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朴民:中国古代兵法的道德属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31 次 更新时间:2021-12-07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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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朴民 (进入专栏)  


人们常称《孙子兵法》是中国古代的第一部兵书,严格地说,这个描述是不正确的,在《孙子兵法》面世之前,古代中国已有兵书,而且还不止一部。但是,这些兵书典籍,由于思想相对浅薄,内容多已过时,尤其是文字不够优雅,大浪淘沙,在历史的长河中,已经散佚殆尽了,而《孙子兵法》则是现在我们所能看到的第一部系统完整的兵书。明代茅元仪说:“前孙子者,孙子不遗。”意谓《孙子兵法》之前兵书中的精华部分,已为孙子所撷取吸收,没有任何的遗漏。这也表明,《孙子兵法》的兵学成就乃是在传承前人兵学思想基础上的创新与发展,而非无本之木,无源之水。考察前《孙子》时代的兵学文化,我们不能不回归“古司马兵法”,《唐太宗李卫公问对》指出:“今世所传兵家者流,又分权谋、形势、阴阳、技巧四种,皆出《司马法》也。”显而易见,“古司马兵法”才是中国古代兵学的总源头,是兵家文化最早的系统载体。西周时期,文献典籍“皆官府藏而世守之,民间无有”。当时的兵学典籍由官方统一编纂,专职传授。这类文献泛称为“司马兵法”,也即司马之官治军用兵法典法令的总称,作为类名,它不是某部军事典籍的专指。先秦时期一切官方军事文书(法规、条令、条例)都属于“古司马兵法”的组成部分,像《左传》所征引的《军志》、《孙子兵法》所征引的《军政》,则为“古司马兵法”类别下的兵学专著。在两汉时期,人们还能看到其中一部分零散材料,并为它所包含的军事理论原则、阵法战法要领、训练编制纲目之丰富和深刻而赞叹不已:“余读《司马法》,闳廓深远,虽三代征伐,未能竟其义,如其文也,亦少褒矣。”(《史记·司马穰苴列传》)今本《司马法》,当为“古司马兵法”相关军事思想的汇集辑要。“古司马兵法”最显著的特征是集中体现了西周礼乐文明中的“军礼”传统,即所谓的“竞于道德”。用汉代班固的话说,就是:“下及汤武受命,以师克乱而济百姓,动之以仁义,行之以礼让,司马法是其遗事也。”(《汉书·艺文志》)

这反映在战争宗旨上是强调规则意识、底线意识,“争义不争利”。如不得已动用战争这个最后手段,也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伦理原则,光明正大、公平合理进行交锋,即所谓“以礼为固,以仁为胜”。强调“吊民伐罪”“征讨不义”,行所谓的“九伐之法”:“以九伐之法正邦国,冯弱犯寡则眚之,贼贤害民则伐之,暴内陵外则坛之,野荒民散则削之,负固不服则侵之,贼杀其亲则正之,放弑其君则残之,犯令陵政则杜之,外内乱,鸟兽行,则灭之。”(参见《周礼·夏官·大司马》《司马法·仁本》)并且将这原则提升到“仁义”的高度来予以肯定:“古者以仁为本、以义治之谓正。正不获意则权。权出于战,不出于中人。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

发动战争,多有道德上的禁忌,这包括不能够乘人之危,不允许违农时,让民众遭受苦难,不能够在严冬或酷暑这样的季节兴师打仗,等等:“战道:不违时,不历民病,所以爱吾民也;不加丧,不因凶,所以爱夫其民也;冬夏不兴师,所以兼爱民也。故国虽大,好战必亡,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司马法·仁本》)

在具体的战场交锋过程中,必须尊重对手,奉行光明磊落、堂堂正正的原则,进退有节制,厮杀讲礼仪,杜绝诡诈狡谲的行为,摈弃唯利是图的做法:“古者,逐奔不过百步,纵绥不过三舍,是以明其礼也;不穷不能而哀怜伤病,是以明其义也;成列而鼓,是以明其信也;争义不争利,是以明其义也;又能舍服,是以明其勇也;知终知始,是以明其智也。”(《司马法·仁本》)同书《天子之义》篇,也有相似的主张:“古者,逐奔不远,纵缓不及。不远则难诱,不及则难陷。”“徒不趋,车不驰,逐奔不逾列……迟速不过诫命。”而《榖梁传·隐公五年》则简洁概括为:“伐不逾时,战不逐奔,诛不填服。”同时,禁止在战场交锋时实施偷袭一类的阴损毒招,如《司马法》逸文就强调:“无干车,无自后射。”(《周礼·士师》郑玄注引)即不准冒犯敌国国君乘的车,也不允许从背后攻击敌人。《左传·文公十二年》亦云:“死伤未收而弃之,不惠也。不待期而薄人于险,无勇也。”“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古之为军也,不以阻隘也。寡人虽亡国之余,不鼓不成列!”(《左传·僖公四年》)

战场纪律要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优待俘虏,救死扶伤,禁止报复是执行战场纪律中的必有之义:“冢宰与百官布令于军曰:‘入罪人之地,无暴神祇,无行田猎,无毁土功,无燔墙屋,无伐林木,无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虽遇壮者,不校勿敌;敌若伤之,医药归之。’”(《司马法·仁本》)

