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俊臣:我所经历的改革开放初期的股份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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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臣 (进入专栏)  


1980年代初期,农村土地林地使用权改革初战告捷,进入城市企业改革,围绕着能不能、要不要以及怎样搞股份制的问题,先后经历了数场大讨论,最终改革派取得了艰难性的胜利。至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国有垄断企业混改,但是进展缓慢。


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根据自己的亲身经历,回顾改革开放初期股份制改革研究的历程,汲取经验教训,是一件很欣慰的事情。


一、厉以宁教授首先提出股份制改革


改革开放前,我们把股份制作为资本主义的典型特征之一大批特批,以至于使其成为众多禁区中的一个。


改革开放后,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1981年在天津一次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建议采用股份制。1986年4月下旬北京大学“五四”科学讨论会上,厉以宁教授进一步阐述了股份制改革是改革的关键的主张,认为“中国改革的成功必须取决于产权改革的成功”。由于提出与坚持股份制改革,厉以宁教授被人们亲切地尊称为“厉股份”。


受厉以宁教授讲话的启发,我对股份制产生了研究兴趣,于是从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到我国的企业股份制的全面改造,草拟了20篇论文提纲,于1983年开始写作,先后成稿。由于当时的大气候,虽然东投西投,全被退稿,至1985年《云南教育学院学报》才发出第一篇。1988年,承蒙云南省社会科学院郭正秉院长、何耀华副院长批准,我得以把论文汇编成《股份经济的理论与实践》,感谢云南人民出版社于1989年1月出版发行。


这里有个小故事。1989年3月,经济日报、求是杂志、昆明日报、昆明旅游服务总公司联合在昆明召开“中国股份制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厉以宁教授当时的助手、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曹凤岐教授也应邀与会,当我找他请教时,看到他正拿著自己主编的《中国企业股份制的理论与实践》一校稿校对。他的这第一本股份制书由企业管理出版社1989年4月出版,和我的股份制书同属第一批研究股份制的成果。


二、辩论中最重量级的武器是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


(一)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是击倒反股份制改革言论的致命武器


在改革开放初期股份制研究中,第一道坎便是反对股份制的学者不但占绝大数,而且他们打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旗帜,占据住理论制高点。在全国处于左倾思潮笼罩下,少数主张股份制改革的学者,为了使研究得以继续,而不被腰斩,聪明地机智地从马克思的思想库里找根据;同时也有一个“明哲保身”的问题。作为一个小人物,我也不例外。但当我系统的学习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后,获得意外的惊喜,原来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正是资本主义联合生产的手段,其发展为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提供了前提条件,成为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种形式。于是,我很快完成了论文“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和我国企业的股份化”,发表在云南大学学报《思想战线》1989年第1期。在不久“六.四”事件爆发后的反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中,云南大学有“左”派教授把《思想战线》我这篇文章认定为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而向我所在的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揭发,我对找我谈话的理论处长李维贵先生申辩说,云南大学教授先把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驳倒,再来揭发我不迟。此后,这个揭发便不了了之。


(二)马克思认为股份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形式


我通过学习马克思的股份资本理论,原来马克思认为,股份公司是资本主义联合生产的手段,其发展为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提供了前提条件。马克思的论述是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两个“扬弃”入手,即通过集资把分散的私人资本集中起来转化为社会资本,私人企业转化为社会企业;实际执行资本家转化为经理,资本的所有者转化为货币资本家。于是,这个资本主义生产连续发展的结果就必然成为两个转化的过渡点:一是资本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即联合合起来生产者的社会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二是与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社会职能的过渡点。


我曾应邀在一些单位举办的股份制讲座后的座谈中,听到的反应是马克思的论述是对反对股份制改革者的致命一击。


(三)股份制是现代化大生产的重要集资手段


为了回击反对者,我反复指出股份制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一种筹资手段,可以快速筹措建设资金。对此,马克思多出使用修铁路这类需要巨额资金的建设项目来论述,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麽直到今天世界上还会没有铁路”,而采用股份集资的“比较平滑的办法把许多已经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资本融合起来”,即使像修建铁路这样需要巨额资本的工程,“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88页)。


