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进学: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色、标志与方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80 次 更新时间:2023-08-11 00:36

进入专题: 法治现代化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范进学  

 

摘 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既具有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中国模式的独特性,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构成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样式的显著特征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的不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以及党和国家二元并存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法治的现代化,没有法治这一方法作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就难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总方法,具体需要遵循两种法治方法:一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

关键词:中国;法治现代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大政治命题,该命题具有极其丰富、深刻的内涵。“式”之基本含义为样式、模式,“中国式”则意味着中国样式或中国模式,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意味着中国的现代化是一种不同于美国式、英国式等西方式的现代化,而且意味着一种人类文明新形态的中国模式的现代化——根据本国国情并依靠本国人民的力量在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一种可借鉴、可推广的现代化,它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中国式现代化绝非是一种空泛的现代化,它包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国防等各主要领域的全面现代化,只有各领域的全面现代化,才构成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内涵与整体全貌。在此意义上,中国式政治现代化与法治现代化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政治现代化一般涉及权威的合理性、结构的分离和政治参与的扩大等三个方面,中国式政治现代化在上述三个方面都有独特的理论与实践。无论权威的合理性、结构的分离与政治民主参与,都必然涉及宪法、权力制约与民主参与等与法治息息相关的问题,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政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可以有不同的研究进路,笔者选取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共性与中国特色、主要标志、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方法等三个核心问题进行讨论。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共性与中国特色

2021年,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道路”的政治理论新命题,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就是上述命题的进一步概括与提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与中国式政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既具有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也具有基于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

(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世界共性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是凭空而来,它是将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普遍经验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充分体现。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发轫,西方法治经中世纪基督教浸淫而成的法律至上法治观、文艺复兴时期人文精神熏陶的法治理论、近代启蒙运动经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权力分立的法治理论,再至美国建国时期汉密尔顿、麦迪逊、杰弗逊等联邦党人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治理论,最后至现代庞德、拉兹等人的法治理论,西方法治理论与传统延绵数千年,最终形成了法律至上、权力分立制衡、司法独立、政权的合法性等法治的核心理论。这套法治理论影响了整个世界各国的法治理论与实践。法治的字面含义就是“法律的统治”,从广义上看,它意味着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统治,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以法律规则取代个人的临时意志;从狭义上说,法治的理念与精神在于政府受法律的统治并服从法律。可以说,无论哪个国家,追求法治的精神与原则都是相同的,都强调法律至上,并通过法治限制和约束国家公权力,以公正地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提供使人类精神能够自由而多样发展的条件,推动社会进步与人类文明的发展。可见,法治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理想与价值。对于中国而言,法治也是国家治理的不二选择。在建设法治的过程中,中国同样深受西方法治理论的影响,不仅接受了“法治”理念,而且还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1999年宪法修改时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条文,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中国法治具有极大的开放包容性,注重对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吸纳与借鉴。“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我们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在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2017年9月26日,习近平在北京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再次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2018年2月24日,习近平在中共十九届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先搞起来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并非拒绝和排斥西方法治文明成果,而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在“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的基础上,推进中国的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其讲话、报告、会谈中多次引用外国思想史的经典人物及其思想名言或学说阐明法治精神,这亦足以说明法治精神具有普遍性,是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如,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公正司法问题引用了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的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针对信仰法律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了法国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一句名言:“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2014年12月26日,习近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借用了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奉,否则形同虚设”,并将之引申为:“法律必须被遵守,法治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2014年10月20日,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再次引用了培根的上述名言。2017年5月3日,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引用了卢梭的上述名言。2018年8月24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在谈到法律的作用时引用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言:“罗马帝国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靠武力,第二次靠宗教,第三次靠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灭亡而消亡,宗教随民众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惟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针对权力监督问题引用了英国思想家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可见,上述西方思想家们关于司法公正、法治信仰、权力监督等法治理念,对于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仍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正是在借鉴各国法治现代化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基础上确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极大的包容性与开放性,它从未拒绝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积累的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而是将之作为自己发展的养料,并在此基础上,创造出了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

