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附性”概念是戴维森最早用来刻画心理和物理之间的那种既依赖又独立的关系。金在权对随附性概念给出更为精确的表述,区分了三种随附性即弱随附性、强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并证明强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是等价的。三年之后金在权修改了这一看法,认为强随附性强于全总随附性,而弱随附性与全总随附性是彼此独立的。本文指出,金在权关于弱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彼此独立的结论是错误的,而是强、弱和全总随附性的强度依次递减,后者依次被前者所蕴涵。本文还纠正了金在权关于强、弱随附性的表达式和论证中的一些不妥之处,进一步阐发了三种随附性之间的关系及其哲学意蕴,并将层次随附性、宏-微随附性和整-部随附性纳入这种关系之中。
“随附性”(supervenience)概念与心-身问题密切相关,心-身问题涉及心智与身体之间的依赖关系。戴维森(D. Davidson)最早把心理对于物理的关系叫做“随附性”,[1]这个词是他从黑尔(R. M. Hare)那里借用过来的,黑尔在其1952年发表的《道德语言》中用“随附性”表示道德性质对于自然性质如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戴维森的“随附性”概念的基础上,金在权(Jaegwon Kim)在其力作《随附性的概念》中给以详尽的堪称经典的分析,揭示随附性的逻辑结构,进而区分了弱随附性、强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本文是在金在权随附性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澄清诸多随附性概念的定义及其相互关系。
一、强、弱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
金在权在其《随附性概念》一文中讨论了三种随附性即弱随附性(weak supervenience)、强随附性(strong supervenience)和全总随附性(global supervenience),其定义分别如下。
关于弱随附性的定义是: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何x和y,x和y在B类的所有性质上都是共同的,那么,x和y在A类的所有性质上也是共同的。——那就是说,相对于B的不可分辨性蕴涵相对于A的不可分辨性。[2]
与其等价的另一表述是: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何x和A类的任何性质F,如果x具有F那么存在B类的一个性质G使得,x具有G并且对于任何y而言,如果y具有G那么y具有F。[3]
关于强随附性的定义是:
A强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任何x和A类的任何性质F,如果x具有F那么存在B类的一个性质G使得,x具有G并且必然地对于任何y而言,如果y具有G那么y具有F。[4]
全总随附性的定义是:
A全总随附于B,当且仅当,对于B是不可分辨(简称“B-不可分辨”)的诸世界对于A也是不可分辨的。[5]或者说,如果B性质在诸多世界中的整体分布上是相同的,那么A性质在这些世界中的整体分布也是相同的。
给出这个定义之后,金在权便着手证明全总随附性与强随附性之间的等价性。然而,三年后他便在其他学者的批评下认识到,这个观点不成立,二者之间的关系应是:强随附性蕴涵全总随附性,但全总随附性并不蕴涵强随附性。这就是说,全总随附性弱于强随附性。皮特里(Bradford Petrie)为反驳金在权原先的等价性命题构造了以下反例。[6]
考虑两个可能世界w1和w2,其中每个世界只含有两个个体a和b。在w1中,a具有性质G和F,b具有G。在w2中,a具有性质G但没有F,b没有G。这个情况也可表示如下:
模型一
w 1: Ga, Fa, Gb
w2: Ga, ØFa, ØGb
在这里,随附性质族A是{F},基础性质族B是{G}。由于a在这两个世界中具有相同基础性质G,但却在随附性质F上是不同的。这表明,“F强随附于G”对于这个模型是不成立的。但是这个模型并不表明“F全总随附于G”不成立。要想使全总随附性不成立,必须使这两个世界在G性质上相同而在F性质上不同。由于个体b在一个世界中有G而在另一个世界中无G,可见,这两个世界在B性质上并不相同,因此这一条件不被满足。这个模型使得,强随附性不成立而全总随附性未必不成立,这足以表明,全总随附性不蕴涵强随附性。
全总随附性不蕴涵强随附性,这个结论的哲学涵义是什么?为了澄清这个问题,金在权沿着皮特里的思路进一步证明:全总随附性不蕴涵弱随附性。请看下面的例子:
模型二
w 1: Ga, Fa, Gb, ØFb
w2: Ga, Fa, Gb, ØFb
