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祖陶:黑格尔哲学体系问题*

——试论贺麟先生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创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49 次 更新时间:2013-07-2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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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祖陶 (进入专栏)  

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由哪些部分构成的整体,对此可以有哪些不同的看法?在学术界第一次明白地提出这样一个有关黑格尔哲学的根本问题来研讨的,是一位中国学者,贺麟先生。

早在本世纪30年代,贺麟就发表了《对黑格尔哲学系统的看法》一文1,提出了“对于黑格尔哲学系统可以有两种不同看法”的问题。此文后来成了1948年刊印的单行本《黑格尔理则学筒述》2的第一部分。1978年,贺麟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与方法的一些问题》3一文中又重新提出了这个问题。

贺麟所指的对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两种不同看法是什么呢?

“第一种看法,通常是把构成黑格尔《哲学全书》的三大部门: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当作黑格尔的体系。” 贺麟公允地认为,“这种看法当然是不错的。因为《哲学全书》实为哲学体系的别名”,同时它“又契合黑格尔‘绝对理念’的三个发展阶段”4。所以,西方学者一般都持这种看法,都依据这样三个部门来阐述黑格尔的哲学体系。

“第二种看法,便不单以《哲学全书》为准,而是统观黑格尔的全部著作以求其全体系的重点所在,精神所注,以及中心论证辩论发展的整个过程,加以合理安排。依此看法,便应以《精神现象学》为全体系的导言,为第一环;以逻辑学(包括《耶拿逻辑》、《逻辑学》和《小逻辑》)为全体系的中坚,为第二环;以《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包括《法哲学原理》、《历史哲学》、《美学》、《宗教哲学》、《哲学史讲演录》等)为逻辑学的应用和发挥,统称‘应用逻辑学’,为第三环。”5贺麟在最初提出这个问题时曾说:“我们迄今未看见别人明白提出与我们相同的看法。惟有哈特曼教授所著《德国唯心论》第三册《黑格尔》,揆共内容,确隐约契合于我们的看法。”6在重提这个问题时他就认为这种看法“也是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一致的”7。

贺麟提出的问题和看法是黑格尔哲学研究中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对此我们在这里仅作一初步的考察,以期引起更大的注意和重视。

我们认为,贺麟提出的对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两种看法彼此不同的根本之点在于:1807年出版的《精神现象学》是不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第一种看法是否定的,第二种看法是肯定的。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又都在黑格尔本人那里有直接的根据。肯定者认为黑格尔1807年就是把《精种现象学》题为《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精神现象学》发表的,而1813年在出版《逻辑学》时又肯定了这点。否定者则认为,虽然如此,但在1813年逝世前黑格尔却明确地指出要把“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字样从《精神现象学》再版的封面上删去。这样一来,两种看法的根本分歧点就把黑格尔本人对于《精神现象学》在其哲学体系中应占何等地位的看法问题提到了前列,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就有必要对于黑格尔的有关思想的演变及其实质进行一番认真的考察。这是正确评价贺麟提出的问题和创见所应有的前提。

我们知道,黑格尔早在1800年写的《一个体系的扎记》里就构想了一个“绝对精神”的体系。绝对精神把自己的本质展开为理念、自然和伦理,与此相应,哲学也就区分为三个部分:关于理念的学说即逻辑学和形而上学,关于自然的学说即自然哲学,关于伦理的学说即伦理学8。他在这一年致谢林的信中表示了建立这样一个体系的决心9。

从1801年到耶拿大学任教之日起,黑格尔就有条件来着手实现其建立体系的宏愿了。起初,他想先写成和发表《逻辑学和形而上学》(这是他构想的体系的第一部分),并把它写入了讲演通告,出版社也预告了它将于1802年出版,后延期到1803年出版10。到了1803年夏季,他却放弃了上述计划,而是立意要写成和出版一部能够表达其哲学体系的著作,并在讲演通告中约许要出版一本简明手册,其内容除逻辑学和形而上学外还包括一般哲学概要;1805年夏季又约许出版一种包括逻辑学和形面上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以及自然法在内的教本11。他在这年5月致沃斯的信稿里明确地说到“我行将发表的我的哲学体系”,还说“在秋季,我将把这一著作作为一个哲学体系问世”12。可是,大约是1805年夏秋之际,即他致书沃斯的同时或稍后,他关于哲学体系的概念发生了变化。他认为他的整个哲学体系应由两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精神现象学,是整个体系的导言部分;第二部分才是他原来构想的包括逻辑学和形而上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在内的哲学体系。他因此而中止了那部行将“作为一个哲学体系问世”的著作的写作(按即《耶拿逻辑》13),而集中力量完成了《精神现象学》。这部巨著于1807年3月正式出版,封面上印有“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精神现象学”的字样。

