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瑜:社会动荡与地方士绅——以明末清初的山西阳城陈氏为例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34 次 更新时间:2019-09-05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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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世瑜  

地方士绅的问题一直为中外历史学家所瞩目,由于他们在地方社区的突出作用,也往往成为汉学人类学研究乡土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关系时的重要对象,他们不仅具有功名、不仅是致仕的官员,而且可能是族长、祭祀组织的会首,或者担任着政府基层组织如里甲之类的负责人,因此他们对社区生活的介入可能是多方面的(注:关于士绅或乡绅的定义,中外学术界颇有争议,这里采取比较宽泛的定义,从作为民间权威的意义出发,而不完全囿于狭义的与较高科举功名相联系的意义。)。出身山西阳城县郭峪里的清康熙朝大学士陈廷敬,卒于任上,故本人除丁忧的短暂时间外,不算地方缙绅,但他的家人却在社区的生活史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本文简略地考察了在明清之际的社会动荡中,陈氏在地方生活中的作用,以期为本领域的研究增加一点补正。



陈廷敬,山西阳城人(泽州,今属晋城),生于明崇祯十一年(1638年),卒于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自任翰林院庶吉士起,共历28任。其中曾任工、户、吏、刑四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文渊阁大学士。在明清两代,陈氏家族共有9人中进士,6人任职翰林院,25人有诗文流传至今,可以说是当地的大族。后人说,“本朝山西相者三人,一吴沁州,一陈泽州文端,田公与为鼎足,盖山西庞厚之气所钟发者哉!而陈泽州则自其先世已居阳城,今其子孙亦多占籍阳城者”(注:乾隆《阳城县志》卷16,“志余”,第126页。)。从口气上看,乾隆时的地方志作者并没有完全把陈氏视为本地的土著,因此选举志、人物志上面没有任何关于他们家的记载。

实际上,据陈廷敬的伯父陈昌言所撰《陈氏上世祖茔碑记》:“余先世乃濩泽永义都天户里籍也。其聚族而居者,则地名岭后之半坡沟南也。余七世祖后徙居阳城县郭峪中道庄,乃明宣德四年也。”(注:栗守田编注:《皇城石刻文编》,第49页,1998。)濩泽即泽州和阳城的古称,所以陈氏自明初就已居于该地。“陈氏自宣德初七世祖讳林迁阳城中道庄,乐其山岩水泉之胜,居焉。六世祖讳秀,有诗名,以人材为西乡尉……西乡公子珏为滑尉,赠户部主事。户部公子天佑,明嘉靖甲辰科进士,历官陕西副使……副使公于先公为曾伯祖,曾祖讳修,隐居耕稼,以余粟惠乡人……祖讳三乐,慷慨有节概……初赠光禄大夫……考讳经济,诸生,初赠文林郎”(注:《午亭文编》卷43,《百鹤阡表》,第8页上。)。在此地已定居了200多年的时间,一直属于缙绅人家。陈廷敬的母亲也来自沁水名族张氏,外祖母更是当地在明万历时作过吏部尚书的王国光的孙女,可见亲族之间也是赫赫有名。

从陈氏迁入郭峪中道庄算起的第二代,陈秀以荐举为西乡县尉(典史)。此后则代有官宦出,最重要的应是陈廷敬的五世祖陈天佑,曾任陕西按察副使。但陈廷敬祖上这一支,如前述,至其高祖这一辈,似乎就没有出仕。高祖陈修“隐居耕稼,以余粟惠乡人”;曾祖陈三乐“隐居自甘,为善不倦”;祖父陈经济“高蹈不仕,笃孝尚义,乡党推重之。人有争讼,以片语解之。无不悦服。里人有‘宁为刑罚所加,不为陈君所短’之誉。祀郡乡贤祠,征入一统志”(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1,“人物”,第23页下、24页上。)。他们虽然没有任何功名,所获荣衔皆因陈廷敬后来身居显位而追赠,但却可以算作地方精英或者地方权威。地方上调解纠纷、赈济灾困、和睦亲族这些士绅的基本职责,他们都在履行。直至陈廷敬的父辈,才重返宦途,而陈廷敬的父亲陈昌期在明末“学博不仕,燕居图书满前,教子弟以道义”,到顺治时才中了一个乡贡(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1,“人物”,第25页上;卷8,“选举志”,第15页上。),并未仕官。



