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英民:牛运震断狱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4 次 更新时间:2020-03-18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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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英民  


作者附言:本人出于对乡贤道德文章之敬重,十几年来对空山先生牛运震的诗文集钩稽爬梳,撰为《牛运震空山堂诗文笺证》一书。该书对牛氏诗6卷近400首、文12卷260篇,除句读标点外,又对其写作时间、相关背景、人物生平、涉及本事及典故出处之类进行笺注。同时又从地方志和诗文集、笔记中搜集到漏收之诗文若干篇作为补遗,与作者有关之资料若干篇作为附录。全书约50万言,现已基本脫稿。本人年逾古稀,工薪阶层,僻居小城,迂腐书生,没什么社会资源可用,故书之能否问世,前途颇为渺茫。幸得“爱思想”诸君热情帮助,连续发布拙稿,使世人略知空山先生之名。现在此周告读者诸君,恳切征求合作者,如有欲对此书的正式出版提供各种形式的建议和帮助者,请与爱思想网联系。谢谢!


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尤其是能否剖断疑案,平反冤狱,往往是评判一个地方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也是能否为百姓崇拜爱戴的重要原因。乾隆十六年,牛运震为曲阜人孔兴诰作墓志,叙孔任庐州知府时政绩,说他"尤精于鞠狱,钩钜发摘如神",这句话其实也可以用于他自己。他任秦安县令时所审马得才案,还有协助淸水县审断的杜其陶案,前者反映了他排除干扰而坚持公正的铁面无私精神,后者反映了他精于勘察善于推理的专业能力。事后当事人为他"立生祠祀之",可说是对他的最高表彰。

遗憾的是,牛运震本人对此两案沒留下任何记录。官书只《清史稿》和《清史列传》中牛之本传有极简的记载。前者无疑抄自后者。下录《清史列传》卷七五《循吏二》所载:


巡检某诬马得才兄弟五人为盗,前令弗察,得才自刎死。其兄马都上控,令又诱而毙之狱。其三人者将解府,运震鞫得情,昭雪之。又清水县某令冤武生杜其陶父子谋杀罪,上官檄运震覆治,验死者,得自刎状,以移尸罪其陶,因释其子。


记两案尚不足百字。牛运震去世后其父牛梦瑞所撰《行状》中也提到此两案,较上引稍详,也仅只具轮廓而已。笔者写牛运震系列的原则,是坚持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可以推理,但拒绝虚构。所以断狱这个本来很可以有发挥空间和看点的题目,却只能写得如此枯燥。这是要向读者致歉的。     

                         

牛运震到任之后,照例要"录囚",了解县监狱里在押待判的犯人情况。他发现,"狱中积囚十五六人,廉其所犯,不过徒杖,而案件沉阁,系累连年。运为一一按件审结,三月之中悉予清理,多所省释。"(《与刘侍讲藻书》)这些无非是小偷小摸、打架斗殴或者欠交赋税之类的案件,其实原本事情不大,只是由于处理不当,才造成矛盾激化,性质升级。而系累连年,恰是上一任官员懒政怠政,不能及时处理的结果。

而这位前任知县,还留下了一个未结的大案,成为对牛运震的巨大考验。这就是马得才案。

这个案子,牛梦瑞在《行状》中说:


郭巡检诬马得才等五人为盗,调任郭令私巡检,得才自刎死。其兄马都控臬,令诱至,斃之狱。现禁马云三人狱,经一载,有成案矣。运因起解,问供闪烁,更鞠之,一夜尽得其情。即欲稟州,幕友曰:"此事大难。前已经州审矣,马云能耐一架棒耶?倘仍如原招,吾祗受累耳!何益?"运毅然曰:"吾既得其情,复行诬陷,何以对神明,何以对冤鬼?宁拼此官,不能委屈也!"遂面稟李州尊,复禀臬宪,皆可之而爱郭令。乃发回原详作初审,竟得昭雪。


