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多俊:对国有企业几个基本问题的再认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211 次 更新时间:2017-11-09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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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多俊 (进入专栏)  

【摘要】现代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以经济调节性为主。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是一种兼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特点的特殊法人;从经营制度看,国有企业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显著特点。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正是由其开办目的、性质及经营制度上的特点所决定的。当前形势下,国有企业改革一是要改革经营制度,选取合适的经营方式,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二是针对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和性质,合理调整国家投资开办国有企业的规模、方向和重点,适当减少国家投资和降低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国有企业问题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当前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掣肘因素。长时间来,人们为这殚精竭虑,提出各种改革方案;国家也先后采取多种措施。但是,许多方案和措施能治标而不能治本。人们对国有企业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仍然受到许多传统观念的束缚,在旧的思想观念体系中寻求解决各局部性问题的对策,问题此伏彼起。因此,有必要对迄今国有企业改革的历程进行深层次反思,对国有企业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再认识。本文论述的正是这样一些基本问题,包括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与历史使命,国有企业的性质与特征,国有企业经营制度的特点,国有企业的投资体制等。在这些基本问题上端正了认识,则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和途径乃至具体措施和步骤便一目了然了。


一、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与历史使命

各国开办国有企业的目的和用意,不外以下三个方面:(一)财政性目的,即扩大财源以满足国家机关活动经费和供统治者挥霍的需要;(二)政治性目的,即为了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抵御外敌入侵或对外侵略,由国家控制某些经济要害部门;(三)经济性(经济调节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直接投资经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

人类社会不同历史时期,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和历史使命有所不同。自由资本主义及其以前,举办国有经济形式的目的,以财政性和政治性为主。当然,有时也有经济性目的,例如政府部门直接从事粮食或其他重要物资的购销活动,以平抑市价,保障供求平衡,稳定经济秩序。但是,这种经济调节多为在特定条件下(如社会经济某些方面出现严重不协调,或发生重大社会变革等)才加以运用,相对前两种目的来说,它是次要的,而不是那时候国有经济(我们可以统称之为早期国有经济)的主要使命。

20世纪以来出现的国有企业(现代国有企业),其大量开办主要在于经济性目的,即通过国家直接投资于某些行业和进行产品的生产经营,直接调节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同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和运营,增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物质力量。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家调节经济,是现代国有企业所担负的主要使命。尽管开办国有企业仍然还有财政性目的和政治性目的,但相对来说,它们已不如前者重要,并往往受到前者制约。例如,对于国民经济中有些行业和产品的投资经营,即使在一定时间内不能盈利,不能增加财政收入,国家为了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利益也需投资;为政治性目的而开办国有企业,其数量和规模等也要服从于国民经济的总体结构和运行,受国家经济调节总体意图的制约。

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及其所担负的本来使命,是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它决定着国有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意义及国家直接投资的方向、重点和规模。现代国有企业上述以经济调节性为主的开办目的和使命,一方面表明现代各国有必要开办、保持和发展一定的国有企业;另一方面说明举办国有企业的方向、重点和规模,应以充分满足国家调节的需要,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为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数量和比重太少了不好,不能充分满足国家调节的需要;但也不必过多,因为它们主要是作为国家调节的一种手段和力量,而不是作为国家调节客体的社会经济的本身(当然,国有企业既已开办,它们便也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

20世纪先后出现一批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国家的国有企业开办目的和所赋予的历史使命,同资本主义国家显著不同。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较长时间内,其国有企业的大量开办和发展,以政治性或革命性目的为主。由于未能正确区分理想与现实、最终目标与现实目标阶段性,凭着良好的愿望和革命热情,这些国家于革命成功后,在"组建自己的经济基础"过程中,通过没收、改造和新建等方式,建立了强大的国有经济。以后又通过不断扩大投资,并使集体经济迅速地"升级"、"过渡",向国有企业靠拢,使得国有经济成为整个国民济中占绝对优势的主体,国有企业成为最主要的企业形式①。

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后来都发生重大变革。中国于70年代末进行经济体制改革,1992年正式宣布改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共产主义虽然仍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我们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但现阶段不能急于实现生产资料全社会占有,不能认为国有企业办得越多越好。国有企业开办的革命性目的和它所担负的革命性使命,应当有所淡化。我们仍然必需保持一定实力的国有企业,但其目的应主要在于经济调节性,其次才包含有财政性和政治性目的。我们应以此为基准来规划国家直接投资的方向、重点和规模。


