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两国在近代社会政治转型过程中,先后制定过限制军人政治参与的差别主义法规,也都出现过军人突破法规而干预政治的军阀政治现象。学界对于两国军事问题一直抱有极大研究兴趣,但有关军事体制、军人政治状态及其政治文化诸多问题研究,却是较为薄弱的环节。本文就此提出些许探讨性意见,对日本明治维新后军事体制和军人政治、晚清民国时期限制军人参政的差别主义法规、中日两国军阀现象的特点与终结等加以考察,以求教于方家。
一、明治维新后的日本军人政治
日本武士阶级产生于11世纪前后。武士为社会四民之首,以征战杀伐为职业,具有浓厚的宗族与主从依附特征。1192年日本建立了第一个武士政权—镰仓幕府,君临全国。武士的总头领受封“征夷大将军”,组建幕府、执掌国家政权,而皇室只具有名义权威。随后,武士统治日本长达800年之久,其“武家习气”“弓矢之道”的武士道成长为社伦理的支柱。
1868年明治维新之后,武士阶级改换行装,继续扮演着社会政治指导者角色。随着维新诸政策的推行,士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被废除,由“秩禄处分”,武士阶级失去了世袭俸禄的经济基础;又通过废除佩刀,剃除蓄发,武士阶级的外在标志也被取消。但是,进入国家政权内的武士集团,通过“华族制”等新的制度,获取新的贵族身份,成为新的高高在上的社会特权阶层。明治政府于1875年实施处分剥夺了世袭俸禄,随后于1876年以发行金禄公债形式奉还家禄,促成相当数量的武士转入制造商业等各个行业,成为社会经济界的新贵。华族制与金禄公债等政策的推行,使得武士阶级的特权得到更新与补偿,获得了惠及终身的社会经济利益。
所以,从江户时代走出来的武士阶级,就其家禄与佩刀标志等方面的考察形式而言,似乎已经整体地消失了。但是,在明治维新后的所谓新时代,作为历史上的统治阶级仍然保持了社会经济政治的支配地位,其伦理思想、精神文化意识形态,更得到明治政权的明确肯定与全力倡导,如滚雪球般迅速膨胀。
1872年明治政府发布《全国募兵诏书》,规定全体国民都要交纳“血税”,“以生命报效国家”,力求最大限度扩充兵员,以实现“国民皆兵主义”。如此带有血痕的募兵诏书,也引发过日本民众的暴动反抗,在世界范围亦属少见。1882年以天皇名义颁发《军人谕旨》,宣布“朕乃汝等军人之大元帅,朕依汝等如股肱,汝等依朕为头脑……”。其后作为军队纪律,要求军人每天诵读军人敕谕,并要求全体军人实际遵守“忠节、礼仪、武勇、信义、朴素”等武士道要义。正如研究者所指出的:“在维新后的新时代,武士道精神仍然保持着这样的指导性地位”。由明治维新而建立的国家军队,如此以武士道为思想理论指导,为其对内“镇守”和对外战争服务。
明治政权为防范民权运动蔓延到军内,维护军队的稳定,曾制订并不断强化限制军人政治参与的差别主义法规,力图隔绝军队与社会政治的关系。1880年的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陆、海军人现役期间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翌年(1881年)改定陆军刑法及海军刑法,各增加禁止军人干政的条文一条。陆军刑法的规定:“第百十条军人上书建议或者谈论有关政治事项,或者用文书将其广为传播者,处以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禁锢”。海军刑法则有第126条,内容相同。1882年《军人敕谕》在“忠节”范围内强调“不为舆论所惑,不关涉政治,以恪守忠节本分为唯一方向”。稍后1883年选举法规定,陆海军现役军人不能作为府县等地方官员的选举人;1889年改订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继续规定“陆、海军人现役期间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00年实施的治安警察法规定:现役和征集中的预备、后备役陆、海军人限制其结社自由;等等。
