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曾经说过,关于认识、信仰等等的本性的许多问题,“其实均可回溯到简单的思想范畴,这些思想范畴只有在逻辑学里才得到真正透彻的处理”(《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4页)。关于所谓认识或人的主体性问题就是这样。主体性是黑格尔哲学的主要原则,是一个在他的各种著作中到处都加以讨论的问题,但只是在逻辑学里才得到了透彻的处理。对黑格尔逻辑学中主体性范畴的探究,不仅对于理解他在各个哲学领域里所发挥的主体性原则非常必要,而且会给我们当前对于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以极大的启发和教益。
一、主体性的发生史
在黑格尔逻辑学中,主体性[i]这个范畴是主观逻辑、即概念论的第一个大范畴。主体性在这里指的是形式的或主观的概念,即包括概念、判断和推论在内的通常所谓主观思维形式。所以黑格尔说:“概念无论如何总是主体性本身”(同上书,第371页)。当然,黑格尔所说的概念等等都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而是作为其逻辑学对象的纯粹概念,即“除了属于思维本身和通过思维所产生的东西外不能有别的内容”的概念。
作为主体性的形式概念的本质是什么?黑格尔说:“概念是自由的东西,是作为自觉地存在着的实体性力量。”(《哲学全书》,博兰德本,莱顿1906年版,第211页) 概念是自由的东西,就是说,是一种“自由的、创造的活动” (《小逻辑》,第334页)。所谓自由的活动,是指这种活动完全以自身为根据,因而不为他物决定,而为自己决定,不依赖于他物,而只依赖于自身,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活动。所谓创造的活动,是指概念不需要外在的现有的东西而实现它自己,把自己从一种潜在的主客统一体变成一种现实的,即具有外部实在性的主体性统摄客体性的统一整体。概念不是现成的东西,也不是任何其他东西产生的,而是它自己活动的产物,它只是在把自己建立起来时才存在,它本身就是这样一种自己实现自己、自己产生自己、自己创造自己的活动,这种活动一停止,概念就不再是概念,主体性就不再是主体性了。
概念怎么能够是这样一种自由的、创造的活动呢?因为它是“自觉地存在着的实体性力量”。实体是无限的客观整体,包括一切实在,具有绝对必然性;实体性力量即指作为客观整体和绝对必然性的实体是一种绝对的否定性或否定力量,它不仅否定自己的内在性而表现为实在物或外在物,而且还进而否定这个实在物而使之变为另一个实在物。概念作为自觉存在着的实体性力量也就是实体之发展到了无限的自己反思自己的阶段,即自觉的阶段。正因为如此,概念就其为实体而言,其本身就是一个全体,一切都在它里面,没有外在于它的他物,因此也就不受他物的决定和限制,而为自由的。而就其为自觉存在着的实体言,概念内的各环节已不象在实体中那样还有彼此外在、相互限制的一面,因而为不自由、即必然的;相反地,概念作为实体的自身反思,它的不同环节本身即是一全体也即是概念,因而彼此同一,它们的相互关系就是自己与自己的关系,每一个环节也都不是为异己的他物从外部决定,而是自己决定自己,因而为自由的。再就其为自觉地存在着的实体力量,即绝对的否定性而言,概念内的各环节作为全体又同作为全体的概念本身有不可分离的统一性,它们作为概念的不同规定性也都是概念本身的一个“自由存在”,而概念本身则因此而是一个绝对否定性的全体,即一个自我规定、自我分化、自我统一的否定之否定的自由而有机地进展的全体。所以,概念作为主体性虽是形式的,但却不是无内容的空形式,而是具有无限创造力的形式,是活生生的东西,是一切生命的原则。
从上所述,已可见作为主体性的概念和作为客观整体的实体之间的内在联系。一方面,实体是概念的直接前提。黑格尔说,“概念以实体为其直接前提,实体自在地是那概念所表现出来的东西。因此,实体通过因果性和相互作用的辩证运动,是概念的直接发生史”(《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0页)。另方面,概念是实体的完成。黑格尔把实体通过相互作用而过渡到的“无限的自身反思”称为“实体的完成”,并指出:“这种完成已经不再是实体本身,而是一个更高级的东西,即概念、主体了。”(同上书,第243页)这就是说,概念是已经变成了主体的实体,是已经有了自觉和自由的实体,或者说,是以扬弃的形式把实体的全部内容和力量都包含在自身之中了的主体。正因为如此,所以概念是实体的真理,自由是必然的真理。这就是作为形式概念的主体性这种自由的创造活动的最深刻的,最本质的根源。
