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1854年《美琉修好条约》与近代美琉关系演变[1]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26 次 更新时间:2023-06-22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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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北大) (进入专栏)  

1854年7月11日《美琉修好条约》(以下简称《琉美条约》)的签订,是琉球国与美国关系史上唯一的双边条约。该条约从多个方面影响了其后上百年美国的东亚政策与战略,是启动19世纪后半纪东亚变局的具有深义、却未能获得足够研究的外交事件。本文拟作如下探讨,敬请各位方家指正。

一、《美琉条约》的签署与存在概况

东亚历史上的宗藩封贡体系,从地缘政治角度考察,大体呈现为中、朝、日、琉的一宗三藩的非对称四元格局。其中,琉球王国领土人口最为小弱,却是最为实在而稳定的一元。在明清两代500年间,琉球王国按定制每两年一贡,实际接受了24次册封。期间琉球史记载的“大航海时代”,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东亚海上丝绸之路的繁盛景象。至19世纪中期西力东渐,传统华夷秩序趋向衰微,作为宗主国的清廷与各藩国无不面临各自的内政与外交新课题,期间,琉球先后和美国、法兰西、荷兰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签订了《美琉条约》(1854 )等三个国际性条约。

《美琉条约》无疑是美国的主动与扩张性产物。在西方工业革命推动之下,19世纪的美国国力迅速发展,以战争手段击败墨西哥,合并了加利福尼亚等西部大片领土。在陆地疆域急速扩张的同时,美国对于太平洋彼岸的兴趣也在迅猛增长。美国需要为蒸气动力的远洋航行寻求煤、水等物资补给,要求保障捕鲸船水手登陆待遇,[2]此外还有穿越岛链通向东亚大陆,开辟中国诸国商品市场的交通需求。这些都是美国官、民各界越洋西向,并在东亚地区全面扩张的动力因素。

美国是最早在东亚大陆扩张的国家之一。1844年迫使清政府签定了以“协定关税”为中心的《望厦条约》;1946年迫订以通商航海为主要内容的《中美商约》;1858年借助英、法等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迫清朝签订《中美天津条约》。美国在东亚大陆扩张的同时,对位于西太平洋、濒靠东亚大陆岸线的岛屿国家,推行炮舰外交。1853年7月美海军准将佩里率兵舰四只抵达神奈川,迫使日本于翌年3月签订《神奈川条约》十二条,结束了幕府政权的锁国政策,以胜利者姿态打开了对日外交。

美国在迫使中、日两国订立不平等条约之同期,佩里舰队南下占领了小笠原群岛中的贝利群岛,随即进入具有重要地缘战略地位的琉球群岛。对于一个几乎没有武装力量的岛国,佩里和琉球王国的交涉没有太大波折,双方于1954年7月11日签订《美琉条约》。条约正文共7条,内容包括美船停靠琉球及“琉球之属洲”事项,以及有关灾难救护、物资补给采购价格、人员往来等方面规定。例如第四条规定“合众国人民上岸,举要任从其游行各处,毋得遣差追随之、窥探之。但或闯入人家、或妨妇女、或强买物件,又别有不法之事,则宜地官拿缚该人,不可打之,然后往报船主自能执责。”[3]限制了琉球国对于美方犯案人员的审查与处置权。显然,条约规定的琉、美双方权责多具有不平等性质。

《美琉条约》固然有利于美国,是美军在亚太地区的又一战略收获;而对于琉球国而言,则是在历史上对东亚中、日、朝的传统外交之外,第一个和西方国家的外交条约,是琉球对外关系史上前所未见之事项。该条约直接规定了琉美之间的外交与商贸诸关系,同时也载明了美国对于琉球的独立国地位的政治认同,是一份可以客观揭示当时中、朝、日、琉四元格局实况的重要历史文献。

琉球王国在当时是清国的藩属国,清廷基于传统的“抚夷”政策,对于属国的外交活动一般不予干涉。琉球国如同日本也是一个汉字国家。《美琉条约》作为双边条约,其正文采用汉、英两种文字,签署则并行采用美国的公元纪年和琉球的宗主国咸丰年号,即“纪年一千八百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   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所以,琉球和美国交涉并缔结外交条约,无论行文还是簽署,均已明确表现了在政治上和中国的藩属关系,没有僭越清廷礼制。