对于士大夫在乡里扮演积极的角色,古代中国早有强调,而这一强调自宋以后尤为突出。张载、程颐、朱嘉、范仲淹等努力重建宗族组织,实际上也有稳定社区的意义。譬如范氏义庄的《规矩》制订各种条文,主要就是为了赡养贫族,甚至支持教育、婚丧嫁娶等事。另如修谱,也是为了敬宗收族,以弥合各种矛盾。与此同时,程颐又在晋城搞了保伍法,神宗时的所谓“蓝田四吕”制订的《吕氏乡约》又被南宋的朱熹发扬光大,目的也是要乡里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保持基层社会的稳定。

随着地方士绅力量的不断扩张和基于经济变动的社会流动性增大,这种趋势日益得到强化。它不仅是地方士绅自己的实际和道德要求,也为各级统治者所提倡。明太祖在里甲之外,建立社坛之制、老人木铎之制、乡饮酒礼等等,充分显示了对基层教化控驭职能的重视。到明中叶社会动荡加剧,国家无力对地方基层社会实行有效控制,因此如王阳明等便大力推行乡规民约之制,分别出现了《南赣乡约》、黄佐《泰泉乡礼》、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刘宗周《乡保事宜》、陆世仪《治乡三约》之类名著,同时要求士绅在其中身体力行,起主导作用。

如刘宗周的学生张履祥就曾批评那些“卿士庶人”,“燕息深居,坐资岁入,几不知稼穑为何事”,与农民之间产生鸿沟(注:《杨园先生全集》卷19,第21页上、下。);至于奴仆,就更得不到关怀照顾:“予所见主人之与仆隶盖非复以人道处之矣,饥寒劳苦不之恤”(注:同上书,第25页上、下。)。理想的情况应该是:“缙绅之林下者,亦和颜与谈农事,劳苦而慰藉之。”(注:《泉州府志》卷20,第21页上—22页下。)以东林党人为代表的晚明士大夫,更是要通过各种手段团结社区和领导社区,来与朝廷分享权力(注:参见沟口雄三:《所谓东林党人的思想——前近代中国思想的发展》(上),《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75号(1978年3月),第203页。),这些手段包括建立乡校,对本社区人民进行道德教化和政治管理,建立同善会之类济贫的慈善组织,此外还领导社区百姓开荒、防洪、赈济或修建公共工程(注:参见夫马进:《同善会小史——明末清初在中国福利史上的地位》,《史林》第65卷第4期(1982年),第37-76页;森正夫(Mori Masao):"The Gentry in the Late Ming-An Outline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Shih-ta-fu and Local Society,"Acta Asiatica,no.38(1980):47-51;Joanna Handlin:"Benevolent Societies:The Reshaping of Charity During the Late Ming and EarlyCh'ing,"Journal of Asian Studies,46.2(May,1987):311。)。士绅的这些社区职责在清康熙时颁发的《圣谕广训》中得到集中说明,那就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注:转引自张仲礼:《中国绅士》第63页注1,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已经有识者指出,17世纪普遍的骚乱,从佃农、奴仆的小规模起事到大规模的农民起义,都充分显示了旧秩序的脆弱。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仅关心个人的道德进步,而且更关心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在这一时期,中央权威恰好并不强大而有效,因此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并不能真正指望依靠政府来恢复秩序。他们通过建立地方慈善组织、学校、社区协作和救济组织,还刊行和宣扬善书,来行使本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在功过格这类善书中,作者劝告士绅要在社区中扮演善人的角色。如果一个地方对佃户慷慨解囊,那么后者在感恩戴德之余,会去向神祈祷保佑,而这个地主会因此而大病速愈;如果哪位富绅发起过赈灾,他就会活到90岁高寿(注:Cynthia J.Brokaw:The Ledgers of Merit and D-emerit,Social Change and Moral Order in Late Imperial China,pp.172,173-174.Prineton University Press,1991.)。所有这些,都表示了士绅对稳定地方秩序的焦虑和关怀。当然,这种做法也符合当时批判“空疏之学”、倡导求实致用之风的思想氛围,与先儒的修齐治平理想亦相一致。

