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性 Endlichkeit
从定在自身到无限性的过渡环节,指一切特定的事物都由于其质的规定性而存在于一定的界限内、受他物的限制,因而其存在有一终结的特性。
1.有限性是一个质的规定。
(1) 有限性是定在的质的规定性之建立为界限。定在是有规定性的存在,此规定性与存在直接同一,作为这种直接的、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质。一切规定性的基础都是否定,所以质的规定性本身就带有一个否定。当质的规定性这样地同时建立为否定性时,它就是限定某物是此物而不是他物的规定性,就此而言,质的规定性也就是界限。由于规定性与存在直接同一,当规定性建立为否定性时,这否定性也是与存在直接同一的,这个与存在直接同一的否定性就是界限。某物只是在这个界限内才是某物,才有它的存在,过此界限就不是某物,就失去了作为某物的存在。所以,凡特定的事物都由于它的质的规定性而只存在于一定的界限之内,它的存在是被界限的。“因为质这样地构成某物的界限,所以我们就把这个东西叫做有限的东西,它本质上是在它的界限中,在它的否定中。”[1]既然某物之为某物只是由于它的界限,它只有在它的界限内才有它的存在,所以这个界限就不是外在的量的界限,而是贯穿全部定在的内在的质的界限。“界限是某物的内在规定,某物因此是有限的。”[2] “界限,作为某物的内在东西并构成其内在之有的质,是有限性。”[3]
(2) 有限性是某物的存在由于其质的规定性而与他物联系,并因而受到他物的限制。质的规定性就其同时建立为否定性看就是界限,但它与它的否定性的关系本质上是与一个它的他物的关系。某物由于它的质就必然与一个他物相对立,而它的界限也就客观化在这个他物里,它只能存在于与它的他物的联系中,就是说它的存在依赖于这种与他物的联系,没有这种与他物的联系,也就没有它自身的存在。所以,某物与他物不可分离,他物并不是某物以外的漠不相干的东西,相反的,某物“具有它的他物于其自身,而它的他物就构成它的有限性”[4]。“所以有限之物的持存,在于与它的他物有联系,这他物就是它的否定,并表明它自己就是那有限之物的界限。”[5] 推而广之,凡有一个他物与之对立的东西都是有限的。如:“思维规定的有限性可以有两层看法。第一,认为思维规定只是主观的,永远有一客观的 [对象] 和它们对立。第二,认为各思维规定的内容是有限的,因此,各规定间即彼此对立,而且更尤其和绝对对立。”[6]
(3) 有限性是某物的质的规定性之发展为某物的定在和自在 (潜在、自身、本性) 的对立。质的规定性作为界限是内在矛盾的,一方面它构成某物的定在的实在性,另一方面它是某物的定在的否定,而它作为定在的否定是一他物,即某物的非有或否定。这个他物、非有或否定被扬弃作为否定因素包含在某物自身内,与某物的自在存在相同一,构成了某物向他物转化的本性或自在 (潜在)。所以,某物就它的自在、本性来说,就是它自己的他物。这样,就出现了某物的现实的定在和它的自在、本性之间的差别、对立和矛盾。由于这种内在矛盾,某物就被迫超出自身、超出它的存在,走向终结,即不仅像一般某物那样变化,而且消灭。这就构成了某物的有限性。“事物的有限性即在于它们的直接的特定存在不符合它们的本身或本性。” “凡有限之物不仅受外面的限制,而且又为它自己的本性所扬弃,由于自身的活动而自己过渡到自己的反面。”[7] 说事物是有限的,这意思不如说是,“非有构成它们的本性,它们的有” ,因此它们的“这种有的真理就是它们的终结”[8]。由于某物的定在作为存在着的规定性就是与否定性,即他物对立的实在性 (Realität),而某物的自在作为与他物的同一性就是概念。因此,更一般地说,某物的存在 (即它的特定存在、现实存在) 与它的概念不符合就构成了它的有限性,“有限的东西是一个与其概念不符合的实在性”[9]。有限事物的“特定存在与其概念的差异,正是一切有限事物的特征,而且是惟一的特征”[10]。“在有限事物中,概念与存在不同,概念与现实性、灵魂与肉体可以分离,因此它们会消逝、会死亡——这是有限事物的定义。”[11]
2.有限性的辩证发展。
(1) 直接的有限性。有限性在其直接性中是“推到极端的质的否定”,“自在地固定了的否定”[12],就是说,是与肯定抽象对立的否定,与存在抽象对立的无和消灭。这样,事物的有限性就是指事物除了走向没落,注定终结,而终结又只是无外,就再没有与此不同的进一步的规定,即消灭成了有限事物的究竟至极的东西,消灭并不消灭。知性把这种有限性看做事物的不变的质,实际上是把有限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看做不相容,只有对立,不能联合,把存在和绝对存在归之于无限的东西,有限的东西只是无限东西的否定物,是自身虚无的或自身否定的东西,于是消灭。知性不自觉,当它说有自在虚无的东西,而有限的东西就是作为自身虚无的东西而存在时,在有限的东西那里就已经出现了矛盾。
