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瑜:新史料与新史学:机遇与挑战——旧史料与新解读:对区域社会史研究的再反思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13 次 更新时间:2019-07-19 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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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瑜  

内容提要:近若干年来,史学界对“新史料”的追求呈现为一股热潮,在区域社会史领域内也不例外,这固然延续了历史学者重视史料的态度,但也引起了某种担心,这可能容易使人忽视传世文献以及分析传世文献的方法,并忽视传世文献中传递的那些历史信息。事实上,对旧史料做出新解读也是值得提倡的,新旧史料在历史研究中应该并重而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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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21世纪以来,中国史学界刮起了一股追求新史料之风,①这在社会史研究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究其原因,是区域社会史或历史人类学研究对民间文献的重视,即新的研究旨趣或新的研究取向导致了对以往利用较少的史料文类的关注。

这股风潮还有另一种源头,即与考古学有关。因考古发现而造就某种新史料、进而造就某种“学”,已有百余年历史,如甲骨文、敦煌吐鲁番文书等,近数十年来一直方兴未艾的秦汉到三国简牍也属此类。此类发现往往大解史学界的燃眉之急,因为上古甚至中古历史的资料库中似乎已囊中羞涩。但这毕竟类似于靠天吃饭,如果考古学工作者没有挖出大量有文字的东西,我们也只有守株待兔,徒呼奈何。历史学假若真正到了这个地步,多少是件令人悲哀的事情。

更令人担忧的是,当不少机构斥巨资通过不同来源购得这些新史料、出版机构又斥巨资将其整理的同时,不仅有可能(或已经)造就出一个新的巨大的产业链,而且可能造成对地方历史生态的破坏,中国的区域社会史或历史人类学研究可能因此而走向没落。当然这已溢出学术讨论的范围,兹不赘论。

所谓新史料,主要是指在某个研究领域以往未曾发现或使用的史料,这是在比较狭义上说的,也是学术界比较普遍使用的含义。在具体的研究题目上,这样的史料可能比较重要,但对整个学术的导向意义比较有限。比如现在很多学者非常重视档案,也利用来做出了出色的研究,但从20世纪初明清内阁大库档案得到重视以来,这已经不算新史料了。

档案材料之所以被称为新史料,一是因为20多年前学者们还较少使用它,那时在第一历史档案馆长期查阅档案的国内学者寥若晨星,来此踏访的海外学者也曾对此表示惊讶;二是因为时代的变化使国内学者可以使用国外的档案,比如藏在美国、英国、俄国的与中国近代史关系密切的档案,而这些材料以前也很少用于我们的研究;三是近年来学者们开始重视的地方档案,从巴县、获鹿等地档案始,到现在的南部、龙泉档案等,虽已有一些利用它们进行研究的成果出版,但还远远未达到“常见史料”的程度。

不过,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档案,特别是政府档案,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东西。19世纪在欧洲史学上占有主流地位的兰克史学,就是以使用档案著称的,而且,他们坚信通过秉笔直书就求得历史真实的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建立在利用档案基础上的。而这种科学的迷思,80年前就已受到过以年鉴学派为代表的“新史学”的讥评。所以,作为新史料的档案只是对某个以往研究中没有用过档案的问题而言的,由于用了档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被推进了一步。可在这个意义上,任何史料都可以是新史料。

近年来,区域社会史的研究者通过田野工作,发现了许多民间文献,当然都是独一无二的(比如某部族谱、某个碑刻),但借此研究的问题和结论,除了让我们知道那个地方的人和事以外,并没有说出新的道理。或许有人会反驳说,让我们知道了以前不知道的人和事,在史学上难道没有意义?当然不能这样绝对。比如对于上古时代那些我们几乎全然陌生的社会,能窥知一二就已经令人兴奋了;但对于史料已然十分丰富的近世社会,我们就无法满足于仅仅描述一个我们以往没有描述过的事实,而这个描述并未引发读者新的历史反思,只是在重复前人通过描述另一件事实所引发的历史反思。

