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刘丽英回忆录和沈阳公安“文革”史为例 在“文革”初期的群众造反运动阶段,公安机关先是“不作为”,夺权后被迫卷入运动;在夺权中,公安机关因其重要性,成为首先被“军管”的系统;“斗、批、改”阶段,在军管状态中的公安机关被“砸烂”;林彪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的组织和业务得到初步恢复,但其功能被完全政治工具化。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强力机关,一向被称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 ,在公检法三家中一直居于老大的地位。建国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公安部门都是冲在阶级斗争的风口浪尖上。但在“文化大革命”中,公安系统却成为了被“砸烂”的部门,从中央机关到基层单位,层层犁庭扫穴,各级领导干部被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大批干警遭受迫害,许多人被赶出公安队伍,多年积累起来的公安业务工作基础毁于一旦,成为“文革”的一个重灾区。“彻底砸烂公检法”, 搞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使国家本来就极不健全的法制毁坏殆尽,所鼓吹的 “群众专政”的“乱法”,更是法制建设的倒退,是造成冤假错案遍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公安机关的“文化大革命”运动是文革史研究的一个特殊领域。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个执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关键部门又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被“彻底砸烂”的过程,是一个刚刚建立起的国家法度又被“彻底摧毁”并向军法时代倒退的过程。所以,相对其他部门的“文革”运动,公安机关的运动过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文革”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全盘否定建国后“十七年修正主义路线”的运动特点;二是 “群众性”暴力与“组织性”暴力相结合的专政特点。实际上,这也是“文革”之所以不同于过去历次政治运动的两个重要特点。无疑,公安系统的“文革”运动理应是文革史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
有关公安系统“文革”运动的情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拨乱反正及平反冤假错案中,在一些公开或内部材料已有其中部分鳞爪的内容。各地编修的公安史志,对“文革”也有一般性的涉及。但整体上讲,这些材料大都比较粗略和零碎。另外,在公安人物传记和回忆录中,也有一些关于“文革”的内容。如《罗瑞卿传》(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新中国第一任公安部长罗瑞卿》(群众出版社);《徐子荣传》(群众出版社2002年);严佑民的《公安战线五十年》(群众出版社2005年)等。还有《冯基平传——京都第一任公安部长》(群众出版社1997年);《王芳回忆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等。但这些传主,都是公安部门的高级领导干部,在“文革”中,有的是发动运动时就已经确定的革命对象,有的是运动开始不久就被打倒了。因此,他们亲身经历的“文革”,主要是他们遭受迫害的个人经历,反映不出来公安系统“文革”群众运动层面,难以窥见公安“文革”的运动全貌。由于资料缺乏,学界对于公安系统“文革”运动的认识一般是比较模糊不清的。
2009年新华出版社出版了原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刘丽英的回忆录《往事回首》,叙述了她所经历的沈阳市公安局的“文革”运动,提供了基层单位“文革”运动的一个比较完整的样本。以笔者所见,在国内比较详细地描写公安系统内部“文革”运动的回忆录,这是第一部。以作者当时的一名科长级干部的身份而言,也应具有民众史学的独特价值。本文试图通过这个样本,将“文革”运动的宏观视野与单位“文革”的微观视角相对照,同时参证和比对其他零散的材料,以求对公安系统“文革”的基本脉络及其运动特点做一个粗略的梳理与解读。
一、《往事回首》的“文革”运动样本价值
回忆录写作,一向有亲自撰述和请人代笔两类,其存史的价值差异很大。《往事回首》是作者自己撰写的回忆录,讲述的是她个人的成长过程和调到中纪委之前的工作经历。其中主要的篇幅是讲沈阳公安局的“文化大革命”运动和她的“文革”遭遇。对历史细节的记忆具有第一手史料价值。但是,任何回忆录,无论材料多么可靠、记忆多么鲜活,都会有作者自己的局限性。因而,要确定那部回忆录存史的样本价值,需要对作者本人的基本情况、作者写作的方式方法、作者在历史中的特定角色、参与历史活动的身份地位,以及作者所处的历史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等等,有一个基本评估和认识。
刘丽英出身于哈尔滨市一个普通的城市贫民家庭,1948年7月初中毕业后被选调到哈尔滨公安总局干部学校学习。随后参加了沈阳市公安局的接管,成为了新中国第一代公安干部。在沈阳市公安局里,她长期从事干部工作,对局内干部人事情况了如指掌,有“活字典”的美誉。在“文化大革命”运动中,沈阳公安局的领导干部被打成了“走资派”。刘丽英是沈阳公安局人事科长。作为关键岗位上的中层干部,也受到冲击。她性格耿直,嫉恶如仇,敢作敢为,又最熟悉公安局人事关系,很自然地成为了沈阳市公安干警的“保守派”代表,也因此遭到了残酷斗争。她在“文革”中的经历,可以作为“砸烂公检法”历史过程中的一个人物写真。
