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充分解构伯林式的消极-积极自由观的基础上,佩迪特提出了区别于自由主义传统的“第三种自由”。为确保这种无支配自由的最终实现,佩迪特主张以论辩式民主弥补自由民主的缺陷,从而为新共和主义提供更佳的制度保障。论辩式民主并非在法治和分权间简单取舍,而是强调协商、包容和回应。这种新型民主虽然存在诸多不足,但也为更好地解决自由与民主的张力问题进而重释当代民主的新内涵提供了新的理论范式。
【关键词】佩迪特|共和主义|无支配自由|论辩式民主
作为当代新共和主义的代表人物,菲利普·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观一直是学界探讨和争论的核心议题。实际上,他的论辩式民主在其政治哲学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作为无支配自由的必然结论,论辩式民主是确保这种自由实现的最具创造性的制度设计。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上,这种民主形式将协商、包容和回应作为题中应有之义,具有强大的理论解释力和现实必要性。
一、无支配自由:论辩式民主的逻辑起点
无支配自由被佩迪特视为“社会和政治制度设计的中心理念”[1](P37),在其政治哲学中居于中心地位。这种自由观认为,自由的实现与是否受到干涉无关,应主要看其是否受到支配。如何既确保积极的干涉行为的存在,又排除无实际干涉的支配现象,是最为关键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是无支配自由观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因为这种民主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更好的保障无支配自由的实现。
在当代政治哲学领域中,新共和主义复兴的重要标志就是重构自由观,而这恰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维罗里曾说:“自由主义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曾经遭到过各种各样的挑战,但它从来没有或者说很少遇到以自由--即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的名义发起的挑战”[2](P154)。佩迪特以“无支配的干涉”和“无干涉的支配”两个重要论题出发,认为将无支配自由观是超越于积极、消极自由之外的“第三种自由”。他认为与自由相对的并非是干涉,而是奴役,因此伯林以干涉阙如来界定自由是难以保障自由的真正实现的,因为实际上存在大量的无实际干涉情形的支配情况,如仁慈的主人对奴隶虽然没有进行干涉,但是奴隶的意志仍无形中受到主人的支配。因为这种自由的实现是基于很多偶然的因素,是非常脆弱的,一旦主人稍微改变情绪,这种脆弱的自由是无法获得保障的。而有些干涉只要是非支配性的不仅对自由是无害的,且是保障自由的,如制定良好的法律,“法律的存在是对自由的一种制度性构成,是对专断性干涉的一种抑制物”[3](P108)。可见,佩迪特以是否受到支配为标准,对无干涉的自由观进行了加减运算,力图将其所忽视的无支配的干涉的“积极自由”成分及法律干涉的正当性重新统合进自由概念的范畴,同时又谨慎的消减了伯林的“消极自由”,避免无干涉的支配。
显然,佩迪特的理论诉求并非是重构自由主义,而只是“试图打破自由主义对自由概念的垄断,从而界定一种新的自由观”[4](P79)。以往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二元划分已无法容纳无支配自由的内涵,因为无支配自由的“无支配的干涉”和“无干涉的支配”之间有一定的重合区域。换句话说,一方面,佩迪特使自由更为严格,某些被消极自由论者视为自由的状态在他看来根本不是自由,因为自由已在无形中受到了支配,“自由不仅要求这种专断干涉权力的不实施,而且要求它的不存在”[3](P388)。另一方面,佩迪特又使自由更为宽泛,某些被消极自由论者认为受到干涉从而不自由的状态在他看来仍是自由的,因为这些干涉是非专断的。
