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中全会决定是“法治”的二次决断,第一次是1997年十五大报告和1999年宪法修正案。“二次决断”是中国宪法实施的阶段性规律,即第一次由执政党在全会报告中提及并入宪,作为治国理政的目标确立,第二次则以中央委员会主题报告与决定形式进行具体部署和推进,中间的时间差是广泛试点、制度单行与经验积累期。四中全会决定是党内正式的规范性文件,成为党领导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最新、最权威的规范指南。
2、法治决断不能停留于口号和宣传,必须落到实处,接入地气,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决定》提到了“接入地气”的要求和标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西方法治发展亦非一蹴而就,而是长期的政治法律努力和社会协同的结果。评判一国法治水平的重要尺度是刑事错案及其纠正机制。以法国和美国为例,尽管刑事正当程序确立了现代刑事司法标准,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大大减少了罪刑擅断和冤假错案,但由于诉讼参与人的人性复杂性、法官的道德直觉、刑侦技术的局限性、刑事诉讼环节复杂化带来的证据伪造空间、种族与政治因素的干扰、司法官责任追究倒逼出来的将错就错机制、疑罪从无的实践性困难等等,法国现代司法史上错案累累,美国现代司法亦出现不少冤案。
4、西方法治治理冤假错案的基本经验是:第一,严格的刑事正当程序,充分保障犯罪嫌疑
人的程序权利和辩护权利;第二,定罪量刑上严格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从法院口径上把好案件最后一道关,构筑牢固的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第三,公民社会力量和舆论监督,体现在诸如法国的司法新闻自由与美国的“洗冤工程”法律援助系统,中国逐渐产生的司法新闻监督力量、法律援助NGO以及公益律师,尤其是“死磕派律师”是值得重视、培育和引导的纠正冤假错案、发扬法治精神的正义而进步的社会力量。
5、法治教育作为公民教育,法治宣传深入生活实际。四中全会提出了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的新举措,试图发展为公民教育的一部分,深入生活实际。这是对既往法治教育与普法的反思。既往的法治教育常常流于运动式、公审式、表面化、非连续性等特征,如以有损尊严和人权的方式开展公审公判、以大规模验收问卷做形式化的普法、法治教育形式和内容与实践脱节等。建议:第一,制作适合公众阅读、携带和运用的普法小百科或专题法律手册等应用性法律普及读本,开展公众培训、宣传并鼓励相互学习和在实践中相互支持守法用法;第二,法学院师生下乡、下社区开展法治讲座,现场提供法律咨询;第三,制作一批切合生活实际与维权需求的纪录片、影视片,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满足其学法用法的需要;第四,倡导“信法不信访”的理性文化,鼓励和奖励守法公民,教育和引导“访民”转变思路,依法维权,支持守法公民对访民的个别援助和组织化援助,鼓励基层互助性法律援助组织的成长。
6、增强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和可参与性,降低司法服务成本。司法公开是司法改革重要环节,尤其是判决文书上网公开和可自由查询,意味着“社会评案”的机制可能性,即任何一项判决都需要在阳光下经受专业化的律师和普通公众的再评价、再检验,辅以司法责任终身制,可有效倒逼法官的司法过程理性,提升合法裁判预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优化和集中于事实认定,亦可有效制约司法腐败,增强司法过程的民主正当性与可接受性。坚持法律服务的市场化和公益化两线发展,在市场化不断抬升服务价格的同时,通过优化法律援助系统,针对农村地区和城市低收入群体提供合格法律服务,是建构法律平等、增强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这些具体司法机制的完善,核心目标在于让司法程序便民可用,让司法覆盖更大多数的社会纠纷解决,让司法权威和公正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可与民意支持。
7、行政法院的试点与推广。行政诉讼是中国官民关系重构和公法文明发展的基础性制度,也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之宪法基本目标的重要落脚点。上海等地开展的“行政法院”集中管辖试点,可以有效克服行政诉讼“行政化、地方化”的弊端,提高司法权制约和监督行政权的制度效能,提高司法过程吸纳“大信访”的制度包容性。
8、总之,只要让个案成为运送“法律正义”的媒介,只要每一个具体的诉讼参与人在司法过程中感受到理性包容和公平正义,让每一个在行政程序中遭遇不法与不公正对待的相对人可以在行政诉讼中进行及时有效的挑战和救济,逐步建立正确的是非观与纠纷解决心理机制,信法不信访,法治就会在基层社会的“口耳相传”中落地生根,法治决断也将成为中国法治社会的生活性事实和公民的内在信仰,成为社会自我维系和自我净化的理性权威和程序观念。如此生成的社会秩序才是最稳定、最优良、最可持续和最正当的现代治理秩序,“法治维稳”是远超“警察维稳”的新型社会安全哲学与技术体系。
(本文系作者接受《法制晚报》书面访谈的原稿,基本观点已纳入张琼:《法律,如何走进生活》,载《法制晚报》2014年10月31日,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