我们看到,在世界w 1中,a和b是G-不可分辨而F-可分辨的;在世界w2中同样如此。这表明,不仅“F强随附于G”不成立,而且“F弱随附于G”也不成立。然而,“F全总随附于G”却是成立的,既然这两个世界既是G-不可分辨的,也是F-不可分辨的;即G和F在这两个世界中的整体分布是完全相同的。[7]
金在权在同一篇文章中未加证明地宣称:“既然弱随附性并不蕴涵全总随附性,那么,这两种关系是相互独立的。”[8]不过,给出这一证明是很容易的,只需对上面的那个模型稍加改动。请看下面的模型:
模型三
w 1: Ga, Fa, Gb, Fb
w2: Ga, Fa, Gb, ØFb
在w1中,a和b是G-不分辨的,而且是F-不可分辨的,这表明,“F弱随附于G”是成立的。由于在w2中,a和b是G-不可分辨的,但却是F-可分辨的,这表明,“F强随附于G”是不成立的。又由于这两个世界是G-不可分辨而F-可分辨的,所以,“F全总随附于G”也是不成立的。这表明,弱随附性不蕴涵全总随附性。
既然全总随附性如此虚弱——就连弱随附性都不蕴涵,那全总随附性还有什么意义呢?金在权为此感到困惑,他说道:“或许这不是那种能够证明或否证的事情,但我认为它是很有道理的,即,把弱随附性看作最小必要条件,用以断言两类性质之间的决定性或依赖性。且不说两类性质之间联系的跨世界的稳定性;如果这些联系在一个世界之内都不成立——即那里有一些对象相对于给定性质是完全不可分辨的,然而相对于由这些性质决定或依赖于这些性质的那些性质却是可分辨的——那么很难看出关于存在真正的决定或依赖关系的断言还有什么意义。如果像心理对物理的全总随附性所允许的那样,存在这样一个人,他在物理的各个方面同你是不可分辨的,但却在心理生活上完全不同于你,甚至根本没有心理生活,那么关于心理依赖物理的断言如何可能被提出?”[9]
金在权把弱随附性看作依赖关系或决定关系的底线,如果全总随附性连弱随附性都不蕴涵,它还有资格叫做“随附性”吗?但是,全总随附性至少初看上去是有意义的。问题出在哪里?我们有必要对随附性的意义底线做深入探讨。
二、随附性的意义底线
在上述对全总随附性作出修正的同一篇文章中,金在权对强随附性给出另一种表述,这一表述是由麦克劳林(Brian McLaughlin)首先提出的。具体如下:
A强随附于B,当且仅当:对于任何世界wj和wk和任何对象x和y,如果x在wj具有y在wk所具有的相同的B-性质,那么,x在wj具有y在wk所具有的相同的A-性质。[10]
将这个定义同前面关于弱随附性的第一个定义相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两种随附性的区别所在:弱随附性谈的是一个世界之内的关系,而强随附性谈的是跨世界的关系。对强随附性可以更为简捷地表述为:A强随附于B,当且仅当,相对于B的跨世界(cross-world)的不可分辨性蕴涵相对于A的跨世界的不可分辨性。
不过,在笔者看来,这个关于强随附性的定义有所遗漏,即遗漏了一个“必然地”。前面关于强随附性的表述中包含两个“必然地”,而这个定义只包含由“跨世界”所表达的一种必然性。此外,金在权在这篇文章中把弱随附性仅仅看作关于一个世界的关系,这也是有所遗漏的,遗漏了弱随附性定义中的“必然地”所表达的跨世界关系。这两个遗漏关系重大,致使金在权对弱、强随附性同全总随附性之间关系的分析和论证有所不当。不过,关于随附性的必然性问题我们将放在后面讨论,现在我们所要做的是从随附性的跨世界定义来讨论随附性的意义底线。
按照刚才给出的强随附性定义,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没有一个x和y使得它们在wj和wk具有相同的B性质,那么,“A强随附于B”总是成立的。类似的结论也可从弱随附性的定义得出。显然,这种意义的随附性是无谓的甚至是荒唐的。为避免这种随附性,笔者的建议是规定论域。模态逻辑对论域的一般要求是:论域是一个非空世界集和一个非空个体域。在此基础上我们把论域分为两类,一类是多世界论域,另一类是单世界论域。对于多世界论域的特殊要求是:对于强随附性和弱随附性而言,至少有两个世界wj和wk使得,wj中至少有一个体x并且wk至少有一个体y,它们具有相同的基础性质。如果所谈诸多世界和个体不满足这一条件,谈论强或弱随附性是无意义的。这样,上面提到的那种随附性便被排除了;因为相对于我们所规定的论域,上面那种随附性不在论域之内,因而是无意义的。这一论域规定就是我们关于强和弱随附性相对于多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
然而,这种限制论域的方法还不能保证全总随附性具有意义,全总随附性要求被比较的两个世界wj和wk的基础性质B在总体分布上是相同的,否则谈论全总随附性就是无意义的。在满足这一要求的情况下,如果随附性质A在wj和wk的总体分布也是相同的,那么,“A全总随附于B”是真的(如前一节的模型二);反之是假的(如前一节的模型三)。为在多世界论域中避免无意义的全总随附性,对其论域的特殊规定是:至少有世界wj和wk使得,基础性质B对它们的总体分布是相同的。根据这个规定,对于在其基础性质的总体分布上不相同的两个世界,谈论全总随附性是无意义的。这一论域规定就是我们关于全总随附性相对于多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
