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习近平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1]按照习近平的重要指示,中国法学的新使命就是要在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浪潮中建构中国法学的自主知识体系。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积累在理论自信上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漫长的探索过程,法学概念体系建设则是其基础性工程。基于此,本文拟对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概念体系的建构问题做一探讨,以求教于大方。
一、法学概念体系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石
众所周知,概念是表达某种思想的字或者符号,是人类所认知的思维体系中最基本的构筑单位。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具体的人文社会科学理论都是遵循一定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大量概念构筑起来的。知识体系是知识的整体化呈现,是诸多相对独立知识的概念或观点经过整合后而形成的具有一定联系的知识系统,这个系统的基本单位就是概念,而知识体系是由一个个相互关联的概念构成的“概念家族”[2](P4-10)。
(一)概念是建构理论的基石或细胞
知识体系建构首先会涉及对知识的理解。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知识既包括经验知识也包括理论知识,但核心是在经验基础提炼而成的理论知识,它是人类在探索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中的理念、思维、行为、方式、方法的集成产品,属于人类精神的产物。不同于分散零碎的知识,知识体系则是知识的抽象与体系化的有机存在,具有模块化、系统化和理性化的特点,本质上是特定思想、理论与知识的体系化。
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知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经历了从具体到抽象再到具体的循环往复过程。知识体系的历史起点不是学科,而是一系列概念、名词、公式、范畴、理论、方法、范式。知识体系以此为中介,率先“构建出关于事物与事物的性质、特征与规律等的”学术体系,进而“上升为一定共同体共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再进一步形成特定的学科体系并发展出“可沟通可传播、可分解可整合、可应用可转化的”话语体系[3](P865-885)。由此可见,概念是学术、学科体系研究的起点。
从理论层面看,之所以说概念是学术研究的起点和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石,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概念是揭示和表征对象本质特征的思维形式。概念是对事物和观点本质的抽象概括,是抽象思维的最基础单元。人的思维是从概念出发的,由概念而判断、推理。没有概念,就无从判断;没有判断,就不能推理;没有推理,也就无法实现形式化思维,因此概念是抽象思维的最基础单元,在其上才是判断、推理等更深入的活动。一言以蔽之,概念是学术研究和学术体系构建的起点。其次,概念是展示、呈现认识结果、知识(体系)成果的单元或细胞。人们在认识事物或对客观现实描述过程中,有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而把所感知的事物的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传达出某种意义,就是发话人或受话人思维意识中概念形成或启动的开始,是人类大脑对外界产生反应后,出于语言表达需要而进行的思维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我们常说的概念化。概念化是认识过程的重要展现方式,而概念是呈现认识结果的必然形式。人类认识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对所认识的事物的本质进行不断概括、提炼的过程,是对事物的本质加以概括并转化成语言文字形式加以体现的第一步,是形成理性思维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4](P4-15)。
延伸至法学,法学概念是法学知识形成和展示的基础,是法学认识的思想结晶,是法学知识体系的支点,也是法学成为科学的标志。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在要求必然包括相应的自主概念体系。一套能够反映中国法特色的原创性范畴、原创性概念体系是当代中国法学创造出独具特色的理论体系、知识体系的先决条件。否则,所谓的原创理论、自主知识体系建构都会成为空中楼阁。为此,我们“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5](P235)。
(二)概念体系是知识体系建构的根本保证
体系,顾名思义,指一个完整的系统,里面通常包括众多的子系统,从而构成一个个具有某种功能的结构。显然,仅仅拥有少量的基本概念是无法完成知识体系的构建这一特殊任务的,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成体系的、成系统的系列概念。
首先,从历史与现实角度看,任何独特的知识体系本质上都拥有自身独特的概念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其不仅由完备的概念构成,而且要求每个概念在体系中占据确切的、合适的位置,概念之间不能互不关联,更不能互相冲突,体系内部应该层次分明,个别的、零散的、孤零零的概念是无法形成有效的知识的。其次,从学科知识建构角度看,概念体系的完善程度决定着理论体系、知识体系的基本质量。理论体系需要概念体系支撑,而理论体系是一个领域知识体系的核心,需要更为庞大的概念体系来支撑,正是诸多的概念矩阵支撑了一个又一个理论体系。一个学科的基本逻辑正是通过概念间的逻辑关系展示的,一套概念体系中不同概念的地位与作用并不相同,构成概念体系的不同概念之间必然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只有相互配合,方能建构起科学合理的、内在和谐统一的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反之,如果概念与概念之间孤立无序、无法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学科概念网络,则无法形成有效的学科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