在黑格尔的逻辑学里,实体是本质论范畴运动的最高阶段,而本质又是从存在来的,所以直接从实体变成的概念,也是从本质,并因而是从存在变来的。因此黑格尔指出:“考察有和本质的客观逻辑,真正构成了概念发生史的展示。”(同上书,第240页)
黑格尔认为,作为逻辑学对象的纯粹概念是一个整体,必须从两方面来考察。一方面,当作存在着的概念,即自在的(实在的或存在的)概念来考察,这种概念,“用具体的形式来说”,“那却只是在无机的自然之中”。另方面,当作概念或自为存在着的概念(作为概念的概念)来考察,这种概念,“用具体的形式来说,那就是像它在有思维的人中的那样,但是在有感觉的动物和一般的有机的个体中,也已经有了,当然那不是有意识的概念,更不是被意识到的概念”(《逻辑学》上卷,第45页)。对此黑格尔又说,自在自为的概念“构成既是自然又是精神的一个阶段。生命或有机的自然是自然的一个阶段,概念就出现在这个阶段上,但只是盲目的,并不会把握自己,即不是进行思维的概念;作为进行思维概念那样的概念,只属于精神。”(《逻辑学》下卷,第250页)黑格尔把“存在的概念的逻辑”称为“客观逻辑”,把“作为概念的概念逻辑”称为“主观逻辑”,而把这两者之间的“中介区域”即“反思规定体系”称为“本质论”,并把它列于“客观逻辑”之下,“因为,本质尽管已经是内在的东西,但主体性却应该明确地保留给概念。”(《逻辑学》上卷,第45页)由此可见,逻辑学把论述存在和本质的客观逻辑看作是概念的发生史的展示,这里面除去逻辑学(作为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的统一)所应有的意义之外,还包含着必须把论述从无机自然到有机自然到人的发展作为自我意识的精神或思想,即人的主体性的发生史来展示的思想,并为此准备了基础和内在格架。而黑格尔正是在自然哲学和关于主观精神的学说中,“用具体的形式”展示了主体性在地球有机体(作为普遍的主体性)的基地上从植物有机体(作为特殊的形式的主体性)到动物有机体(作为个体的、具体的主体性)(参见《自然哲学》,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5页),再到有自我意识的人(只有人“才达到了对他的主体性、他的自我的把握,……才是思维着的精神” 〔《精神哲学》,载《黑格尔全集》第10卷,格洛克纳本,第30页〕)的发生发展的过程。
二、作为主观概念的形式主体性
作为形式概念的主体性是由概念自身、判断和推论这样三个规定构成的。
概念自身是主体性的出发点,它仿佛是一粒种子,从那里将要生长出主体性的整棵植株。因此,概念自身并不是空无内容的东西,而是以扬弃的形式,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存在和本质的全部内容包含在自身之中了。正因为这样,概念自身作为思维的普遍性就不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而是包含特殊和个体在内的具体的普遍性,是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这样三个环节或要素构成的统一整体。概念是普遍的东西,普遍性是概念的本质。但概念的普遍性却不是离开特殊性和个体性而孤立存在的。黑格尔把普遍性规定为概念的规定性里的“自由等同性”,即在多样性中不受阻碍并等同于自身。它是贯穿在一切特殊性和个体性中的“灵魂”,是在变易中“持续它自身”,“有不变的、不朽的自我保存的力量”(《逻辑学》下卷,载《黑格尔全集》第5卷,第38—39页)。特殊性即是概念的规定性,是普遍性的自身特殊化,因此普遍性在其规定性即特殊性中仍然持续和它自身相等同。个体性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否定的统一,即对立同一,作为这样的否定的自身统一,它本身就既是特殊的东西(自在自为的特定的东西),又是普遍的东西(自身同一的东西)。由此可见,概念的三环节或三要素是不可分离地统一在一起的,换言之,这三者既是有区别的、对立的、彼此否定的,又是明白地建立起了同一性的,因而每一个都只有直接从它的对方并和对方在一起,才可以得到理解。例如,普遍性是自身同一的,但必须明白了解为在普遍的东西里包含着特殊的东西和个体的东西;特殊的东西是有规定性的,但又必须明白了解为自身普遍的并且是个体的东西;个体性本身即是特殊的东西和普遍的东西。所以,概念的三环节中的每一环节本身即是整个概念(每个环节都是三环节的统一)。但是个体性这个环节又占有特殊的地位,因为个体性作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否定的自身统一,其本身就是被设定为全体的概念,而必须被了解为主体和基础。正因为它包含类和种于其自身,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承担者,因而本身即是实体性的东西。