同样,法制史研究的同行近年来也利用地方司法档案、甚至契约文书进行研究,对传统法史学进行改造,我们看到四川巴县档案、南部县档案、冕宁县档案、徽州文书、贵州清水江流域文书等得到利用,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作为法学框架内的部分法史研究关心的始终是传统法学的问题,即往往通过对史料中司法程序的梳理回答一些与基层司法实践相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与巴县、南部、冕宁、徽州、锦屏等地方的人的生活似乎并没有关系,研究者也不关心那些打官司的双方究竟是何许人,他们如何生活。于是,这些文本产生的情境就大多被抽离了。这不仅存在一个是否能真正理解这些文本的意义的问题,而且导致了我称之为有“法”而无“史”的困境。

更有甚者,由于史料浩如烟海,研究者受条件限制,没有发现某些史料已经被使用过,还以为有了重大发现。比如有的研究者偶然发现《临榆县志》中记载了清初士绅佘一元的资料,认为是重新认识甲申“关门之变”的新史料,②殊不知20年前就被学者使用过了,并得出了类似的判断。

回首20世纪初的新史料发现,甲骨文、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档案,之所以被称为新史料,是有西学传入后的新史观为前提的。它们的对立面,是以“二十四史”为代表的官修正史。而梁任公对后者的批判是大家耳熟能详的。20世纪30年代以来汉简的逐渐出土和利用、50年代以来徽州文书的发现和利用,都是这个意义上的新史料。而这些新史料与作为当时的“新史学”之社会经济史研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中国现代史学史上,有所谓“史料派”和“史观派”之分,这种分法延续到1949年之后,也沾上了政治运动的色彩,其影响之深远,即今日之史学界仍未能幸免。史料之于史学,犹如水之源、木之根,一切史实的发现都来自史料,相信没有任何人怀疑史料对于史学的作用;但史料与史学之间发生关系的中介,即作为史学家的人,有人即有史观,就会影响二者的关系,即史料如何变成及变成怎样的史学,所以没有史观,史料与史学就永远无法产生交集。总之,对于史学来说,史料是更为本源性的,史观则是无法摆脱的。因此,二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甚至是互为因果的。

一部族谱,既可以被用成旧史料,也可以被用成新史料。一则传说,一幅图像,亦复如是。甚至,史料可被视为非史料,反之亦然,如甲骨被视为龙骨,碑阴不如碑阳,传说故事等同虚构,等等,这就是史观的作用。

作为区域社会史研究的实践者,搜集和利用各种民间文献,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但是,对于缺乏史观的人来说,它们完全可能成为一堆垃圾。否则,它就不会留在那里长期无人问津,或者用来架桥修路、甚至付诸一炬。

如前所论,史料的新旧,本来是相对而言的。这里当然是在某一种史料的文类的意义上说的,而不是在某一具体问题上未使用过的材料意义上说的。在后者的意义上,史料的“新”当然就是绝对的,但意义只是文献学上的;本文的“新史料”或“旧史料”,则是在前者的意义上说的,即是历史认识论上的。比如相对正史,考古材料、档案、契约文书等就是新史料。

因此,对于理解历史而言,新旧史料之间,不存在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已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无论对新史料作历史学的研究还是作文献学的研究,也不论是补史还是证事,都存在一个新史料与传统文献相比对的问题。一般说来,新史料都是支离的,提供的是细节,具有很高的原始性和可信性,但如果不将其放到我们已知的史实中,不使用传世的系统的文献与之比对,我们对新史料的理解和认识会大打折扣,有时甚至无法认识和理解,更不要说利用这些新史料来研究历史”。③作者虽然针对的是吴简,但所说对于利用明清以来的碑刻、族谱、契约文书、日记书信、账簿水册等材料所做研究同样适用。

上述主张提及旧史料(即作者所谓“传世文献”)对于新史料的意义,此外,在我们熟知的旧史料中,仍有许多宝贵资料“藏在深闺人未识”。以下仅举几例以说明之。

例一,明沈榜的《宛署杂记》收有一篇金代碑文,但却误以为“元代公移”。《宛署杂记》系研究北京史的常见史料,但这篇碑文却罕有关注:

今月二十六日,奉大兴府指挥,奉尚书工部符文:今月初八日,承都省批,大理寺断,上工部呈,大兴府申,宛平县李仁莹等每仰山寺僧法诠争山林事来断。李仁莹等告仰山寺法诠占固山林,依制,其僧法诠不合占固,外据李仁莹等到官虚供不实之罪,合下本处契勘,照依制法决遣施行。然如此,缘本僧有天会年间书示施状,及正隆二年告到山林为主榜文显验为系已久为例之事,兼是省批,寺驳,补勘事理,诚恐所拟未当,乞都省详酌施行外,检法董伯璋等所见,除相同外,据委官打量到四至内山林,合准抚定已前房院桑土,不问从初如何为主,有无凭验者,并不得争告条理,其山林合分付仰山寺僧法诠依旧为主,占固施行。……④

本文并不打算对这篇碑文进行全面的研究,那将是另文的任务,因此只引出全文的20%。从这只言片语中,已经可以看出,这篇碑文是官府关于一个地产纠纷的告示榜文。从后面的文字可以知道,这份榜文是金大定十八年(1178)由宛平县知县出示立石的。这篇碑文事涉仰山栖隐寺,残碑仍在栖隐寺山门内,其长期无人问津的原因可能多种多样,或因其内容没有引起史家的兴趣,或因金史研究者的注意力主要在东北,女真统治下的华北社会历史并不被视为“金史”,⑤或因北京史研究者没有发现这篇碑文与他们熟悉的北京史的历史框架有何关联,总之应与金元史及北京史的研究者的史观有关。

对这篇碑文的解读,自然要放在金代华北的历史脉络中去,其间涉及女真制度、佛教势力与汉人社会等诸多方面。仅从上面的少量引文可知,有宛平县民李仁莹状告仰山栖隐寺的法诠“占固山林”,当然法诠只是栖隐寺的代表。这件案子只是地方百姓与寺院争夺山林地产的官司,但显然宛平县无法断案,只好上报大兴府(即京府),但大兴府还不能解决问题,可能因牵扯山林问题,于是申文至中央的工部,并由负责司法的最高机构大理寺断案,同时还获得了“都省”即中书省的审批,可以说是一件不同寻常的案子。最后宛平知县是奉了工部的符文(符牌)和大兴府的“指挥”⑥断了此案。此事如此兴师动众的原因,当然是个饶有兴味的课题。

上述引文也已显露出一些蛛丝马迹,因为仰山寺方持有的有力证据,一是天会年间(从金太宗到金熙宗的年号,1123-1137)的一封书信,二是正隆二年(1157)为此事打官司的榜文。据后文可知,天会年间的书信是“皇伯宋国王”所写。这位“皇伯宋国王”即为金太宗子完颜宗磐,熙宗即位后封为宋国王,因他为阿骨打之侄,而熙宗是阿骨打之孙,故称皇伯。由此可知仰山寺有着很硬的后台。然而时过境迁,中都建立后对地方的控制、关于占有山林湖泊制度的变化、当权者的态度等,都使事态并不能到此为止。

例二,民国《宜章县志》中有这样一段话:

……县中大姓,约略言之,黄岑水流域著姓什数,以李、吴、彭、曾为大;章水流域著姓什数,以杨、萧、欧阳、邓、邝、刘、蒋为大;武水流域著姓什数,以黄、李、欧、邓为大。黄沙则黄、李、彭、刘、程、蔡、杜、萧为之魁,笆篱则刘、谭、周、张、陈、曹、范、邓为之雄,栗源则陈、李、胡、姚、王、周为之杰。……城厢著姓,明时盛称卢、廖二氏,有“卢半学,廖半都”之谚。

全县氏族约分三类:曰官籍,则系其祖曾官于此,或流寓于此,而子孙留住成族者;曰商籍,则多系明初来自江西、福建两省;曰军籍,则以明初峒傜不靖,调茶陵卫官兵戍守三堡,遂成土著。⑦