遵从知识体系生成的逻辑,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样需要一个阶梯化进程:第一步是要形成自己的判断和看法,即形成自主认知;第二步是要在形成自己独特看法的基础上,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把所感知的事物的共同本质特点抽象出来,加以概括,形成自主概念、范畴;第三步是以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延展,“构建出关于事物与事物的性质、特征与规律等的”系统的、独特的、统一的理论体系或学术体系;第四步是在前述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为一定共同体共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从而形成自主的学科体系;最终,壮大成“人类社会的可沟通可传播、可分解可整合、可应用可转化的”话语体系,即有国际影响的自主知识体系[3](P865-885)。有关概念、范畴是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形成中的最为关键的、也最为基础的一步。
由上观之,知识体系的内核是理论,概念是知识体系的基本单元,是理论叙事和学术体系构建的起点,概念体系则在知识体系中发挥着四梁八柱的基础性作用[6](P1-15)。能否获得真正的自主性需要看理论本身能否超越对实践的简单素描,以概念和命题的方式揭示并阐明法治实践中的规律与道理。生产并提供能解释中国问题、中国现象、中国实践的法学概念则是建设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关键所在,也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根本保证。
二、构建中国自主法学概念体系的原则和基本路径
原则是行动的基础,决定着行动的方向,路径则是实现事业成功或达到目标的途径。做任何事情首先是要找到正确的方向。就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而言,首要的任务是确立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以明确其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厘清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方向、性质和内容,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出实现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目标的基本路径。
(一)构建中国自主法学概念体系的原则
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重大理论创新,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其本身所包含的一系列原创性理论就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精华,其数以百计的新概念、新命题是建构和发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优质资源[6](P1-15)。在构建中国自主法学概念体系的过程中,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最重要的是坚持贯穿于其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尤其是要以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研究对发生在特定时空中的“中国现象”进行学理化的阐释,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底层逻辑,从中提炼出逻辑自洽的标识性概念,以此原创性的概念阐释中国的生动法治实践,展示学术中的中国法治和理论中的中国法治,进而从“中国现象”中发现普遍性,并基于更大范围的跨文明比较研究,将其抽象为具有普遍性的概念、范式,并明晰它们相互规定的逻辑,最终实现“术语的革命”和“中国法治”的知识化[7]。
第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习近平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的认识,是我们取得成功的最大法宝。”[8]建构中国自主法学概念体系,一方面必须立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作为新视窗、新工具,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鲜活经验进行系统而科学的总结,从中提炼出逻辑自洽的标识性概念;另一方面,要从中华民族积淀的深厚法律文化中寻找文化资源、汲取思想精华,并对其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审视性继承,彰显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历史底蕴、民族底色和文化血脉[6](P1-15)。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强调,“结合不是拼盘,不是简单的物理反应,而是深刻的化学反应,造就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新的文化生命体”[8]。因此,在“两个结合”上要防止内容的机械拼盘及话语和范畴的简单杂糅,更不能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主导把马克思主义儒学化,要在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基础上真正做到“魂”和“根”的化学反应。