概念自身既是否定的自身统一,因而就是有生命力的、能动的、发展的东西。概念自身由于内在的否定性而把自身内部的各个环节区分开来,同时又把区分开的环节的同一性也建立起来,这就是判断(如“个体是普遍”)。判断把概念中潜在的规定性揭示出来了,所以判断即是概念对它自身的规定或它自身的特殊化。黑格尔把概念看作是原始的统一性,判断则是此原始统一性的分割(自我分化),从而把它的内容显示出来了,就好象种子发芽(“植物的判断”)把种子内部的潜能表现出来了一样。判断所建立的各有区别的环节的同一最初是抽象的,经过判断从一种形式到另一种形式的转化和发展的历程,当这种同一被建立为具体的同一时,判断就过渡到了推论。黑格尔把推论看作是概念和判断的统一。概念自身是原始的统一性,判断是它的自我分化。推论则是概念经过分化和中介的统一,即向它自身的回复(如“个体——特殊——普遍”即以特殊为中项而把个体和普遍统一起来的推论形式)。当推论经过从一种形式向另一种形式的转化和发展的历程,到达扬弃了中介过程而回复到概念的简单同一性时,概念就从潜在的三环节的统一体变成了现实的三环节的统一体,就是说,概念实现了自己。这实现了的或实在化了的概念,黑格尔称之为“客体”。
概念通过判断和推论突破自身的形式的或主观的限制而展开自身进入客观性的过程,也就是作为形式概念的主体性从自身出发把自身的内容创造成为自己的客体的自由创造活动的过程。但是,主体性作为这样的自由创造活动具有以下的本质特征。
首先,形式概念之所以能是这样的自由创造活动,就在于它不是空洞的形式,而是把存在和本质范围内的全部丰富内容扬弃地包含在自身之中了。“正是概念把前此的一切思维范畴都曾加以扬弃并包含在自身之中了。概念无疑地是形式,但必须认为是无限的有创造性的形式,它包含一切充实的内容在自身内,又同时从自身外化出一切充实的内容。”(《小逻辑》,第327—328页,译文略有改动)
其次,这种自由创造活动全都是在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这样三个规定中,向着建立起这三者的具体同一的方向,经过从个体性到特殊性到普遍性和从普遍性到特殊性到个体性的循环,循着从抽象到具体、从偶然到必然的途径,在多种多样的判断形式和推论形式及其相互转化中实现的。尤其是,无论是判断还是推论的进展又都要重演概念从存在到本质到概念的逻辑发展进程。由此可见,这种自由创造活动并不是无规律的、任意的活动,而是一种合乎它自己的规律的活动。
最后,这种自由创造活动借以进行的三种形式——概念、判断和推论,在这里都不只是主观意义的意识活动的形式,而是逻辑上在先的绝对的形式,是属于一切事物的、极其普遍的形式。黑格尔说,“一切事物都是一概念”,即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的统一体,“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因为一切事物都是个体化了的普遍的东西,因而在一切事物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一切事物都是一推论”,因为“现实事物乃是个体事物,个体事物通过特殊性提高其自身为普遍性,并且使自身与自身同一。”(同上书,第356、340页)这样看来,主体性这种自由创造活动是有它自己的结构、模式或规律的,而这些结构、模式或规律又都不过是现实事物的同一结构、模式或规律的经过扬弃的、提高了的、纯粹的、创造性的表现形式而已。
因此,黑格尔把这种作为形式概念的主体性在别的地方也称之为“自由的、精神的、普遍的主体性”,以别于不是以思维的普遍性,而是以个人的单纯感受为依据的“自然的、直接的、个体的主体性”。前者“是自己规定着自己的、遵循着它自己的规律的,以必然的方式活动着的”,而后者则“是为外面所规定的,拘束于这个空间和这个时间的,依偶然的情况为转移的”(《黑格尔全集》第10卷,第125页)。在不同的地方,针对不同的情况,从不同的侧面,强调区别开这样两种根本不同的主体性,是黑格尔主体性原则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三、作为目的性的实在主体性