这以后,黑格尔在著述方面的主要任务看来就是在履行文科中学校长职务之余撰写“科学体系第二部分”了。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逻辑学部分的篇幅却极大地增加了,以至不能不作为一部完整的著作单独发表。这一既成事实使他不得不适当地修订原来的计划。他在1812年所写的《逻辑学》初版序言中说:“至于外在的编排,原定在《科学体系》第一部分(即包括‘现象学’的那一部分)之后,将继之以第二部分,它将包括逻辑学和哲学的两种实在科学,即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而科学体系也就可以完备了。但是逻辑学本身所不得不有的必要扩充,促使我将这一部分分别问世;因此在一个扩大了的计划中,《逻辑学》构成了《精种现象学》的第一个续篇。以后,我将继续完成上述哲学的两种实在科学的著作。”14因此,按照这里所说的“扩大了的计划”,黑格尔将要继续发表其规模大致与《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相当的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专著,以作为继逻辑学之后的第二个、第三个续篇。而这也就是说,他的科学体系将由四部著作所体现的四个部分构成,即:(1)精神现象学;(2)逻辑学;(3)自然哲学;(4)精神哲学。黑格尔确有过这样的计划,:这从他为《哲学全书》初版所写的“序”中可以明白地看出来。他在序言中不无遗憾地说:“也许这样对于公众或可更为有益:如果客观情况容许我将哲学的别的部门,〔自然哲学及精神哲学〕先行有了详尽的著作发表,有如我对于《哲学全书》的第一部门——《逻辑学》,曾献给公众的那样。”15但是,客观情况却不容许他这样做。因为恰在这时他就任海德堡大学教授,为了公众的需要,他不得不比他“原来所预计的更早一些”让《哲学全书纲要》于1817年6月“出版问世”。可是,《全书》过于简略的“纲要性”使他不便在当时就宣布它即是“科学体系第二部分”,而它的“全体系的轮廓性”又使他不便把它当作是“科学体系”继《逻辑学》之后的又一个续篇。因而我们也就见不到黑格尔当时关于此书和“科学体系”之间的任何关系的指示。也许直到这时他还未放弃在“外在的编排”上也要按“扩大了的计划”继续完成其“科学体系”的打算。

《全书》出版后不久,黑格尔即赴柏林大学主持哲学讲座。他首先集中精力为他的讲演听众写成和出版了一部充当“入门手册”的书——《法哲学原理》(1820年),这部论述客观精神的巨著也是他在柏林时期所出版的唯一一部新著。此外,为了适应听众的需要,他花了许多时间和精力来充实和完善《全书》,于1827年出了第二版,正文从288页扩至534页,1830年又出了第三版,正文增加到了600页16。在这个时期里,黑格尔的学术研究活动更主要地是通过自己的哲学讲演来发展他的体系的各个部门。除“逻辑学和形而上学”、“哲学全书”、“自然法和国家学”外,他还多次讲授“自然哲学(或“实用物理学和自然哲学”)、“人类学和心理学”、“历史哲学”、“美学或艺术哲学”、“宗教哲学”(或“宗教史”)。“哲学史”等等课程,积累了大量的材料和丰硕的成果,而所有这些都只是在他逝世以后才被分别整理成书问世。各种门类的课程和其他难以避免的杂务使黑格尔“很难按照一个预定计划写出一本书来”17。结果就是他不得不放弃原订的“扩大了的计划”,而另方面他已经取得的进展实际上大大地超过了那个“扩大了的计划,以至再也没有必要拘泥于原来设想的“外在的编排”了。也许正是由于诸如此类的考虑,黑格尔于1831年修订《精神现象学》时才删去了封面上“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字样,并在修订《逻辑学》初版序言时特别增补了一个注释,申明“科学体系第一部分” “这个名称于下次复活节出版的[《精神现象学》]第2版中,将不再附上去。” 注释的第二部分则申明原计划的科学体系的“第二部分,包括全部其他哲学科学,我从那时以后,就改用《哲学全书》之名问世,去年已出至第3版。”18

