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历过文艺界风风雨雨的黎辛老前辈,耄耋之年笔耕不辍,为解读文坛岁月留痕提供了不少回忆史料。但由于资料所限,个别回忆中的结论也难免有率意之处。《纵横》1999年第8 期登载的《文艺界平反冤假错案的我经我见》一文中,有关丁玲历史结论一节,即有这样的问题。
这里,我只想把我的一些困惑写出来,以就教于黎辛老前辈。
丁玲历史问题结论的反复
黎辛文中在提到1956年10月24日中宣部为丁玲所作的结论时说是“犯过政治上的错误——变节性行为”。但在历史上,早在1940年即由陈云、李富春等主持对丁玲作出过一个历史结论,这主要是根据丁玲的自述。但丁玲在自述中,可能并未涉及她在被捕后曾给国民党写过一个字条的事情,所以1940年的结论曾说,丁玲入狱后“未给国民党任何文字”。而到1943年延安审干时,丁玲在一份材料中叙述了这一事情,并谈了她当时的认识:
我相信了一个奸细(指冯达——引者)的话,以为能够求得即速出去为妙,以为只要不写脱离共产党字样算不得自首,以为这对国民党的一时欺骗不要紧。我听从了他,我写了一个条子……
我写这个条子上,决无脱离共产党字样,然其实质即是脱离共产党,不反对国民党,是自首行为,尤其在做为我这样一个党员,在文艺界还有些地位的,是不可饶恕的(《丁玲同志在整风中所写材料的一部分》抄件,1943年8月27日)。
由于丁玲的这份材料提到了写纸条的事情,所以,“丁玲在审干后期,属于有问题暂时未弄清的人,不能和其他党校同学一起参加学习党的路线,她对此深以为憾。”(见陈明《丁玲在延安》,《新文学史料》1993年2期37页)
1945年8月,中央党校对于丁玲被捕问题, 又作出了一个初步结论。
这份名为《复查小组对丁玲历史问题初步结论》(抄件)的文件,并没有采用丁玲自己的认识——“自首”的说法:
(丁玲)所写字样的内容,不是明确的以共产党人的面目写的反共自首书。我们认为丁玲写给国民党的“纸条”,其实质是悔过书。
可能由于这份结论仅仅是个“初步”的,而且又是中央党校作的,因而丁玲仍“属于有问题暂时未弄清的人”。所以,这年10月,丁玲告别延安到东北,临行前她去看望当时的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任弼时时,任弼时对她这样讲:“你到前方安心工作吧,党了解你,信任你”,就是很自然的了。
1955年,中国作协在肃反中,将丁玲、陈企霞作为“反党小集团”定案,丁玲被捕的问题又一次被提出来了。在《中国作家协会党组关于丁玲、陈企霞等进行反党小集团活动及对他们的处理意见的报告》中曾有这样一段文字:
丁玲同志所犯反党的错误和她历史上被国民党逮捕后在南京的一段经过是有一定联系的。但在这次会议上,我们没有检查她这一段历史,我们有意识地把她的思想问题和历史问题有联系而又分别地来处理。仅在周扬、林默涵、刘白羽、阮章竞四同志帮助她准备检讨发言稿时,作为研究她思想错误的历史根源,由她谈了在南京的一段历史,她承认了自首的事实。在会上的发言中,她笼统地说了在南京一段是犯有错误的。会后拟即对丁玲的这一段历史,重新加以审查,并作出结论。
报告中所提到丁玲向周扬等四同志谈南京这段历史的情节,丁玲自己也曾说过:
至于第一次帮助我的会上,……周扬同志……提议要我先在他们几个人面前谈历史,把历史问题搞清楚。我便把我在南京的情况,曾犯过的错误,和盘托出。周扬、刘白羽、阮章竞三个同志听后,互相看看,肯定地说:“这当然是自首。”我也没有声辩。他们问我为什么过去不搞清楚。我告诉他们1943年在延安已经讲过了,没有做结论,我问过弼时同志,1952年我也写信给过安子文同志,本能做出结论,并非由于我隐瞒了什么,我也是希望有结论的,而且我也说我对延安审干,对于审查我的历史,我没有意见,丝毫没有引起什么隔阂(《丁玲致中宣部党委的信》,1956年8月16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中国作家协会的报告中,还是在丁玲给中宣部党委的信中,都没有提到1940年中组部的结论,这表明:一,周扬等人认为,在1940年中组部做结论时,丁玲没有讲出给敌人写纸条的事情,显然是向组织“隐瞒了什么”,这个结论是不作数的,要重新搞;二,对丁玲本人而言,因为在1943年审干材料中才将写纸条的细节说出来,她显然也认为不能再坚持1940年的结论,因而才为“没有做结论”而“问过弼时同志”,并在“1952年”“写信给过安子文同志”,“希望有结论的”。
