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公权:清代帝国体系中士绅的乡村角色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25 次 更新时间:2023-11-17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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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公权 (进入专栏)  

著名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中央研究院首届院士,历任或兼任燕京、清华、光华、华西等名校教授。1949年离台赴美,长期执教于华盛顿大学远东和苏联研究所客座教授,1968年退休。

清帝国各地环境虽然不一,但是无论什么样的乡村生活,绅士(拥有官品或学识头衔的人)看来都是其中最为积极的因素。某种迹象表明,中国南方农村之绅士比北方的更为积极,影响更大。虽然笔者手中没有足够的资料来证明这一结论,但是可以合理推测,在绅士比较多的乡村,经济环境比较好;名流越多,反过来促进了乡村的繁荣。在小而贫穷的乡村,绅士没有多少活动的空间,即使拥有特殊地位的乡绅真的选择居住在这里。在这种乡村,绅士变得几乎同村子里的普通居民一样,没有什么活力,实质上已经放弃了他们在繁荣乡村中的同伴正在履行的职责。华北某地的士子,在他们所处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挣扎,几乎完全失去了精英集团所拥有的进取心。据一个地方志修纂者说:

……士习尚质朴,或亲锄耒,初无把持乡里,訾议时政者。然旧俗于子弟博取青衫后,多不使求上进。

了解了这一点之后,接下来就开始探讨绅士在乡村中的角色。

一个乡村的发展,极大程度取决于绅士——退职官员和拥有头衔的士子——为有限的组织和活动提供的领导。经过科举训练、拥有特殊社会地位的人,积极推行社区活动,包括修建灌溉和防洪工程、修路、架桥、摆渡、解决地方争端、创办地方防御组织,等等。毫不夸张地说,绅士是乡村组织的基石。没有绅士,乡村虽然也能生存下去,但是很难有任何组织完善的村社生活,以及像样的组织活动。只要绅士有意维持其所在村社的秩序与繁荣,他们的领导和活动就会广泛地为他们的乡邻带来福祉。在事实上,他们会设法保护地方利益,反对官府种种侵犯——如反对州县官员及其走卒的敲诈勒索或腐败行为。他们的学识和特殊地位经常使他们有能力进行公开反抗,甚至使冤屈得到补偿。

然而,如果从上述情况中就推断绅士作为一个团体,同清政府的关系是敌对的,那是错误的。相反,退职官员和拥有头衔或野心的士子常常维护清王朝的统治。作为士子,他们一般要准备或参加竞争性的科举考试;因此,他们的态度和立场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钦定儒学的左右。在总体上,他们忠于皇帝;即使他们没有什么官职、没有什么政治职责。官员暂时或永久退职回家乡之后,无意同清政府作对,也无意向朝廷挑战。虽然知识分子并没有官员那样的地位,但他们是未来的官员;或者用19世纪一位西方学者的话来说,“他们是怀着期待的人”。除非一位士子的期待完全落空,他一般就宁可维护现存政权,也不要政治动荡。即使是拥有绅士地位者,其目的仅仅是“保护自己家人及乡邻免受专制权力侵犯”,而达到这一目的的前提条件是授予他们身份的政权得到人民的普遍承认。因此,他们也倾向于维护现存政权。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绅士发挥着稳定乡村社会的作用。清王朝各代皇帝拥有充分理由,利用绅士来统治乡村;事实上,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设法控制绅士,以达到控制乡村的目的。

然而对清王朝统治者来说,不幸的是,正常情况并不总是存在。有时,绅士所起的是破坏而非稳定的作用。拥有特权地位者,常常被自己的短视、自私而蒙蔽了眼睛,他们的所作所为(或许是不知不觉的)不但危害了自己乡邻的利益,而且危害了清王朝统治者的利益。自从早些时候起,乡绅就以剥削和欺压普通村民而臭名远扬。18世纪的一位历史学家提到明王朝情况时就说,“缙绅居乡者,亦多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事实证明,这种情况在清代继续存在,康熙帝在1682年就发现很有必要派出一些高级官员作为钦差大臣巡察豪强虐民的情况。乾隆帝于1747年发布上谕,又有如下言语:

从前各处乡绅,恃势武断,凌虐桑梓,欺侮邻民,大为地方之害。及雍正年间,加意整饬,严行禁止,各绅士始知遵守法度。……乃近日旧习复萌,竟有不顾功令,恣意妄行。各省未必无此,而闽省为尤甚。

虽然清王朝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令,采取了一些惩罚措施,但是一些绅士依然故我地欺压村民。虽然有一些特别恶劣或运气不好的绅士受到“褫革”的惩罚,但是绝大多数绅士仍然享有优势地位,仍然可以用此地位来剥削并牺牲普通村民的利益,为自己牟利。前面已经看到,绅士作为纳税人,享有清王朝给予的特殊恩惠,常常利用他们的地位来转嫁本来由他们承担的一些义务。拥有特权地位者,经常采取武力或欺骗手段谋取物质利益;而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增强了他们的势力,使他们更贪婪。在势力非常强大的绅士面前,即使是势力略逊的士子,也不总是能保护自己;普通村民就更是常常完全任他们宰割了。

前面已经指出了劣绅所采取的一些剥削欺压手段,但还可以补充一些事例,以说明劣绅在乡村中所扮演的角色。在广东一些州县,大户定期派打手,携带武器,武力收割村民在沙田上种植的庄稼;这种方式称为“占沙”。在山西,襄陵和临汾两地都依靠平水河河水灌溉。大户独断“水利”;普通农人如果不从他们那里购买“水券”,是得不到水的。这种不公平状况一直存在,终于爆发了强烈的反抗,在1851年引起清政府的注意。江苏泰兴县有名武举,听说有名村民储藏了一些银子,就诬告他贩卖私盐,抢走他所有的财产。这个拥有头衔的恶棍,一直到1897年才受到惩罚。有时,乡绅自己制定律条。在江西一些州县,“大户”私自为村镇制定禁约规条:

贫人有犯,并不鸣官,或裹以竹篓,沉置水中,或开掘土坑,活埋致死,勒逼亲属,写立服状,不许声张。

就像我们在讨论乡村团练时所指出的,有势力者利用地方防御事务上下其手。1860年代,两广总督概括了两广的流行情况:

其不贤之绅,借以渔利婪贿……甚而细民、里长、武生、文童……挟众以号令一邑。……大绅引为爪牙,长吏假之词色。

无耻的绅士会毫不犹豫地采取欺骗敲诈手段,达到牟取非法收入或保护既得利益的目的。关于牟取非法收入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香山县。根据《香山县志》的记载,农人(包括佃农和自耕农)自己组织起来,保护自己的土地和庄稼,反抗抢劫者。自从17世纪最后25年以来,他们的自我保护组织一直存在。然而到19世纪,顺德有两名退职回家的高级官员,得到清政府的授权,组织团练。他们以此为借口,将香山县各村的自卫组织纳入一个范围广泛的组织,然后向农人索取越来越多的捐款。最后收集的款项达200,000两银子,而实际总花费不到80,000两。这两名退职官员从来没有提供什么收支清单。

关于采取欺骗敲诈手段以保护既得利益的事例,可以见之于广东东莞县。1889年,当地地方官和一些绅士为官地租金发生了争执。绅士召开了“全邑会议”,讨论反对地方官的措施。在这些地方领袖中,有一名进士、一名举人和一名捐了个三品官衔的监生。在他们的领导下,会议决定向知府请愿,要求他适当体恤“公产”。明显在他们怂恿下,全县“士民”联名签发了支持他们的告示。知府回答说:

该县士民标贴长红云:“合县义举,仰给于斯。”……本部堂明知该邑士民所标长红,即系该绅等所贴,不过借此为词,县中如责成经理,则云:“众怒所在,不敢经营。”借以为推延地步。

知府或许并不十分公正,但是正如事态进一步发展所显示的,他的指控未必完全没有根据。

虽然并不是所有绅士都是自私的或欺压村民的,但是“公正绅士”的稳定作用被“劣绅”的所作所为所抵消。欺压乡邻的乡村精英变成了其所在村社的破坏性力量;从长远观点来看,其破坏性并不仅仅是损害了可能存在于他们身上的“团结的社会关系”,而且还破坏了中国乡村的经济平衡。他们损人利己,很少把自己的精力和财力贡献出来发展自己所在的村子。他们中许多“名流”选择居住在乡镇或城市,特别是在取得相当财富和地位之后。在那里,他们觉得更有安全感,更有威望,活动范围更大。他们听任自己家乡在恶劣环境下挣扎或衰败。

