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了区分流行于欧美社会的民主政治,查特杰基于对印度社会的观察,提出了"被治理者的政治"这一概念。但是,其尚未对这一理论做系统阐释进而形成完整的理论范式。因此,进一步完善这一理论范式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从研究对象来看,被治理者的政治所关心的主题是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从研究视角来看,被治理者的政治是从治理与被治理的视角来研究政治;从社会结构来看,被治理者的政治主要关注的是政治社会,而非公民社会;从政治后果来看,政治社会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与潜在问题;从行动后果来看,政治社会中的人民具有逆向驯服治理者的能力;从治理手段来说,治理者必须在道义逻辑与治理策略之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被治理者的政治 大众政治 政治社会 道义逻辑 治理策略
印度学者帕萨·查特杰在《被治理者的政治--思索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一书中提出了"被治理者的政治"这一概念。全书试图从地方和全球这两个维度来诠释被治理者的政治,这就是印度的地方经验和9·11前后的世界政治大势。但是,由于该书是查特杰在哥伦比亚大学的舍夫纪念讲座(2001年)和其他一些讲座的基础上整理而成,其本身缺乏一个系统的理论建构。近年来,查特杰所提出的"被治理者的政治"引起国际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意味着一个新理论范式的萌生。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查特杰并没有给我们一个完整、清晰的理论阐释。鉴于此,本文试图在查特杰的基础上系统梳理"被治理者的政治"这一理论范式并初步加以阐释。
一、被治理者的政治以"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为研究对象
所谓"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所指,而是一个有着特定内涵的概念。这里的"大众",并不必然假设任何特定政治制度化形式或政治过程的存在。也就是说,这里的"大众",是一个非常宽泛意义上的概念。它并不限于某一国、某一地区,也不限于某一政治行动或者具体的政治过程之中。它只是一个对象概念,而不必对这一对象本身附加任何政治制度性或者政治过程性的限制。这里的"政治",在相当程度上是以人民现在普遍期望政府在其功能中将之包含在内的各种现代治理体系(modern governmental systems)的功能和活动为条件的。由于这些期望和活动,政府和人口(populations)之间遂开始出现某种关联。"大众政治"就是在这些关联的基础之上成长起来,并为这些关联所塑造。问题在于,人民的期望并不总是能够实现。一旦他们的期望趋于落空或者出现真空之时,这种关联就不再仅仅是关联,而是超越了简单关联的界限,趋于一种紧张的关联,甚至毫无关联。这里的"大部分世界",指的是世界上未曾直接参与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演进历史过程的那些区域。当然,这一范畴也包括西方世界相当大的一块区域。因为,当代西方社会中也存在着一大块区域,其并不必然构成以现代西方之名而为人所知的那一历史实体的组成部分。简言之,今日人类中超过3/4部分的人(概略意义上)都属于这一"大众政治"的范畴。(查特杰,2007:3-4)
如果我们从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来考察的话,在整个世界政治中,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部分世界"之列。实际上,这就是比较政治学所讨论的"依附理论"。其中,拉丁美洲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例。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拉丁美洲文明从诞生那一天起,就是一种边缘的、从属性的、被奴役的文明,也是世界上最不平等的文明。它为西班牙、葡萄牙、法国、英国、荷兰或者美国而生存,根据这些强国和宗主国的要求发展经济,构造社会,而从未取得过属于自己的,围绕自己目标的或者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最基本内需的发展。尽管决定拉丁美洲经济建设和社会组建方式和形式的外部霸权中心已经出现了变化,但是,拉丁美洲社会生来就是被奴役和被控制的事实却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如果忽视在一个较长时段内拉美处于边缘地区和被统治的事实以及相应的历史结构,也就不可能理解今天的拉丁美洲。(罗哈斯,2006:6-7)