当代新共和主义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倾向,佩迪特不满足于将无支配自由作为一种空洞的理想悬浮至高空,不希望无支配的自由成为“一种应当留给个人通过一种分散的方式加以追求的理想”[3](P126),他更希望它能成为一种国家应大力推动和增进的善。按照无支配自由的逻辑,为防止社会中因私人所有权导致的支配现象,国家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当然,如此一来,国家就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对无支配自由的威胁因素,谁都无法确保国家所采取的政策和实施的行为总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非其他。与时刻提防国家干涉的自由主义不同,共和主义一直对国家持乐观态度,因为在共和主义者看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政府的大小强弱,而在于政府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在佩迪特看来,“判断国家或政府的干涉行为,就是看是否遵循公众的福利和观念”[3](P58)。如果政府的行为是基于考虑公众的福利和观念做出的,那么政府的这种干涉行为就是非专断的。而非专断的干涉行为在无支配自由观看来并非是对自由的威胁,而是保障自由的实现。可见,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要保证无支配自由这种最高价值的实现,就得确保国家的行为是非专断的,“国家实施的干涉行为必须出于受动者共同利益的考虑”[5](P91),而要做到如此就得需要制度性的程序来落实。
论辩式民主正是在这种自由观的逻辑预设下产生的,“论辩式民主既是一个识别公共利益的过程,也是迫使和保证国家遵循公共利益的措施”[6](P14)。论辩式之所以是必要的,完全是为了实现无支配的自由;无支配自由的实现是论辩式民主的最终价值归宿。
二、协商、包容和回应:论辩式民主的内在要求
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是无支配自由观推导出的,是这种自由观的制度性落实。理清论辩式民主的产生和定位后,接下来需要把握的就是该民主观到底是什么样的民主,具有何独特特征使其区别于其他种种民主观。
在实现无支配自由观的制度性落实上,佩迪特首先借助于宪政的约束机制,使政府按照法治的、分权的形式运行,为了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和执行,需要政府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公共政策仍旧可能处于某些专断权威的控制下,即便是实行分权,分权后的各部分内部又会出现权力的聚合,出现潜在的支配性。可见,无论是通过法治还是分权,在宪政体制内部是无法完全消除专断性权力的,这就进一步产生了民主论辩的必要。正如佩迪特所言,“但是仅仅这一政府组织形式又是不够的,因为多数的暴政以及精英主义统治都是可以与之并存的,这也就是论辩式民主的出现的必要性”[7](P268-299)。
与传统民主观所认为民主与同意联系在一起的思路不同,新共和主义认为“民主也可以按照一种首先是论辩的而不是同意的模式加以理解”也就是说,“按照这种模式,只要人民单个地和集体地对政府的决定享有永久的论辩之可能,那么这个政府就是民主的,它就是一种为人民所控制的统治形式”[3](P243)。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就是遵循该模式的思路进行阐释的。他认为人民获得民主的事实就是,“他们随时能够对决策展开论辩,并且如果通过论辩发现它与其相关利益或观念不一致时,能够迫使它加以修正”[3](P244)。他主张现代政治除了常规性的选举民主(electoraldemocracy)之外,还必须有争议民主(contestatorydemocracy)加以补足,才符合完整的共和主义宪政设计[8](P202)。可见,佩迪特强调民主具有选举和争议两个方面,主要是针对政府可能出现的专断统治。在他看来,“民主的理想不是基于人民的所谓同意,而毋宁是基于政府所作所为的可论辩性”[9](P16)。因此,为了保证公共政策是可论辩的,确保其始终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佩迪特又进而提出满足其实现的三个前提条件,即基础性的协商共和国、具有发言权的包容性共和国和论坛式回应共和国,三者三位一体,缺一无可,构成了论辩式民主的独特特征。