接下来讨论单世界论域。单世界论域不涉及不同世界之间的横向比较,只涉及一个世界在时间进程中的纵向比较,也就是说,关于随附性的讨论不是着眼于不同世界的可辨别性,而是着眼于一个世界的变化性。这样,全总随附性命题断言:如果一个世界的基础性质B不变,那么它的随附性质A也不变。
相对于单世界论域,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将合二为一,因为此时所面对的个体域是同一个,不妨将它们统称为“强-弱随附性”。强-弱随附性断定这个单一世界中的任何两个具有相同基础性质B的个体x和y具有相同的随附性质A。为使这一断定有意义,必须规定该世界中至少有两个个体具有相同的基础性质。这就是强-弱随附性相对于单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
请注意,这一意义底线不适用于全总随附性,因为全总随附性的着眼点是这个世界中的性质的总体分布,即使任何两个个体的基础性质B都不相同也不会使全总随附性失去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基础性质B在这个世界中的整体分布不变,如果其随附性质A的分布也不变,那么全总随附性对这个世界是成立的;否则不成立。这意味着,相对于单世界论域,强-弱随附性的意义底线比全总随附性更为严格一些;在违反强-弱随附性的意义底线的情况下,全总随附性仍然可能是真的。另一方面,在强-弱随附性有意义的情况下,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当强-弱随附性为真时,即那些具有相同基础性质的个体具有相同的随附性质,全总随附性一定为真;反之未必,因为即使有些具有相同基础性质的个体却具有不同的随附性质,只要其基础性质不变其随附性质也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全总随附性为真而强-弱随附性为假。这表明,强-弱随附性蕴涵全总随附性而全总随附性并不蕴涵强-弱随附性,进而表明,全总随附性弱于强-弱随附性。类似的论证也适合多世界论域,只要这个论域同时满足全总随附性和强-弱随附性的意义底线。(后面还将对此给以进一步的论证。)这样,我们便得出不同于金在权的结论。金在权先是把弱随附性看作最弱的,后又把弱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看作是相互独立的。
强-弱随附性相对于单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要求这个世界中至少有两个个体。现在我们考虑只有一个个体的单世界论域,这个论域也就是模态逻辑的最小论域。相对于最小论域,一个世界就是一个个体,不存在一个世界的整体与其部分的区别,相应地,也不存在整体性质与局部性质的区别,这使得全总随附性失去意义。于是,我们规定,单世界论域中至少包含两个个体。这就是全总随附性相对于单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由于全总随附性是最弱的,所以这个规定也被所有随附性相对于单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所包含。总之,随附性的论域包括多世界论域和单世界论域;随附性的单世界论域大于模态逻辑的最小论域,模态逻辑的最小论域大于空论域。
需要指出,模态逻辑中的“世界”是广义的,一个事件甚至一个个体也可看作一个世界。单世界论域的意义底线对于一个事件或一个个体来说,就是要求它必须是有结构的,至少包含两个要素,而不能只是一个无结构的“标记”(token)。这一点对于后面的讨论是很重要的。
三、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的表达式及其含义
金在权又把“弱随附性”定义为如下公式:
(1)("x)[ Bi(x)® A*(x)]
意为,对于所有个体x而言,如果x具有某一B-极大性质Bi(基础性质),那么x具有某一A类性质A*(随附性质)。这也就是说,如果x的基础性质不变,那么x的随附性质也不变。进而得出基础性质和随附性质之间的弱共外延公式:
(2)("x)[ B#(x)« A*(x)]
B#是所有能够使A*(x)成立的B-极大性质的析取。公式(2)为随附性质的可还原性奠定了逻辑基础。金在权强调,公式(1)和公式(2)只是适合于某一个可能世界,而不能扩展到所有可能世界,既然公式中没有包含必然算子。然而,金在权关于弱随附性的前一个用自然语言表述的定义中却含有“必然地”。为此,笔者对公式(1)和(2)提出改进的建议,使之符合前一个定义。改进后的公式是:
(1¢)("x)e[ Bi(x)® A*(x)]
(2¢)("x)e[ B#(x)« A*(x)]
公式(1¢)和(2¢)同公式(1)和(2)相比,其修改之处仅仅是在全称量词之后增加一个必然模态算子“e”。这里的“e”代表弱随附性定义中的“必然地”,把e放在全称量词("x)之后,正是为了表明此公式的个体域仅仅涉及某一个世界如现实世界。既然公式(1¢)和(2¢)中含有必然模态算子e,它就一定具有某种跨世界的特征。由于公式(2¢)是由公式(1¢)推出的,我们只需要讨论公式(1¢)即可。现在的问题是,公式(1¢)是在何种意义上把弱随附性的单世界特征和跨世界特征同时反映出来呢?对此,我们回答如下。