“文化大革命”开始时,刘丽英坚持原则,抵制乱抛干部档案整干部的恶劣做法,因而被一些别有用心的“运动棍子”打成“保皇派”。在“夺权”阶段,机关单位也组织起了各种群众组织,刘丽英和观点相同的同事们也建立起了自己的组织,与那些“运动棍子”进行斗争。在军管阶段,她又坚决反对“砸烂公检法”的做法,与军管会的胡作非为进行斗争。因为刘丽英坚决反对乱打乱斗,为“运动棍子”们所不容,遭到残酷的打击迫害。她经历了“清理阶级队伍”的残酷斗争,清查“五一六”的“逼供信”,“斗批改”的“五七干校”惩罚性劳动。受到留党察看,撤销科长职务,降两级工资的处分,被赶出公安队伍,以走“五七”道路的名义下放农村劳动改造。直到“文革”结束后,刘丽英才重新回到了公安队伍,还参加了沈阳公安系统清理“文革”帮派分子的“揭批查”运动。也就是说,作者不但亲身经历了“砸烂公检法”的全过程,还在事后参与了对有关事件的调查和对当事人的处理。这使作者对沈阳公安单位“文革”的知情程度比较完全,历史记忆能够比较完整。
在这场“史无前例”的政治运动中,刘丽英被搞得家破人亡,先后失去了丈夫和父亲、母亲三位亲人,自己遭受了大会批斗、残酷殴打、戴手铐、坐监牢各种迫害,身体上留下了终身残疾,精神上留下了永远噩梦。如她的书中所言:“在这场浩劫中,辽宁省是全国的‘重灾区’,沈阳市公安局是辽宁省的‘重灾区’,我家是沈阳市公安局的‘重灾户’。” 当刘丽英从纪检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以后,许多出版单位希望她写回忆录,回顾在中纪委参与查处一些大案要案的情况。然而,对作者来讲,如鲠在喉,不吐不快的,却是她在沈阳公安局经历的这段刻骨铭心的“文革”历史。
但是,要理解作者所说的两个“重灾区”的意义,还需要对辽宁省和沈阳市的“文革”运动有一个背景性的认识。
沈阳市是辽宁省会城市,中共东北局所在地,“文化大革命”烈火烧得早,来势凶猛,与北京的运动步调是基本一致的。1966年6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了北京大学聂元梓七人的大字报后,在沈阳的一些高校,东北工学院、辽宁大学等院校的师生,也效法而行,给本院校党委贴出大字报。其他如红卫兵运动、“破四旧”、大串联、批“资反路线”和夺权等,沈阳都是亦步亦趋。
在“夺权”以后,各省区的群众组织大都是分成两派,沈阳地区分成了三派。即:“辽革站”(辽宁无产阶级革命派联络站),“辽联”(辽宁革命造反派大联合委员会),“八三一”(毛泽东思想八三一沈阳革命造反总司令部)。这三派群众组织相互攻讦,“三国演义”打得一塌糊涂。仅以1968年8月沈阳市的派仗为例:6日,“八三一”和“辽革站”两派组织在兴华电器厂发生武斗;10日,在沈阳黎明机械厂发生大型武斗,两派群众组织动用了轻重机枪、火炮等武器,死伤100多人;17日,沈阳纺织厂的“辽革站”与“八三一”两派组织发生大型武斗,烧毁原棉17000多担,价值250多万元;22日,到北京参加解决辽宁问题会议的代表,在东塔机场乘飞机时,护送代表的“辽联”和阻拦的“辽革站”两派在机场发生武斗,前往制止武斗的解放军战士有3人被打死,15人被打伤。 是月,沈阳市各派群众组织开始抢占市内高层建筑,控制制高点,封锁交通要道。 由于不断发生武斗,造成市内断粮。不得不由沈阳部队派车向市内运粮,以保证居民口粮的正常供应。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在人民大会堂接见沈阳三派群众组织赴京代表,并指示要制止武斗、恢复交通、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
为了说明这场政治“灾害”在辽宁沈阳的严重性,可见下列一组数字:1、据清队(按:即清理阶级队伍)和整党建党中的统计,沈阳市各县区、系统(公司)和中央、省属205个单位,被审查的“走资派”共21914名。2、从1968年8月到1969年底,沈阳市到农村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闲散居民、机关干部、财贸职工、职工家属人等,就有37.1万多人。3、沈阳市在清队和“一打三反”中,非正常死亡2890人。其中,清队中死亡2597人,“一打三反”中死亡293人。 “文革”结束后,据有关方面统计,在十年“文革”期间,辽宁省有2万5千多人被打被逼致死。
但是如果放眼全国,比辽宁省“文革”灾情更严重的省份还是为数不少的。且不说沈阳的武斗规模与重庆、广西、山西等地的武斗,根本不是在一个等量级上。既是在省会城市中,沈阳市的派性武斗规模也比不得同是中央局所在地的西安市,可能也比不得同在东北的哈尔滨市。就稳定局势的时间来看,辽宁省和沈阳市是1968年5月10日同日成立革命委员会的,在东三省是最后一个省份,比“文革”领导集团预定的时间要晚半年多,但在全国省区中并不算是落后。无论是造反动乱的持续时间,派性武斗的激烈程度,还是致死的人数而言,辽宁省的“文革”运动在29个省、市、自治区中,都算不得是名列前茅的。但是,辽宁省受“文革”极“左”思潮影响深重,不但极“左”路线贯彻的快,阶级斗争的弦崩得紧,还有自己的发明创造,是整人狠、跟风紧、出“经验”的地区。如影响全国的“经验”有“白卷先生”张铁生上大学管大学的经验,“开门办学”的“朝农经验”,用所谓的“社会主义大集”取代农村集市贸易的“哈尔套经验”等等。在这个意义上的“重灾区”,自然也是说得的。
公安机关有着生杀予夺的权力,对干部的政治审查极为严格,选用的都是政治上最可靠的人。为保证“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牢牢地掌握在“无产阶级”自己手里,历次政治运动,凡是社会上搞的,公安机关都搞;社会上不搞的,公安机关自己还搞,各种内部整顿不断。按理说,早应该是搞成“水晶石、玻璃板”一样的单位了吧。但是,“文化大革命”一来,公安机关同样还是在劫难逃,是“文革”的重灾区之一。作为大反“十七年”路线的一个恶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层层被“砸烂”。
