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理:中国近代史“收回琉球”中的美国因素与钓鱼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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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理  


内容提要:钓鱼岛自古为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与古“琉球”没有任何关系。资料已经确凿证明,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曾多次想建立国标占有该群岛,但迫于清政府的压力而没能实施,1895年日本利用《马关条约》,偷偷将该群岛纳入其领土范围。二战后在开罗会议期间,琉球归属第一次浮出水面,但由于蒋介石的失误,致使在《开罗宣言》中未确定琉球未来回归中国的定位。二战结束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也曾积极地主张收回琉球,这其中就包括了“钓鱼列岛”,更在中琉划界问题上,提出以“钓鱼列岛”最北的“赤尾屿”,作为中国与琉球之中方边界。但由于美国的教唆菲律宾政府提出反对,并以“台湾自决”相抗衡,致使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连退而要求将中琉分界线划在“钓鱼列岛”以外的想法也没能实现。这样“钓鱼列岛”就被裹挟到“琉球群岛”中,进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后被美国所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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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全称为“钓鱼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和大南小岛、大北小岛、飞濑岛等8个无人岛礁组成,分散于北纬25°40′—26°、东经123°—124°34′之间,总面积约6.344平方公里。这些岛屿在地质构造上,与花瓶屿、棉花屿及彭佳屿一样,是台湾北部近海的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起部分,在历史上作为中日航海指针被中国古籍所记载,本为中国台湾岛的附属岛屿,与古“琉球”没有任何的关系。资料已经确凿证明,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曾多次想建立国标占有该群岛,但迫于清政府的压力而没能实施,1895年日本利用《马关条约》偷偷将该群岛纳入其领土范围。而所谓的1895年1月14日内阁决议及1896年4月1日的敕令“13”号,都没有明确提及“钓鱼列岛”。直到1902年,日本才以天皇敕令的形式将钓鱼列岛正式并入领土。而所谓的古贺家族的“租赁契约”更是以后的事情。这些历史史实有力地证明,在1945年二战结束以前,“钓鱼列岛”与“古琉球”没有所谓的“所属”关系。战后,按照盟国的一系列宣言,日本领土将限于本土4岛及其邻近小岛之内,此外原属于日本之领土其归属问题,盟国间已经协议,但有两块地区悬而未决,一为小笠原群岛,二为琉球群岛。而“琉球”本为中国藩属国,1879年被日本吞并。故中华民国政府积极主张收回琉球,由于美国的暗中教唆菲律宾政府提出反对,并以“台湾自决”相抗衡,致使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连退而要求将中琉分界线划在“钓鱼台列岛”以外的想法也没有实现。这样“钓鱼列岛”就被裹挟到“琉球群岛”中,进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后被美国所托管。


一、二战后期对日本领土疆域的界定与“琉球”及“钓鱼列岛”

(一)《开罗宣言》为战后“琉球”的划定奠定最初的国际法依据

战后日本疆域领土的划定,最早的法理依据为1943年12月1日的《开罗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由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根据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和中国国防委员会委员长蒋介石三人会谈的内容而起草的,其中关于日本疆域问题中涉及中国之部分,其拟初稿明确表示:“被日本人背信弃义地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和台湾,应理所当然地归还中华民国。”①

英国代表贾德干爵士在参加修改意见时,建议将草案中的“归还中华民国”修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中国代表王宠惠据理力争,美国代表哈里曼附议中国之观点,将《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人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宣言》就这样定了稿。为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宣言》并未签字,开罗会议结束后,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斯大林会晤。1943年11月30日,丘吉尔就《宣言》的内容询问斯大林的意见,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应该回归中国”。②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宣言》由重庆、华盛顿、伦敦向外界正式发表。其内容如下: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关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我三大盟国决心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根据以上所认定之各项目标,并与其他对日作战之联合国目标相一致,我三大盟国将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争,以获得日本之无条件投降。③

虽然目前对《宣言》还存有异议,但不可否认的是,战后履行日本领土处理方式的《波茨坦宣言》,其国际法理依据即为此《宣言》。《宣言》中虽然没有明确言及“琉球”及“钓鱼列岛”,但“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及“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之内容,成为战后对“被吞并的琉球”及被日本“偷偷窃取的钓鱼列岛”要求权力的最初法理基础。

