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表现形式又有其同一性,每一个变化有着持久性。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前,万事万物之间就已经存在着某种相互联系,正是这种相互联系的可能性决定了它们之间构成了一种持久的可能性律法。而这种持久的可能性律法正是源于正义和公正,正义先于任何法律而存在,而平等又是公正之法的基础和建基原则。孟德斯鸠的这一思想深刻影响了黑格尔的法哲学,同时也成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起点。
观念与利益
在黑格尔看来,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显然,黑格尔是孟德斯鸠的继任者,同样认为动物只是按照本能行动,全然没有任何主观的意志和内在规定。黑格尔指出,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被思考的东西的内容固然具有存在的东西的形式,但是,这种存在的东西是通过中介,即通过我们的活动而被设定的。
意志自由表现为“我从我在自身中所发现的或设定的每一个规定中能抽象出来的这种绝对可能性”。如果我们仍然只是停留在此阶段,那么,照黑格尔看,这只是“否定的自由”;而与此相应的“肯定的自由”乃是希冀普遍的平等和普遍的宗教生活状态。而对“否定的自由”的否定性扬弃,“是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个特殊物通过在自身中的反思而与普遍物相一致。
与此相应,在黑格尔看来,意志自由的实现要经历三个阶段:法、道德和伦理。实际上,作为个体的自我首先是因爱的情感将亲人紧密相连的家庭成员,以人类最原始的情感“爱”为基本原则来处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它是自然的伦理精神的体现。而在市民社会中,由于家庭的自然伦理解体,人与人之间的普遍交往取代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特殊的情感交流,普遍性原则取代了特殊性原则,法律和道德取代了“爱”的同一性。
在此基础上,黑格尔一方面指出,国家应当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即维护作为伦理实体的个体的尊严、名誉、风尚;另一方面,作为“有产者”的所有权理应受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因为市民社会无疑是维护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伦理性的统一体。然而,由于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的分离,同政治生活的分离,同其自身国家公民身份相分离,黑格尔才提出“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体系”,即国家正是通过普遍等级制度来管理国家公共事务,也就是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完全一致的,相应地,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与这种等级制度的划分也是相一致的。这样导致的结果:在事实上完全抹杀了“无产者”理应具有的政治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实现可能。
对此,马克思旗帜鲜明地批判黑格尔的错误观点,所谓的“法哲学”不过是各种差别的观念代替了现实的种种差异,黑格尔妄图把“观念当作主体”,即家庭和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现实关系被所谓的“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所取代。黑格尔错误地认为“国家是伦理性的,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相互渗透”,并臆造观念的营地以驻足,又心驰神往于种种“逻辑观念”的“假象”而无法自拔,这一假象不是别的神秘的东西,仅仅是利用观念的差别代替了现实的差别而已。尤其是国家及其各种权力,是由其自然的本性早已规定了的存在物。“国家的实体性即精神”,它的普遍性代表了普遍利益和公共利益,同时也保存着各种特殊利益和个体利益。由此,代表了彼时普鲁士官方的“法哲学”之逻辑结论延伸为“国家制度是合乎理性的东西,只要国家按照概念的本性在自身中区别和规定自己的活动”。然而,在马克思看来,观念的内在活动不可能是完完全全合乎理性的东西,所谓代表了普鲁士正义的“林木盗窃法”也不可能是完全合乎正义的东西。对此,马克思则深刻地指出“国家是从作为家庭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这一论断,进而通过人的类本质的异化观批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批判君主制国家,希冀“真正的民主制”的到来。尔后,在与恩格斯合作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过程中,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也诞生了,即人民群众才是社会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进步力量。
从“法哲学”到“异化劳动”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与劳动、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是由资本主义的“法权”概念来调节的。然而,这一“货币”和“法权”原则是以无偿占有为目的,以最真实残酷地对工人劳动的剩余价值的褫夺为最终目的。究其根源,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完全是由他们之间的“生产关系”和“法权关系”所决定的。