第三,坚持守正创新。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首先需要重视原创性,而非人云亦云,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摆脱照搬模仿西方学科范式的学徒思维,实现中国性和自主性、创新性与创造性的统一。创新的关键在实质、在内容,仅仅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构建过程中使用了一部分中国话语、加入了一些中国元素,那是一种自欺欺人的“伪创新”,也不是真正意识上的“自主”。只有跳出西方文献、西方理论、西方话语,用中国自主的指导思想和学科理论来解释现实问题、构建理论体系,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主体性和原创性。其次,创新必须建立在对正确理论和方向的坚守之上,只有在守正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有价值的概念创新。总之,守正与创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体现了变与不变、继承与发展、原则性与创造性的辩证统一。
第四,坚持胸怀天下。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不是做“孤家寡人”,更不是为了凡是西方的我们都弃之不用的所谓为“反对”而“反对”,我们需要正确对待国外哲学社会科学资源,在坚守好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一“根脉”的同时,也要开放胸襟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哲学社会科学资源。今天的中国已是开放发展的中国,既寻求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也致力为人类谋进步。民族性不是排斥国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借口,将民族性融进世界性中,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理路。
第五,坚持问题导向。在中国式现代化中建构的知识体系不是书斋里的学问,而是以中国之变、时代之变、世界之变为观照的知识革新。这意味着法学知识生产方式应从“西学为体、中学为用”转向“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上来,不断推进中国法学知识的理论创新、方法创新。这就要求我们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时,不能痴迷于所谓概念、术语、名词及体系的书斋式话语游戏,而应回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要着力解决我国改革发展及治国理政等法治实践中亟待回答的理论和实践难题,积极回应全球治理进程中面临的全球性挑战和世界性难题,认真聆听人民心声,回应广大人民的现实需要,准确把握时代大势,勇于站在人类发展前沿,把握新时代,用新的理论引导新的时代。
(二)构建中国自主法学概念体系的基本路径
我们常说:路径决定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一旦目标确定,接下来就是要找实现的具体路径。就构建中国自主法学概念体系而言,我想至少存在以下基本路径:
首先,在经典中寻找理论层面的突破。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也只能建构在原创性理论之上。作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内核的概念体系的建构,同样离不开有关中国法学概念体系的标准与规格、法学自主概念体系的生成逻辑等理论的建构,只有充分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才能从形式和内容上确保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关于自主概念体系原理层面的建构属于理论建构型进路,这一进路是确保自主概念体系沿着正确方向建构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开展主体性原创性法学研究,实现中国法学概念体系原理层面的突破,必须不断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研究,持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其提出的一系列原创性理论就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精华,其数以百计的新概念、新命题本身就是建构和发展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本元素。作为中国化时代化了的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新境界,是我们守正创新的圭臬。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正确的政治方向把舵主体性原创性,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从中总结和提炼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中应有的概念标准、生成逻辑以及体系建构的原则和基本遵循,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底层逻辑,即背后的道理、法理、哲理。要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所具有的“显微镜”和“望远镜”功能,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观点、立场和方法,对复杂多样的法律现象进行深入、精细和透彻的观察,形成能够阐释中国的生动法治实践的原创性概念,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同纷繁复杂的法治现象贯穿起来,从中取得规律性认识,从“中国现象”及跨文明比较研究中发现普遍性,揭示人类法治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进而形成有解释力的法学概念标准体系。