现令w0代表现实世界(严格地说,代表那个所说的单一世界),wi代表w0可通达的任何一个可能世界。D(w0)和D(wi)分别表示w0和wi的个体域,D(w0)ÇD(wi)表示这两个个体域的交集。随附性的意义底线要求论域是非空的,因此这一交集不能是空集,即至少含有一个个体。公式(1¢)表示:对于任一可能世界wi和其个体域的子集D(w0)ÇD(wi)中的任何一个个体x而言,如果x具有B-极大性质Bi,那么x具有A-性质A*。可见,弱随附性把D(w0)ÇD(wi) 做为论域,意味着它把论域跨世界地限定为现实世界的论域。这使得,弱随附性只对现实世界的个体域D(w0)的成员有效。弱随附性并不排除这样的可能性,D(wi)中的某个不属于D(w0)的个体具有性质Bi而没有性质A*,因为这一个体已经超出弱随附性的论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弱随附性是弱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弱随附性同时具有单世界特征和跨世界特征。
金在权通过对公式(1)加以必然化而得到关于强随附性的表达式即:[11]
(3)e ("x) [ Bi(x)® A*(x)]
我们则通过对公式(1¢)加以必然化而把强随附性表达为:
(3¢)e ("x) e [ Bi(x)® A*(x)]
这两个公式的唯一差别是量词("x)之后是否紧跟一个必然模态算子e,这一差别是从弱随附性表达式的差别继承而来的。可见,关键的差别在于对弱随附性的表达上。金在权关于弱随附性的自然语言定义包含一个“必然地”,相应地,他关于强随附性的第一个定义包含两个“必然地”;但他在相应的符号表达式(1)和(3)中,弱随附性没有必然模态算子,强随附性只有一个必然模态算子。显然,这样的符号化是违反他的初衷的,而经我们修正后的表达式(1¢)和(3¢)是符合他的本意的。应该说,金在权关于弱、强随附性的自然语言定义以及(1¢)和(3¢)更为符合人们对随附性的通常理解。
需要指出,由于D(w0)ÇD(w0)=D(w0),这使得,公式(1¢)蕴涵公式(1)。公式(1)即 ("x)[ Bi(x)®A*(x)]仅仅是对现实世界有所断定,而公式(1¢)即("x)e[ Bi(x)® A*(x)]则是对所有世界有所断定,尽管其论域限于两个论域的交集。可见,公式(1)只是公式(1¢)相对于现实世界的一个特例,并非每一可能世界都使公式(1)成立,除非D(w0)ÇD(wi)=D(wi)。D(w0)ÇD(wi)=D(wi)意味着,现实世界的个体域是最大的个体域,它把每一可能世界的个体域都包含进来;或者每一可能世界的个体域都是相等的。
这后一种情况对于下面的讨论很重要,即:如果所有世界的个体域是相等的并且公式(1¢)所表达的弱随附性成立,那么,(1¢)对于所有的世界成立,因此,公式(3¢)e ("x) e [ Bi(x)® A*(x)]是成立的。这表明,在所有世界的个体域是相等的情况下,弱随附性上升为强随附性;或者说,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合二为一。这是对前一节提到的“强-弱随附性”的推广,即从单世界论域推广到具有相同个体域的多世界论域。
四、对金在权有关证明的一些纠正
前面提到,金在权在重新审视强随附性与全总随附性关系时宣称,弱随附性并不蕴涵全总随附性。加之这个命题的逆命题即“全总随附性并不蕴涵弱随附性”已经被证明,他进而宣称:“弱随附性与全总随附性是彼此独立的”。笔者曾用模型三来补证“弱随附性并不蕴涵全总随附性”。需要指出,这个证明只是根据金在权在那篇文章中对弱随附性的表述做出的,即弱随附性不具有跨世界性。然而,我们通过上一节的讨论已经明白,弱随附性也在一定的意义上具有跨世界性。特别是当各个世界的个体域相等时,弱随附性便上升为强随附性。模型三中的两个世界具有相等的个体域,既然它使强随附性不成立,那么弱随附性也不成立。因而,从它得不出“弱随附性成立而全总随附性不成立”的结论;相应地,金在权的上述断言不能由此而得到证明。
以上表明,模型三并不构成 “弱随附性蕴涵全总随附性”的反例,因而不能由它来驳倒这一命题。但是,这一命题是否成立还需证明。金在权倾向于否认这一命题,否则他便没有理由说弱随附性是最弱的。然而,我们的结论正好相反,即:在具有可比性的前提下,这一命题成立。因此,弱随附性强于全总随附性。我们得出这一结论的理由是:既然公认强随附性蕴涵全总随附性,并且强-弱随附性同全总随附性之间具有可比性的条件是,各个世界的个体域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弱随附性上升为强随附性。所以,弱随附性蕴涵全总随附性。
以上论证的前提之一是“强随附性蕴涵全总随附性”,这一命题的证明在金在权证明“强随附性等价于全总随附性”时已经给出。前面提到,这后一命题实际上是不成立的,因此,金在权的那个证明是有错误的。但其错误只出现在对前一命题的逆命题的证明上,而他对前一命题的证明并没有错。为此,我们有必要对金在权的那个证明加以分析。
