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晨:与贺雪峰先生商榷:农村土地制度不改变何以藏富于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20 次 更新时间:2011-10-20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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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  

一、

贺雪峰先生,您作为一名一直活动比较积极的社会学学者,对您的这种主动性与积极性深感敬服,但某些观念实在是难以苟同。在拜读完您最近的文章《浪漫主义想象误导了土地改革制度》一文时,这种情绪再也按捺不住了,请原谅我难以领会您在文章中的意思和一切不切合实际的看法和见地。当然,我也相信这些观点都是您经过深思熟虑和丰富的乡村研究经验积累而提炼出来的。诚然,我的本能和社会责任硬是让我顺理成章的写点东西予以纠正,但毫无批评之意。我只是站在一个基本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事实与实情来做一些关于三个方面的评述,如不合理之处,或者说说的不恰当的地方还望多多包涵,我相信您作为一位著名的左派学者,并具有某种情结的有识之士,应该可以理解和宽容。当然,这也是学术界的一个“潜规则”。

我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对您的这篇文章予以纠正。第一,土地改革制度不在于完善,而在于改正。并且,这种改正亟须进行而不是做一种具有浓厚的保守主义色彩的,具有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情结的意义上的等待。第二,某这学者的认识真的对这个问题有“浪漫主义的罪恶”吗?第三,假如按照您所说的那样——基于这个问题上的浪漫主义真的存在,它真的误导了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吗?

二、

下面是我的陈述。当然,因为是“初步”涉及这个问题,所言之处不得当或不具体还望担待。且对于我这个在农村生活了十几年的——林贤志先生所言的那种“农民的儿子”的人来言,我相信我与您商榷此事还是有点理由之处的。

第一,农村土地制度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发生了几次不小的改动。(新中国三次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分别为:1949—1952年的土改,1978—1984年的“大包干”,1997—1999年落实“三十年不变”的延包政策。)在1938年的时候,农民不但是有土地的所有权,还有土地的使用权。而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将农村土地制度变为了“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故此,对于农民而言,以土地为生的“现实生活模式”变得有所“为难”。要知道,现在的农民绝大多数还是没有这样的认识的,他们觉得土地归国家所有而不是归集体所有。于此,基于这样的错误分辨,农民在使用土地种植农作物的时候一般是基于一种“得过且过”的态度。但是,幸好的是政府为了不让可种植的土地不荒废(这也是前段时期农民工大量流入沿海地区打工而形成的,因为基于成本与收入的核算,到沿海地区打工比耕种农地更加的有利可图)而对此加以农业补贴。当然,无可否定的是这一点是基于完善之处,而不是改变。如此,基于实用主义至上的中国九亿农民的耕种热情顿时提高,大量外出打工的农民返回农村,其中以沿海企业以3000元\月的价格招工(农民工)都难以招到为反应就可以实证这一问题。但是,根本上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农民的种植热情不是说给几个“小钱”就可以完全调动的,而且他们还受到另外一重的压迫,即必须种植某种农作物,或者说搞所谓的“退耕还林”的全国号召,其实,农民的心理是不服于此,他们更多的愿意将土地进行种植农作物,此项农民心理是应该改变政策以迎合还是应该继续完善呢?另外,土地制度的所有制这一点,农民其实不仅是需要使用权,还需要所有权的,如果将这种所有权还给农民,那么他们的耕种的积极性定会进一步加大,当然您可以在这一点反驳我说是“浪漫主义的想象”了。但是,不可否定的是,如果所有权一天不还给农民,这种“得过且过”的种植心理只会在现有的政府优惠政策上稍微的弱化,而不是根本性的剔除。因为,如果用您在文章中的说法——“稍微有点常识的话”——他们会觉得这不是我的东西,我只是借用一下这个土地养活一家人,那么对于土地的爱惜和管理当然不会费心而作,这种农民心理我相信您在农村“转悠”了这么多年,不无知道吧。