巡检,《清史稿·职官志》载"巡检司巡检,从九品,掌捕盗贼、诘奸宄,州县关津险要则置……"大约相似于后世的警察局长。官虽不大,对知县来说,是维护本县治安的左膀右臂;而对于一般百姓来说,却有可能是直接致人于家破人亡的凶神恶煞。

查乾隆二十九年《直隶秦州新志·官师志》,秦安县陇城巡检司巡检有郭泽民,应该就是本案中的郭巡检。我们不知道马得才与另外四人的关系,也不知道他们为什么得罪了郭巡检,甚至他们五个人原本有一些罪错也未可知。总之是郭巡检和他治下的五个百姓之间发生了矛盾,产生了争执。

而毫无疑问,在官府和百姓之间,官府永远是强势的一方,不对官府表示驯服,必然要付出代价。

郭巡检想收拾马得才他们太容易了,甚至用不着自己动手,他手下为了巴结他都会乐意效劳。我们也不知道他报复马得才们的具体办法和过程,只知道是诬他们为盗--这个定性很可怕,盗可以理解为偷盗,也可以理解为强盗,如果是后者,可以判死刑。五个人中,大约马得才是最冤枉的,或者是性格最倔犟,最容不得诬蔑的,他为了证实自己的清白,最后竟自刎而死。

这样一来,郭巡检的麻烦就来了。

马得才的哥哥叫马都,亲弟弟的凭白自杀,他当然要问个明白,为弟弟讨个公道。他先在秦安县喊冤吿状,然而毫无结果。为什么没结果?是因为"调任郭令私巡检"。

"调任郭令"是牛梦瑞叙述时的说法,即已经调离的秦安县令,牛运震的前任。检《直隶秦州新志》,这个郭令名叫郭懋嵘,是浙江海宁人,雍正二年的举人。州志《官师志》载乾隆初前后数年中只有这一个县令姓郭,可见不会是诬他。他和郭巡检虽然同姓,不可能是同族,但所谓"一笔写不出两个郭字来",上下级之间会有分外的亲切感甚至私下认个同宗也是可能的。这就是"调任郭令私巡检"句中那个"私"字的含义。

有郭县令这个靠山罩着,郭巡检平日的不可一世飞扬跋扈也是可想而知的。

这事在起始阶段,大约郭巡检也想不到会是这样严重的结果。他想不到马得才竟这样刚烈,竟会以自杀来自证清白。郭巡检强势惯了,他似乎不懂得小小平头百姓也是有自尊有血性的。他更想不到马得才死了之后,两个哥哥会前仆后继地和他理论下去!

马都发现秦安县里知县和巡检穿一条裤子,他的冤屈不可能在本县得到解决。于是诀定越级上访,这在当时叫越诉。

秦安县的上一级是秦州。上引文中的李州尊,应该就是秦州知州。据《直隶秦州新志》,其人是李鋐,福建侯官人,举人。《州志》在李鋐名字下边列举了他的一些政绩,如"任事刚果",修"衙署仓库,置养济院"等。但是很遗憾,他在这个案子中似乎没能坚持正义,而是釆取了官场中惯用的手法,把球又踢回了县里。

这反而激起了马都要死磕到底的决心,他要控臬!

"臬"即俗称的臬台,即省按察使。按察使主管一省的司法、监察等事务,类似今之分管政法的省长或书记。秦安距京师太过遥远,在马都看来,赴省城兰州臬台大人处寻求公道,也相当于去皇帝那里告御状了。

马都赴省的消息传来,郭巡检和郭县令都慌了。他们绝对想不到这个马都竟要走这一步!尤其郭县令,他深知这事如果真查起来,自己有推卸不掉的责任,那将是对自己仕途的极大不利!

于是,他们想法设计,软硬兼施,把马都从上访的途中截回来,关在大牢里,不知是用什么方式,最后竟把他弄死了!