首先讨论命题 “全总随附性蕴涵强随附性”。金在权给出的证明如下:[12]
此证明运用反证法。首先假定强随附性是假的,即假定在一可能世界w*中有x和A-性质F使得F(x)为真并且有一B-极大性质G使得G(x)为真,但是公式 “e("y) [ G(y)® F(y)]”却为假。此公式为假意味着,有某个同w*为B-不可分辨的可能世界w#,其中有一个体y使得G(y)为真而F(y)为假。根据全总随附性定义,既然w*和w#是B-不可分辨的,它们也是A-不可分辨的。既然在w*中G(x)和F(x)都为真,因此在w#中G(y)和F(y)也都为真。这便出现逻辑矛盾,即在w#中F(y)既真又假。由此可见,当全总随附性为真时,强随附性不可能为假;这就是说,全总随附性蕴涵强随附性。
这个证明的错误之处就在于以上用斜体字写出的那句话即“有某个同w*为B-不可分辨的可能世界w#”,它的出现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出现于任何可能世界的反例即“G(y)而并非F (y)”都可使“e("y) [ G(y)® F (y)]”为假。因此,应把这句话替换为“有某个可能世界w#”。但是这样一来,便推不出所要的结论来了。
再看一下金在权对“强随附性蕴涵全总随附性”的证明,此证明是正确的:[13]
再次运用反证法。首先假定全总随附性是假的,即假定世界w1和w2是B-不可分辨的但却是A-可分辨的。这意味着,有某个A-性质F使得,F(x)在w1中为真但在w2中为假。根据强随附定义,在w1中有某个B-性质G使得G(x)为真并且“e("y) [ G(y)® F (y) ]”为真。由于w1和w2是B-不可分辨的,G(x)在 w2中也为真。根据e("y) [ G(y)® F (y) ],F(x)在w2中也是真的。这样便导致逻辑矛盾,即F(x)在w2中既真又假。由此可见,当强随附性为真时,全总随附性不可能是假的;这就是说,强随附性蕴涵全总随附性。
以上表明,在各个世界的个体域相等的情况下(单世界论域是这种情况的特例),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将合二为一,都比全总随附性要强;这就是说,全总随附性是三者中最弱的一个。在各个世界的个体域不相等的情况下,强随附性强于弱随附性,而全总随附性没有意义,因而不具可比性。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说的两个世界对于任何性质的分布都是不相等,当然包括基础性质的分布不相等,这便违反了前边对全总随附性的意义底线的论域规定。
五、随附性的语境及其哲学意蕴
如果我们认定,强随附性强于弱随附性,此时的语境是多世界论域,并且各个世界的个体域是不相等的;在这种情况下,全总随附性没有意义,因而不具有可比性。让全总随附性具有意义的典型语境是单世界论域,全总随附性是这个世界的整体性质与其部分性质之间的关系,即:整体性质随附于部分性质;这里的整体性质就是随附性质A,部分性质就是基础性质B。显然,全总随附性不具有可还原性,因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是全总随附性不同于强-弱随附性的特征之一。在单世界论域的语境中,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合二为一,这表明,单世界论域并不是谈论强、弱随附性的典型语境。强、弱随附性的典型语境是多世界论域,而多世界论域涉及世界的类型。可以说,强、弱随附性是关于一类世界的随附性质和基础性质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关于一个世界的整体性质与部分性质之间的关系。后面将表明,这两种关系分别是文献中常常提到的“层次关系”和“整-部关系”。
讨论弱随附性时我们的论域始终是各个世界的个体域与现实世界的个体域的交集即D(w0)ÇD(wi)。这是对论域的一种限定,即把论域跨世界地限定为现实世界的个体域的子集。在这个意义上,弱随附性以某种方式涉及类型比较,即以现实世界个体域的非空子集为论域来确定一类世界,此类世界的个体域至少有一个成员也属于现实世界的个体域。与之不同,强随附性直接谈论每一个世界的个体域,其论域是所有世界的个体域的总和即并集,而不受现实世界个体域的限制。可以说,强随附性是把所有可能世界作为一类,因而具有比弱随附性更高程度的普遍性和必然性。
前边已经证明了全总随附性弱于强-弱随附性,现在我们举例加以说明。那个让金在权颇感困惑的情况是:有一个动物a在生理或物理方面与我完全一样,但他却与我有很大的心理差别,甚至根本没有心理活动。如果这种情况也可以同全总随附性相容,那全总随附性还有什么意义呢?对此我们现在可以这样来回答:从全总随附性的观点看,没有必要在两个动物之间进行比较,而只需要考察动物a是否满足全总随附性的要求,即把动物a当作一个有结构的单一世界:当a的物理性质没有任何变化的时候,a的心理性质是否也没有发生变化?若是,则对a而言,心理性质全总随附于物理性质;若不是,这种心-身随附性不存在。也许经过考察发现心-身全总随附性确实不存在于a身上,但这一事实不妨碍心-身全总随附性存在于我的身上,因为我是另一个单一世界。当然,如果心-身随附性只存在于我身上,而不存在其他人身上,这种心-身随附性是很弱的,但它毕竟是存在的。
