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反分裂国家法》(以下简称《反分裂法》)届满10周年前夕,国台办主任张志军在《人民日报》撰文指出,中共一方面要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加强两岸之间的制度化协商与谈判,巩固并且扩大两岸和平发展的成果,但在另一方面也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反分裂法》,增强用法律手段来捍卫一个中国,反对台独。
这和近年以来,北京最高当局多次重申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立场完全一致,值得各界重视。
先由原则面出发,北京当局最近一再主张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管由哪个角度来看,这绝对都是一种进步,由人治走向法治,按照法律的规范办事,既规范了政府的权力运用,也保障了人民的权利范围,这对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和约束,谁都不能逾越法律的授权,这当然比过去那种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或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做法为好,各界当然应该给予肯定。
再从两岸关系方面来看,如果此一政策能够贯彻落实,用法律的方式来规范和约束北京的政策,当然也比任由主政者单凭一人,或少数人的自由意志来处理事情更让人觉得稳当。既然要依法处理问题,政策的处置与变化应该就会更有延续性和可预测性,而不会有朝令夕改、昨非今是、昨是今非的情况出现,或选择性执法的问题,让两岸双方都有一个依循的标准和判断的依据,岂不甚好?
在张志军提出依法捍卫一中的专文之后,台湾陆委会随即回应,指称《反分裂法》是中国大陆方面的片面立法,未能尊重台湾民众的选择,没有正视两岸的现实。从表面上看,陆委会的主张不能说是完全没有道理,但这其实可以看成是台北官方的立场问题,不管大陆的主张和做法是否合理,也不管台北内心同意与否,陆委会在表面上必须表达不以为然的态度,外界对此可以不必过分当真。
其实,如果仔细来看,陆委会在回应的过程中,还是提到了在《中华民国宪法》架构下,推动现行的不统、不独、不武政策,这就意味着台北的大陆政策也是在法律规范下,把两岸视为一国两区,有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之别,确定两岸非属国与国关系,然后逐步加以推动。既然台北的大陆政策是在法律的规范之下运行,大陆当局用法律来处理两岸关系当然也有其正当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莫明的优越感和悲情心态
当然,张文的重点在于维护一中,虽说两岸当局对于一中的定义和内涵各有不同的解释,而这正是九二共识的精义之所在。在台湾的角度来说,一中当然是指中华民国,从宪政法理出发,台湾当局当然也要依法加以捍卫,虽说于今的时空环境,社会民心都有很大的变化,主张台独成了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政府自己不敢高调主张国家统一,但难道连对岸主张依法维护国家统一也不允许?莫名其妙!
一如所知,台湾上下在面对中国大陆时常有一种双重、多重标准,莫明的优越感和悲情心态。举例而言,美国的《台湾关系法》同样是用美国国内立法的形式和方法来规范美台之间的非官方关系。但迄今我们没有看到有人批评《台湾关系法》是片面,没有顾及台湾民意,有伤台湾尊严的国内立法,反而还想不断地加强、深化台湾关系法对台湾所提供的各种保障。国民党固然如此,民进党更糟。
在张志军的文章中除了谈到《宪法》与《反分裂法》之外,也提到《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一如前述,既然谈到要依法治国,依法处理两岸关系,当然越多与两岸事务和民众利害相关的立法越好,而且是越周严越好,从刑事到民事,由商业活动与仲裁到共同打击犯罪,从文化交流到宗教互动等等,如果都能以法律的方式,来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当然是好事一桩,值得鼓励。
其实,根据此一逻辑,两岸当局除了一方面应该加强立法,让法治的涵盖面更广之外,另一方面也该进一步检讨,在各自现行体系内的相关法律,在面对或处理两岸关系时还有哪些不足,窒碍难行或明显歧视的法条或规章。比如说台商的人道探视,台胞的人身保护,陆配入籍,陆生就学,大陆民众继承等等问题,都应一一予以检讨或修正,这才能真正体现两岸当局真心诚意愿意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以民众福祉为依归的政策目标。
最后,笔者认为,台湾首先应该摆脱不健康的悲情意识,抛开自怜自艾,自悲转为自大的心态,其次则是应持乐观其成的态度,鼓励两岸,尤其是大陆当局依照法律的授权,按照法律的规范,在法制的基础上,以渐进的方式往法治的方向发展,多做实事,少说空话,脚踏实地地多为两岸人民服务,逐渐缩小两岸民众在心理、制度及价值上的距离。长此以往,即使两岸统一不能在短期内水到渠成,但就长远而言,台湾独立绝无可能矣。
作者是台湾中国文化大学中山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