(2) 有限的东西是限制和应当两个对立环节的统一。在一般某物那里,界限还不是限制,只有某物在自身中同时又超出界限时,界限才是限制。而某物只有在它是扬弃了的界限,是否定地对待界限的自在存在时,才超出界限。“某物在被规定为限制之时,就已经超出了限制。因为一种规定性、界限,只是在与它的一般他物,即它的不受限制之物对立时,才被规定为限制,一个限制的他物正是超出了限制的东西。”[13] 某物作为自身反思的某物,它的自在存在 (也就是某物的规定) 就不再是直接的自身联系或自身同一性,而是一种否定的自身联系或自身同一性,即它对作为他物、某物的非有或否定的界限是一种否定的关系,它否定、扬弃它,把它包括到自身内来,作为自身内有区别的因素、环节来同自己发生关系。自在存在对界限的这种否定关系就是应当。所谓应当就是超出界限、否定界限、扬弃界限,也即是超出限制的意思。正是在这种否定关系,即应当中,界限才不仅是界限本身,而且是限制。所谓限制就是界限作为某物的非有、否定或缺乏同时构成了某物的规定的自在存在的规定性,也就是某物的内在本质的东西。所以,当某物把它的界限建立为限制,规定建立为应当时,它就不是一般的某物,而是有限的东西了。“这样,有限物便把自身规定为它的规定对它的界限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界限便是限制,规定便是应当,于是两者都是有限物的环节。”[14] 应当和限制是互相否定的对立物:应当是限制的否定 (超出、超越),表现了有限的东西的不受限制的,即无限的本性;限制是应当的否定,表现了有限的东西的受限制的,即有限的本性。但是,应当和限制又是不可分离和互相包含的:应当既是超出限制,那没有限制就没有应当,所以,应当本身就包含有限制;限制既是在应当中才是限制,那没有应当就没有限制,所以限制本身就包含有应当。由于事物是限制和应当的矛盾统一,有限性就不是事物的直接的、惟一的、不变的规定。事物的有限性的规定是相对于它的无限性的规定而言的,因此有限性的概念和无限性的概念也是同时开始、互相联系的。“在应当中,一般说来,有限性的概念开始了,从而对有限性的超越,即无限性也同时开始了。”[15]
(3) 有限到无限的过渡。有限的东西,以应当和限制为环节,所以它“是自身矛盾:它扬弃自身,并且消灭”[16]。但它并不消灭为无,因为有限的东西本身就是否定,它超出自身,这就是一个否定之否定,因而是一个肯定。所以,有限的东西并没有在消灭中消灭。它的结果在现象形态上首先表现为只是变成了另一个有限的东西,后者又同样消灭而过渡到另一个有限的东西,如此递进,以至无限。在这里,有限的东西的超出限制只是有限的超出,它始终还是在有限之内。但如不停留在现象形态上,而是仔细地观察这个结果,那就可以看到,有限的东西在它的消灭或否定中,并不是进到一个在它之外的另一个有限的他物,而是达到了它的自在存在,与自身结合,即回到了自身。这种自身同一性,这种否定之否定,是肯定的存在,因而是有限的东西的他物,即无限的东西。有限的东西到无限的东西的过渡,“是这些规定自身特有的本性,是它们的真相所在。有限的东西并不是绝对的东西,相反地,消灭并变成无限的东西是它的惟一的特性”[17]。
3.有限性表现的形式。
(1) 感性实存形式中的有限性。感性实存中的事物 (包括一切自然物、有生物和作为感性存在的人,以及人的感性的、直接的意识,都同他物发生关系) 都存在于同一个它的现存的他物或否定物的联系之中,而又彼此排斥,相互独立。“自然事物不是自在自为的,反之,它不是一个由它自己建立起来的东西,这就构成了它的本性的有限性。”[18] 这种感性实存中的有限性也就是“自然的有限性”。自然事物摆脱其有限性的最初的、自然的方式就是死亡。
(2) 反思形式中的有限性。在反思中,有限性是在同无限性的特定对立中出现的。随着反思的进展,这种对立也有三种形式:(Ⅰ) 在表象的反思中是“有限性和普遍性的相互外在”[19];(Ⅱ) 在反思本身中是“有限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的对立”[20];(Ⅲ) 在完成的反思中是“有限的东西在反思中的绝对肯定”[21]。反思在其全部活动历程中,一方面坚持有限性只是对立双方中的一方,即坚持有限性是与无限性分离的;一方面又认为有限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是互为界限的,即事实上承认有限性与无限性不可分离;反思显示出了这里有矛盾,但没有解决矛盾。反思中的有限性,就其纯粹的逻辑的形态来说,也就是“有限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的相互规定” 中的有限性,而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就是这里所说的“反思本身”中的有限性。在反思本身中,“有限性与无限性对立,两者都被独立地建立起来,不仅作为谓项,而且作为本质的对立,所以每一个都被规定为他物的他物”[22]。有限性被规定为无限性的抽象否定,无限性被规定为有限性的抽象否定,两者各自独立、彼此分离,相互外在,一个在这边,一个在那边,一个属于此岸,一个属于彼岸。反思不知道,这样一来,一方面,与有限对立、并立的无限,本身也就是一个有限的东西;而另一方面,与无限对立、并立的有限,本身也就同无限一样具有同等的持存和独立存在,它的相对性、依赖性、可消灭性就都被去掉,因而应当是无限的东西了。