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楯:《卫生文存》与《环境文存》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511 次 更新时间:2020-02-15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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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 (进入专栏)  


哀莫大于心死。这,即是我此时的境况,我已经不想对现况说任何话了——在己亥岁末、庚子正月的时候。

两个小册子,分别收入我在卫生与环境方面的一些文字。

我主张一种“大公共卫生”概念——主张环境-生态保护、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是相关联的一个整体,与之对应的是人的健康权。

作为法学家和社会学家,我涉足卫生领域,是从艾滋病的防治开始的,时间是在1989年。当时协和医科大学的张孔来教授找到我和潘绥铭、陈一筠,说是艾滋病的防治需要社会学家参与。1990年参加了中国政府和世卫组织的一个会。间隔了数年,1998年开始参与后来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起草工作(《艾滋病防治条例》在2006年作为行政法规开始施行)。接着是中英项目启动,景军回国。那时,我也离开中国社会科学院,到了清华大学。开始在实际上主持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的工作。在清华,先后召开过两次社会科学与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研讨会,在清华法学院,持续举办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的司局级官员、艾滋病感染者及易感人群、医生、市民,及学科背景不同、主张各异的专家等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并在后来提出了《艾滋病防治法·专家建议稿》(后来,在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模拟立法听证 以艾滋病防治立法为例》)。2001年,中国政府举办有1800名正式代表,2300人参会的“第一届中国艾滋病性病防治大会”,我担任会议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此前后,受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和中国外经贸部、卫生部预防医学科学院之请,用了6个月时间,作《法律评估:艾滋病防治》报告(联合国出版物版权页待查)。2004年,受聘担任卫生部艾滋病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2010年,受聘担任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专家委员会艾滋病与性病防治分委会委员。其间,又任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常务理事和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主任。数次参与卫生部或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联合国艾滋病中国专题组及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发起组织(先是九个,后是十个)合作进行的艾滋病疫情预测;参与血友病人因使用国资委属下企业用污血制成血制品感染艾滋病事的调查与处置(向国家总理提出的报告计9万字,证据337件,计1362页);作为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的专家调处全球基金中国国家协调委员会草根组织代表选举纷争及为2007年选举提供技术支持(报告11万字;选举观察,109万字)。在这一时期,还为中央党校等及政府的、国际组织和国外组织的、民间组织的艾滋病防治项目做培训,参与编写了中央党校的艾滋病防治培训教材,主持编辑了《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文件汇编》(290万字),编纂了《艾滋病防治法典》(114万字)。

我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文字编为《艾滋病防治文存》(77万字),已出版的有《艾滋病在中国 法律评估与事实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面对艾滋病——2004》(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艾滋病与人权——疾病防治与就业平等》、《艾滋病与人权——生存、医疗保障与尊严,及公众参与》(法律出版社,2012年)、《艾滋病与人权 感染者和医生等的生命权、健康权及立法建议和法律评估》(法律出版社,2013年)。未能出版的有的《通过艾滋,认识中国》(《自选集》),撰写、编辑未完成的有《艾滋病防治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报告》(各方面专家几十人参与撰写,已完成部分30万字)。

我在2004年在国家图书馆做题为《清醒认识艾滋病》的报告,批评卫生部系统及专家在中国艾滋病的传播情形上向决策者提供完全错误的数据,及对传播趋向和后果的的误判,后发表文章《中国艾滋病感染者:1000万?70万?》;在2006年完成提交给世界艾滋病大会的报告——《错误的对中国艾滋病问题的认知、解释和政策回应——来自外部的对中国政策的误导和中国对外部政策倡导的误读》(后收入《己卯以来杂稿》(法律出版社,2007年)、《艾滋病与人权——生存、医疗保障与尊严,及公众参与》(法律出版社,2012年))。

