论述,我暂且将前者称为功能正义,后者称为条件正义。
这两个名称是分析性的,是从马克思思想或论述中分析出来的,而非马克思本人曾使用过的术语或概念。尽管如此,这两个名称仍可能不够恰当,但我暂没想到比它们更合适的名称。因此,这里解释一下“功能”和“条件”这两个限定词是必要的。在一个给定的框架中,它的某个构成部分的功能是确定的,它总是服务这个框架。与此不同,条件则是框架的基础,决定了构成框架的各个部分的功能。据此,当我分别用功能正义与条件正义这两个名称时,我是想提示:在社会这类框架中,作为其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包括功能正义观念——总是为框架的正当性辩护,而作为其基础的生产条件及其分配状况,它不仅决定了框架的性质,也决定了构成框架的各个部分的功能,但是它正义与否的问题,取决于它对人类生活产生的涉及规范性的后果。
借助功能正义和条件正义的区分,我们清楚地看到“伍文”依然忽视马克思视域中的条件正义,或者说它的整个辩护都停留在马克思的功能正义之中。这点可引布坎南的相关评价作为佐证:“伍德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阐释依赖于两个命题……第二个命题是:马克思采用的解释类型是目的论的,或如伍德有时提到的,是功能性的。”[26]因此,当伍德如此澄清其观点——“就正义和其他法权概念的运用而言,我们所能发现的最为可能的合理标准,乃是这些概念从有限的、上层建筑的和意识形态的司法立场出发对它们所赖以成立的那些生产关系的表现程度。这就是我的第一个命题的真实含义。”[27]——时,他与其说是回应“段文”的批评,不如说是在重复马克思的功能正义观念。也正因为伍德把功能正义等同于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的全部内涵,因此他对《资本论》第3卷中关于交易正义的一段话,以及剥削与不正义的关系的理解,都是片面的。以下我将对前者进行说明,由此展示马克思视域中的条件正义与功能正义的关系。至于剥削与不正义的关系的相关分析,则留到第四节。在批判吉尔巴特时,马克思如此写道:
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8]
对于这段话,伍德在回应“段文”时,如此写道:“马克思再明确不过地论述了在他眼里什么是交换正义……当交易的内容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或相协调时,它就是正义的;当交易的内容与生产方式相矛盾或相冲突时,它就是不正义的。”[29]从伍德的回应来看,他依然只是重复了马克思文本字面上的关于交易正义的观点,却遗漏或有意忽视了整段话所蕴含的观点。因为在这段话中,“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提示人们注意生产关系或生产方式的根源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则提示人们注意具体生产方式的非正义性或正义性。因为根据马克思的历史分析方法,将“这个内容”肯定为当下的正义,并不意味着为正义确定了一种不变的性质,因为正义与变化着的生产方式相联系着,而不是一经从思想中抽象出来就不再变化的逻辑的东西。[30]因此如果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那么同理,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雇佣劳动制度也是非正义的。这是一个显明的推理。伍德无视它,除了因为他认为“马克思是根据正义在特定生产方式中的功能来看待正义概念的”[31]并将之等同于马克思对正义概念的全部理解之外,还因为他有意无意忽视生产方式内部涉及生产条件的分配正义问题,或者从根本上讲,因为“伍德对马克思思想的理解是建立在非历史主义方法论之上的”。[32]
三、伍德命题的误导性
因为不加区分地使用功能正义和条件正义,所以当伍德宣称“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时,这一宣称存在双重的误导性。一是马克思不可能做出这样的宣称,因而这种宣称不利于引导人们正确地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对共产主义的向往以及两者的历史联系。在前文中,我已对此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二是伍德虽在论述过程中表明马克思“旨在澄清正义概念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防止它在意识形态上遭到滥用”[33],但是他割裂正义视角与整体视角的关系,从而既不利于人们从正义视角也不利于从整体视角来批判资本主义。以下我将具体说明第二重误导性。
在1972年的那篇论文中,伍德借马克思之口说,马克思反对这两种观念:(1)以“不正义”为由要求终止资本家的剥削行为;(2)以一些与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或权利标准,资本主义是可以被斥责为不正义的。[34]但是伍德所谓的“马克思反对”是含糊的或误导性的。让我们对此逐一加以分析。
(1)伍德说:马克思反对“以‘不正义’为由要求终止资本家的剥削行为”。
伍德认为,马克思反对这种观点是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如果有人以‘不正义’为由要求终止资本家的剥削行为,他就是在用一种缺乏理性说服力的论证,竭力要求人们从事某种既缺乏实践基础,其目标也缺乏历史内容的行动”。[35]