--"令诱至,斃之狱",这句话中的"令"字可以有两种解释。一是指县令郭懋嵘,则他应该是杀人案的主使;再一指命令,则这句话的主语是郭巡检,那么他就是杀人凶手。至于哪种解释正确,现在无从判断,只好存疑。

至此,本来不大的矛盾已演化成两条人命的大案。郭县令和郭巡检当下的唯一之计,是制止马家其他人的继续申诉。

上引文中说"现禁马云三人狱",其中的马云应是马都的兄弟。另两人呢,或许是他家人,也许是与马得才一起被诬为盗的另四人中的两人。(孙玉庭《牛真谷先生传》叙此事,作"邑巡检某诬马得才兄弟五人为盗",直捷说五人为兄弟。孙星衍撰墓表略同。但都与《行状》略有不同。其实都是据《行状》所叙。)总之是郭县令和郭巡检调动政府力量,把有可能继续上告和揭露命案真相的人关到了监狱里,并在严刑的情况下录下对郭县令和郭巡检有利的口供。已经结案,只待按照程序押解到高一级的政府再审后,执行判决。

清代制度,州县一级只有民事案件的审理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如是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要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最后还要向皇帝奏报。具体到马得才兄弟这个案子,估计应是秦安县一定要拼命隐瞒下马都被打死这一关键问题,用严刑(或者利益)堵住马云三人的嘴,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郭县令他们的计划,已经走完了秦州复审的程序,距完全成功,只有一步之遥了。但大约因为郭县令被调走,此事被拖延下来。

牛运震到任后,在准备起解(派人押犯人赴上级机关再审)复核案件卷宗时,发现了疑点。"问供闪烁",就是犯人的回答含糊其辞,自相矛盾,似有难言之隐。牛运震决定要弄清楚真相,结果,"一夜尽得其情"。

牛运震发现了哪些疑点,他用什么办法撬开了马云他们的嘴,我们都不知道;我们能知道的是,任何谎言都经不起认真的推敲。编造一个谎言,往往要用十个谎言去圆谎;何况这些谎言是在严刑拷打下产生的!

牛运震弄清了事情真相,决定向上級秦州知州李鋐回报。但幕僚们纷紛反对。

那时候官员处理公务,主要依靠的是幕僚和吏员。幕僚又称幕友、师爷,是官员聘请的,大都是很有学问而科举不顺的读书人。幕友是官员的心腹、智囊,帮助官员出主意,但是不属官方行政系列。

现在牛运震做出了为马氏兄弟翻案昭雪的决定,幕友就提醒他说,这事恐怕不容易。因为这案在州一级已经审过一次定过案了。要翻案,到州里势必要重新再审一遍,那马云即使铜头铁额,他能禁得起州里的一顿大棒吗!假如他在严刑之下认了原罪,我们的一切努力不但毫无意义,反而得罪了前任郭县令和秦州的上官。这实在是得不偿失!

--在那时候,对犯人用刑是合法的。所谓屈打成招,是很普遍的现象。

对此牛运震的态度是:"吾既得其情,复行诬陷,何以对神明,何以对冤鬼?宁拼此官,不能委屈也!"

绝对不能以丢掉原则来换取升官发财高官厚禄,这就是牛运震掷地有声的宣言。那句有名的"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是虚构的戏剧语言,牛运震说的"宁拼此官,不能委屈",是他从内心发出的宣誓。仅此一点,我们就应该为他点赞!

为了推翻此案已定的结论,牛运震还必须做上司的工作。他当面说服了秦州知州,还回复了省按察使的质疑,使他们认可了自己的结论。"乃发回原详作初审",就是前令所得的结论全部作废,而改由牛运震主持重新开始审判。

结果就是终于使马云三人脫离囹圄,直接责任人郭巡检也受到应有惩罚。

--我们只知道冤案得到了昭雪。至于前令原来对马云三人判的是什么罪名?何等惩罚?翻案后郭巡检所定何罪?是流刑还是死刑?以及对已死的马得才和马都如何定性?是否赔偿?等等,都不得而知。

而在此案中,郭懋嵘县令即使不是杀人的指使者,至少也是杀人犯的包庇纵容者,而且他对把马云等三人的枉判负有主要责任。但最后竟毫发未伤,一个上司的"爱"字就逃避了应得的惩罚(《牛真谷先生传》作"请于上官,竟不罪前令。"),尤其令人扼腕。(附注)

但这就是牛运震当时必须面对的现实。他一个七品县令对此毫无办法。能救马云三人走出监狱,人们已经高呼他是青天大老爷了!