“有限性在这里持存,这正是因为与有限性对立的无限的东西本身是一个有限的东西,而特别是这样一个有限的东西,即被规定为第一个有限的东西的他物”[23],为了避免把有限性变作持存的后果,反思就反过来主张有限的东西是自身否定的,即自身虚无的东西,暂时过渡的东西,即不断超出自身,到无限中进展的东西,从而在事实上承认了有限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的统一。但是,在这种统一中,反思仍然坚持有限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的分离,结果有限性依然持存。因为“有限的东西所前进到的无限的东西仍然只是有限的东西的抽象否定,只是非一有限的东西,而这个非一有限的东西在自身内并不具有作为它自身的有限的东西,它仍然是一个与有限的东西对立的他物,因而自身就仍然是一个有限的东西,而这个有限的东西又前进到一个无限的东西,如此递进,以至无限”[24]。在这里,有限的东西并没有真正被扬弃,并没有真正地变成无限,因为它不断地重复发生,它只是应该被扬弃而已。 这个无限进展“仍然停留在它的有限性里,它只是由于无限的东西是一个与它对立的有限的东西而得到一个无限的东西的形式”[25]。这种无限化了的有限性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称之为“‘坏无限的’有限性”[26]。
(3) “以在精神中和为精神的那种方式”出现的有限性——对有限性的理性考察。在精神、理性中,有限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是这样的有机统一:“无限的东西是建立自己为有限的东西的活动,而有限的东西则是它自己的有限的东西,并由于扬弃它自己的有限的东西而是它的否定的否定,因而是无限的东西,但这个无限的东西只是作为在它自身里把它自己建立为有限的东西和对这种有限性本身的扬弃。”[27] 这就是说,在这里,“有限的东西只是无限的东西的本质的环节,无限的东西则是绝对的否定性,就是说,是肯定,不过这个肯定乃是自身内的中介过程”[28]。有限的东西、有限性在反思中和在理性中有不同的意义。在反思中,“有限物仅仅就与它对立的无限物而言,是有限物”[29],这样一来,无限的东西也就成了有限的东西,有限的东西就双重化了,从而有限性就是脱离无限性而独立长存的了,这不是真理。在理性中,有限的东西“既是有限物,同时又是与它对立的无限物”[30],这样一来,有限的东西和无限的东西既是有差异的、对立的,又是不可分离的,从而有限性就是处在同无限性的不可分离的统一中的有限性,只有这才是真理。“有限性,真实地加以理解……是包含在无限性里,限制是包含在不受限制的东西里。”[31]
限制与应当 Schranke und Sollen
指一切有限事物内部的两个彼此对立的、互相联系的环节。
1.限制是构成某物的规定的界限之被建立为一个否定物,应当是规定的自在存在对界限的否定关系。
定在是有规定性的存在,规定性就其同时被建立为否定性而言,就是界限。界限是内在矛盾的。一方面,某物只是由于它的界限,只是在它的界限中,才有它的定在,才有它的规定,才成其为某物,就此而言,界限构成某物的规定,是某物的本质的东西。另一方面,界限又是某物的定在的否定,作为这样的否定,界限是一个同样有其定在的他物、异在或否定物,就此而言,界限又是某物的非有。界限,就其被建立为某物的非有 (否定物),而此非有又构成某物的规定而言,就是限制。某物是有限的,不仅是因为它一般地有界限,而且是由于它的界限作为某物的非有、终结、否定物、他物或缺乏构成了它的内在规定或本质性的东西。“某物自己的界限,这样由某物建立起来作为否定物,同时又是本质的东西,他就不仅仅是界限本身,而且是限制。”[32] 所以,限制不仅是建立起来的某物之外的他物,即某物的非有,而且某物的规定本身就是它的限制。某物的规定是某物的自在存在,但作为规定的内容的则是与某物的自在存在合为一体的他物、异在、规定性,即界限。离开了规定性或界限而坚持自身的在,即自在存在,只不过是存在的空洞抽象或空洞规定。所以,就规定的自在存在与界限同一而构成规定的内容看,规定本身就是限制,或者说,限制就是规定本身的一个环节,它表明某物的有限性,是一个受限制的定在。但是,规定本身或它的自在存在同界限又是有区别的,它们之间又是否定的或对立的关系,即规定的自在存在把它的界限作为自己的否定物、限制物而予以否定或扬弃。规定的自在存在,就其对界限的这种否定关系而言,就是应当,或者说,应当是规定本身的又一环节,它表明某物的不受限制性,即超出限制的特性。“这种自在存在,作为对与它有区别的界限的否定关系,作为对自身的限制的否定关系,就是应当。”[33]
2.在有限物那里,规定就是应当,界限就是限制,它们是有限物的两个辩证环节。
