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史記》所見“閭左”,既非依附民或賤民,也非流民或浪人,更不是指閭佐,而是“閭五”之訛,即“閭(里)士五”的簡稱。士五,是指傅籍至免老、沒有爵的普通百姓。漢人對“閭五”這一簡稱已較陌生,加之“閭左”更可彰顯秦之暴政,故不加深究而致誤。後代注釋家望文生義,不足為據。
[關鍵字]史記 閭左士五
《史記·陳涉世家》:
二世元年七月,發閭左適戍漁陽九百人,屯大澤鄉。陳勝、吳廣皆次當行,為屯長。[1]
“閭左”,除王子今將“左”解作“佐”,視閭佐為“里”的佐事吏目之外[2],舊注多指居住於閭或里門左側之人;至於這些人的身份,有人認為是貧弱百姓或地位略近刑徒、奴婢的依附農民或賤民,有人認為是流徙他鄉的亡命之徒或寄居他鄉的流民、浮浪人,或普通百姓[3]。
我以為,“閭左”乃“閭五”之訛。閭即里、閭里[4],泛指地方基層組織或居住之地;閭五,指閭或里之士伍。睡虎地出土秦簡,有封允剑?藏ノ骞潱??为z、訊獄外,其他廿三節均為案件的調查、審核、訊問等程式的文書程式。其中涉及人的身份,正有“士五”。有作“士五、居某里”,如:
有鞫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
有作“某里士五”或“同里士五”,如:
封守 鄉某爰書:以某縣丞某書,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產。……●幾訊黃某某、甲伍公士某某…
盜自告 □□□爰書:某里公士甲自告曰:“以五月晦與同里士五(伍)丙盜某里士五(伍)丁千錢……”
有作“里人士五”,如:
經死 爰書: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經死其室。”[5]
所謂“里人士五”,正是閭之士五。因為是文書程式或格式,所以用“某里”來表示。里耶秦簡則有具體的里名,如“啟陵津船人高里士五(伍)啟封當踐十二月更”[6];高里,即里的名稱。
士五乃秦代的一種法定身份。《史記·秦本紀》“五十年十月,武安君白起有罪,為士伍”,如淳曰“嘗有爵而以罪奪爵,皆稱士伍” [7]。此事又見《史記·白起列傳》,“免武安君為士伍”[8]。《秦本紀》敘述白起等事蹟,名字前多加爵稱,如“十三年,……左更白起攻新城。五大夫禮出亡奔魏。……十四年,左更白起攻韓、魏於伊闕,……十五年,大良造白起攻魏,……十六年左更錯取軹及鄧”[9]。 這與上引《睡虎地秦墓竹簡·封允健氛?蓪ψC。如
“爭牛 爰書:某里公士甲、士五(伍)乙詣牛一”(第254頁)
“黥妻 爰書: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告曰:‘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第260頁)
公士、五大夫乃秦代爵稱。衛宏《漢舊儀》卷下:“秦制二十爵。男子賜爵一級以上,有罪以減,年五十六而免。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者。”[10]
士五(伍)是與有爵者相對而稱的身份,是指從傅籍到免老這一時期的無爵的普通百姓[11]。
漢初之士伍一仍秦制,是與有爵者相對稱的身份,《漢書》卷一六《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名字前即多繫爵稱或士伍。《史記·淮南王列傳》,膠西王議淮南王安反狀,稱“論國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當皆免官削爵為士伍,毋得宦為吏”[12]。《漢書·景帝紀》景帝元年秋七月,詔議吏受所監臨飲食、財物的處罰,廷尉與丞相議,其中說到“吏遷徙免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李奇曰“有爵者奪之,使為士伍,有位者免官也”[13]。《漢書·丙吉傳》“元帝時,長安士伍尊上書”云云[14]。《漢書·陳湯傳》,成帝時陳湯下獄當死,谷永上書訟,“天子出湯,奪爵為士伍”[15]。至於《漢書·淮南王傳》所及“削爵為士伍,毋得官為吏”[16],則源自《史記》。漢人對“士伍”並不陌生,故衛宏所釋最為準確。距漢不遠的李奇,注《漢書·景帝紀》尚允當,但如淳注《淮南王傳》“大夫但、士伍開章等七十人”,仍稱“律,有罪失官爵,稱士伍也”[17],則欠妥。士伍是與有爵者相對舉;原有爵而失爵則為士伍,這固然不錯,但士伍未必都是原有爵而因罪被裭奪者,也有本來就是士伍的。但他們仍然明白,士伍是種身份。隨著漢代爵的泛濫,士五之稱也漸少[18],至唐人顏師古注《漢書》,則望文生義,如注《景帝紀》,認為李奇所注為非,“謂之士伍者,言從士卒之伍也”[19],已完全不知道士伍乃身份了。