在开罗会议上,美国总统罗斯福曾多次向蒋介石提出,要把琉球交给中国。12月23日,罗斯福在与蒋介石商量日本投降后的领土处理问题时,首次涉及琉球问题。美国官方公布的记录内容如下:“总统(指罗斯福)……提及琉球群岛问题并数次询问中国是否要求该岛。委员长(指蒋主席)答称将同意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并愿将来在一个国际组织(即后来的联合国)的托管制度下,与美国共同管理(该地)。”④复旦大学历史系和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合作的“宋子文档案”系列新书《宋子文生平与资料文献研究》中也记载,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就琉球群岛对蒋介石说:“琉球系许多岛屿组成的弧形群岛,日本当年是用不正当手段抢夺该群岛的,也应予以剥夺。我考虑琉球在地理位置上离贵国很近,历史上与贵国有很紧密的关系,贵国如想得到琉球群岛,可以交给贵国管理。”⑤

另外,在1946年顾维钧发给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电报中,也曾回忆罗斯福有将琉球交还中国统治的意向:“回忆两年前,罗斯福对钧曾询及我与琉球关系,并谓美无意参加代治,中国愿意接受否。”⑥

通过以上内容分析来看,罗斯福对“琉球”的表态,表明美国在此时期(1943年),已经明确“琉球”不属于日本,而有意将琉球交由中国治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美国对历史上中琉关系的密切有所了解,承认中国在历史上对琉球的“宗藩”关系。

(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日本的领土范围

《波茨坦公告》是中、美、英三国在战胜德国后,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宣言》等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它是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由杜鲁门、蒋中正和丘吉尔联合发表的一份公告,其名称为《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简称《波茨坦公告》或《波茨坦宣言》(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宣布:盟国对日作战将继续到日本完全停止抵抗为止,日本政府必须立即投降。《公告》还规定了盟国接受日本投降的条件,即铲除日本军国主义;对日本领土进行占领;实施《宣言》之条件,解除日本军队的武装,惩办战争罪犯;禁止军需工业;等等。

《公告》方的三国为中、美、英与《宣言》的中、美、苏不同,这有着深刻的背景。当时法西斯德国已经投降,日军在亚洲和太平洋战场屡遭失败,而美国的原子弹已经试爆成功。美方认为不借助苏联的力量,促使日本投降的条件已经具备,并由急切希望苏联对日作战转为担心苏联对日参战,将会影响其独占日本及在远东的战略地位。

《公告》的发出使日本政府十分恐慌,在还没有来得及回应之时,8月6日、9日,美国分别在广岛和长崎投下原子弹;9日,苏联对日作战。日本政府被迫于10日通过中立国瑞士,向中、美、英、苏发出乞降照会。8月15日,日本天皇发表接受《公告》的停战诏书,宣布无条件投降。

《公告》第八条明确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之内。”⑦这明确规定了日本的主权领土范围,但“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这个模糊的概念中,是否包含“琉球”及“钓鱼列岛”,没有明文规定。

(三)“琉球”在盟军指令明确日本的领土范围之外

《公告》虽然明确了战后日本领土的范围,但“吾人所决定其它小岛”内容尚不明确,故盟军于1946年1月29日发布《关于非日本领域各岛屿分离之文件》确定“其它小岛”之范围,这份文件即是“对日本政府指令(SCAP-N-六七七)”,其内容如下:

一、兹指令日本帝国政府停止其行使与停止其企图行使在日本以外地域之政治的与行政的权限,及在该地域内之政府官吏雇员以及其他人员等之政治的及行政的权限。

二、除盟军总司令部准许之场合外,日本帝国政府不得同日本以外地域之政府官员雇员以及其他人员等通信,但经总部准许之航行通信气象关系之日常业务不在此限。

三、本指令之目的在规定日本领有日本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对马岛、北纬三十度以北琉球(南西)群岛(口之岛除外)约一千以内之邻近群岛。

下列各岛不属于日本。

郁林岛、竹岛、济州岛。

北纬三十度以南之琉球(西南)群岛(包括口之岛)、伊豆、南方小笠原、火山(硫黄)群岛及其它所有在太平洋之上岛屿(包括大东群岛、冲鸟岛、南鸟岛、中之岛)。

千岛群岛、哈火马(?)(ハホマセ)群岛(包括水晶、勇留、秋勇留、志发、多乐群岛)、伊凡岛(色丹岛)。

四、下列各地域应不属于日本帝国政府之政治上及行政上之管辖。

日本于一九一四年世界大战开始接受委任统治或以任何名义夺取占领之太平洋上之一切岛屿。

东北四省(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ヘスカナ一ル)。

朝鲜。

桦太。

五、关于日本之定义,除盟军总部另有规定外,今后凡该部所颁发之训令、指令、备忘录等,均以本指令所定为标准。

六、本指令内诸记载不得认为系盟国间波茨坦宣言第八项所述关于各岛最后规定之政策。

七、日本政府对本指令规定日本以外地域有关日本国内之政府机关应准备向本司令部提出报告。

八、关于上列第七项所述各机关之全部纪录须加保存以备本部之检查。⑧

该份指令除停止日本在本土及诸外占领地的行政权外,主要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使原有的、被日本吞并的“琉球王国”被分解为两个部分,即北纬30°以北之琉球(西南)诸岛属日本(口之岛除外),但北纬30°以南之部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在北纬25°40′—26°之钓鱼列岛不属于日本领土,但具体归属没有明确规定。