这些报告发布后,在国内、外都没有人反驳,但也几乎没有反响,好像我什么也没有说。

2003年初,SARS自广东传入港、台、北京等地,及东南亚、澳大利亚,及欧、美二十多个国家。4月12日世卫组织将北京列为疫区,17日,政治局常委举行会议,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北京的疫情报告从37例增至339例,宣布免去时任北京市长和卫生部长的职务,一些发现有人感染的楼区封闭,学校停课,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被打乱。SARS的流行,使我的关注点更多地涉及到公共卫生领域。5月,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和国家图书馆信息服务中心合作制作的“迎战SARS与AIDS”网页开通。在我的不完整的工作记录中,至少在6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召开了《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专家研讨会,我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参与了此前后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等为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一系列会议(《传染病防治法》的修订于2004年8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当年的12月1日开始施行)。

SARS流行时显现出中国的诸多问题,引人思考。当SARS在北京的新感染报告虽已减少但仍有出现时,在清华大学工字厅召开了有在当时才任校长不久的顾秉林参加的会议,会议采纳了我、景军和李希光及清华教育基金会提出的在年底召开“AIDS与SARS国际论坛”的建议。后,清华教育基金会北美筹款人开始紧张地为会议筹款。8月,我陪美国“鸡尾酒疗法”发明人何大一教授等去河南郑州及驻马店市和上蔡县及文楼村,河南省副省长、省卫生厅和驻马店市市长、上蔡县县长及河南省疾控系统接待。由此,为何大一和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后来参加在北京举行的清华大学“AIDS与SARS国际论坛”,及盖茨基金会的进入,进一步疏通了道路。10月12日,清华大学“AIDS与SARS国际论坛”及“艾滋病防治: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网页开始运行。11月10日,清华大学“SARS与AIDS国际论坛”在北京举办,政府官员、企业界代表、社会活动家、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研究者、新闻传媒记者、国际组织、外国在华机构的官员350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除主会场外,设预防、治疗、关爱、政策法律和新闻媒体五个论坛。新浪为会议做了直播。

11月15日,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政策研究所举办第六期社会政策论坛,议题为:医疗体制和公共卫生问题。卫生部法规与监督司和疾病控制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发改委宏观院、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香港中文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官员和研究者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由我主持,在国家图书馆举办的面向公众的学术报告(“华睿讲堂”,又名“月涵先生学术文化讲座”),在此前后也有四期题目涉及卫生。这就是由刘远立博士(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卫生经济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讲的“健康保障在中国:挑战与机遇”,由王绍光博士(美国康乃尔大学政治学博士;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公共行政系教授)讲的“人民的健康也是硬道理”,及我讲的“艾滋病与法律和公共政策”和“清醒认识艾滋病”。

SARS期间,国家疾病防治控制中心的首席专家曾光教授为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课。后,由人民出版社编辑为党政官员阅读的《资政文库》请曾光主编《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中国公共卫生与健康新思维》,人民出版社,2006年出版),约我写一篇文章,于是就有了《健康权:人权法与宪政的视角》。后来,我以此题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为硕士生和博士生开卫生法课。后,又在清华大学医学院持续讲了多年。此外,每年还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研究生讲课。

2007年,卫生部系统拟仿牛津《公共卫生》(2002年,第4版)和Last《公共卫生》(1992年,第13版),编写三卷本的研究生用公共卫生教材(第一卷为“概论”,第二卷为“方法论”,第三卷为“应对各种公共卫生问题的实践”),由曾光主编,约我撰稿,于是,在2008年初完成了《公共卫生与人权》。

此前,2005年,由王克安、魏承毓、吴系科、曾光和王声湧联名申请的“中华预防医学会伤害预防与控制分会”经民政部审查批准登记,并在北京京西宾馆举行了成立大会,我任分会常务理事。

由此,考虑到能够危及人的生命和影响人的健康的,有:人类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校园暴力、职场暴力,以及不指向特定个人的暴力行为,如战争、恐怖主义行为及恶性的暴力犯罪行为);自然灾害(如地震、海啸、洪水、泥石流、火山爆发、森林火灾等);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火灾;环境灾害;不合标准的饮用水、食品和药品,以及保健品、化妆品;不合标准的建材、纺织印染品,以及生活用品;不合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以及职业病;不合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公共场所,以及学校;核辐射和电磁辐射;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以及,精神疾病;自残和自杀。对这些,从技术、制度,及社会中人的认知和心理上,应怎样应对呢?