我们还可以沿着这一思路继续思考。如果心-身随附性不仅存在于我身上,而且存在于a身上。这时,我会猜测心-身随附性具有某种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将使我和a在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中仍然具有心-身随附性,尽管那些可能世界还有其他人并且那些人未必具有心-身随附性。这就是弱随附性,它的必然性在于既定个体的跨世界的普遍性。现假定我们发现现实世界的所有人都具有心-身随附性,这时我们自然会猜想甚至相信,在所有可能世界中,所有人都具有心-身随附性,尽管在那些不同的世界中可能存在不同于地球人的外星人。这种无条件的普遍性就是强随附性所包含的必然性,它涉及多个具有不同个体域的可能世界。
六、整-部随附性、层次随附性与宏-微随附性
前一节谈到,全总随附性的典型语境是单世界论域,弱、强随附性的典型语境是多世界论域;前者涉及一个世界的整体性质与部分性质之间的关系,后者涉及一类世界的随附性质与基础性质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层次关系。因此,在笔者看来,文献中常提的“整-部随附性”(mereological supervenience)和“层次随附性”(layered supervenience)分别是全总随附性和强、弱随附性,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金在权注意到整-部随附性和层次随附性,并将它们同“宏-微随附性”(macro-micro supervenience)联系在一起。所谓宏-微随附性就是宏观性质对微观性质的随附性。金在权这样谈道:“不足为怪,当随附性论题用于层次模型(layered model)时便转化为整-部随附性(mereological supervenience),即这样一个信条:整体的性质被那些使部分特征化的性质和关系固定下来。宏-微随附性的一个普遍断言此时便成为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信条即:世界之所以以某种方式存在,因为微观世界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14] 金在权还谈道:“导致层级结构的那种次序关系正是整-部的(mereological)关系(部分-整体关系(part-whole relation)),即:属于给定层面的那些实体(entities)——除了最底层的实体——可以无遗漏地穷尽地分解为较低层面的实体。最底层的那些实体则不再具有物理上有意义的部分”[15]在这里,金在权似乎把层次随附性、整-部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看作一回事。不过有时对它们又略加区分。
关于整-部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之间的关系,金在权作出这样的评论:“我把整-部随附性和微观决定性(microdeterminism)看作一个关于世界之客观特征的论题——一个形而上学的信条,正如我曾经说过的,这个信条大致是:宏观世界之所以以这种方式存在,那是因为微观世界是以这种方式存在的。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两个信条明晰化并让它们彼此分离。整-部随附性颇有用处地被作为一个普遍论题,即断言整体特征对于其部分之特征性质和关系的随附性。……整-部随附性要求每一个宏观特征是以某个微观特征为基础的,并以这种方式超越了那个较少规定性的论题,即前面曾经提到的:在微观物理上等同的世界是同一个(物理的)世界。保留‘微观决定论’这个术语对于这个较少规定性的论题也许是方便的。这个想法似乎是有道理的,即:在某些合理假设下,用于物理世界的整-部随附性蕴涵微观决定论;我还倾向于相信,在某些合理假设下,反向的蕴涵关系也是成立的。”[16]
金在权这里所说的“微观决定性”就是“宏-微随附性”,他有时也将“整-部随附性”和“整-部决定性”(mereological determinism)交换使用。在金在权看来,整-部随附性比起宏-微随附性来更具普遍性,因而可以成为宏-微随附性的根据。宏-微随附性本身是一个较少根据的论题即:“在微观物理上等同的世界是同一个(物理的)世界。”这也就是说,微观结构相同的诸世界在其宏观性质上也是相同的,其理由在于整-部随附性。在这里,宏-微随附性涉及微观结构相同的一类世界。我们在前一节指出,对于一类对象来说,具有随附性关系的两种性质不是整体性质和部分性质之间的关系,而是两个性质层次之间的关系。可见,金在权实际上是把整-部随附性看作层次随附性的根据。这一观点不无道理,但需要加以进一步的澄清。