二、国有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体。它通常是指国有独资企业;有时人们把由国家控股的公司也称为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私法人与公法人特点: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国有企业兼具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特点: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认识国有企业的上述性质特点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可以由此来恰当确立政府同企业的关系,制定正确的关于国有企业的政策和法律。对于那些必须让其担负重要的政策性任务的企业,国家有必要适当地予以控制和管理;对于其他国有企业则可以适当强化其企业性的一面,让其更接近于一般企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既然是特殊企业,则不管如何强化其企业性的一面,它终究不能完全如非国有企业那样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等特点。并且,它既然是特殊企业,特殊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便不宜过大,不宜成为社会中企业的主体。对于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一方面需要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们的管理;同时还要考虑适当和逐步从总体上降低国有企业的比重。


三、国有企业的经营制度

国有企业的经营制度也有着许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显著特点。

企业的经营方式,按照其财产所有权同经营权结合或分离关系诸形态,最基本的有以下几种:

1.同一式。企业财产由出资的所有权人直接经营,经营权人与所有权人同为一体。

2.代表式。企业财产由出资的所有权人从其成员中委派代表负责经营。该经营者代表所有权人主要行使经营权,但也行使部分所有权。其经营权和所有权都不充分,企业的许多重大事项必须向委派者请示汇报才能作出决定。

3.代理式。企业财产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第三人)代理经营事务,行使经营权,经营后果由所有权人承受。

4.租凭式。企业财产所有权人委托他人经营,所有权人为出租方,经营者为承租方,双方签订企业租凭经营合同,具体确定经营权行使的范围和方式,经营后果主要由经营者承担。

5.合股式(公司制)。财产所有权人以特定财产出资,同其他出资人共同组成公司。各出资人向公司让渡出资财产原所有权,组成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换取股权;公司组成负责经营的机构,在公司内部实行两权分离。合股式又分为控股式与一般持股式两种。

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不能实行同一式。因为不能由国家这个庞大的集合体或作为其代表者的最高国家机关来直接经营企业。但可以按照统一分工由国家的各级有关政策部门负责各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各个政府部门也不能直接进行经营,只能由其委派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负责人进驻企业,主持企业经营管理事务。这就是代表式经营。例如我国过去的国有企业都实行国营,国营实际上就是这种代表式经营方式。代表式经营有利于企业执行国家政策,贯彻国家管理意图,但不利于企业独立自主经营,充分接受市场调节,企业经济效益往往欠佳。这种企业太多,势必影响国民经济总体效益,制约经济发展。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于80年代后期,国有企业改变了这种经营方式。

国有企业也可以实行代理式经营。但代理式经营后果需由被代理人承担,如果经营不善,造成的亏损全落到国家头上。因此,经营代理人挑选十分重要,他们一般应是"亲政府人士"。西方有实行含代理式因素经营方式的②,但各国都未见有典型的代理式经营的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实行租凭式经营,无论在西方国家或我国都有③。租凭经营由合同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经营权范围比较确定,特别是经营的盈亏后果由经营者承担,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提高经营效益。为了避免因经营不善而使国有资产遭受大的损失,承租方应在承租时提供足够的财产担保。西方国家一般是由政府将企业出租给私人公司经营,私人公司有承担风险责任的财产基础;但在中国,私人承租者难以提供充分的财产担保。所以这种经营方式在中国只适用于小型国有企业。

我国的国有企业自80年代后期普遍实行承包经营。其实,承包经营是个内容不很确定的概念。从承包主体看,如果是作为发包方内部成员的承包,则它实际上同于代表式;如果是发包方以外的第三人承包,则可能是代理式或租凭式;从承包的内容和范围看,如果经营权限较大,承包者包盈亏后果,则近于租凭式,否则为代表式或代理式。我国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人不能承担经营亏损责任,并且承包人大都仍然保留着国家干部身份,在人事组织关系上属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管辖。因此,这种承包制虽不完全同于原来的国营,但仍然保留着浓厚的代表式经营即国营的色彩。实践证明承包制存在许多弊端和局限性。其中虽然有些是工作作法问题。可以完善,但有些则是由承包制本身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能通过完善作法以求克服。这就是后来国家决定推行股份制的原因所在。

股份制或公司制,即为本文所谓合股式经营方式。合股式经营同承包制或其他经营方式比较,有许多明显的特点和优点,这主要是因为合股式不仅实行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而且其两权分离形态较为特殊④。

