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中的“作者”一词是由动词“作”和代词“者”构成的复合词,“者”是前面的动词“作”的主语。“作”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出现,一直沿用至今。虽然对它的本义仍有争论,但普鸣(Michael Puett)认为它表示“做”(do)、“行动”(act)、“制作”(make)、“建造”(build)或“创造”(create),就像希腊文中与之对应词是ποιεω(poieo)一样,出现得很早,但其含义不一定就出自字形的本义。(见普鸣著《作还是不作:早期中国发明与考工的辩论》)就文本而言,“作者”被认为是创造文本的人,这一解释使“作者”成为拉丁文auctor的绝佳中文翻译,auctor即拉丁文的“作者”,意为“创始人”“奠基者”或“创造者”。但我们应该注意,“作者”一词的相关含义,要广于该词作为艺术作品的创作者的现代含义,无论指的是文字还是其他形式。
文化、制度和书写的发明通常与带有传奇色彩的人物和圣人有关。陆威仪(Mark Lewis)在其著作《早期中国的书写与权威》中,提出了圣人的三个阶段模式及其与早期中国书写和统治的关系。伏羲、周公和孔子都与书写和政治权威有关:伏羲是远古时期文字符号与和平王权创造者的典范,周公是早期中国中段成就可与伏羲媲美者,而孔子则标志着早期中国后期文本权威与政治权力的分离。虽然这一模式对于理解书写在创造权威和确立圣人作为文字创造者中的作用很有帮助,但需要指出的是,有关圣人的文献却并没有将文献本身描述成圣人的作品。
关于书写的创始,最常引用的是下面一段话,这段话几乎没有变化地出现在《周易·系辞》和许慎(约公元58—147年)的《说文解字·序》中:“古者庖羲氏之王天下也,仰则观象于天,俯则观法于地,视鸟兽之文与地之宜,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于是始作《易》八卦,以垂宪象。”虽然许慎将书写的起源追溯到伏羲,但传说中的圣王其实并没有创造书写,而只是发明了八卦这套符号系统来体现整个宇宙的形象和模式。这八个抽象的卦象,就像是文明的种子,会在之后的岁月里生根发芽,枝繁叶茂。的确,紧接着伏羲创八卦的叙述,《系辞》继续讲述了众多发明创造是如何受到八卦叠加产生六十四卦的启发而发生的。据《说文解字·序》所记,书写实际上是由仓颉所发明,而仓颉据说是黄帝的史官。许慎所描述的书写产生的背景,很明显也是与日益增强的社会复杂化程度有关。
即使我们相信仓颉造字是从伏羲所作的八卦演化而来,这一过程也应该比看起来要复杂得多。仓颉模仿世间万物的模式、形状和形象创造了“文”,加之以偏旁部首又组合成“字”。有了这些基本的书写要素,文献得以书写,历史得以记录,即如《说文解字·序》所言:“箸于竹帛谓之书;书者如也。”通过书写,人类的过去获得了具体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历史就可以被阅读、审查和携带,代代相传,就像许慎说的:“盖文字者,经艺之本,王政之始;前人所以垂后,后人所以识古。”
这段话隐含了对发明书写的重要性进行评价的框架。与西方文学理论对作者权的关注相比,早期中国的作者权与公共话语有关,而不是浪漫主义传统所突出的个人意识的话语。这种公共话语包括与治理形式、文化归属、礼仪、历史以及共有记忆、知识、身份的传承和接受等相关的问题。作者权在西方古典和中世纪传统中也同样存在于公共话语之中,但在早期中国,作者权既不像西方古典时期那样以模仿论为基础,也不像中世纪时期那样以灵感论为基础。它处理的是一个井然有序的世界,而非纯粹的自然;他的权威并非源于上帝,而是出自圣人。中国早期文学将圣人描述成对世界有着深刻理解的渊博智者。在《孟子》《荀子》等传世早期文献以及新近出土文献如战国晚期郭店简中,“圣人”的含义被道德化和政治化,因此圣人往往就与君主联系在一起,负有启发民智、教化治理百姓之责。