然而,如果不正义是从功能维度来说,那么它并不能被做出,因为从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角度来看,意识形态总是辩护其依赖的基础,除非是从与资产阶段相对立的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角度来看。但是在这个意义上做出的不正义判断,可以指向不同的分配领域。如果指向涉及生产产品的分配,那么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他们反对的只是结果,而不是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他们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36]如果指向涉及生产条件的分配,那么“不正义”便是从条件维度来言说的,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赞同而不是反对以不正义为由要求终止资本家的剥削行为,或者用马克思激烈的言辞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37]这里,马克思的论述是清楚的。如果有什么矛盾的话,那只是由于伍德错误地把不正义与剥削两者对立起来。这个错误根源于伍德割裂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描述性特征与规范性特征(见第四节的分析)。
(2)伍德说:马克思反对“以一些与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或权利标准,资本主义是可以被斥责为不正义的”。
伍德认为,马克思反对这种观点是因为这两个理由:一是“试图把后资本主义的法权标准(无论你怎么理解它们)应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活动,这只能从某种作为永恒法权结构——凭借这种永恒结构,人们可以衡量当前的事务并发现其诉求——的后资本主义社会的视角才能推导出来。但,我们已经看到,马克思的社会观和社会变化观拒绝这样的视角”。[38]二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后资本主义社会将有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对应着不同的权利标准。而从长远来看,马克思当然相信,随着阶级社会的终结,社会也不再需要那些容纳‘权利’、‘正义’等概念的国家机器和司法制度。因此,如果有人坚持认为,马克思的‘真正的’正义概念是一个适应于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概念,那他也许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马克思的‘真正的’正义概念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39]
这两个理由看起来是成立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因而它们并不支持伍德的观点。就第一个理由而言,在前面那段关于交易正义的文本中,按照马克思的这句话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所展示的社会发展逻辑,这一判断——在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雇佣劳动制度是非正义的——同样是有效的。因为“与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或权利标准”是其生产条件的分配方式的反映,因此,它会将资本主义或雇佣劳动制度斥为非正义。这一分析是历史的,借用伍德的话,因而是“马克思的社会观和社会变化观”所主张的。而伍德所以做出相反的主张,是因为他强行地把“永恒法权结构”塞进第一个理由之中。说他“强行地”,是因为他在缺乏对从资本主义到后资本主义的历史进程进行充分说明之下,就直接把“试图把后资本主义的法权标准应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活动”与“这只能从某种作为永恒法权结构……”联系在一起。然而,这种应用方法与采用永恒法权结构视角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它是或可能是马克思的历史分析方法运用的一种情况。
就第二个理由而言,我承认,我不太理解伍德想要表达什么意思。在一个意义上,这个理由表明马克思不仅提及了后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而且展示了他惯常的历史分析方法。而这似乎构成了对伍德叙述的第一个理由的反驳。在另一个意义上,伍德似乎竭力消解正义概念在马克思勾勒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的存在必要性。伍德的逻辑是,如果“马克思的‘真正的’正义概念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40],那么,“以一些与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正义或权利标准,资本主义是可以被斥责为不正义的”就是虚幻的,所以马克思会反对它。但这是有问题的。这里实际上涉及如何理解观念世界和现实世界及其关系。