首先,合股式的公司其经营权不是同各出资人对出资财产的原所有权的直接分离,而是先由出资人向公司让渡其所有权,形成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再组建业务执行机关行使经营权,公司的经营权相对于出资人的原所有权来说,是间接分离,直接分离容易使所有权人对经营权进行干预;间接分离则能避免原所有权人的直接干预,公司各股东的意志一般只能通过股东会形成集体决议,再影响公司业务执行机关。这有利于保障公司经营权人自主经营。

其次,合股式公司行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是公司内部的机关,其所有权同经营权是一种内部分离;而承包、租凭等,发包方或出租方于承包或租凭经营合同签订后,一般不进入企业内部,不深入企业生产经营领域,是一种外部分离。外部分离不便于所有权人对企业经营活动作经常性的了解、配合和监督,内部分离则在公司内部建立起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和制约的机制。

再者,合股式经营的两权关系和经营权权限受公司法调整,这是法定分离关系;承包、租凭的两权关系由合同约定,是约定分离。公司法多为强行性规定,合同约定任意性较强。因此,合股式的经营权权限更具确定性。

此外,承包或租凭合同的期限不能过长,经营者到期可能变动,这难免引发短期行为;而公司存续期长,董事和经理人虽然变动,但作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及其职责却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合股式的两权关系是一种较为稳定的分离,这有利于公司制订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策略。

合股式分为控股式与一般持股式。国有企业实行合股式以后仍为国有企业的,只能是国家控股式。因为如果国家不控股而是一般持股,则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范畴。并且,根据我国情况,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十分雄厚,国有企业改行合股式,实际上必然大量的都是国家控股。控股式也具有前述合股式的各种特点和优点,但由于受到控股股东意志的制约,合股式固有的许多特点和优点不能充分得到发挥。因此,国有企业实行国家控股,固然可以使企业仍然较好地贯彻国家管理意志,执行国家政策,但于企业真正独立自主经营,充分接受市场调节,仍有诸多不利。在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控股企业过多,在国民经济在比重过大,仍然会妨害经济的正常运行。而减少国家控股、降低国家控股企业比重,则涉及到企业投资体制问题。


四、国有企业的投资体制

国有企业投资体制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这里主要论述国家直接投资的规模、方向和重点。

国家投资开办国有企业的规模、方向和重点,主要是由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和它担当的使命决定的。如前面所述,现代国有企业开办的目的包括经济性、财政性和政治性,尤以经济调节性为主。国家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应以满足国家有关政策性要求,保障其藉以调节经济的足够需要为原则。国家投资应优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对国民经济总体与长远发展起制约作用的关键环节。国家应在全面衡量一定时期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结构比例关系(包括行业结构、产品结构、地区结构等)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和规划,确定一定时期内国家投资的方向和重点。从产业结构上说,国家投资重点一般应放在基础产业、高科技产业和一些公共事业上。但不同时期,其侧重点应有所不同。

国家直接投资不能过少,过少不能保障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和国家对经济的有效调节;但也不宜过多。这是因为:一方面,投资过多,超过了国有企业开办的本来目的和它所担当使命的需要,是为不必。另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经营制度上的特点决定,国有企业经营的经济效益往往不如其他由民间社会投资经营的企业,国有企业比重太大,必然使得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受到牵制。

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往往欠佳,这是带普遍性的问题,不是中国的特有现象,其他各国概莫如此。80年代以来,许多西方国家出现私有化浪潮,纷纷将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转让给私人和私人企业,以缓解财政负担,提高资产经营效益,改善国民经济状况。私有化只是对国有企业的数量和投资比重进行调整,绝不是、也不会全部取消国有企业。现代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日益增强,为保障国家对经济的有效调节,总是需要保留一定数量国有企业的。综观近几十年来各国国有企业兴衰史,西方国家是交替采用了国有化与私有化措施。即使当前,私有化似乎席卷西方世界,但各西方国家也不会将其某些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全部"私有化"掉,有些政治家对私有化的速度和规模提出了批评,甚至有的主张在该国某些行业发展国有化。