那么,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各国法治现代化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是什么?习近平曾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基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得出了一个非常明确而肯定的论断,即“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这一哲理命题深刻阐释了国家现代化与法治之间的内在逻辑规律,即任何一个实现现代化的法治国家必然要遵循法治的普遍原理、原则、精神与方法。习近平法治思想将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方面: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职权法定、程序正当、权力限制与监督、保护人民权益等法治精神与原则。

1.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宪法法律在所有社会规则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与最高的法效力,其他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人人受宪法法律的统治支配,当人的意志与宪法法律发生矛盾时,以宪法法律为准绳。一言以蔽之,宪法法律居于绝对至上或支配的地位,一切行为以宪法法律为标准,实现法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宪法法律至上是法治的精髓,它排斥的是人的恣意妄为。法治最核心的意义在于约束所有公权力,如果权力掌控者在宪法法律规则之外行使权力,那么宪法法律的效力与权威会失去,宪法法律的存在就是不必要的。因此,厉行法治就必须形成和树立宪法法律的至上权威。宪法法律至上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宪法至上,二是法律至上。首先是宪法是至高无上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基础规范,其最高效力来自全体人民的授权。我国宪法序言指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在宪法文本上确立了宪法自身最高的效力和地位。我国《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可见,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因而他要求“在全社会形成宪法至上”的良好氛围。2015年,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要求“每个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宪法法律至上是各国法治现代化首要的共同特征。法治的核心意义在于法律的统治,它意味着所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都必须以宪法法律为最高评判标准,人的意志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人治退场,法治才能登场。假如没有宪法法律至上,就不可能存在法治。成文法背景下,人治式的法令、命令也可能出现。因此,基于宪法法律至上理念,各国普遍设立了司法审查或合宪性审查制度,以此制度确保宪法法律至上法治原则的实现。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并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律之下,人人平等;规则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例外。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提出法治的三要素之一就是“法律平等”,他主张,在一国境内,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的是法律上的公平,强调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它是“一个所有人都有权赞同并参与其中管理的社会”的规则运行状态;它反对的是权利歧视、等级制度、特权社会,倡导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公民之间的平等;不能一部分人享有权利,另一部分人却没有权利,只有部分人享有权利和平等的制度,是特权制度。《世界人权宣言》宣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勒鲁曾说:“我们宣告平等自由,因为我们是人。”人人平等,是权利政治的前提,没有人人平等,就无权利可言。所以,权利平等是法律面前平等的核心价值。这种权利是一种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人人皆享有的一视同仁的普遍权利,是一种资格权利的平等。法律无法保证人的实质意义上的权利平等,因为人的先定社会地位注定是不平等的,先定社会地位是由权力、财富、家庭出身等因素决定的。有思想家讥讽说:“公平生来就是使每个人各得其所:对富人来说,得到满足;对穷人来说,得到贫穷。”然而,对法律而言,无法做到真正的绝对的实质平等,因为法律不能强制性地要求绝对的平均,否则法律就会走向另一种专制。任何立法活动都是立法者们利益妥协与博弈的结果,任何社会群体皆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法律不太可能一刀切地分配利益与资源蛋糕;立法者的讨价还价,才导致“法律”的出台,这样的“法律”一经出现,就对社会所有人具有普遍、平等的法律拘束力;人人在“法律规则”面前是平等的,不能再在“法律”面前讨价还价。所以,规则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首要价值,规则平等注重的是法律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法治的核心价值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形式价值,如果没有形式意义的法治,就无法实现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可见,平等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治的应有之义。习近平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5]法治的核心精神就是制约权力、拒绝法外特权。这也是各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只有实行法治,方能避免人治出现的危险。因此,法治的精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法治现代化国家的普遍共识与基本法治理念。

