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立国基础到底是“启蒙”还是“启示”?或者说,美国的立国之基到底是自-游民-煮还是基督教-新教?有些人认为答案是后者。
的确从历史上看,西方(不仅是美国)近代陷正民煮的建立确实可以说就是一个“以宗教热情追求世俗权利”的过程。笔者20年前在《实践自由》一书中曾经论述过,追求自由的最大障碍并不在于人们不想自由,而在于人性的两种弱点:统治者只想自己自由却剥夺他人的自由,而被统治者又有“自由搭便车”心理,陷入“世人皆知奴役苦,三个和尚无自由”的困境。这两点构成的是实践困境,并非讲讲启蒙的大道理就可以打破的。这就像基督教在历史上的成功不能只靠“神学家”的论证,而且要靠“圣徒”的献身——这两个词当然是泛喻,不是仅在某一宗教意义上适用。
而在近代转型期的西方,这一困境很大程度就是靠宗教热情下的献身精神来打破的。自-游民-煮这种世俗制度之所以能够在一些基督教国家先行实现,这一点非常重要。
但这一过程的可贵不仅在于宗教热情,更在于世俗权利。如果说美国先驱们不是“以宗教热情追求世俗权利”,而是“以宗教热情追求宗教特权或某教独尊”,那就跟中世纪的宗教冲突一样,还有多大价值?
所以美国的立国之基当然很大程度上是靠宗教精神得以建立的,但这些基督徒建立的国家体制即“立国之基”本身则是世俗的——否则美国与伊朗那样的“神权共和国”还有什么区别?
这些朋友往往引用美国“国父”之一、第二任总统亚当斯的一段话,大意是说美国的陷法是为有信仰的人准备的。于是他们就断言这有信仰的人就是新教徒或清教徒。而在他们看来,喜欢强调世俗自由主义和文化多元的民主党人似乎违背了新教或清教徒的传统,因此不配执政。如果后者赢了选举,那一定是“全面舞弊”,尽管他们提出的指控在共和党执政的州也都被否定、他们要求的重新点票结果都与他们所希望的相反、他们的所有选举诉讼都被主要是共和党题名的法官驳回,但他们仍然固执地坚称选举舞弊,似乎这就是“信仰”了。
关于这次选举我和不少人已经讲了许多。在此不拟再论。但“美国立国之本”是否特定宗教却是个大问题。在美国“国父”中,约翰.亚当斯的确是谈论信仰较多的人。但他任上签署的一份重要文献却是对美国世俗政权与政教分离表述最为清楚的文字。
美国的自-游民-煮立国论者经常引1797年由国会无争议通过,美国第二任总统亚当斯签署的《的黎波里条约》,这份文献的第11条明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以基督教为基础(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s not, in any sense,founded on the Christian religion)”,说得何等清楚。
当时亚当斯总统签署后还正式声明:
现在众所周知,我,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约翰·亚当斯,在参议院的见证和同意下,已经查看并考虑了该条约,并接受,批准和确认了该条约以及所有条款。……为遵守该条约,我下令将其公之于众。我谨在此要求所有美国文职或军事人员及所有公民或居民必须忠实遵守并履行该条约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当然包括第11条。对此,如今美国的一些“基督教立国论”通常辩解说,这句话是说给中东穆斯林听的外交辞令,不能当真。
但是,“外交辞令”可以拿“立国之本”开玩笑?这份文献说的可不是美国承诺不向中东强行推广基督教,而是说美国自己的政府“不以基督教为基础”。仅仅为了安抚外国人有必要这样说吗?后来的美国会为了安抚苏联就声称“美国政府不以自-游民-煮为基础”?或者反过来,苏联会为安抚美国说出“苏联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外交辞令”?
