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描述了西方世界对民主失败的基本认识,并从民主与法治关系出发分析了民主失败的治理之道。本文认为,西方的民主文化是复杂的,既有对民主的推崇,亦有对民主批判。法治强调制衡权力与保障权利,为民主失败提供了治理之道。
1831年4月2日,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Alex de Tocquville)访问美国,以其敏锐的思想嗅觉闻到了民主时代的气息,为人们揭开了未来社会的一角。如果说托克维尔当年看到的只是民主趋势的话,那么,今天的人们正在享受着民主带来的巨大好处。我们看到,民主的发展由涓涓细流汇为洪波巨浪,自19世纪以来,在世界范围内三度掀起制度变迁的浪潮。[①]方兴未艾的第三次民主化浪潮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正在创造着人类政治生活的“奇迹”:民主化在波兰用了十年,在匈牙利用了十个月,在东德用了十周,在捷克斯洛伐克用了十天,在罗马尼亚则只用了十小时;[②]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形成了所谓的民主政治,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民主化潮流的冲击。[③]英国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惊呼,“突然间每个人都发现了民主!”他反问道,“今天的政治思想家,不论在什么意义上,有谁不是民主主义者呢?”[④]
人们不仅要问,民主真的成为“世界政体”了吗?
本文并不打算对这样一个乐天派的问题做急功近利式的探讨,而是准备从相反的视角出发,对民主遭遇的失败作一个冷静的思考。本文概略地梳理西方批判民主的思想史,并总结了以法治规制民主失败的治理之道,以求理解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逻辑结构。
一、民主失败及其病理分析
就本文作者对中文学术界的考察来看,“民主失败”还并没有作为一个专有概念得到充分的重视。[⑤]台湾学者钱永祥发现,对中文读者来说,贬低民主“听起来多少有点古而怪”。[⑥]对于“民主失败”,西方人并不象中国人那样感到意外。美国学者孙斯坦(Cass
Sunstein)曾经坦然地指出,“民主遭遇失败是非常普遍的事情”。[⑦]民主思想家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承认,“再也没有比罗列一份给人印象深刻的民主方法的失败事例的清单更容易的事了。”[⑧]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更是罗列了民主政治的四大罪状:“腐败、无法律、软弱和不民主”。[⑨]人们看到,在价值愈来愈多元化的当代西方世界,民主可能会威胁其它价值,甚至成为不宽容的根源和工具。[⑩]
尽管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并没有关于“民主失败”的明确表述,但是,几乎所有的政治思想家都或多或少地表达过对民主政体的不满。西方政治发展的历程不但划清了一条民主政体不断进化并愈来愈成为“世界政体”的线索,还隐含着另一条常常被人们忽略却又极为重要的线索:批判民主的政治文化传统。
据考证,民主(demokratia)一词大约出现于公元前五世纪的雅典,用来替换更古老的名词“iso”或是“equal”,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涵义。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中期,“民主”一词得到广泛使用,并且同“人民的统治”(rule by the people)联系起来。拉菲尔·雪利(Raphael Sealey)认为,“民主”一词可能是雅典政治的那些批评者所造,由此来看,“民主”最初并非一个褒义词。[11]
在西方,对民主的批判与民主一样源远流长。美国著名作家斯东(Stone)年近70开始学习希腊文,用10年的时间调查了西方历史上仅次于“审判耶稣”的思想奇案:谁是杀害苏格拉底的凶手?斯东发现,捉摸不定的想象使当时的具体情况已经变得不再重要了。[12]其调查的结论是,苏格拉底因一种信念而死,[13]同时动摇了另一种信念,他的死使“杰斐逊式的对普通人的信念”成为“雅典和它所象征的自由的黑色污点”,[14]对雅典民主制的抗议成为希腊哲学中“最响亮的声音”。[15]苏格拉底这位“最善良、最有智慧、最正直的”希腊人却为民主的希腊开创了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色诺芬(Xenophon)再到亚里士多德的批判民主的传统。
在古代罗马和中世纪的漫长历史进程中,民主政体无可置疑地衰落了,一些勉强可以称为民主的迹象显得无足轻重。古罗马人宁愿相信混合政体,更多地依赖法治;在中世纪,上帝的声音淹没了民主的要求。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没有忘记抨击民主。中世纪的思想巨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曾这样指称民主,“当邪恶统治是由多数人实行时,那就叫做民主”。[16]其对民主的态度可见一斑。
事实上,人们追求民主的努力并不是连续的。不但希腊式的民主在古代罗马和漫长的中世纪杳无音讯,而且,近代西方的民主化进程也表现为一波三折的艰难发展。在西方现代化以前的传统社会,民主的制度化由于高昂的成本而成为“奢侈品”,[17]它只是在某些时刻零星地出现在某些城邦或城市国家中。[18]
当封建王权和宗教神权的合法性岌岌可危时,人们再一次将理性的目光投向了民主,“民主”被绣在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大旗上。然而,随之而来的却是对民主的普遍反动:美国革命很快从《独立宣言》的立场上退了下来,以所谓“民主”的方式给民主带上了枷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甚至被视为“欧洲的耻辱”,成为欧洲现代政治文明成长过程中一块刺目的伤疤……“法治优位”的美国革命成了一场“反民主”的革命;而“民主优位”的法国革命却在革命失败后为批判民主提供了素材。革命之后的西方社会全面地走向保守:在英美两国,作为民主核心原则的多数原则一直作为“一种政治的和哲学的担心”而存在[19];在欧洲大陆,民主亦遭到冷遇,保守主义大行其道。