从公安系统“文革”运动的角度看,沈阳公安系统的“文革”则是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首先,沈阳市公安局是新中国最早建立起来的大城市公安局,在新中国公安建设过程中有代表性,具有“文革”中否定“十七年”公安路线的一般性意义;其次,沈阳公安局的“文革”与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公安厅局的“文革”不同,没有直接牵涉中央高层政治斗争的背景,不是“文革”领导集团直接关注的对象,运动过程比较单纯一些,比较突出了地方和部门特色;再次,沈阳公安局内部的造反派出现得早,运动过程多有反复,能够反映单位“文革”派性斗争的内生特点;第四,公安机关的“夺权”是通过军管的方式完成的。沈阳公安局的军管早,时间长,对广大干警的迫害面大,各方面 “砸烂”的都比较彻底。军管人员不熟悉公安业务,不懂法律,却有着阶级斗争的政治偏执,是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在全国“彻底砸烂公检法”中,沈阳公安系统的个案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典型特征。
辽宁省和沈阳市在“文革”中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情况在全国是具有代表性的。全省仅集团性案件达1100多起,涉及5.1万多人。 全国著名的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女干部张志新被冤杀的案件也是发生在这里。“文革”后,任仲夷就任中共辽宁省委第一书记,主持平反冤假错案工作。1979年3月,张志新被正式追认为革命烈士。中共辽宁省委赞誉她是“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党员,中华民族的优秀儿女”。张志新因反对“文革”被关进监狱,惨遭各种非人待遇,最后处以极刑,刑前又被残忍地割喉噤声。张志新被冤杀的案情经媒体公开披露出来后,强烈地震撼了中国每一位善良人的心灵——社会主义的中国竟然还有如此骇人听闻的封建法西斯暴行!人们不禁要问,这究竟是谁之罪?理论界由此发出呼唤人道主义的声音。事实上,在辽宁被割喉处死的有30多人,张志新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
从回忆录的写作情况看,刘丽英写回忆录,一如她严谨细致、实事求是、亲力亲为的办案风格。在写作过程中,作者参考了大量的档案资料和史志书籍,多次召开座谈会,与当年的老领导、老同事一起回忆往事,反复核对情况细节。书稿初成后,她又多方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笔者也是征求意见者之一,亲身领略了作者认真严谨的写作态度和对事件细节惊人的记忆力。
在当代史研究中,“文革”史的资料最难收集。以笔者所见,沈阳市公安局曾编写过两部史志。在1988年编写的《沈阳公安志》,有关沈阳公安系统“文革”运动的文字极为简略。在1998年编写的《闪光的金盾——沈阳公安五十年回顾》,上卷是讲建国初期的工作,下卷是改革开放以后,干脆跳过了“文革”。 作者为了写回忆录,搞清楚沈阳公安局“文革”中的运动情况,曾专门让人到沈阳公安局查找当年的档案材料。但是当年军管人员在撤离公安局时,已将军管时期的有关档案取走销毁了。为了弥补档案资料的缺失,作者与当年的老同志一起回忆,相互印证,反复核对有关情况,经过大量调查研究的工作,基本上复原了这段历史的基本面貌。就这一点来说,这本书的出版,也是填补了沈阳市公安史志的一段空白。
沈阳市公安局的一些离退休老同志对《往事回首》的存史价值给予了高度肯定。一位曾与作者在沈阳市公安局共过事的老同志读后回信说:“今天收到书,我一口气读完。它既是丽英同志的回忆录,又是公安局文化大革命的历史记录,是一部真实的,没有其他任何一个人能写得出来的历史记录”。 可见当年经历者对书中所述事实的认可度是非常高的。
在“文革”研究中,“砸烂公、检、法”虽然是必然提到的重大事件,但对这段历史的叙述,相对比较粗略,特别是缺乏历史细节。《往事回首》的作者,是以沈阳公安局中层干部的身份经历“文革”的,书中大量引用了一些受迫害老同志的回忆,使事件链条的连接相对比较完整,反映了一个公安单位“文革”运动的整个过程,让人们知晓了公安系统内部“文革”的一些触目惊心的运动细节。对“文革”研究者而言,这部书给了我们认识公安系统的“文革”特点,提供了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方单位样板。
二、“文革”动乱中的公安机关:从“不作为”到 “被砸烂”
公安系统的“文革”,整体上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的主题是动乱和砸烂;后面阶段的主题是改造和修复。
“砸烂公检法”是“文革”大动乱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公检法机关被“砸烂”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动乱”恶性发展的过程。“文革”初期,红卫兵运动“破四旧”的革命造反行为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治安职能发生严重冲突。公安机关对此采取的不作为态度,不但使无政府主义的群众暴力行为泛滥起来,也给自己带来了引火烧身的后果。进入夺权阶段后,公安机关的内部运动与社会上的群众运动合流,卷入到两大派的派性斗争之中。为保证“夺权”的顺利,“文革”领导集团对公安机关实施了军事管制,还提出了“砸烂公检法”的口号。对公安机关实行军管,是“枪杆子”对“刀把子”的专政,公安工作多年形成的规章制度被悉数“砸烂”,大批公安干警受到打击迫害,部分机构被撤销。