观念世界由概念构成,现实世界由事实(包括现存的事实及其发展趋势这类事实)构成,前者是后者的能动反映。资本主义社会作为现存的事实,马克思的《资本论》等作品作为观念世界的一套概念系统,对其发展规律进行研究,由此揭示其固有的最终摧毁它的内在根源,并在这种研究或社会发展趋势所允许的前提下勾勒可能社会的基本结构。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是概念,剥削、法、权利、正义等也是概念。由此,当伍德将权利、正义打上双引号,并说“随着阶级社会的终结,社会也不再需要那些容纳‘权利’、‘正义’等概念的国家机器和司法制度”时,他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应是带有阶级烙印的因而不是真正意义的权利、正义等概念,会因为其赖以依存的国家机器和司法制度的解体而被消灭。但是消灭的不是概念本身,否则就是从根本上取消观念世界,而这是荒谬的。
当伍德紧接着说“因此,如果有人坚持认为,马克思的‘真正的’正义概念是一个适应于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的概念,那他也许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马克思的‘真正的’正义概念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时,因为他变了花样——不再给正义而是给真正的打上双引号,由此限定不带引号的正义概念——所以他要表达什么意思是令人费解的。一种可能的解释是,如果引文中的第一、二个“真正的”是同一的,并且意指实际上并非真正的,那么马克思的“真正的”正义概念根本就不是一个概念,而是(a)事实世界的规则(在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或者(b)由于现实世界的规则超越了正义规则而确确实实成为一个无意义的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
对于(a),正义与现实世界的规则是同一的,但是正义的概念作为与现实世界相适应的观念世界中的要素,它依然存在,约束或防范那些以或然性违背规则的个体行为。对于(b),由于现实世界的规则超越了正义规则,所以正义的概念成为一个无意义的概念,在这一点上,伍德表达的意思才可能是马克思的,但是当前的科学研究表明即便人类智力发展是无限的,人类社会发展也面临着自然承载力不足的限制,因此马克思当年预测的支撑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条件之一即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是有待证实的。[41]伍德无视这一点,即无视结合新历史条件来开展研究工作,因而他在方法上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他通过分析马克思文本而重述的马克思的某些观点即便在马克思时代是正确的,现在是或可能是反马克思的。[42]据此而言,恩格斯于1890年10月27日致保·拉法格信中的一段话依然有警示意义:“所有这些先生们都在搞马克思主义,然而他们属于10年前你在法国就很熟悉的那一种马克思主义者,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43]
如果以上的分析是合理的,那么伍德接下来的这个自设自答的问题,即“如果马克思不是因为不正义而批评资本主义,那么人们自然会问:马克思到底为何谴责资本主义呢?”[44],不仅其提出方式是误导性的,而且其回答也是误导性的。
就其提出方式而言,他对“不正义”先后没有说明或说明含糊,由此,“马克思不是因为不正义而批评资本主义”中的“不正义”是指涉及生产产品分配的不正义,还是指生产条件分配的不正义?如果是前者,那么因为在马克思那里作为上层建筑内容的意识形态总是为其依赖的经济基础进行辩护,所以伍德所谓“不正义”到底是谁(是马克思本人或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抑或其他?)做出的价值判断,并不清楚。[45]如果是后者,那么如前文所述,马克思对私有制、公有制的相关分析表明,他批判或谴责资本主义的一个重要维度就是揭示生产条件的不平等分配,即部分人占有而另一部分人不占有生产条件,以及这种分配的充满血腥的历史进程,在这个意义上,正义或不正义是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价值维度。
就其回答而言,伍德如此写道:“对这个问题,唯一的真正答案在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综合理论,即他将资本主义视为一种具体而历史的生产方式,因为马克思是从整体上谴责资本主义的;这种谴责的基础在于,马克思主张对资本主义的内在运作及其历史地位采取一种统一而完整的分析。”[46]从摘录的这段话以及后续的论述来看,伍德似乎是将正义视角与整体视角对立起来,或者说他所谓的“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综合理论”、“马克思……采取一种统一而完整的分析”并不包含(尤其涉及生产条件分配的)正义或不正义这一部分。然而,这即便不是错误的,也是误导性的。在前文中,我已经表明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过程中涉及对私有制、公有制的相关分析与论述,至少包含了生产条件的分配正义问题。以下,我将通过分析不正义(若没有特殊说明,均指生产条件分配领域的不正义,而与之相对的正义,则是条件正义)与剥削的关系来进一步说明这一点。这个说明同时揭示了伍德命题的误导性的根源:伍德割裂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批判的描述性特征与规范性特征。
