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资涌入的第一个浪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252 次 更新时间:2008-07-11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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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寒冰 (进入专栏)  

对外开放的门开大了,外资的涌入也就多了起来。用一浪接一浪来形容外商对华投资丝毫不为过。其中,第一个浪潮就出现在1985~1987年。1985年,中国协议利用外资的金额为59.32亿美元,实际利用的金额为16.61亿美元,批准涉外企业的数目为3073个,分别比1984年增长了123.76%、32.55%、65.57%,不论从哪项指标上说都明显上了一个台阶。到1987年,中国累计协议利用外资228.6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89.44亿美元,建立涉外企业10052个。这个浪潮具有什么的特点?与它相伴随的中国经济生活发生了哪些重要变化呢?本章对这些问题将作出回答。

一、不“外”的外资

其实严格说来,在迄今为止的中国,诸如“外资”、“外商”、“涉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对华投资”、“中国利用外资”之类的提法并不科学,至少是不严谨的。为什么这样说?先看一下外资的来源。

总体上,直到今天中国利用的外资中的大部分并不是“外资”,而是“内资”,即是来自港澳台地区的资金。当然,对外开放20多年来,港澳台资金在全部外资中所占的比重变化较大,但主体地位并没有动摇。笼统一点讲,1992年以前,来自港澳台地区的资金在协议金额、实际到位和建立涉外企业的户数等方面差不多都占总数的80%以上,1996年以前占60%以上,1997年以后仍占40%以上。

具体说到1987年以前,由于这个时期两岸关系还比较紧张,前来投资的台商还不多,所以外资主要来自于港澳地区,在港澳地区的资金中又是以香港资金为主,而来自澳门的资金极其有限。参见下表:

表—10 单位:个、亿美元

协议(合同)数量 协议金额

全部 港澳 比重% 全部 港澳 比重%

1984 2166 1870 82.18 28.75 21.76 75.69

1985 3073 2631 84.93 63.33 41.34 65.28

1986 1498 1155 77.10 28.34 14.49 51.13

1987 2233 1721 77.07 37.01 19.45 52.55

广东这方面的情况更为突出,以1985年为例,当年协议利用外资总额是26.19亿美元,其中来自港澳的是25.49亿美元,占97.21%;实际利用外资总额是9.21亿美元,其中来自港澳的为8.43亿美元,占91.53%。

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不应当忽视的政治性问题,即如何理解“外”字。几乎所有相关法律法规、学术著作和学术文章,在提及“外资”、“外商”、“利用外资”、“外商投资”、“涉外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时,无一不是从国际角度把“外”当作“外国”、“外国企业”、“外国资金”或“外国人”来阐述、来研究。 本书的前几章也同样是从这样角度写的。此时既然涉及到了外资的来源或构成问题,那就有必要对此进行澄清了。

以涉外企业这个概念为例。作为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或中国直接利用外资表现的涉外企业,虽然一直都是十分流行的时髦词汇,却没有一个准确固定的解释。人们通常的理解都是将企业前面加上“涉外”这个限定词。企业(enterprise),指的是利用各种生产要素、采取各种管理方式来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基本经济单位。涉外,指的是牵扯到外国、外国企业或经济组织、外国人。据此,有的书认为,涉外企业就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有的书则更详细地说,“我国的涉外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三资企业’的总称,或称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有关法律,所谓中外合资企业,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也被称为“外国合资者”,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则被称为“中国合营者”; 所谓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是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与中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所谓外商独资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这类企业也被称为外资企业,举办人也被称为外国投资者。

显而易见,在上述法律文献中,涉外企业中的“外”都是指外国合营者或者外国投资者,外商就是外国人,外资就是外国的资金,涉外企业实际上就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外国人参与的企业的。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解释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具体到中国的实践就存在着巨大的政治上的矛盾了。前面引的数字已经说明,中国吸收的外资主体部分是来自港澳台地区。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港澳台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织部分,这是半点也含糊不得的原则。所以,不加区分地将涉外企业说成是外国合营者与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或者是外国投资者自己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企业,在政治上是说不通的,甚至还是有害的。许多著作或文章都在无意当中掉进了这个陷阱,出现了理论上的解释与现实例子的矛盾。 为了避免这种矛盾,有人主张将港澳台资与外资分开而论。比如,把外国厂商投资的企业称为外资企业,把港澳台地区厂商投资的企业称为华资企业,把海外华人投资的企业称为侨资企业等等。