3.公平正义。“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平正义朴素的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办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均等内容。”公平与正义的基本含义是相通的,公平是正义的基础和核心。从柏拉图关于“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当其份的报答”、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公正阐释,到古罗马的乌尔比安提出并为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所采纳的“正义是给予每一个人他应得部分的持久永恒的愿望”的申明,以及西塞罗关于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趋向”,中经中世纪阿奎那关于正义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于各人”,再到19世纪穆勒关于“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的主张,最后到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关于“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部分”的肯定,公平正义的基本含义即“应得”的理念一直贯穿人类思想史的历史长河。应得的正义就是正当的正义。公平正义正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法治建设的目的就在于保障人人应得的权利与自由获得实现,亦即公平正义的理念与价值的实现,因此,公平正义的精神贯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从法治的整个过程看,立法就是公平地分配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做到公平分配;执法则是实施公平正义;守法是服从公平正义;司法是救济公平正义、矫正公平正义。法治的全过程就是公平正义价值实现的过程。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好坏的价值尺度,法治如果不以公平正义的实现为价值目标,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解决围绕保障和促进公平正义来进行。”他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标准来审视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点,从而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地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应当说,公平正义一直是法治所追求的终极价值与理想,甚至可以说,法治的灵魂就是公平正义,因此,公平正义是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与共同特征。

4.权力限制与监督。一部人类政治法律史,就是一部人类探索规制权力的历史。孟德斯鸠早已揭示了人类社会关于权力的经验规律,这就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罗素亦深刻指出:“在人类的欲望中,居首位的是权力欲和荣誉欲”,而“这类欲望永无休止和满足,只有在上帝的无垠境界里才能得以安息。”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更广为人知。因此,防止权力发生蜕变和腐败,使权力始终在清廉的轨道上运行,会面临巨大挑战。在中国,既要保持中国共产党长期的执政地位,又要防止权力腐败,打破权力“腐败魔咒”的关键就是实行法治。法治的基本功能就是以规则限制权力、约束权力,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人类为什么对权力进行限制与监督?其中的法治原理何在?习近平对此做了深刻阐述,他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基于绝对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的权力运行规律,习近平提出权力必须接受监督与限制的法治思想,这就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同时,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法治的核心就在于限制权力、约束权力、监督权力,给权力设置其运行的法律程序,使权力按照法律程序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因此,权力限制与监督是各国法治现代化之通义。

5.法律程序正当。法律上的程序正当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在从事法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无论是立法、执法和司法都涉及程序问题,如何理解、把握和判断程序正当呢?按照一般原理,程序正当的要求是:(1)合乎法律的规定。判断程序正当与否的一个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看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被严格执行。只要相关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做了,就可以判断其行为实现的程序是正当的,否则,就是违法的,从而是不正当的。(2)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任何人不得成为自我案件的裁判者。自己的事情自己处理,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自己处理,无法让人相信结果的中立和客观。所以,只有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才能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保证程序的公平性,从而实现正义。(3)相似的情况相似对待。如果程序是正当的,则必然对相似的情况作出相似的处理。法律正当程序决定了法治与人治的分野。习近平明确指出:“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法律之治的核心就是遵循法定程序,程序是开启公权力运行的钥匙,因而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权力行使者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的界线,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从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法治的关键在于权力行使者须遵守法律程序,依法办事实际上就是依法律程序办事,这是法治现代化的基本要义。

6.保障人民权益。法治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和公民权利自由,由此决定了法治的目的必须以保障人民权益为鹄的。习近平指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成效之一的最终标准就是要看“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保障,”“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通过法治,保障人民权益与公民权利实现,是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否则法治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与价值。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