马克思的这一著名论断很快便在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得到验证,一些股份制改革的企业普遍筹集到了所需要的资金,特别是在交易所上市更是“圈”取到大批资金,国有企业纷纷仿效,以至于后来把股市变成了“圈钱”机器,这是没有想到的。


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一些权贵“白手套”拼命利用股份集资手段从社会“圈钱”、把国家财产转到私人名下的违法犯罪行为越演越烈。


三、蒋学模等主流经济学家反对股份制的理由太幼稚


在1980年代我国股份制大论战中,一些著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纷纷持反对态度,复旦大学的蒋学模教授就是其中的代表。当时,蒋教授主编的《政治经济学》教材曾被指定为统编教材,还被列为全国干部培训教材,可见影响之大。蒋教授发表在《经济学动态》1986年第2期上“对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的几点意见”一文,列出了全面反对国有企业股份化的理由。我在《经济问题探索》1986年第9期发表“国有企业股份化可能出现的问题的探讨——与蒋学模先生商榷”,逐一驳斥了蒋教授的观点。不久,王梦奎(时任国务院经济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后任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长)和邢俊芳共同编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7年10月出版的《关于股份制》一书,收录了蒋学模和我的文章。


蒋教授反对理由之一是国有企业股份化后会出现“公有化程度降低”。


我是从三个方面反驳:这一论点不过是当时拨乱反正中已被纠正的“公有化程度越纯越好、越高越好”的违背唯物辨证法的错误命题的老调重谈;而从股份制常识看,决定股份制企业性质的是控股者,只要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性质就不变;再就现实看,现有国有企业的投资决策、经营管理、自主劳动、利益分配的权利集中在政府机构官员和企业负责人手里,全民劳动者并无什么权力,何来“公有化程度降低”?


蒋教授反对理由之二是“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我从两方面反驳:国有企业股份化后,经营机制更加灵活,竞争力增加,国家利益不但不减少反而增多;而且按照股份制通常做法,可以使企业股份分散化的方法,保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用不着担心国家利益受损。


蒋教授反对理由之三是“企业股份化将产生食利者阶层”


我从三方面反驳:食利者是马克思恩格斯年代专门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而言的,不能套用到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竞争充分的条件下企业股份化后的利润是个不很高的固定数,分到股东名下的利润不可能使其成为食利者;特别是社会还可以通过累进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


蒋教授反对理由之四是“企业股份化后老百性把窖藏货币拿出来买股票会引起物价上涨、通货膨胀”


我从四方面反驳:这种观点忘记了我国建设急需大笔资金的现实,不明白股份化是筹措资金的有效手段;而且不明白股份化是世界各国筹措资金、管理资金和使用资金的通行作法,更不理解发达国家已有成熟的防止投机与欺诈的经验可供借鉴;没有考虑到国家通过股份化把社会闲散资金收集起来搞建设,恰恰不会引起物价上涨、通货膨胀;特别是,老百性窖藏货币说明了愚昧,现在他们知道货币投资可以增值、不再窖藏货币,蒋先生的经济学观点也就破产了。


四、股份制能不能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1980年代初中期,我国在城市国有企业中主要推行承包制和租赁制两种责任制。承包制和租赁制由于没有解决企业产权明晰以及经营者激励等根本问题,很快便显示出固有弊端。出路何在,改革者提出股份制,遭到了不少反对。如范茂发、苟大志、刘福平发表在《经济研究》1986年第1期的“股份制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方向”。


为了反驳,我写了“联合股份经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发表在《云南社会科学》1986年第5期。本来,股份制里已经包涵了资本“联合”之意,“联合股份经济”系概念重复,但责任编辑向翔研究员考虑的是避免别有用心者的非议,真是用心良苦。之后,我又写出“正确认识全民所有制企业股份化”,发表在《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文稿》1986年第9期;“国有企业股份化可能出现的问题”,发表在《经济问题探索》1986年第9期;“股份制与政企分开”,发表在《云南财贸学院学报》1989年第2期;“当前试行股份制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发表在《云南社会主义现代化文稿》1989年第1期。