其实,根据中国特殊的政治格局和利用外资发展的现状,我认为,可以这样来解释涉外企业,即它是中国与外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进行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具体讲,就是外方(外国的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资金、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方式出资,中方的企业和经济组织也以资金、原材料或以现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方式出资,中外各方在中国大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或者外方单独)投资,共同(或者外方单独)经营,共同(或者外方单独)承担风险,共同受益。这样的解释虽然长了一些,但可揭示出涉外企业的全部内涵和外延,并且照顾到它的政治特性。

还必须指出,尽管港澳台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于历史原因,它们与大陆实行了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差距也很大,中国的统一大业还没有最终实现。所以,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为了吸引更多的建设资金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政府实际上是将大陆以外的一切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和港澳台地区的,都统统称为外商,将他们参与创办和经营的企业统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各项管理上对他们也一视同仁。港澳台地区的商人来大陆投资,可以参照中国涉外经济法律和法规享有中国政府对外商的一切投资待遇和优惠政策。于是,港澳台商也就成了外商了,港澳台资也就成了外资了,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也就成了外资企业了。为了行文方便可以这样说,但一定要明白,外商并不都是外国人,外资并不都是外国的资金,涉外企业并不都是外国人与中国人合办的或者外国自己在中国境内单独办的企业。

所以,与其它所的法律文件和学术著述一样,本书中作为利用外资主体的“中国”或“我国”特指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后者则被列入投资国家和地区,属于“外”的范畴。

弄清楚了“外”的内涵,再回过头说1987年以前来自港澳地区这种“不外”的外资。这个时期中国的对外开放是由点到线,与此相适应,来中国大陆投资的国家和地区也是由点到线,即先来的只有港澳地区,以后才是越来越多的外国。具体说,依次创办的四个特区与港澳这两个投资地大体上是对等的。最初的四个特区中有三个在广东,毗邻港澳是广东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正如有的书所写的那样,“香港居民中90%是广东人,香港人与广东人有共同的语言、习惯,共同的文化、祖先。香港600万居民中500万是广东人。这就使广东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和人文优势。” 本来,这些优势始终是存在的,可在大陆对外开放之前,广东与港澳地区实际上分属于两个世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价值取向各不相同,生活水平相差也极大,两地之间难以找到交汇点。对外开放以后,政治上的差别当然没有也不可能发生变化,可是在经济运行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则在接近,两者之间能够找到交汇点,所以在港澳地区生存的“资本主义的资金”才有可能进入到社会主义的大陆。广东和港澳因而也就成了中国走向世界的桥头堡,长期尖锐对峙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开始出现了交融。

除此之外,还应看到外资以港澳资金为主这种状况不仅与中国利用外资“量”上的发展相适应,而且也与中国利用外资“质”上的发展相适应。中国利用外资不仅在地区上是逐渐扩大的,在总量上是逐渐增加的,而且在质量上也是逐渐提高的。利用外资者在搞“尝试”、积累经验,前来投资者实际上同样也在搞“尝试”和积累经验,所以无论对哪一方来说,内在的“质量”都不高。一专著对1979~1985年中国利用外资的情况评论道,“由于在这一时期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经验不足,而且也存在着政策缺陷,如对外商直接投资缺乏产业政策的引导和宏观调控,从而一度出现饥不择食的引进和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当时外商直接投资大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工业、单纯装配线项目,以及宾馆、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从涉外企业的类型上看,这时期以“三来一补”为主。与高级形态的“三资企业”相比,“三来一补”具有初级形态、合作方式比较简单并综合了直接投资、商品贸易和技术贸易等多种属性。中外各方一般不必过多考虑原材料来源和产品的销售问题,只要拥有劳动力和一些厂房、简单的机器设备就可以了,对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投入要求不高,合同签订起来也不复杂,风险小见效快。所以,中国对外开放最早的广东利用外资实际上是从“三来一补”开始的。 另外,从行业上看,中国电子工业在“六五”和“七五”期间利用外资的主要方式也是“三来一补”,这种状况直到90年代以后才逐渐转变为以“三资企业”为主。

