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学术逻辑与策士道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854 次 更新时间:2024-09-22 12:02

进入专题: 学术逻辑  

秦晖 (进入专栏)  


谁都知道,有竞争才能出效率,但竞争就得分输赢,输赢的结果就不平等。输赢都一样,还有什么竞争,没竞争怎能有效率?于是就有了效率与公平——其实就是竞争与结果平等的矛盾,有了赢家不能通吃之说。

对于我们来说,公平竞争并非既有的前提,其本身还有待人们去争取。因此我们面临的不是赢家能不能通吃的问题,而是权家能不能通赢的问题。权家通赢的“竞争”规则不平等,过程不公正,机会被垄断,因而是不公平竞争,或曰“伪竞争”。这样的“伪竞争”一般认为是损害效率的,至于破坏公平那就更不用说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根本谈不上什么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公正至上,效率与公平皆在其中”,就是就此而言。

过去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在西方或许会被理解为自由竞争优先,兼顾社会保障。但在中国,这话常常被理解为权家优先,连形式公平-所谓规则公平或竞争过程的公平“兼顾”或者忽略,这问题就大去了。所以,有人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口号过去曾经正确了一个时期,现在似乎过时了或不正确了。

对这样的看法我向来不认同。恰恰相反,我认为,本来应该先以“公正至上”来消除“权家通赢”之弊,然后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才可以讲效率优先、兼顾社会保障。而我们如今是权家通赢继之以赢家通吃,或者干脆就是权家通赢导致了赢家通吃,结果反过来却使他们可以打着反对赢家通吃的旗号谋求进一步扩张权力、操控市场,使中国面临“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互为因果、恶性循环的威胁。

由此发展出一种用强*全手段来降低“交易费用”的说法。“左派”用它为强权下的化私为公辩护:据说国家与无数分散的小农打交道“交易费用太大”,于是搞统购统销和集体化就是“降低交易费用”之举;“右派”用它为强权下的化公为私辩护:处置公产搞“公共选择”也是“交易费用太大”。

最好我想怎样就怎样,我想把公产给谁就给谁,工人说赶走就赶走,土地说圈了就圈了。不许你们讨价还价就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而“降低交易费用”就可以达到效率最大化。这就不是应不应该搞福利的问题,而是应不应该制止抢劫的问题;不是照顾不照顾弱者的问题,而是抢劫不抢劫弱者的问题了:两个人做买卖讨价还价太费事,干脆我掏出刀来把你抢了不就“降低交易费用”了吗?

所谓集体农庄可以“降低交易费用”的说法也是很荒唐的。从官府立场讲统购统销加集体农庄可以压低粮食收购价,甚至从濒死的饥民口中廉价地夺走活命粮,它在这方面的“效率”人们的确是领教够了,但这能叫“降低交易成本”吗?

以前俄国的民粹派天真地相信,只要从少数占有财富的人手中剥夺这些财富,给予另一部分人,自然就获得了物资的社会平均化,做到了这一点“天下大同”的目标便能实现。集体化的结果适得其反想必人们都知道。民粹派那种只要从少数占有财富的人手中剥夺这些财富,给予另一部分人,自然就获得了物资的社会平均化。把破坏视为创造的手段之一,“朗朗乾坤”的物资保证,通过剥夺就可以达到。这种重物质,轻精神,重分配,轻创造的思维模式对后来的体制影响很大。《旧约·创世纪》第41章第4节记载:七头干瘦的母牛走出来吃尽了七头肥壮的牛,但自己并没有因此变得肥壮。这说明靠抢夺维持结果平等并非真正平等。

如果从农民的立场看,他们为这种“交易”付出的“成本”还不够惨重吗?几千万条命啊!所谓“农户太分散国家很难与之逐一交易”也是个伪问题:世界各国的农业不管现代的还是传统的,就经营单位而言大多数都是家庭农户,而不是所谓能够降低交易费用的“企业”——大农场。不管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搞大农场的不是没有,但的确不多。

不能在“不公正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之间来回震荡。那么“交易费用”怎么降低?只要有经常性的交易要求,人们自然会演进出某种组织来整合交易、降低“费用”:可以是联合谈判组织——农民协会,可以是自由合作社、公司加农户,甚至是传统的村社与家族,而在条件适宜的地方也会出现那种“企业”化农场。但有一点:即人们必须是自愿而非被迫地结合为这种组织。就像科斯说的企业(自由契约组织)——而非奴隶制——能够降低交易费用一样。

而按我们某位学者的说法,组织化对“交易费用”的影响却可以有截然相反的两种评价:官办集体农庄不用说是比自由小农更能降低“交易费用”的,可是农民如果自己组织成农会,那交易费用似乎反比他们一盘散沙时大得多——据说印度经济之所以不如中国,就是因为他们的工会农会太强大了,因而极大地增加了强势者与工农打交道的“交易费用”(说的明白些就是组织起来的弱者最不好欺负)。

而与一盘散沙的小农打交道的“交易费用”如果还不够小,把他们赶进古拉格式的“组织”里“交易费用”就最低了(想怎么欺负就怎么欺负了)。令人难以置信的是:该学者还真引了一句俄国农奴制下的谚语来说明这个“道理”:“放一群牲口当然比一头一头地放更轻松”!原来其心目中“降低交易费用”就是剥夺人的自由,将其圈进“畜群”里!如果圈不进,那就只好多付一点“交易费用”,“一头一头地放”吧,但千万不能让那些人自由地结成“人群”,否则那“交易费用”就会大到不得了了!