(一)股份制可以解决政企不分


我在研究了1980年代的承包制和租赁制的弊端和股份制的特点后,发现股份制的机制正好可以克服现有国有企业里的政企不分。在比较规范的股份制企业里,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体现了股东意志;董事会为企业最高决策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由董事会选择聘任总经理(总裁),负责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当然企业还要成立共产党组织,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股份制这样的组织机构系统,自然排除了政府机构的干预,政企不分随之解决。


(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是政府机关放弃产权的过程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国家投资转变为国有股,这是很自然之事,问题在于由谁代表行驶国有股股权,当时占大多数人的意见是政府机关。我和少部分人主张不由政府机关行驶,理由:一是国家是由全体人民组成的,它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是人民代表委托的,往往从行政方面考虑自身的利益;二是政府机构一旦设立,就成为超然于社会之上的一种力量,主要职能是对社会集团的利益进行协调、监督等,由它们所有、经营国有企业,实践证明是既无效率,又无公正,还导致腐败,正是我们改革的对象。


由此,通过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隶属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来行使国有企业产权便顺理成章。


(三)国有股的设置


我曾建议,可以优先股的形式设置国有股。所谓优先股,是“普通股”对称,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分配红利和剩余财产时比普通股具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也是一种没有期限的有权凭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无表决权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二是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受公司业绩好坏影响,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三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


显然,优先股可以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同时又克服了现有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国有股一股独大等弊端。


在讨论中,有种意见主张国有股不必和其它股“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我质疑到,如果放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一股份制特点,那不是又走回到了纯粹国有企业的老路了。


十八大明确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从而明显加快了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步伐。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出发点,希望通过股权转让、混合发展的模式来制约国有股一股独大,改变国企低效运营的现状。但从改革运行的结果来看,前些年各地拿出来搞混改的项目资产质量普遍较低,民资普遍参与积极性不高,还有很多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担心主动与民营企业发生关系后说不清道不明,索性观望。


为此,一些学者开始关注优先股问题。他们认为国有股转成优先股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会大幅提升,在当前应该是国企改革的最好路径,无非是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再分配,不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流失,而是通过改革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率,可以防止一些流于形式的改革和避免贱卖国有资产等行为。


(四)国有股代表的职责


国有股代表的职责是代表国家利益,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此,大家的意见是统一的。


问题在于,国有股代表可以不可以进入企业董事会。当时大多数人的意见是国有股代表必须进入企业董事会,成为当然的董事、董事长,而在董事会决定企业的重大决策时起一定的关键的作用,以保证国家的利益。这一观点流传至今,但却不是对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国有股代表成为当然的董事、董事长,极容易造成新的政企不分,还容易成为凌驾于其它股东之上的特殊人物,另一方面国家还将面临着众多的国企而派不出合格的董事、董事长的局面。


而据日本富永健一著《经济社会学》披露,美国500家股份公司2625名董事的选人理由,主要股东和持股代559人,占22.8%,各方面专家1806人,占73.7%。


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董事会应以各方面专家为主,国有股代表不进入企业董事会,好处很多,最重要的是解决了长期来政企不分、非专家决策、权贵集团控制等弊端。


五、从承包制租赁制过渡到股份制


那么,如何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把正在推行承包制、租赁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过渡到股份制,顺利把企业微观机制的搞活,我发表在《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8年第5期的“由承包制租赁制过渡到股份制过渡的必然性与条件”,进行了系统论证。


(一)国有企业从承包制租赁制过渡到股份制的必然性


我从股份制的特征方面论证:一是更能促进国家政权职能与所有权的分离;二是更能促进要素市场的建立与培育;三是更加完备的和更加强大的动力激励机制;四是更强的积累和投资机制;五是更加健全和科学的约束机制;六是更能使资产收益和国家赋税回归各自本质;七是更易于调动企业职工主人翁责任感。