其次,在“经验的世界”提炼。法律是用逻辑体系规整过的经验,也在于用经验浸润过的逻辑体系。经验素材是法学的出发点,它不是来自逻辑演绎本身而是来自社会事实。既然法学是一个与地方性经验息息相关的具有特定民族特有的智识生活组成部分的社会科学,那么中国法学知识就需要从中国本身的法律经验中去提取概念、发展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化的建构。在长期的法律移植过程中,我们的研究无形中陷入了路径依赖并形成了相对固化的思维定式,我们习惯于用他人做参照来反观自己,我们“缺什么”的问题意识压制着对我们“有什么”的追问,而很少问“我们做对了什么”,对中国自身的法律经验更是很少有从正面作出理论上的提炼[9](P86)。为此,有必要推进研究范式的转变。
推动研究范式的转变需要将学术研究聚焦于中国的法治实践。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便与法治结下不解之缘,其领导下的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一整套规则、体制、机制和经验。我党的法治实践不同于人类历史上已有的法治实践,但又是人类法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无法忽视的存在[10](P4-13)。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开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党的二十大报告又首次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专章进行论述和专门部署,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在向中国式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我们必将面临各种深刻挑战,遭遇各种法治难题。这些挑战与难题有的与历史传统有关,有的与现代化进程中的政策选择和制度环境相连,有的受到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的影响,而这恰恰形成了中国法学研究的比较优势,为研究者“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和“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提供了可能性。为此,应深刻总结当前中国正在发生的法治变革与实践创新,在现实问题中提炼“思想中的问题”,把握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要义和内在结构之学术范畴和方法。这需要我们不断提升捕捉和把握时代问题的理论洞察力、分析和凝练法学命题的理论概括力、阐释和论证法学观点的理论思辨力、总结和升华法学理论的理论思想力,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作沉浸式观察,持续关注中国正在发生的事实,以中国的法律和法治作为我们提出问题、作出结论的根据,凭借中国学人的理论想象和法学话语的理论表达,开展主体性、原创性研究。这是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最现实的路径,也是最基本的路径。
再次,在重思历史中建构。历史维度的知识体系记载知识的发展史,历史主义历来是构建、识别、塑造法学知识的体系性、自主性的重要途径,带着对现实法治的关照与历史对话,以今人的情感、观念和关怀去发掘历史所能提供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思想是构建中国法学概念体系应该探寻的一条重要路径。习近平强调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11](P176)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源泉和文化根脉。“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12](P8)我们的祖先为我们留下了极其丰富的思想遗产,其中中国古代经典中“典”“律”“法”“令”等数以千计的法学概念,表征着中华民族祖先的概念表达力和概念创造力[6](P1-15)。作为最古老的以语言解释语言的学科,训诂学闪烁着中国人特有的语言表达智慧,在今天仍然有着深远的影响,其讲究诠释与贯通的精髓对中国法治文化都有深远的意义。因此,挖掘和传承中华法系凝聚的民族精神和文化精华,深刻领悟中华法系传统的独特风格、概念体系和表达方式,与火热的法治实践相结合,进而提炼出具有创新性、范式性的核心概念和基石范畴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构建的重要途径。
除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自身发觉之外,我们也很有必要全面总结和梳理明清以来中国传统知识与世界对话的历史,特别是如何用汉语表达法学知识的历史。要着重探究中国学者在接触西方的政治学、法学、伦理学、逻辑学、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书籍并将其翻译成汉语时,是如何在知识体系和内容上与中国的“修齐治平”之学加以对应和类比的,并确定为能为中外学者共同接受的能表达西方概念的汉语名词和短语。事实上,在经历器物、制度和文化如何存古和应对世情的艰辛探索中,前人还是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宝贵资源的。即便是法学继受,也并非简单的拿来,而是秉承“西学为体、中学为用”的指导思想,也有不少学者为西学知识的中国化做过不懈的努力①。中国传统知识与世界对话的历史,既是西学中国化的进程史,也是一个以世界视野重新审视和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历史。这段历史值得我们加以关注和加强研究。