如果说《宛署杂记》中那段材料的意义在于使人们关注金元时期的华北社会,寻找与该地区前后历史的连续性和变动的轨迹,那么《宜章县志》这段材料则告诉我们历史人类学或区域社会史研究究竟应该从何入手。一些初学者往往是从理论和概念出发,去寻找某种研究取向和路径的方法,这不仅可能导致研究上的似是而非,而且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南辕北辙。其实,区域社会史或历史人类学的概念和方法,恰恰是从历史实践(文献史料与实地观察)中得来的。

只要我们打开现今的宜章县地图,就可以清楚地知道,湖南宜章属郴州,地处五岭之一的骑田岭下,与广东毗邻。从地图上标明的自然景观和聚落的密度,就可以看出宜章的空间结构。结合上述方志的描述,三条主要河流(基本上是南北流向)黄岑水、章水、武水(从东到西)的流域即为宜

章的北部,大体上是个狭长的地带。县城在这个区域内,明代的宜章千户所和守备司也在这里。在这个狭长的地带以南,是个近似长方形的凸出的地带。之所以说是“凸出”,是因为这一地带“伸入”了广东,东面是乐昌,西面是连州,南面是阳山。所以虽行政区划属于湖南,但如果取直的话,倒更像广东的地盘。这个地理特点值得研究者特别注意。

在这个长方形的北部,即整个县域的中部,这一区域的聚落最为密集,方志材料中的黄沙堡、笆篱堡、栗源堡可以说是这一区域的三个中心,它们构成了一个倒三角形:栗源在东,黄沙在西,笆篱凸出在前(南)。从地方志、三堡留存的碑刻和族谱等资料可知,此三堡为明代周边卫所设置的三个据点,地形以山间的丘陵和小平原为主,即地方文献中的“九溪四十八峒”。换句话说,这三个堡是帝国打入南岭瑶区的三个楔子,即在相对容易控制的平地瑶居住区设置的桥头堡。从这个倒三角形的安排便可看出帝国的用意。正是由于这一设置极大地改变了这一地区自明代以来的历史,因此地方志的对这里人群的概括便不再像北部那样以自然地理为标签,而以聚落景观为标签。

与我们眼前的地图不一致的是,地方志在此处没有描述北部的莽山,即生活着“过山瑶”的地带。对比一下明代万历《郴州志》中宜章的地图,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该图把县城绘于中心略为偏北,三堡已经几乎到了该图的最南端,而最南端画了若干山形标识,分别是辽木洞、企山、莽山和华阴山。也就是说,该图把县境南部大大压缩了,三堡已经非常边缘,南部山区更不被视为有人居住的地区。这种认识虽然并不正确,但一直到民国时期的方志中,对这里依然缺载。但也正如我们所知,三堡的设置并不只是为了弹压它们所在的溪洞地区,而同时是为了防范和控制山区的瑶人。所以,我们在阅读上述材料的时候,不仅要注意其中讲到什么,还要注意其中没讲到什么,以及为什么。

上面这样的描述,在民国方志中,亦不算罕见。但就是这段话,描述了这个地区的历史结构。以上的解释,侧重于空间结构,对于在这个空间中生活的人群,本文无法细述。但这个空间结构,却是一个历史的或时间的过程,比如到了明代,“三堡”才开始存在,经历了两三百年复杂的人群互动的过程,才变成人们不得不重视的区域,民国的县志才把它们视为表述人群的重要标识,于是在宜章的地理空间中,这一区域才有一席之地。但即使到了民国,南部山区却依旧不见于史,直到我们这个时代,才终将其视为宜章空间结构中的第三个板块。由此,一个地理空间被还原为一个历史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客观的动力,也有主观的因素,不仅一个县如此,一个流域、一个国家乃至更大的区域,均是如此。区域社会史或历史人类学所要做的,便是寻找造就这个空间结构之历史过程的各种动力和因素。

例三,周廷英:《濑江纪事本末》:

乙酉,知溧阳县李思模以苍头潘茂为城守。……有彭氏仆潘茂者,素鸮恶市井,狗屠辈悉聚食于其家,而彭氏主人又纵之为爪牙,前县尹金和欲置之死地,赂邑宦陈献策得释。闻南中陷,遂与其党史老柱、史德升……聚众连结,思欲为乱。思模乃集乡绅陈献策、宋劼、周鼎昌等图之,竟以茂为城守甲长。献策置酒,要结群聚,劼以白布百匹、银杯一对慰赠之。城中于是浸浸哄矣!