陈氏一家对此也是身体力行。我们前面已经提到陈廷敬的祖辈在乡里调解诉讼、扶助贫困等方面的行为。到陈廷敬的父亲陈经济时,他也是“治家勤俭,以其余赒给乡人。戊辰捐谷焚券,乡人感德,诣抚军请旌奏。先公知之,遽追抑其事。数日,人益感奋,罢市辍农,叠上状郡县求请旌建祠。郡上之方伯,方伯上之抚军,皆交口嗟咨,竟通牒礼部。先公闻之大惊,自草状辞……”(注:《午亭文编》卷43,《百鹤阡表》,第8页上。)。在上辈的影响下,其他子弟也身体力行,如陈廷愫,“处家庭间恩义兼尽。凡抚孤、济急、赈荒,莫不引为己任……又私出粟行朱子社仓,惠更溥”(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0,“人物志·宦业”,第26页上。)。对陈氏的此类举动,清初名臣魏象枢曾撰诗赞扬说:“古道何能遘?高风尚在今。恫矜原素念,桑梓况关心。尽饱仁人粟,争得义士吟。贞珉书不朽,遍满太行阴。”(注: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7,《陈太翁出家谷赈饥,乡里德之,赋呈说岩先生》。转引自高翔:《陈廷敬述论》未刊稿,1998。)

陈廷敬本人的思想与其家族前辈显然是一致的,或者从他的思想这里,我们可以更清楚地把握其家人的观念。他曾表示,对古礼中基层社会的“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赒、相宾之意”非常羡慕,认为“今之乡不得齿于古之州,独不可以齿于比、闾、族、党乎!”(注:《午亭文编》卷35,《刻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序》,第11页下-12页下。)对于老家郭峪那些因为没有土地而人死无处理葬的穷人,他也表示同情,并主张对他们进行帮助(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5,“艺文”,《义冢碑铭》,第30页下。)。在京师作官的时候,有人把自己的住宅腾出来作三晋会馆,“欲使乡之士大夫从宦于京师者,岁时伏腊,以时会聚,敦枌榆之义,饮酒献酬,雍容揖逊,宴处游息之有所也”。他更是大加赞扬,感慨说:“天下之物,苟为我所自有,未有不思诒其子孙者也,然金谷之池台,平泉之水石,旦暮而失之矣。京师天子之都,贵人富家侈土木之费,楹桷雕焕,飞甍蔽衢,行路指目,一再过焉,而不胜盛衰兴坏之感,彼之念其子孙者何如耶?而公举所以遗子孙者,共之乡人,如脱敝屣,益其所见者远矣。”(注:《午亭文编》卷38,《三晋会馆记》,第11页上-12页上。)

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乡绅在社区中的角色如此,若遇兵荒马乱,他们就更要肩负起守望之责。



陈廷敬和其他人都曾对阳城和郭峪的地理特征做过描述。从大形势来说,“太行西来几万里,至阳城迤南百里,崭然而尽,如化城蜃楼,列嶂北向。郭峪在其中,谓之镇。郭峪方三、四里,各倚山岩麓为篱落,相保聚,或间百步,或数十步,林木交枝,炊烟相接”(注:《午亭文编》卷45,《故永从令张君行谷墓志铭》,第16页下-17页上。)。是一个可以自保一方的地理单元。或说“县在山中,冠盖罕至,人鲜杂处……土虽瘠而户不甚贫,地虽偏而仕宦辈起”(注:乾隆《阳城县志》卷3,“风俗”,第24页上。)。或说“吾所居镇曰郭谷者,连四五村,居人三千家,旨在回峰断岭、长溪荒谷之间。地最硗狭,耕牧无所。其土方数晦者,少其狭者,不可以画,遂沟而广者,不可以经……既少而悉归于有力者。其子孙或世守其先人之产,而重转鬻诸人。其人好力作负贩,尚俭啬,四方来居者人日益众,而田日益不足”(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5,“艺文”,《义冢碑铭》,第30页下。)。就是这样一个地方,竟成为明末清初的兵家往来之地。

从崇祯三年始,陕西农民军大举入晋,像后来的主力李自成、张献忠、罗汝才、马守应等都在山西活动,其中又以王嘉胤部实力最强。“崇正四年,河曲流贼王嘉印转掠至阳城。阳城总兵曹文诏追及与战,斩之。其党复推王自用为首,号紫金梁。又有老回回亦其部帅”。这时,史籍记载王自用会合的起义军共有三十六营,声势浩大,在山西与明军流动作战,互有胜负,至崇祯六年初自山西转至畿南。在此期间,“五年,紫金梁等犯县之郭谷、白巷、润城诸村,杀掠数千人而去……九月,贼众数万自沁水武安村入县之屯城、上佛、白巷、郭谷、北留诸村……”(注:乾隆《阳城县志》卷4,“兵祥”,第24页上-25页上。)。