现在的问题是:黑格尔在这个注释里所说的不再给《精神现象学》附加上“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名称的真实意义何在?是否就是意味着他再不把《精神现象学》当作他的哲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即导言部分了呢?我们认为并不是这样。因为黑格尔既然承认《全书》代替了原定的“科学体系第二部分”,那就意味着他还是承认有所谓“科学体系第一部分”,而这就正是《精神现象学》在“科学体系”中所应占的位置。那么他又为什么要删去它封面上的“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字样呢?我们认为他这样做纯粹是出于不再拘泥于原来的‘外在的编排”的考虑。黑格尔当时虽然有原计划的“科学体系”的两个部分实际上都已完成了的思想,但从“外在的编排”上看则只有《精神现象学》附上了“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名称而作为替代“科学体系第二部分”的《全书》却没有附上相应的名称,而如果现在要给它补加上这样的名称,那么其他的著作,包括已发表的和尚未发表但可能发表的在内,又将补加、追加或附上什么样的名称呢?为了避免这种“外在的编排”上的困难和不便,最简单而又切实可行的办法就莫过于取消已附加给《精神现象学》的那个“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名称,它为黑格尔把自己的各种哲学著作都安排到体系中应有的位置上去扫除了不必要的“外在的编排”上的障碍。

我们的结论是:黑格尔不再给《精神现象学》附上“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名称,其实实意义在于取消或废除原先设计的体系各部分之间的“外在的编排”,而不是要取消或废除《精神现象学》之为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地位。

对上面的结论,我们还可以从另一方面,即从内容方面来加以考察。

从1803年夏季起,黑格尔在撰写表述其哲学体系的著作过程中,一个重大的思想逐渐成熟起来了。这就是:真理的存在要素是在思维和存在或主体和客体相同一的纯概念之中,而真理又只有作为这样的概念的体系才是现实的19。因此,纯概念之为思维和存在或主体和客体的同一乃是他的哲学的根本原则,没有它就没有他的作为思辨哲学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而没有了后者,也就不可能有哲学的两种实在科学,即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换句话说,这条根本原则是黑格尔的逻辑学以及整个哲学体系得以建立起来的“前提”。但是,现在的向题在于,如果黑格尔直接从这条原则出发来建立他的体系,那他的哲学就必然要回到经过康德的理性批判而已销声匿迹了的旧形而上学的独断论的窠臼。为了摆脱这种困境,黑格尔清楚地意识到首当其冲的任务不是去表述他的哲学体系,而是必须为这条原则或前提本身的真理性作出论证、证明或康德所说的“演绎”。而真正的困难在于怎样来证明这条原则。这种证明为了取得真正的成功而不致重蹈洛克和休谟、康德和费希特的覆辙,就必须另辟蹊径。这就是必须从人类的意识或知识的历史发展中去研究概念的发生,并从概念的这种历史发生的必然性去证明它的真理性。