在琉球与日本关系方面, 复杂的问题是自1609年萨摩侵攻之后,日方持续对琉球施加多方面压力,琉球国被迫向萨摩长期进贡,并形成为政治上的被压迫依附状态。据此,有日本方面的研究将日琉关系类比于中琉关系,提出所谓琉球“两属”于中日的说法。

中世纪的日琉关系是一个需要继续讨论的重要课题,日本萨摩在琉球的存在势力也不可低估。不过,就主权地位而论,犹如18世纪末日本兵学家林子平《三国通览》等著作揭示,琉球王国始终被日本视为邻国,一如朝鲜国那样的拥有政治上的琉、日对等关系。基于这一根本性的国家关系,日本并无否定琉球作为独立国及其自主签约的权力,当时的幕府政权曾向法国表示:“琉球虽是日本的从国,但根本上是外国,(对其)可否缔结条约问题不能加以指示。”[4] 琉球国不仅和美国有签约,同时还同法兰西、荷兰两个国家签约,于是就有了19世纪中叶的琉球国对外三大条约。所以,《琉美条约》连同另外和法兰西、荷兰等国的条约一道,在客观上表现了琉球国不受日本政治外交约束的独立国地位。

由《美琉条约》考察美国对于琉球国与对东亚各国政策,如同美国和日本的《神奈川条约》以及和清政府的多个条约,当时美国所要求的是在该方向有利于美国的经济与商贸基地,对于琉球王国的政治地位问题,则是以认同琉球国为独立国家的前提下,实际签署了《美琉条约》。其最为明确的证据,也在于签署问题上的直观表现。经过战时日本官方整理删节的、收录于1934年版日本外交文献汇编的《美琉条约》,可以看到美方签署者头衔记为:“合众国全权钦差大臣兼水师提督被里”,琉球方签署是“琉球国中山府总理大臣尚宏勳、布政大夫马良才。”末尾并行采用了公元及琉球宗主国的咸丰纪年。[5] 按条约所示,显然的结论是,美国认同了琉球的独立国地位及其独特的政治文化,却并未提示日本在琉球有任何特殊的政治权利存在。

综合上述琉球与中、美、日诸方面关系的考察,《琉美条约》无疑是历史上琉球国和美国之间唯一的双边关系文件,条约虽然包含了商贸、法权诸多不平等的规定,但却说明了琉球国曾经在政治外交上获得了拥有强大海上武力的美国的承认。并且,琉球国曾借助琉美关系之条约模式,进而打开了欧美国家关系,先后缔结《琉法修好条约》(1855)、《琉荷修好条约》(1859)。因此,也可以说,《美琉条约》是作为具有上千年文明史的琉球国,在19世纪中期收获的、具有相当正面意义的国际外交成果,是前近代琉球的一段鼎盛时代的表现。如果由琉球国的对外关系,扩展考察当时的东亚国家关系,应该指出《美琉条约》既表现了琉球国前近代时期对外关状况,也能够直接反映东亚四元政治结构在当时的外延态势。所以,《美琉条约》也是属于东亚史、亚太关系史的一份特殊的历史文献。

但是,近代琉球外交好梦不长,1868年日本明治政权建立后,迅速走上军国主义扩张之路,首先吞并的就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琉球群岛。日本派出军警进入琉球,强行废除琉球王室,先后改琉球王国为“琉球县”、“冲绳县”。日本军国主义继武力吞并之后,辅之以政治与文化的同化政策, 将琉球文化归纳在日本文化体系之下的子文化,将古琉球历史编排为日本历史下属之地域历史,并从根本上否定其历史称谓,以冲绳史取代琉球史,以冲绳学替换琉球学。可谓“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龚自珍《定庵续集》) 。

在这一吞并过程中,明治政权自然要关注琉球国原有的对多国的条约存在的重要意义。《美琉条约》等三大条约所表现的琉球在国际外交界与日本同等的独立国地位,这更是日本军国主义扩张势力绝不能容忍的。日本一方面向列国表示,琉球“以前的有关美国、法兰西、荷兰的条约,由(明治)政府继承。”[6]同时宣布将琉球国的所有外交权收归日本外务省,强迫琉球王廷交出三大条约的原件文本,另掠走大批王府重要历史文献典籍。19世纪琉球国的独立外交之梦,终于被强邻日本完全摧毁。

