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绍伟:民主对法治素质的高要求缺陷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94 次 更新时间:2014-05-01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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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绍伟  

 

埃及、泰国、乌克兰等国家的宪政纠纷和民主动荡,再一次引发了国人对宪政民主的特征及其优缺点的讨论。宪政民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当我们谈宪政民主的时候,我们指的到底是一种政权制度,还是一种文化精神,还是两者兼而有之?

说“两者兼而有之”是稳妥的,但这种流行观念却是一种轻重不分的看法。宪政民主的重点一定是在政权制度上。因为,宪政民主问题是一个政权竟争问题,涉及的是政治垄断要不要打破的问题,它不是培养一种优雅的文化精神的问题,也不是形成一种文化素质之后再去改变政权性质的问题。因此,只有“民主政权论”是中肯的,“民主精神论”和“民主素质论”都是错误的。

但是,这并不是说,宪政民主的制度运行不需要民主精神和民主素质;这只是说,作为政权制度与作为精神素质的宪政民主是两个层次的问题。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政权革命之所以经常出现,原因当然是政权的重要性及其对社会的作用比任何其他事物都要重大。政权的作用和政权的性质,正是人们关注宪政民主的根本原因。在这个出发点上的模糊认识,是在相关的讨论中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

这里有两个出现偏差的例子:一个是杨光斌的《几个流行的民主化理论命题的证伪》(《北京日报》2014年03月17日,下面简称《证伪》),另一个是包刚升的《 被误解的民主》(《东方早报》2014年03月18日,下面简称《误解》)。

《证伪》一文主要从“民主本身具有内在的张力和冲突性”出发,认为埃及、泰国、乌克兰的民主化进程“正在挑战着我们已经习以为常的、甚至被当做圣经的民主化理论命题,诸如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中产阶级带来民主、民主有利于民族和解”。

《证伪》一文的核心观点是:公民社会的强弱取决于民情,弱的公民社会并不利于民主治理;没有法治,城市中产阶级也可能构成民主的反对力量;民族和解存在其他一些政治历史原因,选举民主可能动摇而不是促进国家认同。所以,民主需要基本的政治共识前提,需要社会结构的大致平等性与同质性,在教派对立、贫富悬殊、种族冲突的二元化结构中,党争民主只能导致社会动荡和分裂,中国搞“协商民主”是明智和必要的。

《证伪》一文实际上是在重复一种“民主国情论”:教派对立、贫富悬殊、种族冲突的国情最好别搞民主,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事实确实如此,没有理由否认这些事实。但这种规范思路恰恰忘记了,人们关注宪政民主,重点完全不是什么文化和国情,政权性质才是焦点。对于要民主的人来说,民主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民主中解决,不是在非民主中解决。民主的后果可能好也可能坏,不要民主的强调民主的坏处,要民主的强调民主的好处,但要害是政权斗争,不是什么民主的好坏,说民主的好坏只是一种策略和宣传。公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和基础、中产阶级带来民主,这两个结论并没有被埃及和泰国所证伪,因为《证伪》一文混淆了“民主产生的可能前提”与“民主运行的质量好坏”。

《误解》一文的偏颇比《证伪》一文的偏颇更加隐蔽。它分析了对民主问题的七种流行“误解”,但是,《误解》一文却用了一种更加严重的曲解,去试图解开人们原来的所谓“误解”。

第一个误解:民主主要是一个政治哲学命题。《误解》一文认为,民主主要是一个转型经验问题,不是一个政体优劣的政治哲学问题。民主确实不是政体优劣问题,但民主也不是一个转型问题,民主是一个政权竟争问题。转型问题的提法,本身是也是一种流行的“愿望型学术”,它的前提是专制已经被推翻或专制应该被推翻。但是,在专制被推翻之前,民主是把政权垄断转成政权竞争;在专制被推翻之后,民主是各种社会势力的政权竞争。现代民主的焦点,是推翻政权垄断制度、确立宪政民主制度,这个过程的本质不是“转型经验”,不是“使民主运作好”,而是“政权竞争”。“使民主转型更加顺畅”是一种愿望,不是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一直是打破政权垄断、进行政权竞争。各种势力在政权竞争中追求竞争优势才是问题的本质,“使民主转型更加顺畅”也只有碰巧符合这一本质才能实现,各种势力的匀质化和对规则的自利遵从并不是自然到来的。

第二个误解:转型是一个单向线性的进程。《误解》一文认为,民主转型的通例是过程的巨大痛苦与反复挣扎,甚至会出现民主的崩溃,美国只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特例。其实,即便是美国和英国,也有南北战争和权利渐扩的曲折。但是,问题并不在于持“单向线性”观点的人有多少,而在于是否能从“政权竞争”的角度,去理解旧政体瓦解、新政体创建和新政体巩固的“转型三步曲”。