在国家体制方面,1889年颁布《明治宪法》第1条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第12条“天皇决定陆、海军的编制及常备兵额”等。宪法第二章规定臣民权利义务”,其中第32条区分军人与普通“臣民”的“权利义务”区别:“本章所确定诸条规,当在同陆、海军之法令或纪律不抵触之内准行于军人”。这确定了近代日本的宪政体制,也确立了兵权独立形式的军政关系架构。
进入20世纪后,军部凭借其组织优势,成长为独立的、能与政府内阁分庭抗礼,又能与政党力量相抗衡的势力集团。在一二十年代出现的“军部”语,标明军方已经有了明确的自我意识,自称“军部”。而政党方面则斥责其为“阀族”“军阀”。所谓军部,“即陆军和海军为对抗政党政治家和官僚重臣等阶层之政治势力,并对其施加压制而登场之政治势力。军部这一用法,最初多少带有某种程度的批判与反感,频繁使用之后,则作为陆海军介入和参与政治并成为重要力量时候的、代表其存在方式的用语”。这里所说的批判与反感,包含政党方面利用明治宪政所规定的各种“军人不干政”等差别主义原则,对军部擅权所作的抗争。
日俄战争后,日本于1907年2月颁发《公式令》,规定敕令均需内阁总理大臣附署签名。同年9月颁发《关于军令之件》,简称《军令》,其“第一条,有关陆、海军之统帅经由敕令规定是为军令;第二条,对于军令,凡需公布者,应附上谕,由天皇签署后钤盖玉玺,再由主任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记入年月日并签字”。
该《军令》将内阁政府的总理大臣排除于军令事项之外。军制研究专家认为:“由于《军令》的制定,统帅权独立的法律根据比以前更加明确了。《军令》中区分为公布和不公布两类,两者加在一起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对于这种特殊领域的问题,陆海军大臣可不经法制局审查和枢密院讨论,也无需总理大臣过问,按自己的判断直接辅弼天皇,履行发布命令的手续据此,国家行政权利遭受进步削弱,军人阶层牢固控制了社会政治支配权。
近代日本军人在社会上取得至高的支配地位军事权力渗透到社会政治每一角落,实现了军队的政治化与政党化。故“日本近代政治史的发展,就是军人干预政治的历史”。亨廷顿(S P. Huntington)也提出了一段经典性的论断,“日本拥有世界上‘最为政治化的军队近代日本国家体制军事化程度,超过了中世纪的武家政治。其关键性的缘由,即在于传统武士阶级的政治经济特权,在明治维新之后获得转换与更新,促使传统武士阶级蜕变为手执近代装备的皇军,继续支配和统治着近代日本的对内和对外政策。
二、民国差别主义法规的制定与运行
晚清政府在编练新军的同时,确立并推行差别主义原则。袁世凯制定了《简明军律廿条》(又名《斩律》),其中第12条规定:“结盟立会,造言惑众者,斩”。该条款规定的意义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军纪框架,限制了新军官兵的有关政治结社与时政言论的权力,以应对当时复杂的政治形势。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事件之后,晚清推出新政,加快编练新军,于1905年宣布练成北洋常备军六镇并统一陆军序列番号。1906年11月6日改兵部为陆军部,统领原练兵处和太仆寺的职权,管辖各省新军。通过所属海军处与军咨处,代行拟订中的海军部与参谋本部权力。至此,作为现代国家军事力量的武装部队及其最高统帅机关,已经大体完成。
北洋常备军从一开始被置于皇室中央政权统率之下,其薪俸及社会地位,较之传统的绿营等经制兵,有很大改善。但其官兵所受政治参与权力约束,也有更为明确的一系列的法规原则。如1905年《陆军小学堂规则》规定:“四、学生妄议时政,私著邪说,结党聚会,赌博酗酒及其余违反学规,妨害军纪者,一概严禁”。其中最为详尽的,当推光绪三十四年二月初九日(1908年3月11日)奏准依议《宪政编査馆、民政部会奏结社集会律折》,明确否定了军人结社集会的政治参与资格:“第九条下列人等不得列入政事结社及政论集会:一、常备军人及征调期间之续备、后备军人;二、巡警官吏;三、僧道及其他宗教师;四、各项学堂教习、学生……”对于其中的新出概念及其含义,也依据当时话语做了界定:“第一条本律称结社者,凡以一定之宗旨,合众联结公会,经久存立者皆是。结社关于政治者,称政事结社。第二条本律称集会者,凡以一定之宗旨,临时集众公开讲演者皆是。集会关于政治者,称政论集会”。