其实,上面所说的这些也都是正常的。中国刚刚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刚刚开始,外资刚开始进入中国,涉外企业建立刚刚开始,总之一切都处于初级阶段。所谓外资涌入的第一个浪潮,含义就在于此。对这个阶段的评价,一方面要充分估计到它对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清醒认识到它数量不大、质量不高的不足及其原因。无论如何,“这一时期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践,为我国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即为了更好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改善投资环境。” 从一个特定角度说,中国近20年的发展也可以在不断扩大的利用外资规模、不断提高的外资内在质量上找到它的轨迹。

二、制订初步的“游戏规则”

与外资涌入第一个浪潮相伴的是中国社会发生的多方面变革,首先是中国开始从人治走向法治。

资本在不同国家之间的直接流动,就是国际直接投资,其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多国性企业的建立,在中国也称为涉外企业。无论是资本的流入还是流出,无论是涉外企业的建立还是运行,都需要一定的法则来规范。这种法则统称为国际投资法,即是“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其中,与这里所讲有关的是国内法规部分,主要涉及外国投资的方式、外汇的使用、土地的使用、税收、技术转让、贷物进口、投资争议的解决及海外投资保险等等。

由于外资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的,原有的计划经济法则对它是难以起到规范的效用,所以,这个时期中国制订了大量的涉外法规,这也是外资给中国社会生活带来的重大变化之一。1979年对外开放以来,中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经济发展目标和产业政策,不断地加强这方面法规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力求在外资的引进、涉外企业的创建和运行的各个环节上都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及所属部委批准通过的利用外资方面的主要法规近百个,其中40%左右是在1979~1987年间制定的。

按内容来划分,这一时期制定的涉外法规大体上有以下几类:

在综合性的法规方面,除了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企业法》之外,还有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1982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3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六届四次全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在涉外企业筹划与登记方面,主要有1981年4月24日颁布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1982年2月2日颁布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交纳登记费标准的暂行规定》,1982年12月18日颁布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和交纳登记费的通知》,1987年3月1日颁布的《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在涉外企业合同法方面,主要有1985年3月21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技术引进合同审批办法》,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在涉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主要有1987年1月27日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1987年10月7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1987年10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产品以产顶进的办法》。

在劳动管理方面,主要有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1983年12月24日劳动人事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26日颁布的《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

在外汇管理方面,主要有1983年2月1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1983年7月19日国务院批准的《对侨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实施细则》,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的《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1986年1月15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收支平衡问题的规定》,1986年11月26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1987年1月20日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内产品出口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办法》。

在信贷管理方面,主要有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在财务管理方面,主要有1985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

在税收方面,主要有1982年4月1日颁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海洋石油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84年1月31日颁布的《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外合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督和征免税的规定》、《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外合作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督和征免税的规定》,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7年1月30日颁布的《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税收优惠条款的实施办法》,1987年8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在进出口管理方面,主要有1986年11月2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企业履行产品进出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1987年1月24日颁布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

其它方面还有,1983年4月19日石油工业部颁布的《关于对外合作海洋石油资源资料管理规定》,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1984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85年9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

在与上述法规以及国家的宪法和其它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制定了许多地方性的涉外经济法规。比如对深圳经济特区,这一时期广东省人大、广东人民政府以及深圳人民政府通过的相关法规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减免税问题的补充规定》、《深圳市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等等。

关于涉外法规对利用外资、发展经济的重要意义,一位学者是这样认为的,“法律对经济调整的重要性,是在持之以恒的经济改革中逐渐显露出来的。旧有的经济体制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来调节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手段,法律的作用则只局限于阶级专政的领域。这样,就切断了法律与经济的联系,萎缩了法的观念与法的地位。显然,旧的法律机制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尤其需要法律全面而深入地介入经济关系体系之中。这不仅是因为需要以法律的名义来宣布市场的基本规则,以建立良性的市场秩序;还因为需要用法律来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权力对市场的不当干预。毕竟,中国的市场经济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进程,而是一场改革。无论是‘破旧’还是‘立新’,无不需要仰仗法律这柄‘尚方宝剑’。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决非危言耸听的妄断,而是一个科学的命题。”