第三个误解:政体要么民主要么不民主。《误解》一文认为,不能用这种简单的两分法去理解民主转型,因为民主转型往往出现的是一种“两不像政体”: “这些国家的选举过程并没有做到自由和公正,通常存在不同程度的选举舞弊和欺诈,当选的执政者则常常利用行政资源压制反对派和媒体,进行各种政治操纵,甚至为一己之私而推动修宪”。在分析第一个误解时《误解》一文说:“大众视野里的民主要么是政治哲学意义上的民主,要么是作为发达国家民主典范的英美民主。前者往往把民主理解为一个‘应然’的问题,后者容易把民主过分理想化。”

可是,认同“两不像政体”或“混合政体”的分类,并在逻辑上认同“不够民主”的说法,恰恰暗含着“把民主过分理想化”的冲动。如果从“政权竞争”的角度去理解“转型三步曲”,那么,在专制瓦解后,可能出现民主确立、专制复辟、新权威专政等三种情况,“混合政体”的分类显然混淆了“民主确立”与“新权威专政”的区别。埃及、泰国、乌克兰等国家的问题恰恰不是“新权威专政”,而是“民主确立”后出现了民主精神、法治文化、国家认同的短缺和危机。

正是在这里,从“政权竞争”的角度去理解宪政民主的本质,就变得尤其切题和重要。宪政民主的“政权竞争”含义,本来就是要让所有的社会阶层、宗教势力、民族势力,按照确定好的游戏规则去协调利益;各种势力在政权竞争中追求竞争优势,本来就是宪政民主的本质。所以,只要宪法已经确定,各种势力就要按游戏规则进行和平博弈,输赢结果的不确定是必然的,宪法可以修订,但游戏规则不能破坏。美国的宪法就是这样,达尔批评美国宪法不民主,但不民主也得执行,只有按程序修改宪法才能改变宪法。当然,这里不是在强调“应该守规则”,而是在描述“宪政民主的要求”。

所以,埃及、泰国、乌克兰的问题根本就不是什么“不够民主”,要那样去看问题,那连美国都“不够民主”,因为民主根本就不可能有个够,脱离具体历史现实的“充分民主”才是“把民主过分理想化”的一种规范冲动。埃及、泰国、乌克兰的问题是“不够素质”和“不够法治”,是拒不接受输赢结果不确定的必然性,是用暴力破坏和平的游戏规则,是专制性格在宪政民主制度下的发作。

第四个误解:不民主就是因为不民主。《误解》一文认为:“民主的文本或宪法本身不过是几张纸而已。民主的文本或宪法能否生效,能否运转起来,以及能否运转得好,全赖实际的政治过程,全赖主要政治力量的所作所为,全赖政治家的领导力与选择”。表面看来,这个观点与本文强调“制度运行的法治性”观点一致,其实不然。《误解》一文所说的“全赖主要政治力量的所作所为”,暗含了一种强烈的“好政治家规范”,背离了该文自己一开始强调的“转型研究更多关注经验世界已经发生什么和正在发生什么,而非‘应该’发生什么”的表面主张。而本文的“政权竞争”和“竞争优势”观点,则把这种表面主张纳入分析问题的逻辑。因为,“经验世界”是各种势力在政权竞争中追求竞争优势,而宪政民主依赖的是游戏规则是否得到通过,得到通过的游戏规则是否得到执行,修改游戏规则是否按既定程序进行。宪政民主依赖的不是“好政治家规范”,历史上任何宪法的制定靠的也不是“好政治家规范”或“好公民规范”,“无赖假设”一直是符合“经验世界”的假设。“好政治家”只能被理解为自我利益碰巧与社会利益一致的人,否则人们就会竞相盗用冠冕堂皇的虚名。

第五个误解:民主搞不好是因为民主本身不好。《误解》一文认为:“民主搞得好不好与民主本身好不好,是两个问题。……民主搞不好的直接问题是不会搞民主。民主要搞好,既涉及一套基于民主文本和宪法条款的制度安排,又涉及政治精英与主要政治力量的信念与行为,还涉及最初的民主实践能否常规化、惯例化与稳定化。……转型困难国家的一个重大挑战,是此前的旧政体没有给新政体留下多少有利的遗产,反而是留下了很多沉重的包袱。一位美国学者在评价埃及转型时这样说:‘对民主而言,威权政体是一所糟糕的学校。’以埃及为例,复杂的教派冲突、政治上强势的军队、缺乏充分民主信念的精英阶层、落后的经济社会状况都是转型的阻力,当然也都是政治搞不好的原因。但是,这些问题没有一样是民主本身造成的,而都是此前统治的遗产”。

表面看来,这个观点与本文强调“制度运行的法治性”观点依然一致,其实还是不然。在批评“汽车可能有故障或出事故,还不如骑自行车来得稳当”的观点上,本文与《误解》一文也不同。本文强调的是“汽车类比”是一种规范主张,偏离了政权斗争的本质,而《误解》一文与上述的《证伪》一文一样,都是在用民主的好坏来模糊政权斗争的本质。但更大的问题是,《误解》一文把“原因分析”与“责任分析”混为一谈。