由于郭峪亦为农民军兵锋所及,作为一方大族的陈氏当然是农民军打击的对象。陈昌期兄弟也早已意识到了这一点,但因“余乡僻处隅曲,户不满百,离城稍远,无险可恃,无人足守,日夜焦心,谋所以避之”,于是“筑砦楼御寇,保聚一乡”。他们“掘地为井,筑石为基”,建造一楼,楼长三丈四尺,宽二丈四尺,三间七节,高十丈(注:陈昌言:《河山楼记》。见栗守田编注:《皇城石刻文编》第54页,1998。)。这座堡垒式的建筑在明末清初的战乱中经历了两次重大考验,一次就是农民军的围攻,“贼攻围数日,以为水绝必出,乃从楼扬水以示,贼始去。盖楼下预掘井也”。第二次是清初姜瓖据大同叛,“贼党张斗光据州胁书以招,昌期登楼裂书,骂不绝口。贼怒围楼三昼夜,旋闻天兵北下解围,散”(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1,“人物·忠节”,第25页上、下。)。

对第一次围困,陈昌言记述甚详,其据楼攻防战守的紧张情况,跃然纸上:

……至七月砖工仅毕,卜十之六日立木,而十五日忽报贼近矣。楼仅有门户,尚无棚板,仓惶备矢石,运粮米、煤炭少许,一切囊物俱不及收拾,遂于是晚闭门以守,楼中所避大小男妇,约有八百余人。次日寅时立木……届辰时,贼果自大窑谷堆道上来,初犹零星数人,须臾间,赤衣遍野,计郭峪一镇,辄有万贼。到时节劈门而入,掠抢金帛。因不能得志于楼,遂举火焚屋……寇仍日夜盘踞以扰,至二十日午后方去……逡巡至八月间,无枝可栖,余奉老母暨家属,始移入濩城。期弟以再生之身,独不入城,谆谆以竟楼工为事。至冬月而楼乃渐就绪,且置弓箭、枪、铳,备火药,积矢石。十月内贼连犯四次,将薪木陆续尽毁,期弟率人护守,毙贼于矢石下者多人。数次所全活者不啻万计……”(注:陈昌言:《河山楼记》,见栗中田编注:《皇城石刻文编》第54-55页,1998。)

虽然凭借这座危楼,“寇连犯五次,终不能得志。族戚乡邻,所全活者约有万人”,但牲畜、物品不可能尽多贮藏,考虑到“筑楼既有成效,则筑堡之效较然可知。且余庄坐落不甚阔,其庄人俱属同宗,无难家自为守。于是聚族长而谋之,再四申说,晓以同舟之谊,期共筑一堡,以图永利”。但是各人心思不同,不愿参与。陈昌言等只好自力更生,在原有楼堡的基础上继续扩展。可东西两面的土地又都是族人的地产,“余恳亲友力求,破金多许,复兑以业,始克迁就”。从崇祯六年七月开始动工,营建了一座方圆百丈,高三丈,垛口二百,外有铁门、木栅的大堡(注:陈昌言:《斗筑居记》。见栗中田编注:《皇城石刻文编》第59-60页,1998。)。幸有此大堡,使陈氏及族众乡邻等幸免于清初叛清势力的第二次围困。

对这第二次围困,“廷敬是时年十二岁矣,犹记贼于薄暮射书堡中,先公得书,手裂之,登陴慷慨谓众曰:受恩本朝为臣子,誓不陷身于贼,贼反复倡乱,此特待命漏刻耳……众皆听命”。因此颇以此楼为自豪,并在事后感慨说:

流贼起西秦,先公先事谋保聚,筑楼河山间,楼将卒工而贼数万果遽集楼下,围攻之数重……先公汲楼井中水,扬楼四边,贼惊相视,谓不可以渴降也,徐驱去。长老曰,吾闻活千人者,其后必大,陈氏其兴乎!是时中外恬熙,州郡久不被兵,流贼漫衍而东,腾华蹀河,景霍之城,汾浍之渊,如履房闼,如跨涧溪,所过坏裂,糜沸而野。处岩居无墙堞垣墉之限,屠毒尤惨。先公创兹楼也,里富人窃笑之曰,我将谓陈氏为园囿观游之娱也,无故筑为楼,过矣。贼至,则缚富人拷掠金帛……及贼去,富人亦效为楼,楼亦至今在焉……贼退,有羽客过而言此楼活千人,其名当与河山并永,题曰“河山为囿”,其意又若应前富人园囿为娱之说者,长老至今呼河山楼云(注:《午亭文编》卷43,《百鹤阡表》,第8页上。)。