(二)承包制租赁制内部蕴育着股份制因素


我是从两方面分析:首先,承包制租赁制的进一步发展,必将出现企业内部资产主体二元化和财产结构的二元化,从而逻辑地引出了股份制;其次,新设立的国有资产经营部门通过竞争选择承包人租赁人,并在合同中赋与承包人租赁人更大的企业经营责任,逻辑地引出了所有权的人格化和经营权的人格化,从而为股份制的运用提供了契机。


(三)承包制向股份制过渡的形式步骤


我从当时新旧体制并存、价格、税收、信贷尚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设计的承包制向股份制过渡的形式步骤如下:首先,培育承包制中的股份制因素,如鼓励企业承包者与其它企业联合、参股或控股,有权决定企业的留利用途等;其次,将现行的利税承包逐步过渡到资产受益承包。


六、职工劳动股


在国有股份制企业里,职工怎样体现主人翁地位?我在“论劳动股”(发表在《经济日报》1988年2月14日)提出的方案是设立职工劳动股。


我认为,我国历来有劳动折价的传统。数千年的传统社会,民间作坊曾普遍盛行劳动折价。例如,农村里的无牛户和有牛户的换工,发展到后来的变工队、互助组,通行的是劳动折价。1980年代中期后的乡镇企业也曾自发出现“以资带劳”的股份制形式。


实践证明,国有企业设立职工劳动股好处很多,主要是使企业真正成为职工自己的企业,使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责权利关系有机地统一了起来,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经营风险有了承担主体,使形同虚设的职代会有了充实的内容;劳动股分红,将使企业分配趋向合理;此外,由于劳动股中还包括技术、能力、经验等成分,有利于企业新技术的开发、转让与推广。


此外,我还对劳动股设置、劳动股分红、劳动股参与决策,劳动股分担风险等,做了设计。


七、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没有阻力


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农民继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后第二个伟大创造,它把股份制的特征和农民合作制的特征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1994年9月,我应邀带领研究组,对云南省玉溪市北城镇的25户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总结经验的同时,对实践中出现的集体股产权虚拟、企业创办人特殊贡献量化、职工劳动折股、股权流动、企业内部人控制、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等带有普遍性问题,进行了论证。这一研究成果,汇集成《玉溪市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研究》,云南科技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


为了在云南省全面推行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经中共云南省委组织原部长孟继尧批准,我组织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农村经济研究所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教育处处长林涛合作,连续举办4期“云南省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培训班,对全省县一级分管领导干部进行了理论与操作方法的培训。


八、既建言,更要行


(一)为企业股份制改造咨询


在云南省企业股份制改造中,我先后担任组长,对云南省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昆明重机厂、云南轻型汽车集团公司、交通银行昆明支行等进行研究,并对昆明五华大厦、昆明市百货大楼、昆明机床厂、昆明重机厂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咨询。其中,我提出的“管理层工作折股和职工劳动折股”、“企业使用国有土地作价后留作企业离退休人员保障”、“党对股份制企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等观点,至今仍没有过时。


(二)创办并主编《云南证券报》


1990年代,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精神的激励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业。为适应昆明市、云南省的股民炒股需要,我创办《云南证券报》,担任主编。在创刊号上,我写的“马克思炒股票”,占了半个版面,为股民们撑腰。之后,我亲自撰写了70余篇评论,在宣传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做出了努力。遗憾的是,由于多种原因,《云南证券报》出版到100期,不得不忍痛停刊。


参考文献


1.厉以宁:中国股份制改革的历史逻辑(纪念改革开放四十周年)2018-07-21 19:37:37。

2. 厉以宁谈产权改革:国有企业行政干预太多,爱思想2013-12-02 13:57:00。

3.苏培科:中国国企改革不能再流于形式,80视点网2018-08-24 08:24:30。

4. 赵俊臣:股份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云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1月昆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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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川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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