四、不正义与剥削
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来看,他少用权利、正义、法等术语,不是因为这些术语无意义,而是因为在不触及私有制的前提下,这些术语不但没有否定反而维护私有制的合法性。这是功能正义所涉及的理论范围,伍德的整个分析看起来没有超出这个范围。但是对于马克思而言,真正的问题是要消灭私有制。这难道不是因为私有制或资本主义不正义吗?伍德说,这不是因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而是因为资本主义是剥削[47]的。问题是资本主义剥削与不正义无关吗?这里实际上涉及描述性特征与规范性特征的张力问题。伍德认为是无关的,因为不正义是价值判断,它属于规范性特征,而剥削是客观的社会事实,它属于描述性特征。然而,对于一些涉及人类活动的社会事实,它们既有描述性特征,也有规范性特征。以下我将考察科恩的相关分析,并由此阐明资本主义剥削就是不正义的。
在对生产条件分配问题进行分析后,科恩得出如下结论:因为资本主义剥削导致(产品从工人向资本家的)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所以它是不正义或不公正的[48]。科恩如此写道:
“(1)工人(W)受到资本家(C)的剥削,因为由于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差别,C(无偿)占有了W所生产的部分产品,这种有差别的所有权使得C能够获取W生产的部分产品,C得到这些产品是不公正的。(2)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是不公正的,因为它产生了(1)所描述的不公正的单向转移。”[49]
如果科恩的结论是成立的,那么他便为我们论证了资本主义剥削就是不正义的。但是,科恩的结论能否成立,取决于两个前提的真值:前提1是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导致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前提2是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是不正义的。以下,我将表明这两个前提都是真的,因此科恩的结论是成立的;因为科恩的结论是成立的,所以资本主义的剥削与不正义不是无关的,并且资本主义剥削就是或者包含不正义。我们依次考察前提1、前提2的真值。
对于前提1,我认为它是真的,因为马克思就是如此向人们描述资本主义的,即它的私有制(一部分人占有而另一部分人不占有生产条件)会导致社会财富分配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这种日渐严重的不平等最终使得赤贫的无产阶级不得不起来革命并摧毁再生产它的整个资本主义结构。这点无需赘述。这里需补充说明的是,在因果性上,日渐严重的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实质上是由(社会财富从工人向资本家的)强制性单向转移所引起的,而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是由有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及暴力机构作为其后盾的那种生产条件的不平等分配(或者生产资料所有权上的差别)所引起的。因此,当科恩做出这一判断(即资本家无偿得到工人生产的部分产品是不正义的)时,它势必涉及前提2的讨论。[50]但对此,科恩并没有给予充分重视。
对于前提2,我以为它的真值是有待讨论的。因为除非事先对正义范畴有个基本看法,否则不能将剥削或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判断为不正义。在《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一书第8章“马克思论剥削:剥削为什么是不公正的?”中,科恩并没有对公正或正义是什么进行相应的说明,不过从该书的导言“历史,伦理学和马克思主义”中的一些论述来看,他似乎把某种平等观视为正义的一部分。他如此写道:
我认为,虽然历史唯物主义阐明了不公正的各种历史形式(如奴隶制、农奴制和无产阶级的状况)以及消灭不公正的办法,但是对(超时间的)公正是什么却只字未提。因此,它不可能左右我的政治哲学观。[51]
平等、结社和人的自我实现这些价值无疑是马克思主义信仰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尽管很多经典马克思主义者不承认自己赞同某种平等观,也许任何人都不可能明确地说出自己所赞同的平等原则是什么,但是所有经典马克思主义者都是赞同某种平等观的。[52]
如果摘录的这两段论述对马克思而言是准确的[53],那么前提2就是真的,或者说,把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判断为不正义就是有效的。若到此为止,科恩的相关工作便足以证明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但是,科恩的相关论证存在这样的问题,即他依赖于事先对正义范畴有个基本观念,以至于如果它不被合理解决,那么他就难以与马克思所批判的永恒正义者区分开来。对于这个问题,我将给出一种解决方案,以此来补充科恩的相关论证。