我作为中华预防医学会伤害预防与控制分会常务理事,同时,是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副会长,在2008年举办了“家庭与健康”讲座,于当年的4月在北京推出,同时,搜狐网做了每日播放。由近30名教授分10个题目(注1) 作了讲演,并与听众对话。

AIDS与SARS在中国的传播,使我注意到两个问题:

一是灾害有三:来于人类自身行为的灾难,来于自然界的灾害,以及,原本对人并无危害或危害不大的自然存在或自然现象,由人的行为反致最终给人造成危害的灾害。

对于来于自然界的灾害,人类本无“战胜”与否的问题。如由病毒、细菌引发的疫病、及地震、洪水等,人只应是“回应”,或“防范”。因为疫病的流行、地震的发生、洪水的来临,都只是一时的事,时过,灾去。如SARS,至暑热自去,以往,“地”没有永远“震”的,洪水,秋来自去。而“应对”,就要看行为当否;“防范”,可见效,而难见功绩;“有备无患”,灾害不易显现,一般人也就注意不到防范者的努力与付出了。

二是当来自自然界的灾害降临到人类社会中时,不同的社会结构、规制,不同人群的品性,不同的防范与应对方法的选择,是会导致不同的结果的。

讲到结构与规制,就会注意到在我们生存的这块土地上,总体性社会、一元化领导,以及城乡分治、贫富分化所导致的在应对灾害时每每显现出的回应不灵和制度性缺陷了。在搁置了最根本的制度问题后,卫生医疗体制的改革与相关社会保障或者保险制度的建立,成了SARS之后,各方关注的话题。当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的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公布(1993年、1998年和2003年),及世卫组织发布在其191个会员国中中国的“卫生公正”排名“倒第四”后,医疗卫生制度的改革就已难再拖延。

此前,在中国大陆,享有公费医疗的占总人口的2·5%(1994年),享有劳动保险医疗的企业职工近1· 4亿人,享有半费待遇的职工亲属6000万人,合计占全国总人口的16·7%(1994年),全国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口占全部农村人口的不到10%(1996年);至本世纪初,中国大陆不享有任何医疗保险的人,在城市中占44.8%,在农村中占79.1%,两项相加,占当时全国总人口的60%以上。这致使有相当多的人因经济困难有病未能就诊,或应住院未能住院,或住院未治愈即出院。与此同时,卫生部的“改革”着眼于“调整分配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效率”。后,又提出要改变“单纯福利观”,除政府之外,社会各部门和个人都应合理分担医疗卫生费用;政府掏钱要“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后,又指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是改革过度“市场化”造成的。

为此,我开始介入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的讨论,参加卫生部系统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会议及各类相关的会议,作报告,阐述自己的观点。在2010年初完成了《医疗卫生保障与“中国发达”》一文。此前,则有2005年的《医疗保险:政府的积极责任与市场经济社会的普遍原则》、《看病难、看病贵难题待解》和2008年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须改变》发表。

我主张建立城乡一体的,覆盖全体国民的,最低限度的,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反对建立城乡分立的,财政、单位、个人都要出钱的医疗保险制度。主张医疗卫生保障应由中央财政出钱,反对中央出政策,让地方出钱。同时,认为在中国实行单一制政体,中央财政占据财政收入大部分的情况下,转移支付不是一个好的和有效的制度。

我主张应改变医院作为政府行政机关附属物的制度;放开对医生执业的过多限制,执业医师由医师协会管理。我不认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所谓的“过度市场化”问题。不是只讲钱,没有行为规则、没有职业伦理,就叫“市场”。医疗卫生保障制度是一种复合关系,就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承担积极责任而言,它不适用于市场规则;就国家为公民向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买服务和向企业买药品和医疗器械而言,当然适用于市场规则。因为,在这些方面,不遵从市场规则,就买不来合格的服务和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在医疗卫生方面,中国远没有形成健全的、健康的、政府为国民买服务的市场。如果说有“市场”的话,也是扭曲的、垄断的、通过“医疗”赚公民钱的市场。