在黑格尔那里,纯概念既是主观思维的核心和命脉,又是客观对象的核心和命脉,它是一切知识中最高的知识,被称之为绝对知识或哲学知识。纯概念既不是意识先天就有的,也不是意识一蹴即得的,它是意识从低级到高级的长期发展的结果。为了产生出纯概念,最初的意识,即感性意识或直接意识,必须经历一段艰苦漫长的道路。意识从最低级的感性意识到产生纯概念的过程,黑格尔也称之为意识的经验过程。这个过程的根本内容就是意识的两个方面——知识或主体和对象或客体的矛盾运动过程,即意识既改变知识又改变对象从而改变它自身,或者说,意识既异化自身为对象又抛弃异化使对象回到自身从而实现它自身的辩证运动。因而,意识的经验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意识改变知识的认识方面和意识改变对象的实践方面的统一。就意识的实践方面说,包括了从改变物的形式的劳动到意识所参予的社会生活的一切形式。就意识的认识方面说,则包括了从狭义的对于物的知识(从感性知识到知性或理性的知识)到对人和社会的各种形式的(法的、道德的、伦理的、历史的、艺术的、宗教的、哲学的)知识。因此,纯概念是意识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的结果,就是说它是意识所经历的主客关系的一切形式及共发展的结果,也就是说,它的发生和形成是以意识所经历的实践的和认识的一切形式的发展过程为前提或基础。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是这样说的:“因为哲学知识的观点本身同时就是内容最丰富和最具体的观点,是许多过程所达到的结果。所以哲学知识须以意识的许多具体形态,如道德、伦理、艺术,宗教等为前提。”20同时,在黑格尔看来,纯概念作为意识的经验的发展过程的结果并不是同这个过程相脱离的某种东西.一方面纯概念是意识的经验的发展过程的最后阶段,另一方面它又是意识作为主体能动地对前此的意识发展的全过程进行“回忆”的结果。所说“回忆”就是意识主动地回顾和总结在自己发展的历程中经历了那些环节和阶段,它们每一个是怎样的,它们又是怎样联结起来而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因而所谓“回忆”就是要扬弃它们的属于现象的那些外在的、偶然的、孤立的性质,使它们作为“内在的东西”,即作为纯粹的本质性出现,或者’说,就是对它们进行“提纯”:去其经验的杂质,使它们以纯粹的形式呈现,即作为纯概念出现。因此,意识经历的各个环节和阶段所构成的经验系统和纯概念的各个环节和阶段所构成的逻辑系统就有了一种辩证的一致性。它们两者既互相区别又互相包含。意识的经验系统按共本性是能够完全包括整个精神真理的王国,即逻辑的、哲学的系统于其自身的,而概念的逻辑系统则是以扬弃的形式把整个意识的经验系统包含在自身之内的。它们的区别在于:在意识的经验系统中,精神真理的各个环节和阶段都是以主客对立的形式,即意识形态或精种现象的形式出现的,而在纯概念的逻辑系统里,精神真理的各个环节和阶段则摆脱了以上的对立性,而以“知识的单一性”的形式,即概念的形式出现。形式虽然不同,但构成两者内容的是同一个精神的真理,因而这两个系统中的环节和阶段的序列、次序就都是一致的。在时间顺序上,意识的经验系统在先,它是精神的概念系统,即纯概念的逻辑系统赖以发生、形成起来的前提和基础;但就逻辑的顺序而言,则是精神的概念系统在先,因为构成其内容的纯粹本质性或共性是意识的经验运动的根据。只有把握了意识从最低级的感性知识到绝对知识的经验发展的必然性,才能理解和证明概念的逻辑系统的真理性,而又只有把握了概念的逻辑系统,才能更深刻地理解和说明意识的经验系统,从而表明和验证了概念的逻辑系统的真理性。对于意识从最低级的感性意识到产生纯概念的必然进程的研究和阐明(精神现象学),既是人类意识从原始粗野状态发展到哲学知识的漫长道路的一个缩影,也是引导个体意识到达哲学大门的一把梯子,因而构成了哲学体系的导言;而对于意识的经验发展的最后阶段、结果,即作为支配意识发展过程的内在本质的纯概念本身的研究(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的原理于意识或精神的前提——自然的研究(自然哲学)和意识或精神本身的研究(精神哲学)则构成了哲学体系本身。由于对意识从最低级的感性意识到产生纯概念的经验发展过程的研究和阐述本身就是一门科学,一个系统的全体,因而作为哲学体系导言的精种现象学就不同于通常著作的导言,而同时还构成了整个哲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对此黑格尔说:“在我的《精神现象学》一书里,我是采取这样的进程,从最初、最简单的精神现象,直接意识开始,进而从直接意识的辩证进展逐步发展以达到哲学的观点,完全从意识辩证进展的过程去指出达到哲学观点的必然性(也就是因为这个缘故,在那本书出版的时候,我把它当作科学体系的第一部分)21。

综上所述,黑格尔之所以把《精神现象学》当作整个体系的导言和第一部分,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他把精神现象学看作是他的逻辑学以及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前提,认为它们之间有着前提和结果之间的内在关系。而这一点无论在1807年的《精神现象学》中,还是在1812年的《逻辑学》中都是讲得非常清楚的。

现在的问题是,1831年黑格尔提出不再给《精神现象学》附加上“科学体系第一部分”的名称时,他是否改变了关于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之间的关系是前提和结果之间的关系的看法,或者说,是否放弃了逻辑学必须以精神观象学为前提的观点和立场?当然没有。这明确地表现在他1831年修订《逻辑学》时原封不动地保留了他原来的有关观点上。例如,申称不再给《精神现象学》附上“科学体系第一部分”名称的那条注释,就是补加在论述黑格尔所谓“我称之为‘精种现象学’的那种科学与逻辑学的关系”的那段话之后的22。黑格尔也只字未动地保留了初版中的这样一句话:“因为精神现象学不是别的,正是纯科学概念的演绎,所以本书便在这样的情况下,把这种概念及其演绎作为前提。”23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为了使有关论点鲜明起来,他在修订时特别增补了这么一句初版中所没有的话:“于是逻辑学以显现着的精神的科学为前提,这种科学包含并指明纯粹的知这种立场的必然性(从而是这种立场的真理[性]的证明)及其一般间接性。”24由此可见,黑格尔的确只是从取消原来的“外在的编排”着眼而删去《精神现象学》初版封面上的“科学体系中的第一部分”的字样的,他关于逻辑学必须以精神现象学为前提的观点没有改变,而这也就是说,他关于精神现象学作为他的整个体系的导言和第一部分的地位的观点也没有改变。