最后,在开放性对话中拓宽。习近平指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民族,在漫长历史进程中,不断学习他人的好东西,把他人的好东西化成自己的东西,这才形成我们的民族特色。”[13](P203-204)在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最需要警惕的是故步自封、孤芳自赏,错误地将自主理解为自创甚至独创,凡是不是自己创造的,就将其排除在中国自主知识体系范畴之外。我们需要敞开胸襟,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来理解这个世界,更不能将法律研究“窄化”为中国研究,丧失从国际视野来定位中国现实的理念和能力。在法学概念体系的建构中,同样需要警惕缺乏国际视野的“中国特殊论”,即过于强调中国的特殊性,凡事都硬要强调某种中国法律元素的文化根源,过于采用本土化或非通用的词汇,切忌为了特色而特色、为创新而创新,故意不用国际同行可理解的概念,大造生词冷词。要知道,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是在与国际对话和国家交流中提升其竞争力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使中国法学自主概念体系的建构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和世界的发展要求,使之具有深远的世界意义和文明意义。为此,要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在充分了解和掌握现代域外法学提出的新课题、新概念、新方法、新范式、新框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概念能够为国际同行和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并对人类法治文明贡献中国的知识和智慧。
上述四种进路只能是一个大体概括性的划分,相互间并非泾渭分明,需综合施策、协同推进。当前的重点是要把中国作为法学知识建构的运行主体、创造主体和生命主体,辩证把握坚持马克思主义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性与学术性、本土化与国际化、科学性与人文性、基础性与应用性的关系,实现继承性和民族性、原创性和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特殊性与国际性的有机统一,为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概念体系开辟有效路径和宝贵资源。
三、构建自主法学概念体系的具体方法
方法决定成败,构建自主法学概念体系在明确了基本方向和路径之后,还需要进一步探寻科学有效的方法。
(一)概念的萃取及转化
概念是与内容相对的抽象的思维形式和表征方式,具有一定的抽象性、涵盖性和明确的理论指引性,并非所有的名称都可以称为概念。学术概念的生成、选择过程,绝不是一个简单或纯粹的语言词汇选择过程,而是一个复杂的知识吸收和生产过程。概念是否科学合理,能否得到学术共同体或者社会的普遍接受和认可,尽管受制于多方因素,但学术规律的内在选择机制应该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
从宽泛意义上看,知识是人类在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的成果,但就具体的知识而言,却有简单知识和复杂知识、独有知识和共有知识、具体知识和抽象知识、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等不同划分。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人类文明相互影响渗透的今天,一个国家或民族其某一领域知识的自主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完全自主知识、以我为主知识、内外结合知识以及共同知识四个层次[14](P145-164)。
法学知识大体也可以分为上述四类。首先是完全自主的法学知识,即中国所独有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知识。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制度理论、土地三权(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制度理论等。其次是“以我为主”的知识和概念,即中国法学界基于中国历史和国情的道路、理论、制度和文化,根据中国实践、中国经验,形成中国理论,同时在全球化视野下,形成开放的知识领域,诸如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区域经济协调法律制度、环境补偿法律制度、国家安全法律制度等。第三类是内外结合层次的知识。这一类知识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吸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精华和借鉴国外有益理论和经验基础上形成的法学理论和制度,如知识产权制度、物权制度、民事侵权制度、公司治理制度、企业合规制度、外商投资法律制度、资本市场发行交易与监管法律制度以及刑事领域中明德慎罚理论等。第四类属于共同知识的层次。即人类在长期的认识世界、改造世界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共同性的知识,如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以及和平、发展、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这些都是法治领域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共同知识。
基于上述知识分类,当代中国法学的概念体系构建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对中外特别是中国传统法学概念的扬弃。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个构建在深厚道德基础上的关于规则、制度和秩序安排的法律价值系统,承载着调整行为和制度安排的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丰富经验,其中“礼法结合、德法共治”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处世之道,“宽仁慎刑、矜恤弱势”法律原则,以及“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和“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等都闪耀着中华民族的智慧光芒[15](P5-22)。