(四)麦克阿瑟的指令再次明确“琉球”及“钓鱼列岛”不属于日本

在盟军指令下达几天后,麦克阿瑟元帅在1946年2月2日又下达指令,再次明确“日本领土”的范围,具体内容如下;

日本领土限定于北海道、九州、四国、本州及附近之约一千个小岛。

“南方”对马及北纬三十度以北之琉球(西南)诸岛属日本,但“ケチノ(口之)”岛除外。(ケチノ岛疑系口永良部岛)

除外之岛屿如下:

郁林岛、竹岛、济州岛

北纬三十度以南之琉球诸岛(包含口之岛)伊豆、南方小笠原、火山群岛及其他太平洋诸岛(包含大东岛群岛、冲之岛、南鸟岛、中之岛)。

“北方”除外诸岛

千岛诸岛(约为北纬四十四度以北,东经百四十六度以东)、マボマイ群岛(水晶岛、勇留岛、秋勇留岛、オヒベツ、多乐岛)及色丹岛。

四、“东方”除外诸岛

(甲)日本委任统治诸岛。

(乙)日本战时占领之太平洋诸岛(如南鸟岛)。⑨

麦克阿瑟的指令,全部内容就是规定与明确日本的领土范围。与盟军的“指令”有所不同的是,第四项“东方除外之诸岛”中,规定为“日本委任统治诸岛”及“日本战时占领之太平洋诸岛”。由于这个指令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概念,故拟乎比“盟军指令”的范围更扩大些。

综上内容,《宣言》时期,中国本有要求收回“琉球”的时机和条件,但由于蒋介石在“琉球”问题上的暧昧,致使《宣言》没有公开提及“琉球”的归属,这为“琉球”未来的托管理下了伏笔。《公告》虽然规定了战后日本的领土范围,但没有明确规定琉球将来的地位。笔者认为,此时期“琉球地位未定”并不能影响“钓鱼列岛”,因在历史上即1895年以前,“钓鱼列岛”本为中国之岛屿。而《宣言》及盟军指令中,已经明确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故其所附属的“钓鱼列岛”理所为中国领土。但由于中华民国交涉“琉球返还”的失败,最终使“钓鱼列岛”莫名其妙地成为了“琉球”的领土而被美国托管。


二、中华民国争取“琉球返还”及“钓鱼岛”划界

(一)琉球归属问题浮出水面

开罗会议期间,罗斯福有将“琉球”交还中国的意向,并向中国代表蒋介石提出。根据以上记载分析,罗斯福似对中国与琉球历史上的宗藩关系有所了解与承认,并认为战后中国有权力要求归还琉球,同时,似乎也认为以蒋介石所代表的中国,在会议时期可能会主张琉球应归属中国,但令人遗憾的是,蒋介石当时仅要求与美国共同管理琉球群岛。蒋介石究竟出于何种原因,笔者推断可能与《大西洋宪章》有关。此宪章中的“领土不扩大原则”以及“对国民意志的尊重”,可能是蒋介石没有提出琉球领土要求的根本原因。

蒋介石早在抗日战争期间,就对琉球在中国国防上的重要性有着深刻的认识:“以国防的需要而论,上述的完整山河系统,如有一个区域受异族的占据,则全民族,全国家,即失其天然屏障。河、淮、江、汉之间,无一处可以作巩固的边防,所以琉球、台湾、澎湖……无一处不是保卫民族生存的要塞。这些地方的割裂,即为中国国防的撤除。”⑩这就从地缘政治上认识到琉球对中国国防的重要作用。但琉球与台湾在历史上与中国的关系是不同的。台湾在历史上明确为中国之领土,而琉球虽与中国有着宗藩关系,但在1879年被日本吞并以前,名义上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如果蒋在此时对琉球有领土要求,可能会引起以前曾是中国属国的国家的疑惧,也会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故蒋介石要求与美国共同占领琉球,这也表明他认为中国对于琉球应该享有相关权。

1945年4月,美军开始进攻琉球本岛,6月美军占领了整个琉球。8月15日,美军以琉球知识分子为核心组成了“冲绳咨询会”负责琉球本岛的民生工作。这表明日本投降之时,美军已经完全接收了琉球。

1946年1月29日,盟军发布对日政府指令,规定日本领土为4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对马岛北纬30°以北之琉球群岛(口之岛除外)约1 000个小岛。根据该指令,北纬30°以南之琉球,已经不再属于日本。故琉球的归属问题再次浮出水面。