界限是某物自身的内在规定,某物因此是有限物。所以,有限物本身就被规定为它的规定对它的界限的矛盾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规定就是应当,因为界限是构成规定的内容的东西,与界限对立起来的规定就是被规定为这样一种规定性,它不是某物的界限,而是自在存在本身,这种与界限对立起来的自在存在就是应当;而界限就是限制,因为与规定对立起来的界限就是被规定为这样一种规定性,它不是某物的自在存在,而是与某物的自在存在对立的他物,即某物的非有,这种既构成某物的规定而又被规定为某物的非有的界限就是限制。应当和限制作为有限物的两个环节,一方面相互包含:“应当本身包含限制,限制也包含应当”[34];一方面在质上互相对立:“限制被规定为应当的否定物,应当也被规定为限制的否定物”[35]。所以,有限物是自相矛盾的,并由于这种自相矛盾而扬弃自身,并且消灭而过渡为另一有限物。
有限到无限的过渡 Ubergang des Endlichen in das Unendliche
指一切有限的东西都由于自己的本性而超出自身,并且消灭,变为无限的东西。
某物以内在的界限而建立为自身的矛盾,并为这矛盾所驱使推动而超出自身,这就是有限的东西。有限的东西就是它的存在有一终结的东西,它不仅像一般某物那样变化,而且要消灭。
某物的界限是内在矛盾的。一方面,某物之为某物只是由于它的界限只是在它的界限内,就此而言,界限与某物的自在存在同一而构成某物的规定;另一方面,界限又是对某物的定在的否定,界限作为这样的否定是一个同样有其定在的他物、否定物或某物的非有。当某物把它的界限这样地建立为它的否定或非有,而此否定或非有又与某物的自在存在同一而构成某物的规定时,界限就不单纯是界限本身,而且是限制。所谓限制就是某物的否定、非有、终结或缺乏属于某物的自在存在,构成某物的规定,即是某物的内在的或本质的东西的意思。因此,当某物把界限建立为限制时,也就是把它自身建立成了限制。但是,某物的自在存在或某物的规定的自在存在本身就是一种否定性,它同界限的关系是一种否定的关系,就是说,它把界限当做否定物予以否定、扬弃,从而把它包括到自身内来,作为自身内的有区别的环节、因素来发生关系。而且,也正是在这种否定关系中,界限才成为限制的。所以,就规定的自在存在对与它有区别的界限,即对它自己作为限制的否定关系看,规定就是应当。所谓应当就是否定界限、超出界限的意思。所以,当某物把它的界限建立为限制,规定建立为应当时,它就不是一般的某物,而是有限的东西了。“这样,有限物便把自身规定为它的规定对它的界限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界限便是限制,规定便是应当,于是两者都是有限物的环节”[36],“而它们的相互关系是有限物本身”[37]。
应当和限制是互相否定的。应当就是超出限制,即否定、扬弃限制,表明有限的东西的不受限制的、无限的本性;限制是有限的东西之为有限的东西的本质,是应当的否定,表明有限的东西的受限制的、有限的本性。但应当和限制又是互相包含、不可分离的。应当既是超出限制,没有限制就没有应当,应当就包含有限制本身;而限制也只是在超出限制时才是限制,而超出限制就是应当,限制也包含应当。“所以有限物是自身矛盾:它扬弃自身,并且消灭自身。”[38]
但是,有限的东西并不消灭为无,因为有限的东西超出自身是一个否定之否定。这个结果在现象形态上就表现为有限的东西在消灭中并没有消灭,而是首先只是变成了另一个有限的东西,后者又同样消灭而过渡到另一个有限的东西,如此递进,以至无穷。在这里,有限的东西的超出限制只是有限的超出,它始终还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而只是陷入了一种无穷进展的坏无限。但是,如果不是停留在结果的现象形态上,而是仔细地观察这个结果,那就可以看到,有限的东西在它的消灭或自己否定中,不是进到了一个在它之外的他物,而是回到了它自身,因为这个他物本来就是在它自身之内的,是它的自在存在的异化或外化,因此过渡到他物,只是达到了它自己的自在存在,在那里与它自己结合在一起或回到了它自身。这种自身同一性,这种否定之否定,是肯定的存在,因而是有限的东西的他物,这个有限的东西的他物就是无限的东西。所以,“超出自身,否定其否定,变为无限,乃是有限物的本性”[39]。“有限的东西是这样的东西,它把自己转变为无限的东西,它作为有限的东西不能持存,它把自己造成无限的东西,它按照它的实体必须回到无限的东西。”[40]
附:原载张世英主编:《黑格尔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1月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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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333页。
[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11页。
[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8页。
[4]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5页,(“他物”原译“别物”)。
[5]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6--97页,(“他物”原译“对方”)。
[6]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3页。
[7]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58、177页。
[8]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5页。
[9]《黑格尔全集》第10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43页。
[10]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0页。
[11]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79页,(“存在”原译“有”,“现实性”原译“实在”,“会”原译“可以”)。
[1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6页。
[1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1页。
[1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9页。
[15]《黑格尔全集》第11卷,迈纳出版社1978年版,第57页。
[16]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4页。
[17]《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332页。
[18]《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92页。
[19]《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94页。
[20]《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95页。
[21]《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97页。
[22]《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95页。
[23]《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95页。
[24]《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93页。
[25]《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97页。
[26]《黑格尔全集》第16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183页。
[27]《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201页。
[28]《黑格尔全集》第16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208页。
[29]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42页。
[30]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42页。
[31]《黑格尔全集》第10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44~45页。
[3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8页。
[33]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8页。
[3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3页。
[35]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4页。
[36]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29页。
[37]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3页。
[38]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4页。
[39]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135页。
[40]《黑格尔全集》第15卷,弗罗曼出版社1949—1959年版,第3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