当然,我讲这些话,没有用。

与卫生相关的,还做过一些事:

一是参与了与“禁毒”和“限烟”相关的工作。

我自2002年开始担任联合国禁毒署和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预防因吸毒引发艾滋病感染”中国工作组成员。这个工作组除许多单位成员(政府部门等)外,另有四个独立专家成员,我是其中之一。由此,和联合国禁毒署和中国政府公安部禁毒局有过许多合作。我在公安部的支持下,去云南德宏等边境地带做过毒品调查,在联合国开发署和禁毒署在泰国清莱召开的会议上作报告,参加并主持国家禁毒委员会举办“禁毒论坛”。

我以为:由医生对药物滥用的限制,至国家法律的禁毒,一方面形成了国家对这种“药物”的垄断,并给警察赋予了查禁“毒品”和给药物依赖者强制“戒毒”的职权。另一方面,却使可以成为这种“药物”的植物及其制成品——后来,是人工合成或半合成的“药品”,价格到了其种植、提取或制造成本的几十倍、上百倍,致非法存在的武装力量和不被认可的“政权”多通过这种种植、制造、经营去换取他们所必需的军火和药品。

由于被称作是“毒品”的这种“药品”的认定,以产生“依赖”和“有害健康”为标准,致使“毒品”的名单越拉越长。新型毒品层出不穷,查禁“毒品”和对“吸毒者”收容教育的工作量,越来越大。

于是,问题是:1,如果一个人只“吸毒”而没有侵犯他人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权利的行为,以他的“吸毒”为违法或犯罪,能为现代法治所接受的理由是什么?

2,如果说药物滥用(吸食毒品),只是因其使人上瘾而对人的健康有害,那么,烟草和酒,对人的健康的作用和这些“药物”是同样的,特别是烟草,在中国,它与超过10%以上的死亡相关(卫生部数据——仅此,危害大大超过海洛因),并危及自己不吸烟的被动吸烟者,何以烟草不被定为“毒品”?

我对药物滥用持一种宽容的态度,主张“抓大放小”(警察的职责只在抓大的制毒、贩毒集团犯罪,针对个人的“戒毒”以自愿为原则,由医务工作者承担)。同时,坚决主张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我参与了疾控系统推进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行动,除两次在政协提出提案外,还于2009年,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主持了以“卷烟包装警示标识”和“烟草广告、促销与赞助”为题的模拟听证。

从2004年起,我开始一项题为“吸毒:对一种非规范行为的思考”的研究,(注2)  只是多次中断,至今未能完成而已。

另外,与“毒品”相关的是:中国大陆政府的鸦片种植在西北,制成品的存放在中部,用于医疗中的镇痛。关于疼痛,医学的解释说:一种是病人感到疼痛,第二种是疼痛已经严重地影响到病人的生活,第三种是疼痛已使病人完全无法忍受。以往,医生只在第三种情况出现时,才给病人以镇痛药物,而现在新的主张认为在第一种情况出现时,即可给病人以镇痛药物。这种新的主张的出发点是:人应活得有尊严,在活着的时候,有相对尽可能好一点儿的生存质量;相对而言,“药物”的危害,其实是有限度。

国家管理部门属下的机构(名称待查)召开过一次只有几人参加的专家会议,希望专家支持政府扩大罂粟的种植量,以使中国的病人在第一种疼痛出现时,即可获得镇痛药物。作为参会专家,我赞同这种主张,签了字。

二是与职场环境和职业病相关的工作。

2009年,在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和深圳农民工因职业病防护措施缺失而罹患尘肺病事件经传媒报道后,和我关系很近的几位清华、北大和社科院的教授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劳工权益而呼吁,同样和我有过许多合作的媒体人王克勤在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之下设“大爱清尘”专项基金,推进对尘肺病人的救助。我参与了“大爱清尘”的一些工作。