美国对琉球的未来也曾一度考虑。1946年4月16日,麦唐纳爵士主张琉球是中国领土,中国应该收回。(11)另外“当时美国若干官方人员认为,如果琉球群岛转移主权,应当交予中国或将该群岛交联合国委托管理,而中国单独执掌行政事宜,则美国亦将同意。”(12)

以上美国方面于琉球归属上的表态,表明在琉球归属问题浮出水面后,美国有一部分人以历史上琉球与中国的关系为根据,支持中国收回琉球。这也是当时中国内部收回琉球论一时沸起之外部因素。

(二)中华民国政府意欲收回琉球

而此时“中国朝野几乎一致的主张要收回琉球,用的字眼为‘归还’。理由大概是:‘琉球不论在历史上,地理上,都应该是中国的’”。(13)另外,中华民国政府也有利用“琉球革命同志会”等琉球内部的组织,“掌握琉球政权,冀于将来和会时,琉民能以投票方式归我统治,或由琉球地方政府自内向外保持我在太平洋之锁钥”。(14)当时中华民国政府积极开始相关活动,密电驻琉红十字会代表团收集相关资料(1946年11月26日):“我国收回该群岛领土主权之一切资料,似可密饬就地搜集,分电呈报国防部。”(15)1947年1月30日,长春县参议院通过琉球应归属中国之决议案,并致电给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请求政府早日收回琉球。中央政府受此影响,策动“琉球同志会”,在1948年9月8日,向各省参议会发电,发起了全国各地自下而上的收回琉球运动。其电报内容如下:

全国各省市参议会公鉴:琉球为中国属地,琉球人民即中国人民。琉球与中国,息息相关。自明万历三十七年日寇第一次侵琉以来,三百余年间,琉球同胞,时受日寇凌辱,痛恨日寇,深入骨髓,诚欲食其肉而寝其皮。不幸至清光绪五年竟沦为日本郡县,七十余年间,琉球同胞日处水深火热中,过着奴隶不如之生活,文字被灭,姓名被改,然而民族正气长存,革命精神永固,琉球革命志士无时不与日寇作殊死斗,以图反抗强暴,复兴民族,杀身成仁,前仆后继,英烈史实,可以惊天地而泣鬼神。惟以祖国海洋遥隔,呼吁无门,仅有翘首云天,吞声饮泣而已。八年抗战,日寇败降,全琉人民,不分男女老幼,无不庆幸今后可以拨云雾而见天日,重返祖国怀抱,呼吸自由空气,享受幸福生活。兹者对日和会尚无确期,琉球归属问题,亦尚乏明显决定,谨此签请全国父母兄弟诸姑姊妹,深切注意:琉球与中国有千余年关系,情同父子骨肉,琉球同胞归还祖国之愿望,誓必促其实现,绝不容任何人来分离;且从国防地理上说,琉球与祖国,更应成为一体,祖国无琉球,海防将遭威胁,琉球无祖国,民族将不能生存,琉球之应归属中国,于情于理,毫无疑义。全琉同胞,誓必继续努力,争取民族自由解放,敬乞全国同胞益加重视琉球问题,惠赐声援与协办,中琉同胞密切联系,共同努力,俾能早日达成归还祖国之最后目标,国家甚幸民族甚幸。琉球革命同志会敬叩。(16)

在“琉球同志会”的呼吁下,其他各省市议会也陆续发电给国民政府,要求政府收回琉球。同年12月31日,永春县参议会一致通过收回琉球之决议案。1948年1月14日,北平市参议员将决议案,代电给南京政府外交部部长王世杰,希冀中央政府应表明收回琉球之意志。1948年1月21日,崇安县参议院发电;在此后一个多月的时间里,河北省临时参议会、热河省临时参议会、湖南省参议会、江西省参议会、福建省汀县参议会等,都通过琉球应予归还中国的决议案,并将其公文寄给国民政府外交部,吁请尽快使琉球归属中国。(17)

虽然中华民国政府主张收回琉球,但对外却没有发布任何正式声明,只经由内部媒体积极表明中央政府对琉球的见解。而官方的正式表态是在1947年10月18日,行政院院长张群参加国民参政会第七次会议提到琉球问题时,他表示:“琉球群岛与我国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18)这是国民党政府要员首次明确表示对琉球领土的态度。

如前所述,当战后琉球归属问题再次浮出水面时,中国各地方政府一致希冀琉球的归还,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也为收回琉球进行了各种活动,探讨琉球归属中国的可行性。同时,也密令外交部当局调查同盟各国对于琉球归属问题的想法,并就琉球回归中国进行具体的研究分析。另有档案资料证明,当时国民党意欲收回琉球之时,还就琉球的领土划界及归属问题进行具体的研究。