协商共和国,是论辩式民主的基本前提。当代新共和主义都相信这一点:要确保对公共政策始终是遵循公共利益和观念方面具有可论辩性,就需要将论辩建立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这是论辩得以展开的最基础性条件。“除非公共政策旨在以一种基于讨论的方式来回应恰当的考虑,否则就不会为不同的人围绕它展开论辩提供一个可靠的基础”[3](P248)。佩迪特通过比较论辩的讨价还价和讨论基础,指出要想使得公共决策以一种共和主义的方式保持其可论辩性,必须将其建立在协商讨论的基础上,这样才能考察各方面的意见,在讨论过程中形成偏好,而不是基于给定的偏好进行讨价还价。如果是建立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人民进行论辩只能依附于特定的利益集团,这无可避免的使人民处于受支配状态,违背了进行论辩的初衷。而“讨论之论辩的优点在于,它们对任何能够对公共决策路线提出合理异议的人来说都是开放的;为了向一项有充分理由的决策提出合理的挑战,你不必非得拥有特殊的势力或权力”[3](P246)。只有基于这种协商共和国的基础性存在,才能保证每个人有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论辩的可能,而不必依附于其他的支配性力量。但佩迪特最后强调这种基于讨论的协商的基础,并非是要最终达成一种高度的共识,而是说即便是没形成共识,有效的论辩要求的决策也应当是在一种合理协商的基础上作出。
包容性的共和国是论辩式民主的进一步保障。如果缺乏一种对公共政策进行论辩的可行性渠道,仅有论辩的基础实质上是于事无补的,要确保论辩的可持续性,就必须在协商的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保障。也就是说民主的论辩性形象要求,一旦公共决策侵犯了某些人的利益或观念,无论这些人是多数还是少数,他们的利益和观念都应当有渠道得到维护。“民主不仅仅必须是协商的,而且还必须是包容的”[3](P249)。如果立法、行政或司法的决定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做出的,侵犯了部分公民的权利,不论该受害群体有多大,哪怕只是很有限的小部分人,都能够对侵害其利益的公共政策提出一种有影响的抗议。他们所享有的抗议性权力是一种超越于传统自由主义民主所赋予公民的象征意义的公民权,这种论辩权来自于需要申述的群体,而并不仅仅是对这些群体产生的共鸣。在此,论辩式民主就是在公共讨论审议的过程中,又加了一层保护性措施,因为在公共讨论过程中,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相对的少数,防止多数意见的达成成为专断干涉的源泉,论辩式民主又提出了包容性要求,赋予每一个公民基本的争议权利,以保障无支配自由。正如佩迪特所指出的:“当立法议会就决议进行论辩时,它应该考虑各种重大的意见--不是从特权者有限的视角来看,而是从整个社会宽广的视角来看”[3](P250)。但是这种理论上理想的包容性共和国也仍面临着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实现和可行的问题,因为现实的政治运行是无法做到不受经济影响的,这样的话,佩迪特所言的包容性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就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回应式的共和国是论辩式民主的最终落实。拥有了展开论辩的基础和获得了发言的权利后,还是不足以保证论辩的最终实现,如果公民的争议没有得到回应,整个论辩的实施是毫无意义的。只有当公民的争议得到相应的回应,这样才实现了论辩式民主的最终落实。因为如果仅将其停留至第二步,而没有回应的这项要求的话,这种民主观与之前所谓的基于同意的民主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在笔者看来,佩迪特这儿所谓的回应,重点是强调了一种互动。只有如此,论辩的实际作用才能得到显现。
那如何回应呢?现实生活中通常采取的群众性运动佩迪特指出“回应必须以一种去政治化的(depoliticized)方式作出”[10](P52-56)。只有按这种方式才能防止回应受到公共争论的情绪和压力的影响,也即只有通过该方式经过论辩所提出的申诉才有意义,论辩的价值才能发挥出来,否则之前所进行的论辩仅是空洞的。但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回应并非意味着论辩都得到满足,有可能是因为该论辩是基于论辩者个人或群体的自我利益作出的,或者是这种论辩的提出是代表的少数人所认为的符合公共利益的判断。在佩迪特看来,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论辩未得到回应,但只要这种决定是经恰当程序在不受专断干涉的情况下作出的,这项决定就没有影响到未得到回应的论辩者的无支配自由。
可见,佩迪特所提出的论辩式民主遵循政策的协商模式,能够包容共同体中所有重大的不同声音,并能够对论辩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恰当的回应。它容许干涉,又将专断性的支配拒之门外,实现了共和主义一直倡导的无支配自由的理念[11](P124)。这种论辩式民主观在佩迪特看来具有首要的重要性,“一旦确立了一种论辩式民主,那么所有的问题当然就可以迎刃而解了”[3](P262)。
