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佳:新文科建设中的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建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41 次 更新时间:2024-07-05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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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佳  

 

新时代需要新文科。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在哲学史上,人们从哲学、科学与常识之间的关系讨论起,这种讨论不仅体现出人类的求知历程,同时也是对人之本、知识之本的追问。时代变迁,科学疆域中的理论不断更新,认识世界本体的哲学社会科学也在不断变革。围绕常识、科学、哲学(社会科学)的经典命题,仍然在不断争论。划定三者的界限,并研究不同领域各自的特征和特殊性,是科学命题的核心要义。在科学之外,作为认识世界的哲学以及社会科学自成体系,并被称为“哲学社会科学”或者“文科”。“文科”之自身体系亦在不断更新,并逐渐产生传统文科与新文科之间分殊更新之需求。新文科是相对于传统文科而言的,是以全球新科技革命、新经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背景,突破传统文科的思维模式,以继承与创新、交叉与融合、协同与共享为主要途径,促进多学科交叉与深度融合,推动传统文科的更新升级,从学科导向转向需求导向,从专业分割转向交叉融合,从适应服务转向支撑引领。新文科具有战略性、创新性、融合性和发展性等特征。在新文科建设的背景下,法学学科如何更新,体现新文科的一系列主旨与要求,是“什么是法学的贡献”的时代之问。特别是在建构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之中,法学学术体系又应如何建构,殊值探讨。

一、法学学术体系的承继性

法学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性的社会科学领域。法学学术体系包括概念、原理、学说、学术流派、法律现象、法学研究方法等内容。新文科中的法学领域必然关注新现象而引发的新问题,及其可能带来的理论更新与变革。在讨论理论变革之前,应秉持“奥卡姆剃刀”原理,即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在已有理论工具箱之内,寻找解释新问题的理论和解决新问题的方法,应穷尽已有理论和解释路径,只有在无法找到适当理论以及已有理论不敷适用之时,才能创设和建构新的理论。在新文科建设中,首先应注重法学学术体系的承继性,只有在承继基础之上的创新,才是真正的理论创新。

新科技革命、新经济发展带来社会颠覆性变革之时,理论的承继性不仅不应被忽视,反而变得愈加重要。以信息、数据、5G、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给人们带来前所未有的认知挑战。尽管其中有一些现象超出人们的预期与想象,但是否产生新的问题以及是否需要新的法学学术理论予以解释和建构,却并不尽然。比如,对于数据之上是否应赋予权利,数据产权等又为何意,则需要在大陆法系物权法、英美法系财产法以及知识产权等诸多已有理论体系中解释。再如,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构成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问题,也仍然是对如何认定独创性,以及人的智力投入等诸方面因素进行博弈和衡量的问题。

中国特色法学学术体系建构,更应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文科建设中,法学学术体系的承继性,除外在形式的知识体系、理论体系的继承之外,也需注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挖掘、结合与继承。比如,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民为邦本的民本理念,等等。再比如,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等理论的提出与论证,都在不同维度上突出了我国法学学术体系的本土化特征以及中国特色。新文科建设之时,尤其应注重理论赓续与中国特色之聚焦,如此才能更加全面地展现中国历代学人对于学术体系建构之贡献,也才能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发现新问题、创造新理论。

二、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性

新文科应体现社会变迁带来的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性。科技革命引起社会的根本性变革。从整体的社会视角来看,数字时代的社会变迁是根本性的。因为数字技术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重组了生产组织方式,重塑了生活方式,进而重建了社会结构,并且再造了社会运转机制。与工业社会相比较,数字社会有着完全不同的连接方式、行为模式、知识体系、价值体系以及社会结构。而促成这种根本性社会变迁的驱动基底,则是以信息和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数据为生产要素定位、以网络化为传递方式、以平台为生产组织结构等一些底层架构的更新与改变。这种社会变迁必然引起法学学术体系的更迭与创新。

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应面向原创性学术概念的提出与论证。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生命力即体现于普遍认可、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学术概念之中。根据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于2023年12月发布的《标准·方法·示例: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原创学术概念分析报告》,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原创学术概念,即由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基于规范的学术研究过程和方法,首次提出、发现或归纳得出的,具有较高水平自主创新特征且彰显中国特色的,与国内外同类学术研究成果相比作出独特学术贡献的学理性概念。目前共识度较高的概念大致包括反梯度、和合学、致毁知识、天下体系、帝制农商社会、科技审度论、艺术公赏力、跨体系社会、公共阐释和别现代等十个概念。遗憾的是,其中并无法学的原创性学术概念,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仍任重道远。但同时,这些概念所体现的新术语、新内涵、新结论、新优势、新拓展等特征,也为法学原创性学术概念的提出和论证提供了一定参考借鉴样本,殊值深入研究。

法学学术体系的创新面向中国实践。中国的法学学术研究旨在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习近平法治思想,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而产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延伸至法学研究领域,在社会发生根本性变迁之时,法学研究应观察、解释、回答、适应这一系列社会变迁而提出的法学问题。比如,影响社会生产方式的数据要素制度、劳动关系、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社会治理方式、数字法治政府等。法学如何回答好这些问题,是法学能否适应社会发展并且有效调整相应社会关系的安身立命之本。

三、法学学术体系的发展性

学术体系兼具封闭性、自洽性和开放性等多重特征。封闭性和自洽性并非贬义或否定性评价,因为任何体系的建构,都必须保证本体系之内自成一统、逻辑自洽,概念与理论之间彼此印证。这实际上是学术研究科学性的重要体现之一。法学体系之内,比如法教义学,其本身就是更加突出体系内自洽;相较于社科法学,即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二者只是研究方法不同、角度不同,而无所谓优劣。但同时,这一体系并非一成不变或者完全封闭。即便是法教义学,也必须基于社会实践而进行相应法解释,发现法律漏洞并予以填补。法社会学也并非漫无边际,而必须基于田野与观察,抽象、提炼出相应理论。故此,法学学术体系本身是发展的、动态的,是历时性与共时性的统一。

法学学术体系的发展面向中西文明交流互鉴。西方法学理论对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的影响时间较长。中国要在中西交流之中,建立起自己的法学学术体系。只有融贯中西,才有自主话语呈现。中西文明交流互鉴需要总结人类的共同智慧,进而建构起符合人类基本行为方式与符合常识的法律制度。同时,中西文明交流互鉴,是双向度而非单向度,不仅需要了解西方理论,同时也应将中国理论向世界传播,这种传播不是一个传媒意义上的传播,而应是一种理论认同,是一种理论优势的体现。中国法学学术体系在新文科建设中应面向体系的融合与发展,突出法学学术的本土性与国际性的结合。

法学学术体系的发展性也蕴含着内驱性与引领性。中国法学学术体系,经历过域外规则到本国规则、域外理论到本国理论的简单移植借鉴,进而通过内生性建构,实现了符合中国学科体系和话语体系特征的学术体系。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人们对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发展实践的强大外在需求,使得学术体系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内驱力。建构一套符合自身认识、符合社会发展、符合人民发展需求的理论,是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目前,至少中国学术界已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和部分完成了这一任务。但面向未来引领新的学术方向,形成新的学术流派等,此类愿景尚未实现。故此,法学学术体系的发展性尤为重要,并且是新文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方向。

作者:姚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教授、博士生导师,《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主任。

来源:《新文科教育研究》202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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