与此相适应,这一时期有关外资和涉外企业方面的研究文章,基本上是由负责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从事这方面教学工作的学者撰写的,如季崇威、初保泰、张上塘、罗珉等人。他们文章的主题就是根据上述法规阐述利用外资的意义、涉外企业创建与运行的概况、基本原则和程序,重点在于回答和解释,基本上可以说是涉外法规的普及工作。

所以,随着对外开放,随着外资的涌入,中国社会也开始步入法治的轨道。比较一下,从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到1975年的第四届全国人大通过所有的法律才不过14个,而在这短短的8年里,单涉外方面的经济法规竟然出现了这么多,也形成了一个浪潮,从政治法律角度展示了中国社会的巨大进步。当然,与刚刚开始的对外开放和与数量与质量都很有限的外资相对应,涉外法规方面还有很不健全和很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前面提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存在的那些不足,再如,法规建设还跟不上涉外企业发展的步伐等等。规范外资和涉外企业的“游戏规则”同样是逐步健全和完善起来的。

三、市场的角色转换

与外资涌入第一个浪潮相伴的第二个社会变革,是中国开始从计划走向市场。

对外开放之初,中国实行的仍然是计划经济。1979年3月8日,陈云在一份关于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中一开头就说,“计划工作的规则:有计划按比例。这一论点来之于马克思。《资本论》是分析资本主义的一部政治经济学著作。《资本论》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是无政府状态的,生产力发展必然与生产关系发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最后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在社会主义革命还没有在一个国家胜利之前,马克思就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将是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这个理论是完全正确的。” 不难看出,计划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根本性的经济原则,有着最权威的理论依据。那又如何解释包括苏联和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生活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呢?陈云认为这是由于只坚持了计划调节而忽视了市场调节,因而国民经济结构上比例失调,运作上统得过死。“六十年来,无论苏联或中国的计划工作制度中出现的主要缺点,只有‘有计划按比例’这一条,没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必须有‘市场调节’这一条。所谓市场调节,就是按价值规律调节,在经济生活的某些方面可以用‘无政府’、‘盲目’生产的办法加以调节。” 同样不难看出的是,计划调节是姓“社”的,而市场调节则是姓“资”的,但可以辅助使用。后者是前者的“仆人”,比起以往把市场完全当作与计划对立的“反面角色”来说,这无疑是一个进步。

于是,中国内部体制改革首先从调整结构、搞活经济开始。1979年3月21日,陈云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做了《坚持按比例原则调整国民经济》的讲话。4月5日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更加详细地阐述了经济调整的原因和措施。调整主要是针对国民经济中存在的五方面严重比例失调,即农业与工业的比例失调、轻工业与重工业的比例失调、燃料动力工业与其它工业的比例失调、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失调,另外还有十分严重的就业问题。具体调整的措施有十二条,即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搞上去,调整好农业与工业的关系;加快轻纺工业的发展,使轻、重工业的比例协调起来,使商品供应同国内购买力和对外出口的增长相适应;在重工业中要突出地加强煤、电、油、交通运输和建筑材料工业的生产建设,以保证其它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按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燃料动力、原材料供应的可能,认真调整工业企业;坚持缩短建设战线,使建设规模同钢材、水泥、木材、设备和资金的供应相适应;引进要循序前进,前后衔接,步子不能太急;多引进一些国外先进技术最可靠、最主要的途径就是扩大出口;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某些不合理的价格作必要的调整;坚持统筹兼顾方针,解决好劳动力安排;控制人口的增长;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改善人民生活;各项计划要互相衔接,不留缺口。

在提出上述调整措施的同时,李先念还提出了改革现有经济体制弊端的四点建议,一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以计划经济为主,同时充分重视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二是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并且把企业经营好坏同职工利益挂起钩来;三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的管理权限;四是精简行政机构,以便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来管理经济。

在具体做法上,1979年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允许农民进城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提高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扩大国营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试点。1980年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在上海实行“利改税”的试点;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成立国务院体制改革办公室;在国营企业中全面展开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工作;在国营企业中进行“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加强和完善农村的生产责任制;允许和提倡各种经济形式和各个企业之间展开竞争;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拨款改贷款的试点。1981年采取的主要措施有:在国营工业中试行以税代利;批准湖北沙市作为中国第一个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的试点城市。

