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星期前张佛泉先生曾在本刊发表了一篇文字,讨论“我们究竟要什么样的宪法”;胡适之先生也写了一篇“再谈谈宪政”和张先生的主张相呼应。我觉得两先生的主张包含许多确切不易的重要真理,很值得国内留心宪政人士的考虑。但我又觉得两先生的议论似乎仍有可以补充的地方,所以不揣简陋,也来参加讨论这个问题。
宪政的理论和制度,不容语言,是欧美的创造品。自清末以来国人对于宪政有错误的见解,如张先生所指出,是无足惊异的事实。张先生以为国人的错误是把宪政看得太死板,把宪政的理想看得太高远,非用多年的功夫去准备,没有实行的可能。张先生又举出三四个人的错误见解来作佐证。梁任公先生是第一个例。因为他先立下了一个全民“躬亲政治”的理想,所以他认为必先实行开明专制,“牖进国民程度”,才可以谈宪政的实行。孙中山先生是第二个例。因为他立下了一个人民运用四权的理想,所以他认为在施行宪政之先,必须有训政之阶段。梁漱溟先生是第三例。因为他的理想是乡村社会中“各分子皆有参加现社会,并从而改进社会之生活能力”,所以他承认“中国此刻尚不到有宪法成功的时候”。这几种见解(也可以说这一类的见解)都是错误的。因为宪政“应是个生活的过程,决不是个死的概念”,“宪政随时随地都可以起始”,我们根本用不着训政。
我个人也相信宪政是一种政治的生活方式,并不是高远玄虚的理想。但如说它毫无理想的成分,却又似与事实不盖相符。现代宪政国家的宪法中不乏包括政治理想的实例。我觉得较妥当的说法似为:宪政是过程也是目标,而目标即是过程的一部分。“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要达目标,须经过程。要实现较圆满的宪政,只有从较幼稚的宪政做起。张先生说我们不能在达不到完美宪法理想的时候,“先过几天黑暗的政治生活”,真是十分明快透辟之言。[大学]“未有学养子而后嫁者也”一句话,也可以做一切“训政”论的答覆。但是有一点值得我们的注意。训政的理论虽可以推翻,政治程度的事实却不容否认。以往政论家的错误似有两点:第一,他们以为宪政是高程度的政治,低程度的人民不能尝试。第二,他们把预备宪政和实行宪政打成两橛,以为必先有训政,然后能有宪政。张胡二先生和他们不同之处在主张宪政可以让低程度的人民去行,并不需要经过训政的形式。但两先生并不否认人民政治程度有高低的分别。胡先生说,“我们不妨从幼稚园做起,逐渐升学上去。”张先生更具体地提出了“逐渐推广政权”的办法。
第一,因为一般人民的程度不够,所以不要普选,张先生说:
我把“政治能力”当做参加政治的资格。我以为有这能力的人即须容他参加政治。但没有这能力的也不能相强。这能力的计量器是什么呢?我以为最好便是教育程度。
第二,因为受过比较新式教育的人多半在都市,所以宪政基础的自治应由城市起始,逐渐推动之于地方。总之,“宪政要从少数有政治能力的做起”。我以为张先生的说法,实在也包含一种训政的观念,不过他的训政观念,与国民党的训政观念不同。孙中山先生相信国民党员是少数有政治能力的人,所以要他们去训练一般人民。张先生相信一般都市人民的当中自有少数具有政治能力的人,我们应当先让他们实行宪政,然后逐渐养成全国人民的民治气质。
我所以不惮烦琐,指出此点,并不是想为训政论张目,而是想说明人民程度高低的事实既然存在,训政论在以往受一部分人士的拥护,并不是毫无理由。梁先生等的错误只在不知道于实行宪政中求宪政之进步。所以我对于张先生这方面的主张,拟提出如下的补充意见:(一)宪政随时可以开始,但比较完美宪政的实现需要经过相当时日的推广与进步。(二)由低度宪政到高度宪政实行的过程,在实质上包含一个学习的(也可以说教育的)过程,而且学习的过程和实行的过程融为一片,不容分割为先后的段落。(三)宪政是过程,也是目标。由幼稚园的宪政“逐渐升学上去”是过程,大学的(或研究院的?)宪政是目标。“从少数有政治能力的人做起”是过程,养成多数人的“民治气质”以达到“全民”“普选”是目标。
张先生提到过政治能力与教育程度的关系,但他没有详细告诉我们用什么标准来测量教育程度。张先生说,“我深信中国几十年来的新教育,已经为我们贮存了很大的一份新政治力量。如难尽量容这力量发挥出来,便很可能以打破现有政治的局势,很可以奠定下“制度”的基础。张先生的意思显然是要拿学校教育做政治能力的标准。这个看法,在原则上是不错的。但我觉得“知识阶级”的民治,不过是宪政的起点,而且这个“阶级”的本身尚有缺乏“民治气质”的现象。例如不久以前“五四”纪念会场上一部分青年的动武,便是知识阶级缺乏宪政能力的佐证。因此我想到:实行宪政固然可以(并且应当)随时起始,而培养民治气质的教育也应当时刻注重。不然的话,倘如我们果然实行城市中有政治能力者的自治,又如果这般宪政的“先进”依旧保留近年的“文人结习”,每逢政见不合的时候,小则相骂,大则相打,恐怕幼稚园宪政的升学要屡经波折,不易实现了。
我以为幼稚园的宪政也应当有最低限度的条件。读书识字便是其中之一。此外还有两个极端重要的条件:(一)一般的人民有尊重法律的习惯,(二)一般的人民其依法发表政见并服从多数的习惯。何以这两个条件是重要?我们要注意,所谓宪政不但包含民治并有同时包含法治的要素(所以专制,独裁,和暴民政治都不是宪政。)我们并不把“法”和“法治”看成高远玄虚的理想。宪政中心的宪法,在政治生活当中的效用,其实也不过像足球篮球或任何运动或游戏的规则。除非参加的人员大致遵守规则,运动或游戏必至于无法进行。除非参政的人民大体遵守法律,宪政也难于维持。民主宪政还有一个要素:一般人民了解和平集议及多数表决方法的运用。宪政是多数同意的政治(Government by consent),也是多方议论的政治(Government by discussion)。我们也不要把同意与议论看成高远玄虚的理想。用胡先生的话来说,只要“绝大多数的阿斗”,“逢时逢节,来画个诺,投张票,做个临时诸葛亮,就行了”。但是如果这些阿斗根本不肯到场,或者到场之后,不画诺,不投票而骂人打人,不做临时诸葛亮而表演“西班牙主义”,我们的宪政也要不能维持了。
我们的知识阶级是否充分具备上述的两个条件,拿最近一二年文化界的行为来看,似乎不容过于乐观。但我再确切的声明,我对于张胡两先生随时可以开始宪政的意件是同情的。我认为除实行宪政外,别无其他训练宪政能力的方法。我们不能再蹈袭前人“训政论”的错误。然而我们也不要轻视了我国人民的弱点。我们虽不可于实行宪政之外求训政,却必须于实行宪政宪政之中努力“养成民治气质”知识阶级应时时注意提高自己“参加政治的资格,以为一般后进民众的先趋和榜样”。张胡两先生的言论已经给我们的知识阶级有力的鼓励,我现在要向他们敬献一点鞭策的意见。两先生或可不嫌我“续貂”多事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