“大爱清尘”用近四年的时间完成《中国尘肺病农民工生存状况调查报告》,称:在中国,在尘肺病中,农民占 90%,保守的估计,数量应为 600 万人。他们处贫困和极为痛苦的病痛折磨之中,死亡率达22%。他们因雇主(企业)违反职场环境卫生法律规定,而在工作中罹患尘肺病;又因雇主不和他们签劳动合同,而得不到法律规定的工伤赔偿和免费医疗,又因为他们是“农民”,在“新农合”(国家为农民设立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医疗支出范畴内不包括“职业病”,而得不到的治疗。

对此,我认为:1,导致职业病发生的职场环境存在是违反法律的;导致职业病发生的职场环境存在,政府是有责任的;有职业病发生,负有责任的官员就应被追责。

2,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卫生局不能证明职业病发生的企业的,且不能证明职业病发生在自己辖区以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卫生局承担责任;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卫生厅不能证明职业病发生的市、县的,且不能证明职业病发生在自己辖区以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卫生厅承担责任;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不能证明职业病发生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且不能证明职业病发生在国外或者境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卫生部承担责任。

依据是中国于1997年签署加入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这一公约,公约第12条对健康权有明确规定,政府对公民的健康权负有积极责任。

三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

除在“家庭与健康”的系列讲座中有食品安全的题目和有过涉及食品安全的政协提案外,我对作为人的粮食的转基因农作物,持一种高度警惕态度,在相关争论中,发表过《民生大事:怎样决策,由谁决策?》(《瞭望新闻周刊》,2010年2月8日)和《利益与“始料不及”:关注影响决策的两种因素——兼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制度伦理问题》(2011年,收入一本书中,书不在手边,书名待查)。

我认为:今日人类面对的问题,决策者和公众都会有一些时候在实际上失去了判断能力,而能提供决策参考意见的专家即使不是出于自身利益的缘故,也会有可能因“始料不及”而提出错误的主张。而在今日,一些决策一经做出,付诸行动,后果即难逆转。

此前,在疾控中心中,我已任一个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多年。一种伦理的思考,只在考量“能不能”之外的“该不该”——如对食品、药品等项,在没有绝对充足、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其无害之前,是不能投入生产、进入市场的。——有些研究和实验,即使仅仅是在研究室中进行,也是不允许的。这,即是伦理委员会的职责所在。

至于环境与生态保护,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有过一些思考。真正参与,是在2000年以后。

我以社会学家和法学家的身份参与过一些政府项目:有水利水电部的“水资源的补偿与恢复机制”项目(2000~2002年)、国家环保总局的重大工程环境评估程序设计项目(2000年启动)、国家移民总局的“三峡移民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项目(2001~2002年)。

我还参加过四项国家重大工程的环境生态保护和移民的调查、评估、论证工作:第一项是四川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2000年),第二项是广西天峨县红水河龙滩水电站(2002年),第三项是浙江温州瓯江滩坑水电站(2002年),最后,是怒江流域水电开发工程(2003年)。在这四项工程中,我对紫坪铺和怒江工程持反对立场。紫坪铺是在两次专家论证未能通过,行政长官自行决定做第三次评估后动工修建的,紫坪铺工程可能是导致汶川地震发生的诱因(范晓《汶川大地震地下的奥秘》(《中国国家地理》,2012年第6期);范晓《紫坪铺水库也许真的诱发了汶川大地震 ——紫坪铺水库与汶川大地震关系的研究文献综述报告》(加拿大Probe International 网站,2012年,2018年修订)。怒江工程则因专家和民间都有人反对,搁置至今,但对环境和生态影响同于怒江的溪洛渡、向家坝水电工程均已建成。

针对重大工程环境评估中的问题,我在2005年1月完成了《公示、听证、公众参与、官员问责、独立专家评估: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收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编《科学发展观与江河开发》(华夏出版社,2005年)和《己卯以来杂稿》,法律出版社,2007年)。