三、能否超越协商民主:论辩式民主的优势及困境
当代民主理论发展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出现了所谓的“协商转向”(thedeliberativeturn)[12](P1)。协商民主理论针对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在当代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注重政治参与的价值,强调公民间的公开讨论、对话,以求取得理性共识,但它忽视了政治活动的对抗性和排斥性特征。佩迪特通过对协商民主的分析总结,指出协商民主会出现一种分散性的困境(thediscursivedilemma):虽然在预先的投票选择中,每一个前提性的选择都得到了多数的支持,但结论性的选择中却只有少数人支持;或者还有可能出现前提没有得到多数人的支持,但结论却获得了多数的支持。[7](P268-299)
对协商民主的这一内在缺陷,佩迪特主张以论辩式民主加以弥补。他一再重申要关注公民对公共政策的有效争议,而并不能仅仅满足于协商民主的参与讨论。论辩式民主关注政治活动中的支配性,遵循了马基雅维利关于“共同善并不是商议的结果而是言辞斗争的结果”的政治信条,更能体现和践履古典公民共和主义的现实主义精神,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佩迪特在让共和主义服务于当代民主理论方面做出了最为雄心勃勃的努力”[13](P116)。
论辩式民主同协商民主的初衷是一样,针对民主在现代社会运转过程中产生的政治参与热情低下、投票率低等问题,其立足点都是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政治参与,但是它与其不同的是:协调民主强调通过参与公共论坛,以对话或商谈的方式对公共政策进行充分讨论,以形塑自己的偏好,希望通过对话达成基本共识,在佩迪特看来,这势必会妨碍公民对不利的公共政策提出质疑,最终依旧无法确保专断支配的阙如。为此,针对协商民主的不足,佩迪特主张的这种新型民主观提出了论辩机制对其完善,通过该论辩机制所包含的协商、包容和回应三位一体的特征,为人们提供各种渠道和措施,以使无论是立法、行政亦或司法方面各项法律、政策、措施都可以被争议。同时给予每一个切身利益受到侵犯的公民防止专断干涉的权利,让人们表达出真实的自我。并赋予公民程序性、质询性和上诉性资源,以期避免无休止的争论,减少争议的负担,让民主的运转更有效率。
论辩式民主虽然建立在审议的基础上,但其却超越了协商民主,以更好的保证公民无支配自由的实现。通过运用争议性权利,不但可以使得公共决策始终是基于公共利益做出的,而且这种权利本身的行使过程就是民主实践、民主成长的过程。特别是在日益全球化的当今社会,较之以往仅限于民族国家内的各类民主模式如以选举为中心的自由主义民主以及之后的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它们都面临着全球化背景下世界性民主如何实施的困境。而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无疑符合这种趋势,“但恰恰是因为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不同--并没有把一个公民的最高权威(sovereignauthority)等同于代议制民主的选举程序,所以共和主义告诉了我们一些关于世界主义民主的极为重要的意义”[13](P469)。
论辩式民主同协商民主一样都批判了自由民主理论中由于多数同意原则所导致的“多数暴政”的危险,及政治运作过程中所运用的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市场模式。但是与协商民主将投票视为最终为了做出决策不得不付诸的手段不同,论辩式民主并不将其视为无奈之举,而是认为“选举式民主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并不能防止积极性的错误(即允许共同的、公认的利益之外的因素对政府施加影响从而获得权威),因此,我们需要论辩式民主来确保进一步的安全”[14](P173)。在现代多元复杂的社会中,仍需要借助选举民主使得所有潜在的关乎公共利益的事务得到倾听。但选举民主往往是以多数至上的原则行使,致使“公共政策的真理性、合理性即决策事项的公共性必定受到‘多数即合法’的压制”[15](P233)这无疑忽视了少数人的利益,而且选举民主对当权者的控制是间接行使的,这就难以避免某些政策偏离公共利益,为当权者一己私利服务。可见,在选举上民主的国家可能是一种选举的专制,或成为一种多数暴政或成为精英集团的小群体暴政。这些问题不仅能够得到理论上的论证,也有经验的实例说明。这就需要对选举式民主进行补充修正,赋予民众以争议性权利,避免选举民主所无法摆脱的专断弊端。