从上述3年的体制改革的进程上看,对内搞活同样也处在“试验”阶段。有的学者将这一阶段改革的特点概括为三方面,一是突破性,即“跳出了过去改革主要在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上做文章的圈子,改革已经深入到生产、流通和分配领域,涉及到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二是局部性,即“改革还没有覆盖全部领域和全部地区,很多改革内容仍具有试点性质”;三是探索性,即“改革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摸索阶段,总的改革目标模式还不甚清楚,改革的措施还不完全配套”。 然而,也正是在这“试验”过程中,市场的优势越显现越多,而计划的弊端也越暴露越多,于是市场经济的地位也就越来越提高。如何对待市场经济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地要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提出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市场实现了第一次角色转换,有了正式的“名分”,即从“反面角色”变成了“正面配角”。但也仅仅是一个“配角”而已。大会的政治报告明确地说,“中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对于国营经济中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尤其是对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必须实行指令性计划……对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应当根据需要下达一些具有指令性的指标。”至于这个原则本身,有人认为它先强调是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个体制框架内,辅以市场调节手段。这是由陈云提出来的、被党的十二大采纳的模式。在十四大以前,这种提法占统治地位。因为这个提法符合‘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这个传统理论。” 话这样说也并不错,不过应当看到,从1979年到1982年,市场以其在实践中发挥出来的积极效应而在中国人的心目中还是有变化的。同样都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市场调节,1979年在陈云的眼中是没有“名分”的“仆人”,而在1982年党的文件中则成了有“名分”的“正面配角”,其地位明显地提高了。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自1979年以来,在如何将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的问题上,中国还有另外一种思路,那就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杨继绳写道,“在中国经济理论中,商品经济一直是不能登上社会主义大雅之堂的。不过,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就有少数经济学家提出过商品经济问题。李炳炎(李早)著文说,广东的经济学家卓炯在1962年就提出要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厦门大学胡培兆给本书作者来信说,王学文、漆琪二人1959年在《经济研究》上发表文章,就提出了‘有计划发展的商品经济’。中国经济学界没有专利,一个新思想谁先提出很难确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学者就多了起来。如胡培兆1979年4月,在无锡会议上提交的论文就提出和论证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之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以后,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的邓力群在《财贸战线》1979年第11期发表文章,提出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1980年9月,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起草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也提出,“中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商品经济,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

然而,主张计划与市场的这种结合却是非同小可的,因为这意味着计划与市场的主体换位,进一步也关系到“社”姓“资”的两种经济体制的关系问题。1981年1月,陈云对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委主任姚依林、国家计委副主任宋平等人说,“一年之计在于春。我今天要讲的是怎样坚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调节为辅的问题。我们国家是计划经济,工业以计划为主;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仍要以计划经济为主。” 由此开始,1982~1983年间,许多人纷纷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批判“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种观点。有人说,“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特征的,应该是计划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落脚点仍然是商品经济,‘有计划’被抽象了,计划经济既然不复存在,‘有计划’又是从何而来呢?” 也有人说,“如果把我们的经济概括为商品经济,就会模糊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 还有人说,“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只能是计划经济……把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特征降格为‘商品经济’,当然只能是一种历史上的倒退。事实上,如果没有计划经济,也就没有什么社会主义可言了。” 曾经主张过“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观点的经济学家薛暮桥也将计划与商品的前后位置倒了过来,提出“社会主义还广泛存在着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商品经济也是可以的。但社会主义最重要的特征不是商品经济,而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计划经济。” 持类似观点的人及其写的文章还有很多,这里就不一一枚举了。

幸运的是,邓小平第一次视察深圳、珠海、厦门等地之后,不仅力阻将中国对外开放大门重新关闭起来的企图,而且力阻了那种将市场重新降格为“仆人”甚至是“敌对的反角”的企图。所以,随着中央决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范围,1984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布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样一来,市场实际上又实现了第二次角色转换,即从“正面配角”变成了“准主角”。

所谓“准主角”,指的是这种商品经济还带有种种计划经济的限定,如公有制为基础和有计划等等。特别是公有制,在中国人的眼中始终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特征。1985年8月28日,邓小平在同来访的津巴布韦非洲民族联盟主席、政府总理穆加贝谈话时还说,“我们现在讲的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下开展的。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国民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 搞活只能靠市场,只能靠商品经济,可是又要保持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于是便出现了用社会主义“本质特征”来修饰的市场和商品经济。不过,邓小平这里所提出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90%以上的这种比例关系,为后来中国出现关于社会主义本质问题的争论埋下了伏笔。