(三)“琉球”与中国划界中涉及“钓鱼列岛”

不管中国是否收回琉球都必须先就“琉球”的范围进行界定。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积极就此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

首先就“琉球”的区域范围,见于国民政府外交档案中的《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这份文件用纸上注有“国防部第二厅”,故推断可能为国防部所提出。它对战后“琉球领土”的界定分为“琉球本部及其所属岛屿”:

(一)琉球群岛本部原分为北中南三部,中部为冲绳群岛(包括伊平屋诸岛及庆良间群岛);南部为先岛群岛(宫古群岛、八重山诸岛、尖阁诸岛位于东经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二十四度及二十五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间及赤尾屿位于东经一百二十四度至一百二十五度北纬二十五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之间);在日本占领时代合称冲绳县北部诸岛,可分为种子诸岛、吐噶喇列岛、奄美群岛三部,过去均属于九州之鹿儿岛管辖。盟军总部指令脱离日本之琉球群岛范围系在北纬三十度以南包括口之岛在内即为琉球原有之区域。

(二)琉球所属东南之大东群岛(北大东岛南大东岛及冲大东岛)距大球约二百海里,为琉球之前卫,在行政系统上原属琉球岛(尻)郡管辖,故仍应属琉范围。(19)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文件将“钓鱼列岛”放在琉球领土范围内,但却将其经纬度细致地标写出来。其次就琉球与中国的划界问题,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曾在《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中,提出琉球与中国的划界问题。此问题包括两个部分:一为琉球与日本之划界问题;二为琉球与中国之划界问题,此部分涉及“钓鱼列岛”,内容如下:

(甲)本问题之焦点在于八重山列岛及宫古列岛是否应划入琉球之范围。对于此问题,我方似可提出如下之意见;此二岛昔当1878至1880年间中日交涉琉球问题时,日方因美总统格兰特调停,曾建议将此二岛割让中国,因此二岛位于琉球群岛南部与中国领土相接近,规我国似可,根据此点要求将此二岛划归我领土。

(乙)如八重山及宫古二列岛未能划归于我,则尖阁诸岛(位于东经一百二十三度至一百二十四度及北纬二十五度至二十八度之间)及赤尾屿(位于东经一百二十四度至一百二十五度及北纬二十五度至二十八度之间)二地之划归问题似亦值得注意谈。二地琉球史上未见记载,日本详细地图(如昭和十二年一月十日订正发行之最近调查大日本分县地图并地名)虽亦载有该二地,然琉球地名表中并未将其列入且该地距台湾甚近。目下虽划入盟军琉球占领区,但究能否即认为属于琉球,不无疑问。(20)

从以上内容分析来看,中华民国政府对琉球的划界基本上是按照盟军指令,但就中琉之界线则有不同的考量。要求“八重山列岛”及“宫古列岛”归于中国,即是将中国与“琉球”的界线由历史上的“黑水沟”推到八重山及宫古,而此种划分要求的法理根据,是1880年时日本曾表达愿意将此二列岛划给中国。另外,当时驻琉美军以冲绳本岛为主要统治区,位于琉球群岛南部的宫古诸岛及八山重诸岛,尚未处于美军的统治之下。

值得重视的是,中华民国政府确定在上述要求不能达到时,退而要求将“钓鱼列岛”、“赤尾屿”划归给中国,也就是欲将“钓鱼列岛”作为中琉边界中方的一部分,理由是“二地琉球史上未见记载”、“该地距台湾甚近”等。从其理由来看,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似乎对历史上中琉以“黑水沟”作为边界的事实并不清楚,另外,对日本偷偷窃取“钓鱼列岛”的历史更不了解,虽认为琉球历史上没有相关记载,但是否为中国领土有疑问,也不敢确定,故不能理直气壮地索回原本为中国领土的“钓鱼列岛”。


三、美国教唆菲律宾反对国民政府收回琉球

中华民国政府虽积极谋划收回琉球,但基本上都是以民间议会的形式。由政府出面主张收回琉球,只有行政院张群院长在国民参政会时提及,张群此言并不是专门就琉球归属进行的,只是提出自己的见解,尽管这样,国外马上出现不同的声音。

1947年11月15日,《益世报》报道:“对我收回琉球要求,美认系‘讨价手段’,竟主张理论琉球归日。”同一天的《东南日报》报道:“我要求收回琉球,美竟视为讨价手段,认我在和会中可能让步。”(21)就连当时的战败国日本,也在1947年11月,以备忘录的形式向盟军总部提出:“未来日本有机会要求收回琉球。”(22)笔者没有查阅到此份文件的原档,但记载出于中华民国外交部的文书,故推断可能是日本政府得到张群院长对琉球的发言之消息后,马上向盟军司令部表达自己对琉球未来的想法。而明确提出反对国民政府收回琉球的,则是菲律宾。

