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晖:把左右思想融为一炉——杰斐逊现象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015 次 更新时间:2024-12-2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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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逊与“美国精神”(一)


这个世界上许多伟人属于革命派或者保守派,也有些伟人为各派所共仰。除开非政治的、如宗教、科技方面的伟人外,就政治人物论,像中国的国共两党共仰孙中山,美国人共仰华盛顿。但是,这些伟人多是开国元首,作为民族象征在爱国主义基础上受到敬仰,也有的敬仰含有思想或意识形态成分,如国共两党其实都是反传统的“革命党”,只是激进程度有别。

而托马斯. 杰斐逊却是个罕见的例外。他虽然也属于华盛顿那一代开国元勋,是《独立宣言》起草人,还继华盛顿和亚当斯之后当过第三任(连任两届)总统,但他毕竟不像华盛顿那样作为领导独立战争的统帅和开国总统拥有“国父”地位。同时,杰弗逊作为美国建国初期雏形两党制(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中的一方(共和党)领袖,不像华盛顿那样超然于党争,更不像国共合作时期的孙中山高居于两党之上。因此生前的杰斐逊是个争论漩涡中人,他的许多主张是有争议的。

然而身后的杰斐逊却赢得了普遍敬仰,而决不仅是“一方”之伟人。他不仅受到此后美国传统两党制中双方的共同仰慕,而且连两大党之外的政治力量,包括反对“资本主义”的左派乃至极左党派,如20世纪初的美国社会党和后来的美国共产党,也对杰斐逊充满敬意。

历史上著名的美国社会党领袖哈林顿、共产党领袖白劳德,都曾宣称杰斐逊的理想是他们党继承的传统之一。而对华盛顿他们反而没有这种评价——不是说他们不尊重华盛顿,但只是爱国意义上尊重,他们不会把华盛顿看成自己的思想先驱之一。

杰斐逊的民主精神、平等主义和强调下层民众与公共利益的主张,成了美国社会主义者的重要思想资源。

但另一方面,当今美国的“右派”,例如在我们这里成了“箭靶”的所谓新自由主义或“保守主义”者,也经常把杰斐逊挂在嘴边。他们认为自己的信念,如自由放任、市场竞争、反对强国家干预、主张小政府大社会等等,这些为哈林顿、白劳德们深恶痛绝的主张,也来自于杰斐逊的启示。

杰斐逊对“美国精神”的影响之大,可以从后者的复杂性本身看得很清楚。

当代美国著名政治学、社会学和史学家李普塞特认为:美国之所以为美国,就是因为它以一场革命扫除了那种“英国的”价值,“这些价值与托利党意识密切联系”。在李普塞特看来,“美国是在一次革命中诞生的,这次革命显著地削弱了植根于等级制的欧洲旧世界的群体价值,”“在革命中诞生的美国是一个围绕意识形态组织起来的国家……这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可以用五个词表达:自由、平等、个人主义、民粹主义与国家不干涉。”

今天这五个词一般认为矛盾很大:自由、个人主义和国家不干涉现在似乎是“右派”喜欢的,而平等和民粹主义则似乎是“左派”的爱好。当然有些思想家,如法国的卢梭等也同时倡导这两方面,问题在于卢梭只是思想家,并没有从政、治国的实践,而像法国那样的情况,一旦付诸治国,“自由”、“平等”就发生严重矛盾,以至于连卢梭本人也成了极有争议的人物。而杰斐逊不但是思想家,也是总统、国务卿,他怎么能把这两者融于一炉的?

中国思想界有一种强大的思潮,认为所谓“近代西方思想”包含着“英美传统”与以德法为代表的“欧陆传统”的两极对立。应该说这对于80年代笼而统之谈“西方”、“西化”是个很大的进步,而且对于理清后来的左右派学理背景不无裨益。

但有趣的是这种分析比较适用于美国传统中的联邦党一支,而前述李普塞特对“美国精神”的概括,却更强调杰斐逊传统的影响。

正是基于这种影响,李普塞特对“西方传统”的结构分解和我们国内流行的观点截然不同——他不仅不认为有什么“英美传统”,而且认为英美间的区别大于英法区别,甚至大于美国与一般认为最左的一些北欧福利国家的区别。

例如他认为美国和丹麦类似,都属于“保守主义”与“社会主义”左右两极很弱,而中间的自由平等主义(他认为自由、平等都算是一个“主义”)很强的类型,而英法两国则反之,属于“保守主义”(托利-保守党和戴高乐派)与“社会主义”(工党和社会党)左右两极很强大、中间派则很弱的类型。

事实上,在那种“美英类似,美法对立”的认识模式中,以杰斐逊为代表的传统的确很难定位。历史上的杰斐逊以极端亲法仇英著名,他的论敌汉密尔顿曾挖苦说:“他对法国怀有一种女人所特有的感情,而对英国则抱着一种女人所特有的憎恨。”

如果这在外交上还不是最明显——作为外交家的杰斐逊虽然亲法,但还是比较实用主义的,那么他在思想上对法国启蒙传统的偏爱和对英国托利传统的厌恶、对法国民主共和制的赞扬和对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批评就更为突出。

必须指出,大概与所谓“英美传统”的说法有关,我国当代立场相差很大的两派思想者以往对“美国思想资源”的借鉴,似乎都是更看好联邦党人——“右派”看好联邦党人的“亲富人”、“亲工商”倾向,而“左派”看好联邦党人的“强中央”、“大政府”主张。

然而如果像李普塞特所说,真正的美国传统中联邦党人一支的影响并不如杰斐逊一支那么强大,那么恐怕我们左右两派朋友的“美国观”就都有反思的必要了。

而现实中的确有这样的现象:与我们的两派相反,今天美国的左右两翼似乎都更愿意祖述杰斐逊,而不是祖述汉密尔顿。

“右派”很少讲他们要像汉密尔顿那样“爱富”,但经常声言他们要继承杰斐逊的“小政府”主张。

另一方面,“左派”决不会说他们赞成汉密尔顿的中央集权政策,但经常宣称他们要发扬杰斐逊的民权、民主及平等主义传统。

因此如果说不了解联邦党人就不能理解美国的话,那么不了解杰斐逊,要了解美国精神就更无从谈起了。


什么是“最好政府”?