“林彪事件”后,随着社会秩序稳定下来,被“砸烂”的国家机器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公安机关开始取消军管,逐渐恢复了一些业务工作。但是,在“文革”理论指导下,公安机关虽然从军管的状态下解脱出来了,回归到了原来的体制,但组织功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完全是服务于“左”倾政治路线的需要。比之“文革”前,经过“改造”的公安工作,更加突出了“全面专政”的阶级斗争特点,也更加偏离了现代法制的轨道。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强力部门,其“砸烂”、改造到修复的过程,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十年“文革”的复杂性和破坏性。所以,对公安系统“文革”运动的考察,不仅要有中央高层的宏观层面,还要有地方单位的微观层面,上挂下联,才能具体地看到“文化大革命”的“左”倾理论和“左”倾实践的交互影响。我们可以沈阳公安局作为一个地方单位的运动参照系,对公安系统的“文革”运动过程进行粗线条的梳理,力求反映其上下互动、内外结合中的立体面貌。
1、“文化大革命”发动阶段的公安机关运动
毛泽东发动“文化大革命”,在社会上是批判吴晗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和“三家村”,在党内是打倒“彭、罗、陆、杨”的所谓反黨集团。彭真是中央主管政法的领导人,罗瑞卿是首任公安部长。因而,公安系统的“文革”运动,从政治路线上一开始就是与彭真、罗瑞卿上挂下联在一起的。1966年5月,中央在改组中共北京市委的同时,也改组了北京市公安局。5月12日,公安部和中共中央华北局联合工作组进驻了北京市公安局,原北京市公安局主要领导被停职审查,实际上是夺了北京市公安局的权。
中共中央下达“五一六通知”后,许多机关单位都成立了“文革”办公室。按照人们的一般理解,这场运动主要是在文化领域开展的批判运动,与公安系统的间距比较远。但沈阳市公安局的内部“造反”起事,却几乎是与学校的运动同步出现的。在1966年6月1日中央媒体公开发表北京大学聂元梓等七人的大字报后,沈阳公安局内部也贴出了攻击本单位领导干部的大字报。
机关单位的“造反派”都是有一定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参加造反的动机杂芜,没有学校红卫兵造反派那种理想主义的政治天真,往往带有强烈的政治功利目的。有的抱有强烈的政治要求,有的带有深刻的个人恩怨,不乏有嫉贤妒能,落井下石、挟嫌报复的色彩。首先给沈阳公安局领导贴大字报的,是局“文革办”主任。他是在“全国学人民解放军”和“四清”运动中调入沈阳公安系统的,又是抱着勃勃野心率先投入了“文革”造反运动。
机关单位的“文革”运动,一般都是从“四清”运动整人基础上延续下来的,惯常的做法是乱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用大字报的方式,把干部的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已做过结论的历史问题统统给“揭发”出来,上纲上线,肆意攻击。沈阳公安局的运动“闹将”也就是这样干的,用抹黑别人来表现自己的革命性。在正常的工作秩序下,这样的行为是人所不齿的,自然也掀不起浪来。沈阳市委派工作组到公安局整顿,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但随着工作组被否定,以打击诬陷他人为能的恶行反而成为了“革命”的象征,运动“闹将”成了革命干部代表。这不仅是政治上的对错问题,更重要的是对道德人伦的颠覆。这个颠覆对造成运动“乱局”的形成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从整个社会的方面看,在“文革”运动的发动阶段,就把起码的道德人伦都被 “革命”掉了,恶行成为善举,这是造成这场政治浩劫的一个根本原因。
1966年8月18日毛泽东在天安门首次接见红卫兵后,狂热的红卫兵冲到社会上“破四旧”,在全国掀起了打、砸、抢、抄、抓的恶浪,称之为“红八月”。红卫兵的极端行为受到中央媒体追捧而越发暴烈。 他们无情地“横扫”文物古迹,残酷揪斗所谓“牛鬼蛇神”分子,非法抄没他们的家产,把他们扫地出门,成百上千无辜的人被打死。红卫兵目无法纪,私设公堂,滥施酷刑,打人致死,严重搅乱了社会秩序,与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发生了严重冲突。由于刘、邓派工作组事件已被扣上“镇压群众运动”的罪名,这时要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也是要冒有同样的政治风险。这就使得公安机关陷入了尴尬的处境。分管公安工作的沈阳市市委书记处书记宋光,因此被罢了官。
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长谢富治要求公安机关紧跟“文化大革命”的战略部署,并以公安部名义接连发出通知。1966年6月10日,公安部发出《关于保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通知》,要各级公安机关放弃治安职责,支持群众造反的“革命行动”。在“破四旧”中,8月下旬,谢富治在北京市公安局讲话,要“民警站在红卫兵一边,跟他们建立感情,供给他们情况”。
8月22日,公安部又制定了《关于严禁出动警察镇压革命学生运动的规定》,经中共中央批准下发各地执行。文件强调:“镇压革命学生运动是一种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准出动警察干涉学生造反、警察一律不准进入学校,被打不准还手等项纪律。实际上是怂恿和鼓励了青年学生“造反”胡为的极端行动。北京红卫兵的打砸抢行为很快流传到全国,各地仿效而行。1966年8月24日,一批从北京来沈阳串联的红卫兵跑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分局院内造反,制造了打死人的事件。 在公安机关里竟然发生打死人的事情,无疑是行政“不作为”所致。