此外,我还以专家身份在2005年参与策划、组织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并作为听证陈述人出庭作证(后来,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圆明园听证——政府与NGO合作的一次实践》)。

我以专家身份参与过环境保护方面的非政府组织在渭河上游(2006年)、黄河流域(2013年)和阿拉善(2012年)的考察和工作评估。

我还曾为《环境绿皮书》(中文,中国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英文,荷兰Brill出版社)撰写过2009年至2012年,及2014年的年度总报告,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做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公共政策,及公众参与培训。

2006年至2008年,我与苏雨桐、姚遥、梁晓燕、杨大斌五人,以志愿者组合“守望家园”之名,做了一些事,其中,很多是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

2012年11月,我和环境与气候变化方面专家七人,应法国政府邀请,访问法国。2013年9月至10月,又与几个民间基金会的负责人一起应美国洛克菲勒兄弟基金会邀请访美,参加美国环境资助基金会联盟的年会,考察美国基金会的历史,并就环境问题和基金会的工作多次举行了会议。

2013年11月,北京自然之友公益基金会经向政府民政机关登记成立,我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在2014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自然之友”成立20周年之日,发表《“自然之友”精神》,并此后的几年中,撰写《关于基金会的政策和规划的报告》(注3) ,至2017年。后,报告的撰写工作搁置,未能完成。

在2015年11月,巴黎联合国气候大会召开之前,发表《就“人类共同债务”答问》,提出:环境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应用法律予以确认。以往污染和生态被破坏所致的恶果,应视为“人类共同债务”,本着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智慧(政策;技术)的出智慧的原则,先予以治理和修复。对环境和生态的保护,应改“末端治理”为“源头治理”,即通过改变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对此,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及“高耗能人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8年,结束了我在环境-生态保护方面的工作。

对于环境问题,我认为:不同的人群(阶级、宗教、民族、国家)间的利益相争、消费主义的诱导,以及,人类在技术应用上表现出的一种“科学的狂妄”,认为自己能够无限度地对战胜、利用、改造自然,导致了人类对草木山川等自然形态的破坏,对人类之外其他生物生存空间的侵占,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的、掠夺性的开发,造成了今日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和气候变化。

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和气候变化,在中国除前述的一般性的原因外,更有其自身特殊的问题:

——城乡分治的格局,使城市污染大量转至农村;农村人自己也在污染,没有人想对或者是能对耕地、水体负责(或外出打工,或移民),农村的污染最终又通过食物和水使所有人受害;

——公民在实际上没有维护自己有所有权(农村)、使用权(城市)的土地及房屋不被污染的可能,只要政府同意,企业就可以取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只要地方政府放任或默许,企业就可以污染;

——诉求表达缺乏制度性保障;新闻不自由;

——公民没有组织起来抵制污染的可能,或者说这种可能很小;

——法如空文,司法很少受理污染案件,对相关集团诉讼予以拆分,没有宪法法院和违宪审查(尽管环境保护入宪,写作“基本国策”)。

——而官员,“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

中国的污染,在经济上,是结构性污染;在政治上,是体制性污染;在发展模式上,是国家作大(强权力、弱市场、无社会),由国家(党政)垄断环境-生态保护,社会和民间缺乏独立参与环境-生态保护的有制度保障的空间。

因此,在中国,解决环境-生态问题,有赖于整体的体制改革。

最后,要说的是:我的学科背景是法学和社会学,研究方向是当代中国制度。我用一种从相对应的结构和规制与发展的关系入手的方法,研究当代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不相同的制度。

我是从法律、公共政策和公众参与的角度进入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与生态保护研究的,或者说,我不是研究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生态问题的专家,而是通过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生态问题做研究的专家。

在与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与生态保护的研究中,我自己的主张及表述的方法,实际也在不断改进,最终,形成我现在对健康权和环境权的认识。

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与生态保护相关的领域中,还逐渐形成了我的一种立场:我是一个独立专家,不管是与中国的党政机关打交道,与非政府组织、民众,及企业打交道,还是与国际组织或者是别国的政府机关打交道,我都要持守自己独立专家的立场。