更何况这些人同时还举证说:他们发现《的黎波里条约》的阿拉伯文本没有这句话,以此证明这句话更不值得重视。但是,如果这句话仅仅是安抚穆斯林的外交辞令,那不恰好应该出现在阿文本才是么?阿文本没有(应该就是疏忽)却出现于英文本,不就是要给美国人看的吗?更重要的是,这句话又不是孤证,它与美国所有的开国文献都强调的世俗国家、政教分离、信仰自由、不立国教等原则都是契合的。而与此相反的观点,即美国政府就是以基督教为基础,又在哪一篇开国文献中能找到呢?
当然,所谓世俗国家是指国家不管宗教(信仰是个人的事),并不是指国民不信教。相反,最能保障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国度,才最能排除那种把“信仰”当作谋取官禄的敲门砖、或当做整人大棒来挥舞的“假道学”,也才能产生真正虔诚的、纯粹的信仰者。相比欧洲,更自由的美国国民确实有更浓郁的宗教精神。但这一“宗教精神”也不能等同于某教某派乃至某团体的具体教义。它其实就是信仰者超越世俗利益的一种奉献精神,对有神论者而言,这种精神就是神(造物主)所普赐的人性中的光辉一面,它直接来源于神,而非来源于某个教会、教派的教义或某段经文。
不少人强调美国是基督教国家,而且具体说是“典型的新教国家”乃至“清教徒国家”。他们最常提到的就是签署《独立宣言》的56位先驱绝大多数是基督徒,其中又多是新教徒,不少人还有神学学位(然而担任神职的,在56人中却只有一位)。但另一方面,这些人中毕竟有两人确定并非基督徒,三人并非新教徒,而其余被视为新教徒者又属英国国教圣公会最多,共32名,占所有“国父”的57.1%,真正的“清教徒”其实极少。
众所周知,圣公会的起因其实是世俗的:英王亨利八世抗拒教廷不允其离婚,要求英国教会脱离罗马教皇改忠于他。除此之外,圣公会的教义教礼与天主教差别并不大,而被马克斯.韦伯称为“新教伦理”的那些卡尔文派教义,与圣公会其实没有多少关系。所以圣公会虽然因为脱离教廷也被归为“新教”,却与卡尔文派、路德派等新教主流派系抵触很大,被称为“新教中的旧教”,笔者曾称其为“半新不旧教”。美国“国父”们既然大半都是“半新不旧教”徒(包括华盛顿、杰佛逊在内),说美国是个新教国家,甚至是“清教徒国家”显然一开始就名不符实,至少远不如荷兰、普鲁士和北欧诸国——这些国家都是路德-卡尔文派占压倒优势的典型新教国家——名副其实,但后列这些新教国家多数又是左派或“社会主义”传统深厚的国家。而今天鼓吹美国是“新教国家”的人,却又特别敌视“左派”,不知他们该如何自圆其说。
当年“清教徒”正是因为受英国国教圣公会的迫害才到新大陆来的。在英国,圣公会创立过程中迫害“异端”曾经很严重,不仅杀害了天主教的托马斯.莫尔,也杀害了英国新教先驱廷德尔、巴恩斯等人。以“五月花公约”闻名的清教徒在北美的新英格兰地区是主流,但在其他地区,包括纽约、华盛顿与费城等建国中心地带的影响并不大。而北美清教徒固然有勤俭创业、刻苦耐劳、虔诚勇敢等优点,但作为“极端改革派”当初也有极不宽容的一面,马萨诸塞清教徒不仅“猎巫”有名,而且处死过贵格会“异端”,如玛丽.戴尔惨案、驱逐过浸信会教徒——罗德岛州就是这些被驱逐者建立的。这种单一教派的“宗教热情”如不改变,来自各宗各派的“国父”们怎么可能坐到一起?