在上面的论述中金在权还指出,在一定条件下,整-部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可以相互蕴涵,从而成为等价的。至于这个条件是什么,金在权没有说。在笔者看来,这一条件就是单世界论域。因为对于单世界论域,宏观性质主要是指整体性质,微观性质主要是指构成部分的性质。这样,宏-微关系便成为整-部关系了。由此可见,宏-微随附性具有两面性:相对于单世界论域,宏-微随附性成为整-部随附性;相对于多世界论域,宏-微随附性成为层次随附性。金在权虽然察觉到整-部随附性、层次随附性和宏-微随附性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但是未能把这些关系彻底地澄清和理顺,以致时常把三者混为一谈。
须强调,整-部随附性是不可还原的,正如全总随附性是不可还原的。因此,对于单世界论域来说,宏-微随附性也是不可还原的。与之不同,层次随附性具有某种可还原性,正如强、弱随附性具有某种可还原性。因此,对于多世界论域来说,宏-微随附性也具有某种可还原性。然而,多世界论域和单世界论域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而不是对象本身有什么不同。在此不妨举例略加说明。
试考察金属类的随附性。金属类的每一种元素如金、银、铜、铁等各代表一个世界,那么金属就是一类世界。我们发现,诸元素之间在宏观性质如导电性上的不同是由它们在微观结构上的不同决定的,可以把每一种金属的导电性同它们各自的微观结构对应起来。这时,我们便是把元素的宏-微结构作为层次结构来考察,即导电性这种高层的宏观性质随附于金属结构这种低层的微观性质,并且这一层次随附性具有某种可还原性;例如,将各种金属所特有的导电性能分别还原为各种金属所特有的原子结构。然而,当我们只考察某一元素如一个铜原子,关注点便由层次关系转变为整-部关系。由于我们不能将整体性质还原为其部分的性质,此时不能将铜原子的导电性还原为其微观结构的任何要素如电子或原子核的性质,甚至不能还原为这些要素的总和,尽管我们仍然坚持说,铜原子的导电性随附于它的微观结构;或者说,如果铜原子的微观结构不变,其导电性能也不变。即使我们压根不知道铜原子的微观结构是什么,我们也可以做出这样的断言,这就是铜原子的导电性对其微观结构的整-部随附性。整-部随附性的必然性来自人们的某种直觉,在做任何经验研究之前就可认识到,因而是先验的。
层次随附性的典型语境是多世界论域,它的必然性体现于跨世界的普遍性,对层次随附性特别是对其可还原性的把握含有经验概括的品质。如,要想知道不同元素的导电性如何还原为它们各自不同的微观结构,除了需要整-部随附性的间接支持以外,还需要某种自然律的支持。因此,层次随附性具有金在权所说的律则(nomological)必然性。与之不同,整-部随附性的典型语境是单世界论域,其必然性并不在于对诸多世界的概括,而在于对整体-部分关系的先验直觉。因此,整-部随附性具有金在权所说的形而上学的必然性。金在权对整-部随附性尤为看重,他说:“我相信,一种可以考虑的尤为重要和有希望的途径是把心-身随附性解释为整-部随附性的一个例子。即,我们试图把心智性质看作人的宏观性质或整个有机体,它决定于或依赖有机体的适当部分或子系统的机制和特征。正如我曾经评论过的,整-部随附性看来代表关于依赖性的一种形而上学的基本类型,如果心理性质可以按照整-部随附性的方式加以分析,在我看来那将是哲学的进步。”[17]
在此,金在权意识到,心-身随附性可以归结为整-部随附性,但却忽略了这样做的条件,即这种做法只限于单世界论域。相对于多世界的论域,心一身随附性不是整-部随附性而是层次随附性。由于金在权未能把这多种随附性之间的关系厘清,加之没有将它们同最初讨论的弱、强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对应起来,使得随附性关系呈现出一派杂乱无章、难以把握的局面。对此,金在权不无遗憾地谈道:“不存在这样一种可以叫做‘随附依赖性’(supervenient dependence)的东西,用以表示依赖的一个种类。在这一点上,随附性不同于因果依赖性或整-部依赖性。后二者的确是依赖关系的种类,至少它们有较好的机会如此展示出来,即此类依赖性建基于所含性质或关系的突出特征。”[18]
在笔者看来,情况并没有这么糟糕,因为所有的随附性不外乎三种,即金在权最早指出的强随附性、弱随附性和全总随附性,其依赖性的强度依次递减,并且强、弱随附性具有可还原性而全总随附性则不具有可还原性。层次随附性属于强、弱随附性,因而具有可还原性;整-部随附性相当于全总随附性,因而不具有可还原性。宏-微随附性相对于多世界论域成为层次随附性,相对于单世界论域则成为整-部随附性。
由于有些随附性可以还原而有些随附性不可以还原,因此,心理对于物理而言,有些方面可以还原而有些方面不可以还原。更一般地说,功能性质对于物理实现者而言,功能结构可以还原而功能意义不可以还原。对于这一结论,我们将另文加以论证。
参考文献:
[1] D. Davidson, “Mental Events”,in his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2] J. 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nce”,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xlv, No. 2, 1984.