尽管如此,圣人却并没有被定义成神或是类似于神的人物,甚至普通人也可以通过积累知识而成圣。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圣人并不模仿上帝创造万物,而是像《论语》中孔子所说的“述而不作”。圣人成为天(超验领域)、人(人的领域)之间的中介,将作者概念从先验∕客观的僵局中解放出来,这也是西方话语将作者概念化之初就一直试图走出的困局。因此,作者在早期中国书写的公共话语体系中,就成为传播者的传播者,即作为记录员或抄写者,而不是作为文本创作者而存在。通过引入圣人作为中介,可以防止出现西方模仿论和圣经解经传统中作者∕自然和作者∕上帝这样二元对立的作者概念。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传播者的早期中国作者,实际上并不需要书写任何东西。孔子就是一个例子。他在《论语》中被明确视为“述而不作”,尽管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他曾写过什么,但他仍然被誉为中国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作者。因此,在早期中国语境下,作者权就成为作品归属的条件和目的。但是,无论多么简短粗浅的文本也必须有人写下来,即使当时作者的名字不为人知。因此,从概念上区分作者(author)和撰者(writer)就变得很有必要,特别是当我们处理战国时期文本的归属时就更应该这样。一般来说,早期中国文本的作者不一定是其撰者,反之亦然。而且,由于撰者的姓名并没有随他们所撰写的文本一起流传,因此除了偶然散见于传世文献中的轶闻故事外,人们对早期实际文本的作者知之甚少。
文本的收集者、纂者和编者一直都是中国早期文本形成和传播过程中的参与者。汉代的情况尤其如此,西汉朝廷在收集散佚文献、指派编者对这些文献进行重新整理分类方面的投入是广为人知的。在文本编者和纂者的手中,文本的篇章布局被改变,新的意义和解释得以产生,人们对其理解也因之得到重塑。正如这些编辑上的变化影响了人们对文本的接受,当时的社会、政治和宗教环境也影响了编辑工作。因为这些变化会经常在文本中得到显示,我们就能借此了解文本新形式得以产生的那些历史瞬间。物质媒介、文本格式以及文本内容(包括讹误和窜入)上的变化既反映了书籍的历史,也反映了早期中国思想的发展史。同样,通过考察作者(真实或假托)、撰者、纂者、编者所扮演的角色,我们就可以对早期中国文本历史和思想史进行探索。
尽管当下“纂者”和“编者”指的是从事文字工作的专业人士,但我们不应想当然地认为这种职业在早期中国就已经存在。我们不应用这些语汇专门指代古代文献学者和被委派处理皇家藏书的官员,而是用来指称无论何种情况下所有那些在写作、陈述或表演文本的过程中对文本进行拆分、组合和修改的人。这正像宇文所安(Stephen Owen)在《中国早期古典诗歌的生成》中所说的那样,我们不应将早期中国的文本视为某个特定时刻的产物,而是应该把它们看作是在传播过程中不断再生产和再生成的结晶。由于每次再造都会产生特殊的文本——或者形式不同,或者解释不同——因此有时很难分清纂者和撰者、编者和作者之间的区别。从这个角度看,我们可以抛开通常所说的那种与孤独的天才联系在一起的单一作者概念,而把作者想象成一种集体形式。正如杰克·斯蒂林格(Jack Stillinger)在《复数作者权与孤独天才的神话》一书中所言,我们应该把文本看作是名义上的作者以及“朋友、伴侣、代笔者、代理人、编辑、翻译、出版商、审查员、抄写员、印刷者或者是(更常见的)以上所列多方共同或相继”合作努力的结果。这种复数作者的概念同样适用于早期中国的文本制作。事实上,我们今天所拥有的传世文献正是这种复数作者概念所强调的集体力量合作的结果。现存的早期中国文本既是共时也是历时意义上的多方共同努力的结晶;相应地,这些文本的作者权也应该被定义成作者和文本之间历史的、多层次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无论如何作者要为文本的形成负责,那我们就必须像上面所说的那样,要在复数意义上去理解作者。
(作者:张瀚墨,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