里耶秦簡中也確實出現了士五被適戍的記錄,如“貸適戍士五高里慶忌”[20]。至於謫戍的原因,也有一例是因為娶商人子為妻而被適戍:“城父蘩陽士五(伍)枯取(娶)賈人子為妻,戍四歲。”[21]
《史記·陳涉世家》中的“適戍漁陽九百”的士五,也未必是來自同一個地方,很可能是附近一批因各種原因而被謫戍者,集中起來,一起被發往漁陽。
由於對“閭左”的未得確解,所以在漢初人眼中,這件事被當作秦暴政的一個事例。如晁錯講到“守邊備塞,勸農力本,當世急務”時,就以秦北攻胡貉、南攻楊粵,置戍卒為例,說:
夫胡貉之地,積陰之處也……楊粵之地少陰多陽……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邊,輸者僨於道。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壻、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發之不順,行者深怨,有背畔之心。[22]
後來也常用“入閭,取其左”這樣的無道暴行,來宣染秦之當亡。如《史記·淮南王列傳》,殖紴榛茨贤醴治鲂蝿荩?小巴?咔貫闊o道,殘偬煜隆Ed萬乘之駕,作阿房之宮,收太半之賦,發閭左之戍,父不甯子,兄不便弟,政苛刑峻,天下熬然若焦”[23]。《漢書·食貨志上》也有類似的話:“至於始皇,遂並天下,內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閭左之戍。”[24]
據何晉梳理,“發閭左之戍”的這條材料,見於《淮南子·兵略訓》、《史記》的《淮南衡山傳》《陳涉世家》、《漢書》的《蒯伍江息夫傳》《陳勝項籍傳》《食貨志》。他認為其間的遞襲關係是《淮南子》→《史記》→《漢書》;究根溯源,“核心文本”來自《淮南子·兵略訓》[25]。在講“兵之勝敗,本在於政,政勝其民,下附其上,則兵強矣。民勝其政,下畔其上,則兵弱矣”時,舉了正反三個例子,即楚國的由盛而衰、秦的二世而亡和武王伐紂。其中言及秦二世之亡時,稱:
二世皇帝,勢為天子,富有天下,人跡所至,舟楫所通,莫不為郡縣。然縱耳目之欲,窮侈靡之變,不顧百姓之饑寒窮匱也,興萬乘之駕,而作阿房之宮,發閭左之戍,收太半之賦。百姓之隨逮肆刑,挽輅首路死者,一旦不知千萬之數。天下敖然若焦熱,傾然若苦烈,上下不相寧,吏民不相憀。戍卒陳勝興於大澤,攘臂袒右,稱為大楚,而天下回應。[26]
我們仔細推敲其文義,可知這並不是客觀地敘述史事及其過程,而是利用大家耳熟能詳之事,來發表自己的議論;並不追求史實的嚴謹。《史記·淮南衡王傳》中,這段話出自武被之口,是為打消淮南王援陳勝、吳廣為例來起事的企圖。司馬遷用作史實來敘述的,出現於《史記·陳涉世家》,僅“發閭左”三字而已。我想,這一方面因為“閭左”作為閭里士五的簡稱,使用得並不普遍,至少漢人雖明瞭士五的含義,卻已不知“閭五”乃“閭(里)士五”的簡稱。同時,這與漢初對秦之暴政的宣染和批判不無關係。晁錯的上奏、伍被的諫說淮南王,都是這個輿論氛圍的反映。畢竟,“抹黑”前朝,正是為了證明本朝的替天行道、應叨??瑤诪槌?B。聽者、言者即使知道對前朝的批評多有誇張,也絕不會加以追究。因此,不僅不質疑“閭左”之不可通,反理直氣壯,引作宣染嬴秦暴政的依據。至於《漢書》相關部分,多襲《史記》,自可不論。
其實,閭五(伍),也並非絕無蹤跡。如《後漢書·荀彧傳》,李賢等注引《史記》,稱“齊景公以田穰苴為將軍,扞燕。苴曰:‘臣素卑賤,擢之閭伍之中,加之大夫之上,士卒未附,百姓不信,權輕,願得君之寵臣,國之所尊,以監軍,乃可’”[27]。此閭伍,正作閭里之士五解。
五或伍之得名,是五人為伍的組織方式,先秦已用以指基層組織[28]。後來,閭伍漸成基層社會組織的泛稱[29],而作為“閭(里)士五(伍)”的簡稱,則隨著士五(伍)的退出舞臺,益不為人所知了。
總之,“閭五”訛為“閭左”,大概很早就發生了。至少司馬遷在寫作時即已弄錯。後來的注釋家乃至現代的研究者,只是一味彌縫、疏解《史記》,致成千年待發之覆。
二○○九年初草,二○一五年六月修改,十一月杪改定,二○一六年六月又據雜誌審稿意見,再作補充、增訂。
(原刊《文史哲》2016年第6期,第146-148頁)
[1]《史记》卷四八,北京:中华书局点校修订本,2013年,第2352页。
[2]王子今:《“闾左”为“里佐”说》,《西北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他近又撰文,利用里耶简加以申说,见其《里耶秦简与“闾左”为“里佐”说》,《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8卷4期,2014年7月。