随着市场在中国经济生活中角色的变换,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开始也进入了全面展开的阶段,1985~1987年的改革进程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1985年出台的主要改革措施有,变农产品由国家统购统销为实行合同制定购和市场收购、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开放木材市场、对科技体制进行有步骤地改革、放开生猪收购价格、放开牛羊禽蛋水产品的价格。1986年出台的改革措施有: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进行农垦经济体制的改革、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选择少数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1987年出台的主要改革措施有: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将农村改革引向深入、在钢材流通领域实行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进行交通运输管理体制的改革、大中型企业普遍实行厂长负责制等等。

将市场头上的“资本主义”帽子摘下来的还是邓小平。1987年2月6日,在与几位中央负责人谈话时,邓小平说,“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才是社会主义,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好像一谈计划就是社会主义,这也是不对,日本就有一个企划厅嘛。我们以前是学苏联的,搞计划经济。后来又讲计划为主,现在不要再讲这个了。” 这样,到了1987年10月,在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上,市场被正式地“扶正”了,与计划相并列成为中国经济的运行规则,从而实现了角色的第三次转换,即“准主角”变为“平行主角”。十三大的报告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运行机制总体上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

简单地总结一下,市场从“异端”到“仆人”,再到“正面配角”,再到“准主角”,再到“平行主角”,这不就是中国在1979~1987年间一步一步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的轨迹么?在这过程中,它留下了一串深深的脚印:

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生产队自发签订了全国第一份大包干合同书(“包干”、“合同书”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以前被认为是姓资的);

1980年6月18日,上海静安区工商局批准陈贵根开办了“文革”结束后第一家私营饭店(“私营”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以前被认为是姓资的);

1984年,马胜利承包了石家庄造纸厂,成为全国第一个承包国营企业的人(“承包”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以前被认为是姓资的);

1985年1月14日,上海职工谢海清购得“延中”股票50股,成为中国的第一个股民(“股票”、“股民”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以前被认为是姓资的);

1986年8月3日,沈阳防爆机械厂成为全国第一个宣布破产的企业(“破产”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以前被认为是姓资的);

1986年9月,中国第一个股份制公司——北京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股份制”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以前被认为是姓资的);

1987年10月,中国第一个股份集团——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企业集团”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以前被认为是姓资的);

1987年12月,深圳市举行首次土地使用权的公开拍卖(“拍卖”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以前被认为是姓资的);

……。

四、示范效应

与外资涌入第一个浪潮相伴的第三个社会变革,是中国对外开放的格局从四个点、一条线走向几个面。

中国对外开放之初是四个点,即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经济特区。1984年5月又对外开放了14个沿海港口城市之后,在东南沿海的对外开放地区形成了一条线,从而实现了对外开放格局的第一次扩展。紧接着,对外开放格局又开始了第二次扩展,其标志,一是在开放城市中创办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是开辟沿海经济开放区。

严格地讲,在开放城市里创办经济开发区还不能算作对外开放外延的扩展。1984~1985年,国务院先后批准在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福州、广州、湛江等11 个开放城市创办经济技术发展区,1986年8月又批准创办上海闵行、虹桥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 “国家批准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实施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部署。它也是拓展国家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在划定的区域范围内,集中建设基础设施,完善涉外经济法制,建立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创造吸引外商投资的良好环境,引进先进的工业项目。因此,同经济特区一样,它也是吸收利用外资的重点地域。”

经济技术开发区与经济特区相比,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就相同之处而言,最主要的就是也享有特殊的政策。具体讲,一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科技性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0以上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头两年可以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二是对开发区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免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三是开发区企业生产出口产品,除国家有规定的少数产品以外,免征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就不同之处而言,在管理体制上,经济特区是相对独立的行政区域,经济技术开发区则是所在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具体管辖的一块实行某此特殊政策的开放区域;在经济结构上,经济特区是以工业为主、工贸结合的外向型的综合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则是以发展先进的工业生产和科研为主,第三产业主要依托城市,必要时,在区内设立外贸、金融、商业、仓储、运输、生活设施,但这些主要为本区域生产经营、生活提供服务;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上,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生产性的或非生产性的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技术开发区则只给予生产、科技型的企业这种优惠待遇;在税收减免上,经济特区进口的生活消费品和市场物资多数是免征或减征关税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则除了旅游饮食业营业用餐料外,一律征收关税。