主体性由于自身的辩证运动而转化为客体性。在客体性里,概念与事情合一,沉没在事情之中,它的各种区别现在都是直接性的和外在性的客观存在,它本身则是这些客观存在中的内在本质或灵魂。因此,在黑格尔那里,客体既不是指抽象的存在,也不是指定在或实在的事物,而是一自身完整的独立之物,它所包含的千差万别的事物本身又是一自身完整的独立之物,即客体。客体的这种整体性就是概念的全体性的显示。但是,客体所有的那种对于差别漠不相关的直接性和外在性又是同作为其灵魂的概念的对立同一的本性不相符合的,客体性的发展就是客体越来越符合概念的过程,或者说,就是沉没在客体中的概念越来越从客体的直接性和外在性中解放出来,重新给予自己以它作为形式的概念时曾直接具有的主体性形式的过程。
客体性的发展经历了机械性、化学性和目的性三个阶段。黑格尔认为,化学过程里的化合是对作为其前提的有差别的机械性客体的直接性和外在性的扬弃,但概念并未因此而解放,而是“重新沉没在直接性和外在性里”,因为化合物由于化学过程即差别的消失就依然是一个直接性的,外在性的客体。但是化合物在外在激励下发生的分解又是对化合物的直接性和外在性的扬弃。在化合和分解两种形式的相互扬弃里,客体的直接性和外在性被否定了,沉没在客体中的概念便从直接性和外在性中解放出来而达到了实存,这就是目的。目的最初是主观的,并使自身和对立的客体相联系。这种目的关系是机械性和化学性的统一,是客体性发展韵第三阶段,也是概念从扬弃直接的客观性而向自身回复着的主体性。
目的是概念,而且是理性概念,但已不再是作为形式概念的主体性阶段上的理性概念,而是经过了客体性中介的,即“由于否定了直接的客体而达到自由实存的自为存在着的概念”了(《小逻辑》,第387页)它的特征是:
1,自觉性。目的最初是主观的,或者说,是一种自觉的主观的东西。首先它把自身作为主观的东西同外在客体区别开来,从而建立起主客的对立。其次,它确定自身作为同客体性对立的概念的主体性,与那自身同一的全体比较起来,是一个有欠缺的东西,它决心克服这个欠缺,从而转向外面,要求外部的定在。
2,能动性。目的的能动性即是指目的是一种扬弃或否定的活动,即扬弃主客对立、实现主客统一的活动。它贯穿于目的的全过程。
目的的能动性首先表现为一种在否定直接性客体中建立它自身的活动。主观目的是对于直接性客体的否定,这种否定从直接性上看是抽象的,但就其真实内容上看,却并非简单的否定。主观目的作为概念的普遍性(普遍性目的),特殊性(目的的特殊内容)和个体性(作为主体的个体)的统一。正是个体性使无规定的普遍性目的特殊化,使之具有特殊的内容,才从而造成了主观目的与客体性的对立,这种特殊化也就是作为主体的个性把普遍性目的同外在客体性的特殊情况相结合,因而外在客体性也就随着特殊内容一起被包括进主观目的中去了。所以,目的虽是主观的,但就其内容而言却是从扬弃外在客观性(机械性和化学性)而来,是作为主体的个体依据普遍目的和外在客体性创造出来并使之与外在客体性相对立的。
目的的能动性进而表现为立即把克服主客对立、实现主客统一的“决心”变成直接指向外部客体,掌握和改变外部客体,使之成为实现自身的“工具”(中介)的“目的性活动”。这个工具作为客体是主观目的和外部客体的直接统一,或者说是主观目的的直接实现,它本身就是作为目的的概念的创造物,是目的实现的第一个前提。
目的的能动性最后表现为一种“利用客体为工具以实现目的”的“目的性活动”。主观活动不是直接地、而是通过作为“工具”的“客体”这个“中介”同假定在先的外在客体性和材料间接地发生关系,黑格尔称这为目的实现的第二个前提。在这里,整个“机械性和化学性的范围”即客体性都成了服务于目的的手段,而目的则成了支配它们的力量,它让这些客体彼此消耗、扬弃、利用,而在这当中却正好实现了它自己(概念或理性的“机巧”)。这就是“在中介方式下实现目的”。已经实现了的目的是主体性和客体性明白建立起来了的统一,在其中目的高于客体性,客体性则从属于目的。所以,这个统一本身即是作为目的的概念的创造物,它既是主体性也是客体性发展的最高阶段,它就是理念。
