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并于2010年4月25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该修正案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次公开征求意见是非常有益的,通过综合多方面的意见,可以完善中国的个税制度。
我认为,这个修正案(草案)缺乏公正性,更没体现科学发展观。主要表现在3000元“起征点”的设置缺乏科学依据,再有,个人所得税包括十几项所得,只提高工薪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起征点”,那劳务报酬、稿费等其他诸多项所得税的“起征点”没作调整,这显示是不公平的,而那些个税没作调整的劳动者恰好是中国的低收入者。要提高“起征点”就要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当然,中国个税的主要问题并非是“起征点”,而是税制。下面是我对中国个税改革的一些看法与建议。
一、中国现行个税制度的缺陷
个税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调节贫富差距,但前提是必须以家庭年各项收入的总和计征,也就是我们说的综合税制。如果个税按个人月工资计征,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非常有限,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逆向调节”,也就是说,个税反而让贫富差距加大了。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时,我国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职工收入基本上只来源于工资,收入差距并不明显,当时个税按个人工资计征并没有显露出税制的缺陷。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失业人员增多,个税税制缺陷日益显露。现行个税税制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不公平、不科学、不合理上。下面仅举几例:
假如有一个5口之家(父母、妻子没工作,孩子上学),只有一人就业,月工资是4000元,他要养活5口人,父母、老婆、孩子和有自己,人均不到1000元,但他需要交纳个税86.2元。另一个5口之家5人都有工作,每人月工资2500元,也就是人均2500元,但他们都不需要纳税。这就是目前税制的弊端,同样是5口之家,家庭收入4000元的要纳税,家庭收入12500元的反而不纳税,这显然有失公平。
这只是对有固定收入劳动者的不公,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劳动者来说影响更大。如作者用两年时间写一部书得稿酬19200元,相当于每月收入800元,作者仍须交纳个税2150.4元,而且应税稿酬是20%的比例税(纳税额减征30%),与月工资为2万元也就是两年收入48万元的最高边际税率相同!两年收入2万元和48万元的人以相同的税率纳税,可以看出目前个税设计的不公有多大!
大学生暑假打工一个月,获得报酬2880元,也需要交纳个税,其实这2880元就是这个学生全年的收入,平均月收入只有240元但却需要纳税!
从事建筑、装潢等的个体劳动者可能几个月甚至一年才收到一次劳务报酬,现在也要按一个月所得计税,由于个税是累进税率,几个月的劳动报酬按一个月计征要适用更高的税级税率,这就要多交很多税。
所以,单一提高“起征点”很难解决我国个税中的突出矛盾,正如上面例子所讲,即使把工资收入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对一个只有一人工作的5口之家来讲,家庭负担仍然很重,人均1000元就要纳税。对那些靠稿酬、打临工生活的人来说,目前税制存在的缺陷更是暴露无遗,他们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收入交纳个税的税率比按月领工资的人的平均税率还高!
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所讲的“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1.93人”只是全国的平均数,没有考虑具体每个家庭差异,有的家庭就业率高,有的家庭就业率低,由于中国工资分配差距巨大,再加之失业等因素,家庭收入和家庭就业者的负担差别会很大,决不能用一个全国平均值来衡量所有家庭的收入和就业者负担情况。
由于个税制度的严重缺陷,单纯提高“起征点”只能让这种不公更加不公。因此推进税制改革已刻不容缓,必须改成以家庭年收入计征。
二、“起征点”已没有上调空间
现在,工薪所得税“起征点”众说纷纭,主要原因是对中国劳动者的工资现状不清楚。中国2010年GDP为397983亿元,人口为13.4亿人,人均GDP仅为29700元。根据我的推算,中国劳动报酬占GDP的份额为31%,即2010年中国劳动者总报酬为123375亿元。2010年中国从业人员接近8亿人,也就说,8亿劳动者分这123375亿元的劳动报酬,平均每人15422元,中国劳动者平均每月的劳动报酬为1285元。
财政部2009年还有个统计数据,我国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的45%,中国居民的财富主要来自劳动报酬,如果把年薪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高收入者单独计算,90%的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更少,也就在1000元/月上下。
这就是中国劳动者的收入现状!虽然我们的GDP世界第二,但一人均,我们就没什么了,还是一个穷国。征收个税必须首先认识到这个事实。