好在北美殖民之初的一个多世纪里欧洲启蒙运动影响渐大,美国建国先驱就是这样一批倾向启蒙者。正是启蒙运动的世俗理性、创新进步、自-游民-煮思想,使这些曾经互相敌视的各教派——圣公会、清教徒、贵格会乃至天主教和自然神论等信徒能够携手合作,共同打败了与多数“国父”信仰(圣公会)相同的英国人,建立了自-游民-煮的新国家。
还要指出,在美国学界“56位国父的信仰归属”问题是长期存在争议的。后人指称其中某人属某派,往往只是根据其家系、学校或葬于某教堂,而不是根据他们自认。正是受启蒙运动影响,最著名的几位“国父”中除亚当斯外,华盛顿、杰佛逊、富兰克林、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都只抽象地谈论过上帝,而避免以具体信仰自诩,以至于后人对他们的信仰归属争论不休。
上述诸人,甚至包括亚当斯,都被不少论者怀疑为自然神论或一神论普世主义者(只谈上帝不谈耶稣并回避教派问题的一般有神论者)。而众所周知,自然神论或一神论普世主义恰恰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主要信仰取向。只有极少的启蒙思想家是无神论者,绝大多数启蒙思想家反对独尊基督教、反对讨伐异端,但并不反对基督教本身,或者抵制教会教权却并不排斥信仰。
所以启蒙运动并不排斥“宗教精神”。美国确实是一个主要由基督徒建立起来的原创性陷正民主国家,但它并不是个“基督教国家”。不妨简单地说,启蒙运动给美国人指出方向,而宗教精神有助于提高他们超越“搭便车”向这一方向奋斗的勇气,至于经过十多年革命和制陷争论最后形成的那一套制度安排,尤其是美国人独创的部分,那就是北美13州各派各地各利益群体复杂博弈、讨价还价的结果,既不是启蒙运动的那些大原则、更不是宗教经典条文所能给出的现成答案了。这里的宗教精神既不能简单等同于基督教、新教乃至清教教义,而美国陷正制度本身的前提就是政教分离、信仰自由。独尊基督教恰恰会动摇这个“立国之本”。
尤其是,假如我们想在中国推动陷正的话,就更不可能设想会必须以在中国推广某个宗教,甚至某一个具体的教派为前提。极端地讲,二战后美国可以成功地在日本“移植了”陷正民煮,但美国从来没有设想、也不可能做到把日本“移植”为一个基督教国家。而完全接受了新教的一批美国黑人当年回到非洲建立的利比里亚国,至今却没有一点陷正的影子。
今天不少国人寄希望于基督教,无疑与他们痛感中国陷正之路艰难有关。中国基督徒朋友为信仰自由而奋斗完全正当,而他们在这种奋斗中体现的宗教精神更是令人感佩。但是如果从事功角度讲,搞成了陷正民煮的日本尚且没能搞成“基督教国家”,想通过先基督教化后民煮化来改变中国可行吗?如果制度改革不能成功,即便中国基督教化了,又怎能排除中国不会变成又一个利比里亚?
有趣的是,今天对美国态度的两个极端,把美国极度“神圣化”的人和把美国完全“妖魔化”的人都有个共同点,那就是轻视制度分析,而把美国“立国之基”归诸于某种独特的神秘信仰或信仰组织。前者就是“清教立国论”,此论把美国描绘成了尽善尽美的“山巅之城”;后者就是“共济会立国论”,此论把美国说成是一伙偏执狂居心叵测者的阴谋产物。当然后者的荒唐非前者能比(前者说56个“国父”大都是基督教徒,还是符合事实的,后者说这56人中有53个共济会员,就完全是凭空捏造的胡言了),但思维方式却有几分相似。
“基督教立国”或“清教立国”论更大的问题在于:教派政治与种族政治都属于身份政治,而我多次指出过:把身份政治变成国家政治主流会危害陷正。而这个问题现在在美国党争双方都存在。但它不仅有害,而且在逻辑上也是矛盾的。因为在美国现在讲身份政治,左派讲身份政治就要强调为黑人的权利而斗争,右派强调身份政治就宣称要为新教而斗争——基督教他不说了专门就挑出新教。可是关于美国的一个最简单的常识就是,美国黑人中新教徒的比例要比在白人中大得多。如果说新教就是美国的精神,那黑人不就比白人更符合美国精神吗?那他们还煞有介事地争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