法治作为世界各国治理的基本方式与共同价值虽获得了全球性认可,然而,每一个国家必须基于自身的国情、文化特点与法律传统,找到自身的法治发展道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突出和强调的“式”即“中国模式”,中国模式表征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除了具有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所具有的共性外,还必须具有奠基于中国国情、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中国样式”与中国元素,而这一中国样式与中国元素则集中体现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2014年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先提出的,其核心要义包括三个方面: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法治建设为什么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直以来,针对这一重大政治问题,很少有人说清楚。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深刻阐明了其中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事实上,法治与政治二者密切关联,法治背后蕴藏着政治理论与政治逻辑,法治无非是政治的载体与体现。习近平明确指出,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实际上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党和国家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中国人民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道路被全体中国人民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之中,即“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所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事关前途和命运的根本方向性问题,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有一条贯穿全篇的红线,这就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根本性、方向性、引领性、旗帜性的价值与功能。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坚毅并肯定地指出,必须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毫无疑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是创造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的现代化。只要不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法治现代化就会失去“中国样式”,就不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就很有可能走上改旗易帜的邪路,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别无他途。

既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那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1.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党的领导,必须首先解决好党的领导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指出:“关于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我反复讲过”,其中的辩证关系就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习近平指出,这一论断抓住了党和法关系的要害。因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2018年宪法修改时,在宪法序言确定党的领导地位的基础上又在总纲第一条关于国体条款中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而使党的领导宪法化、制度化与法治化,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

2.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17000多字的现行宪法文本,提及“社会主义”一词高达50次;“社会主义”处处彰显在宪法指导思想、国家根本任务、国体、政体、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之中。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宪法上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其中起四梁八柱作用的是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所有上述制度都在我国宪法中作了确定性安排。宪法关于国体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政体的规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宪法确立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国家实行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发展的文化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的文化教育事业,加强的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国家倡导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规定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因此,习近平指出:“我们无论是编制发展规划、推进法治建设、制定政策措施,还是部署各项工作,都要遵照这些制度,不能有任何偏差。”所以,法治国家与法治中国建设都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也是由国家的根本制度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必然选择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重大原则。

3.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一科学理论体系不仅是党的指导思想,而且是我国宪法上确定的国家指导思想。尤其是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组成部分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而且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直接理论成果,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须首先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总之,无论是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而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均已被载入宪法,并成为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宪法确定的党的领导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遵守和贯彻实施我国宪法,因而“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违反宪法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

凡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国家,均有其标志性的特征。如有学者将美国式法治(制)现代化的标志概括为司法中心主义,认为司法中心主义是美国法制现代化模式的重要特征。有学者将英国法治(制)现代化的主要特征归纳为普通法和衡平法、议会至上原则、分权原则、法治原则和遵循先例原则等;有学者将法国的法治(制)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性特征总结为《人权宣言》《法国民法典》和其他“拿破仑诸法典”以及由此其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法律原则和精神。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相较于美国式法治现代化、英国式法治现代化抑或法国式法治现代化,其显著标志性特征是什么?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学术问题,我们必须结合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在总结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成功经验基础上,围绕法治中国建设,凝练、概括与总结以彰显“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当然,这是一个见仁见智的学术问题。笔者抛砖引玉,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性特征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成。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2004年宪法修改时确立的法治目标。“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法治中国的战略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来的;2013年2月2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对此再次重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法治目标,并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历史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重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在党的十九大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进而到21世纪中叶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值得注意的是,三位一体建设是各有侧重、相辅相成的。习近平将三者之间的关系定位为:“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可见,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目标,然而这一目标如果离开了法治政府这一主体,法治国家难以实现;法治社会作为法治国家的基础,没有民众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精神乃至法治信仰,也不可能建成。正是在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上,党中央才把三者作为一体予以建设,只有三位一体的总体实现,宪法所确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才能最终达成。仅仅从“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分析,法治国家建设就包括“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因为法治国家中的“国家”一词在宪法文本(目录、章节标题、正文)中共出现了151次;宪法文本中的“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即主权意义上的国家,此外,还有与社会相对意义上的“国家”以及与地方相对意义上的“国家”含义。从宪法字义与目的解释方法来看,《宪法》第5条第1款中的“法治国家”之中的“国家”必然是在国家主权意义上使用的,而主权意义上的国家包括三大要素:领土、人口与政权组织。人口的组成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政权组织在我国就是执政党及其领导人民成立的政府。不言而喻,法治国家中的“国家”,是一个包括政府、社会在内的属概念,在此意义上,宪法文本中的“法治国家”已经包含着“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换言之,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建设就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内容,因此,法治国家包含着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标志性的目的指标与内涵。可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首要标志应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建成。