美国“左右两派”对杰斐逊思想遗产的争夺,典型地体现在关于“最好政府”的考证上。

“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这句名言历来被认为是古典自由主义“小政府大社会”、“守夜人国家”等主张的经典表述。历史上许多人,如19世纪美国思想家亨利.梭罗、美国第23届总统本杰明. 哈里森(1889-1893年在任)等都说过这句话。但他们都是当作已有的“名言”引用的。那么谁是最早说出此话的人?

英语世界普遍的说法是:此话出自托马斯. 杰斐逊。

不仅从学术专著到一般读物,这种说法十分流行。而且权威性的工具书也常如此记载,如《大英百科全书》“自由主义”词条:“杰斐逊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他的这一名言为美国人世世代代广泛传诵。”但是现存的各种文集与书信中都找不到这段话。专门以搜集杰斐逊文字为务的美国杰弗逊遗产协会以及弗吉尼亚大学阿德尔曼图书馆杰斐逊电子资源库中也检索不到这段话。

1999年,杰斐逊遗产协会主席科茨鉴于查询此话的人之多,特在网上发表答贴,指出“几乎可以肯定”杰弗逊没有讲过这句话乃至类似的话。

除了现存杰斐逊文献中查不到此言之外,科茨还考证出“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最早是19世纪前期著名的政论家、杰斐逊的崇拜者,《美国杂志与民主评论》的撰稿人约翰. 欧苏利文于1837年讲的, 也正是这个欧苏利文最先把这句话归之于杰斐逊。

科茨的这个考证没有遇到质疑。但问题在于:即便这句话是欧苏利文最先讲的,毕竟欧苏利文是个当时著名的“杰斐逊主义者”,他那句话即便不是杰斐逊的原话,至少也是他归纳出来并自以为属于杰斐逊的思想。那么杰斐逊是否确有类似的思想?这就大有争议了。

科茨认为杰斐逊不仅没讲过这句话,而且也没有这种“小政府”思想。他为此引了杰弗逊1788年致萨缪尔. 史密斯的信,信中说:“我们现在正摇摆于太大的与太小的政府之间。但是钟摆最终将会停止在中间位置上。”

科茨说:如果杰斐逊认为最好的政府就是最小的政府,他怎么会认为政府还有“太小”之说?科茨认为,从其一贯思想看,如果杰斐逊要以一句话来定义“最好的政府”,那只能是“最好的政府就是最遵从民意的政府”。

不久,科茨又写了两篇论文《伪造的杰斐逊引文》和《最好的政府是……》,收入他主编的《杰斐逊主张:以杰斐逊作品为基础解说当今社会与政治问题》一书。在此二文中,科茨引述了杰弗逊强调政府责任的许多言论,并总结说:“最小的政府最好”的说法过分集中地关注那作为一种体制化权力的政府,但杰斐逊的政府思想则是关注作为顺从人民意愿的服务者职能,武断地让政府“管得最少”未必有助于它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但是这样的解释引起了反驳。因为众所周知,美国建国之初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与以杰斐逊为首的民主派进行的那场旷日持久、影响深远的论战,正是以要不要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为争论焦点的。双方态度鲜明:汉密尔顿要,而杰斐逊不要。

论战中杰斐逊关于政府(尤其是中央—联邦政府)权力太大会威胁公民权利与人民自由的言论可谓比比皆是。并不是科茨征引的“钟摆论”可以抵消的。“小政府”论毕竟不是无政府主义,尽量限制政府权力也不是完全不要政府。而既有政府,必然会有一定规模的机构。

从机构角度讲政府不能“太小”,与政治哲学意义上讲“小政府”即限制政府权力也未必是矛盾的。而正是在后一意义上,杰斐逊的确讲过一些极而言之的话,著名的如“宁可无政府而有报纸(指自由舆论),不可有政府而无报纸”、“无政府状态下的印第安人也要比欧洲政府统治下的人们幸福得多”等。与杰斐逊同属民主派的一些人对政府权力的消极评价更是著名。

如托马斯. 潘恩在《常识》中说:“政府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必要的恶,而在最坏的情况下它完全不可忍受”。

于是针对科茨的说法,美国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界提出了反驳。著名保守主义思想库——加图研究所研究员詹姆斯. A. 多恩写了《政府地位的上升与道德的堕落》一文,在引证了杰斐逊有关“好政府的哲学”之后他指出,杰斐逊民主的思想在19世纪正是被欧苏利文、梭罗等人所吸收和弘扬。

“最好的政府管得最少”虽然由欧苏利文首言,但的确反映杰斐逊的思想:政府正当的管理职能应当被严格局限于保护公民那些基本的自然平等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其他公益领域应当让民间本着“志愿者原则”与“自由原则”实行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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