3,自我保持、自我发展的特性。目的作为原因不同于一般的致动因,它是把效果包含在自身之内的,因此目的在效果里并不是过渡为他物,并没有消失,而是实现了自身,它在终点和起点是同一个东西。换句话说,目的是这样的概念,它除了是形式的(片面的)主体性因而同客体性相对立之外,它又是具体的普遍,包含客体性于自身,因而是主体性和客体性的自在存在着的统一。通过目的的实现过程,这具体的普遍依然保持自身,为同一的内容,但却变成了自为存在着的、即明白建立了的统一。目的的这种特性也向我们表明了,目的最初虽是主观的,但并不是从外面提出并硬加到客体上去的偶然的规定,而是客体自身的内在本质或内在目的性,目的实现就是客体的这种内在本质或内在目的在客体中的具体体现或显示。
目的性作为一种自觉的、能动的、自我保持和自我发展着的自由创造活动,是作为形式概念的主体性这种自由创造活动的一种发展和更高阶段。黑格尔把作为形式概念的主体性称为“形式的主体性”,其特点是:它是主客的潜在的统一体,在那里还没有出现主客的对立,它因而是一种无求于外的内在性活动,而它在最后发展阶段上所过渡去的客体最初也同样是一个未经主客分化的直接的,朴素的整体。作为目的性的主体性则不同,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实在的主体性”,其特点是:它作为自觉的主观东西而同与之对立的外在客体发生关系;它一开始就从内在性走出来,它的活动始终指向外在客体,首先改变它,使它作为手段从属于目的的实现;而实现了的目的则是主客经过分化而重新建立起来的主体性高于客体性、客体性从属于主体性的统一体,即理念,而实在的主体性也就由此而过渡到作为理念的真实的主体性。
由此可见,作为目的性的“实在的主体性”,是作为形式概念的“形式的主体性”向作为理念的“真实的主体性”进展的最后的、最重要的、也是必经的一个环节或阶段,它的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就在这里。可是,如果它不继续向前进展到作为理念的真实的主体性,而始终停留在它的直接性上,那它就会成为一种作为外在目的性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不承认事物有其自身的内在本质或规定,只把事物当作实现它自身以外的目的的手段,而构成这个目的的内容的纯全是脱离事物的实质的主观任意的东西,脱离必然性的偶然的东西,脱离普遍性的特殊的和个体的东西。黑格尔把这种主体性同那种本身就是事物的内在本质或真理,本身就体现着必然和偶然、普遍和特殊、个体的有机统一的“真实的”或“无限的”主体性对立起来,称之为“坏的、有限的”或“有限的,直接的”主体性(参见《小逻辑》,第308—309页)。区别这样两种主体性是黑格尔主体性原则中的一个重要主题。
四、作为理念的真实主体性
实现了的目的即是理念。理念作为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就是真理。黑格尔认为,通常所说的概念与对象相符合只是同意识相联系的“形式的真理”,所指的仅是思想、观念或概念等的“正确”或“不错”,本身仅是一种意识的状态。在黑格尔看来,理念才是真正的或较深刻意义的真理,指的是客体或对象与它的概念相符合这样一种现实或实在的状态。当然,这里所说的概念不是指某个人的“不错”的观念,而是指作为事物之内在本质或内在目的性的概念,或者说,是由于事物的内在辩证法而回复到了主体性的概念。因此,真理或理念作为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这里的主体性即是指已经实现其自身于客体性中的那种主体性,而客体性则是指其本身即是内在的目的性或本质的主体性的那种客体性,两者也都各是一个主客统一的全体。所谓真理或理念因而就不是两个纯粹的、即片面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凑合或中和,而是一个主体性统摄客体性的过程。所以,在理念的统一里,是主体性占主导地位,或者说,是主体性统摄客体性,从而作为这样的统一的理念也就是主体性。只有这种作为理念的、即统摄着客观性的或具有外部实存或定在的主体性,才是真实的主体性。它经历了生命、认识和绝对理念这样三个发展阶段。
生命是直接性的理念。在这里灵魂(主体性)直接实现在身体(客观性)里并支配身体,而生命的个体(主体性)则在同化、夺取无机自然(客体性)的过程中保存和发展自己。这些都是主体性统摄客体性的表现,并且表明生命已预示着思维和认识的特征。但在这里主体性和客体性直接统一而尚未分化,因而生命就只是真实的主体性的萌芽和胚胎,或者说,是自在的真实主体性。生命理念在族类的过程,即生命个体的世代系列中摆脱了直接性,产生了有自我意识的精神。