2.构建和完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从监督角度来看,一部人类政治法律史,就是一部人类探索规制权力的历史。因此,防止权力发生蜕变和腐败,使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在中国,既要保持中国共产党长期的执政地位,又要防止权力腐败,打破权力“腐败魔咒”,其关键就是实行法治,这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清醒地认识到:“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因此,在习近平同志当选总书记的19天后即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制定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从而拉开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序幕。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同志在其担任党的总书记之后的2个月零7天,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了讲话,这篇讲话不啻是一篇中国式法治反腐的“宣言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警世名言,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权力监督与制约法治理念的核心和关键,成为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反腐的制度灵魂。而如何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制度体系、建构完备的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机制成为党和国家的战略和顶层设计的根本问题。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人员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基本要求。我国通过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在宪法和法律上设置国家监察机构,构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从而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与制约的制度机制。监察委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委合署办公,纪委监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因此,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整合全国反腐败的力量,形成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这是中国式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因为它是把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监督合二为一的监察监督机构,是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制度,体现了党最彻底反腐败的自我革命的有效机制,其最鲜明的特色在于,它集人民监督与自我革命为一体的制度制约机制,通过人民民主监督与党的自我革命,确保党和国家跳出治乱兴衰的历史周期率,保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

3.建构和完善党和国家二元并存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法治现代化一个重要标志应当是保障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合乎宪法的规定、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制度在西方通常被称为“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或合宪审查制度源自西方。西方国家的合宪性审查是权力分立制衡的一种必然结果。在西方国家,存在美国式的普通法院或欧洲式的特别法院,如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等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由于西方国家的政党是竞争性政党,它们通过定期选举而轮流执政,所以无法形成各个政党统一的宪法审查制度,所有政党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须接受国家的宪法审查,从而形成了西方国家一元式的司法审查体制与机制。这种一元式宪法审查体制机制与我国宪制是相背离的。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式现代化或法治现代化都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重大政治原则,我国事实上已经建构了国家层面与执政党层面二元并存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在我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宪法监督制度是中国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这一制度不同于西方式司法审查制度,其特色主要有两点:一是我国确立的宪法监督制度是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而确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合宪性审查主体,这与美国式、法国式或德国式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本质差异;二是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由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与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共同构成的,国家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包括法律法规内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解决的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相一致的问题。虽然两套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与审查对象存在差异,但都是出于解决并处理规范性文件是否同宪法相一致的问题,因而两套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同时并存,各自独立,但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具有中国特色与中国风格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三、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方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到2035年基本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到21世纪中叶最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伴随着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没有法治这一方法作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就难以实现。因此,二十大报告在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两种法治方法:一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总方法论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大报告首先提出来的,并被纳入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针对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历史上书写了四个“第一次”:党中央第一次召开中央全会即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部署全面依法治国,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中央第一次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中央第一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党中央第一次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即二十大报告)中以专题的方式将全面依法治国与法治中国建设列入其中。可见,党中央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心与重视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开辟了执政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先河,创造了执政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的历史。(1)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其内在的逻辑关系是,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这三大战略举措来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尽管每一种战略举措对于战略目标的实现都具有重大意义,但全面依法治国这一举措则构成各个战略目标得以实现最为基本的前提,因为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从严治党这两项战略举措也需要依赖法治进行。可见全面依法治国之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若“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可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可见,全面依法治国之于其他三个全面尤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战略意义。(2)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习近平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部署,既是立足于解决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矛盾和问题的现实考量,也是着眼于长远的战略谋划……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后代计、为长远谋。”