沿海经济开放区却是另外一种情况。1985年1月下旬,根据邓小平等领导人意见召开的长江、珠江、闽南厦漳泉三角洲地区座谈会,提出为了加速沿海地区的发展并带动内地经济,应当先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洲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后再进一步扩大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通知中指出,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洲地区开辟沿海经济区,是中国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又一重要步骤,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布局。这三个经济开放区应逐步形成贸——工——农型的生产结构,即按出口贸易的需要发展加工区,按加工的需要发展农业和其它原材料的生产,同时还有加强同内地的经济联系,共同开发资源,联合生产名牌优质产品,通过交流人才和技术带动内地经济发展并扩展成对外经济联系的窗口。

后来的发展表明,这三个由51县市构成的沿海开放地区不仅起到了窗口作用,更有决定意义的是成了带动整个中国改革开放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龙头”。

那么,这三个“龙头”的情况如何呢?

位于广东省中南部沿海地区珠江水系汇合处的珠江三角洲,是广东最发达的地区。它以广州市为中心,南接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并濒临港澳,东邻汕头经济特区,西挨湛江市,海陆空交通十分方便。从范围上看,珠江三角洲包括10市21县(县级市)和1个郊区,即佛山市所辖的高明、三水、南海、顺德;广州市所辖的增城、花县、从化、番禺;江门市所辖的开平、鹤山、恩平、新会、台山;深圳市所辖的宝安;珠海市所辖的斗门、香洲区的效区;肇庆市所辖的高要、四会、广宁;惠州市所辖的惠阳、惠东、博罗;中山市、东莞市和清远市。珠江三角洲地区面积为4.43万平方公里,人口1689万,分别占广东的24.9%和26.4%。

总面积1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7千万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开放区,处于长江下游冲击平原,地跨江苏、浙江两省和上海市,是一个由14个经济重镇组成的都市群体。它西起江苏省会南京市,北抵通扬运河,南接浙江省的杭州湾。长江三角洲是中国总体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这个仅占全国土地总面积1%的经济开放区就生产出了占全国14%的国民生产总值、15.5%的工农业总产值和14%的财政收入。

位于福建省南部以厦门、漳州和泉州为中心的闽南三角洲经济开放区,包括16个县市,总面积5000多平方公里,人口近千万。这个被誉为闽南的“金三角”,东北部与莆田市接壤,北部与三明市的尤溪、大田县相连,西北部挨着龙岩、潭平县,南部则与广东的汕头为邻。特别值得提出来的是,它隔海与祖国宝岛台湾相望,本身也是一个著名的侨乡和台湾同胞的老家。

对于这三个三角洲地区,中央政府给予的特殊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适当扩大开放区内省辖市和重点县(市)人民政府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放宽当地某些产品的出口经营权。第二,在广东、福建、浙江、江苏省选择一两个海岛(或江心沙地)开辟为隔离区,举办试验农场,以引进良种、良畜等进行试验,这类项目获得年度起5年内免税。第三,国家支持这些地区进行技术改造,这些城市的市区、县的城区和经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内的企业,因技术改造需要进口的关键设备和器材、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农畜生产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生产机械和其它技术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第四,到这些地区投资的客商,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待遇:一是在城市市区和县的城区及重点卫星城镇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生产和科研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按24%征收,省、省辖市可根据情况减免地方所得税;二是在开发区农村中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由外商直接投资开办的农、林、牧、养殖业及加工业项目,其企业所得税也按上述办法征收,还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有关优惠政策;三是直接投资兴办的能源、交通、港口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项目,其企业所得税经财政部批准可按15%的税率征收;四是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及企业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工商统一税。

总之,“这些地区工业加工能力较强,农业商品率较高,城乡经济较为活跃。规定这些市、县的城区和经省(直辖市)批准的工业卫星城镇基本上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目的在于增强其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的能力,以便借助国际市场的牵动,增加出口商品的生产,更好地利用外资,提高经济技术水平,加快发展速度。这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在沿海部分地区开始由线向面上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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