财政部网站2009年6月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年年薪在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纳税的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而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根据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知道全国个人所得税各科目下的纳税人总数是8000万人。
由于,工薪所得税只是个人所得税众多项目中的一项,根据工资理论与实践得出的工资分布模型,即纺锤形或倒罗卜形,领薪人数在中位数附近密集。根据我对美国工资分布的研究,全国的平均工资一般高出工资中位数31%。通过财政部公布的数据,我们可以估算出2009年交纳工资所得税的人约为3358万人,月薪在10000元以上的纳税人有240万,月收入在2581元~10000元间的人数为3118万人。考虑到工资增长情况,我们把2010年新增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估算为642万人,这样,2010年全国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约4000万人,占总人口的3%(印度为10%),占就业人口的5%。
三、提高“起征点”让95%的劳动者吃亏
中国的个税改革可参照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与做法。根据经合组织发布的数据,2008年29个工业化国家最低年平均收入为140451元人民币,人均GDP平均为311554元人民币,中央政府个税“起征点” 年平均为56003元人民币,是人均GDP的17%,是最低收入的40%。
中国目前的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月,也就是年“起征点”为24000元。这是个人的收入,假如与国际接轨以家庭计征,在夫妻都有工作的情况下的“起征点”就是48000元。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起征点”是扣除“四金”后的收入免除额,并非是所有收入的免除额,而“四金”的受益人也是纳税人本人。就拿住房公积金来说,那实际是福利,因为交纳的公积金将来会得到数倍的返还,那钱是自己的。好多人不理解这一点,把住房公积金看作是税负。
2010年中国的人均GDP为29700元,家庭个税“起征点”是人均GDP的160%,中国有的省份年最低收入为7560元,“起征点”是最低收入的635%。即使按照目前“起征点”计算,中国个税“起征点”占人均GDP的比重是经合组织国家的9.4倍,占最低收入的比重是经合组织国家的15.9倍。
不难看出,我们的“起征点”已大大高出国际水平,缴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占全国人口的3%,占劳动人口的5%,连印度都不如。
提高“起征点”就相当于增加工资,只给5%的人增加工资,而95%劳动者的工资没有得到增加,这就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得更大,会让95%的人的生活水平下降。
所以,从纳税人口比例看,中国目前的“起征点”已经没有上调空间了,如果再提高,根据工资分布模型,纳税人口会锐减,那就相当于放弃了个税。提高“起征点”更不符合税收的“宽税基”原则,更不利于培养公民以“纳税人”的身份表现出来的公民意识,不利于民主监督机制的发展。
四、中国人的税负主要来自企业的间接税
我们现在进入税改的误区,一提减税,就想到工薪所得税,想到“起征点”。事实上,政府征收的任何税,都最后由百姓负担。
按纳税途径来分,税可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就是公民直接把税交给政府,如个税、房产税、车船税等。间接税则公民不自己把税直接交给政府,而是先由“中间人”替公民把税交给政府,然后这个“中间人”再找消费者把税追缴上来,这个“中间人”就是企业,企业只是名义上的纳税人,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纳税人,间接税有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
外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以直接税为主,因为直接税对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具有调节作用,国家针对收入阶层有目标地征税,通过多级累进税率控制各个收入阶层的实际收入和财富保有。例如,2010年美国联邦政府个税占联邦税收总额的50%,另外还有35%的工薪所得税,仅个税和工薪所得税两项直接税就占联邦税收总额的88%,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在历史上曾高达94%;卢森堡的个人所得税就有17个税级。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可以确保穷人少纳税或不纳税,甚至通过政府的转移支付得到福利补贴。
间接税则不同,间接税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对所有消费者征税,人活着就要消费,也就是说,间接税是对所有居民征税,间接税是“劫贫济富”,因为收入越高,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例越小,也就是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越小,可见,间接税对消费者来说税率是累退的。
说公民担负着直接税的税负,这很好理解,因为是自己亲手把税款交给政府的。但对企业代政府收缴的间接税,很多人感觉不到是自己在交这个税,认为间接税是企业交的,与个人无关。下面,我们通过一包香烟的例子,看看间接税是不是与个人无关。
