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来,开罗会议及其宣言在台湾只是教科书上的一段历史叙述,今年突然成了一件大家重视的事情。近月以来,台湾的国史馆举办开罗会议特展,12月1日适逢《开罗宣言》发表70周年,外交部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马英九总统当日甚至亲自到会场致词。有些媒体还特别为此举办座谈,发表社论,实在让人觉得事有蹊跷。笔者认为,这或许既与当前的东海争议有关,也和两岸政府想要争取话语权及正当性有关,值得一谈。
1943年二次世界大战方殷,中、美、英三国领袖于11月23日至27日齐聚开罗,在12月1日发表了著名的《开罗宣言》,其中主要内容在于“日本所窃据的中国领土,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应该归还中华民国,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土地亦务必将其驱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宣言内容写的是前述被日本窃取的领土必须归还中华民国,而且是再三斟酌后的用字,事后苏联领袖斯大林也表示同意。
由于该宣言后经中、美、英三盟国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国与日本在密苏里号战舰所签署的《日本降书》确认,成为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识,也是后来处理战后亚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当然有其政治及法律的拘束力。1950年中,韩战爆发后,美方一度有所谓台湾地位未定的说法只是权宜之计,是要为其介入台海争端,中立台湾海峡寻找借口,但在其与中共签署上海公报,采取一中政策之后,此说已成过眼云烟。
台湾内部主张独立的人士普遍质疑《开罗宣言》,有的质疑宣言的存在性、有效性,有的说该宣言无人签名,只是新闻公报没有约束力,缺乏法律效果,台湾地位要以后续的《旧金山和约》为准,而中华民国没有参与旧金山和会,反正台湾地位未定就是了,但现在也有部分主张独立的人士强调,既然《开罗宣言》的存在是一个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于是他们转而强调,台湾早已独立自主,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等等,不一而足。
根据维基百科有关《开罗宣言》的条目中所称,在国际法中,只要官方确认就有效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1条规定:“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而《波茨坦宣言》则表明要实行《开罗宣言》。因此,在国际法中,公约、条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等都可以视同为条约。马英九总统12月1日的讲话就是由此而来,实践的本身就证明了《开罗宣言》的效力。
国族利益大于政权利益
同样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规定:“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业已经过《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中华民国虽然没有参加旧金山和会,但后来与日本签定的《中日和约》乃是实践《波茨坦宣言》和《开罗宣言》的承诺。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之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开罗宣言》当然有效。
据此,台湾确实属于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当然是一个合法政府,虽然在治权上目前仅及于台湾,但根据宪法,中华民国的领土仍然依其固有疆域,自然应该主张国家统一,只是在大陆地区却另外有个有效行使统治权的政权存在,所以两岸现况只能是主权重叠、治权分立。这也就是马英九总统所主张的,两岸主权互不(不能)承认、治权互不(不应)否认的道理。笔者认为,国家与主权是一回事、政权与治权又是另一回事,毕竟国族的整体利益应该大于各别政权的利益和分歧。
简单地说,《开罗宣言》不但对中国现代史,对两岸关系的未来,对台湾的归属,甚至对当前的东海变局都曾经或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当前台湾民众对于两岸应该不独、不武的立场全然可以理解,但对统与不统的看法仍有异见,大家对于北京当局选择性面对中华民国当年的事迹也有类似看法,由于中国大陆迄今不能正视当年国民政府在开罗会议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使其如今在处理台湾议题、钓鱼台争端、甚至琉球归属问题上都显得左支右绌,无法理直气壮地据理力争,殊属遗憾。
最后,笔者要强调的是,台湾归还中华民国,台湾成为中国的一部分完全依法有据,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纯属无稽之谈,中华民国政府光复台湾、治理台湾有完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所谓外来政权的指控不值识者一笑,有识民众不应再任由某些政党及政客所蛊惑而不自知。
就两岸当局来说,于今之计,两岸政府显然该应探讨如何正视与正确解读历史事实,共同努力构建统一的史观,肯定中华民国当年的非凡成就此其时也,莫再蹉跎。
作者是台湾中国文化大学,中山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