就当代中国的政治生活而言,这种少数与多数的关系,即恩赐少数,牺牲多数,依然成立,而且根深蒂固。弗里曼等论者指出,"惠赐少数,排斥多数的模式已随着整个社会主义中国的变迁而宣告结束。特权和权力的牢固网络曾是胜败的决定性因素。"(弗里曼,2002:导言第6页。)可是,如果我们用被治理者的政治来考量的话,尤其是分析诸多维权抗争的话,不难发现,惠赐少数,排斥多数已然是被治理者的政治的基本内容。这就是说,它并没有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而"宣告结束"。在很大程度上,特权和权力的稳固网络依然成为治理这个社会的关键支柱。易言之,大众政治,就是被治理者的政治。这就不仅从政治的主体、而且也从政治的空间,不仅从政治的发生、而且从政治的演变的角度,对"被治理者的政治"这一概念做了较为明晰的界定。这也就内在地引出了此一研究的视角问题,即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二元划分。由此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这里所谓的"大部分世界的大众政治",其中的"大众"是什么样的人?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是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这是我们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
二、被治理者的政治从治理与被治理的视角研究政治
安东尼·吉登斯从一个历史的视角阐述了这种被治理者与治理者分野的"悠久历史"。现代社会政治转型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瓦解了历史上延续数千年的各种社会形态的组织体制。它是"人类历史上首次出现的由纯粹人间理想所指引的运动,这种理想就是自由和平等。它彻底瓦解了既有的社会秩序。虽然到现在,革命分子所标榜的理想仍未完全实现,但他们创造了政治变革的氛围,为当代历史发展提供了动力。在当今世界,很少有哪个国家的统治者不宣称自己所实行的是'民主政治',无论他们实际的情况是否如此。这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崭新局面。的确,历史上也存在过类似的共和政体,尤其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但是,这些政体本身就是极为少见的现象,更何况在这些社会中,那些可以被称作'公民'的人仅仅是人口中的极少数,大多数人仍然是奴隶或其他阶级,他们不享有上等公民群体所享有的特权"。(吉登斯,2007:3)既然能够被称为"公民"的人总是人口中的极少数,那么,其他不能称得上"公民"的人,则绝大多数都是被治理者。
对政治的研究随着所采取的视角的不同,其所关注的重心也不一样。与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国家、公民身份和权利(citizenship and rights)对政治的研究视角不同,被治理者的政治主要是从"治理者"和"被治理者"(those who govern and those who are governed)的视角来考察政治。这里的"治理",是治理者所使用或者为了进行治理,治理者所使用的知识和技术系统。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今天的民主制,并非是由人民组成的,也不是为了人民而组成的政府。恰恰相反,它应该被视为"被治理者的政治"(the politics of the governed)。(查特杰,2007:4)这里的"被治理者",强调的是处于治理对象的客体。他们往往只具有工具意义和数量意义。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他们类似于印度底层研究论者视域中的庶民(subaltern)。拉纳吉特·古哈(Ranajit Guha)指出,庶民是一种总称,用以指称南亚社会中被宰制的下层(subordination),不论是以阶级、种姓、年龄、性别和职位的意义表现出来,还是以其它任何方式表现出来。这就是说,庶民不是一个统一的实体,他们是相对于"权力中心"外围的众多的"他者"而言的。(刘健芝、许兆麟,2002:1,"序一"第15页)
被治理的政治的过程,也就是一种权益分配的过程。这就涉及到这些问题:谁受益,谁受损?在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受益或者受损?哈罗德·拉斯韦尔对此的研究特别值得我们关注。"现代发生的事件尖锐地提醒我们,除了讨价还价之外,分配主要依靠神话和暴力(依靠信仰和掠夺)。"政治研究的对象是权势和权势人物。谁是权势人物?权势人物是那些在可以取得的价值中获取最多的那些人。可望获取的价值包括尊重、收入、安全等。取得价值最多的那些人就是精英,其余的则是群众。例如,尊敬是所有政治人格的一个共同特性。一个充分发展的典型政治人格总是以公共利益为名,在充满公共事物的世界中实现他的命运。他总是打着公共利益、集体利益的旗号,把私人动机转移到公共事物上面。(拉斯韦尔,1992:序言第2页;3,11)