二、琉球灭国后的美琉关系走向

近代日本军国主义吞并琉球,并未终止美国与琉球关系的演进。且因为《美琉条约》涉及到美国在东亚地区的多方向权益,琉球国的存废无论是政治上还是商贸利益,无不必然受到美国方面的持续关注。在后来的各时期,美国对于琉球及其相关问题的政策走向,均与《美琉条约》具有显然的连续性与相关性。表现如下:

第一阶段,日本吞并琉球的“琉球处分”前后。日本明治政权于1872年强迫琉球政府改“琉球国”为“琉球县”,进而镇压琉球士族的抵抗,于1879年设置“冲绳县”,胁迫琉球王尚泰至东京。琉球王廷与士族抗拒了日本的吞并。1878 年抵达东京的琉球三司官毛凤来和马兼才,向驻日各国公使投诉:“自列中国外藩以来,至今五百余年不改。”特别吁请“求大清国钦差大臣及大法兰西国全权公使、大合众国全权公使”帮助琉球维持独立。琉球王国的呼声引起了国际反响。中国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开始对日交涉。美国公使表示,要报告本国政府请求指示,其后美日之间有了持续的多种方式的交涉。

在日本和美国交涉期间,1872年驻日美国公使致信日本外务卿福岛种臣,叙述过去的“1854年7月11日美利坚合众国与琉球王国缔结的规约”,用语是Kingdom of Lew Chew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对于琉球的称谓是全称Kingdom of Lew Chew。福岛的回函称“关于1854年7月11日贵国与琉球之间决定的规约”[7], 将琉球国一方的简称为琉球 Lew Chew,不附加美方所用的Kingdom(国、王国)一词,意在淡化琉球历史上曾经实际拥有的独立国地位。美日双方在交涉期间的对于琉球的用语差别,十分清晰地表现了双方对于琉球政治地位认识与政策立场的差异。关键是,即便按日本官方整理过的外交文书,也不能抹煞这一事实,即美方对于《美琉条约》的缔结与执行、以及对日交涉之中,一直是认同琉球所拥有的“国”(Kingdom)的政治地位。

该时期最为重要的外交事情,还有到访东亚的美国卸任总统格兰特参与调停。李鸿章会见格兰特,指出对于中国来说,琉球“贡之有无,无足计较。惟琉王向来受封中国,今日本无故废灭之,违背公法,是为各国所无之事”。格兰特表示:“琉球自为一国,日本乃欲吞灭以自广,中国所争者土地,不专为朝贡,此甚有理,将来能另立专条才好。”[8]格兰特还提出三分琉球的方案,即将南部小岛归中国,中部归琉球王国,其北岛屿归日本等方案。在格兰特调停的影响之下,日本方面曾作出过有限让步,提出过将宫古、石垣群岛让与清国的分割琉球的方案,但没有获得坚持“存球祀”目标的李鸿章的认同。

众所周知,李鸿章主持下的晚清外交,曾签订过一系列屈辱外交条约,但在琉球问题上,清廷外交历经多年交涉没能获得成功,却也始终没有签署过日方所要求的条约。琉球国多派使臣向清廷求援,使臣林世功1880年在北京自杀殉职,林世功的“血谏”加之美国的态度以及格兰特调停,都促成清廷坚持“存球祀”的对日与对琉外交方针,并试图引渡琉球国王,但未果。

清政府的“存球祀”方针, 与当时的格兰特前总统的调停目标多有一致,故而在某种程度上表达了美、清对日与对琉政策的共同性,也促成了两国在当时的对日交涉中多有配合。虽然日本以其持续的暴力,最终打断了中美等国所推动的琉球主权问题交涉,但是这一国际外交断绝的同时,也因其内在的合理性而获得了国际法的支持,具有国际性的保存价值。换言之,“存球祀”外交仍然拥有再议、即在合适条件下的国际性研究及其转圜的可能性。

第二阶段,二战时期盟军的决策及其处置日本军国主义领土问题。1941 年12 月7 日太平洋战争爆发,翌年1 月1日由美、英、苏、中四国领衔,26个国家签署《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正式形成,奠定了处置包括琉球在内的日本问题的国际法政治基础。1943年开罗会议期间,中美会谈事项共18条,第8条为“香港·琉球事项”,据记会议期间“罗斯福再三询问,中国是否欲得琉球,蒋主席答称愿将琉球先由中美占领,再按国际托管办法,交由中美共同管理”。其后“罗斯福自德黑兰会议散后,归至华府,则在太平洋战事会议上宣称,琉球应归中国,已得史太林完全同意”。[9]但是,蒋之对琉球政策认识基点在于:“琉球乃一主权国,其地位与朝鲜相等。”[10] 显然,蒋支持琉球取得与朝鲜相同的独立国地位,中国方面最终未能接受美国提案。