民主搞不好到底应该赖谁呢?按照严格的“原因分析”,我们既要承认“专制的遗产”导致“不会搞民主”,也要坦然地承认宪政民主对素质和法治的要求较高;如果说这是宪政民主的缺点,我们也没必要否认。按照严格的“责任分析”,一方面确实是人有问题,即“民主搞不好的直接问题是不会搞民主”;另一方面的问题则必然出在宪政民主的缺点上,宪政民主对素质和法治的要求较高,这个制度特性不能不为“民主难搞”负责。

但是,与流行的见解一样,《证伪》一文混淆了“原因分析”与“责任分析”,把“专制遗产”的“坏民主”原因当成了“坏民主”的责任,并用“威权政体是一所糟糕的学校”和“问题没有一样是民主本身造成的”,去推脱宪政民主制度的“坏民主”责任。“专制遗产”的确是“坏民主”的原因,但专制已经垮台不在了,你怎么还能把“坏民主”的责任推到专制头上呢?如果“原因分析”与“责任分析”不分开,我们就永远不能正确地面对“专制的遗产”和“宪政民主对素质和法治的高要求缺陷”,我们就只能永远活在埋怨死去的专制的梦中。宪政民主对素质和法治的要求就是高,你要想喝汤,你就不能怕烫,你推翻专制的时候说你不怕烫,你在喝汤的时候就不能再说你怕烫;如果还要让专制负这个怕烫的责任,那就只是一种“叶公好龙式的伪君子”。

第六个误解:民主重在选举竞争与权力制衡而政府效能无关紧要。《误解》一文认为:“只有政治参与、政治竞争、宪政约束与分权制衡,没有相当的政治权威与政府效能,任何政府是难以为继的,民主政体将无法维系。……对不少转型国家来说,无法通过民主的方式形成有效的政府能力,是民主搞不好的重要原因。”

《误解》一文在分析第四个误解时说:“不能用‘缺乏宪政’来解释‘总统权力不受约束’,因为在这种情境下‘总统权力不受约束’本身就等于‘缺乏宪政’。这种解释会变成同义反复。”在这里,“无法通过民主的方式形成有效的政府能力,是民主搞不好的重要原因”,这个说法恰恰就是类似的一种“同义反复”,因为,“无法形成有效的政府能力”恰恰是“民主搞不好”的一种表现而不是一种原因。“低政府效能”和“民主搞不好”的原因不是别的,是“专制的遗产”和“宪政民主对素质和法治的高要求”。

第七个误解:不同国家的民主模式都是相似的。《误解》一文认为:“不同民主国家制度模式的差异是很大的,这些国家在政府形式、选举制度、政党体制和央地关系上均有不同的制度安排和不同组合。……半总统制的政治架构无疑难辞其咎,这是导致(乌克兰)这场政治危机的重要制度成因”。

民主确实有不同的模式,但这个认识存在一种危险,这就是忽视宪政民主本身的一种统一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特征。宪政民主是以“选举-分权-问责”为三位一体的“非自律和分权式的限政”,它具有“多党竞选、分权制衡、自由舆论、公民社会”四大特征,并包含着“反政治垄断机制”、“民权保护机制”和某种“短期利益主导机制”。各民主国家民主模式的区别,只能是这些统一制度特征的程度区别,但这种区别不能模糊到把“民主政体”与“新权威专政”混为一谈的地步。我们可以分出“低法治的宪政民主”和“高法治的宪政民主”,但我们不能因为要强调不同的民主模式,就在逻辑上暗中把“低法治的宪政民主”与“新权威专政”相混淆。

正是由于这种混乱,许多人把俄罗斯和乌克兰的“低法治的宪政民主”,与它们昔日的“新权威专政”相等同,结果就有“科索沃可以独立于塞尔维亚”而“克里米亚不可以独立于乌克兰”的悖论。而实际的问题依然是制度和制度运行问题。有“安理会的一票否决制”,就会有五大常任理事国为自我利益而搞“双重标准”的结果。只要乌克兰的“专制遗产”和“法治素质”仍是问题,是否搞“半总统制”就与混乱的政治结果干系很小。

本文的分析表明,只要学术分析过多地沉迷于“不要民主”或“要好民主”的规范冲动,真正的本质认识就会被牺牲掉。许多学者认为“现实是清楚的,关键是如何去改变现实”,本文所批评的两个例子恰恰表明:现实其实是不清楚的,清楚的现实往往会被规范愿望所污染;只有还原现实的本来面目,支持和反对现实才可能有更加可靠的依据。

行动型理论家往往让愿望压倒认识,但认识型理论家则视个人愿望为真相的障碍。总之,民主是政权竟争问题,不是文化素质或转型问题。“低法治的宪政民主”有部分原因出在“专制的遗产”上,但它不能把责任推到专制的头上,原因与责任必须分开。真正的自由主义者不该羞于承认“宪政民主对素质和法治的高要求缺陷”,更不该羞于承认“专制素质”与“高要求缺陷”可能有“坏民主”结果。“坏民主”可以通过改造“专制素质”来消除,但“好民主”永远要对素质和法治有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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