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立东:从事实到知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逻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46 次 更新时间:2024-01-3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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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立东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议题是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逻辑的思考。


为什么选择这个议题?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517”讲话,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还特别阐明“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2022年4月25日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党的二十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推动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无疑是当前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繁荣中国法学的核心任务。


怎样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呢?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该以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研究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底层逻辑,实现中国法治由事实到知识的跨越。原因为何?知识是人类普遍接受的、认识世界的成果,也是人类行之有效的、改造世界的工具。知识不仅是中国人的智慧结晶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文明成果。法学知识是人们在法实践中认识客观世界之成果的理论凝练与理论抽象。法学知识立足一国法实践,既具有地方性,又具有普遍性;它为人们普遍接受,既是以往认识的总结,又构成理论创新的起点。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而且为人类实现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可能和选择。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什么必要”“何以可能”渊源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既定选择。换言之,没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选择,便没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和可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蕴藏着丰富学术资源,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议题。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进行长时段、跨学科、跨文明的学术研究是中国法学的重要使命责任。“中国法治:从事实到知识”构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之路,在此道路上,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底层逻辑,实现中国法治由事实到知识的跨越,具体需要经历四个不断深化和上升的层次和环节:


第一,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以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研究对发生在特定时空的中国现象进行学理化阐释,扼住现象发生原因的喉咙,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底层逻辑及背后的道理、法理、哲理,从中提炼出逻辑自洽的标识性概念。例如,我国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极大地丰富了农地权利体系,特别是创设了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土地经营权。怎样解释这种新型权利及其发生,如何将其纳入物权法的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需要超越传统民法既有的物权制度体系,也要超越传统民法学关于用益物权生成的理论,即“权能分离理论”,来阐释这一用益物权的生成。土地经营权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是一种次级用益物权,不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而形成的。聚焦这类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上的独特现象进行深层次学理解释,不断地“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和“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既可以概括出新型用益物权,比如说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也可以提炼出新的物权用益物权发生理论。换言之,我们要超越原有的“权能分离理论”,阐释出具有中国背景的、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一种标识性概念。凝视中国正在发生的权利体系变革,促使我们转换解释思路,实现从“权能分离”到“权利行使”的范式变革。用益物权的发生,不是由所有权权能分离,而是由所有权行使、包括用益物权的行使而生成,因权利行使而设定一种新型物权。此种用益物权的生成逻辑,也可以解释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审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对实践进行学理化阐释,提炼出标识性概念。


第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以原创性概念阐释中国法治的生动实践,从而把中国法治现象建构成为一个理论事实,展示学术中的中国法治和理论中的中国法治,进而从中国现象中发现普遍性。回到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解释上,推行农地三权分置,一方面,要维护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法权关系,这是前提约束。在前提约束下,要实现农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要为农地资源流动提供必要的法权支持,还要进一步实现土地财产权的金融化。怎样将农地三权分置的中国实践上升为理论事实?可以用权利行使的逻辑解释土地经营权的生成,也即设定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为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了一个负担,即土地经营权。理论上解释了土地经营权这种次级用益物权的产生。对于用益物权的生成,以往是从“权能分离”角度解释,现在是从“权利行使”角度去解释。这一理论创新不仅迎合中国实践需要,也是满足世界共通性需求的一种努力。现代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是要充分利用资源,需要对财产进行分时段、分层次的利用,而怎样对土地资源进行分层次、分时段的有序分割利用,这是全世界共通的问题,法学也要为资源充分利用提供充分法权支持。从权利行使理论出发,设计更丰富的用益物权制度,可为土地资源多层次、分时段利用提供一个有效法律机制。这样的法律机制不仅可以解决土地的充分利用问题,也可以解决其他标的物的充分利用问题,如分时度假酒店的分层次、多时段利用问题。这不仅是中国问题,同时也是世界问题。我们从中国现象背后提炼出的理论事实,又进一步地揭示其普遍性意义,它不仅能够解决中国问题,也能解决人类问题。它不仅是中国问题的当代选择,也是人类问题的中国选择。这构成了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第二个逻辑环节,即要把中国实践建构成理论事实。


第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基于更大范围的跨文明比较研究,将发现的中国现象抽象为更具普遍意义的概念和范式。需要对既有理论重新梳理,以凸显新理论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基于中国法治提出的理论,要比既有理论更有解释能力,才能有效推进它的知识转化。在三权分置基础上,提出的用益物权发生机制理论,比既有的、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发生理论更有解释能力。传统民法用“权能分离理论”来解释用益物权生成,新理论则是从权利行使角度来解释用益物权生成。“权能分离能理论”能够解释的问题,“权利行使理论”同样能够解释;“权能分离理论”存在的局限,“权利行使理论”也能有效克服。在此维度上,“权利行使”就成为比“权能分离”这种既有传统理论更具普遍性的一种概念和范式,因此具备了上升为知识的潜力。


最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明晰概念相互规定的逻辑,以环节的必然性完成体系建构。建构具有自主性、原创性的当代中国法学,实现术语的革命和中国法治的知识化。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行使所有权设定、生成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同一逻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用益物权来设定、生成次级用益物权。“权利行使”的权利生成逻辑能够极大地丰富权利资源。以往从权能分离角度考虑问题,所有权只有四个权能,再分离也只能分离成若干个权利,用益物权的权利资源受制于所有权的权能数量,用益物权资源非常有限。而从权利行使角度考虑问题,理论上用益物权资源可以说是没有上限。从此角度来思考权利问题,也保证了各自权利的完整性。从权能分离角度考虑,所有权分离出三个权能以后,再说这样的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恐怕难免强词夺理,逻辑很难自洽。从权利行使角度推演,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负担,只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不能向用益物权人主张而已,所有权依然可以具备完整权能,所有权人依然可以向其他第三人主张此种权利。


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有言,学者的真正使命在于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从中国既定法治现象出发,提炼出它的底层逻辑,从而进一步地揭示它的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然后进行跨文明比较研究,使它能够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和范式。最终,它就能够从一种事实提升到知识,这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逻辑。我们也期待未来法学研究中,基于更鲜明的中国现象进行底层逻辑的抽象,从具体到一般、个别到普遍,不断地丰富中国法学概念体系、不断丰富中国法学的理论逻辑,进而在概念相互规定过程中,建构出一个自主知识体系。


来源:全文转载自“吉林大学法学院”官网2022年12月25日文章。(本文系蔡立东教授在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上的主旨报告记录,经作者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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