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共十七大报告中讲到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这一重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内容,但在会后的主流政治言说中却很少谈到这一点,在后来所概括的十二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也未明确提及此项内容。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它是同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走向,同执政党的思想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直接相关的,也是同人们议论颇多的政治体制改革能否真正开展起来直接相关的。所谓公民意识就是公民依法对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的意识,它是同人们所具有的两种社会心理机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权利意识直接同求真、为己相联系,义务意识直接同求善、为他相联系。从人类历史上看,公民意识虽属古已有之,但却是随着欧洲人文主义和文艺复兴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那些先觉者认识到,承认、维护乃至弘扬个人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当促使每个人都去追求真理,增长知识和才能,以争取和实现个人的自由。这就要肯定人的权利的先在性,即肯定对个人的身体、生命、财产、名誉、奋斗、事功的尊重和保护,是具有“出发点”的意义的。那些先觉者又逐渐认识到,个人乃是“社会的个人”,任何个人都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自由是同他人的自由联系在一起的,在承认个人的权利的同时,要承认他人的权利,尊重和执行对他人、集体、社会、国家的义务。到了马克思的时代,就出现了“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的科学命题。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就要把公民权利教育与公民义务教育结合起来,使两者相会渗透、相互促进、相互矫正。一般说来,愈是具有深刻的公民权利意识,便愈能具有自觉的公民义务意识,愈是具有高度的公民义务意识,便愈能具有坚定的公民权利意识。两者的这种统一性,是同求真与求善的统一性,为己与为他的统一性密切相关的,公民正是在这种统一性中,实现着“求美”与“求功”。当然,承认统一性并不否定差别性或对立性,正象求真并不注定就能求善一样,权利意识的确立也并不必然导致义务意识的确立,反之,亦如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就要使这两个方面的教育统一起来,防止执于一端的片面性。历史事实和现实生活都已表明,离开义务意识的权利意识,可能导致利己主义与无政府主义,引发任意妄为、道德堕落乃至危害他人和社会;离开权利意识的义务意识,可能导致奴隶主义和集权主义,并有可能将集体主义异化为群体至上主义(普遍存在于当年的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的意识形态领域之中),社会主义异化为国家专制主义(当年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统一工人党即“纳粹”所奉行的政治纲领和体制),爱国主义异化为狭隘民族主义(或民粹主义、或沙文主义和今日美国霸权主义)。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今天,已经充分地显示了出来,有必要将它纳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去。其实,社会主义的完整内涵,就包容着民主主义的诉求,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主义的公民意识,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先进理念,没有民主主义的思想,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精神。一句话,要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教育,就必须进行民主主义的教育,必须进行公民意识的教育。
(二)建国以来六十余年的历史表明,党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比较重视的是公民义务意识的培育,却忽视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泛滥年代,实际上否定了公民权利的教育工作,甚至把与公民权利的主张相关的人权说,攻击为“资产阶级人性论”而加以批判,造成了全社会范围的公民权利意识的匮乏,即一些学者所说的“主体性的失落”。这种“失落”为领袖崇拜和政党崇拜的泛滥,提供了精神上的土壤,并导致了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某种扭曲和虚化,道德水平也在“狠斗私字一闪念”之类的高调声中,大大降低了。这既是民族传统文化中消极面的影响的表现,也是左倾错误得以长期泛滥的一种社会心理氛围上的原因。当年毛泽东看到中国农民快速加入了合作社,就兴奋地说:中国农民的觉悟高于西方国家工人的觉悟。他在这里陷入了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把盲目服从当成了思想先进的表现!当时整个中国都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主体性的失落”,连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这种被认为是主体性较高,是非辨别力较强的群体,也缺乏独立自主精神和权利意识,不能抵制那些盛极一时但明显谬误的左倾思想理论和实践活动。