作为近代中国第一部有关结社集会的法律,其重要的意义在于,采行新式法理以表达开放政治结社与言论范围的思想,在追根溯源推重中国知识阶层政治参与传统的同时,证明限制军人言论的必要性:“中国古昔虽无政治结社集会之名,而往往有政治结社集会之实。周末百家竞胜,各聚朋徒,儒、兵、名、法诸家,虽有道德功利之异,而同声相应,隐与政治结社无殊。其后寓论证于讲学;善则为河汾之辩治,闽洛之谈经,足以培养人才,扶持国是,不善则为南宋之三学,晚明之诸社,训至激发横议,牵制朝庭,是以经训不禁乡校之游,而王制惟严莠言之辟”。所强调的是限制“莠言”,即控制政治言论的必要性。
晚清差别主义法规的制定,不止于约束个体官兵,更明确了军队与国家政权、主要是皇权的统属关系,从而具有体系化特征。1906年谕旨“仿行宪政”,1908年颁《钦定宪法大纲》。其中“君上大权”规定:“统帅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员所得干预”;“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于是,以国家根本大法方式确保“君上”“统帅权”至高上,排除了新兴“议院”“议员”等民权力量对于军事问题的干预。
民国建立之后,中央权威式微,但也陆续颁发更加完备的国家军政体制关系以及限制军人政治参与等方面的规章。1912年8月10日《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第七条:“左列各人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现役陆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二、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
民国二年(1913年)四月一日《陆军惩罚令》第四章“犯行”第48条第19款“集会敛财及在外招摇者”,次年三月二日《治安警察条例》第8条“下列各人,不得加入政治结社……四、陆海军军人;五、警察官吏……”,第12条“下列各人,不得加入政谈集会……四、陆海军军人;五、警察官吏……”7月13日袁世凯颁《大总统令》:“至军人入党,前经下令施禁,尤宜服从”,“如有军人受党证者,立即销毁从严革究,以肃军纪,而维大局”。
1914年9月15日制定的《立法院议员选举法草案》第九条规定:“左列各人停止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现役陆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七、现任警察官......”民国四年三月十八日首次公布《陆军刑事条令》第十二章“违令罪”第98条“意图违背服从之义务,而以文书、图说、刊写、散布或演说者,处四等有期徒刑”,第100条“违背职守而结社、集会、入党者,依下列各款处断:(一)首谋,四等有期徒刑;(二)余众,五等有期徒刑”,等等。
综合考察上述法规的条文表述及其内容原则,可知民初远较晚清“新政”时期限制军人参政的目标更为明确,内容更为全面,处置规则也更加具体。民元前后限制军人参政的差别主义法规的确立,不只是出自国家政权的政治需求,也包括了孙中山等革命党人以及官僚阶层等各政治势力的共同认可与追求。作为被限制的对象,无论晚清或民初军人,大体上也都表示支持或倡导差别政治主义原则。
民初军界,黎元洪在革命起义的发祥地武昌率先通电反对军人柄政。段祺瑞赞同裁军与整军,“以恢复地方秩序”。实行征兵制,提高士兵素质,根本目标是试图提高军人专业素质而消灭兵乱现象。蔡锷强调在军队与政党之间,一定要划清界限,军人务必要坚持差别主义政治原则。1917年春夏间发生督军团干政事件,进京的督军试图干预通过参战决议,一向被公认温和为人的黎元洪依据“军人不干政”原则加以训斥,汹汹的干政督军竟被一时斥退。
民元前后的限制军人参政的差别主义法规的制定,传承于悠久的中华“文治”主义,加之现实政治的约束,包括了军事专业与职业性的要求。差别主义原则通过现代法规形式不断完备,对于各时期各类武装力量的发展与管理等社会政治问题产生了多方面的重大影响。
三、差别主义突破与中日两国军阀现象
中日两国差别主义法规的制定与突破,既有条规内容甚至文字上的相似之点,也有社会认同、运行实践等方面的不小的区别。