在红卫兵造反行动中,许多地方的学生和群众冲到派出所、监狱、劳改场所,要求斗“黑帮”、惩罚犯人,公布机密材料,并和执行任务的民警发生了冲突。为此,9月3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公安机关和群众关系的四个问题》,试图协调支持群众“革命造反”与警察正常执行职务的关系,但这是根本无法做到的。公安部门不能正常履行社会治安职责,实际上是放纵和鼓励了青少年“无法无天”的青春期盲动。当“打砸抢”的野蛮成为革命行动,破坏社会秩序成为造反创举,“文化革命”的运动演化为一场大规模的群众暴力。
无论对于群众运动如何不作为,但维护起码的社会秩序毕竟是公安机关职责所在。红卫兵的革命造反则是要打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不能不和公安机关发生抵牾。各地公安机关普遍发生了与红卫兵造反行动冲突的事件。许多公安派出所被冲砸,许多干警被打伤。
1966年10月提出“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之后,全国各地群众性造反运动进入了“踢开党委闹革命”的阶段,公安机关的日子更不好过了。许多地方党政部门把一些档案材料放到公安机关保管,让警察履行维护治安秩序职责。各地群众造反组织冲击公安机关,追查“黑材料”,揪斗领导干部和殴打警察的事情越来越普遍。11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的群众组织为追查“黑材料”,占领了市公安局。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1966)596号文件,责令他们立即退出。 到年底,连公安部也受到了冲击。
进入夺权阶段,公安大权也成为群众造反组织觊觎的目标。北京政法学院的群众组织“政法公社”,竟然提出要接管北京的公安机关,进行“彻底改造”。身为公安部长的谢富治,居然答应了他们的无理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公安系统内部也开始乱了起来。
沈阳公安系统的“文革”闹将们,因撤销工作组而成为“左派”,更不可一世,打击向上级反映他们情况的人,煽动干警到省公安厅造反。在“批判资反路线”后,一批在“文革”初期被打压的“保皇派”干部群众,也公开站出来反对他们了。刘丽英等贴大字报揭露了这些“文革”闹将的行径,让人们看到了他们搞政治投机和挟嫌报复的嘴脸,他们控制的“文革委员会”随之垮台。 这种情况大致反映了单位“文革”的运动特点:单位大多数干部和群众的政治倾向都是属于“保守派”的,他们参加运动是被动介入的。
2、全面夺权时期的公安系统运动
1967年1月,“文革”进入全国夺权。为保障全面夺权,“文革”领导集团制定了“公安六条”,作出了派军队支持“革命左派群众”的决定。“公安六条”规定凡攻击毛泽东、林彪等人的都作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公安机关要保护和支持“造反派”。
1967年1月17日,中央批发了公安部在公安部门开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废除了公安基层单位不搞运动的旧规定,号召“把公安机关的文化大革命搞深搞透”。 此后,公安机关内部纷纷拉起了各种“战斗队”组织,卷入了全国“夺权”运动。1月17日,北京政法学院群众组织“政法公社”接管了北京市公安局。这可能是全国公安机关的第一个群众夺权单位。谢富治代表公安部表态,“坚决支持”他们的革命行动。 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威为之荡然。
从沈阳市公安局的夺权过程,可以一瞥地方公安机关夺权时的混乱。1967年1月23日,沈阳市党政领导机关被夺权。在此前后,辽宁大学“八·三一”红卫兵把对立派两名同学扭送公安局,第2天提人批斗。公安局值班人员怕发生武斗没有给人。这派群众组织便指责公安局包庇“反革命”,冲砸和查封了市公安局。刘丽英等坚持工作的人员上京请示公安部,到沈阳军区要求军管,均不得要领,只得自己与群众组织谈判,说服他们退出了公安局。但局内的造反派组织却利用这一事件煽动群众,造谣说这些人勾结红卫兵“乱中夺权”,并借机夺了市公安局的权,成立了“沈阳市公安局革命委员会”。
在群众组织夺权初期,这种杂乱无章是具有普遍性。名曰夺权,实则是手快者的抢权。既便同是“中央文革”钦定的“左派”组织之间,也为抢权打得不可开交。夺权带来了“全面内战”的混乱。但公安司法大权不比其他部门,“文革”领导集团很快对公安机关的夺权采取了军管形式。1967年2月11日,公安部和北京卫戍区奉国务院、中共中央军委命令,对北京市公安局及所属机构实行军事管制。此后,大城市及各地公安机关相继被军管。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小组发出《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事管制的决定》,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论是由内部或外部造反派夺权的,一律实行军管。大批军队人员进入各级公安机关,成立军事管制委员会,领导公安机关内部的“文革”运动和公安业务工作。
2月20日,辽宁省军区对沈阳市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次年3月,军管范围扩大到公、检、法及其所属单位。1968年5月,沈阳市“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市公安局和各分局改称“人民保卫组”。保卫组与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合署办公。