詹姆斯·斯科特在研究东南亚的农民抗争与反叛时,也特别关注这种权益分配问题。斯科特指出,关键问题不是精英阶层和政府抽取的平均剩余财富,而是他们的稳定收入以谁的牺牲为代价。谁牺牲谁的利益以谋取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谁能够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权力问题。殖民统治在乡村的权力,精确地表现在以牺牲村民的利益确保其收益的能力。基本情形是,地主和政府以牺牲农民的利益去维护自己的收益。因此,农民会尽其所能地抵抗,一旦环境许可,他们便要进行反叛。(斯科特,2001:1、8、10、84、122)
至于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的问题,则涉及到权力、权力网络的具体运作问题。"这些利益中的大多数,并不是任意分配的,而是借助于同政治家、政府官员和地方的权力代理人的联系而实现的,而地方的权力代理人则利用自己的地位扩充地方的追随者队伍。此种联系纽带,可能是新式的,但同时又常常是传统的'保护人-委托人'之间服从关系的同类型复制品。"(斯科特,2001:276)被治理者的政治所涉及到的权益分配,在很大程度上,与斯科特所谈到的权益分配并无二致。或者说,只是在一种不同的时空环境下的复制而已。问题在于,如何深入理解这里所谓的被治理者?他们是臣民还是公民?对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在很大程度上,也就决定了他们是被治理者还是同时身兼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双重身份。或者反过来说,亦是如此。
三、被治理者的政治主要关注政治社会而非公民社会
与公民社会完全不同,政治社会具有其特定内涵。这既是被治理者的政治的政治社会情境,又是被治理者的政治的结构化特征。其关键词是:人口,而非公民;臣民,而非公民;被治理,而非治理;政治社会,而非公民社会。
1.人口,而非公民
在被治理者的政治里,人口概念具有特定内涵。人口与公民本来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大众民主在20世纪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形成导致了这一完全不同的区分。公民占据政治理论领域,人口占据政策应用领域。与公民概念不同,人口概念完全是描述性与经验性的,它并不带有一致规范性的含义。人口是可以按照经验标准或者行为标准去辨认、分类和描述的,是可以通过诸如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等统计技术加以检验的。与带有参与国家主权的伦理意涵的公民概念不同,人口概念并不具有任何道德主张,它只是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利用的一套可理性操作的工具,以接近一个国家的较大人口区域作为他们的"政策"目标,诸如经济政策、行政政策、法律甚至政治动员。号称要为人口提供良好的福利,改善人民的福祉,宣扬要为逐步提高人口的生活水平而努力,已然成为当今世界掌权者或者谋求权力者的一个基本共识。诚如福柯所言,当代权力统治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某种"国家的治理化"(governmentalization of state)。这一统治之所以能够获得合法性,不是通过公民参与国家事务,而是通过宣称为其居民提供幸福生活。其论证模式不是通过精心设计的开放性,而是通过一种工具价值的得失观。其职能部分不是共和国的议会,而是一个巧妙的监视网络。通过这一网络,需要被照顾人口的生活的每一个方面的信息都被收集上来。(查特杰,2007:4)这就使"人口"的臣民色彩,而非公民意涵更加凸现出来。关于人口与公民的区别,可参见表1:人口与公民的区别。
政治社会中的"人口"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当权者将人口仅仅视为统计学意义上的数量概念;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的行动表明他们不只是限定于统计学意义上的数量概念,他们还会成为政治行动者。从人口到公民、从政治排斥到政治参与、从政治边缘者到政治行动者,说明这里的"人口"与行动的公民之间并非完全分割。数量的人口与行动的公民之间的这种关联,在东南亚的农民抗争中早已有所体现。詹姆斯·斯科特指出,"由于拒绝承认农民的基本社会权利就是自己的义务,精英因此就丧失了自己拥有的对于农民产品的任何权利,也将在实际上消解农民继续依附的基础。于是,农民的违抗就成为合乎规范的正当行为了……它意味着作为政治行为者,农民不只是统计学意义上的供应热量的抽象物、交租纳税的抽象物,不只是个纯粹的消费者;相反,从农民的日常食物摄取中也许可以推演出他的政治活动"。(斯科特,2001:242)这就是说,实际上,从纯粹的统计学意义上的农民到勇于成为政治行动的主体,其所表现的形式就是政治抗争,政治社会中的"人口"概念由此发生了从量到质,亦即从统计意义上的数量概念到具有一定行动能力的公民概念的转换。