显然,这座堡垒已不仅是为了一家人的安危而修建的,它意欲保护“族戚乡邻”,而且确实可以把上千人保护在内,这就确实起到乡绅保护乡里、维护一方安定的作用。

令我们感兴趣的是,这里明确提出了地方士绅面对义利选择的行为问题。明末清初的功过格鉴于当时逐利之风大盛,常常劝戒富绅们要舍财积善。陈智锡在《劝戒全书》中抱怨说,“近乡绅遇水旱而家多积蓄者,惟日望米价涌贵,即至尊至友,不知周急”,因此用神的口吻答复那些企求长寿的富人说:“灾祲流行,尔有生人之权,而无好生之德,乃欲上帝生汝耶?汝但反求,常思施济,汝寿思民,吾寿及汝矣。”(注:陈智锡:《劝戒全书》卷5,第20页下-第21页下。)17世纪晚期熊弘备也强调了士绅和士人在社区中的各种领导角色,包括“倡率义举”、“正己化俗”等等(注:熊弘备:《不费钱功德例》。见陈宏谋:《训俗遗规》卷4,第43页下,第44页上。)。而陈昌言回忆修造河山楼和斗筑居时反复说,其“为费甚着”,对于那些不肯出钱出力共同修建城堡,“藏其胸,心有主,且多贵金钱而贱性命”的人和行为,表示“良可太息”,“思之可叹”!而陈廷敬所讲的故事更暗含了一个类似的道德训诫:一个“里富人”不愿意花费财力行使他作为地方领袖人物的社区职责,最后吃亏的还是他自己。遭到起义军“拷掠金帛”,最后也不得不盖起了堡垒(注:当我们1998年10月对陈氏故里进行实地考察时,发现距斗筑居所在的皇城村仅千米之遥的郭峪村也有一座类似河山楼那样、但是规模更大的碉楼和城堡。其城称郭峪城,城高12米,宽5.3米,城周1400米,城内面积17.9万平方米,建于崇祯八年(1635年)。其楼称豫楼,在城之中心,长15米,宽7.5米,高30米,共7层,建于崇祯十三年(1640年)。也许正是陈廷敬这里所指。这两村原为两个自然村,但在明清同属一里,民国初年同属一大村,1954年时同为郭峪乡下属的两个初级社,次年转高级社时分属不同的高级社,现为不同的行政村。此外,这里同样留下陈廷敬及其他陈氏族人的遗迹。这些都说明了两村在历史上的渊源关系。)。如果此事为功过格作者知道,则又会是一个说服士绅行善积德、造福乡梓的很好的反面实例。

