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张之洞辞世到今天,一个世纪的光阴飘然而逝。
一九九八年,当代学者李书磊在评论梁启超的《政变原因答客难》一文时写道:“梁启超的文章虽然为当时而作,但我从发黄的故纸中捡出重读,百年之下竟觉得这文章简直是他起于地下而写于今天:他的论题竟无意中与当下最热闹的讨论相合,他好像在百年之前就已藏下秘卷要将今日最时髦、最流行的观点掴碎。”品味李书磊的这段评论,我发现,把它套在张之洞的身上,居然也是贴切的。因为,梁启超关心的问题,恰好也是张之洞留意的问题。梁、张之间一度是论敌、甚至是政敌,但是,正是这样的关系,表明他们在共同探索当时的中国与世界、时代与未来。不过,饶有意味的是,由于梁启超的思想(至少是前期思想)被认为是革命的、进步的,因而受到了百年知识界的普遍重视,而张之洞的思想,由于被贴上了保守、落伍的标签,虽然在史学层面上的价值无人低估,但在思想层面上的意义,总是不大受待见。您看见多少思想性的论著,在大段地引证这位“张文襄公”呢?
然而,保守者的声音也是有价值的,它至少可以让我们看到另一种逻辑,看到复杂问题的另一个侧面。清代学者阮元曾说,学术当于百年之后论沉浮。其实,思想也当于百年之后见分晓。在张之洞盖棺百年之后的今天,我们不妨以“百年祭”的方式,回首他与法理派的争论,品评他的“变法不变道”,重新思考他的“中体西用”的当代意义。
一
张之洞政治生涯的早期,立言大于立功,很快就以清流健将的角色,通过展示文思才情,彰显儒雅名士的风度,树立了“直声震天下”的良好政治形象。一八八二年以后,他先后出任山西巡抚、两广总督、湖广总督、两江总督,立功重于立言,在洋务运动中做出了突出的成就。尤其是对武汉的近代化,产生了重大的推动作用。到了晚年,他进入军机处,成为清末新政的核心人物,既立功又立言,言论的影响力也随之升至顶峰。在他生命的最后三年,还发起了一场著名的“思想大讨论”,那就是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后世一般称为“礼法之争”。
礼法之争源于清末修律。本来,张之洞是清末修律的积极鼓吹者。一九○二年,在他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合署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就详细地论证了跟国际接轨、参照西方法律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必要性。同年,为了配合清廷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的修律大业,张之洞还与袁世凯、刘坤一共同推荐熟悉中国传统法律的沈家本与通晓西方法律的伍廷芳出任修订法律大臣,共同负责修订法律的重任。
一九○四年,从海外归来的伍廷芳正式就职修订法律,标志着清末修律活动的全面展开。两年以后,沈家本、伍廷芳陆续向清廷提交了他们的修律成果:《刑事民事诉讼法》与《新刑律草案》。然而,正是这两部新法,引起了张之洞、劳乃宣等人的激烈反对。清末著名的礼教派与法理派之争,也就围绕着这两部新法而展开。
按照法理派的核心观点,修律的方向就是向欧美看齐,就是用西方流行的法理来指导中国的修律工作。伍廷芳、沈家本、杨度等等,都是法理派的代表人物。
在法理派的核心团队中,伍廷芳对西方的法理与法制都有亲切的了解,正如他自己所言:“臣廷芳遍历欧美,深知彼中风俗,凡有血气,心理皆同。中外民情,无甚悬绝。虽政教稍异,而今日各国法制之完备,皆由逐渐改革而成,并非一蹴所能几及。”换言之,中国与西方之间,无论是风俗、心理还是民情,都是一致的,这就为中国全面学习西方法律创造了充分的条件。不仅如此,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通过循序渐进的改革而得以完善的。譬如,“日本改律之始,屡遣人分赴法、英、德诸邦,采取西欧法界精理,输入东瀛,然后荟萃众长,编成全典”。在伍廷芳看来,日本的法制改革之路,就是中国的法制改革之路。
作为伍廷芳的合作伙伴,沈家本虽然没有受过完整而系统的西方教育,但却持有与伍廷芳相似的法律改革观。他认为:“方今瀛海交通,俨同比伍,权力稍有参差,强弱因之立判,职是之故,举凡政令、学术、兵制、商务,几有日趋于同一之势,是以家本上年进呈刑律,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这就是说,在沈家本的眼里,中西各国法律的趋同化,或者说中国法律的西方化,乃为形势所迫,几乎是不容抗拒的。因而,修订法律,就必须以“模范列强为宗旨”。
然而,对于修律活动中的这种“全盘西化”的观点,张之洞不愿认同。
张之洞主张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变,也应当变,不变反而不行。张之洞不但宣传变法,积极推荐通晓西方法律的伍廷芳出任修订法律大臣,还批判那些裹足不前的守旧者:今之排斥变法者,大率三等,一为泥古之迂儒”,“一为苟安之俗吏”,“又一为苛求之谈士”。在张之洞看来,这些守旧者都是些缺少见识、不能与时俱进的糊涂之人。