日本方面通过明治维新以幕府政权奉还大政方式,重建天皇制中央集权制国家。在此过程中,暴力及军事因素是主要的推进力量。按大村益次郎设计,明治初年曾采用法国式的兵权从政主义,兵部省归属于太政官,亦即兵权归属于政府。后为对抗自由民权运动,保障军事力量的发展,在山县有朋等人主持下,模仿普鲁士,于1878年12月设置直属于天皇而分管军令大权的陆军参谋部,其后海军也分立出相应的军令机关,从而使“军令大权”和“军政大权”分立,实行所谓统帅权独立制。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以法律形式肯定了这一规定。由天皇总揽统帅权,赋予军令长官“帷幄上奏权”。凡有关军令事项,军令长官可以不经过内阁直接上奏天皇,由天皇裁断。
统帅权独立原则剥夺了内阁的兵权,政府无法执行控制军队的职能。随着军部势力的增长,军部逐渐强化其政治地位。进而1901年第二次山县内阁改订官制,以敕令形式规定,陆海军大臣须由军方推荐,由现役上、中将担任,次官由现役中、少将担任。这一制度背离了议会制原则,直接地危害了内阁的存在。由军部推荐的陆、海军大臣并不介意内阁的更迭,而仅仅依据军部的利益办事。军部还可以通过陆、海军部大臣的任命或辞职的方式,掌握内阁的存废命脉。
统帅权独立原则与陆海军大臣现役武官专任制是军部势力的两大支柱,前者已经使“参谋本部部长的地位优于陆军大臣而于太政大臣并立”,后者则进一步掌握了内阁的存亡。从法律角度来说,只有天皇能够管辖军部。明治宪法规定天皇统帅陆海军,军部应对天皇负责。但近代天皇制的特点是“廷政分离”,天皇“神圣不可侵犯”而不亲政,在御前会议上裁决争端也是只听不答。故此,名义上直辖于天皇的陆海军,实际上无所约束,自成中心,即明治政权的“权力核”,居于特殊的政治地位。这一“权力核”不断膨胀,逐步地摆脱了政府的控制,成为与内阁并立的“双重政府”,至30年代完全削去政党势力,实现军部的一元化控制,在天皇大权的名义下实行独裁,实现了近代日本最典型的军国主义战争体制。
其间,大正民主运动时期民本主义高涨,军部与政党的权力争夺加剧。1918年“米骚动”之后,原敬内阁上台。原敬作为无爵位的政党总裁组阁,被称为“平民宰相”,是为“名实俱备的真正的政党内阁”。在国际上,华盛顿会议限制了日本的军备规模,不利于军部的势力发展。1924年兴起的第二次护宪运动中,实现了普选法(男子),建立了护宪三派内阁,民主政治——即资产阶级的政党政治达到顶峰。原内阁的高桥藏相曾要求废止参谋本部,将军令大权收归内阁,原敬首相认为时机不成熟让高桥撤回了提议。在现役武官专任制方面,虽然扩大到预备役、后备役,但实际上从未出现过预备役、后备役大臣,更不用说文官控制了。
由于明治军政关系的庇护,军部政治有如泰山之安。军部进而利用军方特权,凭借天皇的精神权威,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了德、意法西斯政党那样的政治作用。身着现代“制服”掌握现代兵器装备与技术手段的军人凌驾于社会,一同于武家政治时代,武士阶级位居士农工商社会的四民之首。终于在“二·二六”事件之后,民主派政党失败,一度存在的军部与政府并重的“二元政治”,被统一到政治化军部的一元化霸权之下。
再考察中国方面。与日本军部政治化及军阀形成大体同时,民国政府时期的差别主义法规能够获得较为广泛的认同,也有相当程度的运行实践。不过在内外矛盾与冲突过程中被打破,终于在“北洋”时期出现了名称相同的“军阀”势力现象。
中国的军阀政治发生在民国建立之后,其兵权独大的膨胀走向仅十余年短短历程。总体上看,其先在晚清的变革与革命进程中,新兴军事力量尚属依附角色,只能通过官僚派或革命派以表达其政治需求,如张绍曾等滦州通电第十二条:“军人有参预之权”,表达的是军人的参政诉求。民国建立,军人逐步成长为独立的政治角色。袁世凯逝后,军事势力集团更加发展,成长为时局中具有独立意义的一支代表性力量,能与政党势力集团进行政治角逐,一度形成民国的兵权与政党两极政治形态。
民国军阀政治的确立,大体上是通过“军人会议”的形式,实现了各军事实力派对于国家政治的操控。在袁世凯去世前,1916年5月18日至22日,冯国璋、张勋、倪嗣冲召集未独立各省(17省)督军代表举行南京会议,以对抗南方护国反袁宣告独立的滇黔粤桂浙等五省,是为集团性、地域性军人会议之滥觞。6月6日,袁世凯逝。时任内阁总理的段祺瑞主持国家政务,7日黎元洪以副总统就大总统职。但此时的黎段体制,未能安定时局,随即演变为黎段府院之争,加剧了北方军事强人之间的政争。