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孕育和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尤其是人治而非法治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重刑轻民的专制主义思想、社会尊卑等级制度等都是必须加以批判的封建糟粕。在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概念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既要澄清近代以来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错误认识,也要坚决剔除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消极、落后的内容,保留和汲取其中积极的、进步的、富有理性的、跨越时空的精华,并在新时代赋予其新的内涵,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从中提炼出具有新的时代意义和中国元素的创新性概念。
二是对当代中国新生法治现象进行概念化转化。概念化能力在一定意义上关乎当代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主体的构成及其关系问题。知识生产能力、理论创造能力、学术想象能力取决于人类的概念化能力,新的概念往往孕育着新的理论。基础理论研究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创造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合理关系。创新理论能否得以形成的关键在于能否对新现象、新问题、新事物形成科学、合理的概念抽象和表达。与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相适应,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不断推进法治建设事业。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党比任何时期更加重视法治建设,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动实践中,我们开创了体制回应型、先行先试型等立法改革模式,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开创了依规治党的全面从严治党新格局,进行了司法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积累了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治理法治化经验,探索出“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诉源治理新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为现代人类法治文明提供了生动的样本,也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和营养,我们需要充分重视实践,推动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双向奔赴,对法治生活中的新现象、新问题、新事物进行科学合理的抽象性概括和概念性表达。
三是对国外法学一些概念的借用和化用。法律的跨文化和跨国家的传播和流动是人类文明从未停止过之现象,中华文明也是在与世界文明互鉴中不断赓续和发展的。只是鸦片战争之后,面对西方的挑战,我们是被迫走上了模仿和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之路,当代中国法学中的绝大多数概念确实是借鉴、改造、转化西方法学概念的产物。问题是,在关于法和法治等法学概念在中国的移植与嬗变的过程中,中国学者也不完全就是简单拿来,不少学者在努力地发挥着自身的能动性,尝试将中国的国情与历史融入相关概念的塑造之中,以形成中国人对于有关概念的独特理解[3](P865-885)。譬如,“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所有权与经营权”“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等概念虽是中国法学对国外法学概念的借用与化用,但都被赋予了中国元素,形成了中国法学的具有特殊内涵的法学范畴。当然,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我国多数法学家对法律有一种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的理解,他们认为‘完善的法治’只有一种,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更接近于这种‘完善的法治’。作为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国只有不断移植西方法律,而不应执念于自己特有的社会实践。”[9](P85)正是因此,我国才强调构建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包括自主的法学概念体系),摆脱对西方法学理论的迷信与学徒式思维,建立能够真正解释中国法治实践,回应当代问题的有价值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知识,最终实现从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到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的根本转变,推动中国法学从世界法学的“跟跑者”到“并跑者”再到“领跑者”的历史性变革。不过,任何事物都不能极端化,我们在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时,一定要意识到,知识生产过程中的概念创造不能随心所欲,不能为创新而创新,更要警惕技术脱钩、思想脱钩、价值脱钩的简单化倾向。中国改革和发展的独特性并不意味着基于中国经验的理论建构就是特殊主义的,恰恰相反,中国道路背后蕴含着普遍性的原理,而这些原理就是我们中国法学界需要着力开发和研究的。我们既不能够盲目地唯西方,也不能简单地反西方,更不能把任何概念都硬加上中国元素。因为在相对比较成熟的、得到学术共同体基本认同的理论体系中,绝大多数概念都是学术共同体普遍认可接受的概念,只有运用学术共同体普遍认可、接受的概念建构起来的理论体系,才有可能是普遍认同的理论体系。自主知识体系是我们的关键部件,是核心竞争力,自主性是交流、竞争、比较的产物,我们只有在外部理论进行竞争的情况中才能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自主知识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解释力,其次才是话语权的问题。如果我们的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自我切割的封闭体系,那一定是失败的。