1947年11月3日,《马尼拉公报》第一版上登载记者Rolph. G. Hawkins的报道,称“由菲律宾外交部职员方面探悉,菲律宾政府将反对中国收回琉球群岛,菲外部人员并已准备采取步骤,在对日和会中提出反对,并在联合国中表明其立场,盖琉球之特殊地位足以影响菲律宾之安全,故菲律宾政府主张,如美国放弃琉球,则菲律宾将提议将该岛交联合国托管。又关于台湾问题,则菲律宾政府主张民族自决云”。(23)此篇报道的内容似乎是菲律宾政府反对中华民国收回琉球,但蹊跷难解的是,此项报道刊发当日下午,菲律宾外长发表书面声明,否认其事:“谓菲外部人员未发表此项声明,亦未采取任何步骤,以反对中国之要求。”(24)菲外长的“书面声明”表明菲律宾方面似无反对中华民国收回琉球,但次日《马尼拉公报》再次发表社论,“强调反对中国收回琉球,并主张台湾民族自决,略谓菲外部之动议,似系继藉中国行政院长张群最近发表收回琉球之主张而来,中国之理由不外该岛在历史上曾受中国一度之统治而已,张院长之声明乃系用以试探国际政治舆情之动向者。琉球在经济上,并无价值,惟在军事上则价值殊大。此次战事,已经证实美军在该岛牺牲流血,为数甚巨,战后建设耗费亦多,为是,盖朝鲜之民族自决,已成为世界问题,台湾人民或许愿受中国统治,不过在国际会议中,应给台湾人民以表示其意志之机会耳”。(25)

不但菲律宾方面,日本方面也于当时“发表收回琉球及共管台湾之谬论”。(26)笔者没有查到更详细的相关资料,连日本都提出“共管台湾”之言论,可推想这不太可能是出自日本政府的主张,而最好的隐形提议者,就是实际占领琉球的美国。而此推断更由菲方报纸的主办人得到证明。《马尼拉公报》敢于与菲外交部相抗衡,自有其深刻之背景,即它是旅菲美国人所创办。而报道之记者Hawkins的消息来源,是奉命研究对日和会菲方主张的菲外交部职员普罗帕度(Generoso Prorido)。该人曾就此问题提出相关报告,内容属秘密档案没有公开发表,但其在私人谈话时曾有所流露。对于琉球问题,其主张交联合国托管,认为“谨将历史上该岛曾受中国管辖,似不充分,若谓琉球为中国之屏藩,则该岛亦系菲律宾之屏藩,以军事而论,互有唇亡齿寒之感,故应以归联合国托管为是”。(27)

由于Prorido的言论早于张群发表谈话之前,而其内容与《马尼拉公报》又大致相同,故国民党政府对未来菲律宾在琉球问题上的主张持怀疑态度,也认为这可能出自美国的授意。美国为什么不再愿意将琉球交还给中国?笔者认为可能是出自以下原因:

首先,战后不久,同盟国各国尚未抹掉日本侵略之记忆,因此各国认为为阻止日本再侵犯,在日本附近需要军事据点,美国国防部基于各国之意见,强硬主张美国不得放弃琉球群岛。其次,驻琉美军在冲绳本岛逐步建设军事设施,逐渐扩大其规模,琉球已经逐渐成为美军在东亚的主要军事基地。第三,战后美国虽单独占领了日本,但将日本改造为符合美国在亚洲和远东战略需要的附属国需要一段时间,故军事基地的存在可起着威慑作用。第四,在冷战格局下,苏联及中国与美国是敌对的,而琉球军事基础是美国形成对中国战略包围及对亚洲军事威慑的基础与保障。第五,1945年9月,美军登陆韩国,朝鲜半岛问题的羁绊使美国意识到必须保有琉球的军事基础。第六,国民党政府当时内战吃紧,美国无法预知其未来,恐其自身难保殃及琉球。

基于以上几点,尽管当时美国政府没有对琉球群岛一致的政策,但驻琉美军在冲绳本岛逐步地建设军事设施,逐渐扩大其规模,琉球变成为美军在东亚的主要军事据点与前沿阵地。而国民党在大陆节节败退,美国自不放心将琉球交还给中华民国。