在这种情况下,绅士不但不再是清政府可以利用的统治乡村的辅助力量,反而在社会动荡时期,更容易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反抗;即使他们并未公开地或直接地同地方官员发生冲突,但也阻挠了清王朝实现维持对乡村统治秩序的期望。在他们变成实际上的煽动性力量(秘密加入“贼”,或是积极发动民变)之时,他们对清王朝统治本身就构成了直接威胁。

证据显示帝国控制从来没有那么彻底和完备,以致让地方组织不可能出现,让地方自主变得不需要,或让乡村居民完全服从。规模和繁荣都达到一定程度的乡村,展示出村社生活的状况;在不同环境下,各种村社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地方利益。只要这些活动是为村民总体利益服务的,它们就会对乡村生活的稳定发挥作用,因而也就间接地有利于清王朝的统治;这一情况部分地解释了这一事实:为什么一直到相当晚近时期,清政府在维持对广阔乡村的控制上不曾遇到什么严重困难,即使它的各种基层控制机制的运行情况并不完全令人满意。

虽然清政府通常不干涉乡村组织和活动,但是中国乡村并没有享受过真正的自治,或表现出真正的民主社会特征。虽然许多乡村都有组织存在,但并不是所有乡村都成立了组织;即使在有组织存在的乡村,公共活动的范围不仅有限,而且所有村民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的大众活动,几乎没有。要想找到一个全村性的组织为所有村民利益而齐心协力的事例,真是难上加难。大多数组织仅仅是为特殊目的而成立起来的,只不过是为了解决一时的需要。它们的成员通常只包括一部分村民。虽然普通村民可以参加村中事务,甚至可以充当领导,但常常受到乡绅的控制。绅士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乡村生活的组织形式和方向。

由于实际环境的限制,清王朝对乡村实施的控制体系并不完整,也不可能完整。在一定程度上,清政府有目的地准许乡村和村民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从而可以利用村民某些态度和组织为其统治服务。然而由于这种统治体系并不完整,不可能保证清王朝的统治能够长期维持下去,它留给危害安全的态度和活动出现的空间,跟那些有利于安全的一样多。这一体系允许社会分层和利益分歧的存在;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这可能是可以善加利用的,但它同时阻碍了乡村发展成为坚固的共同体,使之没有能力在险恶的物质环境下解决实际生活的问题。在一般情况下,中国乡村是否安定,并不取决于村民维持安定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是否存在着破坏性力量。

中国乡村的人口并不是同质的,但我们不需过于强调这一点。从社会上来说,一个乡村的居民通常分为两大群体,即“绅”和“民”;从经济上来说,可以划分为富有的地主和贫穷的佃农,这条线虽然变动,但很清楚。绅士的法律地位虽然并不是建立在财富(土地或其他方面)基础之上,但由于绅士比普通百姓更易获取财富,因而社会地位和财富密切相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村庄的组织很少是全面的,而村民之间的合作经常很有限的原因之一。虽然马克思主义关于两大乡村群体之间存在着“阶级斗争”的观点比较牵强,但看起来很明显,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着类似“共同社会关系”之类的东西。无论在哪个层面,其利益与目的都是不同的,由此而来的“关系冲突”阻碍乡村发展成为一个自治单位,一个切实地准备好应对不利环境的单位。无论什么样的严重危机,都能置乡村大众于完全绝望的境地。在紧急事态面前,村民并不是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合力解决,而是各自行动;许多村民迫于形势,不得不改变自己习惯上的立场和行为举止。本来就不稳定的政治和经济平衡,很容易就遭到破坏。在这种情况下,至多称得上不完整的乡村控制体系就遭到了严重破坏,几乎不起什么作用了。

不过,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值得一提。在清帝国一些地区,特别是在华南,宗族组织常常把村庄凝聚成一个比其他地区要更紧密的单位。宗族的存在,使得乡村组织的形式稍有不同,给清王朝统治者带来了一系列不同的问题。

本文选编自《中国乡村:19世纪的帝国控制》,注释从略,题目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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