将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判断为不正义需要事先对正义范畴有个基本观念,这点是否意味着正义范畴有一个它赖以区别于其他范畴比如尊严的规范性内核?如果没有,那么所有的概念或范畴都是不可理解的。如果有,那么正义范畴的规范性内核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除科恩所说的某种平等观外,还有学者说不偏不倚[54],给以每个人以其应得[55],等等。也许在正义的规范性内核上,学者的理解仍然有差别,但是某种平等观、不偏不倚、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等都具有家族相似性,以至于不妨碍它们将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视为不正义。在这个意义上,用王新生的话说,“不同社会条件下的正义原则虽各不相同但却绝非彼此隔绝和互不相干,而是同一道义规范在社会演变过程中表现出的历史差异”。[56]
问题是,承认正义范畴具有一个使得它赖以区别于其他范畴的规范性内核,就是抽象谈论正义问题,或者就是永恒正义论者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果不是如此,那么所有的概念都会面临相对主义纠缠,从而任何以概念为元素的理论体系都是不可能的。承认正义范畴具有使其成为一个概念的规范性内核,也不等于承认自己是永恒正义论者。永恒正义论者是把适合某个社会中的正义原则,抽象地或片面地将之视为适合所有社会的正义原则。恰恰相反,正是因为正义范畴有一个规范性内核,马克思得以揭示永恒正义理论的虚假或永恒正义论者的虚伪。例如对于资本主义社会而言,它的功能正义总是辩护它的经济基础以及劳动力与工资等价交易的正当性,但是正如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不正义一样,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雇佣劳动制度也是不正义的。伍德因为忽视这点,所以他对马克思关于交易正义的那段话的理解,用林进平的话说,“是犯了把马克思所剖析出来的转换为马克思自己所主张的理解性失误。”[57]
在这个意义上,伍德在回应“段文”时说的这段话——“对马克思、恩格斯来说不存在‘正义’、‘永恒正义’或‘天然正义’这样的东西,可以被当作一种独立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之外的‘规范性标准’”[58]——需要做进一步澄清,以免混淆视听。因为引文中的“正义”、“永恒正义”、“天然正义”在马克思所批判的对象那里都是有特定内容的,但却被冠以超越历史的正义、永恒正义、天然正义,所以首先它们是虚假的,其次它们都根源于并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因而它们都是具有特定内涵的,最后它们当然不能作为独立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之外的规范性标准,因为它们都是功能正义,总是根源于并且辩护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规范性标准。这点似乎与前面所说的正义范畴有一个规范性内核相矛盾。但是事实并非如此。部分原因在前面我已经给出,即正义范畴和其他范畴一样都有它作为是其所是的规范性,否则任何概念都是不可能的。另一部分原因是在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性分析过程中,未来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轮廓得以一定呈现,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不仅注意到共产主义的所有制形式所蕴含的平等价值,即生产条件的平等分配,或者生产条件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也注意到这个价值的历史意义,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它只能实现按劳分配意义上的等价交换,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59]“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60]据此而言,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的规范性内核,不仅取材于他对正义范畴的历史性理解,也取材于他在批判资本主义过程中把握到的未来社会所能实现的那种平等价值。[61]
如果以上论述是合理的,即马克思确实对正义范畴的规范性内核有个基本观念,并且其基本义大致是科恩所言的某种平等观,或不偏不倚,或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等等,那么资本主义结构所内含的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就是不正义。因为不正义的强制性单向转移是由资本主义剥削所引起的,所以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又因为不正义的资本主义剥削是由资本主义依赖的生产条件不平等分配所引起的,所以资本主义依赖的生产条件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尽管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或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正义观总把它强制地说成“合法的”或辩护为“正义的”。