一包香烟里有56%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甲类香烟),5%的批发环节消费税,从生产到批发零售各个环节7%的城建税7%和3%的教育附加、17%的增值税、25%的企业所得税,对一包10元的香烟来说,里面有6元的税。如果一个人每月吸烟开支300元,那他就为国家交了180元的税,相当于月工资5200元交纳的工薪所得税!虽然不是他直接把这些税交给政府,可企业“借花献佛”,不与他商量就给交了,然后再强迫他补交税款。
前段时间有政协委员提出“馒头税”其实也是这样,中国根本就没有“馒头税”,那是馒头生产和销售流通环节的各种间接税。还有房子,大家都知道中国的房价高得离了谱,其实,房价里几乎一半是政府的税(费),在抱怨房价高的时候,应该看看房价里都有哪些税。
目前,中国工薪所得税不但纳税人口小得可怜,仅占总人口的3%,占劳动人口的5%,工薪税额也仅占税收总额的4%左右。2010年,中国平均人均税负5463元,工薪所得税只有200多元的样子,也就是说,在每交的100元税里,只有4元是工薪所得税。如果“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根据财政部的测算,纳税人口将减少60%左右,税额损失1200亿元,也就是说中国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口仅剩1.2%,占从业人员2%,个税税额损失1/4,考虑到征税成本,提高“起征点”还不如干脆放弃个税。
中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只有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车辆购置税和契税属于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不到10%。从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税制来看,我们应该增加直接税的份额,减少间接税的份额,我们要减的不是个税,而是企业税。由于我们没有遗产税,个税是中国唯一调节贫富差距的财税手段,减少个税必然使贫富差距愈演愈烈,从而激化更多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五、个税以家庭计征才科学
个税是“个人收入税”的简称。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个税指的是对社会最小经济单元的所有收入征税,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单元,个税当然是针对家庭收入计征,而不是个人收入计征。
其实,市场经济国家的个税一开始就是按照家庭年收入计征。英国早在1798年就开始征收个税,按照家庭年收入采取累进税率征收(把收入由低到高依次分成几个级,各级税率不同,依次提高),对年收入超过6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便士,超过200英镑部分每英镑征收2先令。英国在1799年征收个税600万英镑(约合2007年的51.2亿英镑)。美国联邦政府于1913年建立了以家庭户为纳税单位、按年度收入个人自主申报的个税制度,美国宪法并明确规定了税收“用以偿付国债并为合众国的共同防御和全民福利提供经费”,全民福利是美国税收的主要归宿之一。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丹麦等国也都是以家庭年收入计征。就是与中国人口相当,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如我们的印度,根据1961年颁布的《印度个人所得税法》,他们的个税也是以家庭年收入计征,现在,越来越多的印度纳税人在互联网上报税,相当便利。
根据笔者对世界几十个典型国家个税的研究,还没发现哪个国家的个税是按月工资计征的,中国个税按月工资计征,这不能不说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怪胎。所以,中国个税税制必须改为以家庭年收入计征才科学。
以2010年联邦个税申报为例,如果一个四口之家的年收入低于50000美元并且有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这个家庭就是“负纳税”。具体计算方法是:先从毛收入里减去家庭标准免税额11400美元,再减去个人免税额3650美元,四人共14600美元,这样,纳税收入为50000-11400-14600=24000美元。根据美国2009年夫妻合并报税的税率,该家庭应在税率10%的最低税级(0~16700美元)和税率为15%的第二税级(16701~67900美元)纳税,纳税额为16700×10%+(24000-16700)15%=2765美元。两个17岁以下的孩子,每个孩子课税扣除额为1000美元,这样,应纳税额还剩2765-1000×2=765美元。另外,夫妻合并报税还有800美元的工薪课税扣除,这个家庭最终应纳税额为765-800=-35美元,也就是说,这个家庭不但免交纳联邦个税,还从政府那里得到35美元的补贴。
通过这个例子就看出个了个税以家庭计征的科学性,这样充分考虑了家庭的负担情况,如扶养的人口数、孩子教育、医疗等因素,是非常人道和人性化的制度。
再有,由于个税是以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就堵塞了我们现行个税的漏洞,将一些所谓的“灰色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减少了税源流失。同时,由于个税以家庭计征会将个人一切收入(如礼品、礼金等)置于监管下,也有利于防腐反腐。
六、个税以家庭计征现在就可执行
有人说中国个税以家庭计征不成熟,笔者则不这样认为,国外200多年前就能做的事,连印度在50年前就能做的事,那时没有计算机,没有互联网,我们现在为什么还做不了呢?