在当时的形势下,地方士绅出来维护一方安全(当然包括而且主要是他们自身的安全)的现象并非个别。与今天陈氏故居所在地的皇城村接壤的郭峪村,也曾在这场战乱中修城建堡。《焕宇变中自记》是一篇有关明末农民战争的宝贵村史资料,作者在回顾崇祯五年七月当地的这次动荡时也承认,“吾乡保全陈宅一楼,余皆破损”。后来“吾村乡官现在顺天等府巡抚扎遵化县,念恤本乡被贼残破,荒凉难居,极力倡议输财以奠盘山之安。劝谕有财者输财,有力者出力。崇祯八年正月十七日开工修城,不十月间而城功告成。斯时也,目击四方之乱,吾村可以高枕无忧。抑谁之力也,实乃张乡绅倡议成功,赐神多矣”(注:见赵振华、赵铁纪主编:《郭峪村志》第195-201页,1995。这里倡导修筑城堡的可能是村人张鹏云,他曾在崇祯朝担任右佥都御史巡抚顺天,与文中记载若合。张氏也是村中大族,一支有张好爵为明正德甲戌(1514年)进士,官至户部郎中,张好古为嘉靖癸未(1523年)进士,官至刑部主事;另一支有张尔素为清顺治丙戌(1646年)进士,官至刑部左侍郎。当地民间有“先有南卢北窦,后有张陈二府”之谣,可见他们与陈氏的地位相埒。但在郭峪城修建过程中有一关键人物,即《焕宇变中自记》的作者王重新,其人在河南经营铁器买卖致富,回乡为社首,亦为大地主,财力雄厚,修城时捐资7000两白银,后修村大庙亦捐银700两,地10亩2分,因此豫楼上至今保留着他的碑记。陈廷敬讽刺的“里富人”极有可能是指他。按据陈廷敬的《西园先生墓志铭》和《故永从令张君行谷墓志铭》(均见《午亭文编》卷45),陈氏与张氏之间时有过从,惺惺相惜,表面上看不应有讥刺之语;但在实际上两族也有可能确有利益冲突。有一则流传至今的传说,说清光绪年间,张氏提出陈壮履(陈廷敬第三子)逼死了雍正皇帝,是奸臣,神主不得入文庙,与陈氏发生冲突。后经县令出面调停,陈氏将松山施给文社,以作经费,张氏才同意将其神主重入文庙。)。此外如“延人秀,邑诸生,贫而业医,且好学。贼老回回等至,与村人拒守,被执……”;“张腾云,倜傥有节概。崇祯五年流贼至阳城,腾云结乡之义勇,团保固守。会大雨堡溃,众陷泥沼中,不能抗贼,遂被执死之”(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1,“人物·忠节”,第1页下、第2页上。);更有清初著名的循吏于成龙,也是山西人,“先世仕明者讳坦,有声,弘治朝官至大中丞。父时煌里中称长者。明末盗起西疆,里中筑堡于公先垄旁,形家者言,堡成,不利于氏,公笑曰:*

我里千家保聚,独我家不利,害少而利多,堡当筑矣。堡成,卒无害”(注:《午亭文编》卷41,《太子太保兵部尚书总督江南江西谥清端于公传》,第1页上。)。于成龙家在明末所筑的堡垒也可以“千家保聚”,说明也是针对整个社区的。

如果这种情况在明末相当普遍的话,那么无论是农民军还是清军,与这些地方士绅的关系是合作还是敌对就变得十分重要了。否则,不仅会对于他们的攻城略地造成障碍,还会影响到他们占领地区的迅速稳定。



在社会剧烈动荡、人们的切身利益受到直接威胁、而国家又无力行使其保护的职责的时候,地方士绅显然是地方自保的关键角色,而且显然他们是把这一利益攸关的问题、而不是别的问题放在了首位。

虽然自陈廷敬高祖时就一直没有出仕,但到他的父辈又重新踏上仕途。他的伯父陈昌言是明崇祯庚午(1630年)科举人、甲戌(1634年)科进士,曾任乐亭知县、山东御史,但入清之后立即以“原官视学江南”,并没有像江南的一些遗民那样拒不出仕新朝。甚至,在著名学者吕留良和黄宗羲等人围绕着是否应该让子弟出试的问题激烈争论、而且大伤和气的时候,陈昌言的兄弟陈昌期在顺治时中了乡贡,陈昌言之子陈元为顺治辛卯(八年,1651年)科举人,己亥科(十六年,1659年)进士,陈昌期之子廷敬为顺治丁酉(十四年,1657年)科举人,戊戌(十五年,1658年)科进士,朝代的更替、君主的变换,在陈氏一家这里,完成得比较自然,似乎并没有考虑忠节的问题(注:附带说,陈廷敬中乡试那一科,正是发生著名的科场案的那一科。据孟心史先生考,“丁酉狱蔓延几及全国,以顺天、江南两省为鉅,次则河南,又次则山东、山西,共五闱”。见《科场案》,《明清史论着集刊》(下)第391页,中华书局,1959。有些学者认为,科场案亦是清初打击汉族士绅的手段之一,陈廷敬未遭黜革,反而次年又中进士,确为幸运。)。与陈氏同里的大族张氏,在明代世代为官,但张尔素却在顺治三年考中进士,比陈氏毫不逊色。