上面提到的黎辛回忆文章中提到的1956年10月24日的结论,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出来的。此项工作实际上自1955年即已着手,但到1956年春夏,中宣部才正式组成了审查丁玲历史问题的专门小组。以常务副部长张际春为组长,周扬和李之琏都是小组成员;并吸收中宣部干部处处长张海和作协机关的几个同志作为工作人员作具体的调查研究工作。审查小组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五易其稿,最终在1956年10月24日讨论后,形成了《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这一文件。文件说:
……丁玲同志被捕后在政治上是犯有严重错误的,首先,是对待已经叛变投敌的丈夫冯达,没有采取坚决的态度与他决裂,反而与他继续同居,这是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立场的表现,并给自己政治上造成极不利的影响和困难;同时,丁玲同志曾经在敌人面前屈服,向敌人写了申明书。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节性行为。
文件还说:
丁玲同志1936年回到陕北直到1943年整风这一较长时期内,对自己被捕后的错误是不敢正视的。因而并没有向党交代;1940年由于有些同志怀疑她这段历史,中央组织部曾为此做过专门调查,但由于丁玲同志把自己的错误继续隐瞒起来,因此,当时的审查仍没有得出正确的结论。
文件最后说:
丁玲同志在被捕后虽然犯了上述的错误,但除了已查明的上述情况外,没有查出有其他不利于党的言行。因此,她的错误性质,是属于在敌人面前犯过政治上的错误。在这次审查中,她对这一错误又作了检讨,这次审查结果,也没有发现她在历史上有什么新的问题,因此,丁玲同志被捕后这一段历史已经审查清楚。
这个结论出来后,送丁玲征求意见,丁玲看后,于1956年12月1 日向中宣部写出了自己的意见:
(一)中宣部关于我的历史审查情况,我基本上同意。我历史上的两个问题,现在都查清了,即(1)我被捕后逃离南京, 是在党的帮助下实现了自己的愿望;(2)我写申明书, 是在敌人面前犯了政治上的错误。
(二)结论中引用的我的交代,与事实有不够确切符合之处,特扼要补充如下:
(1)“被捕后最初一个时期, 曾对敌进行斗争(如骂国民党杀害作家,准备牺牲、自杀等),并拒绝为敌人工作”,实际上对敌人进行斗争,不是限于最初一个时期,在后来我几次拒绝敌人的诱骗为敌人工作(如拒绝为张道藩写和修改剧本,拒绝姚蓬子要我写稿子等)、寻找党的关系等也是斗争,而最后得以在组织帮助下逃离南京,与我自己的争取有关。
(2)我写申明书, 是由于叛徒冯达的欺骗劝诱和自己的软弱(立场不坚定),缺乏斗争经验(当时我以为冯达没有其他的出卖组织、出卖同志的罪行;我相信了他在我面前的忏悔,相信他是真正希望我回到革命队伍来)。我不知道特务顾顺章、汪盛棣、徐恩曾等曾直接参与对我的欺骗与劝诱。
(3)1934年4月至10月的半年时期,叛徒冯达曾在一伪机关做文字翻译,我不知道这个机关便是中统特务机关。
中宣部收到丁玲的意见后,连同结论(张际春签发)一起报送中央。
对丁玲的历史审查结束后,对丁玲“反党”的问题也要进行组织处理,中宣部成立了由张际春、周扬、李之琏组成的三人小组。1956年秋天,丁玲得知作协党组给中央的报告,并知道作协党组对她的问题要进行组织处理后,便写出了书面的申诉意见。1957年6月6日,在作协党组召开的讨论“丁、陈问题”的党组扩大会上,周扬和党组几个领导人首先讲话,主动表示1955年对丁玲的批判有过火之处,“反党小集团”的结论是站不住的,并向丁玲表示了歉意。不过,讲话似乎没有涉及丁玲历史问题的结论。
此后不久,反右开始了。本来已经不能成立的“反党小集团”的结论,在反右中又被坐实,丁玲成了文艺界的大右派。其历史结论也随之有了一个反复。
黎辛在回忆文章中说:中宣部的结论“报中组部转中央后,周扬又指出丁玲的历史问题是叛徒,陆定一让拿回来再议,一直拖着未议也没再报中央。”但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1979年6月9日所写的《关于丁玲同志1933年被捕问题的复查报告》却说:“此结论报给中央组织部后,没批下来,反右派斗争就开始了。”而丁玲在致作家协会的信中则说:“在1957年夏天,作家协会党组扩大会议第四次会议上,会议主席、作协党组书记邵荃麟同志当众宣布而为众所周知:这一结论,中央组织部不予接受,退回。”(详见下文)