在这里,有必要提出这样一个质疑,即:黑格尔最初虽然把精神现象学规定为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即开端的部分,可是后来在《全书》中却把它规定为精神哲学中主观精神学说的一个分支,因而只是体现其体系轮廓的《全书》中、亦即哲学圆圈中的一环,——黑格尔在这里有无矛盾,这种情况是否意味着他把精神现象学当作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的思想有了改变呢?我们认为并非如此。因为按照黑格尔的观点,哲学体系既然应当是一个圆圈,那么这个圆圈中的任何一环都可以成为哲学的开端,而哲学的任何开端也都不是绝对的,而应该只是哲学圆圈中的一环。因此,精神现象学既是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即开端,又是体系中的一环,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了。问题只在于,对于精神现象学在其体系中的这种双重地位,黑格尔是否一开始就很清楚。回答是肯定的。这从他在把精神现象学当作体系的第一部分同时又把精神哲学当作体系的第二部分的主要部门之一这点就可以看出来了。这是因为,精神哲学是哲学的一种“实在科学”,它所研究的精神乃是“实在的”精神,即人的精神,而离开了人的意识又何谈人的精神呢?所以,关于意识的知识或科学必定是精神哲学中的一环。正因为如此,在1809—1811年黑格尔为文科中学写的哲学教本《哲学入门》中,他一方面把“精神现象学”和“逻辑学”规定为中级班的课程,另一方面把“概念论”和“哲学全书”(他在这里第一次用这个名称来指称哲学体系的轮廓)规定为高级班的课程,而把“精神现象学”或“意识的科学”规定为“全书”的精神哲学部分中的主观精神的一个环节,其位置在以灵魂为对象的人类学和以精神为对象的心理学之间25,而这也就是他在1817年发表的《全书》及其后的修订版中为“精神现象学”所规定的位置。在1813年出版的《逻辑学》上卷第一篇(存在论)初版中,黑格尔一方面强调指出逻辑学必须以精神现象学为前提,精神现象学是科学体系的第一部分;另一方面又强调指出精神现象学本身必定有的那个开端——直接意识也不是“真正的直接性”26,即不是绝对的,因而也是有前提的,这就是灵魂在先的运动。所以精神现象学又必须以关于灵魂的科学即人类学为前提。对于这个思想,黑格尔在1817年《全书》初版中作了一个简明的概括,从而明白地指出了精神现象学在其体系中的双重地位。他说:“我早先已经在下述意义上把精神现象学,即科学的意识史当作哲学的第一部分来研讨过了,即它应当是纯粹科学的先导,因为纯碎科学是它的概念的产物。但同时,意识及其历史,和每一门别的哲学科学一样,不是一种绝对的开端,而是哲学圆圈中的一环。”27当然,在体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精神现象学既有同一,也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作为主观精神的一环的“精神现象学”仅以阐明主观意识的发展过程为己任,它同以阐明直接意识到绝对知识的辩证进展的必然性为己任的、作为整个体系的导言和第一部分的《精神现象学》之间是有重大差别的。

总之,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双重地位并不彼此排斥或否定,而是他关于哲学体系是圆圈的圆圈的思想的必然结果。黑格尔的辩证法正在于:在强调精神现象学是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时,总是同时指明这个开端不是绝对的;在把精神现象学当作哲学圆圈中的一环时,总是同时指明他为什么和是在什么意义上把它当作整个体系的第一部分来处理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贺麟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看法中最关键的一点,即把《精神现象学》看作“全体系的导言,为第一环”,是完全契合于黑格尔体系思想的实质和这部著作的性质和内容及其在黑格尔体系中所占地位的。同时,在这一点上,贺麟的看法同马克思所指出的考察黑格尔的体系“必须从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开始”28的看法是一致的。

在确立了《精神现象学》为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第一环之后,接着而来的就是第二环是什么的问题。为了求得对这个问题的更为合理、恰当而具体的解决,我们不能简单地以前面提到的黑格尔1831年为逻辑学初版序言填补的注释为准而把《全书》规定为第二环;相反地,必须以黑格尔的著作和思想之间的逻辑联系为指引,并以历史事实作为检验这种逻辑联系的依据,来规定这个第二环。