回顾西方民主由远及近、由弱而强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伴随这一过程的并不是对民主政体迷信式的崇拜;恰恰相反,人们越是了解民主,民主头上那些曾经耀眼的光环就越显暗淡。在当代西方,以数学推理和经济分析的手段来透视民主的种种弊端似乎成了理论界的拿手好戏。人们看到,不仅那种负载了过多价值的古代民主理论存在着种种弊端,而且,表现为一种程序的现代民主亦漏洞百出。在现代科学高倍的“显微镜”下,人们以精确的数理分析验证民主,几乎一致地发现,民主不止是不完美的,甚至是病态的。
作为一种以多数为原则的程序,民主提供了从个体偏好到集体偏好的工具。然而,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界几乎一致认为,这一工具经不起逻辑的推衍,甚至不具备一些最显而易见的理性。早在18世纪,孔多塞(Jean-Antoin
Condocet)就已经证明了由选举程序导致的“投票悖论”。[20]19世纪的南森(E. J.
Nanson)则进一步证明,在个体偏好与集体偏好之间,民主程序“不满足通常所理解的理性条件”。[21]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斯·阿罗(Kenneth Joseph Arrow)更是以严密的数学推理为工具,向传统民主的核心原则发起了挑战。
阿罗提出了连通性、传递性两个公理以及广泛性、一致性、独立性、非强加性和非独裁性等五个条件。在此基础上,他得出了两个备选对象的可能性定理以及一般可能性定理。其中,尤其引起人们震动的是一般可能性定理。它告诉人们:
“当我们排除了个人间效用的可比性后,对于从个人嗜好过渡到社会偏好的方法,如果要求这些方法既令人满意,又在一个相当广的范围内对任何个人排序集合都有定义,那么这些方法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的。”[22]
阿罗的一般可能性定理对传统民主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甚至称其为“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阿罗则因在“一般均衡理论和社会福利经济学”方面的杰出贡献而成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尽管人们从各个角度对这一定理提出置疑,但却无法撼动这一理论的根基。阿罗的理论得到了西方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包括李特尔、萨缪尔森、肯普、黄有光和帕克斯等人在内的众多经济学家均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这一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印度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更是因挑战阿罗而获得1998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民主程序存在的种种缺憾持续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继阿罗求证一般可能性定理之后,纪巴德和塞特维于1973年证明了“纪巴德—塞特维不可能性定理”,向人们展示了民主过程中“讨价还价、玩弄权术的动态过程”,[23]更是暴露了民主的种种弊端。
抛开政治科学冷冰冰的检查,仅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界的情况来看,民主亦多受指责。罗尔斯(John Rawls)指出,“民主政治过程充其量只是一种受控的竞争过程:它甚至在理论上也不具有价格理论赋予真正的竞争市场的那种值得向往的性质。”[24]作为一种程序,民主有效性的基本标准当然需要通过“程序可能产生的结果的正义性”来检查。[25]无论是罗尔斯,还是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他们都相信多数统治的合法性力量正来自于“不完美”但“纯粹”的程序合理性。[26]这样,情况可能正如达尔(Robert Dahl)指出的那样,“即使你相信民主程序是正义的,你还是可能会合情合理地声称,一个完全由民主程序决定的决策有时可能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27]
在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结果之间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种联系。即使民主程序被严格地遵照执行,结果亦可能是相反的。哈耶克指出:
“以为只要采用民主程序,我们就可以取消本对统治权力所设定的所有其他的限制措施,这实在是一种可悲的幻想。不仅如此,这种幻想还使人们产生了这样一种信念,即只要我们用民选的立法机关来‘控制政府’,那么约束政府的各种传统手段也就可以弃之不用了;然而事实的真相却与此相反,因为我们知道,如果为了支持那种有利于特殊利益群体的特定行动纲领,人们有必要建立有组织的多数,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这种必要性在同时也引入了一个产生专断和偏袒的新祸源,甚至还产生了一些与多数的道德原则不相符合的结果。”[28]