珍,茂弟也。茂与珍欲谋叛其主,遂倡为削鼻党。盖江南人每呼家僮为鼻故也。茂自为旧甲长,珍为新甲长,凡邑中仆隶悉招入甲内。

庚戌,潘茂以溧阳户口册籍降于清。

以上是关于清初江南削鼻班的片断记载,它所展现的图景是:溧阳彭氏望族有家仆潘茂,横行于市井,但其主人却以其为爪牙,甚至在知县想置其于死地的时候,都可以通过贿赂乡绅得以逃脱。顺治二年清兵南下,潘茂等人组织武装,这时南明知县和地方士绅商量,让潘茂担任“城守甲长”,部分士绅还对他们表示善意。作者虽未描述此事细节,但却表明,潘茂不是一般的奴仆,背后有彭氏主人撑腰,与当地士绅可以平起平坐。此时士绅试图借用他在城市底层的力量去抵御清军。潘茂的这个城市底层社会成员建立起来的武装,即为“城守甲”,他们自称为“削鼻党”或“削鼻班”。但最后,潘茂一伙还是投降了清朝。

这一记载至少让我们知道一个事实,就是在明清之际,溧阳大族中的奴仆或城市底层形成一股较强大的势力,连地方士绅都不敢小觑,颇类似现代的黑社会。

对这一事件,以往的研究是将其置于江南“奴变”的背景中去讨论的,特别是将其定性为农民起义。谢国桢在他的《明末农民大起义在江南的影响——“削鼻班”和“乌龙会”》一文中指出,《濑江纪事本末》“歪曲了这项事实,不甚可靠”,但未提出任何证据。需要指出,他所利用的《金沙细唾》是乾隆时的材料,而《濑江纪事本末》就是顺治时的文献。

《濑江纪事本末》的作者周廷英显然是对这些人非常不满的,对那些与潘茂结好的士绅也颇有微词。周廷英何许人?

《濑江逸史》一卷,明末周斯撰,字盛际,又号二安,家戈旗里。与侄廷英,字光升,又号一明,崇祯间同游邑庠。……讲求经世之学,有二阮之称。宜兴堵牧游允锡幼附塾戈旗,师事周君陈,斯深器之,以忠孝相切劘。甲申之变,邑人彭旭、史泽、史太乙、史顺震……恸哭于明伦堂,谋起义。斯曰:勉之!吾将削发入闽,访黄石斋先生矣。爰赋古风以别廷英。……⑧

周廷英与他的叔叔周斯,是注重经世之学的,时人将其比作“竹林七贤”中的叔侄阮籍与阮咸。后来做了隆武政权的湖南巡抚的堵胤锡,曾得到周斯的高度评价,所以甲申鼎革后,周斯表示要去福建追随在隆武政权中任大学士的黄道周,说明他们是持坚决抗清的态度的。但显然,他们又不愿意与同县的这些士绅合作。我们对这篇文献,要置于他这样的立场下去加以解读。

那么,溧阳的大族都有哪些呢?康熙时人刘献廷在《广阳杂记》中说:

东吴尤重世家,宜兴推徐、吴、曹、万,溧阳推彭、马、史、狄,皆数百年旧家也。宜兴许氏、溧阳包氏,皆新发,而欲自附巨族之后,乡人嘲之曰:“彭马史狄包,疯痨臌膈哮(方音作蒿);徐吴曹万许,马赵温关鬼(方音作举)。”吴人嘴舌轻利,一至于此。⑨