第二,您在文章的《让农民都成为“地主”就富裕了吗?》的章节中,列举了学者周其仁的观点,您说到:“周其仁在给成都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议中提出试办土地交易所,他乐观地估计:“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权一旦经由市场竞价,可能表现为惊人数目的货币财富。”我们不急于在周其仁先生的这个观念上做什么探讨,或者说其正不正确,我们只是说,这样的见地那里具有浪漫主义了?我的确是没有看出浪漫主义的情怀在里面,而且我们也相信,周其仁先生是基于一定的社会事实来提出这一见地的,而不是您所说的“想象”,往往是那些喜欢“某种情结的人”才有“浪漫主义的情节”(政治学)我们想弄清楚的是,这种“想象”仅仅拿这样一个“案例”不能说明,且其根本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那么假如这个事实推理成立,您所说的“想象”与“浪漫主义”是自我的臆造还是凭空捏造的呢?或者进一步的怀疑说,是不是为了赚取眼球而将自己变为“标题党”了,这恐怕还真不符合作为一位权威学者的风范,其实按照逻辑来推理,您也根本就没有这个必要。

另外,您在文章的《那些人需要更大的土地权利》章节中说,如果我没有误解您的意思的话,您的意思就是:那些进城了但又将农村的土地的“名义上的租凭权—向国家租凭的土地—牢牢的掌控在手里的人才是这样的一个“群体”。其实不然,很多进城的人,首先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您在文章中的观点,是没有机会,至少是现在没有资格入户“农村”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进城容易返村难”的中国现实情况。(这一点,我没有反驳您的意思,且是赞同)但是,进城的这些农民其实根本就是另外一种对原有的土地进行处置的态度:租给可以耕种的好友或者邻居,然后收取一定的租金;有的人也会留点口粮田(这是对其在城市生活成本的降低的一种表现)然而,您并未考虑到这样的一种情况,只是说他们对于土地的所有权是希望扩大化的。但是反观这样的一种心理与现状,他们对这种土地所有权是没有任何心思的。(如果有,最多的也是听到了什么“风声”,或者是本来原先的土地上可能会有什么类如高速公路工程的建设等等,希望从“国家”那儿得到更多的补贴。有的对补贴不满的甚至去上访,最终有的还丢了性命,被村级干部和县级干部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将其陷害,造成假象的车祸,致使上访失败与农民利益的根本性被剥夺。)如此,不知道这样的臆断是您的想象呢,还是别的什么?

第三,假如这种想象是有害于土地制度的建设的,那么这种“想象”真的会误导中国农村土地的改革吗?依我看,未必如此。仅拿您在文章中举的“周其仁先生的观点”,这一观点对于农村土地的建设不是误导,而是有一定的作用,并且是朝着正确的土地改革方向而提出的。当然,这样说在某种意义上是存在了一定的价值偏向,但是实实在在的考虑与结合中国实情,这样的推断是有利于土地制度的改革的。因为建立土地交易所是符合农民心理需求的,很多时候他们的土地并未是连接成一片或者是农田与农田之间相隔甚远,故此在耕种农田的时候不是很方便。如果有这样的一个土地交易所,在一定程度上,至少在这一点是有惠于农民的。而按照经济学家周其仁先生的说法,进行土地买卖和流转,是有利于土地制度的改良的。农民也会因此以“买卖土地”而有一定的土地收入。这怎么不是一种符合政府的”藏富于民”的政策呢?如果单单按照粮食价格来进行惠农政策,实质上并不大,因为农民基数庞大,以直接性的“现金补贴”,与其说是在给农民增加财富,减少负担,不如说是在安抚农民的反抗和不满情绪。(只是这种技术性的政治操作在农村中不是很有作用,这一点需要明白)而直接以买卖土地,对于那些可以进行此项操作的农民而言,是有利的。且对于买卖双方都是有利的。

三、

基于如上分析,如果不转变农村的土地政策,那么很难实现这种“藏富于民”的国家政策,且不论是在“种植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上,还是在“土地的买卖以达到利益的收取”上,都是失败的。最为主要的是这种“所有权”如果不还给农民,这两点都会是一句空话和您所说的那种“想象”。

需要额外的提及的是,知识分子与学者,一定是基于某种“理想主义”的,而不是“浪漫主义”。浪漫与理想是两码事,而不是偷换概念来将“想象”掩盖在“理想”的头上,这样的一种“取题形式”是有待商榷的。

这就是我想纠正的中国农村事实之一,希望您能认真的考虑与斟酌,不然您的这种阐述或许真的会误解了大众的理解。这样,或许也不是一个学者应该禀赋的社会责任吧。

如有不对之处,还望海涵。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作于兰州

作者系: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问题研究,社会思想史,农村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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