四是对其他学科相关概念甚至是日常生活常识概念的迁移、借用或转化。社会现象本身是整体性的存在,并不区分为清晰的学科领域,只是出于认识、理解、掌握方便的需要,人们才依据社会现象的特点,分设出不同的学科领域。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不同学科之间是相通的,只有学科之间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人类才有更大可能认识、理解和把握整体的社会现象。学科之间的概念迁移、转化、借用是再自然不过的现象。法律现象在整体社会现象、社会活动中具有强烈的弥漫性和渗透性,这也决定了法学无疑是一个弥漫性、渗透性都比较强的学科,它与其他学科之间有着普遍而紧密的联系。诸如大家熟知的“国家”“民主”“国体”“政体”等法学术语以及“公平”“正义”“自由”“效率”“平等”等法律价值就来自政治哲学或经济学并经过转化而成为法学的核心范畴。进入21世纪之后,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影响之下,人类社会的结构以及精神面貌都在发生剧烈的变化,物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必将进一步改变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带来治理方式的深刻革命,法律驾驭人类自身与科技驾驭自然将同质化、一体化,这势必进一步打破16世纪以来逐渐形成和细化的学科分野,促进文、史、哲、政、经、法之间的跨界以及文科与理工农医的交叉与融合。为此,法学研究也需要跨出法学界,与政治学、经济学、金融学、社会学、历史学、哲学等其他学科对话,甚至需要采纳自然科学和技术的视角、方法、定理、学说等重新认识法律现象以及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在学科互动融合的过程中,借用其他学科概念并加以转化,就不可避免而且成为必要,这些经过转化后的新的概念也自然成为中国法学概念体系中新的组成部分。既然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不仅要以全球视野和开放心态面向世界,还要面向未来、走向未来、引领未来,展现对世界法学的牵引力和变革力,那就需要保持更加开放的心态,关注其他学科的发展,并对其他学科的有价值的概念加以吸收和转化。
(二)法学概念的结构与体系化
成体系的一套概念必然存在基本结构问题。法学概念体系建构的任务不仅需要提炼概念,更艰巨的任务是要实现概念的体系化,即在关注概念本身的自主性和特殊性的同时,进一步关注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和概念体系中的结构问题。一个学科的概念体系通常呈现为树形结构和网络化的层级结构。树形结构的概念体系通常从一个“元概念”开始,逐步演绎出一个庞大的、开放性的类似由树根、树干、树冠构成的一棵大树。网络化的层级结构则是依据一定的根据、理由或标准,确立一个或几个概念作为一套概念体系的核心概念、关键概念,然后演绎出基本概念、主要概念和外围概念,从而形成一种网状的、圈层化的概念体系结构模式[4](P4-15)。中国自主法学概念体系的结构性淬炼也可以遵循上述两种模式来进行。
以树形结构的方式来提炼概念之间的内在逻辑,最重要的是找出具有根基性和根源性的元概念。一般来说,法和法治是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概念起点,应该是法学知识的元概念。就通常意义而言,这一认知并不错,我们现在的法学知识体系也是以此为基点概念来构建法学概念体系的。然而,建立在中国性基础上的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不应止步于此,我们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思考中国法学的元概念。作为中国法学知识的元概念,应该具有“中国性”的实质内涵。这个元概念必须是中国法学而不是一般法学的起点概念,它应当是高度抽象、“弃之则无法经验”的基石性概念,必须是能够贯穿中国法学研究的全领域、全过程,对整个中国法学学术体系乃至知识体系的建构都具有突出的影响力与整合力的基因式概念。那么能够统领中国法学学术话语的概念究竟是什么?这需要从中国法治的本质去挖潜和提炼。既然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厉行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奉行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那么就必须运用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概念体系来反映和表达中国的法治实践,建构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最能够反映和体现当代中国法治实践、最能统领中国法学研究的概念是什么呢?我想恐怕只能是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围绕这一命题来展开的,一切制度安排也是服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切理论都是对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解释和展示。在找出这个元概念之后,我们就可以对相关的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从而找准其在中国法学概念体系中的定位。顺着这个元概念,我们可以演绎出非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特色的社会法治,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不同的子概念系统。在子系统中,概念还可以进一步进行延展。单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言,它就包含了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等子系统;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子系统又包含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等不同的分支体系;法律规范体系这一子系统同样可以进一步细化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部门法以及环境法、数据法等领域法规范体系。依次类推,可以不断地向下演绎出众多的分支概念,从而形成一套体系严密、内涵丰富的概念体系。