在劳动摆脱了它自身的自然属性而被赋予一种社会职能之后,劳动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不断创造出新的社会价值之后,普鲁士的国家法律与国家权力才能在早已被异化了的劳动生产关系和交往形式中发挥作用。而这种体现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市民社会,正是作为其社会存在的独特生产方式本身。
然而,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早已被异化了的劳动和在此基础上不断外化的交往形式本身,实际上已完全被统治阶级彻底地合理化、合法化了。正如马克思所言,这一外化体现在“工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是同一个异己的对象关系”。这种“异己的对象关系”不是别的,实则正是站在了人自身的对立面,反过来控制、奴役、驱使人成为另一种特殊商品,即工人的劳动不再是其自身所生产的产品与所创造财富的源泉,而仅仅只是与其自身及其外部存在着的不断外化的世界之间,永远与之相疏离的东西。并且这种异己的存在也不再是孤立的存在物,而变成一个独立的商品王国。因此,人与其“类本质”的异化,早已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此时,马克思已洞若观火地揭示了物质生产、交往形式、市民社会、上层建筑及其意识形态的复杂关系结构。那么,什么是“货币权力”呢?实际上,劳动的积累与增值过程是资本与利息不断积累和扩大的逐利过程的根源。显然,工人既失去了货币权力,又失去了政治权利。而前者是伴随着自由竞争产生的必然结果。
与此同时,在土地的“自然生产力”根本无法与强大而高效的社会生产力相匹敌之后,更多无家可归的无产者在机器大工业生产下愈加魔化了货币权力这一似贝希摩斯怪兽的无穷力量,欧洲无产者数量的增加使其自身的总体需求根本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这包括:日常休息、食品营养、儿童教育、言论自由、提高工资并减少劳动时间等基本政治权利的丧失。而“贝希摩斯”的巨大力量无时无刻不缚住了劳苦者的呼吸与行动。很显然,马克思不断地思考着代表“公平与正义”的普鲁士法律的卑劣性,以及一切被资本主义所异化了的规定带给劳苦者的巨大伤害。这些都使得马克思和恩格斯抛弃了资产阶级的红葡萄酒和社交活动,转而利用《莱茵报》作为思想和武器的阵地,向一切残酷的现实、一切不合理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在市民社会中,黑格尔认为“我的意志的规定在对他人意志的关系上是肯定的”,相反,马克思则认为“我的意志的规定在对他人意志的关系上是否定的”,而个体的普遍交往是扩大异化力量的外在表现形式,这种潜在的力量在对他人意志的关系上同时也是否定性的。
黑格尔描述了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但是却没有揭示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背后的原因。而仅仅将它归结为利己主义的特殊性,也就是自由人格建立的过程(家庭从建立到解体的过程),即道德人格与法律人格(善的理念的特殊化过程与财产这一特殊所有物的形成过程的有机统一)的形成构成了人的本质。因此,黑尔格将“人的自由人格”归结为人的本质。而市民社会则是在现代社会的生产中形成的,它的形成比家庭和国家的历史要晚。因此,在黑格尔看来,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善的理念的现实。对此,马克思展开了驳斥与批判,“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因为从历史上来看,在私有制产生之前,它以氏族和部落的形式出现,在这种原始的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的生活联系直接生成,而不需要任何中介物。与此相反,在以工业大机器生产为特点的市民社会里,人的个体活动与社会关系则以商品和货币这一中介物的形式得以实现。
在私有财产和所有权的迷思下,无论黑格尔还是施蒂纳,两者都认为个人权利和财产是实现人的自由的根本保障,但两者却都没有揭示出市民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交往形式发生异化的根源在何处,也没有批判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罪恶,以及产品分配如何在劳动者那里被“贬值”的过程。然而,马克思却极为深刻地指出:土地价值伴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使其自身的价值不断增长;相反,产品和边际劳动产品的价值则随着工人数量以及产品数量的增长而不断贬值。在这里,土地是有限的所有物;后者则是不断增长的所有物。
诚然,黑格尔也试图通过法律和行业工会来克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对立。但马克思则揭示了劳动异化与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所在,同时也是市民社会发生交往异化的根源所在。一方面,马克思揭示出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形成和大量财富积累的源泉;另一方面,又揭示了人的自由发展和人的解放是市民社会中人的本质异化得以解决的根本途径。
总之,物质生产决定了精神交往,人们的想象、思维、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物质行动的直接产物。交往形式的本质,不外乎由异化劳动而产生的扭曲的交往形式。即人自身也沦为了商品交换的等价物,一个被生产完全对象化了的特殊物。因而,从思想史来看,无论是经院哲学,还是古典经济学,对象性与非对象性,人的与非人的观点都构成了现实的异化关系。这便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全部现实基础与重要来源。
(作者系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