我们认为,只要承认《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导言,为第一环,那么,随之而来的第二环就必然是逻辑学。这是因为《精神现象学》作为整个体系的导言,直接来说,就是作为逻辑学的导言的缘故。黑格尔自己说,意识前进运动的终点站是产生了主客同一的纯概念,“到这个时侯,精神现象学就终结了”,纯概念的自己运动开始了,而纯概念“自己发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那种运动过程,就是逻辑或思辩哲学”29。精神现象学,只把纯概念或绝对知识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或精神现象来描述,而不研究它们自身,所以它是逻辑学的导言。只有逻辑学才把纯概念自身作为专门系统研究的唯一对象。构成这些纯概念的内容的是作为全部自然生活和精神生活(包括意识的前进运动在内)的基础的纯粹本质性。纯概念因而也就是以这些纯粹本质性自身为对象的纯粹知识。逻辑学既是对于纯概念之扩展为一个有机整体的陈述,也就同时是对于纯概念以纯粹本质性自身为对象的纯粹知识之全面发展和作为其内容的纯粹本质性之扩张为全体的结构的陈述,从而也是对于方法的陈述,“因为方法不是别的正是全体的结构之展示在它自己的纯粹本质性里”30。因此,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同时是本体论(形而上学)、认识论和方法论。黑格尔的逻辑学是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辨证法)的统一,是这四者之统一为一门崭新的哲学学科(黑格尔称之为“逻辑科学’)。这门学科是哲学的一切实在的或具体的学科的逻辑基础、本体论基础、认识论基础和方法论基础,或者说,它负有向一切其他哲学学科提供最一般的理论原则和方法论原则的使命,在黑格尔看来,不首先把这门逻辑学建立起来,就休想在哲学的一切其他领域中真正有所前进。而事实上我们也知道,继《精神现象学》出版之后,黑格尔差不多又花了10年的功夫(1807—1816)继续研究和撰写逻辑学,使之成为两卷本的巨著,分三篇出版(1813—1816)。

逻辑学体系的建立对于整个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完成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为“首要是道路已经打通了”31。这是因为,如果“认为逻辑学是纯粹思维规定的体系,那末别的部门的哲学科学,如象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应用的逻辑学,因为逻辑学是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中富有生气的灵魂。其余部门的哲学兴趣,都只在于认识在自然和精神形态中的逻辑形式,而自然或精神的形态只是纯粹思维形式的特殊表现。”32这样,逻辑学体系的建立的必然后果就是它的原理和方法之应用于自然和精神的各个领域,就是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及其各个分支部门的建立,也可以统称之为应用逻辑学的建立。这就构成了黑格尔哲学体系逻辑进展中的第三环,即最后一环。而事实上我们也知道,黑格尔正是在出版了《逻辑学》之后,首先发表了《全书》,从而为逻辑学之应用于各个领域提供了一个系统的轮廓、蓝图、方案,索引或底本,接着就是长达14年的著述活动、特别是哲学讲演活动中系统地发挥了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各个特殊部门,从而完成了黑格尔包罗万象的庞大哲学体系。

综上所述,贺麟关于黑格尔哲学体系三分为《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的看法既符合于黑格尔哲学体系各个环节发展的逻辑次序,也符合表征这些体系环节的主要著作出现的时间次序,是用逻辑的东西和历史的东西相一致的方法对黑格尔的全部著作和思想体系进展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和综合的结论。

哲学体系作为一个哲学的整体是许多圆圈构成的大圆圈,这是黑格尔的一个重要原则。贺麟认为,同《全书》的三个部分构成一个圆圈一样,“就整个哲学体系来说,‘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应用逻辑学’构成一个大圆圈’33问题在于如何理解这个大圆圈。我们以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向来理解:

1.从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形式方面来看,这个大圆圈就是精神从它的直接的实际存在到现实的绝对精神的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1)精神现象学是关于在时间中显现着的精神或意识的科学。意识是精神的直接的实际存在(或特定存在)、因而只是精神的现象还不是真正的精神,共特点是拘束于外在的、直接的对象、始终具有主客两个方面的对立。精神现象学就是论述意识力图摆脱它的外在性和直接性的过程。这是肯定。(2)逻辑学是关于已经达到对自身概念式的理解的精神的科学。所谓达到对自身的概念式的理解的精神,就是摆脱了意识中的现象形态,即摆脱了外在性、直接性、主客对立性,而以超时空的、纯粹的,精神的、主客同一的形态,即作为纯概念出现的精神。逻辑学就是论述精神的这种表现为各种特定的概念及这些概念的有机的、以自身为根据的前进运动。这是前一阶段,即精神的直接特定存在阶段的否定。(3)应用逻辑学,即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是关于达到概念式理解的精神向着特定存在的直接性的返回的科学。这个返回就是精神抛弃(否定)概念的那种直接的自身等同性的形式,外化自身并抛弃这种外化,从而生成为真正现实的、自由的、自己对自己有了确实可靠的知识的精神的过程。这个过程又包含两个过程——自然的过程的本质在于它是“重建主体的运动”,而历史的过程则是精神的“认识着的、自身中介着的变化过程”,共最后目标就是现实的、自由的、绝对的精神。这是否定之否定。