军队介入“文革”初期,所谓“支左”就是“支一派、打一派”,宣布一派群众组织是反革命组织,抓捕了许多人,对他们进行批斗和“请罪”活动。军队与地方夺权斗争搅在一起,乱抓乱捕,使局势更加混乱。1967年4月1日,中共中央下发119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安徽问题的决定》),宣布了不得随意取缔群众组织、打“反革命”,乱捕人等规定。特别指出:对军区提意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夺权有不同意见,而被打成“反革命”的,应一律平反;被捕的,应一律释放。 刘丽英是数以万计被抓捕者之一。她到公安部反映沈阳公安局军管后的问题,被抓进监狱,批斗殴打,关押了58天。刘丽英被释放时,要求给个为什么被抓的说法。得到的回答却是:“抓时你有罪,放你有政策。抓得对,放得也对”。这种横竖都有理的蛮横,是很典型的“文革”语言。
在造反夺权运动中,“文革”领导集团认为各地公安机关保护当地走资派,镇压了造反派组织,在武汉七二〇事件后公开提出了“砸烂公、检、法”的口号。1967年8月7日,谢富治在公安部斗争罗瑞卿大会上的讲话说:“砸烂公、检、法,毛主席当我的面讲过没有十次也有八次”,现在“还没有发现那一个地方的公、检、法是支持无产阶级革命派的”。他还说:作为一个组织来讲,大城市的公安机关,县公安局的八成以上,都是支持保守派的。这是因为17年来毛主席的思想在公安系统没有占到统治地位。“不把原来那一套政治、思想、理论、组织方面的坏东西彻底砸烂,就永远跟不上毛主席思想”。 谢还指示造反派把他的讲话送到下边的公安机关。
“砸烂公、检、法”口号的公开提出,加剧了社会的动乱局面。有的地方的群众组织占据公安机关,冲击监狱和劳改单位,甚至有的利用监狱犯人为其制造手榴弹等武斗工具。
1968年初,公安部进行改组,成立了以谢富治为首的领导小组。部机关由军队来的32名干部和留下的一二百人分别组成专案、政工、侦破、治安、行政五个办公室,其余人员离开机关集中起来搞“斗、批、改”。此后,公安部与地方公安机关切断了联系。全国公安系统互不通气、不相隶属、各自为政,整个公安系统陷于瘫痪。 这种混乱情况直到1971年林彪事件以后才有所改变。
三、枪杆子管制刀把子:“彻底改造”与“部分修复”
中共“九大”召开后,“文革”进入“斗、批、改”阶段。“斗、批、改”阶段是全面贯彻“文革”的“左”倾路线,否定前“十七年”路线的运动阶段,虽然社会秩序转入稳定,但单位内部整肃非常严厉。主要内容是:进行“清理阶级队伍”、“清查五一六”、“整党建党”、精简机构,“五七干校”,下放人员,整党建党等。肃清“十七年刘少奇的修正主义路线”,党、政、经,教、科、文各个系统概莫能外。但全盘否定建国以来十七年的公安工作路线,对公安系统的破坏是最具有摧毁性的。
在新中国政权建设中,公安机关是一个核心部门。各地许多领导干部都是从公安机关出来的。这反映了中共靠枪杆子打天下的建政特点。“文革”前十七年的公安建设历程,是在剿匪、反霸、镇反、肃反、公安大跃进、“四清五反”等一系列的运动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尽管政治运动不断,时进时退,有褒有贬,但还是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并逐渐地形成了一套常规化的工作制度,总体上是向法制建设的方向缓慢推进的。否定了十七年公安工作,实际上是回归到了“打天下”的军法时代。
1、公安机关的“斗、批、改”运动与彻底“砸烂公检法”
公安机关军管会大权独揽,负有“彻底改造公安机关”的使命,完全否定了过去多年的公安工作方针和公安业务。军管人员不懂公安业务,不熟悉地方工作,缺乏法律意识,但头脑中阶级斗争的敌情观念极强,为了“彻底清除刘少奇、彭真、罗瑞卿反革命修正主义公安工作路线”,还制造出了许多通敌“假案”。公安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几乎全部被打倒,有的被长期关押和隔离审查。大批公安干警遭到打击迫害,许多人被清退出公安队伍。
据“两案”审理中的极不完全统计,“文革”中,各地(除西藏外)受打击迫害的公安干警达34481人,其中被拘捕判刑的1329人,被戴上“反、坏分子”帽子的3652人,被打死逼死的1257人,被打伤致残的3624人。 从中央、地方、基层三个层级看:中央机关是首当其冲的。公安部8个副部长中的7个,49个正副局长中的43个,166个正副处长中的63个,都被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死不改悔的走资派。 各地方厅局也都整得体无完肤。北京市公安局的10个正副局长和155个正副处长(含分局、县局长)中的72个,被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4个局长、副局长和16名处级干部被逮捕入狱;1000多名干部被送到集训班隔离审查,后来统统下放到农村劳动。上海市公安局被定为敌我矛盾的干警达1700多名,其中有113人被整死。浙江省公安厅直属机关600多名干部中,被定为敌我问题的就有290多名。其他厅局的情况大体相似。 基层单位同样也是难逃噩运,许多单位打击面在20%以上。如沈阳市苏家屯区公安分局是仅148人的单位,“文革”中就有31名干警被扣上“叛徒”、“特务”、“反革命”、“坏分子”、“假党员”、“特嫌”、“反嫌”等罪名,15人被刑讯,1人冤狱而死,三分之二的干警被赶出公安队伍。 可见,这是一次对公安系统自上而下的全面破坏。
公安机关“斗、批、改”阶段的精简机构和遣散公安人员,更带有犁庭扫穴的严重性。196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向中共中央、中央文革小组作了《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公安部机关原有行政编制1200多人,减到100人左右。1969年3月8日,公安部精简下的1000多名干部及其家属子女被下放、劳动。 在此前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的大多数干警也被下放劳动。
