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显学”以来,法学出版物便年复一年如雨后春笋般成几何基数增长。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学出版物的增多,并不当然意味着中国法学的水平高。在我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乃是一个知识消费时代的产物,甚或是知识被要求量化、被规划的产物。其最典型的结果便是:除了统计意义以外,绝大多数法学出版物一经出版即成为“废纸”,即使作者和编者本人也懒得再去翻看。由此,我们必须提出并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书籍?显而易见,这个问题实质上就是要求我们对自身的知识生产活动本身,对我们所从事的知识生产活动的性质,对知识生产与中国的学术发展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反思。而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追问,实际上也是我们拷问学术评价体系和摆脱学术消费时代的开始。
在当下的中国,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书籍呢?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中国法学界乃至于整个社会科学的状况做一番简要的审视。我认为,面对当今中国社会科学的状况,我相信任何一个严肃和爱智的知识分子都会承认两点:一是我们今天取得的所谓的学术研究成果尚未得到国际学术界的承认,因为我们的研究在关乎人类发展及未来努力的方向方面还不足以给人们提供具有知识增量意义的观点和思想;二是我们从西学东渐以来还没有真正建构起中国自己的社会科学学术传统和相应的学术评价体系。基于中国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的这种现状,也考虑到中国法学学术亟待重建和发展,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我们至少需要以下三类法律书籍。
一、深度研究和批判西方经典和中国典籍的法学论著
我在主张中国法学的批判和重建时提出,我们必须回到经典进行批判。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否弃这样一种误识,即西学东渐以来,我们已经引进了大量的西方经典论著,因此我们也就熟知这些经典了。我个人认为,我们今天还停留在介绍和传播的阶段,而根本没有进入研究、对话和批判的阶段。同样,对于中国的传统典籍,我们虽然耳熟能详,但是很难说我们在学术的层面上对它们有过深入的研究和批判。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回到经典呢?我个人认为,我所谓的两项“知识铁律”可以作为此一主张的理据。第一项“知识铁律”乃是有关知识传统与增量的关系的铁律。我们所有的知识都是从我们的学术传统中生长和发展起来的,离开了学术传统就无所谓知识增量和不增量的问题。离开了先哲们经由个人努力汇合而成的学术传统,我们又能够根据什么宣称自己的观点不是先哲已然详尽阐释过的观点呢?我们除了实际效用以外又可能从何处去获致我们对知识的评价判准呢?我们又如何知道我们当下的知识状况应当从哪里出发呢?我们又根据什么宣称我们的知识努力是一种贡献呢?因此,有关知识传统与增量的关系的“知识铁律”,要求我们必须回到经典,并通过这一努力而知道我们自己知识工作的性质和方向。第二项“知识铁律”是有关知识限度与批判的关系的铁律。我们所从事的乃是知识生产的工作,而不是宣扬或捍卫真理。众所周知,知识一定是有其限度的,而知识的限度主要是由我们人的理性所具有的构成性限度所决定的。正是对知识限度的承认,内在地建构起了知识与批判之间的关系。据此我们可以说,我们必须回到经典并对它进行批判,而且惟有在批判的过程当中我们才有可能进一步地认识和理解我们的生活世界乃至我们的生活世界与其他各种世界的关系。
我们当下的法律书籍当中所缺乏的正是这类对经典进行研究和批判的论著,自然也就很难作出真正的知识增量,难以建构起真正的中国法学学术传统。因此,我们需要研究和批判西方经典和中国典籍的法律论著。
二、严肃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论著
除了研究西方和中国的经典的论著以外,我们还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书籍呢?在我看来,回归经典永远不是目的本身,只有在此基础上的批判和建构才是我们的学术旨趣。对于中国法学家来说,批判和建构的依据正是对我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
思考“中国法律的理想图景”,根本上就是我们要对中国当下的社会秩序做具体的思考、分析和研究。这意味着我们必须对下述基本问题进行追问: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处于何种结构之中?中国当下的法律制度是正当的吗?中国这个文明体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中究竟需要一种何种性质的社会秩序?中国法律哲学评价法律制度正当与否或者评价社会秩序可欲与否的判准:究竟是根据西方达致的理想图景,还是根据中国达致的理想图景?究竟是那些抽象空洞的正义、自由、民主、人权、平等的概念,还是它们与中国发展紧密相关的特定的具体组合?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提供什么样的理想图景?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西方的经验抑或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法律哲学究竟应当如何建构这些理想图景?
这种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显然不是一种本质主义的追问方式,而是一种多层面多元视角的思考。这意味着我们不仅要在法律哲学层面上进行思考和追问,而且也需要在具体的层面上做出这种思考和追问。但是,这些思考在基本层面上却是一致的,即我们如何思考我们当下所置身于其间的特定时空,我们如何对中国作出定义,我们如何界定自己的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因此,这种思考正是我所谓的“主体性”中国的型构方式。
任何法学研究都需要有其自己的根据作为支撑。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思考,就是为了给中国法学研究提供一种中国自己的思想根据。由此,我认为,在当下的中国,我们急需要严肃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论著。
三、高水平的法学教科书籍
除了上述两类论著以外,我们还急需要高水平的法学教科书。在当下的中国,法学教科书正在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失败承受骂名,人们甚至把那种僵化的泛泛而论、空洞无物的研究方式斥之为“教科书式思维”。坦率地讲,如果我们把法学教科书与中国当下的法学研究失范联系起来考察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中国当下法学研究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为中国缺乏高水平的法学教科书,归结为中国法学教科书体系存在着巨大的缺陷。据此,我们可以说,建设高水平的法学教科书对于中国法学学术的重建和发展具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因为一如我们所知,在一个学术良性运行的体系中,真正高水平的教科书应该是学术研究和学术方法的典范;不仅如此,由于它是青年人接触法学的启蒙性读物,所以它对于学术传统的传承和良好学术环境的创建也有着极为基础性的作用。换言之,假如法学教科书体系与学术本身脱节甚至背离了学术传授的意旨,那么它对学术建设的负面作用实是根本性的。而这正是中国大多数法学教科书的根本病症之所在。因此,我们需要改革和重建中国的法学教科书体系。
那么,什么才是我们所需要的高水平的法学教科书呢?所谓高水平的教科书,决不是指那些东抄西抄的教科书,也不是那些形式上千篇一律、空洞无物的教科书。在我看来,高水平的法学教科书应当至少含括这样几个要素:首先,能够对法学相关题域中基本理论脉络和理论转向的问题做出基本的把握和介绍;其次,能够在此基础之上对法学相关题域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和前沿问题做出自觉和深入的研究;再次,能够就相关的理论脉络和理论问题给出最为基本的必读的参考文献;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能够在中国自己的问题意识这一根本的学术立场之上把握法学的理论脉络和建构相关的理论问题。
我相信,在中国法学同道的共同努力下,法学界能够出现一些有助益于发展中国法学和提高中国法学教育水平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