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来有关法院所判决和执行的几个死刑案件,在社会上(网络舆论)引起强烈反响。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人士的态度同民众舆论的意见往往形成明显反差和对立。有些经办法院就案件审理和判决对社会舆论作了回应和说明,这种态度较以前有进步,是好的。但仍难以平息社会舆论的质疑和责难。以上这种情况的存在和蔓延,对国家和社会,对法治建设,十分不利。其中经办法院和法官更首当其冲,潜伏着很大风险。这不能不值得我们警觉。
二、
死刑这一刑种必须慎用。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应当十分珍重人的生命权。随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如今许多国家的立法废除了死刑,有些国家虽然在立法上保留了这一刑种,但司法实践基本废置不用。我国立法可以在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公民人身权利几类犯罪中,对特别严重的几种犯罪保留死刑规定,但主要也是起震慑作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也必须慎之又慎,尽量减少其适用。对于其他类犯罪均可取消死刑规定。
三、
法官和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过程中贯彻死刑慎用原则的主要着力点,在于彻底查清犯罪事实,做到证据确凿,不留丝毫疑点,不抱侥幸心理。例如在王书金案中,对于王的自首交代,不可全信,但也不要轻易否定。个别细节不符(如王未交待死者颈部有一件花衣),不排除时间长被忘记或疏忽的可能性。王所交代基本事实虽不排除可能系从当年案发侦查过程中打听得知,而谎称系自己所为,以争取坦白从宽,但也不能断定一定如此。在一些疑点未查清前,法院暂不能断定当年聂案中死者就系王书金所奸杀,这是可以的,也是法官办案慎重的表现。但完全否定王书金交代,判决王书金死刑,并以此断定聂案处理无问题(实际上在聂被执行死刑后许多年来人们一直认为有诸多疑点),则法院又有失慎重。对王完全可以暂不判死刑。如今虽然已经判了,最高院亦可暂不核准执行。让其暂保性命,留待今后有无新证据出现再作定夺也是可以的。
四、
还有一个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应当实事求是,不宜过严要求。俗话说狗急了还会跳墙。防卫前那一刹那,行为人对于眼前危险估计有些放大是难免的,不能因此否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前些天还有一个夏俊峰被判死刑并已执行的案件,也在社会上引发狂澜,被网络舆论吵得至今仍沸沸扬扬。从法律上看,夏案的焦点是夏的杀人有无防卫过当情节。夏本人供述,是在被带进城管办公室后遭受城管人员侮辱殴打,砸其头部和踢其下身,夏弯腰时摸出随身携带尖刀往上乱刺,致使申凯、张旭东两名城管死亡。夏的律师在辩护词中称,该案是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并殴打夏俊峰导致的,夏俊峰具有自卫情节。“夏俊峰在闹市被打不还手、东西被抢不还手,反而在办公室里,执法人员说服教育时却无缘无故用刀伤害申凯和张旭东,这合常理吗?”法院则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夏俊峰被殴打,因此不具有防卫情节。”然而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却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社会民众对此颇为不解(民众还质疑城管办公室是否装有录像)。
五、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重大案件不少。人们把它分两大类:一是官员特别是高官犯案,法院最多判决为长期徒刑,最高是死缓;一类是贫民百姓作案的,接连判了几个死刑。社会舆论立即质疑法律和法官不公:似乎高官(并认为有些本是“罪大恶极”)可以免死;而对平民则冷酷无情。
我以为此论也有些过于极端。有些高官确实可能“罪大恶极”,然而公诉人提交法院的犯罪事实中,依照现行法律也并不须处以死刑。例如某某,公诉只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三种罪名。受贿贪污总金额也不过两千多万元(较其他未判死刑的犯案官员涉案金额为低)。一般财产犯罪本来就不必处以极刑的。因此不能说法院对其特别优待。至于公众所了解的其人实际上的犯罪事实嫌疑,即使真的远远超过摆到法庭上面的犯罪事实,但法官和法院显然是不能加罪于他们的。甚至公诉机关之所以未能将行为人全部违法事实进一步查清,或即使查清而不提交公诉,往往也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须知在当今之中国大陆,法律和司法都还不是至上的,他们还得听从政治考量和政治权力。司法不独立,就难做到司法公正。我们的法官、法院本身的定位有其尴尬之处。一味埋怨他们,其实也有些冤枉。而要真正做到司法独立,这不是法官、司法和法律本身所能解决的,只能依赖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六、
不过,法院毕竟是审判机关。案件是法官们经办的。民众的不满对于他们来说自然首当其冲。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法官、法院在社会民众心目中的威信和地位。近些年来冲击法院,袭击法官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这令人痛心。加之如今上面要实行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办错一二几个案件,该法官未来工作和生活旅途就潜伏着未可预知的风险。法官们今天你可以对自己良心说你手中出的错案原非你的本意,明天发现错案承担责任时又能指望谁来替你买单呢?
我是法学教师(主要研究领域非刑法学),有许多学生在司法部门工作、办案,还有学生将来毕业后要进入司法部门工作。为此我常常告诫学生们:第一,法最基本的精神是公平正义。法学人、法律人始终要将公平正义深植于心中,贯彻于行动。第二,始终树立“为人民”思想,多为民众排忧解难,尽量不要去伤害民众,任何时候都不要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第三,办案中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一定要慎之又慎。这些话原也了无新意,然而我又能对他们再说些什么呢?
(2013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