2.臣民,而非公民
公民社会已经成为阐述现代资本主义、批判欠发达国家的一个基本概念。公民社会是现代资本主义民主的社会基础。无论是个人主义者、社群主义者,还是共和主义者,他们全都同意,他们所向往的政治制度不能仅仅通过立法手段,就可以使它有效运转。诚如共和主义者菲利普·佩蒂特所敏锐指出的,它们必须在人民心灵的习惯中赢得一个位置。易言之,它们必须在一个独立于国家而繁荣并且与国家法律一致的公民社会规范体系中安家。只有这样一个公民社会才能提供资本主义民主的社会基础。这是19世纪欧洲所有社会学理论的宏伟主题。由此可见,对于现代资本主义,或者必须经历现代资本主义文明洗礼的国家和地区来说,迈向公民社会是何其重要之旅!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欠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公民社会逐渐发育、不断成熟的过程。这就首先需要公民的培育、公民的成长。因为,公民社会必定是由"公民"、而不是臣民组成,并且由公民主导的社会。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没有现代资本主义恩泽的国家和地区而言,公民社会只能是"梦工厂"。与之相对应的公民,也只能是"梦工厂"中的"梦幻组合"分子而已。
在20世纪,当资本主义移植到非西方世界的可能性的问题被提出时,同样的假设为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版,还是韦伯版的现代化理论提供了基础。简单地说,这一论点就是,没有公民社会的制度及其实践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是自上而下的,还是自下而上的,就不可能创造或维持政治领域里的自由和平等。这就是说,要拥有现代的和自由的共同体,首先必须拥有作为公民而不是臣民的人民。虽然没有一个人会再运用18世纪自由主义者的强烈的明喻,但是他们认为,马匹和骡子将没有能力在政府中代表自己。对于许多人来说,这一理解提供了一个非西方世界现代化计划的伦理核心:将不熟悉平等和自由的可能性的原来的臣民转变为现代的公民。(查特杰,2007:40)
如果从宪政结构和法律文本上来说,差不多所有社会都可以说是公民社会,每个人也都被视为享有平等权利的公民,同时成为公民社会的一员。可是这样的说法毫无意义。因为,现实政治生活完全不是那么回事。尤其是现实政治生活与理论政治生活相差甚远,甚至截然对立的时候,尤其如此。"大多数印度居民只是在微弱的意义上,甚至连这微弱的意义也是含混的和情境性的,才是宪法所想像意义上的赋有权利的公民。因此,他们并非公民社会的真正成员,国家制度并没有将他们看作是这样的成员。"(查特杰,2007:46)这就是说,这样的论断不仅适用于印度社会,而且适应于当下中国,适应于现代社会的绝大多数国家与地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意义上的公民:一种是宪政安排上的公民,另一种是实际政治生活中的公民。前者并不能保证后者。只有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被治理者的政治恰恰要反思的就是这种只具有宪政理论意义,而无现实政治意义的"公民"。那么,如何理解这种尚未达到现代资本主义文明,或者尚处于资本主义化过程中的"社会"意涵呢?这就是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政治社会"的问题。
3.政治社会,而非公民社会
实际上,这种民族的同质性与社会的异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反映的是,大众主权的崇高政治想象与治理行为的日常行政现实之间的彼此对立。亦即同质性民族和异质性社会之间的对立。由此,也就衍生了两条不同的谱系图:一条是将公民社会与建立在大众主权基础上并赋予公民以平等权利的民族国家联系起来的线索;另一条是将人口与追求多重安全和福利政策的治理机构联系起来的线索。第一条线索指向最近两百年的民主政治理论详细讨论过的一个政治领域。第二条线索则指向一个完全不同的政治领域。为了体现其与公民社会的古典联合形式的差别,不妨将第二条线索称为政治社会(political society)。(查特杰,2007:43-45)这就是"政治社会"这一概念的由来。
在像印度这样的国家,在一种理想意义上,公民社会只是作为仍然有待持续开发的介入主义式的政治方案。而就其实际存在而言,公民社会却仅仅局限于少数人口,大量的人口却存在于政治社会。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也无法忽略他们的存在。问题只是在于,国家机关并没有将这些居住团体视为一个公民团体来对待,而是当作一个福利机关可使用的便利工具,用以处理一个边缘而弱势的人口群体。(Partha Chatterjee,载陈光兴主编,2000:94-95)被治理者的政治,所对应的社会样式也正是这一政治社会。被治理者所生存的政治世界,也正是这一政治社会。于是,我们需要追问的是:如何看待这一政治社会?对于治理者来说,应该如何理性对待这种政治社会?对于被治理者来说,这种政治社会是祸,还是福?