哈耶克的批评集中指明了当代西方学术界批判民主的两个方面:一是民主的“乌托邦”,即认为民主会自动阻断权力的滥用,从而放松了对权力的制约;一是民主的“多数暴政”,即教条地遵守多数原则,从而使少数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事实上,纯粹的民主既可能放纵国家权力,又容易侵犯个人权利,这不但是思想史发展的结论,同时也为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民主失败,如法国大革命,所印证。
二、法治规制:民主失败的治理之道
人们可能会说,民主失败的原因在于民主不足。之所以民主会失败,可能正是因为民主还没有充分展开,所以,在这些人看来,“医治民主痼疾的唯一办法就是要有更多的民主”。然而,“这样的方法无疑等于火上加油”,民主的过剩亦会引起统治的危机,“民主在很大程度上需要节制。”[29]就民主失败的病理来看,民主失败并不是民主不足,而是民主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霍姆斯(Stephen Holmes)称这种失败为“民主政权的‘自杀’”。在《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一文中,他警告指出,“我们不能再犯他们的自鸣得意的错误”。[30]
为了避免民主失败,以法治规制民主,并使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实现某种程度的均衡成为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经验。早在古代希腊,人们就试图将民主与法治结合起来。开创了“平民政体的祖制”的梭伦(Solon)于权力的巅峰激流勇退,云游海外,他给雅典人留下的训诫就是希望他们能恪守法治。[31]在伯里克利时代,人们分别将民主与法治作为两个领域中的两种不同方法来加以应用。在政治中,多数人掌握权力并决定城邦的大事;在私人争端中,每个人则依据法律处理纠纷。伯里克利指出:“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解决私人争端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32]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没有法律的生活不可忍受。柏拉图指出,“极为重要的是,人们必须为他们自己制定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们,否则他们会无异于最野蛮的野兽。”[33]亚里士多德将法治视为政体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以区别“正宗”政体与“变态”政体。为了弥补民主制度的种种缺陷,亚里士多德曾设想了一种“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34]接契民主与法治,实现共和。
寻求民主失败的治理之道构成了西方政治现代化过程与民主化契合的另一条线索。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James Madison)认为,“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约束;但是经验教导人们,必须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35]这句话典型地体现了西方人的民主观念,当民主再次复兴时,人们对它充满了怀疑和挑剔。对民主的理性认识使人们走出民主乌托邦,寻求以法治的方式限制民主,从而补救民主制度的种种弊端,这一思路不但成为美国“复合共和制”理论的指向标,同时亦为宪政民主制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纷纷实行普选制,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大众民主”,将“第一次民主化长波”推向高潮。然而,西班牙政治思想家奥尔特加·加塞特(Jose Ortega Gasset)却认为,大众民主这种“超级民主”正在使欧洲经历一场“野蛮人的垂直入侵”。[36]他忠告,只有在纪律的约束下,民主与法律才会取得一致的含义:
“传统的民主政治由于自由主义和对法律的习惯性遵从这两味药剂的作用而得到缓解,由于这些原则的存在,个人把自己限制在严格的纪律范围之内。少数人能够在自由主义原则与法治的蔽护之下行动自如,民主与法律——法律之下的共同生活——的含义是一致的。”[37]
民主与法治的不可分离正是权力需要限制的真实反映。政治权力无论是人民的,还是君主的,都需要有所限制。为了避免法国大革命悲剧的重演,贡斯当提出了对权力的限制之道,即宪法限制、分权与制衡以及以个人权利限制权力。他指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来自宪法限制。宪法本身即是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它为权威设定了限制。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其二,政府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也有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有外部限制,即明确划定政府权限的范围以及个人在社会中不可侵犯的权利。对权力最根本的限制就是人民的独立的权利。”[38]
除去分析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外,以权利限制权力和以宪法限制权力构成了人们防范民主失败,谋取自由的根本手段。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开篇即指出了谋取自由的两个“限制之道”:
“谋取这种限制之道有二。第一条途径是要取得对于某些特权即某些所谓政治权利的承认,这些自由或权利,统治者方面者方面若加侵犯,便算背弃义务,而当他果真有所侵犯时,那么个别的抗拒或者一般的不可以称为正当。第二条途径,一般说来系一个比较晚出的方策,是要在宪法上建立一些制约,借使管治权力方面某些比较重要的措施须以下列一点为必要条件:即必须得到群体或种团体的想来是代表其利益的同意。”[39]