另外,我认可传媒对我的评价:我是专家,也是行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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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家庭与健康”讲座的内容包括:一,迎接新生命——胎儿孕育与儿童教育;二,怎样教育子女和怎样安排子女的教育;三,家庭伦常与个人独立;四,健康新概念:健康的人与家庭和健康的社会;五,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与健康;六,面对慢病:生活方式与态度;七,远离伤害和暴力;八,把握自己,创造快乐人生;九,迎接老年社会:敬老与养老;十,全球化语境下的中国社会转型和人生设计与家庭计划。

注2  “吸毒:对一种非规范行为的思考”的研究连锁要回答的问题是:怎么对待一种为社会主流所不取,甚至是否定的行为?怎样看待不同人在生存方式上的选择?

以及,人为什么会吸毒?如果说“兴奋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北京大学郑也夫教授:人的基本需求是:温饱、兴奋和被尊崇),那么,社会主流有什么更好的方法能使人少去选择那些他们认为是对人可能是有害的兴奋点呢?

最后,是在开放社会中,禁毒和强制戒毒,有效吗?我们有没有相对更好一些的办法?

注3  《关于基金会的政策和规划的报告》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全球化语境下的中国,包括:1,对今日中国问题的基本判断;2,今日中国与古代中国,于制度文明质态上是一种历史的延续,还是一种文化断裂后的异样建构;3,今日中国,一种独特的制度文明质态(结构、规制,及其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形成的历史脉络,以及,在历史的演进中和外部其他文明间的交互作用、影响;4,1860年以前中国的传统社会;5,进入被现代化时期的中国;6,党治的出现:党军-党国体制;7,党治的演进:封闭与市场式微情境下独特的制度文明质态形成;8,党治的演进:权力与市场的结盟;9,问题:中国为什么不是发达国家?10,前景:官方论者对中国发展的三种规划。

第二部分:气候变化;环境-生态问题,包括:1,必须面对的中国环境-生态问题:(1)灾害频发;(2)污染和生态恶化,正危及人的健康和生命;(3)中国《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的制定,及当政者的承诺;(4)寻求解救中国,解救人类的道路:2,梳理问题:(1)气候变暖;(2)水污染与水资源短缺;(3)大气污染与酸雨;(4)土壤污染与耕地减少,及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5)固体废弃物污染;(6)噪声污染、光污染,及其他污染;(7)辐射,及核泄漏;(8)森林、草原、湿地,与生物多样性减少;(9)人口、资源与生存质态:人类生存与生态的关系;生态的承载力;3,在中国,面对环境-生态问题,不同方面的回应环境:(1)生态受害人;(2)党政系统;(3)企业,及其他经营者;(4)媒体、新媒体;(5)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及政府参事等;(6)专家,及公共知识分子;民间环保组织和区域性公民行动参与者;4,在中国,特有的环境问题,及其根源;5,我们的立场和主张。

第三部分:面对世界的自然之友基金会,包括:1,在中国,可能成为基金会资助对象的组织类别及情状:(1)超政府组织;(2)在政府民政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3)事业单位;(4)按企业登记成立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组织;(5)政府不予登记,或不具备政府登记而实际操作的“非法”组织(包括在大陆所谓的“草根组织”);(6)由学校共青团批准或由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党组织批准成立的,或是“挂”在体制内的单位内地组织;(7)以上各类组织的行动类别、行动能力与品性;2,基金会在中国的病态生存现状:(1)党政机关赋予的特许捐赠接受权,以及,公募、私募,及基金会下的专项基金;(2)基金会的生存方式;(3)项目制度,及基金会资助款的发放和管理;(4)基金会的信息公开状况;3,自然之友基金会的发展规划:(1)向民营企业和中等收入人群募款;(2)支持志愿者和草根组织的公共参与,提升志愿者和草根组织的自身治理和公共事务参与能力;支持政策倡导和相关立法建议的提出;(3)创建适应中国转型时期的基金会运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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