四、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政府态度的转变

美国在挑唆菲律宾政府,以“台湾民族自决”为利器,阻断中华民国政府收回琉球的同时,又向国民政府的外交部门进行施压,因此外交部呈交给政府主席蒋中正及行政院院长张群的《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中言:“至于琉球群岛,美对之亦甚注意,(近日)曾一再向我探询态度。”(28)另外,顾维钧也向外交部发电表示:“两年各方面情形已变,但美亦不赞成苏联染指。为中美计,最好改为联合国托地,于若干年内助其独立。但为应付苏联,请先由我根据历史地理关系,要求为代治国,如苏联反对,改为中美代治,再不能同意,则最后先为联合国直接代治,以图根本打消苏联野心。但此层须先与美方密商,彼此谅解后,由我提出书面意见为妥。”(29)根据这些资料,美国在战后完全掌握了琉球归属问题的主导权,是唯一能够决定琉球将来地位的国家。特别是在苏联与美国形成冷战的态势下,苏联可能会拿一些问题制衡美国。(30)在此情况下,作为美国盟友的中华民国,肯定无法忽视美国对琉球归属问题之意见。

当时美国政府内部,对琉球未来的归属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美国国务院和国防部存在着严重的分歧,故对琉球的未来地位没有最后确定,但美国政府此时已经决定在处理琉球地位的过程中,排除中国的影响。(31)

1948年4月24日,《新民报》报道:“我收回琉球议案,美国务院不评论。”(32)美国的相关资料笔者没有查到,此报道表明美国政府不再愿意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对琉球有正当要求,故也可反证当时美国政府已开始阻止中国收回琉球,并企图单独占领琉球。

而此时期国民党政府正处于内战吃紧之际,更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支持,自不敢轻视美国之意见。同时,自身难保的中华民国政府,也认为目前讨论“琉球的复归”可能性也不存在,故当时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门经反复研究,以联合国宪章中的国际托管制度为法理依据,尊重民族自决之精神为前提,探讨能否以“托管制度”统治琉球群岛,(33)为未来能够有机会收回琉球创造条件。这样即可平息国内要求解决琉球问题之呼吁,同时也可避免与其他国家的矛盾,特别是与琉球实际占领国美国之间的暗斗。

1948年3月,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向行政院院长张群提交了《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建议政府以单独托管为主。其内容如下:

关于琉球问题之解决办法,是资我国考虑之主张不外以下数端:

甲、归还我国或交我托管程序

一、我与美先行协商,先要求归还,次主张由中国托管。因美已托管日前委任统治地,且可能托管小笠原、硫黄诸岛,如再要求琉球托管,易遭反对,好似不能获同意则可考虑准美国在琉球若干据点于一定期间内,建立军事基地。

二、由对日和会决议琉球交中国托管。

三、中国提出托管琉球之协定草案提请联合国核准。

乙、中美共同托管

丙、美国托管

丁、琉球为联合国保护下之自由领土

办法:一、盟国及日本承认琉球为自由区,并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保证该区之完整及独立。

二、自由区之总督或行政长官,由安全理事会任命之,总督人选且必须获及中国之同意,总督不能为日人或自由区之公民,总督任期五年不能连任,薪津津贴由联合国负担。

三、自由区应绝对保持中立化,及非军事化之原则,除及(没)安全理事会训令外,不准驻有武装军队。

四、自由区不准有军事组织或与任何国家订立或商议任何军事协定。

五、详细办法规定可比照脱里斯自由区议定。(34)

中华民国外交部参照联合国托管制度的相关规定,探讨由中国单独托管琉球的可行性。其内涵为若联合国承认中国以托管制度管理琉球,即是中国能够以间接方式收回琉球,将来可以享有对琉球的领土主权,且可以在未来以合法程序,由美国移交琉球管辖权。另外,外交部也将最后的研究报告,上报给蒋介石及行政院院长张群:

经本部慎重研究,琉球与我止于朝贡关系,种族、文化,亦非相同,况盟国在战时曾有不为自身扩张领土之宣言。我如要求归并琉球,理由似尚欠充分。惟琉球隶我藩属,历有年所(?),过去日本强行吞并,我国迄未承认,且地处我东海外围,密近台湾,国防形势,颇为重要,我似可主张由我托管,以扶植琉民之自治与独立,必要时并可将其中大琉球一岛,供给美方作为军事基地,共同使用,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一号办法。

另有考虑者,琉球地瘠民贫,经济上本难自足,我国今日实力未充,保卫及治理或恐难期周到,且美军在攻占琉球时,牺牲重大,近并建有永久性军事设备,甚有作为该国在西太平洋基地之趋势,我如不拟独负托管责任,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托管琉球,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二步办法。(35)

从外交部提交给蒋介石的报告中可以看出,当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已经向美国妥协,认为要求收回琉球的“理由似尚欠充分”,不再要求收回琉球而是要求成为托管国,以扶持“自治与独立”,但也做出最后放弃之考虑,即是“我如不拟独负托管责任,或美方不能同意由我托管琉球,此似可作为我对琉球之第二步办法”。这就是说,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内部,已经怀有最终由美国托管琉球的准备。

