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朴民:汉代“独尊儒术”表象的背后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7 次 更新时间:2021-02-14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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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朴民 (进入专栏)  


自从汉武帝深谋远虑,采纳董仲舒、公孙弘等人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日起,儒家学说至少在形式上已经成为西汉王朝的统治思想,确立了自己在当时社会思潮中的核心地位。元帝、成帝在位时,情况尤其如此,经师韦贤、韦玄成父子、匡衡都位至丞相,儒者贡禹、薛广德等则官至御史大夫。公卿之位,以经术进身者始终占有很高的比例。东汉的状况亦大多类似,如桓荣习《欧阳尚书》,好事连连:一门三代为帝王师傅;桓荣学生杨震青出于蓝:一门三代为三公。儒家的身价可谓今非昔比,芝麻开花节节高,这正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儒家学说在社会思潮中的大致定位。

然而,形式与内容之间并不总是一致的,儒学名义上虽然取得了至尊无侔的地位,但是,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的贯彻却往往要打上很大的折扣。汉代统治者轰轰烈烈的尊孔崇儒之举,更多的是做表面文章,粉饰太平而已,汲黯批评汉武帝是“内多欲而外施仁义”,正道出了这层奥秘。武帝、昭帝、宣帝时期,这种内法外儒,儒法并用的特色尤为显著,用汉宣帝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汉书·元帝纪》)!元、成之后,情况虽有所改观,但从本质考察,在具体的政治操作层面上,“霸王道杂之”的做法依然是统治者的主动选择。元帝时匡衡上疏中的内容透露了这方面的消息:“今俗吏之治,皆不本礼让而上克暴,或忮害好陷人于罪,贪财而慕势,故犯法者众,奸邪不止,虽严刑峻法,犹不为变。此非其天性,有由然也。”颜师古注末语称:“非其天性自恶,由上失于教化耳。”这表明当时真正掌握管治资源的是大批“俗吏”,他们对“儒学”根本不屑一顾,仅仅凭恃“刑法”治民,而其根源在于最高统治者只是将“教化”挂在嘴上而已,而未能真正落实到政治操作之中。

正因为如此,在当时的社会政治生活中,真正能以儒家基本原则处理日常政务的,也就是召信臣、韩延寿、何敞等极少数号为“循吏”的官僚,而大部分官吏则通常汲汲于以法刑施政驭民。如薛宣就明白透底:“吏道以法令为师”。这与秦代“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做法一脉相承,如出一辙,可谓是“霸王道杂之”的具体注脚。

在这种背景之下,那些硕士宿儒虽然动辄以“师道”自居,以为自己负有弘扬儒家理想的崇高职责,但实际上往往是他们自作多情、自鸣得意,自我感觉过于良好的错觉罢了。在拥有决策权或行政权的官僚眼里,他们不过是点缀装潢门面的工具,高兴的时候摆放出来,装装样子,博一个尊儒崇学的名声;不高兴的时候,就冷落一边,姑且当作一群尸位素餐的文化帮闲豢养起来。成帝时代的琅邪太守朱博的态度称得上是典型。这位朱博,特别讨厌读书人,“尤不爱诸生”,到地方上任所做的头一件事,便是砸儒生的饭碗,“所至郡辄罢去议曹”。儒生如有讲仁义,行德政之类的建议,他总是一副不耐烦的嘴脸,一再表示自己只依靠法令,至于“仁义德化”的“圣人之道”就统统见鬼去罢:“如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亡奈生所言圣人道何也,且持此道归,尧 、舜君出,为陈说之!”

值得注意的是,朱博已是西汉末期的人物,哀帝建平二年(前5年)他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官拜御史大夫乃至丞相。这时儒学表面上定于一尊已超过了一个世纪,可是像朱博这么一位鄙薄儒学仁义教化,理直气壮地拒斥“圣人之道”的家伙,竟然能平步青云,舒舒坦坦爬攀到官僚系统的顶巅,这一事实本身已充分说明。即便是在元、成之后,外儒内法,“霸王道杂之”依旧是朝廷实施专制统治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儒生自以为是的政治优越感的莫大讽刺。

从两汉时期法令烦苛的程度,也可以看到当时推崇儒学,奢谈仁义的背后,充满着法家政治的血腥气息。汉律是直接继承秦律而来的,它最大的特色即严酷细密,见血封喉:“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法律条令的烦苛,意味着受法面的普遍和执法上的残酷。这从大臣路温舒的揭露可以察见一斑;“今治狱吏则不然,上下相殴,以刻为明,深者获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狱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用刑愈重、执法愈暴,对官吏本身好处愈大,机会愈多,反之,则会被扣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的“帽子”,就意味着自绝于“自安之道”,葬送大好前程。这样一来,各级官吏当然要争先恐后扮演凶神恶煞,与民为敌,“以刻为明”了!

法令的严酷还表现为汉武帝时不仅恢复了文帝时业已废除的“妖言诽谤罪”,而且还新创了腹诽罪。大臣颜异之死就是这种恐怖刑法的鲜活案例:颜异在汉武帝时担任大农之官,一次他和别人私下聊天,那人谈起朝廷有些法令下得不尽恰当,有可改进的地方。颜异深知兹事体大,岂可说三道四,所以没有随声附和,只是下意识地稍稍动了动嘴唇,“微反唇”,谁知还是让人给告发了,酷吏张汤借此大做文章,声称颜异身为九卿高官,“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罪当论死。汉武帝二话没说,批准了张汤的奏章,颜异的脑袋便莫名其妙给搬了家。“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谄谀取容矣”。从言论定罪发展到揣摩人们内心思想定罪,汉代的刑律之残酷的确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而这一切的发生,则当属于“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人治”传统的必有之义。

显而易见,“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只是两汉社会思潮演变过程中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其本质属性无疑当为“霸王道杂之”。换句话说,外儒内法,法主儒从;儒法并用,法本儒末乃是汉代政治文化的根本特征。其实,道理也非常简单:正如《老子》所讲的那样,“大音希声,大象无形”,如果汉朝统治者真的把“独尊儒术 ”落实到了实处,真的在治国安邦中贯彻了“仁义德化”的原则,哪里还用得着儒生唠唠叨叨、喋喋不休宣扬“仁义”,鼓吹“道德”?正因为永远做不到这一点,才会尽干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勾当,是所谓“大道废,有仁义;慧智出,有大伪;六亲不和,有孝慈;国家昏乱,有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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