当然,概念体系也可以通过网形结构的方式加以呈现。就网形结构而言,一般需要确立一个或几个概念作为核心概念(关键概念),然后演绎出基本概念、外围概念,从而形成核心层概念、中间层概念和外围层概念等不同层级的概念体系。能够成为核心或关键概念的一般是反映学科核心或标识性观念的概念,这类概念应该能够决定概念系统的性质,而且是比较稳定成熟的概念。能够决定中国法学概念系统性质的同样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最能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同样是集党性、人民性、全面依法治国于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由此,基于中国法治的政治性与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就可以作为中国法学的核心概念层中的关键概念。保证核心概念得以实现的概念是核心层概念之外的外一层概念圈,我们可以称之为“基本概念层”或“中间概念层”。在中国的法学知识体系中,全面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法律至上、全过程人民民主等则是能够直接体现、实现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中心观念的基本观念,与之对应的诸如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良法善治、全面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则构成了这样一个基本概念层。使基本概念得以在操作层面上落实的概念,相对于中间层而言可称之为“外围层概念”。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党内法规”“涉外法治”“严格执法”“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监察体制”“公正司法”等都可以划入这一概念层,再向外可以延展到边缘层。依此类推,也可以通过确立和凝练各部门法及领域法的概念层次,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贯通,从而构建各部门法及领域法的概念系统,最终形成一个多中心的、开放的、多层级的网络状或圈层状的逻辑体系。
需要说明的是,如何建构一个领域的概念体系是一个值得探索的开放性问题,并无定式可循,本文无意也不可能给大家提供一个确定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中的概念谱系,而只是从方法论上做点探讨。相反,我们需要警惕和防范知识生产中的主观随意和权力任性。毕竟哪些属于中心概念或基础性概念,哪些属于中间层概念,本身就很复杂,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的认知,对同一概念的重要性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和认知。但概念层次划分却又是法学概念体系构建中无法绕开的问题,因此概念重要性和层次性划分的标准与规格亟待学界深入的讨论。
“在自然科学和形式逻辑之外,一切普遍性或真理只能是特殊性之间或者说某种非真理或片面真理之间的竞争或斗争的暂时性结果或表达。”[16](P2-20)对于作为一个民族特有的智识生活的组成部分的法学来说,更是如此。为此,中国法学需要也正在经历一场主体性变革。这场变革以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现为要旨,意在缓解既往研究中出现的用西方学说或理论来观察、解释及验证中国实践的这一“问题意识与知识体系”不相配适的矛盾与尴尬,推进法学的“理论自主”。这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客观需要。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需要以概念体系的自主为突破口。只有通过能够反映和体现中国法治实践的概念体系,我们才能形成自主的理论体系和学术体系。概念体系对于知识体系具有基础性之作用,属于知识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性工程。与整体的理论创新、知识体系构建一样,任何概念体系的建构过程都有其自身的内在机制或基本规律,并非是任何知识生产主体可以任意而为之事,也非仅仅通过“顶层设计”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自主的法学概念体系的建构同样需要我们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之下,遵循法学概念体系生成发展规律,找到适当的进路和方法,以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守正创新的学术勇气,积极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在火热的法治实践提炼中萃取法律智慧结晶,在法学知识海洋中寻觅和打捞法律概念的珍珠,认真梳理概念间的相互规定性,从而形成具有内在逻辑的具有原创和自主性的中国法学概念体系。
注释:
①韩大元等在对中国宪法学的历史本体进行研究后,就认为“在有限的认知空间内,仍有不少中国学者努力地发挥着自身的能动性,尝试将中国的国情与历史融入宪法概念的塑造之中,以形成中国人对于宪法的独特理解,进而奠定中国宪法概念的自主性基础”[3](P865-885)。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 第101-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