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凤武:当代思潮系列评说之二十四

——道德的流变与“善意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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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德既具有普适性的品格,又具有流变性的特征。不同时代和国度的不同群体、个体,尽管具有共同的道德规范,但其间在道德观念上的差别却始终存在着。以各种群体来说,即使在同一历史时代和同一国度,不同群体在遵循和实施具体的道德规范时,也会有所不同.当年恩格斯甚至说:"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在当今世界,有二百多个国家,许多国家内部又有多种民族、阶级、阶层、集团和多种“行业”,道德风尚就有诸多不同.当然,做为一位生长在阶级社会中的革命家兼学者来说,恩格斯特别重视的是道德的时代性和阶级性.他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今天的情况是怎样的呢?首先是由过去的宗教时代传下来的基督教的封建主义道德,这种道德又分成天主教的和新教的道德,其中又分成许多种类,从耶稣天主教的和正统新教的道德,直到松弛的启蒙的道德.和这些道德并列的,有现代资产阶级的道德,和资产阶级道德并列的,又有无产阶级的未来的道德"."如果我们看到,现代社会的三个阶级即封建贵族、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各有自己特殊的道德,那么我们由此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他还指出:"现在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即无产阶级的道德,肯定拥有最多的能够长久保持的因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02页)例如,觉悟了的无产者对"平等"的理解和追求,就与多数资产者的理解和追求,有所不同.前者倾向于从政治领域扩展至经济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即由人们通常说的"形式上的平等"进入到"实际上的平等".后者则倾向于满足在政治领域中的和"形式上"的平等.做为被剥削者和穷人的前者,在意识或濳意识中,总是要求改变自己低下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而做为剥削者和富人的后者,在意识或濳意识中,则往往设法巩固、强化自己的较高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尽管现时代已同恩格斯的时代有很大不同,各民族的历史,愈益走向“世界的历史”,同一民族内部的不同阶级、对立阶级之间的共同利益及其在道德上所具有的共性愈益凸显出来,但各种不同的群体在道德上的分野,仍然存在着。至于个体,则因为经济地位的不同,政治关系、文化程度、社会生活、社会经历乃至个性特征的不同,而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来.这就进一步体现出了道德的流变性.


(二)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群体、个体在的道德上所具有的流变性,也表现在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体的道德规范也在发展和进步上,这一点,在人类历史上婚姻制度的变迁中,即明显地表现了出来.恩格斯曾依据当时美国人类学家、民族志学家H?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参考巴霍芬、麦克伦南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写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这一名著.恩格斯通过描述婚姻制度的变迁,阐述了人类具体的道德规范的变化.在原始人的杂乱性交关系中,性道德几乎是不存在的.但自进入"血缘家庭"以来,婚姻集团是按辈数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内的所有祖辈男女,都互为夫妻;其子女,即父辈男女,也都互为夫妻;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在这样的家庭中,已经排除了祖先与子孙之间,双亲与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兄弟姐妹之间,可以一概为夫妻.恩格斯引证了马克思的这一评价:在这样的时代,"姊妹曾经是妻子,而这是合乎道德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48页)这时的原始人认为那种不分辈数的性交是不道德的,这就是一种道德上的进步.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血缘家庭逐渐被淘汰了,代之而起的便是"普那路亚家庭".这类家庭不但排除了父母和子女的性交关系,而且排除了姊妹和兄弟之间的性交关系.事实表明,实行这种婚姻制度的部落,比那些实行兄弟姐妹之间结婚的部落,发展得迅速和强大."普那路亚家庭"的成员把"血缘家庭"的婚姻,看成是不道德的.恩格斯指出,一切蒙昧时代和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的民族,实际上都是这样.在往后的发展中,出现了更为进步的"对偶家庭".在这一阶段上,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不过,这很不稳定,多妻和偶而的通奸,是男子的权利,虽然由于经济的原因,很少有实行多妻制的;同时,在同居期间,多半都要求妇女严守贞操,要是有了通奸的事情,便残酷地加以处罚.恩格斯引述了摩尔根的原话,说明没有血缘关系的氏族之间的这种对偶婚,创造出了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在实行对偶婚的氏族成员心目中,凡在氏族内部有血缘关系者之间发生的性行为,就是不道德的.在社会进一步的发展中,出现了最为先进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恩格斯认为,它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特点就是子女对父亲的确认,而这是与子女将来以继承人的资格来取得父亲的财产直接相关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比对偶家庭,在婚姻关系上要牢固得多,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恩格斯在考察了一些民族在这一阶段的婚姻具体形式后指出:"在各民族混合的过程中,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一夫一妻制,使丈夫的统治具有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今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典古代所从未有过的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从而就第一次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上,从一夫一妻制之中--因情况不同,或在它的内部,或与它并行,或违反它――发展起来了我们应归功于一夫一妻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性爱."(同上书,第82页)恩格斯化了不少篇幅,揭露了基于私有制的一夫一妻制的弊病.这就是,尽管在社会表层看,排斥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两性关系,但在事实上却出现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丈夫方面是大肆杂婚,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等现象.不过,他指出: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在无产阶级那里,由于没有财产的束缚,特别是到了社会主义时代,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一夫一妻制不仅不会终止其存在,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与此同时,"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可能成为并且确实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管这种关系是否为官方所认可."他还进一步解释说:"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走出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奉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一夫一妻制出现以来就扎下了根的对妻子的虐待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的统治的最后的残余也失去了任何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84、85页).他还赞赏地引述了摩尔根的如下观点:既然从文明时代以来,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已经改进了,而在现代特别显著,可以推测,它能够有更进一步的改进,直至达到两性的平等为止.从摩尔根和恩格斯所考察的人类性道德的进步上看,人们不难推测,整个人类道德规范都是随社会时代的发展而进步的.