但另一方面,张之洞在认同变法、积极推进变法与修律的同时,却又在法律与纲常之间做出了严格的区分:法律可以变,但纲常不能变,且变法不能冲击纲常。在写于一八九八年的名著《劝学篇》中,他已经阐述了这样的观点:“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张之洞还引证了曾巩的说法:“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把这些论述总结起来,就是“变法不变道”。按照张之洞的这个简洁而有力的观点,具体的法制(规则与制度)应当按照时代的要求加以改革,但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内容的“圣道”、“伦纪”却绝不能丢,否则,就将无以“立本”。
与张之洞的“变法不变道”相比,伍廷芳、沈家本、杨度等人的观点则是“变法也变道”。譬如,以“父子平等”取代“父为子纲”,以“夫妇分资”取代“夫为妻纲”,以西式的“个体主义”取代中式的“家族主义”等之类的“变道”观,虽然并没有直言不讳地表达出来,却早已隐藏在他们向朝廷提交的“法律草案”以及“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中了。尽管如此,我们仍需注意,法理派并没有只手打倒三纲五常的决绝。他们只是认为,在新的形势下,中国不得不按照西方的法理与法制来改造中国的法律;如果在无意之中触及到三纲五常,那也是改革本身的逻辑导致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因为改革而必须支付的代价。
纵观张之洞的一生,他对于法理派的批判,他对于“变法不变道”的坚持,并不是一个临时生出的念头,而是他的“中体西用”思想的产物。在近代思想史上,张之洞不仅仅是“礼教派”的主要代表,更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思想的主要代表。礼法论争中的“法”、“道”之分,不过是“体”、“用”之别的具体运用而已。在礼法之争中,张之洞对于三纲五常的坚守,实际上就是对“中体”的坚守;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不过是把“西学为用”付诸实践而已。
在张之洞的思想中,体与用的区别,对应于道与法的区别。在体、道与用、法之间,不但属性、本质不同,主次、轻重都有严格的差异,绝不能相互混同。大致说来,中体(不变的道)是根本,是目标,体现的是价值理性;西用(可变的法)是路径,是方法,体现的是工具理性。按照这样的思路,中国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技术的吸收,最终的目的还是在于维护中国传统的核心价值观(不变的道)。不管张之洞有没有曲意迎合清廷决策者的心理,至少从他所表达的思想逻辑来说,他对中国传统的核心价值观是充满信心的。
对于西方法理与中国礼教的这场争论,清廷的立场当然是偏向了礼教派。一九○九年二月十七日,清廷以最高仲裁人的身份阐明了自己的态度:“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因之而异,中国素重纲常,故于干犯名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良以三纲五常,阐自唐虞,圣帝明王,兢兢保守,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今寰海大通,国际每多交涉,固不宜墨守故常,致失通变宜民之意,但只可采彼所长,益我所短,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该大臣务本此意,以为修改宗旨,是为至要。”这段话,听上去几乎就是张之洞的口吻。
张之洞的观点虽然得到了最高决策者的支持,但是,支持他的清廷很快就垮台了,甚至张之洞本人也在清廷做出裁决的数月之后,撒手人寰,彻底告别了这场所谓的礼法之争。
二
以中国礼教、中国纲常、中国圣道、中国固有文化的名义反对西方法理,尤其是反对西方法理对于中国纲常的挤压、侵蚀与消解,几乎可以视为张之洞谢幕之前最后的胜业,也可以视为他的政治生涯中最后推出的压轴大戏。
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张之洞在自己年届七旬之际,掀起这样一场“思想大讨论”,当然是多种历史机缘交错作用的产物。但在我看来,这个思想事件却可以解读为一个暗含着历史玄机的隐喻:张之洞殚精竭虑的一切,最后都归结为中国固有文化与西方主流法理之争。而且,在这个主题上的争论并未随着清廷的裁断而结束,甚至也未随着张之洞的辞世而结束。在张之洞身后的一个世纪里,在“中西之争”的思想潮流中,总是以不同的方式反反复复地出现。
在宗教学界,一九七三年,陈观胜著有《中国转化佛教》,在这本著作中,陈观胜认为,与其说是西方佛理征服了中国文化,还不如说是中国文化转化了西方佛理。同样,张之洞身后的百年史,能否证明西方法理已经征服了中国文化?抑或是中国文化正在转化西方法理?此外,在中国思想界,还存在着种种争论,等等。大致说来,在所有重大问题的争论背后,几乎都有中国固有文化与西方主流法理之争的影子。这样的争论,也许是现代中国人根本无法摆脱的一个历史宿命,谁让中国从“亚洲的中国”变成了“世界的中国”呢?