以“道德批判”来解决学术问题显然不对,犹如让“公共舆论”来评价科学家一样。如果实行“全民选举教授”,大学一定垮台。中国过去这方面的教训很多。

但是另一方面,现在许多学者,尤其是经济学者不少人还扮演着影响公共政策的经济幕僚或策士角色。这种角色本来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在今天这个时代,从某种意义上讲提出对策比建立理论更重要。

但人们应当认识到的是,学者与策士从根本上讲是两种不同的思想活动:对策研究要以“可采纳性”(注意:不是“可行性”。可行之策但不被采纳,仍属徒劳)为基础,而学理上的逻辑性相对来说倒是次要的。一些策士可以对不同的决策者提出不同的可采纳对策,而这些对策在学理上是否严谨,逻辑上是否一以贯之,倒属无足轻重。

转型经济学作为一种学理,应当强调理论逻辑的自洽,以求达到认知上的进步,至于这理论是否为决策者嘉纳,反而不必考虑。同样道理,这些学理是否受到公众欢迎,也是不重要的。

然而一项公共政策就不同,是否为决策者嘉纳很重要,而是否受到公众欢迎,也是非常重要的。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幕僚与决策者一样,由于其活动的公共性而成为公共人物,也因此必须接受公众批评,乃至公众的“酷评”。不仅是所谓“道德批判”,即便是道德上并非不偏不倚无懈可击的、带有特定利益诉求的批判,他们也必须耐心倾听。尤其在代议政治并不发达的体制中,多元化利益诉求不能体现为议会辩论,能反映在公共舆论上也算是一种弥补。合格的策士重视这种公论犹如重视议会辩论一样,应该是一种基本功。

遗憾的是,我们的一些学者在扮演策士角色时,一方面正确地非常重视“可采纳性”,并且常常为此牺牲了学理上的逻辑严谨。然而另一方面对公众舆论,尤其是对关于公正性的批评却非常漠视,乃至蔑视。他们以坚持学术性为这种蔑视寻找理由,但在他们为“可采纳性”而牺牲学术严谨时,这种理由已遭破坏。

事实上,一些人重视“可采纳性”而轻视公论的对比如此鲜明,以至于他们有时并不以学术性、而是直接以“可采纳性”来拒斥公众舆论。这时学术独立性的大话已经不好讲了:学术性固然应该独立于公意,但学术性难道就可以依附于上意?本来这也不必苛责,在改良、妥协中求发展的社会是需要策士的,而作为策士不能以纯学者来要求,对他们而言为“可采纳性”牺牲学术性是可以理解。

然而这就要以其所提供之策的公正性为前提,因此他们也就必须重视社会上对自己的“道德批判”,而不能傲慢地以纯学者自居把这些批判不当一回事(同时又太把“可采纳性”当一回事)——当然,所谓重视不等于认同,他们完全可以在道德与公正性方面为自己辩护。

所以尽管一人兼二任、既当学者又当策士是可以的,而且学者当策士总比不学无术者乱出馊主意好吧,但是他具体做某件事、写某篇文章时可要想好:他可以今天写一篇学术论文,明天写一篇奏折。但是不能把同一篇文章既当学术论文又当奏折。

尽管学术论文有时也能作用于决策、影响社会,但这应当并非初衷。学术文章的初衷只能是产生知识增量,因而不能为“可采纳性”牺牲学术逻辑。而作为奏折就不能这么要求。但作为奏折既然其初衷就是为了形成公共决策及影响社会,当然就不能回避公论而只考虑“可采纳性”,更不能在公论面前摆学者的架子。

显然,如果说“全民选举教授”是荒唐的,那么“策士漠视民意”至少同样荒唐。作为学者不能无视学理逻辑,作为策士不能不讲公正与道德。在我们如今体制下学者兼策士的人们中,对这两种规则的违反常常同时发生,并互为因果——先为过分追求“可采纳”而牺牲学术逻辑,又因只顾“可采纳”而漠视公平与常识。

*本文由音频整理而成, 未经作者本人审核



进入 秦晖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学术逻辑  

本文责编:admin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爱思想综合 > 学术规范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7772.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