而且,牛运震的所为,不仅得罪了前任,还令州、省官员面上无光。这都为他后来的被劾埋下了隐患。


马得才案之后,他还平反了杜其陶案。

有关杜其陶案,牛梦瑞所撰 《行状》说:


清水县武生杜其陶、子廩生杜时,因李进祥负债刎于门,杜父子慌遽,同常僱工移尸匿械,前官拟谋杀抵命。因两官相验不符,委秦安令覆审于城隍庙。审二昼夜,尽得其自刎情形,乃以移尸予其陶徒,子时复廩生。


清水县,是秦州属县,和秦安县为邻县。大约是因为牛运震审理刑事案件有了相当的知名度,所以秦州命牛运震重新审理。

从以上所录文看,此案的关键在于确定那个因负债而死的李进祥,是自杀还是他杀。

"李进祥负债刎于门",应该是李欠了杜家的债,无力偿还,而杜家催债紧迫,不肯少缓,他才愤而自刎于杜其陶的门前。杜家父子发现了李进祥的尸体后,担心被认为是自己杀的,所以在匆忙中移尸匿械。看来这个武秀才没有什么头脑,也许是见到死人吓得乱了方寸,竟做出一个弄巧成拙的决定,犯了一个天大的错误。

出了命案,地保是要立刻上报的,县令也会在第一时间带着仵作(专门验尸的胥吏)等有关人员赶到现场查勘。通过了解左邻右舍及相关人员,弄清死者身份和死前动态也不太困难,所以把杀人凶手锁定杜家实在是顺理成章。到了此时,杜其陶父子即使满身是嘴,他也说不清楚;他老老实实地说出移尸的实情,县令也未必相信。

县令会认为是杜其陶父子是杀人后的移尸,而不会采信他们说的死者是自杀。李进祥欠债不还,杜其陶索债情急,过程中引发争执,杜氏父子愤而失手杀死了李进祥,这在逻辑上也说得过去。杜氏父子不承认则上刑,重刑之下,不怕你不招。这应该就是"前官"得出谋杀结论并判杜其陶父子死刑(抵命)的过程。

上引文字中说"两官相验不符",除了县令,另一官是谁?县丞?典史?已不可知。但可知在当时对县令的结论是有反对意见的。这也是上级(秦州)为什么命牛运震复勘的原因。

牛运震是怎样推翻原判的过程已不可知。推想覆审距案发应已有相当长的时间,现场早已破坏,尸体也应已入葬,但当时验尸人的记录及证人都在。当事人杜其陶父子为了求生,没必要编瞎话,也不太须要动用刑具。我猜想审问的对象应是那个协助移尸的常雇工。除非有特别的原因,常雇工应该会说出有利于杜氏父子的实情,但为什么没有?也许他与主人有夙怨要借此报复?也许县令一直就不重视这个线索?刚愎执拗的人如果有了先入之见,是很容易拒绝否定己见的意见的。

牛运震的审问,主要应是依靠常情、推理和逻辑的力量。其实,只要不带成见,案中很多细节都有可能成为揭示真相的关键点。仅仅因为欠债,债主没必要杀人。除了常雇工可以提供移尸情况,仵作也可以提供当时验看伤口的情况,自杀和他杀在致命部位和伤口的方向、形状等方面是绝对不同的。孙玉庭《牛真谷先生传》说:"上官檄先生复勘之,验死者得自刎状",直接说是从"状"(刀口形状)上得出是自刎的结论。其实孙玉庭的文章是几十年后根椐牛梦瑞的《行状》写的,是他的想当然。但这想当然得很有道理。