据光绪重印嘉庆《溧阳县志》卷10,“选举志·进士”,史氏自明永乐时便有人中进士,直至入清而不衰;彭、马、狄三族自明正、嘉时期始出进士,潘氏则迟至明末崇祯间才有进士,康熙间最多,周家也是在清初才有个别进士。可知这些望族的仕途多未因改朝换代而发生改变。

嘉庆县志对于此次事件大体上是轻描淡写。其中提到抵御潘茂的主要是史氏。

史顺震,字尔长,世袭锦衣卫。……明末潘茂等以人奴搆逆,糜烂一方。国朝顺治二年,总兵张尔蟠率师至,素德顺震,遣骑来迎,既见,具道茂等逆恶状,因涕泣为一城请命,乃按诸首恶数人而止。尔蟠部兵掠子女数百人去,顺震复请释还之,邑人安堵。

史大生……溧阳潘茂等作乱,史氏某仆起应焉。廪生史望倡集义勇将擒之,大生指囷以助糗粮,事乃济。⑩

似乎溧阳的望族与其他士绅之间在对待潘茂的问题上态度有所不同。如果深究下去,我们应该去深入讨论自明代以来溧阳地方望族大姓之间的复杂关系。据传说,由于潘茂事件,旧族中有“彭、马、史、狄都做官,乌龟王八都姓潘”之谚,而潘氏则编出“彭、马、史、狄、周,不如潘家一只狗”以回击,可见大族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我们也许可以重新认识,溧阳潘茂削鼻班事件究竟在鼎革之际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至少,无论是削鼻班还是溧阳望族,都没有成为抗清力量,反而都借助清朝势力去对付自己的敌人。

这个例子说明,以前依据同样或类似的材料,研究的思路和结论有颇多不同,源于意识形态(或者史观)的差异;如今的思路和结论无论允当与否,也同样是由于意识形态(或者史观)的不同。这样的例子可以在被利用过的旧史料中找到很多,在没有被利用过的旧史料中就更多了。(11)

目前区域社会史研究已远远不同于20年前,被投放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人们也对地方文献给予了更大的热情。现在的问题是,对所谓“旧史料”究竟应该怎么看?笔者显然不是搜集、整理和解读“新史料”的反对者,所倡导的只是“新史料”与“旧史料”的并重。

事实上,以上对旧史料的重新认识,在相当的程度上,是建立在多年阅读和理解以民间文献为主的新史料基础上的。问题往往产生于不同史料的碰撞之下,同类型的史料如此,不同类型的史料之间就更是如此。比如关于明代的卫所军户制度,官书的记载与族谱、墓志的记载相互参读,问题便会接踵而来。没有在大量使用民间文献基础上进行的区域社会史研究,上述旧史料中的段落也许便不会再度引起注目,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是这两年、而不是20年前,我对上述材料才有了重新诠释的欲望。

这种相关性、相辅相成性还说明,对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过分夸大,导致对另一个方面的相对忽视。中国传统的文献学,或者后现代史学,都在告诉我们如何甄别史料中的“真伪”,任何一类史料,我们都不仅需要注意它说了什么,还需要注意它为什么这样说——它是怎样被制造出来的。所以,一切史料都有价值,也都有局限性。

也许我们应该注意或者深入讨论不同类型史料的系统问题。正史自有正史编纂的一套制度或规矩,有它的传承,所以我们知道多数正史采用纪传体,等等。典章制度在当时不是史料,是文件,虽然没有史局那些规矩,但也有它的编纂系统。地方志也有自己的系统,这不仅有各种地方志的编纂实践,也有如章学诚那样的人做的理论概括。民间文献中如族谱、科仪书、契约文书等更是各自有其系统——它们是按照怎样的系统编造出来的?如果能把这些系统梳理清楚,进而发现各自系统的不同机制,对于历史文献学、历史编纂学的发展,特别是对于我们理解不同史料的价值,具有重大的意义。

了解不同的史料系统,只是了解史料之制造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影响这个过程的因素还有许多,比如个人的因素——“盖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说明古人就已认识到这个问题。再比如家庭的因素,族谱里收什么东西进去,可能与家庭、家族的利益有关,等等。如果这样去认识史料及其价值,对新、旧史料便会一视同仁;更重要的是,没有史观,或即刘知几的所谓“史识”,便不会有这样的史料观。