这里,与前文分析相比,一个更强的判断是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不平等分配本身就是不正义的,不管其实际结果如何。这个判断之所以是更强的,是因为我在上文所展示的论证链条中,生产条件不平等分配的不正义是由其所导致的不正义结果所引起的,所以它的不正义是派生的或次要的;与此不同,这个判断更进一步,它认为生产条件不平等分配本身就是不正义的,不管其结果如何,所以它的不正义是根本的或主要的。这个判断能成立吗?答案是肯定的。[62]因为从正义范畴的规范性内核来看,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不平等分配不是建立在个体自愿意义上的基于偏好不同的不平等,而是建立在个体受迫意义上的最初由彼此掠夺、侵占的非法性压力而后由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压力所导致的不平等,在这个意义上,这种不平等的不正义是根本的而不是派生的,是主要的而不是次要的。[63]
据此而言,伍德命题即“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其误导性根源于伍德割裂了资本主义剥削与不正义的关系,从而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不是基于正义视角。但是以上的分析表明,(1)资本主义的涉及生产条件的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2)由(1)引起的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是不正义的,以及(3)由(2)引起社会财富的严重不平等分配是不正义的。由此,如果伍德的这一论断(即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资本占有剩余价值不包括不平等或不正义的市场交换)[64]是正确的,那么合理的解释是:他是从功能正义角度做出这个判断的,如前文所述,这是由资本主义的权利、正义和法总是为其基础及交易方式进行辩护所致。但是这不是马克思的正义主张,否则马克思不会花大量笔墨来批判资本主义,并强调要从根本上消灭资本主义赖以存续的基础——私有制本身。[65]这实际上是马克思剖析出来的意识形态所具备的功能。马克思如此告诫道:“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66]
最后我想对本文做个总结性陈述:从条件正义角度来看,马克思确实因为人们有理由珍视的某种平等观或者正义的规范性内核,才批判资本主义,而资本主义剥削就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尽量避免使用正义等术语来批判资本主义,主要因为他注意到资本主义的正义是以功能正义为存在形式,它隶属于上层建筑,反映并且辩护其所依赖的经济基础及交易方式。如果不注意区分这点,那么就会错误地把马克思所剖析出来的资本主义的功能正义特征转换为马克思自己所主张的正义特征。伍德命题的误导性根源于此。由此,伍德命题的误导性,其集中体现是把功能正义等同于马克思视域中的正义的全部内容,由此它不仅遮蔽了条件正义在分析、批判资本主义中的重要性,从而错误地把资本主义剥削视为正义或者视为与正义价值无关的事实,也不利于人们正确地理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更重要的是,对于马克思主义者而言,如果建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是必要的,比如它有助于增强人类在当前历史条件下追求共产主义的信心,那么他们就需要说明共产主义是一个比资本主义更能实现正义价值的社会。
注释:
[①][基金项目]海南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kyqd1802)。
[②]李惠斌、李义天主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③]林进平、徐俊忠:《伍德对胡萨米:马克思和正义问题之争》,载《现代哲学》2005年第2期。
[④]在伍德命题引发的四十多年的广泛争论里,已产生了大量的挖掘和阐释马克思关于正义的相关文本的研究文献,我不能在这里回顾大多数文献。这既因篇幅的限制,也因已有详尽的文献评述。参见李佃来:《“正义”的思想谱系及其当代构建——从马克思到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载《学术月刊》2012年第11期。王玉鹏、冯颜利:《马克思与正义:国外学者观点评析》,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⑤]段忠桥:《对“伍德命题”文本依据的辨析与回应》,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17-32页。
[⑥]AllenW.Wood,“TheMarxianCritiqueofJustice”,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Vol.1,No.3,1972.AllenW.Wood,“MarxonRightandJustice:AReplytoHusami”,PhilosophyandPublicAffairs,Vol.8,No.3,1979.