关于底层群体的身份特征,可以参见表 2:底层群体身份特征:政治社会与公民社会的比较。
四、政治社会存在负面效应与潜在问题
由于政治社会不同于公民社会,它是以人口而不是公民为治理对象,是一个由被治理机构以人口群体为目标的活动所开辟出来的谈判和争执的场所。在大众民主实践的领域中,在各种不同被剥夺人口群体争取政府照顾、公平对待权利、维护自我权益的斗争与活动方式中,难免会有很多游离于法律与政策边缘的行为,也势必包含一些过激行为,诸如犯罪行为、暴力行为。对此的审视恐怕不能简单地断论是非法还是合法。比如,这是非法的,那是违背政策的。易言之,在政治社会中,犯罪和暴力并非一成不变地黑白分明地属于法律范畴,它们会逐渐向大量的政治谈判开放。(查特杰,2007:88)
中国的农民维权抗争或许可以作一注脚。应星指出,当前中国农民的群体性利益表达处于一种政治上的"模糊性"。因为它经常处于一种合法与违法的边缘状态。"与西方社会运动不同的是,中国农民群体利益表达行动的主要问题不是在资源动员上,而是在合法性上。这种群体行动是一种带有一定对抗性质的政治行动,又常常使用边缘的'踩线不越线'的手段,因此,它会给当地的日常社会秩序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如果控制不好,甚至可能演化成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应星,2007:21)如何对付这种"踩线不越线"的行为,对于被治理者来说,这本身就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这就是说,政治社会的负面效应与潜在危害在所难免。查特杰指出,"政治社会并不是一个绅士俱乐部;它经常可能是讨厌和危险之地"。(查特杰,2007:144)农民维权抗争游离于法律的边缘的情况则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詹姆斯·斯科特指出,"在我们所谓的前政治层面,存在大量的属于法律范围之外的自助"。(斯科特,2001:159)或许问题只是在于,我们如何有序规范、合理引导这种政治社会的行为。使其尽可能规避违法的、犯罪的、暴力的行为,走上一种合法的、正常的、理性的经营、申诉与维权之路。前述已经对被治理者有一个基本的交代。被治理者生活在政治生活之中,他们往往都是臣民,只具有人口意义,而不是公民,不享有公民待遇。那么,是不是他们完全只能是处于被宰制、被治理、被鱼肉的地位,还是具有一定的反抗能力?他们的抗争具有多大的实效?能否改变他们自己的命运?
五、政治社会中的人民具有逆向驯服治理者的能力
统治社会、治理社会往往被视为少数人的事。早在古希腊时代,经典作家诸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断言,并非每个人都适合成为统治阶级的一分子,因为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必要的实践智慧与伦理美德。虽然后世民主政治的发展在逐渐消解这一所谓的精英主义论点,但是,在今天的治理实践中,我们仍然是在坚持这一古老的统治前提,亦即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统治。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在于,除了大众主权的抽象许诺之外,大部分世界的人民正在发明新的方式,根据这种新的方式,他们可以选择他们应该如何被治理。通过这些方式,人民学会同时也迫使他们的统治者学会,他们愿意怎样被统治。(查特杰,2007:90)
查特杰关于政治社会本身的论述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后殖民民主社会中的政治社会,至少有四个特征值得关注。第一,政治社会中许多针对政府提出诉求的动员行为,往往都是建立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之上。第二,即便在国家面前,他们虽然以违反法律者的姿态出现,但是仍然要求享有政府福利的权利。第三,这种权利诉求是集体申诉,而不是个体呼吁;是以社群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体为单位。第四,对国家单位和非政府组织来说,这些人并非属于法律建构上的公民社会内的公民主体,而只是应该获得福利的人口群体。他们获得承认的程度,完全取决于他们对国家和非国家组织施加压力的能力。他们必须在政治社会中进行策略性表演。(Partha Chatterjee,载陈光兴主编,2000:162-163)查特杰关于政治社会的四个特征,在后革命社会的当代中国的征地政治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这既是人民自我选择被治理的过程,也是人民逆向驯服治理者,使其反思关于治理的一些根本性问题。比如,到底该如何治理被治理者?如何治理,才能够得到被治理者最高的认同?人民接受自我选择被治理,体现的是人民承认自己处于被治理的地位,但不愿意成为治理者随心所欲的被治理者。也就是说,人民会积极主动地自我选择可以接受的被治理方式。人民强调逆向驯服反映的则是,人民要自我选择可以接受的治理方式,因为传统意义上的统治方式、治理方式都是由统治者、治理者所直接赋予其内涵及其方式。在被治理者的政治中,毋须革命,人民如果想要改变的话,只能是通过改变治理者,进而改变其治理方式。这就是一种逆向驯服治理者的过程。质言之,政治社会中的人民,不完全是软弱无能的,也不完全是甘愿无条件地被驯服,而是具有自我选择能力,具有逆向驯服治理者的能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他们也是理性的人民。诚然,其主观意愿与实践状况之间的差别程度,则取决于政治生活中各种力量博弈的结果。