[3] B. Petrie, “Global Supervenience and Reduction”,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48, 1987.
[4] J. Kim, “’Strong’ and ‘global’Supervenience Revisited”,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xlviii, No. 2,1987.
[5] J. Kim, Mind in a Physical World,Cambridge: MIT Press, 1998.
[6] J. Kim, “Epiphenomenal and Supervenient Causation”, 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7] J. Kim, “Postscripts on Supervenience”,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注释:
[1] 见D. Davidson, “Mental Events”,in his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p. 214。该文最初发表于1970年。
[2] J. 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nce”,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xlv, No. 2, 1984, p.158.
[3] J. 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nce”, p. 163.
[4] J. 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cne”, p. 165.
[5] J. 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cne”, p. 168.
[6] B. Petrie, “Global Supervenience and Reduction”,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 48, 1987, pp.119-130.
[7] J. Kim, “’Strong’ and ‘global’Supervenience Revisited”, 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 xlviii, No. 2, 1987. p. 319.
[8] J. Kim, “’Strong’ and ‘global’Supervenience Revisited”, p. 319
[9] J. Kim, “’Strong’ and ‘global’Supervenience Revisited”, p. 320.
[10] J. Kim, “’Strong’ and ‘global’Supervenience Revisited”, p. 317.
[11] 参见J. 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nce”, p. 170.
[12] 参见J. 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nce”, p. 168。这里对证明过程的表述略有不同。
[13]参见J.Kim, “Concepts of Supervenience”, p. 168。这里对证明过程的表述略有不同。
[14] J. Kim, Mind in a Physical World, Cambridge:MIT Press, 1998, p. 18.
[15] J. Kim, Mind in a Physical World, p. 15
[16] J. Kim, “Epiphenomenal and Supervenient Causation”, in his Supervenience and Mi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101-102.
[17] J. Kim, “Postscripts on Supervenience”, in Supervenience and Mind,p. 168.
[18] J. Kim, “Postscripts on Supervenience”, in Supervenience and Mind, pp. 16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