在战争善后问题上,胜利一方对敌手也不许赶尽杀绝,除恶务尽,而是在确保胜利的前提下,保留对手的生存机会,让其维系自己的血胤:“既诛有罪,王及诸侯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司马法·仁本》)武王伐纣成功后,乃册立纣王之子武庚,继续奉殷商之血祀,就是例子。周公东征平息武庚与“三监”之乱后,还是要借重纣王庶兄微子,封建为诸侯,国号宋,以继续保持殷商的血胤相传。宋国的情况不是个案,郑庄公复许,楚国恢复陈、蔡两国的独立,皆相类似。参之以《左传》,信而有征。如鲁昭公十三年(前529年),楚“平王即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礼也。隐大子之子庐归于蔡,礼也,悼大子吴归于陈,礼也”。

“古司马法”这种“竞于道德”的属性,决定了宋襄公那种后人眼中的“蠢猪式的仁义”会受到推崇,甚至夸张到“文王之战”的地步:《公羊传》言:“君子大其不鼓不成列,临大事而不忘大礼。有君而无臣。以为虽文王之战,亦不过此也。”(《公羊传·僖公四年》)司马迁也在《史记·宋微子世家》中同出一辙的赞赏宋襄公:“襄公之时,修行仁义,欲为盟主……襄公既败于泓,而君子或以为多,伤中国阙礼义,褒之,宋襄之有礼让也。”

当然,对“古司马兵法”的“竞于道德”的属性,我们也不能作过度的夸大。这种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由战争本身物质条件所决定的,是受到现实的制约,而非出于道德的高尚追求。例如《易·师卦》“六四”云:“师左次,无咎。”这是合乎作战实践规律的单兵战术动作而已。其原始含义为:在战场上,位于左侧或驻扎在左方,则安全。道理很简单,手的功能,一般人都是右手为主,左手为辅,左撇子毕竟是少数,在冷兵器时代,士兵通常左手执盾用以防守,右手执刃用于攻击。因此,当与敌生死相搏,尤其是狭路相逢时,很自然应该靠近左侧,迫敌位于自己的右侧,便于右手执刃加以击杀。很显然,“师左次,无咎”这一原则的提出,完全是古代士兵对具体作战经验自觉或不自觉运用的理论总结与升华。同样的道理,在殷商、西周与春秋前期密集大方阵作战背景下,“不愆于六步、七步,乃止,齐焉;不愆于四伐,五伐,六伐,七伐,乃止,齐焉”的战法,决定了战场行动只能是“逐奔不远,纵绥不及”“徒不趋,车不驰”,只能是“成列而鼓”。其被赋予道德要素,应该属于后人有意识的粉饰与附会。

其实,当时战争的残酷才是历史的最大真实,《禹鼎》有言:“无遗寿幼”,无论是白发苍苍的老者,还是咿呀学语的幼童,均是屠戮残杀的对象。而周公东征中的“践奄”之举,也同样揭示了其残酷惨烈的特征,“践之者,籍之也。籍之谓杀其身,执其家,潴其宫”。(《尚书大传·成王政》)

可见“古司马兵法”所体现的“军礼”精神,只适用于中原诸夏列国,而不包括蛮夷。这就是所谓的“德以柔中国”。与之相反,那些四夷少数部族则不属于“军礼”的适用对象,故言“刑以威四夷”(《左传·僖公二十五年》)。“晋中行穆子败无终及群狄于大原……未陈而薄之,大败之。”(《左传·昭公元年》)是役,晋国在夷狄摆好阵势之前就攻打,大败夷狄。“未陈而薄之”,这显然有违军礼“成列而鼓”的原则。

即使在中原诸夏列国,是否遵循“古司马兵法”所倡导的“军礼”原则,也不能一概而论。例如,在战场上“伤国君有刑”是“军礼”的准则之一,晋楚鄢陵之战中,郤至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固然恪守了“军礼”,但是,同为晋军将领的吕锜却汲汲于杀伤敌国国君为务,“吕锜梦射月,中之,退入于泥。占之,曰:‘姬姓,日也;异姓,月也,必楚王也。射而中之,退入于泥,亦必死矣。’及战,射共王中目。”(《左传·成公十六年》)

不仅如此,在同一个人身上,他对“军礼”的遵循也往往带有选择性,表现经常前后不一、判若两人。如郤至其人,他在鄢陵之战的战场交锋时固然对郑伯、楚子等敌国国君竭尽恭敬尊重之能事。可是,在鄢陵之战开战前夕的战略建言里,却是主张乘楚国还没有摆好阵势就攻打,这明显违背了“无薄人于险”的“军礼”要求。

理想与现实,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脱节与剥离的,兵学观念是一回事,战争实践又是另一回事,两者之间不能简单地画等号。“古司马兵法”所倡导的军礼原则,归根到底,只是一种道德上的诉求,并非强制性的法则。因此,我们对“古司马兵法”中“竞于道德”的属性,应该有辩证的认识,既不宜作轻易地否定,也不可让后儒们牵着鼻子走,一味地加以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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