我们似乎应该考虑到这样的问题,明代之山西泽、潞一带,商人力量已经十分强大,阳城又是有名的冶铁中心,陈廷敬之高祖陈修即“有志用世,竟不售,退而鬻冶铁”(注:见《陈氏家谱》。转引自刘伯伦未刊稿:《明清阳城人才迭出追因》,1998。),其父陈昌期“退综家务,虽好施急病,而生业日饶”(注:姜宸英:《湛园集》卷2,《封君陈公八十寿序》。转引自高翔前引文。),显然也是生财有道,因此商业伦理可能也会影响到陈氏一家的道德态度。就陈廷敬本人来说,他赞成“古人读书,直是要将圣贤说话实体于身心”,指出官吏的“能与不能,视其所治之民安与不安”,结论是“未有以好名为训者。故治天下亦务好其实而已矣”(注:见《午亭文编》卷24,《困学》;卷31,《请严督抚之责成疏》;卷32,《好名论》等处。)。他这种倡导实学的思想不仅有其时代的背景,也当有家庭教育的渊源,共同构成了他们在社会动荡之时以保全身家乡里为先的思想基础。

由于晚明以来思想界发生了许多变化,强调“义利双行”的主张日益增多,传统儒家道德规范遭到不同程度的抨击或背离,因此除那些著名的党社人士钱谦益、吴伟业有降清之举外,黄宗羲也主张忠节应止于己身,不应波及子弟,其他普通知识分子如陈确这样的人,对死节行为也提出了异议(注:参见拙文:“试论陈确的忠节观”,《史学月刊》1997年第3期,第76-81页、91页。)。这是当时的一种大背景。但对于陈氏一家来说,更重要的原因应该还是为了维护身家性命和地区利益。后来陈廷敬对他父亲的这样一件行为也推崇有加:

崇祯末,流贼隳突走北京,别遣贼劫掠泽、潞,我公奋然曰:勿待彼来,当先往以折其锋。驰驱一昼夜,行达贼垒。贼率坐帐中,矛棘森立,钩镝挺露。我公从容晓譬天道人事、顺逆祸福之故,谓民实无辜,孽毋自作。左右趋前欲逼,贼率曰:此狂生,纵之去,且令与一箭为信,戒其党毋犯,我里恃以安。当明之季,急党朋,乱正邪,骋空言,略实效,而封疆之事不可问矣。我公不出,而任人家国事,以危楼撑拒数万之贼,以立谈摧挫群凶之气,行其义于一乡者如此,此可以论世而知人矣(注:《午亭文编》卷43,《百鹤阡表》,第8页上。)。

从这段话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陈昌期是以一方领袖去与农民军首领交涉的,交涉的真实内容不得而知,但肯定不会是去痛骂对方,甚至有可能做出某些允诺,做出一些交易,否则对方怎会轻易放他脱身,并且对曾经抗拒过起义军的地方“戒其党毋犯”呢?结果是“我里恃以安”,陈昌期是“行其义于一乡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陈廷敬在此有意批评了明末“骋空言,略实效”的空疏学风,强调士大夫的实际作用,即不需理会那些表面的道德文章,而把理想落在具体的实处。像王阳明、吕坤这样的大儒,不仅不忽视学问之外的事功,而且事功从细微之处做起,这样才能达到天下大治。正如章潢所说的,这种努力“始于家邦,达于四海”,因此“乡乡皆然,县有不治乎!县县皆然,天下其有不太平乎!”(注:《古今图书集成》卷27,《图书编·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总序》。)

本文以陈氏家族为例,涉及动荡时期地方士绅在乡里中的作用,一方面要说明晚期以来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的频繁、实学之风悄然而起,使传统儒家士大夫将远大理想首先落实在稳定本社区的努力之中;另一方面要说明,在这种乡绅的凝聚主持之下,特别是在社会动荡的形势下,无论是乡里、村落还是家族,这样的“小共同体”具有相当的自我维系和调节能力。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这种小共同体为本位的,也不是说后者的内部是和谐的,对外是封闭的,或者长期自治的,而是说,在明后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正是由于社会动荡的剧烈、变化的频繁,使地方士绅、甚至最高统治者痛感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必要,下层百姓也在某种情况下需要地方士绅的庇护。在两点上,地方士绅与地方百姓可能是认同的:一是地方性或地域性,当与它地方出现对立或冲突的时候,“小共同体”内部的一致性就体现出来了;二是社会性,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增大时,“小共同体”作为民间社会的基本单元,也会表现出这种一致性,而这两种情形,都正是明清时期的重要历史特征(注:对于所谓“小共同体本位说”的批判,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12-21页。他的批评就一般而论是正确的,但是忽略了许多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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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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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 《清史研究》 1999年0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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