其实,个税以家庭计征并没有“传说”中的那么复杂,中国现在就对高收入者执行年度报税,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每年3月底前自行申报纳税,我们要对个税以家庭年综合收入计征,只是对高收入者年度报税进行完善推广即可,绝非有些人忽悠的那么复杂。
我们现在一切征收方法都可以不变,包括“起征点”和税级税率,仍是每月领工资就纳税(此时是预扣税),报税时计算出来的纳税收入平均分摊到12个月里计算纳税额即可。
把每年的第一季度定为申报上一年度个税的报税期。报税是自主报税,是自愿的,如果认为自己平时预交的个税与自己的实际收入或和家庭负担不符,个人就通过报税进行调整。
个税以家庭计征,我们可以设计得简单些,对基本生活开支和医疗等必要的消费给予一定的免税额度,免税额每年根据居民收入的中位数进行调整。如:
家庭人口免税项。每个家庭成员为15000元/年,这一免税额为基本免税额,属于基本生活性开支,如果家庭收入达不到人均15000万元,则差额部分由政府补上,算是对低收入家庭的福利补贴。
医疗费用免税项。对没有医疗保险或保险不能报销部分的医疗费用免征个税。
自雇免税额。对自由职业者,也就是没有老板、自己给自己打工的人,每年给予50000元的免税额,因为他们的收入要拿出一部分用于工作场所的租用、旅差费等从事劳动的活动上,而非消费性支出,也就是说,收入里的一部分费用要摊到经营开支里,所以要给予一定的免税额。下面就举例说明个税以家庭计征如何操作。
张三家有3口人,他和妻子以及一个孩子,只有他自己工作,月薪是4000元,没有别的收入,也就是说,张三全家的年毛收入为48000元。首先要计算出纳税收入,先要把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刨去,假定是5000元,纳税收入还剩48000-5000=43000元。由于住房公积金在个人账户,这钱会加倍偿还给自己,属于个人收入,故在纳税收入里不考虑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应把单位交到公积金账户上的费用算作个人收入。假定单位为张三交的住房公积金为6000元,纳税收入就成了43000+6000=49000元。
我们先看家庭人口免税项,每人为15000元,三口人就是15000×3=45000元,此时的纳税收入为49000-45000=5000元。
如果张三的妻子没有医保,看病花了5000,此时的纳税收入还剩5000-5000=0元。当纳税收入小于或等于零时,就表示无需交纳个税。如果张三领工资时预交税款总额为1000元,年度报税时,预交的1000元个税就要全额退回。
按照现在的税制,年薪48000的张三大约纳税1000元,如果以家庭计征,则他就不需要纳税了。
再看一个例子。李四也有个3口之家,他一个人工作,月薪2000元,不需要交个税,年家庭总收入24000元,刨去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2400元还剩24000-2400=21600元,再加上单位给交的住房公积金2800元,纳税收入还剩21600+2800=24400元。家庭人口免税额为15000×3=45000元,此时的纳税收入为24400-45000=-20600元,也就是说,政府应为李四家庭补贴20600元,因为这属于低收入家庭。
个税以家庭计征就这么简单,我们马上就可以实行。以家庭计征可以很好地实现个税调节收入再分配的功能,缩小贫富差距,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
个税标准一定要全国统一,从国际惯例看,也是如此。中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绝不能降低经济落后地区的标准,增加他们的纳税负担,那样既不公平,也会制度性阻碍人才向中西部地区流动,影响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
七、中国的工资统计具有误导性
设计个税,工资统计是基础,也就是说,必须弄清楚中国工资的分布情况。只有弄清工资分布,才能知道我们个税的“起征点”定制哪里。而目前中国的工资统计,无法提供这方面的数据,国家统计局只统计平均工资,而不统计工资分布,更没有工资的中位数,而这些数据才是最重要的制定财税政策的数据。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发布的数据,2010年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20759元,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147元。国家统计局每次发布平均工资,百姓就气愤地说自己的工资又“被增长”了。这说明,中国的工资统计很不科学,很简陋,漏掉了工资统计的很多项目,如最重要的工资中位数,还有各职业工资,各工资段的职工数,工作小时数,学历、年龄、性别、种族等因素对工资的影响等。