若干年前,由于大量考古新发现的出现,论者针对顾颉刚先生的学术遗产提出“走出疑古”。因时代的进步、新史料的发现而超越前人是很有意义的,但也是自然而然的。我们所谓的“新史料”通常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即在探讨某个具体问题上,使用了以前没用过的某条史料,从而改变了原有的结论,或者补充了原有的认识。就个别问题来说,这当然是有意义的,但对整个史学而言,意义又相对有限,因为这样的事情是会不断发生的,这是历史研究中的常态。但顾先生的伟大在于,他的“层累地制造古史”的理论是在对旧史料的重新认识基础上得出来的,这就不那么寻常了,这样的事情是很难发生的。他的错误可能在于那些具体的结论,但他的功绩却在于一般的方法。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最近几年,一些单位斥巨资购买新史料,建立专门的研究机构来研究这些史料,这无疑都是有意义的,但却未必由此能产生顾颉刚。更令人担心的是,这是否会把人们导向“寻章摘句”的老路,而完全丧失了对“识见”即洞察力的追求?

还是回到区域社会史研究来。顾颉刚先生关于越晚出的史籍记载的历史越早的分析,实际上是要重建一个历史的和史料的系统。他以对孟姜女故事的研究为例,解构了这个故事的各个要件,并把这些要件还原到各个历史时期,即以拆解了的故事情节构成了一个历史年表。区域社会史或历史人类学研究也是要重建一个历史的和史料的系统,但是它的第一步,是依据另一个系统的史料去了解千差万别的空间的历史过程,由此,如前述,空间差异或区域分野被理解为一个时间的即历史的过程。原来的历史被拆解成一个个不同的区域史过程,最后这些区域史过程又被重新构成一个历史年表。

对于区域社会史的研究者来说,我们面临着同样的问题:一方面,我们今天对档案、碑刻、族谱、契约文书也许越来越熟悉了,但对正史中的《五行志》、《礼志》或者地方志中的《星野》越来越没人懂了,甚至很多常识都变成了谜题。另一方面,也许更可怕的是,我们手边的资料越积越多,用到下辈子写文章都够,但思想呢?

注释:

①相关的会议如,2002年北京大学中古史中心召开了“古代中外关系史:新史料的调查、整理与研究”国际研讨会,会后在2004年出版了会议论文集《中外关系史:新史料与新问题》;2004年,台湾“中研院”近史所召开“新史料与新解释——数位时代的史学研究”学术讨论会;2008年,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召开了“近代中国研究的新视野:新史料与民国史研究”座谈会;2009年,台湾师大历史系等单位召开了“新史料·新观点·新视角——天圣令”国际学术研讨会,等等,均可见这一热潮的程度。

②参见吴烨南:《山海关士绅与山海关之变——一组甲申山海关之变新史料的发现及意义》,《燕山大学学报》2000年1期。关于这个“新史料”及相关问题,可参见已故顾诚教授的研究。

③孟彦弘:《评〈走马楼吴简初探〉——关于新史料与传世文献的比对》,《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版。

④沈榜:《宛署杂记》第20卷,“志遗七”。北京出版社1961年版,第260~261页。

⑤学界也有个别相关的研究,如吉林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金朝中原乡村社会控制研究》等,但论述较为泛泛,缺少对相关史料的深入分析。

⑥后文亦作“旨挥”。原义应为帝王诏敕,后引申为官府的命令。

⑦民国《宜章县志》卷17,《氏族志》,第1页下~第2页上。

⑧光绪《溧阳县续志》卷16,“杂类志·纪闻”,第7页下~第8页上。

⑨刘献廷:《广阳杂记》卷1,中华书局2007年版。

⑩光绪重刻、嘉庆《溧阳县志》卷12,“人物志·义行”,第48页下~第49页上。

(11)内容参考溧阳论坛http://www.jsly001.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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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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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浙江社会科学》2012年 第10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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