另外,覆审现场选在城隍庙也不是偶然。在古代,城隍庙的建筑仿照官衙格局,所塑城隍神的两旁,是牛头马面、黑白无常和十殿阎君,俨然是传说中的阴曹地府。这样的环境,会给嫌疑人巨大的精神压力,尤其在长时间的疲劳和心理暗示下,往往能使被审者精神崩溃,从而吐露真情。

总之,通过缜密细致的分析判断,牛运震终于得出了李进祥是自杀而非他杀的结论。从而挽救了杜其陶的生命和其子杜时的"政治生命"。

--杜其陶因逼债致人自杀,这本身也是有罪的,他又移尸灭迹,罪上加罪,但也罪不致死。给以徒刑,即剥夺自由强制劳役若干年,对比初判的死刑这是很大的优惠。杜时是个廪膳生员,即秀才,本来已革褫掉其功名,现在则是恢复原功名。至于是否还有其他处分不得而知。如有也是应该的,因为他参与了移尸。


《空山堂文集·宦稿》有一篇《缉获贼犯缘由禀稿》,可说是一篇回报工作情况的专题报告。此稟稿记载了一件村民被窃贼扎死的案件。

乾隆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夜,秦安县太平镇百姓张世儒家发现盗贼入室行窃,张世儒之子张汉卿与窃贼打斗中被扎伤致死,窃贼遁走。牛运震二十四日得到报案,立刻组织力量侦察,在二十八日把凶手捉拿归案。仅用了五天时间,可谓神速。这篇稟稿,就是向秦州知州回报破案过程的。

成功破案的关键,一是苦主报案时提供了盗贼遗失于现场的三件物证。二是他亲手建立的保甲制度和旧贼点卯制度发挥了作用。保甲制度是"量村堡之疎密,照人户之多寡,每十户或不及十户,立一甲长;每十里或二十里,立一保长;每十保长立一乡约。俾递相考查,互为守望。现在官有册籍,户有门牌;一县户口,瞭然可稽。"(《秦安县已行未行事宜禀各宪》)旧贼点卯,则是在此基础上的对有前科者的特殊重点监管。在秦案县,这样重点的监管对象有二十多人。牛运震通过梳理,发现他们中多有十几个人是干湫沟村的回民,而此案物证中的白羊皮帽、黄小夹袄和蓝裹肚,恰是回民特有的衣物。于是他立刻密派得力吏员陈仁等人,携三件衣物让该村乡约辨认,结果得知三件衣物的主人都是马得库。

调查马得库最近行踪,从他的邻居口中得知他于"二十一日唤同杨登魁前往太平镇地方"。而二十一日正是案发的前一天,太平镇正是案发地。这样就基本锁定马得库和杨登魁是本案凶手。于是牛运震令陈仁在马家附近蹲守,于二十六日见马得库回家,"果然光头赤身,衣帽俱无,止穿伊妻女袄一件"。当时将其抓捕,又抓了同案犯杨登魁,当堂审讯,马得库"不烦刑讯,俯首供认",并交出了所窃衣物和杀人凶器,此案吿破。

马得库一案算不得大案,也缺乏扣人心弦的看点,但通过此案,可以看出牛运震这个民之父母官是如何行政牧民的,也颇可窥见当时社会生活的一些面貌。文中说,"查乾隆八年春间,卑职接奉宪檄,饬'将境内有案旧贼设簿点卯,拘束防闲,不使放逸'等因,卑职凛遵奉行……" 可见这个"旧贼点卯"制度并不是牛运震的发明,至少也是州一级普遍推行的。但在执行中,牛运震能落到实处,并补充了一些细则,如"令该管乡约掌教,毎管旧贼一名,发给印簿一本,挨编日期……""点卯之时,将该犯年貌服色,暗加记识"。这个制度"行之二年,未尝有懈",这种严格和认真,恰是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这和他的前任"案件沉阁,系累连年"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对当地民风民情的深刻了解,以及细致精准的推理判断,是牛运震能屡次断狱成功的根本原因。