认识的理念是中介性或差别性形式的理念。理念把自身内的客体性作为一个全体排斥出去,使其成为直接出现在主体(理性、思维或概念)面前的外部客观世界。这种自我意识的觉醒和主客分离是认识的第一个前提,当然也是认识的主体性的第一个前提。由于客体本来是在主体内的,或者说,主客虽然对立,但却是潜在同一的,作为主体的理性就有一种内在的冲力,确信主客的同一为真,对立为妄,并要去证实它的这种确信,即克服它们的对立,实现它们的同一。这种内在冲力是认识的第二个前提,当然也是认识的主体性的第二个前提。
认识的任务就在于克服主客对立,达到主客同一。由于认识受到现存的、先在的客观世界的限制,主体性的上述冲力就分裂为两种不同的冲力,亦即主体对自己和客观世界及其相互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态度或活动:认知真理的冲力,即认识本身(理智,狭义的认识),这是理论的态度或理论的活动(“理论理念”);实现善的冲力,即意志,这是实践的态度或实践的活动(“实践理念”)。
理论活动是要认识世界“是如何”,即认识它的“本来面目”。从外表看理论活动是被动的,因为它是从把存在着的世界接受到自身内来以充实自身的内容出发的。但实际上它是能动的,这表现在它对外界客体所做的是一种“同化”(“内在化”、“观念化”)的工作,即通过否定其外在性、个体性和赋予理性的形式,将其改造成为一个普遍的东西,即一个本质上和主体一样的思想的东西。由此可见,这个普遍的东西不是现成接受来的,而是作为主体的理性的自由创造活动的产物,它本身既是思想的东西,又是客体的实质。这个结果因而是主客的统一。但这个统一还是不完全的,因为它还停留在概念的普遍性的基地上,或者说,还停留在思想范围内,还没有实在性。
实践活动是要把世界做成“应如何”?即按照主体的目的来改变世界,或者说,使主观的规定成为客观的东西。实践活动的能动性是明显的,这突出地表现在意志能够规定自己,并按自己的规定来改造外界客观对象,使之与主观的规定一致。这样经过改造的对象也就打上了主体的精神的烙印,体现着主体性的规定,因而是一个有实在性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统一。
可见,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的确很不相同。理论活动是从把客体看作给予的、独立的出发,而要扬弃它的独立性和外在性,将其改造成为思想的东西(内化、同化),从而从思想上(理论上)将客体占为已有。而实践活动则相反地是从主观规定(意图、目的)出发,要把这主观的东西变成外部定在的客观东西。这看起来是主观的东西从主体那里分离出去(异化、外化),实际上这个由主观东西变成的客观东西,乃是按照主观的规定改变了的客体,因而是一个符合于主观的规定,从属于主观的目的的客体,从而实践活动就是从实践上(实际地)将客体占为已有。
理论活动和实践活动虽然不同,但却是同一主体的两种不同的态度或把握对象的方式,而不是两种不同的官能。在黑格尔那里,主体即是思维,而“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2页)。正因为如此,它们两者就是不可分离的。一方面,人没有理智、思维,就不可能具有意志。因为人的实践活动或意志的特点正在于它是有特定目的的、自觉的活动,而这目的,即意志所追求的东西首先是作为思想中的对象出现的,这里就有理论的活动;同时,当意志由于“客观世界走着自己的路”而碰壁时,实践的态度就必定会转变为认识世界“是如何”的理论的态度,以求实践目的的贯彻。所以,黑格尔说;“意志在自身中包含着理论的东西”或“理论的东西本质上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同上书,第13页)。另一方面,人也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这不仅表现在人在思维就是在认知真理的冲力推动下进行着从思想上占有对象的活动,而且表现在当思维意识到自己是普遍必然性的思想内容、即事情的实质的规定者时,它也就成为了意志,即要求按照自己的规定来改变外部对象的实践的态度了。