可见,“基于无支配自由的论辩式民主,不仅有力地驳斥了自由主义的”反民主逻辑“,更最大限度地重筑了自由与民主制的内在联系”[11](P124)。也就是说,无支配的政府必须是民主的,而自由主义民主政府则未必[1](P38)。论辩式民主恰当的处理了自由与民主二者的关系,为克服民粹主义和自由主义民主的弊端探索了新的路径。佩迪特从共和主义传统中挖掘的无支配自由观,很好将自由和民主融贯起来,摆脱了之前将二者简单处理的混乱。拉莫尔曾评价道:“一旦自由被理解为支配的缺席,它和民主观念的关系就完全改变了,”[13](P392)民主与自由之间既非消极自由论者所认为的毫无关联,又非积极自由所要求的因果性关系,而是工具性的关系。正如佩迪特所指出的,论辩式民主提供了一种双重维度的民主理想,“在这种理想中,人们拥有两种类型的权力,一种是创制权,另一种是修正权。并且在这种理想中,既有与选举式民主相关之制度的适当空间,也有传统共和主义者一直强调的一系列程序性、质询性和上诉性资源的适当空间”[16](P132)。
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以消除支配为目标,无论这些支配是由实际的干涉引起的,还是由潜在的、并未实施的干涉引起的(在佩迪特看来往往是自由主义民主所忽略的),对自由主义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内在缺陷做了重要的弥补。不过,这些努力虽然美好而且独特,但仍旧面临着诸多困境。
首先,这种论辩式民主无法脱离自由主义民主的窠臼,无论他怎样强调公众的争议性权利,在当今日益多元、复杂和领土广阔的现代国家,要想使民主进程顺利推进,必然不能忽视选举制的基础性作用,论辩式民主只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优化。论辩式民主所赋予公民的一系列的抗争性权利,依旧是自由主义的权利的意识和要求。这意味着,佩迪特所论述的论辩式民主,其所涉及的很多概念及赋予的价值含义,都是以自由主义民主所尊奉的一系列的价值诉求为默认前提的。
其次,论辩式民主所要求的积极的公民生活和政治参与在现代社会中是很难实现的,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种新型民主的现实操作性。论辩式民主依旧需要借助公民更多的政治参与以解决自由主义民主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这就需要人们具有更高的政治素养,更专业的政治知识,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在争议性活动中,而这些要求对处于多元主义和个人主义盛行的现代社会中的公民来说是很难实现的。
除此之外,公民美德的培育仍旧是论辩式民主无法摆脱的难题。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相比,论辩式民主对公民美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佩迪特在论述论辩式民主时,并未像社群主义者那样一再强调公民美德的重要和不可或缺性。但显然佩迪特主张的论辩式民主默认了公民美德的存在,而且是一个不置可否的基础性存在。如果没有共同承认的公民美德,公民是不会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追求而进行抗争、论辩的。如果按现代自由主义的逻辑行事,人们只管好自己的利益,只要不损害到其他人的利益,论辩式民主是无法进行的。如此看来,与当代社群主义遭遇的指责一样,论辩式民主的公民美德培育问题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双不容易解决的问题。
当然,这些困境并不仅仅是佩迪特所面临的,也是新共和主义甚至整个现代政治理论所面临的。为此,不能因为论辩式民主存在这些困境,就否定佩迪特的理论努力的价值。论辩式民主虽然并没有完全超越协商民主,也无法完全摆脱自由主义协商民主的困境,但是不置可否的是,这种论辩式民主确实弥补了协商民主忽略政治生活中具有争议性的一面,为防止公共利益的实现被操纵,实现公民个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提供了更佳的制度保障。
四、希望还是偶像:后自由主义时代的民主趋势
无论是在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民主都是一个动态的理想。民主政治的未来发展,正如它本身所呈现的多样性一样,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