(三)在群体高于个体和关爱个体这种基本道德规范的前提下,人们制定了种种具体的道德规范.这些具体的道德规范与基本的道德规范相比,具有特殊性,因而又是相对的,这就是<易传>所说的"为道也屡迁,变动不居"(系辞下传).这种特殊性当然蕴涵着普遍性,但这"蕴涵"的本身,也是可变动的.例如几千年来约定俗成,而又为人们以文字形式肯定下来的"诚信"这一规范,是各民族,各社会群体,各社会成员所应共同遵循的,无此,便无基本的道德规范,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就难以继续下去.与此同时,"欺骗"则为人们所唾弃.但是,从历史到现实,M?韦伯所说的那种"乱讲真话以及由此释放出来的激情而把真相看得更不清楚了"的现象,屡屡出现.由此不难看到,在政治斗争和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为了真正实现对某个群体或个体的关爱这一基本的道德规范,而暂时"讲了假话",是整个社会所允许的,因为这并未违反基本的道德规范.战争中的正义方,为了迷惑敌人,采用《孙子兵法》中的"示形",进行伪装,是常见的.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还讲过:"言语上之欺人,有时亦为有用,如对待敌人,或吾侪友人中有疯颠而欲有损害之举动者."(第2章p101)在任何党和国家的活动中,都有"保密"原则,就是说,即使对于自己的同行、同志,也要暂时"遮蔽"一些真情.在家庭关系中,常见这样的情况:当一位母亲身体极度虚弱而又处于情绪激动之时,家人决定暂时不告她的亲子死亡的消息,甚至谎称亲子已病愈.这种"善意的谎言",往往能挽救这位母爱的生命.这里若真的出现"乱讲真话",而不顾后果的情况,会遭到普遍的责备.同样,从历史上看,属于反动的政党或集团的成员,对该政党或集团是否应当"忠诚"的问题,属于革命的政党或集团的成员,对该政党或集团所制定的错误路线是否应当"忠实执行"的问题,也要如是观.可见,"诚实――讲真话――忠诚"这一具体的道德规范,也是相对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能正确理解恩格斯的这句话:"对于作为革命者的我来说,一切可以达到目的的手段都是有用的,不论是最强制的,或者看起来最温和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22页)这句话的缺点是说的过于绝对了,但他指明道德的具体规范具有相对性这一点,还是正确的。当然,从总体上,人们还是应当践屡诚信这一道德规范的,这就是它的绝对性.当年洛克就注意到:"就是甘心灭绝人道的那些人们,在他们相互之间亦是要保持信义和公道规则的."(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26-27页)的确,如法西斯的头子希特勒也讲过“为了整体”、“热爱人民”这样的话。一个道德低下的人,往往对其父母、子女还是讲仁爱的.一群土匪之间,也常常是"义"字当先,以维护土匪这一群体的团结的.恩格斯还说过:"商业对道德和人性也表示过应有的尊重","世界上本来就没有绝对不道德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1页)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一个有道德的人即使为了"好的目的",运用某种在形式上与具体的道德规范不符的手段时,也要有个"度",而不可滥用,对于诚信这一道德规范来说,更是如此.中国大陆长期流行过这样一个传说:在“九一八事变”发生时,蒋介石给张学良写了一个条子,要求对日军不做抵抗.但当事人皆否认此说的真实性,经多方调查,此事不能证实.不可否认,在“九一八事变”前后,蒋介石的确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错误方针,对日本侵略者的军事进攻,实行的是不抵抗政策,张学良也大体是这种态度.不过,不能以此便断定"条子"是真实的.以此不实的流言进行宣传,至少对一些人来说是违反了诚信的原则的,即使在一定的时期,会起到某种积极作用,但最终是会降低宣传效果的,甚至是适得其反.在当今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由于诚信原则的严重缺失,应当警惕“善意的谎言”的滥用。这种滥用,突出地表现在一些政界和知识界的英才,在进行某些事实的陈述时,首先考虑的不是事实本身的真象,而是如何能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如何使自己处于“最佳位置”,如何符合“潜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被称为老左派、新左派、民粹派、新儒家的群体中,有人竟将那些实事求是地对待历史事件,纠正历史误传,恢复历史原貌的做法,攻击为“历史虚无主义”,这是十分错误和有害的。对于目前中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这一带有原则性的重大问题,应当引起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特别是高级干部和广大学者的高度重视。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但没有担负起我们这一代人的历史责任,客观地、科学地阐明历史事实,而且不能真正地、有效地对全党、全社会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特别是讲真话、办真事的诚信教育,彻底改变假话、谎话盛行的恶劣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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