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法学界共有一个中心课题

——为黎江虹《纳税人权利论》作序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48 次 更新时间:2012-10-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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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 (进入专栏)  

法学包含许多分支学科,法学界的学者们对于自己所主要从事研究的分支学科,当然要潜心仔细研究,要“钻进去”;但也要能时常“跳出来”,跳出各分支学科,站在整个法学和甚至更为恢宏高远的角度,来看待自己所研究的分支学科问题。在整体中把握局部,在树林中认识某棵树木,就会更加全面、准确地弄清楚自己的研究对象。而另一方面,法学各分支学科都只是分别从不同方面在研究法律问题,探究法律创制的良法化及其如何得到有效实施,以图推进国家的法治。国家的法治不是某个部门法和法学某个分支学科所能单独推进的,它是互相关联的有机整体。虽然主要从事各分支学科研究的法学家,却不能不关注法律和法学的整体。就中国法学界而言,当前大家共同面临的一个最基本的中心研究课题,就是探索中国法治之路。世界各国的法治和宪政有许多基本共同点和普遍规律,中国理应借鉴。但不能照搬,要从实际出发。首先要深刻认识“实际”,然后要勇于迈步“出发”,这就是改革。例如,如何改革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使之朝着民主法治和宪政方向不断前进。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学者要通过各自领域的研究,共同探究这一问题,而不能离开此一中心课题。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在各自研究中能够自觉地做到这一点,也必能使我们各所在领域的研究视野开阔,以小见大,高屋建瓴,融会贯通。

财政法和税法同国家法治和宪政关系十分密切。它们是规范国家公权力所参与的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关系的法律。国家公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是需要占有和支配相应的利益资源的,此即我在《论权力》一文中所谓权力以相应的“权利”为基础。但公权力部门所支配的利益资源(权利)只能是从全社会广大民众“分配”(“让渡”)而来。这个分配要有“度”:分得太多,必减少普通民众之应得,这就侵害了民众权利;分得太少,也会妨害公权力作用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公权力机关在取得从民众那里“分配”来的利益资源(财政收入)后,还要按照公权力的职能活动安排使用,即作出“再分配”(财政支出)。“再分配”必须得当,必须符合民众当初同意“让渡”的初衷,而不能违背民众意志。谁来确定这其中“分配和再分配”之“度”和标准;甚至谁来确定国家公权力的职能活动的大小、种类和范围;发生公权力机关对民众正当权利的侵犯,或者财政支出不恰当时如何处理等等,这些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和宪政问题,而不能单纯地局限于财税法或财税法学部门法或部门法学领域。所以,财税法学者需要时常“跳出来”,站在国家法治和宪政维度来思考自己的研究领域;并通过财税法问题的研究,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和宪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税法学领域的研究是很有成就的。从对财税和财税法的本质属性揭示方面说,其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整个法学都处于恢复阶段,学者们对于财税和财税法本质的认识基本上沿用过去的传统理论观点,认为财政税收是“国家以政权身份强行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强调了其公权力主导性和国家强制性,而忽视了其民主性和维权、控权(力)性。而那时的社会民众也根本没有“纳税人权利”意识。后来,学者们引进西方社会契约论观点,强调财政税收乃是社会民众对公权力部门的一种权利“让渡”,其条件是公权力必须按照民意为民众服务;否则即为“违约”,民众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这也就是有些学者所谓“税法私法化”研究路径。这时社会民众也开始对“纳税人权利”有了个朦胧观念。再后,学者们就干脆直接将财税法同国家法治和宪政相联系,从国家的法治和宪政建设目标论述财税制度的改革方向和途径;通过财税制度改革和完善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社会民众开始有了(财政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意识,有时还会产生某些“维权冲动”。我以为这是我国财税法研究的正确方向和思路,是财税法治观念的一个大进步。

现在展现在读者面前的黎江虹博士这本新书《纳税人权利论》,原来是作者的博士学位论文,后经过了作者修改加工。我指导的博士生中研究财税法的很有几人,学位论文选题范围有大有小,但我都要求他们要有大的视野,要同国家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相联系。黎江虹博士的论文选题和研究基本符合我的初衷。我曾对她这篇学位论文评价为:这是在为把我国财税法研究推向一个新高度——将其同民主法治和宪政相联系——作出有益尝试。就是说这是个很好的开端;但也仅仅是个开端。这不仅是指作者本书尚存在许多不足,有待深化研究之处,更为重要的还在于财税与民主宪政问题的研究还确实存在许多难点需要突破;而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阶段的现状也往往给研究带来许多局限。

本书出版了,但愿它能够对于促进我国财税法研究和进而推进国家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2009-11-18于麓山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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