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尽管存在诸多不切实际的困境,但这种新型民主范式对民主理论的完善和民主进程的推进无疑具有着特殊意义。如应奇教授所言:“在一种健全的理性共识尚未形成,甚至连形成这种共识的动机尚未被充分激发起来,而虚假的在先共识依然未被撼动的语境中,争议民主不是比商议民主更有针对性,抑或更能够激发起形成理性共识的动机吗”[17](P37)?因为,在民主的发展历程中,人类的民主想象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特定的民主想象在成为新的政治现实之前,则必须被仔细论证,这些论证通常一方面陈言现实之不当,另一方面则为其所欲推介的新情境进行证成工作”[18](P65)。佩迪特的论辩式民主无疑发挥了上述两方面的作用。
尽管这种论辩式民主概念属于“后自由主义”的范畴[19](P32),它对处于转型期的我国民主化进程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我国政治社会的稳定受到民众政治参与和制度保障参与渠道畅通二者之间关系的影响。正如亨廷顿分析指出的,造成发展中国家政治不稳定的根因在于“这些国家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扩张的速度偏高,政治组织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20](P5)。目前,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公民的政治参与和民主诉求不断提高,但相应的制度化保障却严重缺乏,这必然要影响到政治的稳定,削弱民主化进程的基础。要促进民主化进程的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发挥积极作用,构建合理的政治制度,畅通利益诉求的表达渠道,同时关键是要确保国家的行为是非专断的,是基于公共利益和公民共同观念做出的。“认识到这一点,对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对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有着积极意义”[21](P106)。这进而又需要公民拥有合法化渠道维护自己权利,限制、抵抗公权力的滥用。
此外,论辩式民主不仅注重消除政治生活中的支配现象,而且强调不能忽视经济社会领域中的支配现象。正如佩迪特所言:“在经济社会领域中,一个人或群体可以凭借诸如体力、技术优势、财富的影响、政治权威、社会关系、公共身份、信息渠道、意识形态立场、文化的正统性等资源获取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从而居于支配他人的地位。”[22](P226)而上述种种支配现象在转型期国家中尤其突出,如果忽略对经济社会领域支配问题的解决,不仅不利于社会公正、公平、和谐发展,且不利于国家的现代化进程。论辩式民主对此类支配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路径,通过协商、包容和回应三大机制,这些问题可以进入政治议题,促使政府对此负责解决。这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佩迪特的民主理论试图克服当代民主的发展困境。他看到了自由主义以投票为中心的选举民主的不足,也注意到了建基于批判选举民主的协商民主的缺陷。正是在对这两种主流民主观的深度解析的基础上,他提出论辩式民主作为弥补方案,以更好地保证无支配自由的实现。作为后自由主义时代的民主观,论辩式民主并非要探究一种取代自由民主的最优民主方案,而是针对自由民主在当今时代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在吸纳以往民主观积极因素的基础上提出的更有效、更适合时代发展的制度设计。这种论辩式民主孰优孰劣,还需要在实践检验。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恰好与论辩式民主的逻辑进路相近: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同时确保它是非专断的。论辩式民主并不以公民的政治参与为最终目标追求,只是通过公民参与对决策进行争议性论辩,确保政府及公共政策始终为公共利益服务相符,从这一点来说,确实可以为当代中国的民主化进程提供有益的思路和积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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