[3]详参辛德勇《闾左臆解》(初刊1996年),《历史的空间与空间的历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7-64页。王育成《闾左贱人说初论——兼说陈胜故里在宿州》(《历史博物馆馆刊》1998年第2期)主要针对辛文进行商榷,认为闾左是贱民。最近的成果,大概是臧知非《“闾左”新证——以秦汉基层社会结构为中心》(《史学集刊》2012年第3期),认为闾左是居于里门左侧的浮浪人;张信通《秦代的“闾左”考辨》(《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9卷11期,2013年11月),认为闾左是普通民众、是平民。何晋则在十年前发表《“闾左”考释》(《国学研究》第1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系统梳理文献、平议诸说,力证郭嵩焘“闾左”系平民之说,并指出“左”非方位,乃表示地位卑微。这些文章均对研究史有综述,可参看。
[4]闾,似不应拘泥作里门解。王念孙《读书杂志》(北京:中华书局影印金陵书局本,1991年)卷八之二“荀子·穷阎漏屋”条,即作辨析,称“闾亦巷也”(第663页)。
[5]《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分见第247页、第249页、第251页、第267页。
[6]《里耶秦简牍校释》,简8-650背,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1页。
[7]《史记》卷五,第267页和第271页。
[8]《史记》卷七三,第2823页。
[9]《史记》卷五,第265页。
[10]《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90年,第53页。
[11]详见刘海年《秦汉“士伍”的身份与阶级地位》(初刊1978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13-321页。此后关于士伍的研究论著,材料引用或许更为周全,但结论基本不出此文范围。最新的解说,可参任仲赫《秦汉律中的耐刑——以士伍身份的形成机制为中心》,《简帛研究》(二○○八),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
[12]《史记》卷一一八,第3733页。
[13]《汉书》卷五,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第140-141页。
[14]《汉书》卷七四,第3148页。
[15]《汉书》卷七○,第3021页。
[16]《汉书》卷四四,第2152页。
[17]《汉书》卷四四,第2142页。
[18]三国吴简中尚有注记,参凌文超《走马楼吴简所见“士伍”辨析》,《吴简研究》第3辑,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53-166页。
[19]《汉书》卷五,第141页。
[20]《里耶秦简牍校释》,简8-899,第一卷,第245页。
[21]《里耶秦牍校释》,简8-466,第一卷,第161页。
[22]《汉书》卷四九《晁错传》,第2284页。
[23]《史记》卷一一八,第3728-3729页。
[24]《汉书》卷二四上,第1126页。
[25]参何晋《“闾左”考释》“一文献源流”,第329-333页,特别是第(332表1及333页图示)。按,来源相同的不同书的记载,应视作同一种记载,不能用以互证是非。
[26]据张双棣《淮南子校释》(增订本),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598页。
[27]《后汉书》卷七○,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第2290-2291页。
[28]参李零《中国古代居民组织的两大类型及其不同来源》(初刊1987年),《李零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48-168页。
[29]参《通典》卷三《食货典三·乡党》,中华书局点校本,1992年,第54-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