尽管人们防范民主失败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然而,在制度上以宪法来制约权力,实现法治却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普遍承认。在现代社会中,民主离不开法治。奥斯特罗姆从“民主死亡”的角度论证了法治约束的重要性。他指出:
“如果宪法说明了政府的界限和条件,那么‘宪法约束’和‘广泛宪法制约原则’就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无法维持制约,就标志着民主的死亡。”[40]
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并不满意“多数至上主义”的民主概念,而是从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出发提出了“民主的合宪性概念”,在反对多数至上主义的基础上强调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41]无论从历史的经验出发,还是从科学论证的角度入手,纯粹的民主都是失败的,而法治则是医治民主失败的一剂良方。霍姆斯指出:
“宪法是清醒者彼得而选民是醉鬼彼得。公民们需要宪法,正如尤利西斯需要被绑在他的桅杆上一样[42]。假如允许选民们得到他们所要的东西,那他们不可避免地会自我毁灭。用严格的规则来约束他们,他们就可以避免失足。”[43]
霍姆斯视宪政为“集体性自我管理的方法之集和”,他断言,“如果我们不能以一种半独裁的方式预先约束我们的后来人,那就可能会导致民主的毁灭。”[44]他通俗地指出,“如果不绑住他们自己的手脚,人民就没有手脚。”[45]哈耶克断言,“如果民主不维护法治,民主就不会存续多久”。[46]为了磨合人们政治意识上重民主、轻法治的倾向,哈耶克曾建议使用“demoarchy”来替代“democracy”。[47]因为,在他看来,前者具备了“民主 + 法治”的意义,从而完整地表达了宪政民主的含义。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为了避免民主失败就必须以法治规制民主,这甚至得到了来自政治科学的证明。在对五国公民政治文化进行广泛调查的基础上,美国政治科学家阿尔蒙德指出,以更多的政治参与追求更大的民主只是对民主政治的一种简单化的理解,民主政府不能只关心最大限度地扩大政治参与。他断定,“在牺牲其他一切的条件下来最大限度地扩大那个目标的政府寿命不会很长。政治系统,如果要想使它们生存下去,也必须是相对地有效和合法的……”[48]
2001年12月,在国际政治哲学界享有重要影响的《政治学理论》杂志同时发表了三篇关于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论文,对宪政与民主之间的联结进行了重要的反省与回顾,再次激发了人们对业已完成的宪政民主架构的兴趣。[49]在此前后,哈贝马斯多次提出“民主法治国家”的概念,试图以此来均衡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在他所谓的“民主法治国家”中,制度安排实现了法律制定者和法律接受者的重合,从而为民主和法治的联结提供了基础。他指出:
“民主法治国家,就其观念而言,是一个符合人民要求的制度,并经过人民的意见和意志而实现了合法化;在这个制度当中,法律的接受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50]
就西方的经验来看,强调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政法治体系为民主提供了解毒剂。民主失败与法治规制这一既出乎意料之外又处于情理之中的结论从另一个方向印证了民主与法治之间相辅相成的必要性,为西方宪政民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民主的制度性失败与法治的先定性约束成为西方政治文明成长过程中两股既相冲突、又相扶助的力量,它们之间的冲突与均衡塑造了丰富多彩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为人们理解和借鉴现代西方的政治文明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视角。
[①] 本文采用亨廷顿(Samule Huntington)对民主化的描述。据亨廷顿对民主化进程的审视,民主不断发展的脉络大致如下:
第一次民主化长波:1828年-1926年
第一次回潮:1922年-1942年
第二次民主化短波:1943年-1962年
第二次回潮:1958年-1975年
第三波民主化:1974年—
参见[美]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晚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15页。在该书中,译者将1943误译为1843。可对照丛日云:《当代世界的民主化浪潮》,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本文参照原文加以改正。Samule Huntington, 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 Norman: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 1991, p.16.
[②] [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8页。
[③] David Pottered, Democratization,Malden, Ma: Political Press, 1997, p.38.
[④] [英]安东尼·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页。