总起来看,由于实践的东西本质上包含理论的东西自身而同时又具有理论的东西所欠缺的直接实在性,因此黑格尔就认为实践理念高于理论理念。虽然这样,但实践活动和理论活动却不能彼此取代,它们是作为主体的思维(概念)的两种不同的把客体占为己有的方式,或消除主体性和客体性各自的片面性以达到两者统一的方式。因此,只有把它们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主体性和客体性的真实的、完全的统一,即不仅是思想、概念中的统一,而且是具有实在性或外在定在的统一,从而主体性也才不是仅仅与客体性对立的主体性,而是真实地统摄着客体性的主体性。所以,只有理论态度和实践态度相统一的主体性才是真实的主体性的实际表现,或者说,才是自为的真实主体性。
绝对理念,依照黑格尔的经典提法,是理论理念和实践理念的统一,生命理念和认识理念的统一、主观理念和客观理念的统一。黑格尔认为,实践活动所达到的结果,“从形式上看”就是扬弃了主体性和客体性各自的片面性,建立了两者的统一,而且不仅是扬弃了这一次主客对立中的主体性的片面性,同时也扬弃了一般意义的主体性的片面性。因为这一次的主体性的片面性和下一次的、即重新产生的主客对立中的主体性的片面性是同样的。这就是说,作为主体的概念(理性)终于认识了它自己。一方面,它认识到构成它的目的——善、世界“应如何”——的内容的,并不单是主观的价值规定,而且是与客观世界的内在本质相一致的东西,这内在本质作为世界的最后目的——本质的和作为过程的善(自在自为的善)是达到了的并正在达到之中。就此而论,它作为主体性同时即是体现在这世界中的内在本质,因而是理念。另方面,它认识到客观世界并不是一堆虚妄不实、一无是处的假相,而是体现着世界的最后目的的、自在自为的善,即作为其内在本质的自在自为的概念。所以,这世界就是理念,即永恒地设定其自身为目的并通过概念自身的活动去促使其实现的理念,或永恒地自我分化为主体性和客体性并通过主体性的能动活动去重建主体性统摄客体性的理念。就此而言,这世界作为理念也即是同时作为世界的内在本质而体现在世界之中的主体性本身。这也就是说,作为主体的概念终于认识到了它自身并不是片面的主体性,而是理念,理念作为客观世界也不是别的,而就是它自身。这种认识到了自己就是理念、理念就是自己的作为主体的概念,就是绝对理念。或者换一个说法,绝对理念就是把握(认识)了它自身的理念,而把握了它自身的理念就是绝对主体。这样一来,作为绝对理念的主体性也就是绝对的主体性,无限的主体性,或者说,自在自为的主体性。这也许就是黑格尔关于绝对理念是“理念的概念”,即“以理念本身作为对象”或“理念即是客体”的概念,以及绝对理念是“自己思维着自身的理念”(《小逻辑》,第421页)等论断的意思所在。在这种意义上,绝对的主体性,就把包括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在内的整个世界都当作自身的体现,而自身则是内在于这个世界并不断地创造着、完善着这个世界从而完善着它自身的本质,也就是上帝。
但是,“从内容上看”,按照黑格尔的思想,绝对理念对于它自身的认识却是通过人来实现的。这是因为,虽然宇宙万物都是绝对理念体现的一部分,但只有人这个部分才达到了普遍性思维或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绝对理念正是通过人和人类的形形色色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艺术创作、宗教幻想和哲学思维的全面的系统的历史发展,最后才在黑格尔的时代,通过黑格尔哲学完全实现了对于自身的认识,而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以及《精神现象学》则是这一过程的“具体形式”的展示。但是,这个意思并不是说绝对理念是世界的已经达到了尽真尽善尽美的状态,而只是说理念作为一个永远在那里区分为主体性和客体性、又使主体性和客体性回复到统一或理念设定自身为目的、又通过自己的活动去促使其实现的永恒生命和永恒创造的过程,不再是自发的,而是有了自觉性,已成为一个自觉的这样的过程而已。而所谓绝对的主体性也就是这样一种主体性:自觉到自己还有欠缺,还需要完善,而为此就需要先按照这个目的去完善作为自身客观化或对象化的客观世界(在自然世界基础上创立起来的精神世界,即作为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之统一的精神世界),而在这个经它完善了的客观化的自身中,它又看到了自己还有欠缺,还需要完善……如此循环往复,一次一次地向着更高的完善、完美、真实的状态前进。这也许就是黑格尔这样一段论述的含义:“这种存在与应当的符合,却并不是死板的、没有发展过程的。因为善,世界的究竟目的,之所以存在,即由于它在不断地创造其自身。精神世界与自然世界之间仍然存在着这样的差别,即后者仅不断地回归到自身,而前者无疑地又向前进展。”(同上)
