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不想赶这个热闹,无奈“范跑跑”现象牵涉到两个我不能佯装不知的话题,一个是“北大”,另一个是“自由”。“北大”的话题好说,“北大”不会因为有一个校友叫“范跑跑”而成为“跑大”;“自由”的话题难说,围绕“范跑跑”激烈对攻的网络舆论似乎以自由主义立场划线,“左愤”讨伐他,“右愤”原谅他,甚至同情他,爱护他。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范跑跑”把自己逃跑行为的脏衣服挂在了“自由和公正”的钉子上了。请听他的自述:“我为什么不组织学生撤离就跑了?”因为——
“我是一个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却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牺牲自我的人!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亲,在这种情况下我也不会管的。因为成年人我抱不动,间不容发之际逃出一个是一个,如果过于危险,我跟你们一起死亡没有意义;如果没有危险,我不管你们你们也没有危险,何况你们是十七,十八岁的人了!”
“……这样的话在回去上课之后我还会跟学生说也会跟其他人说。告诉学生也告诉其他人,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别人的义务,但你没有冒着极大生命危险救助的义务,如果别人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选择,无所谓高尚!”
这是一个逃跑主义的懦夫哲学,绝对不是自由主义的责任哲学。自由是与责任对称的。没有责任的自由只能是兽(猎杀)的自由或鼠(逃跑)的自由,而绝不是人的自由。没有自由时,需要付出代价去争取自由;有了自由时,需要付出牺牲去捍卫自由。如果自由是“范跑跑”所理解的自由,薛西斯鞭策的波斯大军铁蹄在擂响希腊大地之前,斯巴达人早就逃光了,怎么会有明知其不可为而为的300壮士用断裂的颈项向悍敌喷溅热血的历史壮举?难道这样的死亡没有意义?
范跑跑的一个根本错误,是不恰当地引用了自由主义概念中的“自我保存权”条款,它的极端形式是德国古典权利哲学经常提到的“紧急避难权”。自我保存权是说,人没有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助别人的法律义务(不是说没有道德义务),你不救,没有法律责任;你救了,有道德荣誉。范跑跑说“无所谓高尚”,那是为了逃避自己的义务而故意贬低道德情操。
关于“紧急避难权”,康德的定义是,“当我遇到可能丧失自己生命的危险情况时,去剥夺事实上并未伤害我的另一个人的生命的权利。……事实上没有任何刑法会对下述的这样一个人处以死刑:当一条船沉没了,他正在为了他的生命而推倒另一个人,使后者从木板上掉入水中,而他自己在木板上免于死亡。”推人者虽然可以免于死刑,但绝不可能标榜自己在追求自由。
问题是,正在教室里上课的范老师和他的学生们并不是一条木船上的普通乘客,而是有权利责任关系的法律主体:范老师代表学校对学生行使监护权,同时也有监护责任;学生们被家长委托给学校享受被监护权。在发生有生命危险的灾难性事件的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有责任冒着自己的生命危险去救助自己的被监护人。这种情况下的救助责任,和军人在战场上的责任没有两样。军人在战场放弃战斗擅自逃离战场是逃兵;老师在学生没有脱离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自己逃命,也是逃兵。为了逃避监护责任,范老师故意把学生往成年人上拉(十七、十八岁),其实,谁都知道,6岁上学,高二的孩子一般是17岁,仍然是未成年人。
不追求范老师的法律责任,已经是法网松弛了,还好意思把自己说成是自由的爱好者。如果“范跑跑”成了自由符号,那这样的自由只能是过街的耗子。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第22—24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00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