平均工资无法反映个体劳动者的真实工资和收入分配差距。举个例子,假如一个国家有100个职工,收入最高的10个人每人工资100万,其余90名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都是1万元,该国工资总额为100×10+1×90=1090万元,人均工资为1090÷100=10.9万。这个国家90%的劳动者实际工资只有1万元,可一平均,就成了10.9万元了,工资被拔高了将近10倍。
工资中位数才是工资统计上最重要的一个数据。工资中位数是把全国劳动者按照工资多少排队,排在中间那个人的工资数就是中位数,大多数劳动者的工资与中位数接近,而并非与平均工资接近,平均工资要高出中位数。例如,美国2008年135185230名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是42270美元,中位数是32390美元,平均工资高出中位数31%。
“中产阶级”其实就是家庭收入中位数上下偏移一个数值之间的收入阶层。美国与经合组织等国家把家庭收入中位数向下浮动40%定为贫困线,向上浮动60%定为富裕线,位于贫困线和富裕线之间的收入阶层就是中产阶级,中产阶级约占人口总数的60%。
我们回过头来再看看那个假设国家的工资中位数。这个国家100名职工工资从低到高排队,第50个人的工资就是中位数,也就是1万元。也就是说,这个国家90%的人的工资都是1万。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只为了方便计算,才把90个人的工资都假定为1万元,而实际情况是中位数附近的职工最密集,呈“纺锤形”结构。
现在我们明白了,工资中位数比平均工资更能真实地反映劳动者个体的工资情况,更重要的是,它能反映收入差距,个人工资与中位数比较,就知道自己的工资处于什么收入阶层上。这么重要的一个数据国家统计局不统计,着实让人费解。
要想让个税征对对象,必须统计全国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不能只统计城镇在岗单位职工的工资,而应包括农民工、乡镇企业职工和农业劳动者,不对他们的工资收入进行统计,就忽视了他们的利益,制定的财税政策就不能代表他们,这不符合“三个代表”。
八、工资够不着“起征点”的人才是大多数
今年“两会”期间,工资所得税“起征点”在各媒体连篇累牍,大事渲染,成了“两会”的重头戏,什么“个税5000元‘起征点’得到多数代表支持”,什么“近七成受访者支持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根据3月11日《广州日报》的报道,有人大代表说:“5000元左右收入的人占到了工薪阶层的主力部分,该起点能让更多人受惠。”现在,很多人对个税的讨论完全背离了科学发展观,简直就是“大忽悠”。下面,笔者用官方数据,验证一下这样的议案究竟靠不靠谱。
根据工资分布模型,工资中位数附近的劳动者最密集,平均工资一般高出工资中位数31%,也就是说,如果认为月薪5000元是工资中位数,那么,平均月工资则应为6550元,平均年工资就是78600元(下文有关计算均用此数),约为人均GDP的2.6倍。一个国家劳动者平均收入占人均GDP的比重不会超过就业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倒数,除非这个国家借外债给百姓发工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债权国,就业人口占总人口的61%,即使在政府财政收入、企业未分配利润及产品库存均为零的情况下,人均工资也绝对不会超过人均GDP的1.6倍。所以,说5000元月薪是工薪阶层的主力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是极其荒谬的。
中国有8亿从业人员,如果人均年工资78600元,那工资总额就是63万亿元,而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46%,这就意味着2010年中国GDP应为137万亿元,可2010年实际GDP为40万亿元,按人大代表的议案算出的GDP超出真实GDP97万亿元!
有人忘本了,不考虑农业劳动者的收入。好,那我们再按非农业劳动者月薪5000元计算,看看在这种情况下GDP应该是多少。2010年城镇就业人员为32288万人,农民工为24223万人,也就是说,中国非农从业人员为56511万人,他们的工资总额为44万亿元。在假定农业劳动者收入为零的情况下,GDP应该为96万亿元,超出真实GDP52万亿元!