五、结论:从潜在的主体性到绝对的主体性
总起来说,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主体性首先是作形式概念,即形式的主体性出现的。这不是偶然的。他说;“主体性起初只是形式的;不过它具有成为实体性东西和自为普遍者的真实可能性。它有实现自己、使自己与实体合一的使命。通过这个主体性、否定的统一、绝对的否定性,理想便不再只是我们的理想,而是它自己的对象了。”(《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104页)这个实现的过程是一连串的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作为形式概念的形式的主体性首先实在化自己为作为目的性的实在的主体性,通过目的的过程进而实现为作为理念的真实的主体性。真实的主体性本身又是一个发展过程,生命的理念只是真实的主体性的萌芽或潜在,“认识的理念”是它之成为现实,“绝对理念”是它的自觉和充分发展。人作为生命个体,在没有把握其主体性以前,只有潜在的主体性,在这个意义上,他就还没有真正同动物个体区分开来,他还只是动物个体那样的主体。当人达到思维的普遍性,自觉地把自己作为主体同客观世界对立并要求客体从属于主体实现善的目的时,他就为自己创立了潜在的主体性变成真实的主体性的现实前提,而当他把理论的态度和实践的态度结合起来以贯彻自己的目的时,他就体现着真实的主体性。同时,个人通过劳动和实践,参加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追求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研究艺术、宗教、哲学,特别是通过对人类精神从原始意识直到哲学意识的整个发展进程的掌握和领会,完全有可能在理论上认识理念即客观世界的发展进程及其内在规律,在实践上使自己的主观目的同客观世界的发展进程及其内在规律相一致,把认识自己和认识世界、改变自己和改变世界相统一,自觉地投身到客观世界前进发展的洪流中去,最大限度地发挥自由的创造性,为这个世界的进步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这样的个人也许就可以在黑格尔的意义上说是在向着体现绝对的主体性的方向提高和进展了吧。
(责任编辑:王玉恒)
附注:1988年4月,在武汉召集了一次有德、法、美、日著名哲学家参加的国际哲学学术讨论会,我提供了《黑格尔逻辑学中的主体性》的论文。十分意外的是,在我报告完毕休息之际,法国哲学协会主席董特教授楼上楼下到处找我交换意见,并在会上建议就我论文提出的作为目的性的主体性问题再开一次国际学术讨论会。德国波恩大学哲学系主任施米特教授针对我的论文说,在中国看到对黑格尔哲学这样精深的研究使他惊讶。德国海德格尔大学哲学教授格罗伊在发表的《会议侧记》中说,“文章显示了作者重构其艰难的反思和论证过程的能力,正如他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发现的那样,”也许在这些德国专家心目中,黑格尔的思维和论证方式是中国人很难理解和掌握的吧,但我觉得,黑格尔哲学和马克思哲学同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宝贵哲学遗产,理解和掌握了马克思的思维和论证方式,也必定会更准确、深刻和自如地理解和掌握黑格尔的思维和论证方式。
原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编:《中国社会科学家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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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Subjektivität和Objektivitat在《逻辑学》和《小逻辑》中均译作主观性和客观性。黑格尔把理念规定为“主体—客体”,因此在这里将其译为主体性和客体性更贴体。以下有关引文均作了相应的改动。
原载《哲学研究》1988年第7期第24-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