1916年6月9日,张勋以“绝对抵制迭次倡乱之一般暴烈分子,参预政权”为号召,召集第一次徐州会议,以应对政局。9月21日,张勋又邀集鲁、奉、吉、黑,豫、直、浙、苏、鄂、赣、绥、察、热等省区督军代表至徐州,召开了第二次徐州会议。参与此会者初为九省,后增至十三省区。会议成立了军事势力派的攻守同盟“省区联合会”,公推张勋为盟主,调整了对国政的干预步伐。会议制定章程12条,其第2条:“本团体为防止暴乱分子私揽政权而设,国会开幕后,如有藉故扰乱,与各省区为难者,本团体得开会集议,为一致之行动,联合公讨之”。第7条:“本团体连合以后,各方面如有妨害国家统一之行为,及对于政府有非理之要求,为公论所不容者,本团体即以公敌视之”。
两次军事势力派会议所强调反对的“暴烈分子”,主要指国会中的国民党议员,揭示会议的政治目标:“不仅对抗国会与国民党,以及西南各省之军事同盟,且防止北京政府之集权”。1917年1月9日,张勋、倪嗣冲又借各省代表赴南京给冯国璋祝寿的机会,在徐州召集了第三次徐州会议,议决出以支持段而解决府院冲突的五条办法:(1)请总统罢斥佞人;(2)取缔国会;(3)拥护段总理;(4)淘汰阁员;(5)促成宪法。
这些督军会议的召开,由与会军人代表提出各类方案,其内容是对于时事政治的主张。这些主张出自军人之列,同国会议员及政党力量分庭抗礼,完全违背了当时的差别主义政治原则。军人会议的频繁召集,显示了军人政治的日趋活跃。
在上述社会军政矛盾不断恶化的同时,北京政府由段祺瑞推动一项重大国策,即参加一战对德宣战。而孙中山等一部分革命党人反对参战。段祺瑞为争取通过宣战案,对动摇不定的黎元洪总统和国会施加压力,于4月25日召集各省督军在北京开全国军事会议,出席会议的督军(包括省长、都统)有直隶督军曹锟、山东督军张怀芝、山西督军阎锡山等共11人,列席会议的还有云南、贵州、甘肃、奉天、湖南、浙江、江苏、新疆等省督军代表。
有关参战的重大国策问题本属国会讨论范围,由督军们加以讨论即已僭越权限。但这些军事大员是由内阁总理段祺瑞召集于首都,直接出入国会及各政府机关,直接干预国家政务。由此使得军人集团声势大张,经由南京、徐州会议的地域性军人会议,被提升到中央化、公开化的程度,可谓极盛一时。黎元洪情急之下,曾依据“军人不干政”原则,训斥汹汹闹事的督军,但又饮鸩止渴邀张勋等进京护驾,7月1日张勋趁机拥溥仪复辟,于是段祺瑞再于天津马厂誓师讨伐张勋,爆发又一场内战。
就政策本身而言,参战可以改善中国同西方国家关系,确定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法权地位,也为五四民主运动争得了可以借用的国际法成果。所以段祺瑞之政策本身无可厚非,其失误主要是决策之方式逸出法规,滥用军人之暴力威权。打破差别主义原则,激起政党与社会的剧烈反弹。
“督军团干政”事件造成内乱,揭开了民国军阀政治的序幕。李大钊在1917年8月撰《辟伪调和》,首先使用“军阀”概念批评时政,其后“军阀”话语体系迅速发展,军阀概念成为现代中国运用最为广泛的政治概念之一。由军人会议触发的政见分歧,在军事实力派发展过程中继续发酵。至1918年北洋直、皖、奉三大派系形成,最终走向军阀派系战争。学界多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言。
四、中日军阀政治终结之特点与方式
中日两国的军人政治态势与军阀现象,在实质上仍有较大差异,并有完全不同的终结方式。在日本方面,军人完全掌控国家权力机关。20世纪20年代初民主派代表尾崎行雄、岛田三郎曾指出:“直属天皇的机构中,属于文官者四个,而属于武官者竟达到四十一个”。这是20世纪20年代政党政治的所谓“黄金时代”的情况,到了30年代武官掌权更为严重。1932年的“五·一五事件”爆发犬养毅首相被杀,日本政党政治的黄金时期结束,此后直到1945年战败投降,为军部专制时期,即通称的“昭和军阀”时期。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共有内阁15届,军人就任总理者为12人,只有犬养毅、广田弘毅及近卫文麿3人为政党、官僚或贵族出身。
关键是,强大的日本军阀势力不仅轻易击败了无产主义政党,也完全压制了反军、反战的民主派政党。日本军阀势力的结束,需要等待1945年战败之后,由盟军的代表美军进驻,才能比较彻底地铲除其军阀势力,实现美国主导下的民主改革。