习近平总书记的思考不是仅仅着眼于眼前,而是深谋远虑,着眼于未来、着眼于子孙后代,着眼于实现《宪法》提出的目标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着眼于真正解决历史上一直存在而未能解决的“人治和法治”的问题,从制度上跳出“历史周期律”的支配,最终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使命所在。因此,习近平在二十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和科学命题,蕴含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法治轨道理论”,揭示了法治与现代化、法治轨道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逻辑,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规律、中国式现代化发展规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规律的科学把握和正确认识,展现了马克思主义现代化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首先是强调法治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与功能。习近平指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就是法治。”法治的核心要义就是法律的统治,即用法律作为准绳和尺度规制人们的行为。法治包含着规范之治、程序之治与制度之治三重基本要义。法律规范是法律构成的基本要素,它既包括规则,也包括原则规范。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之一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就是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的基本含义是法律规范之治,规范之治说到底就是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因为,“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法律程序规定了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所必须依据的法定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程序抑制并控制人的任性,使人们不会脱离法治的轨道。制度即“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制度是人类相互交往的规则规范,其关键功能是增进社会秩序。一项规则规范的确立就意味着一项制度的确立,因此,制度与规则往往具有同一个含义,法律规范体系就是制度体系。正是在该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由于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问题,因此制度稳则国家稳;“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还意味着应以法治的方法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各方面工作,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国防、外交等全面现代化的各维度工作。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逻辑。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与方法,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各项事业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国防等各方面现代化建设提供价值引领、规范规制和权利保障,并发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的方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体包括十大方面内容:第一,以法治着力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第二,以法治方式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第三,以法治方式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第四,以法治方式推进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第五,以法治方式增进人民民生福祉,实现共同富裕;第六,以法治方式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法治文明;第七,以法治方式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第八,以法治方式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第九,以法治方式治港治澳,推进祖国统一;第十,以法治方式从严治党。上述十个方面内容构成了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目标是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提出来的,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此作了重申。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何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张文显教授认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把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机制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规依法监察、依法公正司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增强合宪性合法性、减少违法性违规性。这一界定实际上是将“制度法治化”与“工作法治化”都纳入“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过,“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意义虽相近,但侧重点确有不同。“法治轨道”强调宏观上的基本制度法治化;而“工作法治化”强调微观上的工作机制与工作方式的法治化,突出将国家各项工作机制法治化,并在各方面工作中具体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法治程序、法治精神思考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依法办事。(1)各方面工作机制法治化意味着各项工作应被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进行。就党和国家机关而言,就应当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监察、依法司法、依法治军;就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都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2)各方面工作方式的法治化则意味着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运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观念、精神、目的、原则,思考、判断、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人们在观察、思考、分析、解决、处理问题时,往往会遇到各种因素影响,如可能会受到权力意志、道德、情感、人际关系、亲情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然而,只有始终把法律规则放置在最高地位上予以考量时,才表明行为主体有法治思维的意识,才意味着行为主体以法律规则为最高的判断标准,不受法律规则之外因素的影响,进而方可能作出理性判断。这是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之根本差别所在。

结 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既具有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中国模式的独特性,从而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的一种新形态。然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绝非凭空创造出来的,而是奠基于中华民族优秀法律文化、中国自身的法治实践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借鉴世界法治文明优秀成果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它既具有世界各国法治现代化的共同特征,又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样式的显著特征,这一特色特征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这一特征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西方式法治现代化本质特征的不同。而表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要标志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以及党和国家二元并存的合宪性审查制度。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执政第二个百年的重大奋斗目标,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然需要伴随法治现代化的实现,没有法治这一方法作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就难以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总方法论,在此基础上,需要遵循两种法治方法:一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是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两种方法各有侧重,“法治轨道”强调宏观基本制度法治化;而“工作法治化”强调微观工作机制与工作方式的法治化,突出将国家各项工作机制法治化。只有实现全领域制度法治化与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才能真正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而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必然意味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最终实现。

 

范进学,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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