2.从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的内容来看,这个大圆圈就是精神对自身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特殊到普遍、从经验到概念,又再从本质到现象、从普遍到特殊、从概念到经验,从而达到现象与本质的统一、特殊与普遍的统一、经验与概念的统一的辩证发展过程。(1)精神现象学论述从原始的精神现象到绝对精神、从感性知识到绝对知识、从经验到纯概念的进程,可以说这就是从现象求本质,从个别、特殊的知识求普遍的知识、从经验求概念。这是精种对自身认识的开始的阶段。(2)逻辑学论述精神对自身的本质的认识,即论述纯粹本质性、贯穿一切自然现象和精神现象的共性、普遍规律。黑格尔认为,对于本质、普遍、概念、真理自身的本性的科学知识,这是精种对自身认识的深入的阶段。(3)作为应用逻辑学的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及共各部门,则是把逻辑学的原理,规律,模式用于自然和精种的各个领域,以发现以自然和精神的特殊形式出现的逻辑形式,使普遍和特殊、本质和现象、概念和经验达到统一,从而建立起哲学中最高、最具体、最困难的科学——关于人的精神、本质和自由的哲学,即精神哲学。而这个应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于科学地认识自然生活和精种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建立起关于人的精神的本质的精神哲学的过程,也就是对于意识的前进运动所达到的绝对知识,即逻辑学或思辨哲学的原理的真理性的验证。这是精神对自身的认识的具体的、完成的阶段。

3.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形成来看,这个大圆圈就是这个体系自身从萌芽、胚胎到完成形态的辩证发展过程。(1)精神现象学作为体系的开端只是一个萌芽,胚胎,因而也就只是导言。在《精神现象学》出版后致谢林的信中,黑格尔就明确地把它称为“作为导论的这第一部分”,说它“没有超出导论”,说要提高它的“总体概观”,“使之具有清楚完整的形式,就须要他“投入很多时间,个别部分还须从多方面加工才能安排就序”34。马克思说“《精神现象学》是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35,这同说它是黑格尔体系的萌芽是一个意思。这个萌芽包含的丰富内容可以说有这三个方面;首先它孕育着黑格尔哲学的根本原则,这就是在精神现象学中加以彻底运用的辩证法的核心——矛盾进展或对立统一的原则。其次它包含着一个对于精神的总体概观和贯穿在这个总体概观中的精神异化自身又抛弃异化从而实现自身的主体性原则。最后它里面滋生着以后黑格尔哲学体系各个特殊部门及其分支的主要概念和原则的胚芽。(2)逻辑学对于《精神现象学》中孕育的体系的根本原则——对立统一原则从逻辑学、本体论、认识论和方法论四者统一的高度出发作了全面的、系统的、透彻的发挥和论证。这一发挥看起来似乎离对于实在精神的知识更远了,实际上却是更近了,因为它是精神的主体性原则得以具体发挥与彻底贯彻和对于精神的具体知识得以发展成为一个完整体系的前提和杠杆。(3)应用逻辑学,它是把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即体系的根本原则应用于自然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对《精神现象学》提供的对于精神的总体概观和各方面的思想材料进行重新的认识和理解、加工和改造、充实和发展、分解和组合而产生出来的有机整体,因而也就是黑格尔的绝对精神哲学体系的完成。由此可见,《精神现象学》与“精神哲学”(作为应用逻辑学的主体部分和最高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胚胎和完成了的东西之间的关系,是同一个东西的潜在状态和现实状态之间的关系,而逻辑学和自然哲学则是从胚胎到完成了的东西、从潜在状态到现实状态之间的发育生长过程’。

总之,无论从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体系的形式、内容和形成来看,“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和“应用逻辑学”三环都构成了一个起点和终点重合的辩证发展的大圆圈。正是基于这种理由,我们认为,贺麟对于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这种见解确如他自己所说的那样,“是比较能够表达出黑格尔哲学的整体及其辩证发展和内在联系的性质,而且也是同马克思经典作家的观点一致的。”37

上述情况也就决定了贺麟关于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见解对于指引人们开展黑格尔哲学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意义。