《往事回首》中披露了这一时期在军管会统治下对沈阳市公安机关“清队”的一些具体细节。沈阳市公安机关的“清队”和抓“五·一六”活动,并没有牵涉上层政治活动的特殊背景,完全是贯彻“斗、批、改”的“左”倾路线方针,清算“十七年”的公安路线,对公安工作的破坏更具普遍性。从中可以对全国公安系统被“砸烂”的情况管窥一斑。
1968年6月,市公安局军管会将全市公安法机关4500多名干警集中起来,到凤城县通远堡等地的部队营房办“清理阶级队伍学习班”。所谓“清队学习班”,实际就是大搞“逼供信”,对重点人还要办“小班”。不仅是从精神上折磨,还要从肉体上摧残,使用各种各样刑讯方式逼供当事人。当时军管会负责人发话:“办案要立足于有,着眼于是”,“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具体的执行者更肆无忌惮,动用各种刑讯方式严刑逼供,扬言“大棒子底下出材料”,“皮鞭棍棒可以打出反革命”,一连打出了四个所谓“特务组织”,有国民党的,有苏联的,有朝鲜的,有现行的。
从《往事回首》中列举的大量逼供信的事例中,可以看到当时“清队”中许多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手段。如:皮带抽、木棒打、大哈腰、扇嘴巴子,坐木橛子、喝泔水、先烤后冻、游斗等等,甚至以枪毙相威胁。书中引用了一个原派出所指导员的回忆:在“学习班”里,给他制造“土匪”的假证,大出打手逼他承认,关进“小班”专政达7个多月,每天必斗,每斗必游,有时一天批斗四五次,有时一批斗就是几个小时。他对打手抗议,要他们按政策办事,不要打人。打手竟说:“什么政策!那全是旧公检法的那一套!”打得更加凶狠。 可见,对专政机关实施的专政,其斗争的凶狠程度更甚于其他单位。
“清队”不仅要整“有问题”的人,还要从没问题的人中发现问题,即所谓“深挖”。沈阳公安局“清队”中的揭摆“三怪”(怪人、怪事、怪现象),就是这种人人过关的过筛式“深挖”。人们的生活方式、衣着穿戴、言谈举止等等都在揭摆之列,搞得人人自危、个个侧目。
沈阳公安局军管会在1968年11月7日统计的“清队”战果如下:经过3个多月的“学习班”,在全体(4528名)学员中,“群众点名”的1122人,占24.7%以上;批斗的351人;集中到重点对象“小班”的292人;“群众监护”的72人;“已经掌握”、尚未批斗的“重点人”237人。初步可以认定属于“敌我问题”的231人,其中“走资派39人,特务12人,叛徒5人,历史反革命8人,现行反革命79人,坏分子54人,其他34人”。 12月初,军管会报请上级同意,将沈阳公安局的10多名局、处级主要领导干部逮捕入狱,进行“军事监护”审查,分别关押三四年之久。上述“清队”的赫赫战果,都是用血泪斑斑的“逼供信”写成的。据事后统计,这一期间,先后有813名干警被揪斗,其中有434人被关进专政班,13人被逼自杀或折磨致死, 53人伤残。
1968年底,沈阳公安局军管会又将大批干警发配到“新兴五七干校”,一边劳动,一边审查,继续“深揭、深挖、狠批”。并结合“整党建党”,处理了一批在“文革”中与他们抗争的干警。这种“五七干校”实际上是整人的集中营。《往事回首》作者与丈夫在同一个“学习班”和“干校”中,被分别“专政”达15个月,直到丈夫被迫害致死,都没有让他们见一次面,通一次信。
军管会还决定,对五警(交通、消防、刑事、户籍、看守民警)进行下乡动员,准备让2000多名警察随同街道闲散人口和遣送对象一起下乡当农民。这是在“斗、批、改”的大背景下,沈阳公安局军管会自行发挥出来的更“左”的新政策。这一政策因遭到干警的强烈抵制,最后不得不取消。但遣散干警的既定方针没有变。1969年10月,新兴五七干校解散。军管会将2389名干警赶出公安队伍,分配到工厂当工人。他们还将430多名副科和19级以上干部,连同全家老小,以走“五七道路”的名义,都赶到农村“插队落户”。
沈阳市公安机关军管会如此大规模地迫害公安干部,制造冤假错案,在全国公安系统中是非常典型的个案样本,是全国彻底“砸烂公检法”的一个缩影。
2、公安工作的初步恢复阶段
1970年,全国局势经过三年大动乱后趋于平稳,国家开始重新恢复秩序,中共中央将筹备召开四届人大提上日程。国家要恢复秩序,首先要解决如何认识“十七年”的问题,也就是所谓“新文革”与“旧政府”的矛盾问题。公安系统的恢复在重建秩序中具有首位的意义。在恢复公安机关工作中,“新文革”和“旧政府”的矛盾问题被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了。
1970年12月,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以阶级斗争为纲,批判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重建公安机关。会议提出了“六破六立”,即:破阶级斗争熄灭论,立阶级斗争观点;破垂直领导,立党委领导;破关门主义、神秘主义,立群众路线;破特权思想,立为人民服务思想;破业务挂帅,立政治挂帅。
会上,对“文革”前17年公安工作路线进行了激烈地批判,气氛十分紧张。毛泽东认为这种情况不利于调整政策,指示说:“对公安工作要一分为二,还有好的,不要批的灰溜溜的”。 1971年2月8日,周恩来接见全体代表,根据毛泽东指示精神,就建国以来公安工作的基本估价、公安队伍的状况及今后工作意见等发表讲话。强调:对“文革”前十七年的工作,是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领导全国。他还说:“就整个公安队伍看,还是好的。不要以为公安干部都不好,那就危险了,那样就要扩大化。公安部门下放后业务工作受到影响,公安部有责任,我也要负责。”
毛、周的指示和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不是重建,而是在原来基础上整顿的方针。这给公安工作的恢复带来了转机。会后,公安部逐步恢复了原有职能,各地开始恢复了各项公安业务工作,一些老公安业务骨干得到了启用。但由于“左”的影响,恢复公安工作进展缓慢,真正有些起色,还是在1971年林彪事件以后。