当这类“理论”和“实践”到来时,即使察觉到或认识到它的错误了,也往往取“服从”的态度,甚至违心地检讨自己曾经“立场不够坚定”,“对党的思想和路线跟得不紧”, “资产阶级思想残余还在做怪”。在“文革”中,一些曾与毛泽东直接打过交道的优秀的党内知识分子和领导干部如李立三、傅连璋、邓拓、吴晗、田家英等,在遭到残酷迫害后,为什么选择了自杀之路呢?就是因为在对毛泽东“无限崇拜”的社会心理氛围中,出现了全党全国对毛泽东的晚年错误容忍、认可乃至追随的现象,这些党内的优秀人物面对毛泽东的无限权力和一些被煽动起来的“造反派”的疯狂举动,一种敬畏、屈从而又无奈、绝望的心绪占了上风,感到自己既无力抗争,又无任何出路!他们中也许有人想通过自杀这种方式,来消极地表现出一种不满和抵抗。毛泽东病逝和“四人帮”垮台后,这种情况得到了根本扭转,整个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大大增强,直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这一重要任务。但由于几千年来封建专制主义和多年来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加之对改革开放中实行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误解,以及私人企业的兴起后众多“老板”的独断独行,使得整个社会的公民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仍然未能真正树立起来。有些领导干部甚至要求在做思想教育工作时,不要进行权利意识的教育,以免“吊高群众的胃口”,以后就不好领导了。有个后来被提拔为省政协副主席的某市委书记,竟在一次机关干部大会上公开说:你们只有听领导的,听我的,才能有前途!这话明显地违反了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生活准则,但却无人表示异议,直到该人的重大受贿问题被揭露,锒铛入狱后,人们才敢批评他的这类说法。现在,一些领导人强调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应当看到这样一种社会心理的广泛存在:由于多年来不正之风的普遍性、严重性而又难以纠正,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成效甚微,加之犬儒主义的影响,人们已经普遍“适应”了例如“给上司送礼”、“对领导人阿谀奉承”这类风气,已对种种腐败行为的“反映”不强烈了,甚至是不反映了。这种社会心理,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如果领导人因为“群众反映不强烈”就无所作为,那不但不能做到反腐倡廉,而且不能消除党的干部、党员和群众中公民权利意识极为匮乏这种现象。
(三)培育公民意识,特别是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对于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防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人民公仆异化为人民的统治者,从而较为顺利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是有极为重要意义的。可以这样说,落实中共十七大关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特别是权利意识教育的决定,是中国之希望所在,这比人们习惯于把希望寄托在出现贤人、圣人的身上要牢靠得多、稳妥得多,而在盛行“新权威主义”的今天来说,更是急需的。有学者提出了在学校的政治课中“开设公民课”的主张,这不失为一种好办法,这一主张至少比反复背诵那些脱离实际的、僵化无力的政治教条要好些。在进行思想教育的过程中,正确对待民族传统文化,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无疑,应当看到传统文化中的优秀、积极的方面,结合时代、社会的实际,予以解读、继承、弘扬和创新,但也要看到传统文化中的不良、消极的方面,结合它在封建社会、五四时期、毛泽东时代,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的消极作用,进行严肃地清理和批判地剖析。不能忽视和低估儒家学说中的君君臣臣、尊卑有序、等级依附和“半部论语治天下”等消极思想的影响,也不能因为国外一些令人尊重的著名科学家如玻尔、李约瑟、普利高津等大师赞扬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积极面,或因中国传统文化确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矫正西方传统文化中的不足之处,而过分推崇它。建筑在前资本主义小生产基础上的宗法社会,是难有以资本主义大工业为基础的现代文明的,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的权利意识的缺乏是必然的。尽管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文化中,甚至在古代中国的哲学和社会学中,已有公民意识的思想成分,但真正形成思潮并广泛传播开来的公民意识,却是欧洲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兴起之后的事。这种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权利的意识,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人所共知的。美国开国元勋杰弗逊就一直关注提高民众对社会事物的判断能力,而不很关注提高民众的服从意识,是令人深思的。在大思想家马克思那里,群众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是历史进步的基本条件,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觉醒了的群众队伍的扩大。