首先,这一看法的最大好处就是要求把对《精神现象学》的研究提高到马克思所说的考察黑格尔哲学体系“必须从《精神现象学》并始”的高度来考虑,我们认为,针对忽视对《精神现象学》研究的情况,至少必须把它放在和逻辑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来研究。在开展研究时,贺麟在《<精神现象学>译者导言》中提出的四个方面,可以作为一个纲领。这就是:1.把它作为逻辑学的导言来研究;这也就是把它作为人类认识发展史来研究;2.把它作为意识史来研究,这也就是把它作为现实的人和人类的生成史来研究;3.把它作为意识形态学来研究,这也就是把它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心理形态采研究;4.把它作为“黑格尔哲学的真正来源和秘密”来研究38。仅从这样一些纲目,就可以看出《精种现象学》的研究具有何等的意义。它不仅是全面、深入理解黑格尔哲学本身的桥头堡,而且必将为开展对于认识史、现实的人的生成史、意识形态学和心理形态学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提供具有重大价值的借鉴和启发。同时,由于马克思对《精神现象学》特别注重并写下了大量的评语,因而对它的研究在进一步深入理解和确定黑格尔哲学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唯物史观和人的理论来源方面也将会为我们打开新的眼界。

其次,这一看法比较有利于拨开笼罩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上的唯心主义迷雾而直窥其内在真实关系。《全书》所提出的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种哲学的结构体现了绝对理念发展的自在自为、外在化和从外在化返回自身的三个阶段,这个框架虽然包含有辩证发展的重大合理’内核,但却是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形式的集表现。它一方面由于排斥了《精神现象学》而使人不易理解逻辑学及其范畴是从何而来,一方面由于这种唯心主义的形式而使人不易理解到它们之间的逻辑学与应用逻辑学的真实关系。贺麟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新看法恰好避免了这两个方面的缺陷,它既突出了逻辑学在黑格尔体系中应占的中坚和核心的地位,又明白地把《精神现象学》作为逻辑学的发生史和自然哲学与精种哲学作为逻辑学之应用于实在领域的这种真实内在关系和盘托了出来。按照这一看法指引的方向来研究黑格尔哲学,势将易于对它的真实内容和合理贡献、失足和迷误作出更加合乎实际的把握和评价。

最后,这一看法为从逻辑与历史一致的方向去研究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形成指明了道路。一个真实的哲学体系的形成既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也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过程。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形成在这方面提供了一个最有价值的范例。首先必须从人类认识发展史的研究中去形成自己独到的原则和观点;其次不能满足于原则本身,必须对它进行系统的研究和陈述,使它的真实内容既能为自己、也能为别人所理解和把握;最后还必须把对自己原则的认识应用于具体的研究,对已有的观点进行批判的审查和发展,从而才能说得上去形成一个哲学体系。开展黑格尔哲学体系形成过程及其内在规律性的研究对于当前哲学界所关注的改造旧体系或创立新体系这样一些问题的解决具有极大的教益。

总之,对于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看法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它为人们研究黑格尔哲学指出了应取的方向和道路,对于领会黑格尔哲学的精髓、从而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至关重要。贺麟先生首次提出的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构成问题和他对这个体系构成的创见,必将得到越来越大的关注和重视。

* 这是作者为庆祝贺麟先生从事教学、研究和翻译工作55周年的学术论文集(会通集)所撰写的一篇论文。在这里发表时作了较大的删减和压缩。

注释:

1《思想与时代》第48期。

2、3、4、5、6、7、33、36、37贺麟:《黑格尔哲学讲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49-211、407-433、407-408、408-409、151、410、432,410、116-136页。

8库诺•费舍:《黑格尔的生平、著作和学说》,海德堡大学出版社1911午版,第1卷第55页。

9、12、17、31、34《黑格尔通信百封》,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7-58、200-202、167、220、94页。

15、20、21、32 《黑格尔全集》,德意志研究会本,汉堡费力克斯•迈纳出版社,第7卷第361、361、356-362页、第11卷第34页。

14、18、22、23、24 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泽,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5-6,5、5、30、53页。

15、20、21、32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4、93、83-84页。

16 W.瓦勒士译黑格尔逻辑学(英文本),第2版,牛津,第XViii,XXiii页。

19、29、30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15、24,31页。

25、27 《黑格尔全集》,格洛克纳本,第3卷第200页、第6卷第48页。

28、35 马克思:《黑格尔辩证法和哲学一般批判》,贺麟译,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9-10页。

原载 《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4期第60-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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