六、治理者必须在道义逻辑与治理策略之间寻求平衡
既然社会中的相当多的成员是处于被治理者的状况,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国家如何对待政治社会的成员及其诉求?是一视同仁还是区别对待?是漠视其权利还是尊重其存在?对于治理者来说,这是一个颇具挑战性的难题。
解决政治社会的问题与解决民主社会的问题也不完全相同。国家如何对待政治社会的成员?国家不可能对之置之不理,也不可能完全依从其意志,满足其诉求。那国家到底该如何对待他们?查特杰指出,首先是必须区别对待,同时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处理他们时,行政当局不能与对待其他从事更合法社会追求的群体一视同仁。但是,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同样也不能忽视他们,因为成千上万的类似联合体代表着那些其生存或习惯本身违反法律的人口群体。因此,这些机构不是将这些联合体作为公民组织,而是作为为边缘和弱势人群提供行政上方便的工具,而处理这些联合体的。"(查特杰,2007:48)
这就充分体现了查特杰的道义主义精神与政治现实主义的智慧。理性对待他们,首先是对这些人群的一种道义主义声援,因为这是涉及到生存伦理的问题。其次,才是回到政治现实中策略性地解决他们的现实问题的问题,而这是涉及到政治治理的技术策略的问题。问题在于,没有这种生存伦理的道义精神的考量,就很难区别对待他们,更谈不上策略性地解决其诉求的问题。
结 语
综上所述,被治理的政治能够成为当代政治学的一个新的理论范式,其所关注的是人类政治生活中被漠视的绝大多数人的生存及其诉求问题。从研究层面来看,必须从治理与被治理,而不是单纯的治理的角度考虑政治问题。在一个政治社会,而非公民社会中,人口而非公民、臣民而非公民、被治理而非治理这样的问题应当引起政治学研究的重新思考。从实践层面来看,由于政治社会的一切并非都是正当的与合法的,恰恰相反,政治社会在合法与非法、正当与非正当之间总是存在着诸多模糊与边缘地带。在这些边缘地带之间,政治社会中的人们学会了、提升了逆向驯服治理者的能力,因此,对于治理者而言,要有效管治政治社会,就必须既要注重治理方略,又要考虑生存伦理,而且要尽可能做到二者兼顾。这也许是被治理者的政治这一新的范式带给我们的基本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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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ha Chatterjee,2000:“论后殖民民主中的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唐维敏译,陈光兴、林家瑄校订,载陈光兴主编:《发现政治社会:现代性、国家暴力与后殖民民主》,台北:巨流图书公司。
[美]弗里曼等,2002:《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陶鹤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英]安东尼•吉登斯,2007:《批判的社会学导论》,郭中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刘健芝、许兆麟选,2002:《庶民研究》,林德山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
[墨西哥]卡洛斯•安东尼•奥阿居雷•罗哈斯,2006:《拉丁美洲:全球危机和多元文化》,王银福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
[美]哈罗德•拉斯韦尔,1992:《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杨昌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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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星,2007:“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2。
(本文原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