难怪在现代发达的国家中,公民权利意识仍然是一种流行的,起主导作用的意识,并继续推动着社会的进步。中华民族自清初黄宗羲声称“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以来,经鸭片战争后的西学东渐,公民权利意识开始在先进分子中树立起来。严复的“开启民智”的主张和梁启超的“新民”的主张,助推了五四时期的新文化运动。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国民党人,在五四运动前后,大力宣扬了公民权利意识。但在蒋介石集团背叛了民主革命后,着力宣扬的却是孔孟礼教,而所攻击的主要是自由主义与共产主义,特别是共产主义(《中国之命运》等)。中国共产党人在大革命失败后,几乎独自举起了革命大旗,在农村土地革命中努力“唤起民众”,使广大农民“翻身作主人”,对工农群众乃至知识分子,进行了事实上的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权利意识教育。当然,由于斗争的残酷性和复杂性,使这种教育做得很不够,甚至遭到了扭曲。在抗日战争中,毛泽东、刘少奇、张闻天等党的领导人,都论述过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努力启发群众自己起来奋斗,反对旧礼教所倡导的盲目服从。在建国初期那“一片阳光”中,整个民族的公民意识以旧中国无法相比的程度发展起来。但从五十年代后期反右派斗争起,公民意识的发展遭到了阻遏,“驯服工具论”和犬儒主义泛滥起来,直至“文革”那场造神运动,几亿人自觉或被迫拜倒在领袖一人的膝前!公民的权利意识几乎荡然无存。经过拨乱反正,在八十年代,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开始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整个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前所未有地发展起来。后来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中出现的反复表明,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注意保护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不可图一时的“安定”,而压制公民意识。不特如此,还应着力培育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处理群体事件中,要分清是非,对于违法之事要依法处理,对于错误之事要善于批评和疏导,对于正确之事要坚决支持,而在这一过程中,一刻也不能忘记爱护与鼓励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动,这是在实际活动中培育公民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的有效方法。在管理互联网的工作中,要对这种高科技带来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方式,在总体上取欢迎的态度,对利用它来宣扬色情、暴力、分裂和造谣、欺诈、破坏等非法的、不道德的行为,要依法以德认真查处。但对于一些严肃的政治见解,则应取慎重态度。很明显,对于人人厌恶的政治谣言,对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政治鼓动,必须依法予以打击,但对于同主流政治言说有别的政治见解,特别是对于有理有据的政治批评,包括来自党内同志的政治批评,则应善于兼容并包,吸纳其中有利于执政党和政权机关的建设,有利于人民的福祉的良好思想和良好做法。不要过分敏感,总是担心所谓的“政治参与爆炸”,动辄以“危害国家安全”为名进行打压。要敢于、乐于和善于把政治生活之水搞活起来,激发和鼓励群众的参与,使他们关心国家大事,议论国家大事,评论和监督他们的公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袖人物在内。而不要将政治视为少数掌权者的事,有意或无意地在民众特别是知识分子中散布“学术上可以犯错误,政治上不能犯错误”的心理,导致众多关心国家前途命运的知识分子视政治道路为“畏途”,防止出现象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那样“莫谈国事”,要谈,也只能与掌权者“保持高度一致”,把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变成了“歌颂的自由”那样一种不良的政治生态。其实,在社会科学理论中,一般学术问题同一般政治问题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的。这里的“错误”与否,需要通过讨论乃至争论,进行慎重辨析。就是说,在当代中国,就是要以是否有利于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即通常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以是否有利于奔向“人人自由的社会”(即通常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这一“根本出发点”为标准,并以社会实践做为检验的根本途径(即通常所说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不能以是否符合包括马克思主义某个经典命题在内的某种“学说”为标准和途径(可参阅系列评说之二十九),更不能以某个权力机关或某位领导人的判断做为标准和途径。这种“政治上不能犯错误”的社会心理,甚至会造成政治生活一潭死水的局面,当然不利于公民意识的培育。当前,各种政治言说几乎都在反复谈论改革,包括政治体制改革,但如忽视对公民意识特别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培育这一极端重要的工作,即使具有真诚的改革愿望,也必将事倍功半,甚至会走上岐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