中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益问题更为突出。一方面是由于体制(包括经营制度)上存在问题,使国企业的效益较差;另一方面我国国有企业的数量和投资比重大,远超过各西方国家。这就严重制约了整个国民经济的效益和妨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到综合国力的迅速增强和人民生活的不断提高。当前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在比重过大,不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国有企业的经营制度及其他有关体制上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类型:一是可以通过深化改革和完善经营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予以克服的;二是由国有企业本身固有的性质和经营制度上的特点所决定,只有改变国有企业本身才能克服。因此,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改革其经营制度,选取合适的经营方式,转换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并深化其他配套改革,尽可能地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营效益。二是控制国家投资的总体规模、方向和重点,适当减少国家投资和降低国有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各国减少国家投资和降低国有企业比重的基本方式有两种:一是绝对式,即一方面严格控制国家新增投资和新建、扩建项目,并把握投资的方向和重点,使有限的国家投资充分发挥其调节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的作用,同时将现有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民间社会的组织或个人。转让的国有资产可以折成股份,从而使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二是相对式,即在控制国家新增投资的基础上,通过鼓励和扶持民间社会投资,使民间投资在社会总投资和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最后上升为主要成分,而使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的比重逐步下降。

上述两种方式各有利弊:绝对式见效快,但容易引起经济和社会动荡;相对式能实现平稳过渡,但颇费时日。因此有些国家采取了折衷方式,即在严格控制国家新增投资,并大力鼓励和扶持民间投资的同时,按照不同行业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分步骤地转让国有资产股份,以降低国家投资的比重⑤。近些年来,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实际上采取了与此类似的作法,其乡镇企业和城市区街经济十分活跃,非国有经济的比重逐步提高。在内地许多地区,人们也逐渐认识到,要求得经济迅速发展,在继续抓好国有企业改革同时,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发展各种非国有经济形式。

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占何种比重为好,这要根据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情况而定。西欧国家在几次国有化浪潮后的70年代,国家投资达到社会总投资额的30%左右,国有企业总产值约占国民生产总值10%左右,经过80年代后的私有化,国有企业的投资和产值的比重有明显下降。北美国家的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产值的比重较小,均未超过10%。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有经济比重也在逐渐下降。据我国一些公开出版物所载,1986年国有工业企业产值约占工业总产值的70%,据测算,至1993年,这一比重已不到50%。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继续发展,国有成分特别是其投资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还将有所下降。

有些同志对于减少国家投资和降低国有企业比重想不通,认为这会降低国有经济的地位,担心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其实,我们只是主张根据国有企业本来的开办目的和使命以及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经营制度的特点,合理调整其总体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和重点,认为国家投资和国有经济不必也不宜在国民经济中占过大比重,国有经济不必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认为必须保持拥有相当实力的国有经济,以保障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国家对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应当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保持其主导地位。主导与主体是不同概念,发挥主导作用不一定就要成为国民经济主体,这犹如先锋队不等于主力军。我国宪法规定,"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⑦,也并未规定它一定要成为其主体。因此,这里不发生降低国有经济地位的问题,倒是更加恰如其分地维护了国有经济的应有地位。

鼓励民间社会投资和发展各种非国有企业,在我国政治、经济条件下,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我国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是由我国劳动群众联合投资经营,是劳动群众组成的集体,例如合作社、公司,其财产权属于由全体社员或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集体所有,这即为集体所有制的一种形式。这样的公司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因而公司所有即为社会主义集体所在。不能认为单纯强调发展国有经济才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因此,鼓励民间社会投资和民间企业发展,并适当降低国有企业比重,不违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

注释:

①据统计,1956年全民所有制经济创造的国民收入在全国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为32.2%;1978年全民所有制经济的产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为59%,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80%。(材料综合引自《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党的基本路线读本》、《中国革命史》)

②例如在法国,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中1/3为政府代表,1/3为社会人士,1/3为企业职工代表。董事长可以由社会人士担任,但必须为亲政府人士。

③美国自二战期间开始,纯国有企业大都出租给私人垄断公司经营。

④详见漆多俊"论公司制两权分离形态"(载于《现代法学》1992年第3期)。

⑤例如葡萄牙政府在实施私有化计划方面,采取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的作法。1982年,实施私有化法,开始阶段国有企业出售的股份不得超过50%,1989年起私有化比例不再受限制,但应视企业具体情况而定。自1982年根据新宪法规定实行经济自由化以来,葡萄牙平稳地产现了向市场经济过渡(引自1993年12月1日《参考消息》记者陈家瑛的报道)。

⑥《日本经济新闻》1995年4月11日文章称,中国在工业生产中,到1993年,国有企业的产值占43%;匈牙利《人民自由报》1993年9月13日文章称,中国目前国有企业产值只占工业产值的56%,并计划到本世纪末降到25%左右。就整个经济来说,国营成分所占比重已不超过25%(转引1995年4月23日和1993年9月的《参考消息》)。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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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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