[⑦]段忠桥:《对“伍德命题”文本依据的辨析与回应》,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17页。
[⑧]段忠桥:《对“伍德命题”文本依据的辨析与回应》,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17页。
[⑨][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段忠桥教授的回应》,李义天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93页。
[⑩][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段忠桥教授的回应》,李义天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94页。
[11]李义天:《认真对待“塔克-伍德命题”——论马克思正义概念的双重结构》,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第71-81页。
[12]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91-592页。
[14]这不是什么新问题。王新生如此写道:“就像罗尔斯选择了‘无知之幕’的假设作为讨论问题的入口一样,马克思选择了对‘永恒私有制’的解构作为踏入正义问题的垫脚石。在这块垫脚石的基础上,马克思对正义问题做了一个翻转:原本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平分配问题变成了次级问题,私有财产本身正义性的问题反而成为一个必须首先考察的问题。”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30页。然而,对于某些人,可能是个伪问题。因为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的分配是个既定的社会事实,我们不能一开始就假定它是错误的或不正义的。随着后文的展开,我会说明,从历史分析方法来看,涉及生产条件的分配既是描述性的也是规范性的社会事实。
[1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1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年,第20页。
[17]冯颜利:《基于生产方式批判的马克思正义思想》,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6页。
[1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1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3页。
[2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3-43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1页。
[2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30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7-78页。
[24][英]G.A科恩:《自我所有、平等与自由》,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25][英]G.A科恩:《自我所有、平等与自由》,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国内学者如王新生等人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即马克思不可能对公正漠不关心。王新生:《唯物史观与政治哲学》,载《哲学研究》2007年第8期,第3-7页。林进平:《正义在马克思思想历程中的遭遇》,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6期,第17-23页。李佃来:《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三重意蕴》,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第5-16页。
[26][美]艾伦·布坎南:《布坎南评艾伦·伍德的<卡尔·马克思>》,林进平译,载《国外理论动态》2013年第6期,第103页。
[27][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段忠桥教授的回应》,李义天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95页。
[2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29][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段忠桥教授的回应》,李义天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98页。
[30]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36页。
[31][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页。
[32]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38页。
[33][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34][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35][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7-78页。
[3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38][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页。
[39][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8页。
[40][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28页。
[41]当前的科学研究已经破解了人类社会发展与生态系统间的关系,它们用科学方法论证了增长是有极限的。[美]梅多斯等:《增长的极限》,李涛、王智勇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更直接的论述,参见[英]G.A.科恩:《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7-13页。
[42]在这个意义上,张文喜通过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法与正义,进而为社会主义法律或马克思主义法学提供哲学原则的研究路径应得到马克思主义者更多的关注。张文喜:《重新发现唯物史观中的法与正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0页。
[44][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2页。
[45]这是胡萨米批判伍德的一个切入点。[美]齐亚德·胡萨米:《马克思论分配正义》,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0-77页。
[46][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林进平译,李义天校,载李惠斌、李义天编:《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2页。
[47]在刊于《南方哲学杂志》(TheSouthernofJournalPhilosophy)2016年第54卷的论文中,伍德说明了与那些用剥削概念指称条件不正义的交易的人不同,他认为有些剥削状况既非交易也非不公平,而有些不公平的交易也并不意味着剥削。其译文,参见艾伦·伍德:《非正义的剥削》,王晶、刘建江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2期,第67-68页。即便伍德对剥削概念的阐述是站住脚的,它也不损害本文所做的分析。因为本文所处理的是马克思本人使用的剥削概念,而不是伍德所阐述的剥削概念,后者至多只是对剥削概念本身的一种拓展性阐释。