至《开罗宣言》发表,规定“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1]琉球归属问题,本来是开罗会议的议题之一, 虽然没有被写入宣言,但显然是属于宣言所规定的“剥夺其殖民地”的处置范围 。

随着盟军方面反法西斯战争的节节胜利,1945年7月26日发表了《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12]1945年8月15日日皇裕仁发表广播讲话,宣布接受盟军公告无条件投降。其后由澳、加、中、法、印、荷、新、菲、苏、英、美等11国组建了远东委员会及盟军管制日本委员会。1947年6月19日,远东委员会制定《远东委员会对投降后日本之基本政策的决议》,决定“保证日本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之危胁”,强调“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可能决定之附近岛屿”。[13]又一次明确了剥夺日本殖民地并重新划定其领土的基本原则,琉球被再次划入了需要国际再议的范围之内。

需要强调,二战时期形成处置战后日本领土范围的原则,应该是战后处理琉球主权归属的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近些年日本右翼为了和中国争夺钓鱼岛,压制琉球主权问题讨论,并在战后领土问题上提出所谓日本的“故有领土”论,以对抗二战结束时盟国方面确定“盟军决定”论,显然这是同二战后的国际法原则相冲突的、非法的,也是完全缺乏历史依据的。

第三阶段、占领日本及美国托管琉球的“美治”时期。战后盟军进占日本, 在美国主导之下,1951年 9月4日旧金山《对日和约》决定将琉球交由美国托管。美国在占领及20年的托管时期,管制琉球的政府称为“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即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简称USCAR;政府最高首长称“琉球列島高等弁務官”,即The High Commissioner of the Ryukyu Islands。两职官名中均采用传统“琉球”二字,其读音亦为传统读法Ryukyu。[14] 还先后建立琉球大学,创办《琉球新报》。

美国在托管时期推进的“脱日本化”以及回归“琉球化”诸多措施,配合其铲除军国主义与殖民主义的政治需求,取得了相当程度的成效。美国在托管时期为琉球“正名” ,与19世纪《美琉条约》签订与实施时期所使用的琉球概念,具有相通的政治认同意义。

第四阶段,归还行政权时期。战后美国对于琉球主权归属的总体认识,曾有美军方面的“军部理论”,还有曾任国务院政策企划部长的乔治·凯南的“凯南理论”,明确要求排除日本影响,树立美国在当地完全的统治权(事实上的主权)。按麦克阿瑟所说:“冲绳人不是日本人,可以通过美军基地得到收入过愉快的生活”,凯南则强调“冲绳并非日本所固有之一部”。[15]如同罗斯福在战时提出的将琉球交予中国等主张一样,美军要求从地缘政治方面消除和限制日本在琉球的存在与作用。

但是,美军在朝鲜战争、东南亚战场上叠遭挫折,美国急需假手日本等国发挥多边力量以对抗苏联、中国。而日本方面通过战后的“军需景气”,增加了对美外交筹码。1965年11月,日本总理大臣佐藤荣作访美,与美国总统约翰逊讨论冲绳归还问题。美军政策最终转向,致使尼克松“返还理论”占据上峰。1972年5月15日美日双方归还协定生效,日本废除美军的“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等管制名称,再度设置冲绳县,任命县知事,获得了对于整个琉球群岛的实际控制权。

按台湾学者的分析,美国之所谓归还琉球,“不特与开罗会议、德黑兰会议之了解不同,且亦非罗斯福之本意”。[16]可以确认,美日《归还冲绳协议》不过是美日之间的双边行为,美日私自相授的行政权不能最终解决其主权归属问题。由于美军的实际存在,在琉球问题上美国迄今仍然拥有绝大的主导作用。但是不可否认,在没有经过联合国和相关国际会议的认同之下, 琉球主权归属问题依旧是悬而未决的国际议题。