另外,由此案也可以看出当地下层百姓的贫穷程度。稟稿中未言失窃财物,固可能是因被发现而盗窃未遂;而马得库衣帽遗失于现场,他严冬时分只能光头赤身,穿老婆的棉袄出门。这个细节甚至令人对罪犯产生怜悯和同情。也可见牛运震屡说的秦安县"地旷而瘠,民憨而贫",(《寄兖郡亲友书》)实在不是虚语。

这篇稟稿没有说到对两犯是如何判刑的。因为马得库拒捕扎人致死,已是人命大案,其判决大概须由州一级决定。如果单纯是盗窃罪,知县就有或杖或枷的权力。


牛运震的堂弟名震,曾在写给他的信中说他"责士过严,惩盗已甚"(见李富孙《鹤徴后录》卷七所引),对他初到秦安时行政的铁腕风格似有不满。牛运震回答说:"初来时诚亦有之……但边鄙之地风俗疵悍,不如此则法不立,令不行,民不可得而治。且吾当官治民,要通盘打算,与其轻刑十人而不足,不如重处一人而九人畏,是我惩一而恕九也。"

牛运震的回答是有道理的。他曾说过:"夫治国以大体,不以小惠;仁民以远利,不以近功。"(《徽县寄兖郡亲友书》)又说:"夫事不可以速成,法不可以虚立。威重则民知自爱,政敏则积件日清。"(《与刘侍讲藻书》)在复杂严峻的社会现实面前,容不得妇人之仁。这令人想到唐代高适的诗句:"拜迎长官心欲碎,鞭挞黎庶令人悲!"文人进入官场,总是会有种种不适。但这不能成为放弃既定理念和方针的理由。牛运震并不是优柔寡断的人,他知道为了国之大体和民之远利,"心欲碎"和"令人悲"都是必须付出的代价。

但冷静权衡的后面必有心灵的折磨与失落。正如他在《秦安示诸弟及颜怀敞书》说:


初意来此,自料虽无吏治长才,但清廉长厚,尚属可保。及抵处所,乃知衙门无物不在经费,无上件不有陋规,非扣窃公用与役私力,则不可一日居:吾乃不得为廉吏矣!风俗刁悍,人情鄙恶,吿争塞门,殴夺满市。非严刑峻法,但依平允律例,则不可一人惩:吾乃不得为仁人矣!一旦握四两铜,升堂坐轿,丢签打人,便觉平生志意大为改易,自揣心地面目所存亦无几……


这段话充分显示了他的无奈。所谓"清廉长厚"的本性,所谓做"仁人"的"平生志意",一遇到残酷的现实,立刻毫无用处。最终或者像大多数人那样渐渐被同化,或者在无奈中仍保留一点初心和底线。牛运震无疑属于后者,但仍然没有逃脱被踢出局的结果。

这,也许就是那个时代有良知者的宿命。


(附记)此文写完后,在乾隆《海宁县志·循吏》发现了郭懋嵘的小传:"郭懋嵘,字汝峥,雍正甲辰举人。简发关中,历宰秦安、渭源、碾伯、平番诸邑,皆西陲要区。区画兵屯及居民耕牧,无失时失事。遇调遣,勇敢先人,上官倚赖之。进河州知州,总戎建阃地也。承流协赞,卒伍帖然。阅年劳卒官。"是完全正面的评价。这使我们知道,一,他离开秦安后到了渭源。渭源县属兰州府。所以秦州即使想对他追责,也有了一定的难度。二,如果不知道他在处理马氏兄弟案中所犯的错误,凭这份履历,我们可以断定他是一个很不错的地方官员。这说明了社会和人的复杂性,也说明了一个道理:仅仅依靠简略的记录文本对一个历史人物作定性评价,其结论是很有可能片面甚至错误的。何况所依据的文本本身也有讹误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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