在中国方面,由辛亥革命带来的复杂局面,也出现了历史上少有的由新兴军事实力集团控制国家中央政权的“军阀政治”。但在北方军人政治发展的同时,南北矛盾加剧,南方政党实力不断发展,促成国民革命运动。南方于1926年聚10万之兵北伐,先后歼灭北方吴佩孚、孙传芳集团,1928年第二次北伐又击败奉系张作霖,其后张学良归顺中央政府,终于完成南北统一,并以政党领军形式,将军事力量重置于“文官控制”之下。
就是说,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日本军人加速问鼎中央政权、走向法西斯军阀政治之时,中国经由国共两党的政治革命,由南京政府取代了北洋军人政府,实现了现代政党政治。所以中国现代军事力量的发展与政党政治的确立过程,比较日本现代军事力量逆化为反现代化的破坏力量、政党政治遭受失败的历史,是两条趋向不同而对比鲜明的曲线。
再者,从军人政权对于国家政治的控制程度考察,日本的昭和军阀时期同中国北洋军阀时期相比较,也有大巫小巫之分。列表如下。
上述状况的比较,其实包含更深刻的政治文化背景。中国上千年文官政治,经过20世纪一二十年代短暂的军人政治过程,转入现代政党的文治系统,传统得到了扬弃性的发展。而日本近千年的武家政治,经由20世纪一二十年代的短暂的政党“黄金时代”,转换为法西斯军部专制,历史的保守成分被恶性放大。两国社会发展的螺旋形曲线与军权的序位对比,反映了作为东方国家之间的社会转型的特殊走向。
其间成败之关键,即在于政党政治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对于武装力量的文官体制控制。比较言之,中国是在辛亥革命前后,首先是政党力量不断发展,经由国共两党先后领导的政治革命,解决了“北洋军阀”与“新军阀”问题,最终完善了中国的政党政治;而日本自明治维新之后,军人阶级凭借武家政治的传统,获得新的政治优势及现代技术条件的支持,实现了世界少见的、超强势的军国主义体制。
近代日本政治最大的悲剧在于,借助近代工业化浪潮而有所发展的日本民主政党实力,无法解决传统与现实的诸多政治矛盾,无法与新兴军部力量抗衡,最终在1945年战败投降之后,借助外来占领军的力量,方能对国家军国主义重新进行整肃。
五、余论:东亚政治文化之学术与现实课题
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军人暴力集团不断膨胀,连年实施大规模对外战争,在世界近现代上罕见其匹,此即日本右翼所自傲的“百年战争”的历史。亨廷顿所指出的日本拥有世界上最为政治化的军队,也揭示了明治维新后武士阶级的地位转换及军国主义体制根基。恰因日本明治之后始终未约束好军权,形成军国主义体制,且至今未能卸下这一历史包袱,致使当今日本仍然处于“非正常国家”状态。近年日本右翼势力的抬头,仍是十分危险的政治倾向。这也是研究与比较中日两国近代军阀政治的现实意义。
从更广阔一些的角度观察,在中国当时最公认的军阀人物也大多批评军阀现象。而且,在民元前后推翻满清帝制,反对复辟、维护共和,完成政治转型等社会革命运动之中,现代军事力量始终是一支活跃的先锋力量。军阀现象只存在10余年,即先后有国、共两党的政党政治确立。军人势力最后也在国、共两党先后执政的政党领军体制之下,得到了相应的改造。故1954年,毛泽东指出了中国军事现代化各阶段的延续与发展:第一代是清末新军。第二代是黄埔军。第三代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清楚地肯定了民国军事实力派的改造与归宿,与日本军人政治的兴衰具有根本性区别。
而问题在于,英国政治学家菲纳(Samuel E. Finer)强调,国家的政治文化水平发展越成熟,其文官控制程度越高而军人干政机率越低。亨廷顿也强调,现代国家必须建设“专业化”的国家军事力量,实现国家军政关系的平衡。不过在其理论的运用方面,却都认为“文官控制”是18、19世纪西方现代化的产物,只存在于先进的西方。这些西方学者基本上忽略了东方“文官政治”的历史存在,特别是对于近代中国的消除军人政治的历史,可以说是研究不足。
通过上述诸多内容的比较研究,可以考察近代中日两国相关法规与军阀现象,进而认识两国军政关系实况,真正地理解东方国家的文治主义与军国主义等政治文化研究之学术与现实课题。
本文原刊于《思想理论战线》(原《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