三、《美琉条约》的历史意义再认识

美国各时期的对琉球政策有相当大的转折与变化,但是综观其政策走向,无不牵连着19世纪《美琉条约》所奠下的思想与政策根基。美国的对琉政策以及美琉关系模式,还产生了国际外交联动效应。

在《美琉条约》缔结翌年,琉球和法国缔结了《琉法修好条约》,1859年和荷兰缔结《琉荷修好条约》。琉球国在这两个条约之中,继续使用了“琉球国”国号以及咸丰纪年。现今的琉球史家合称琉美、琉法、琉荷诸条约为和平外交“三大条约”,强调是19世纪“琉球对外关系的分界点。”[17]《美琉条约》等条约所表现的,是国际社会对于琉球政治地位的共识,绝不能低估这一国际共识所包含的深厚历史底蕴及其现实意义。

《美琉条约》之后不到20年,日本军国主义兴起,兵锋直指东亚各国,直接打破了《美琉条约》诸条约所关联的亚太国际关系。晚清中国和美国政府也曾为捍卫琉球人利益,共同地为健全国际法做出了努力。犹如李鸿章和格兰特对话,李鸿章指出日本废灭琉球是“违背公法,是为各国所无之事”,格兰特确认琉球“自为一国”,并提出保存琉球国的调解方案。但是,李鸿章没能遏止日军的攻势,格兰特的调解方案也未能成功。不久格兰特去世了,遗墓在纽约的哈得逊河畔。格兰特在生没有看到,日本的武力不仅灭掉了琉球古国,还打掉了晚清的北洋舰队,吞并了朝鲜古国,传统的东亚四元格局,演变为其后数十年的日中二元战争对决。

面对连续崩摧的晚清军政局势,李鸿章惺惺相惜,怀念这一位共同讨论琉球与东亚问题的老朋友。在甲午战后访问欧美的途中,李鸿章专程到格兰特墓前凭吊,次年又委托驻美公使杨儒代表李鸿章在其墓园种植两棵银杏树。现今保存的格氏纪念馆和墓碑,刻有格氏名言:“让我们享有和平”(LET US HAVE PEACE)。这一名言,大概还能唤起往来的观光者对于这位卸任美国总统、被誉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军事家、曾经为保存一个东亚海洋古国,协调东亚和平,所做的种种努力的记忆。

可以确认的是,发生在130年前的,李鸿章与格兰特曾经相互配合,共同坚持的“存球祀”方针,以及格氏及其后续的美国存琉政策,其再议、即在合适条件下的国际性研究的推进、及其转圜的可能性,已经在21世纪以来的中外学术界,有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讨论。


(2018.06.19稿;2021.11.28文字订正)


注释:

[1] 本文原载汪朝光主编《再认识与再评价:二战中的中国与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社科文献出版社2018年;现有个别文字订正。

[2] 参考马士、宓亨利著,姚曾廙等译:《远东国际关系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年,第282-287页。

[3] 外務省條約局『舊條約彙纂?第三卷(朝鮮?琉球)』 昭和九年三月,第652页。

[4]  新垣毅编:『沖縄の自己決定権』、(東京)高文研出版2015年6月,第37頁。

[5] 外務省條約局『舊條約彙纂?第三卷(朝鮮?琉球)』 昭和九年三月,第651、653页。

[6] 鹿岛守之助:《日本外交史》34.縂括編,(東京)鹿岛研究所出版会,昭和48年,第62页。

[7] 外務省條約局『舊條約彙纂?第三卷(朝鮮?琉球)』 昭和九年三月,第662、663页。

[8] 《李文忠公全集·译署函稿》卷八,第41-44页。

[9] 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商务印书馆,民国63年第二版,第112、149页。

[10] 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商务印书馆,民国63年第二版,第148页。

[11] 《国际条约集》(1934—1944),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第407页。

[12] 《国际条约集(1945- 1947)》,世界知识出版社1961年版,第77-78页。

[13] 《日本问题文件汇编》,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第13页。

[14]  沖繩県平和記念資料館《沖繩県平和記念資料館総合案内》2006年,第116-117頁。

[15] 参考宫里政玄著:《日美關係と沖繩》,(東京)岩波書店,第6页。

[16] 梁敬錞:《开罗会议》,(台)商务印书馆,民国63年第二版,第149页。

[17] 梅木哲人:『新琉球国の歴史』、(東京)法政大学出版局2013年、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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