“九一三”事件后,军队的政治地位下降,周恩来以批林整风为契机,进行各部门的批判极左思潮的整顿。外事部门、公安部门都是批“左”整顿的重点部门。1972年10月18日,周恩来约见公安部负责人李震,强调还是要用老干部。针对公安部机关“文革”初期大批下放干部一事,周恩来严厉批评说:“干部下放是你们带的头,统统下放,等于靠边站。底下跟着你们学,‘上梁不正下梁歪’。这是政治性错误。你们最大的问题就是怕出事,把耳目、有经验的干部都不要了,这还不是政治性错误?这是肯定的。我还不给你们加‘方向、路线错误’的帽子。难怪公安会议开了,我说了话,底下也不执行。你们给底下一个机会,搞极左思潮,否定一切,统统搞掉。” 在周恩来的多次批评、督促下,公安部着手整顿和恢复工作,陆续被调回一部分领导干部和业务骨干。到1973年,公安部机关共设10个组(室),编制650人。
但是,毛泽东不允许否定“文化大革命”,否定了批判极左思潮。清算“砸烂公、检、法”的纠“左”努力没能深入下去,公安系统中的“文革派”转而批判老干部纠缠历史旧账。由于政治路线得不到纠正,公安机关的整顿一波三折,举步维艰。在“反复旧”,“批林批孔”,“反击右倾翻案风”的运动中,一些整顿和恢复公安工作的努力被当作是“复辟”、“倒退”行为,一批公安系统的老领导干部又遭到“算旧账”的批判。
1976年6、7月间,在公安部召开的全国公安局长座谈会,公安部核心小组负责人提出要研究“对走资派实行专政”的问题。在会议纪要(讨论稿)中提出:“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总是同党内走资派的复辟倒退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重视挖他们的后台”。这实际上是要把专政机关矛头指向党内。虽然会议纪要被阻止没有发出,但这一精神已流传到了许多地方。 毛远新所在的辽宁省,行动尤其迅速。辽宁省委主要负责人指令公安部门的亲信研究“对党内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问题。毛远新等人还竟敢不顾党纪国法,“对省委领导同志甚至对中央政治局同志动用侦察手段”。
在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发生偏移的同时,治安执法职能也发生混乱。在全国公安机关推行上棉十七厂实行民兵、治保、消防“三位一体”的办法,推广“民兵小分队”和群众专政方式等等。
“文革”后期的落实政策和恢复秩序,不仅要受制于必须肯定“文革”的大背景,而且还受到“文革”派的百般阻挠。在高层,“文革”派的阻挠主要是在政策层面的纠缠;到单位,主要体现在人事纠葛方面。《往事回首》通过沈阳公安局的个案,反映了这一时期地方公安系统调整的情况。林彪事件后,从1972年开始,沈阳市落实干部政策,一些被下放插队和调出的公安干警陆续归队。1973年,革命委员会“保卫组”取消,正式恢复沈阳市公安局的名称。1975年7月,沈阳市公安局军管会正式撤销,结束了长达8年多军管时期。
但是,对制造冤假错案者来说,落实干部政策就是对他们的否定,少不了设置障碍的事情。作者记述了给他们落实政策的艰难:在林彪事件后,军管会给他们专门办了一期“批判林彪、清查五一六反革命分子学习班”,要查他们的“五一六”问题;在给这些挨整干部做结论时,也都要留下有这样或那样“错误”的尾巴;安排工作时,对他们也是刁难排挤。作者是最熟悉沈阳公安人事工作的干部,但就是不让回公安机关工作。在“反回潮”、“批林批孔”运动中,一些重新出来工作的老干部继续受到围攻打击,被当作“回潮”的活靶子进行批判,强迫他们摆自己的“回潮表现”,给他们扣上“路线是非不清”的帽子……。可以见得,上至中央,下至每个单位,落实政策的工作都是阻力重重,一波三折。
在“文革”后期,虽然是把“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给否定了,公安局的机构也重新恢复起来了,公安机关的军管会也正式撤消了,落实干部政策的工作在面上也进行了,但是由于“文革”的极左路线不能否定,“砸烂公、检、法”的事情了犹未了,这就不可能建立起公安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不可能建立社会正常的法律秩序。张志新烈士最后被判决死刑,割喉执行,就是1975年发生在沈阳的事情。
从 “砸烂公、检、法”,到初步恢复公安司法系统,表现了“文革”由乱到治的一个历史过程。在大乱之后的重建新秩序的过程中,虽然是把被“砸烂”的公安司法系统重新拼接起来了,但这种断骨错筋后的再续,与“砸烂”前的状况已是大不相同了。在“文化大革命”的政治模板上,重新拼接起来的政法系统,更加突出了专政功能,更彻底地政治工具化了,较之“文革”前更具有原始的暴力色彩。在国家制度化的坐标系上,更加偏离了法制轨道,是法律政治化的历史倒退。
法律政治化造成司法系统的不稳定性,必然会带来政治运作的危险性。在“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中,毛泽东又提出了“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的论断 ,公安机关的专政矛头又转而指向了党内“走资派”。专政机器的矛头再度倒转,表明了执法机关被政治功能化的极大危险性。可以想见,如果不是有1976年10月的粉碎“四人帮”之举,中国人民所面临的政治生存环境将会是更为严酷的。
“文革”中,作为专政工具的公安机关也被专政,并且对自己专政的严酷程度并不亚于对敌人的专政。这一事实本身,也说明了在“刀治”意义上的法制,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是建立在宪政民主基础上的法治。这也就是“文革”提供给我们的一个最根本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