在张之洞的晚年,时代的主题词就是“变法”。张之洞也支持变法,但要求“变法不变道”。在张之洞辞世一百周年后的今天,“变法”虽已换成了“改革”,然而,改革就是变法的另一种表达而已。既然如此,我们在强调变法(或改革)的同时,有没有“不变的道”?如果有,这“不变的道”又是什么?表面上看,张之洞与法理派关于清末修律及其指导思想的争论,似乎已经尘埃落定。百年的实践似乎也可以证明:是张之洞错了,然而,就在张之洞辞世百年之后的今天,一场大致相似的争论正在或隐或显地展开。
六十年的法制之路,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段落:前三十年与后三十年。前三十年的法制实践,主要是借重苏联的经验,以苏联人的马首是瞻;后三十年的法制实践,主要是参考欧美的经验——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话语体系、制度安排、技术手段,基本上都是以欧美国家的理论与实践作为临摹的样本。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走向欧美式的法治,几乎成为国家决策层与法学理论界的共识——因为,在那个特定的时代背景之下,无论是决策者还是法学人,都希望早日告别“文革”时期“无法无天”的“非法治”状况。然而,在经历了三十年的实践之后,决策者已经发现,欧美式的法治既不可能在短期内降临中国,甚至也难以妥帖地回应、有效地解决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这样的“理念”(道),与张之洞着力维护的不容变革的“纲常”(道),可以说是遥相呼应。
三
当下,众多的法学人依然在承袭伍廷芳、沈家本的余绪,依然在恪守“法理派”的思维模式:必须把西方法理作为中国法制改革或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大多数当代法学人看来,只有欧美的法理才具有普适性,才是更高的“道”;同时,也只有欧美的法治才是严格意义上的、真正的法治。因此,无论是法律的理念还是法律的制度、技术,都应当向欧美看齐。中国法学人关于法治的“十大训诫”之类的主流论述,无不是以欧美国家的法理及其实践作为理想图景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三十年的法治建设之后,理想中的欧美式法治,并没有出现在自己的周围;中国法制的现实状况与理想中的法治图景依然存在着相当大的落差。面对这样的落差,他们中的一些人选择了批评现实,试图以西西弗的精神,驱使现实向理想靠拢。还有一些人,在失望之余,干脆不再关心实践中的法治或法制。他们退回到书斋,在“纯学术”的旗号下,“为学术而学术”。这,就是我现在看到的主流法学景观。正是这样的景观,让我想到了张之洞,并促使我写下了这篇“张之洞百年祭”。
“祭”往是为了开来。百年前的礼教派与法理派虽然观点对立,但遗憾的是,争论尚未全面而深入地展开,张之洞就去世了,清政府也很快就覆灭了,双方的争论自然也就烟消云散了。但是当下的分歧就不同了,因为,决策者自会坚持不容变革的“道”。在这样的现实面前,法学人又当如何?一方面,对现实抱持一种批评的态度,当然意义重大;至少有助于形成某种张力,维持某种平衡。另一方面,远离现实的“纯学术”也自有其不容低估的价值,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但是,法制改革的方向呢?西方法理与中国文化的关系呢?旧的“纲常”与新的“理念”的关系呢?哪些是“可以变的法”?哪些是“不能变的道”?如何在“中体西用”、“西体中用”、“西体西用”、“中体中用”之间进行恰当的取舍?“体用关系模式”的解释能力到底如何?甚至,“体用二分”能否成立等等重大问题,法学人岂能袖手旁观?岂能在“以学术为业”的名义下推得一干二净、自得清凉?
置身于千端经纬、万顷洪水面前,通过理性的、平和的、务实的、建设性的思考与对话,重建未来中国法制改革的共识,也许是当代中国的当务之急。让我们回望百年纷争,翘首期待未来。
(《张之洞全集》[十二卷],赵德馨等编,武汉出版社二○○八年版,2080.00元;《伍廷芳集》,丁贤俊、喻作凤编,中华书局一九九三年版,30.85元)
载于《读书》2010年12期