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历史主动,是近年来我国政治语汇中使用比较频繁的概念之一。根据官方论述,发扬历史主动精神,就需要做到“在机遇面前主动出击,不犹豫、不观望;在困难面前迎难而上,不推诿、不逃避;在风险面前积极应对,不畏缩、不躲闪”。这里说的是3种情形。
掌握历史主动需正确认知历史趋势
机遇,是指对于达成目标较为有利的客观外部环境,是想办事、办成事的宝贵时间窗口。“机不可失,时不再来”,历史机遇稍纵即逝。认识并把握好机遇,方能在历史的快速演进中占据先机,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困难,则是指办事情、推动工作过程中,遇到那些一时不易处理的复杂局面、暂时挫折或主客观障碍。在工作向纵深发展过程中,新情况、新问题必然出现,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具体工作中,从前没有处理过的状况、预料之外的因素突然出现,都会为决策及执行增加难度。要掌握历史主动,就必须具有面对这些困难因素的正确态度,勇于面对困难并解决困难。唯有如此,方能够化压力为动力,到达新的境界。
风险,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事件发展的不确定性,其中既有长期存在的“灰犀牛”,也有意外偶发的“黑天鹅”。如果疏于防范,两者都可能酿成大挫折,对工作造成损失。对于风险,需要提前识别、积极应对。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教授Alexei Yurchak耗时多年写成的名着Everything Was Forever,Until It Was No More,讲述的正是前苏联政府因为忽视社会平静秩序之下涌动的暗流,最后造成不可收拾局面的深刻故事。“备豫不虞,为国常道”,具备高度的风险意识,居安思危,是掌握历史主动,实现良政善治、长治久安的关键前提。
掌握历史主动,依赖的是对历史趋势的正确认知,须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方能化自发为自觉,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掌握历史主动还需要善于总结历史经验,以史鉴今,以史资政;同时敢于担当历史责任,努力做到知行合一。对客观规律的准确把握,为事业提供方向;对经验教训的客观总结,为治理提供镜鉴;对历史责任的勇于担当,为政治提供动力。实现香港社会长期繁荣稳定、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同样离不开发扬历史主动精神,离不开积极主动地抓住机遇、直面困难、应对风险。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港区国安法》第14和第47条的解释。这次人大释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首次根据港区国安法第65条规定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这次释法亦属于我国《立法法》第45条所规定的,在“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情形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情况。全国人大释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很多知识界朋友询问笔者,如何看待是次人大释法?
人大释法予港空间自主解决涉国安问题
港区国安法是一部含义清晰、措施周密、体系完善的法律。本次人大释法,主要在两个问题上重申了现有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承担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以及其依法作出的决定,具有可执行的法律效力;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长官证明书,在认定涉及港区国安法第47条事项时的相关工作机制,并明确是否允许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属于该工作机制下应当认定的问题。
释法前,香港社会有部分朋友担心,人大释法会不会冲击香港的司法独立?会不会缩小“两制”空间?笔者认为,值得重视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次对港区国安法的解释中,并未直接否定香港司法机构就相关案件所做的判决,而是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路径;具体如何解决问题,留待香港特区依法决定。这给予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之下充分的政治及法律空间,来自主解决涉及国家安全风险的重大政治和法律问题。
港获政治空间意味须承担政治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此次释法,释放了中央对于长期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的明确信号,表现了中央对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管治团队的高度信任和支持,亦彰显了中央对法治精神的尊重,及对维护香港普通法传统的责任感。人大释法在明确中央对国家安全事权具有完整权力和根本责任的条件下,注重充分保障“两制”空间。这些良苦用心,不应被社会忽视。
但也应看到,权与责相伴相生,政治空间的获得,意味着政治责任的承担。通过提供由香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自行解决相关问题的极大空间,本次人大释法也展示了中央对于香港特区积极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牢牢掌握历史主动的高度期待。2023年1月13日,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夏宝龙,在出席“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并致辞时强调:“在“一国两制”之下,全面准确实施香港国安法中央主导和特区主责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个表述,清晰阐明了相关观点。
夏宝龙讲话阐释维护国安3特点
这次重要政策讲话,阐释了2019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以来,建立健全的、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所具有的3个特点:
一是中央主导。国家安全是中央事权。中央政府对所属的地方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也享有和行使一切必要的权力。这是香港长治久安的前提与保障。
二是特区主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是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特区理所当然应当承担起实施香港国安法的主体责任”;“对国安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香港特区国安委应当与中央驻港国安公署一道及时认真研究解决,共同把香港国安法实施好,确保香港安全无虞”。
三是专群结合。在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既要发挥专门机构的作用,也要依靠广大市民的共同参与。
一国两制制度体系是我国的重要制度创新。在一国两制条件下维护国家安全,在人类历史上是没有前例的工作,于实践中必然会面临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及较为复杂的局面。笔者感到,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特区社会凝聚共识、积极作为,充分用好、用足“两制”空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中央规定的原则框架下妥善予以解决。相信只要香港社会各界对历史大势有清醒了解、对国家体制有高度自信,就一定可以在复杂形势下抓住处理问题的有利时间窗口,以“志不求易、事不避难”的工作状态应对挑战,认真甄别及防范各类既有及新生风险因素,“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以高度历史主动精神确保一国两制实践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作者是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