随着国民党败退到台湾,1950年至1951年美国对日和约时,中华民国政府没有作为,任由美国处理琉球问题。美国于1950年10月20日由国务院顾问杜勒斯向驻美大使顾维钧提出对日和约七项原则节略,其中就琉球地位规定为:“同意将琉球及小笠原群岛交由联合国托管,以美国为治理国。”(36)后又于次年3月28日向顾维钧提交对日和约初稿时,在第四条中将“琉球”未来改由美国自行决定是否要交“托管”:“美国得向联合国建议,将……琉球群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并以美国为其管理当局。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及管辖之权力。”(37)对于美国单方对琉球的决定,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完全予以赞同”。(38)

综上所述,开罗会议期间琉球归属第一次浮出水面,但由于蒋介石的失误,致使在《宣言》中未确定琉球未来回归“中国”的定位。二战结束以后,中华民国政府也曾积极地主张收回琉球,这其中就包括了“钓鱼列岛”,更在中琉划界问题上,提出以“钓鱼列岛”作为中国与琉球之中方边界,但由于美国的教唆菲律宾政府提出反对,并以“台湾自决”相抗衡,致使风雨飘摇的中华民国退而要求将中琉分界线划在“钓鱼台列岛”以外的想法也没有实现。这样“钓鱼列岛”就被裹挟到“琉球群岛”中,进而以“琉球”的一部分,最后被美国所托管。美国担心中华民国政府自身难保,更怕苏联染指琉球,更提出日本对“琉球”有“剩余主权”,这为日后将琉球交给日本埋下伏笔,更为“钓鱼列岛”之争留下了隐患。


注释:

①《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开罗和德黑兰,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数字收藏,第401页。

②《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第566页。

③《新华日报》1943年12月3日。《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见Charles i.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 1931-1945, Washington, d.c.:US)中,日本国会图书馆已经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

④转引自丘宏达:《琉球问题研究》,见《政大法学评论》,1970年6月,第2页。原文参见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The Conferences at Cairo and Tehran 1943, Washington, D. 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1, p. 324。

⑤《宋子文档案揭秘:罗斯福提出“琉球群岛归还中国”》,《新民晚报》2010年5月21日。

⑥《纽约顾维钧电》,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⑦《波茨坦宣言英文原文与日文翻译》,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tc/j06.html。

⑧《日本疆域问题》,见《盟总指定日本疆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73.3/0006。

⑨《日本领土》,见《盟总指定日本疆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73.3/0006。

⑩《中国之命运》,台北:正中书局,1953年,第6—7页。

(11)《伦敦电报》,见《琉球人对琉球归之态度》,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2。

(12)《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见《盟总指定日本疆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73.3/0006。

(13)《论琉球归属问题》,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9。

(14)《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给王部长世杰之电报》,见《琉球问题》,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5。

(15)《为电转红十字会日本代表团来函请转知物资供应局冲绳岛储整处由》,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16)《快邮代电》,见《签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8。

(17)《琉球问题》,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5。

(18)《琉球》,台北:“行政院新闻局”,1947年,第1页。

(19)《琉球群岛及其他自日本划出岛屿处置问题》,见《盟总指定日本疆界》,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73.3/0006。

(20)《关于解决琉球问题之意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9。

(21)《琉球问题剪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0020。

(22)《日本对琉球活动情形》,见《签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9。

(23)(24)(25)《菲政府反对中国收回琉球之内幕》,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26)《日本对琉球活动情形》,见《签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9。

(27)《日本对琉球活动情形》,见《签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9。

(28)《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附琉球问题节略)》,见《关于处理琉球群岛之意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11。

(29)《纽约顾维钧电》,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30)苏联似意欲就地中海及太平洋取得托管治协定,曾投反对票,并声明根据该项协定而成立托治理事会,为违反宪章,似存心力争,意图要挟,俾于将来处理美国属地及日本太平洋岛屿时,坚持其要求作为取消反对之交换条件。参见《纽约顾维钧电》,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8。

(31)参见王海滨:《琉球名称的演变与冲绳问题的产生》,《日本学刊》2006年第2期,第29—41页。

(32)《琉球问题剪报》,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0020。

(33)《吁请收回琉球》,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019.12/0019。

(34)《关于琉球问题审议结论摘要》,见《琉球问题资料》,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09。

(35)《关于处置琉球群岛之意见(附琉球问题节略)》,见《关于处理琉球群岛之意见》,台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所藏,《外交部档案》419/0011。

(36)《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一八),“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1966年,第10页。

(37)《金山和约与中日和约的关系》,第15页。

(38)《中日外交中料从编》(一八),第32页。


作者简介:李理,中国政法大学台湾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

来源:《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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