[48]本文中,我不加区分地使用(不)正义和(不)公正这两个词汇。在汉语语境中这两个概念有细微差别,但这个细微差别对于本文论题而言是可忽略的。参见吴忠民:《普惠性公正与差异性公正的平衡发展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第33页(第一个注释)。
[49][英]G.A.科恩:《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24页。
[50]在新近的论文中,伍德强调:“剥削是一种客观的社会事实,我们不能从一开始就假设它是错误的或者非正义的,而要给这个问题留有空间。”[美]艾伦•伍德:《非正义的剥削》,王晶、刘建江译,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7年第2期,第68页。但是承认这点,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将剥削判断为不正义的。因为剥削是一种涉及人类活动的社会事实,它既有描述性特征,也有规范性特征,而规范性特征中包含价值判断。由此在规范性上,本文之前的分析并没有从一开始就假设剥削就是不正义的,它的不正义是由其导致的不正义的后果引起的。
[51][英]G.A.科恩:《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52][英]G.A.科恩:《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6页。与科恩的主张完全相反,伍德在其新著《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德国古典哲学中的自由、权利和伦理学研究》(TheFreeDevelopmentofEach:StudiesonFreedom,RightandEthicsinClassicalGermanPhilosophy,OxfordUniversityPress,2014)的一章中如此写道:“马克思的确与当今的平等主义者享有许多相同的政治目标,但可以确定的是,他并不赞同他们的平等主义直觉观念。”它的译文,参见[美]艾伦·伍德:《马克思论平等》,赵亚琼译,载《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3期,第36页。然而,在我看来,伍德反驳科恩的那部分论述是很牵强的。我不认为他驳倒了科恩的观点。但这里不是展开说明的恰当场所,恰当对待它的方式需要一篇论文来加以说明。
[53]我把科恩所说的“经典马克思主义者”理所当然地理解为包括但又不限于马克思本人的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群体。但是在这里,摘录的科恩的那两段论述只需对马克思而言是正确的即可。
[54]王广在日常社会交往层面将马克思恩格斯论及的正义阐释为一种表达不偏不倚之义的“简单的道德”,在征引与解析相关的文本后,他如此写道:“从上述引证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表示不偏不倚的道德评价之义的‘正义’,不但赞成,而且经常使用。学界以往对马克思在这一方面的正义论述极少关注,也许是觉得太‘简单’、太‘日常’了。”王广:《马克思使用正义范畴的文本清厘与层面划分》,载《江海学刊》2018年第2期,第79页。
[55]王新生认为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实际上是具有双层结构的理论,其中一层涉及应得正义观念,他如此写道:“马克思立足于‘人类社会’的正义理论……它以超越性理想为内容。然而,超越性正义是相对于应得正义而言的,因此,超越性正义理论必然内含着关于应得正义的理解,否则它便无法说明自己究竟超越了什么……这为我们理解马克思与其他现代政治哲学的正义概念之间的‘公约数’提供了楔入点。这同时意味着,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是一个具有双层结构的理论:超越性正义理论和应得正义理论。”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35页。
[56]王新生:《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四重辩护》,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4期,第36页。
[57]林进平:《正义在马克思思想历程中的遭遇》,载《哲学研究》2009年第6期,第21页。
[58][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段忠桥教授的回应》,李义天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98页。
[5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页。
[6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5页。
[61]作为学者,马克思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正义的态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与其强调过程性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一样,也经历了一个对正义的诉求、反思、批判和超越的过程。关于马克思对“正义”的态度,林进平做了非常系统的研究。参见林进平:《马克思的“正义”解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62]科恩的回答也是肯定的。[[英]G.A.科恩:《自我所有、自由与平等》,李朝晖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225-228页。
[63]不过,如果未来社会存在这样的一种可能性,即这些社会的生产条件虽然是不平等分配的但是这种不平等不足以使得某些人受到另一些人的压迫、剥削等,相反,它仅仅是对个体自愿意义上的基于偏好不同的不平等,那么这种不平等本身不一定是不正义的,即便是不正义的,它也是次要的,即它是因为它引起了的不正义的后果,所以才是不正义的。但这已经不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64][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段忠桥教授的回应》,李义天译,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199页。伍德在回应“段文”时,对这个论断做非常充分的论证。但从伍德征引的文献及其论证来看,他只是停留在功能正义层面,因而他强调的是“市场交换”,而不是“生产条件分配”,聚焦的是资本主义框架赋予其构成部分——意识形态或法律体系对这个市场交换的,而不是支撑资本主义框架的基础——私有制或生产条件分配自身的正义性。
[65]唐正东在对马克思视域中的剥削观进行历史性考察后,指出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已经注意到资本与雇佣劳动看似平等交换实质剥削的内在逻辑:“既然这样,雇佣劳动者身上一定负载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这种特征驱使着资本通过不断地与雇佣劳动相交换来实现自我增殖。沿着这种思路下去,就能发现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看似平等交换、实则不平等剥削的内在逻辑。”唐正东:《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剥削观及其学术意义》,载《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2期,第43页。
[6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92页。
原载《国外理论动态》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