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翻阅《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6月7日B02版,发现一篇文章《人权乌托邦的建构与法国大革命的降临》一文,作者是华东政法大学的马某人,我随即就联想到了朱学勤先生的《道德理想国的覆灭》这本名著,本以为二者应有一些思想关联,但是仔细推敲之后深感本文多有诡异之处。《人权乌托邦的建构与法国大革命的降临》站在所谓的温和立场上检讨激进思想,进而对理性主义的自然法思想提出质疑,这本是学界的常识,然而,马某人得出的结论则十分特殊,即抽象的人权概念和外国制度应当谨慎引入,中国应当坚持特色的富民强国之路……这其中的逻辑似乎没有“硬伤”,那么这种结论何以显得古怪呢?
对启蒙运动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整个西方的近现代历史都没有离开当初“人权目标”的影响,人权的改善已经被作为普世价值传颂了几百年,法国大革命自然也与这一政治理念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在追求人权的征程中,英美人与法国人却走出了两条“差异鲜明”的道路,其中的原因已经有浩如烟海的巨著加以注释,其中相对具有共识的结论是:英美人具有个体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文化传统,而法国人则具有追求“至善”的理想主义情怀,特别是卢梭发明的“公共意志”一词彻底将法国的人权事业引向了“激进行动”的路线,这才是法国的人权事业一波三折的基本原因。然而,马某人对此都不做辨析,简单地将法国大革命归为“人权乌托邦”的产物,这显然属于典型的“目标—手段”混淆使用问题。人权是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术语,而实现人权的手段则是特定国家的选择问题,法国大革命的悲剧实际上不在于人权的目标,而在于实现人权目标的手段出了问题。“人权乌托邦”一词虽然不等于人权概念本身,但这样的文字组合必然会导致一个结论,那就是“人权”不是普世性的抽象概念,不同国家和地方的人们不应该追求相同的人权目标!
其实,“民主、平等、自由、博爱”等一干词汇同样可以这样顺手捏来进行“乌托邦化”的操作,马某人为何单单与“人权”概念过不去和加以批判呢?当我们看到他更核心的结论在于“抵制国外制度的引入”就可以明白,对人权概念的这种“操作”之目的在于防止制度移植。众所周知,世界霸主美国确实经常以“人权”为理由对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指手画脚,甚至横加干涉,这给许多“人权状况不佳、政治制度迥异”的国家带来了无尽的麻烦,马某显然是针对这一现实而作此文,以为被干涉国的反抗行动提供正当性。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马文就具有了鲜明的意识形态色彩,而不是在客观的思考人权问题,更不是理性的分析政治制度选择问题,因为人权和政治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传播与移植是从未中断过的事实,而且政治学的常识告诉我们,这并不是一个完全不正当的事情,不管国与国之间的文化差别多大,在改善人权的事业上都不存在必然的冲突,政治制度的相互借鉴与引入也不必然构成为有害的现象;盲目认定人权与政治制度的“独特性”多少都有点民粹主义的味道。
按照马某人的逻辑来推理,法国大革命之所以酿成重大祸害,是因为法国人追求人权的欲望太强烈了,是因为他们对美国制度的优越性过于迷信,同时,他却对法国政府当局迟迟延误改革时机只字不提,这显然属于一种片面的分析。历史的基本事实告诉我们,法国人的激进启蒙思想恰是在旧制度的顽强母体中孕育出来的,其付诸行动的过程也离不开旧制度的催生作用,因此若要追求革命者的责任,那么旧体制的问题是断然不能被忽视的。关于此,马某人竟然还引用了托克维尔的观点,但是明显存在着断章取义的嫌疑,托氏肯定不会认同这种观点——法国人不该或没资格享受英美的人权待遇,法国绝不能效法英美的政治制度。托克维尔研究法国大革命的核心结论可能就在于,法国的旧体制塑造了一种很容易走极端的民族性格,因而当某种理想与现实之间发生巨大反差的时候,人们就会充满激情地打碎这个体制,但结果却是另一种旧体制的建立,因为大家根本没有接受过建立新体制的训练。这种结论与马某人的观点似乎没有太大相通性,甚至还有些“对立”的味道。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国大革命的悲剧虽然直接导源于各种激进的政治理想,包括对人权的“抽象化”追求,但更为关键的要素可能在于旧制度本身的自我完善能力出了问题。试想,路易政府若能效法英国主动立宪,大革命也未必会这般激烈的爆发,甚至可能完全避免,当然这些历史假设只能是作为后话。从现实中国的角度来说,但凡是有责任心的国人无不担忧“革命”,但是若我们从历史中获得经验教训仅在于“抵制人权和制度的移植”这样的水平上,似乎显得本末倒置了。事实已经深刻的告诫我们,中国会不会发生大家不想看到的变化,关键的变量并不在于大众的“激进情怀”,更不在于启蒙思想的“不当传播”,而在于旧体制的自我变革速度和技巧,更在于这种变革过程与民众意识的互动关系。若我们对此还是不敢正视,却奢望通过保持所谓的特色来维护大局,想必是行不通的,因为当下的中国人权问题不是“抽象”的理论,而是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