[⑤] 就中国国家图书馆中文及特藏数据库的检索结果来看,国内学术界没有相关的学术著作。(数据来源:中国国家图书馆中文及特藏数据库;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民主失败;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0个记录;截止时期:2003年4月4日。)就中国期刊网专题全文数据库(CNKI)的搜索结果来看,全文中含有民主失败的论文仅有7篇,且没有对民主失败的内涵做出理论性的关照。(数据来源:中国期刊网专题全文数据库(CNKI);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民主失败;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7个记录;截止日期:2003年4月4日。)就百度搜索引擎数据库的搜索结果来看,仅有4条记录。其中,只有1条记录以专有名词的形式出现,但并不具有理论意义。(数据来源:百度搜索引擎(http://www.baidu.com);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民主失败;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4个记录;截止日期:2003年4月4日。)就西方学术界来看,人们亦大多从经济角度分析民主的失败,并且很少对民主的失败作全面的梳理。参见Donald
A. Wittman, The Myth of Democratic Failure: Why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re Efficient,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6.
[⑥] 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1页。
[⑦] [美]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9页。
[⑧] [美]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21页。
[⑨] 转引自[美]霍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哈耶克的政治思想》,刘锋译,北京:三联书店,1992年版,第172页。
[⑩] 高斯顿指出,“我并不是想发起一场对民主的攻击。但是,我真的想建议,当民主走得太远时,其它重要的价值就可能受到危害。” William A. Galston, Liberal Pluralism: the implications of value Pluralism for political theor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 p.81.
[11] Raphael Sealey, A History of the Greek City States ca. 700-338 B. C.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6, p.159, p.301; John Fine, The Ancient Greeks, A Critical Histor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3, p.108, pp.208-209. See Robert A. Dahl,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353.
[12] 斯东认为,“除了对耶稣的审判以外,没有任何其他审判,像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一样,在西方人的想象力上留下一个这么生动的印象了。”[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序曲,第1页。
[13] 德国学者莫佳宜认为,“因信念而选择死亡,历史上这是第一宗。”参见[古希腊]柏拉图:《斐多》,杨绛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14] [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序言第4页。
[15] [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16] 转引自[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
[17] 我国学者丛日云认为,雅典的民主制度是“一种非常奢侈的民主,它带有‘寄生’性。”而西方学者约翰斯(A.H. M. Jones)却不这样认为。A. H. M. Jones, Athenian Democracy, Oxford: Baisil Blackwell, 1977, pp5-18.参见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大连:大连出版社,1996年版,第71页。
[18] 从西方民主发展的历史来看,大规模存在的、有价值的民主主要存在于古代希腊。然而,希腊民主在时间上短暂得可怜,只有古风时代和古典时代,在希腊的某些地方存在着某种形式的民主。古代罗马与漫长的中世纪根本无民主可言。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才在某些地区出现了民主,而且,民主化的三次浪潮又常常为“回潮”所打断。
[19] Jon Poper,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Anglo-American Democratic Thought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London: Unwin Hyman, Inc., 1989, p.4.