不管哪一说正确,反正是丁玲的结论拿回来后,并没有“一直拖着未议”,而是“议”后有了很大的改变,调子和定性都比以前有所“升级”。请看下述引文:
……
丁玲在1933年5月被捕到1936年离开南京这3年多时间,虽然在最初一个短时期中对敌曾有过一些抗拒表示,也曾拒绝为敌人工作,但很快就向敌人屈服,向敌人写了自首书。并且按月接受特务机关的优厚津贴(每月大洋100元);在此期间,还与叛徒特务丈夫冯达继续同居, 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的革命气节。上节行为显然是一种政治上的自首变节行为。
……
丁玲在1936年到陕北根据地后直到1943年整风这一长时间内,对自己被捕后的自首变节行为采取隐瞒的态度,不愿意向党交代。1940年有些同志怀疑她这一段历史,中央组织部曾为此做过专门审查,但由于她将所犯错误继续隐瞒起来和当时条件限制,所以那次审查没有得到什么结果。这种长期间向党隐瞒自己政治错误的行为,说明丁玲对党是极不忠实的,这种态度是十分错误的。直至1943年在中央党校整风时,她才把自己的问题作了一些交代(限于条件,组织上对这一问题,仍没有做出正式结论)。
这份明确标明中央宣传部拟文的结论稿(抄件),上有“丁玲历史审查结论(最后定稿)”的标题,并专门注明:“系1958年定稿,所写日期仍为1956年12月”,以及“影印件。原件存中央档案馆,档案号:22—179—10”的字样。说明这份结论最终存入了丁玲的档案。
以丁玲这样级别的干部,其结论的存档,是要中组部批准的。这就说明,退回来后的丁玲的历史结论,并没有如黎辛文中所说的“没再报中央”。
新时期对丁玲历史结论复查的几个史实的辩正
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在1979年年初即开始了对丁玲问题的复查工作, 并在是年2 至6 月份数易其稿。 仅笔者所见的材料:最早的为1979年2月3日稿;3月14日稿注明为“修改稿”;4月2 日这一稿上注明为“三稿”;4月4日稿上注明为“送审稿”。这几稿的题目均为《关于丁玲同志右派问题的复查结论》。
这几稿的共同点是,只谈丁玲的右派及反党集团问题,而回避了丁玲的历史问题:
一、关于1933年(丁玲)被国民党被捕后在南京的一段历史问题
这个问题不应作为划定右派的依据(《关于丁玲同志右派问题的复查结论》4月4日稿)。
接下来的第二个问题是“关于反党集团的问题”,第三个是关于右派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的结论是:
一、撤销1958年5月27 日中国作家协会整风领导小组“关于右派分子丁玲的政治结论”;
二、撤销1958年中共中国作家协会总支“关于开除右派分子丁玲党籍的决议”,恢复丁玲同志的党籍;
三、恢复丁玲同志的原工资级别(行政7级), 建议适当安排工作;
四、对丁玲同志亲属、子女档案中涉及这一问题的材料应予销毁。
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在将这一稿送给有关同志审阅的信中说:“此稿经作协筹备组讨论通过,并与中组部宣教局共同研究过。”
回避丁玲的历史问题,大概是考虑这一问题比较复杂,因而采取先易后难的解决办法。但是,丁玲的历史问题毕竟是个绕不过去的巨大存在。
4月4日的“送审稿”,经有关领导的审阅后,5月3日,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又拿出了一稿。这一稿上,对丁玲被捕后在南京的一段历史问题有了一个说法:
经复查,丁玲同志1933年被捕问题,中央宣传部曾在1956年10 月24日做过审查结论,属于在敌人面前犯过政治上的错误。1975年5月19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又重新作了结论,定为叛徒。但这个结论所依据的事实未超过1956年作结论时的根据。
据此,这一文件认为应维持1956年中宣部就此问题作出的结论,撤销1975年结论。
而黎辛在文中说:“作协口头上说丁、陈的问题复杂,放在后边复查,事实上1979年5月3日已经为丁玲作出复查结论,压下来不与本人见面。为丁玲落实政策是文艺界为‘右派’落实政策最难的。”说为丁玲落实政策是文艺界最难的,或许不错,但说5月3日的结论“压下来不与本人见面”,则是作者未能全面了解情况。事实上,丁玲很快见到了这个结论,并于当年6月8日在友谊宾馆写出了意见。除表示“对于这个结论,除第一项历史部分外,我都同意。希望在‘恢复丁玲同志党籍’后面,加写‘恢复其政治名誉’7个字。 ”以及不同意维持中央宣传部1956年10月24日《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还在意见末尾明确提出:
……现在我再一次请求组织上根据历史事实,考虑1978年11月我呈交中央组织部历史材料中的申诉和最近(今年6 月)我呈交宋任穷同志信中提出的请求,实事求是地、明确决定:
(1)撤销1975年5月19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对叛徒丁玲的审查结论》;
(2)确认1956年10月24 日中央宣传部《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不能成立;
(3)确认1940年中央组织部所作的结论是正确的, 应该维持这个结论。
丁玲的意见送达后,中国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很迅速地做出了反映。第二天即6月9日,就拿出了《关于丁玲同志1933年被捕问题的复查报告》。报告的结论为:
经复查,我们认为,1956年10月24日中央宣传部《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是实事求是的,应维持中央宣传部于1956 年10 月24日《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撤销1975年5月19 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对叛徒丁玲的审查结论》。
丁玲意见中所反对的,就是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所坚持的。丁玲不在上面签字。事情陷入了僵局。
这期间,作协和文联正在筹备召开第四次文代会。丁玲当然应该参加这次会议,但是,丁玲不在结论上签字,就不能恢复党籍,这就牵涉到她参加会议的政治身份问题。为此,丁玲在6月21日、6月24日两次致信作协党组,后一次并转报中宣部,要求确认自己参加会议的身份,但是并未得回音。无奈,丁玲又给廖井丹和胡耀邦写信,提出了要求:
我认为应该明确我参加会议的政治身份。……时至今日,我的党的组织生活仍然没有恢复,我的户籍仍在长治老顶山公社,我的生活费仍由长治按月寄来80元,这使一般人看来,我只是一个“改正右派”,与得到宽大处理的战俘差不多。但这毕竟是不合理的。难道因为我对历史结论有不同的保留意见,就能拖延党籍问题的解决吗?万一我认为历史结论不合事实被迫作长期保留(这是党章允许的),是不是这个问题就一直不予解决呢?我想这是不应该的。
大概这封信起了作用,因而有了黎辛文中所说的中组部郝副局长向作协秘书长和周扬商量这一问题的谈话。在这次谈话中,作协秘书长、复查办公室主任和周扬都认为,对于没有改正的“右派”分子,不能这么做,如果中组部要这么做,请写书面意见。仅就这一点而言,作协秘书长与周扬不同意丁玲参加文代会的党员会议,与当时党的组织原则并没有抵触。至于周扬要求中组部写书面意见,也是合情合理的。
丁玲迫于无奈,1980年元月在结论上签了字。签了字,就意味着认可犯“政治上的错误”的结论。可是,丁玲心中依然有绕不过的弯,她依然向往1940年中央组织部的结论。如此,就必须绕过作家协会复查办公室的结论的弯。如何绕,就只有直接向中组部要“说法”了。1983年8月(黎辛文中误为1982年),丁玲这样做了。
中组部接到丁玲的申诉后,经过审查,大约在1984年的3月, 作出了《关于对丁玲同志申诉的复议报告》,上报中央书记处。这个复议报告后,还附有《关于为丁玲同志恢复名誉的通知》。
这里要说明的是,中组部的这个报告,曾在中宣部部务会议讨论过,劝力群并在其上附写了一段给陈野萍的意见,即:
野萍同志:
中宣部部务会议讨论一次,一致同意这个报告,只对一句做了修改,建议中组部找陆定一、周扬、林默涵、张光年、刘白羽等同志,听听他们的意见,向他们做些解释。
劝力群意见所署日期是3月22日, 中组部副部长陈野萍则很快表态,同意劝力群的意见,并就此明确批示说:
复印分送,如有意见,请告郑伯克同志。此件已经乔木同志同意。
陈野萍 3月24日
中组部随即将这个带有邓力群和陈野萍意见的报告,分送给所提到的同志。至此,丁玲所渴望的历史结论已浮出水面。到了这年的7 月14日,中组部将《关于为丁玲同志恢复名誉的通知》最后定稿,并于8 月1日作为9号文件正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