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斐逊与“美国精神”(二)
在我国,著名杰斐逊研究专家和杰斐逊文献中译者刘祚昌教授也认为,杰斐逊虽然未必讲过“管得最好的政府管得最少”这句话,但显然有类似的思想。这不仅基于他在国内与联邦党人对立的反中央集权态度,而且出于他长期旅欧使欧,对当时欧洲无论传统封建政府还是“革命的”法国政府滥用权力的恶果都深有体会,因此决心不让美国重蹈覆辙。
与古典自由派的辩驳相反,科茨的观点立即引起美国与“保守主义”对峙的“新政自由主义”(美国的“左派”,在欧洲常被认为类似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界的共鸣。
长期以来,“新政自由主义”一直有一种“杰斐逊困惑”。
因为在传统上,杰斐逊与汉密尔顿通常被认为分别倾向于下层民众和上层精英,分别体现了美国二元政治中的“左”与“右”、民主(或自由民主)与保守(或自由保守)两支传统。但是20世纪美国出现以罗斯福新政为路标的“自由主义转向”后,自认为继承杰斐逊平民倾向的新政自由主义所主张的福利国家政策却与杰斐逊反联邦党人时表现的“小政府”主张产生严重的紧张。
推行新政的罗斯福总统本人就陷于此种困惑之中。
罗斯福早年就是一个杰斐逊崇拜者和汉密尔顿批评者。1925年11月,成为议员不久的罗斯福曾就波维尔写的《杰斐逊与汉密尔顿》一书在纽约《世界》杂志发表评论说:汉密尔顿拥有高度组织化的财富、显赫出身、商界与传媒势力支持,而杰斐逊“只能指望那分散的、无经验的、难以接触更难以组织的劳动群众”。然而“如果汉密尔顿赢了,公众能有什么可高兴的?”而今天“我所担心的是,在一又四分之一个世纪过去后,(与杰斐逊)相同主张的力量没有再次动员起来”,“我们今天有许多汉密尔顿,但是视野所及,能有一个杰斐逊吗?”
然而,这位以杰斐逊传人自许的罗斯福,执政后他那“为穷人谋利益”的新政恰恰是以杰斐逊当年极不喜欢的“强国家”方式推行的。
在新政中他曾发表著名的“麦迪逊花园广场演说”,严厉抨击自由放任政策:“全国因政府充耳不闻、视若无睹、无所事事而吃了12年苦头。人民看着政府,然而政府掉过脸去。……今天,某些强大势力企图恢复那样的政府以及它关于最好的政府就是什么都不管,一切不操心的政府的理论。……”
这里罗斯福把当时普遍认为是杰斐逊主张的“最好政府论”几乎骂了个狗血淋头,这对于他一个杰斐逊崇拜者而言应当说是十分尴尬的事。
因此不难理解,当科茨证明杰斐逊并未主张过“最好的政府最不管事”并恰恰强调政府对人民的责任时,罗斯福的支持者们是多么满意。事实上,科茨本人就是个杰斐逊-罗斯福主义者。他的这一考证并非只出于学术兴趣,这从其书名的副标题“以杰斐逊作品为基础解说当今的社会与政治问题”就可以看出。
“杰斐逊—梅森共识”:权力小些,责任大些
不过,如今左右两翼对杰斐逊思想的理解真的就那么悖反吗?假如杰斐逊确实认为政府的权力应当受到最严格的限制——简化地表述为:最好的政府是权力最小的政府。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他必然主张政府对其委托者人民什么责任都不必负?或者说:杰斐逊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最不负责任的政府”吗?
当然不。早在当年新政时代罗斯福支持者陷于“杰斐逊困惑”的时候,著名新政自由主义者、专栏作家与政论家沃尔特. 李普曼就指出:“最好的政府是管制最少的政府,这完全正确;但同样正确的是:最好的政府也是提供服务最多的政府。”显然,他认为两种“好政府”理论都是成立的。
其实,如果撇开那句原话而就杰斐逊的思想论,的确可以说,如今双方的解释都是有根据的:杰斐逊既如古典自由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坚决主张限制、缩小政府权力以维护人民的自由,也如新政自由主义者所说的那样坚决主张重视、强调政府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为人民提供“公仆”服务。
换言之,所谓政府或国家的“大小”可以从两个意义来谈,这两个意义是不能混淆的:杰斐逊主张权力意义上的“小政府”,但同时主张责任意义上的“大政府”。多恩与科茨各自从一个意义上对此都作了成功的证明。但他们以今天的问题意识去套18世纪的前人,于是陷入了一场“鸡同鸭讲”的争论。
其实当年不仅杰斐逊主张好政府应当有“小权力、大责任”,与联邦党人对立的他们那个“民主派”中人大都如此。
即使人们普遍把“小政府”理论归之于杰斐逊,但从没有人把杰斐逊的同乡兼同事、另一位美国开国思想家和弗吉尼亚人乔治.梅森关于“最好政府”的说法看成是对杰斐逊的反驳:梅森撰写、弗吉尼亚议会于1776年六月十二日通过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称:“在所有各种形式的政府当中,最好的政府是能够提供最大幸福和安全的政府。”
在杰斐逊因为使欧未能参加制宪会议时,梅森是在这一会议上反对联邦党人的主要“民主派”代表。他与杰斐逊的立场是一致的。显然,梅森讲的“大政府”是对国民的“幸福和安全”承担“最大”责任的政府,而不是拥有无限“最大权力”的政府,正如杰斐逊讲的“小政府”是权力最有限的政府而不是最不负责的政府一样。在限制政府权力、重视公民权利方面,梅森与杰斐逊并无分歧,因此他的《权利法案》紧接上面那段话就说:“当发现任何政府不适合或违反这些宗旨时,社会的大多数人享有不容置疑、不可剥夺和不能取消的权利,得以公认为最有助于大众利益的方式,改革、变换或废黜政府。”
可见杰斐逊与梅森的共识实质上可以表述为:“最好的政府”是权力最小、而责任最大的政府。亦即从限制公民自由方面来说是“小政府”而从提供公共服务来说是“大政府”。
问题是:这种“杰斐逊-梅森共识”所追求的“最好政府”可能存在吗?
常识告诉我们:一个完全没有权力的政府事实上是无法对任何公共服务承担责任的。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世上不可能有这等好事。但是,为什么杰斐逊同时主张对政府限权和问责?他是乌托邦主义者吗?
当然不是。关键在于:虽然权力最小责任最大的“最好政府”不可能存在,但相反的情况,即一个权力很大而责任很小的统治者则是完全可能的。不但如此,在宪政民主时代之前的传统政治中它可能是常态。在《独立宣言》与《权利法案》的时代,杰斐逊与梅森等美国先哲们的“问题意识”就在于此。而这是宪政民主完成后的人们很少面临的问题。
殖民地时代的北美许多地方虽然已经有了直接民主的市镇自治和精英民主的州议会,但整个北美政治是在英王专制下的。英王的官僚、税吏与驻军军官并无北美人民的授权也不对之负责,却要根据大洋彼岸的君主意志对北美人民行使权力,无数矛盾和最终导致美国革命的社会危机便因此而发。
所以不难理解,当时杰斐逊们的任务在于摆脱英国殖民统治当局的强权而争取自由,他们既指责英国人滥用强权损害北美人民的自由,也指责英国人不负责任未保障北美人民的福利,因此他们可以同时提出政府权力最小化与政府责任最大化的诉求。而这样的诉求与其说是倾向“大政府”或“小政府”,勿宁说首先是倾向宪政政府;与其说是追求“自由放任”或“福利国家”,勿宁说首先是追求民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