[20] 亦称孔多塞悖论,指在个人偏好给定的情况下,加总这些偏好所获得的结果可能会使选举不停地循环下去,产生所谓的循环悖论。
[21] [美]阿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钱晓敏、孟岳良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22] [美]阿罗:《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钱晓敏、孟岳良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23] 相关内容的解释请参见徐鸿武、郑曙村、宋世明:《当代西方民主思潮评析》,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168页。
[24]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6页。
[25]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0页。
[26] 哈贝马斯指出,民主的程序是不完美的,一方面,“民主过程的建立旨在证明关于合理结果的假设是正当的,但它不能保证其结果是正确的”;另一方面,按“纯粹的程序正义”要求,民主过程并不存在“脱离程序的正确性标准”,这就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完全与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联系起来。[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246页。
[27] Robert A 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5, p.17.
[28]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0页。
[29] [法]米歇尔·克罗齐、[日]绵贯让治、[美]塞缪尔·亨廷顿:《民主的危机》,马殿军等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页。
[30] [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1页。
[31] 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梭伦开创了“平民政体的祖制”。这里的“平民政体”一词即指民主政体。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03页。另可参见荣剑:《民主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32] [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谢德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第130页。
[33]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09页。
[34]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0-191页。亚里士多德认为,在这种“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中,“主持公义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德谟咯葛原意指平民领袖,亚里士多德称其为“民众佞臣”。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90页脚注。
[35]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264页。参照原文略有改动。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John Jay, The Federalist Papers,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 1999, p.322.
[36] Jose Ortega Gasset, The Revolt of the Masses, Notre Dame, I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5, p.42.
[37] Jose Ortega Gasset, The Revolt of the Masses, Notre Dame, IN: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85, p.9.
[38] Jack Hayward, After the French Revolution: Six Critics of Democracy and Nationalism, New York: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1, p.117. 转引自[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页。
[39] [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
[40] [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09页。奥斯特罗姆指出,“当行使政府特权者不受制约时,民主就死亡了。仿照托克维尔的话来说,我们或许会成为这样一个民族,没有任凭外来的征服者将自由从自己的手中夺走,而用自己的脚践踏自由。”[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1页。
[41]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42] 尤利西斯是古希腊史诗《奥德赛》中的英雄奥德修的拉丁名字,为了逃避半人半鸟的海妖赛壬的诱惑,他用蜡封住水手们的耳朵,把自己绑在桅杆上。—引者注
[43] [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4页。
[44] [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1页。
[45] [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56页。
[46]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13页。
[47] 哈耶克1968年最早使用该词。见其向经济事务研究所(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提交的论文,后收入《哲学、政治、经济与观念史的新研究》一书。(Hayek, 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 Chicago and London: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Toultage & Kegan Paul, 1978, Pp.96-97.
p.104.中译文参见[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388页。)在1979年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哈耶克再次使用了这一概念。(Hayek,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3,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Toultage & Kegan Paul, 1978, p.140.中译文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327页。)
[48] [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0页。
[49] Jürgen Haberma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 Paradoxical Union of Contradictory Principles?, Political Theory, Dec2001, Vol. 29
Issue 6, pp766-782; Bonnie Honig, Dead Rights, Live Futures: A Reply to Habermas'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Political Theory;
Dec2001, Vol. 29 Issue 6, pp792-806; Alessandro Ferrara, Of Boats and Principles: Reflections on Habermas'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Political Theory; Dec2001, Vol. 29 Issue 6, pp782-792.
[50]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