有人甚至连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工也不考虑,只考虑有城镇户口的人。好,我们再算一次。根据上面的分析,2010年城镇32288万就业人员的工资总额约为25万亿元,又根据《2010年统计公报》,2010年中国城镇人口为6.2亿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2万亿元,那多出的13万亿元从哪里来?
通过以上4组数据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如果说5000元月薪是工薪阶层的主流,那以此核算出的GDP会超出真实GDP几十万亿元!所以,“5000元收入左右的人占到了工薪阶层的主力部分”这种言论是无论如何也立不住脚的。
媒体经常发布调查结果,如教育部称“67%的人赞成给44个汉字整形”,发改委称“七成民众赞成阶梯电价”,这次又是“近七成受访者支持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很多调查结果都是“七成赞成”,这就不得不让人生疑:这个结果是怎么出来的?
不难看出,如果在月薪高于5000元的人群中调查,也可能会得出“100%的受访者支持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的结果。如果到农田上去调查,到农民工的工棚里去调查,恐怕很多人都不知道“起征点”是个啥玩意儿。所以,调查结果的正确与否是由在哪里取样决定的,比如调查死亡率,要到太平间取样,就会得出一个100%的死亡率。
由于关注“起征点”的人几乎都是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在网上被动调查就好比到太平间调查死亡率,根本不能反映真实情况。中国目前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只占所有从业人员的5%,怎么会得出个“近七成受访者支持个税‘起征点’调至5000元”的结论呢?即使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都赞成提高“起征点”,也只能说是5%的民众支持。
所以,不少人被假象给迷惑了,调查工薪所得税“起征点”几乎都是在交纳工薪所得税的人群里调查,就感觉到对提高“起征点”的呼声较大,但那只是5%的劳动者的意愿,绝对不能代表民众,最广大人民群众是那些工资够不着起征点的人,他们占劳动人口的95%,他们才是大多数。
九、个税改革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共善
这次个税大讨论是非常有益的。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都首先要达成共识,要想达成共识,就要经过公开、广泛的辩论,谁的观点正确,就采纳谁的观点,政策制定者对这个观点进行“深加工”形成公共政策。
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共善。共善就是公共利益,是多数人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寓于多数人的利益之中,不能为了满足少数人的个人利益而损失多数人的公共利益。
所以,要想就某一项政策达成共识,利益各方必须把公共利益作为讨论的基础,不然,你说你的利益,他说他的利益,各怀鬼胎,猜疑谩骂,分道扬镳,永远达不成共识。
个税改革就是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毫无疑问,有人会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游说政策制定者制定有利于他们的政策,利用媒体大造声势,似乎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5000元、8000元甚至10000元就是共识,却又拿不出任何论据来支持他们的观点。中国的公共利益在哪里?中国的公共利益在“三个代表”里,即“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谁是中国的最广大人民?那些工资够不着“起征点”的劳动者就是中国的最广大人民,他们占劳动人口的95%,他们辛勤劳作,是中国沉默的大多数。个税改革绝对不能忽视他们的利益。
讨论个税改革必须有良心和公心,忽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没有资格进行个税改革的讨论,因为他没有立足于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个税改革必须首先弄清中国劳动者的收入中位数是多少,平均收入是多少,谁是中国的真正中低收入者,中国交纳工资所得税的人占劳动人口的比例有多大。这些统计数字弄不清楚,盲目提高“起征点”只能是缘木求鱼,南辕北辙。
要知道,任何一项经济行为都会产生外溢成本,提高工薪所得税“起征点”让5%的劳动者受益,却让95%的劳动者承担因此产生的外溢成本,这不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效率改善,不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
总之,个税改革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公共利益,也就是小平同志所说的要将“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这四条原则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价值尺度。
最后,我们一定要清楚,谁能代表人民,那些劳动报酬够不着“起征点”的劳动者才能代表人民,他们占中国从业人员的95%,我们进行个税改革绝对不能遗忘他们的利益。
(作者系独立学者,媒体评论员。本文已寄达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